谢勇 | 互联网立法应成为落实宪法典范
2012年12月27日 16:08:54 随着中央级媒体连续发文呼吁正视互联网发展带来的问题,12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于是乎,“网络立法”成为这个拥有五亿网民,十亿手机用户庞大国度的焦点话题。 必须承认,网络立法乃是大势所趋。如权威报刊所报道,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或者日本韩国等近邻,都已经有了各种互联网法规。互联网发展到今天,给虚拟世界确立规则也成为必需。而面对网络营销无底线水军肆虐隐私被侵犯,网络谣言屡屡出现,严重侵犯私权网络欺凌现象不时发生的状况,民众已经感觉到通过给网络立法来保护个人隐私,建设拥有良好秩序的公共空间之必要性。所以,互联网立法,是有民意基础和社会共识的,如何在社会共识上尊重程序合法性,以便让立法最大限度体现社会共识,表达民意,就是互联网能否真正实现法治的关键。 此外,根据媒体披露的细节,我们可以看出,本次互联网立法草案中,相比以往确有明显进步。比如,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并明确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等。这些进步值得肯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此消息,与之关系密切的网民的反应存在复杂一面。网民之疑虑可以被视为在一“无主之地”确立规则时候必然会发生的情绪性反应,但是熟悉中国网络发展与社会现实的人们不难知晓,不少网民之所以心存怀疑,其原因在于一些更为现实的状况: 首先,本次网络立法事件,发生在十八之后中央高调反腐,民众随之积极响应,互联网特别是微博等新媒体上面,各种针对官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之的人肉搜索,网络爆料层出不穷,并有可能借新传播手段形成社会性反腐机制的时候,这个时候说要给互联网立法,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民众疑惑,这是否意味着网络反腐的道路未被认可? 其次,虽说中国缺乏一部统一的互联网法,但事实上,各部门制定的各项法规数量繁多。据统计,在近年来制定系列法律中,《统计法》、《档案法》、《测绘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刑法》等都分别规定了与网络信息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内容;同时,还有大量的关于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存在,涉及到网络监管、信息安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域名注册、网络著作权等各个方面。不过,纵观这些规章规定,都很少提出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很少明确规定网民能够享受哪些权利,那些权利应该被着重保护,没有划定也很少提及政府监管行为的边界在哪里,限度在那里,该承担哪些司法责任。面对中国互联网法规方面已经形成的对于网络主体也就是网民权利保护不足的制度惯性,难免让人们对于这部统一的,高于各部门规章的网络法心存疑虑。 民众对于网络立法的担忧,还在于对中国法治环境之担忧。虽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完成,但必须承认,中国社会距离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不小差距。最近这些年,网民祸从口出,引言获罪的案例还时有发生,面对这种状况,民众自然疑虑未来制定的互联网法是真正以法治互联网,而不是给有可能犯错的强势权力恣意妄为披上件合法外衣? 总之,面对互联网立法,网民担心的是,发言的自由能否被保护,网络监督政府的作用会否被消解,民意表达的渠道被堵死。 在我们看来,面对网民的种种疑虑,作为十八大之后最引人瞩目立法之举,互联网立法最应该做的,就是最充分体现十八大精神,体现新领导核心层的意志和风格。特别在中共总书记习近平指出“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之后,作为历史新阶段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互联网立法尤其应该成为尊重宪法,落实宪法的典范。互联网立法应明确其首义在于保护网络主体之合法权利,明确并充分体现宪法中规定的中国公民所享有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种种权利,明确网民隐私不被侵犯,民众的监督权、知情权不被侵犯,并以此为出发点,让网络监管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如此,互联网立法是善法,互联网之政是善政。互联网法治可期。 事实上,即便是立足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由于是给新生事物立法,互联网立法依然有其艰难之处。比如韩国关于网民实名制问题的存废波折,就充分说明了互联网立法的复杂与困难,指望一部法律解决互联网现在以及以后发生的所有问题并不现实。除了法治,培养社会健康的互联网文化,培育公民与社群的媒介素养和交互理性等等,都应该是建设健康良善虚拟世界的应有之义。 上一篇: 永远合体的莫言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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