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

总理会访民后地方政府在"反弹" 访民地方谁在说谎_gengn_新浪博客

一切没有任何意外, 上访 无门――高层领导重视――高规格重视,这样的怪圈已经多次重复出现。之所以称之为怪圈,公民 上访 本应是基本权利,信访本应是底层民众在诉求法律无门时的另一 维权 通道,公民 上访 自然应得到相关部门积极回应,以维护底层民众基本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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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面临地方政府严峻挑战

新拆迁条例面临地方政府严峻挑战   2011-1-20       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土地是现阶段中国最重要的资产,围绕土地流转权财富归属的争夺战,就是政府与房产拥有者对于财产权的争夺。一系列强拆与血拆现象的出现,说明土地争夺战已经到了白热化阶段,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土地拉动GDP、拍卖出高价弥补财政不足,但对大多数人而言,地产补偿是个人生涯中最大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以命相搏之事屡见不绝。拆迁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月黑风高夜趁被拆者熟睡或者趁人外出扒房之事,使拆迁者打上了黑社会行特征的烙印。不修改拆迁条例,不改革中国土地财政现状,中国的房地产、中国的宏观经济、甚至政府的合法性都将遭受严重质疑。       新拆迁条例有进步,直击两大核心问题,       第一,土地归属权。事实上,条例制订本身,再次强化我国土地的国家所有性质不会动摇。条例草案明确,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很明确,土地国有,只有政府拥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权。       第二,土地收益权如何分配。农村集体用地必须要经国有部门征收才能上市交易,这一制度设计造成了尖锐的内在冲突,土地国有与土地市场定价,这既造成了土地供应的垄断,也造成了拆迁补偿与市场之价之间的强烈差价。       被拆迁者要求拥有市场化的资产增值权,而地方政府等拆迁利益最大拥有者常常以大打折扣的价格强行掠夺差价。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规则明确,补偿的标准是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把条例落实到位非常困难,原因很简单,如果地方政府按照市场价进行拆迁,那么拆迁的差价将大幅缩小,很大程度上拆迁将是一种促进社会效率的公益活动,这绝非地方政府大拆大建的初衷。       新拆迁条例面临来自体制内的巨大挑战。       首先,征收范围可能被无限度扩大。新条例圈定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于大权在握的政府而言,制订规划纯属小事一桩,关键是对于公共利益的划定范围并不明确,很有可能陷入公共利益无限扩张而被拆迁户利益极度缩小的窘境。       其次,民意与法律可能走过场。条例扩大了公众的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会将成为控制无度拆迁的重要手段,让人担心的是听证会屡成摆设是否会就此消退。       条例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突出了法律的最终救济作用。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法律的尊重体现了对法治进程的追求,如果法律成为任权贵揉捏的橡皮泥,那么对法律的尊重将会成为对遮羞布的尊重,增加社会的运行成本考虑到如时建锋等案例中出现的法官世袭现象,以及法律的不独立,公众很难对法律底线拥有信心。       新条例意识到了原有拆迁条例违背物权法、掠夺民财等种种致命弊端,尝试进行改善,这是中国社会运作体制中程序上的进步。不过,即便是条例制订与颁布者本身,也无法从根本上建立独立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提供救济渠道,无法建立公正的中介机构为市场价正名,更无法在旦夕之间让人大代表等人真正拥有民意的光环。       我们承认新条例有进步,但不得不指出,新条例将受到各种利益阶层掣肘,让法律与听证会均成为所谓公共利益的背书者,很难解决地方政府在GDP、地方财政与利益阶层压力下的拆迁动力。       如果新条例实行之后,正在上演的血拆等恶性案件得到初步扼制,如果新条例出台后在法律程序上显示哪怕丁点的法律独立的进步色彩,到时候,我们再为新条例认真地鼓掌一次。   注:半夜,编辑来电,关于拆迁条例要用新华社通稿。     哈哈,用吧。     文章发于此处,用处一样。     就是一个客观分析,承认有进步,指出障碍。     何必草木皆兵。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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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成中国人生活方式地方政府越来越不被相信

单学刚和同事的研究发现,随着近年来社会矛盾的加剧,“ 意见领袖 ”的价值立场发生明显分化。一部分人对社会的渐进发展失去耐心,趋于激进;另一部分人依然坚定地选择了体制内改革的立场。“如何团结和借重其中理性的声音,抑制其中非理性的声音;如何凝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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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宏观考察

    2010年10月13日 18:46    《经济》杂志 http://finance.sina.com.cn/leadership/mroll/20101013/18468774328.shtml     文/巴曙松   2009年中国成功应对金融危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带动的基础设施投资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此引发的部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迅速上升的问题,也导致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总体担忧。     根据国际惯例,中国的地方政府债务水平总体上处于可以承担的水平,个别地方政府存在过度举债行为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6月末,中国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达7.66万亿元;另外,根据债券市场的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城投债(含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余额为4882.5亿元;再加上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2670亿元,截至2010年6月末,地方政府公开可以计算的总债务已超过8.42万亿元。   根据审计署前期对18个省、16个市和36个县本级的审计,其中有7个省、10个市和14个县本级债务率超过100%,最高的达364.77%。在成熟市场,债务率是反映地方政府负债压力的最重要指标之一,美国规定债务率(州或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州或地方政府年度总收入)为90%~120%;新西兰要求地方政府债务率小于150%;巴西规定借款额不得超过资本性预算的规模,州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州政府净收入)小于200%,市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市政府净收入)小于120%。根据国际标准,中国地方政府总体上处于可以承受的债务水平之内,但是有少量地区债务率超过200%,反映了这些地方政府确实存在过度举债行为,值得关注。     地方政府已经开工项目的配套资金可以   通过城投债等多种渠道筹集解决   从2009年情况来看,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2009年地方融资平台新增贷款约为3.05万亿元。此外,2009年全年还发行了2224亿元城投债(包括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以及2000亿元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因此,仅2009年一年地方政府债务就至少增加了3.47万亿元。这些债务最终都得由地方政府承担。   迅速上升的地方债务水平也意味着实际新开工的项目数量较大,可能存在着地方配套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问题。针对地方配套资金没有到位的问题,相关部门加强了监管,由于银行贷款是地方建设资金的最主要来源,银行贷款退出后,地方融资平台将出现资金缺口,如果资金补充渠道不通畅,无疑将波及在建工程的后续投资。对于这部分资金的缺口,可以通过加快城投债市场、资产证券化市场、租赁市场等多种渠道来解决。实际上,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上,城投债风险相对较小,因为能够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地方融资平台质量相对较高,尤其是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的相关要求出台之后,地方融资平台资产和业务都将更加严格。此外,大力发展城投债市场有利于加大地方融资平台直接融资比例(目前该比例仅为5%),并且城投债期限一般是根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周期的长短来设计的,因此,能够与项目周期较好地匹配。     正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合理性与制度性缺陷   中国地方融资平台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城投公司法定代表或管理人员大部分由地方政府官员兼任,造成了“政企不分”的局面。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城投公司都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货币资金、土地使用权、国有股权以及国有资产等方式出资设立的,为促使城投公司更好地为地方政府服务,地方政府往往委派相关政府官员到城投公司担任要职。虽然这导致了城投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但却也密切了与地方政府关系,有利于获取政策支持和优势资源。   地方融资平台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经营性质不明确,经营性资产缺乏,经营收入少。中国地方融资平台大多数既承担了融资功能又承担投资、经营功能,而又以融资和投资功能为主,一些地方政府为增强地方融资平台融资能力,将大量道路、桥梁以及公园等公益性资产注入地方融资平台,由于这些资产无法产生收入,因此往往导致地方融资平台缺乏经营收入,部分区级和县级地方融资平台甚至完全没有经营收入,利润完全来源于财政补贴。   地方融资平台是中国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提供公共产品的事权责任、而又缺乏直接举债权的情况下产生的产物,是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具有显示合理性的融资方式,大致可以类比于日本的地方公营企业和澳大利亚的国库公司,后两者也都是专门为地方市政建设筹集资金。   应当说,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不在于城投债,而在于银行借款,因此,地方政府通过城投债的形式、以及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形式从资本市场融资既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而且还有利于降低银行系统风险。据初步统计,日本地方公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所筹集资金占其资金来源的比重超过60%,而中国城投债仅占地方融资平台资金来源的5%,未来城投债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当前监管层对地方债务的监管规范有利于   债务问题的平稳化解   当前,监管部门正着手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进行分类管理,这有利于规范现有债务,能够起到缓解债务风险的压力。另外,这种加强监管的举措还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无度举债的行为。首先,根据规定,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将不得再从事融资业务,地方政府融资主体将受到限制;其次,规定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地方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资产规模将受到较大的限制,融资能力将下降;第三,不允许地方财政担保融资,也将降低地方融资平台融资能力。总体来看,这些规范性的要求的出台既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现有债务,又有利于控制未来债务的无度扩张,能够较好地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合理把握调控力度,防止短期内冲击力度过大而没有提供相应的资金化解渠道,可能导致部分地方在建工程后续投资的“断链”而出现半拉子工程。   虽然近两年地方债务增长迅猛,导致目前中国有少量市、县本级债务率偏高,但从全国水平来看,2009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率约为130%,仍处于较合理水平,地方政府债务整体风险不大,全面爆发债务危机的可能性很小,目前正在进行的地方债务规范监管,更有利于防范这种全面的地方债务风险。   此外,从全国债务情况来看,截至2009年末,中国政府总负债为15.7万亿元,约占2009年GDP的48%;日本2010年2月该比例达到229%,2009年末欧元区16国平均水平也达到78.7%。由此可知,根据国际标准比较,中国政府债务风险较小。   也有不少金融机构担心,一旦个别地区出现地方债危机,以中国现有财政制度,会如何处理?从统计数据比较分析,当前虽然中国少数地方政府在经过快速的债务扩张之后可能财政较为困难,但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良好,2009年全年中央财政收入达到3.59万亿元,是全国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1.1倍。如果少数地区发生债务危机,中央政府应当有能力通过财政拨款或转移支付等方式对这些地区进行支援。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 http://finance.sina.com.cn/leadership/mroll/20101013/18468774328.shtml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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