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

[转载]重塑地方政府公信力是当务之急

时下之中国,重塑地方 政府公信力 已是当务之急。因为化解 群体性事件 的关键不仅在于事件发生后的信息公开,而且关键在于这个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一定是个有公信力的部门。如果让一个在民众中已经没有公信力的人去调查真相、公开信息,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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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怀疑成中国人生活方式地方政府越来越不被相信

维稳旧思维影响 政府公信力 《国际先驱导报》:我们看到社会上有很多关于“信任”的话题出现,比如老百姓可能不相信公安机关的某次调查结果。您怎么看? 周瑞金:这些案例反映了官民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有深层次的原因。综观农村目前的 群体性事件 ,和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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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会访民后地方政府在"反弹" 访民地方谁在说谎_gengn_新浪博客

一切没有任何意外, 上访 无门――高层领导重视――高规格重视,这样的怪圈已经多次重复出现。之所以称之为怪圈,公民 上访 本应是基本权利,信访本应是底层民众在诉求法律无门时的另一 维权 通道,公民 上访 自然应得到相关部门积极回应,以维护底层民众基本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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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面临地方政府严峻挑战

新拆迁条例面临地方政府严峻挑战   2011-1-20       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土地是现阶段中国最重要的资产,围绕土地流转权财富归属的争夺战,就是政府与房产拥有者对于财产权的争夺。一系列强拆与血拆现象的出现,说明土地争夺战已经到了白热化阶段,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土地拉动GDP、拍卖出高价弥补财政不足,但对大多数人而言,地产补偿是个人生涯中最大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以命相搏之事屡见不绝。拆迁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月黑风高夜趁被拆者熟睡或者趁人外出扒房之事,使拆迁者打上了黑社会行特征的烙印。不修改拆迁条例,不改革中国土地财政现状,中国的房地产、中国的宏观经济、甚至政府的合法性都将遭受严重质疑。       新拆迁条例有进步,直击两大核心问题,       第一,土地归属权。事实上,条例制订本身,再次强化我国土地的国家所有性质不会动摇。条例草案明确,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很明确,土地国有,只有政府拥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权。       第二,土地收益权如何分配。农村集体用地必须要经国有部门征收才能上市交易,这一制度设计造成了尖锐的内在冲突,土地国有与土地市场定价,这既造成了土地供应的垄断,也造成了拆迁补偿与市场之价之间的强烈差价。       被拆迁者要求拥有市场化的资产增值权,而地方政府等拆迁利益最大拥有者常常以大打折扣的价格强行掠夺差价。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规则明确,补偿的标准是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把条例落实到位非常困难,原因很简单,如果地方政府按照市场价进行拆迁,那么拆迁的差价将大幅缩小,很大程度上拆迁将是一种促进社会效率的公益活动,这绝非地方政府大拆大建的初衷。       新拆迁条例面临来自体制内的巨大挑战。       首先,征收范围可能被无限度扩大。新条例圈定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于大权在握的政府而言,制订规划纯属小事一桩,关键是对于公共利益的划定范围并不明确,很有可能陷入公共利益无限扩张而被拆迁户利益极度缩小的窘境。       其次,民意与法律可能走过场。条例扩大了公众的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会将成为控制无度拆迁的重要手段,让人担心的是听证会屡成摆设是否会就此消退。       条例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突出了法律的最终救济作用。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法律的尊重体现了对法治进程的追求,如果法律成为任权贵揉捏的橡皮泥,那么对法律的尊重将会成为对遮羞布的尊重,增加社会的运行成本考虑到如时建锋等案例中出现的法官世袭现象,以及法律的不独立,公众很难对法律底线拥有信心。       新条例意识到了原有拆迁条例违背物权法、掠夺民财等种种致命弊端,尝试进行改善,这是中国社会运作体制中程序上的进步。不过,即便是条例制订与颁布者本身,也无法从根本上建立独立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提供救济渠道,无法建立公正的中介机构为市场价正名,更无法在旦夕之间让人大代表等人真正拥有民意的光环。       我们承认新条例有进步,但不得不指出,新条例将受到各种利益阶层掣肘,让法律与听证会均成为所谓公共利益的背书者,很难解决地方政府在GDP、地方财政与利益阶层压力下的拆迁动力。       如果新条例实行之后,正在上演的血拆等恶性案件得到初步扼制,如果新条例出台后在法律程序上显示哪怕丁点的法律独立的进步色彩,到时候,我们再为新条例认真地鼓掌一次。   注:半夜,编辑来电,关于拆迁条例要用新华社通稿。     哈哈,用吧。     文章发于此处,用处一样。     就是一个客观分析,承认有进步,指出障碍。     何必草木皆兵。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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