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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有一种强制措施,叫“监视居住”

有一种强制措施,叫“监视居住” 刘晓原律师:发表时间:2011-5-21 8:36:00 5月19日,【文汇网讯】据新华社报道,新华社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经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一案进行侦查,现已初步查明,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在艾未未被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了其会见共同居住人等权利。 http://news.wenweipo.com/2011/05/20/IN1105200103.htm 从报道中可知,公安机关在外面给艾未未指定居所进行了监视居住。有些网友不懂监视居住规定,打来很多电话咨询这个问题,我实在是无法一一解答,故搜集了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写成此文。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本文中,只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有关监视居住规定,在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中的第三节,共有十一条。具体规定是: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九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九十八条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按照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可以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这个会见是不需要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但是如会见除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需要经过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 在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并没有禁止犯罪嫌疑人使用通讯工具。按我个人理解,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享有通讯自由权。 按照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犯采取监视居住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进行,另一种是在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进行。这个“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按照《刑事》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期限是六个月。 在刑事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介入案件的规定有: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3、《律师法》第二十条第(三)项,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监视居住,属于强制措施,按照上述规定,艾未未和家属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据我所知,艾未未和家属还没有正式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链接: http://liu6465.fyfz.cn/art/9869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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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文人王功权

半个文人王功权——曾经的“万通六君子”之一,今安在? 叶蓁 2011-05-20 14:13:43   王功权,“万通六君子”之一、风险投资家、格律诗人。他对自己的描述是:一个商人加半个文人。   作为商人的王功权,现如今在风投圈不可小觑,近日新登陆纳斯达克的奇虎360就是他的投资杰作之一,为他带来了40倍的回报。此前,王功权还成功投资过亚信、易趣、3721、金融街、万网、框架媒体和俏江南等项目。   其实早在1990年,王功权就是当时叱咤风云的牟其中的左膀右臂。他还是当年被称为企业家摇篮的万通的领头人。“万通六君子”分手之后,身处房地产行业的冯仑俨然成了社会活动家,身价上百亿的潘石屹也成了明星,但王功权却甚少被公众所注意。   作为风险投资家的王功权,冷静、谨慎、出手准确。这是一个不带个人感情色彩的职业,但在王功权身上,记者却看到了他作为诗人感性的一面。用王功权自己的话说,经商多年,时常会感到知识分子的人文理想和商业理性之间的冲突,内心深处对生命的悲悯,常常会和无情的商业决定产生尖锐的冲突。   出现在记者面前的王功权,头戴一顶有CDH(鼎晖投资)字样的帽子,背着超大号的电脑包,如果走在人群中,完全不会引起他人的注意。外观上看,这不是一个气场强大的人。   南下,海南   王功权1961年出生于公主岭市响水镇湾龙村。17岁时的一天,在烈日下的地头劳作的王功权看着一望无际的黑土地,忽然感到“人生看不到未来”。1980年,王功权考上了大学,毕业后进入吉林省委机关宣传部,当了一名公务员。   1980年代末,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正酝酿着巨大的变化,一种新的经济力量正跃跃欲试。“企业承包第一人”马胜利和因东方魔水一夜成名的李经纬成为当时的明星。在王功权1988年决定正式南下前的几个月,任正非的华为刚刚创办。   王功权敏感地嗅到了新时代的气息。他刚刚写完《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提出中国的权力阶层将分化成官僚权力阶层和富民阶层。但在那个年代,他写的东西被视为不合时宜。   王功权决定有所行动。   1987年、1988年,王功权两下海南。当1988年他辞职再次南下的时候,已经是10万人上岛了。一夜之间,全中国希望依靠个人奋斗改变生活的青年都聚集在那个小岛上。   27岁的王功权从单位“退休”,一个体制内的小公务员按部就班的人生故事宣告结束。此后,在那个象征着权力以及光鲜仕途的大院里,人们再也看不到王功权的身影。   王功权进入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新成立的一个分公司就职,他最初的崭露头角,是从一场谈判开始的。当时正值公司征地,海南那时还没有国土局,开发公司要直接和农民谈判,结果,他们看中的那块地一夜之间冒出了300多个坟头。半夜,王功权敲开了村里最有威望的长者的门,被他的诚意所打动,长者带着他去辨认坟头的真假。公司四个征地工作组,王功权带领的这组突破最快。与此同时,和买方的协议也签下来了:300亩地,一亩赚1万。    关于万通,不想再谈   在岛上,王功权结识了后来一起创业的冯仑、王启富、易小迪、刘军、潘石屹,这伙人合称“万通六君子”,后来均成为中国商界的风云人物。   冯仑定义王功权:“可堪长交,可做大用。”   那是一个充满了机遇、野心、欲望和梦想的年代,冯仑如此描述,“几乎是游侠般的生活,江湖的日子,江湖和游侠在中国实际是脱离机制、很边缘的一种自由状态。都是生人,谁也不欠谁,不管你过去怎么样的,海南不相信眼泪,不承认过去,大家都是这样,然后该求人就求人,没钱了就去蒙,这吃一口,那吃一口,人都没身份感了。”   多年来,我们对王功权的了解是从一次“谈判”开始的。有意思的是,这段历史的讲述者是冯仑。   1991年,“万通六君子”刚成立的公司账面上只有3万块钱,冯仑对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的老总谈海南房地产的机会。冯仑告诉对方,“这一单,我出1300万,你出500万。我们一起做,你干不干?”   对方点头同意。谈判高手王功权负责在最短时间拿到这500万。然后万通拿着这500万,从银行贷了1300万。   这是一个典型的空手套白狼的故事。也是1991年万通创立后第一笔运作资金。潘石屹讲述自己的发家史,那8栋卖出高价的别墅就是拿这个钱买的。   作为创业总裁,王功权兢兢业业地把团队带了起来,平衡了各路英豪的性格冲突和种种矛盾。平常之日,他是一个为人厚道、有时摇摆的人。然而,他并不仅仅是个守平之人,王功权有一个过人的长处:他有极强的危机处理能力。多少万通的危机关头,他能迅速地冷静下来,果敢地做出决定,绝不拖泥带水,而且处理问题思路异常清晰。他的性格决定了他对组织的稳定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多年之后,冯仑说起王功权,“一个组织里要是没有这样一个角色就死了。”   但是,职业的历练,始终无法抹去王功权身上感性的特质。   1994至1996年,万通在海南卖出了一块地,赚了5000多万。后来买方出事了,不认账,在夜总会包厢里用枪指着脑袋,逼迫撕毁合同,退钱不说,还要另付26%的利息。王功权判断这个事很危险,有可能会出人命,于是掐了电话,答应人家签一个城下之盟。   这个项目,万通损失了一个亿。其他人对这一处理方式均表示不满,但王功权认为他这样做是救了大家。有次开会旧事重提,深感痛苦的王功权一个人跑到山上去哭。于是众人不得不散会,四下去找他。   1994年秋天,六兄弟在广西西山开会,是为万通历史上的“分裂会议”。会议上,对于万通的发展思路和策略,大家吵了不下十几次都没有结果,王功权哭了,冯仑也哭了。1995年10月,万通实业集团两任总裁王功权辞职。   在中国的商业社会里,能和平分手的例子不多。万通和平分裂,王功权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看客们都很好奇,为什么潘石屹能拿到那么多现金,但几位创始人在面对外界时却选择了集体沉默。究竟,这六个人之间发生了什么?没有人知道。   他与他们不同   关于万通早年的历史,当一个人功成名就之后想在历史中找点早期智慧的时候,总是能有求必应。但是,每个人看到的永远都只是六棱镜中的一面或者两面,而不是事实的全部。   现如今,我们能听到的只有两个声音。冯仑的《野蛮生长》怎么看都是在佐证其所具有的大智慧,他出生于大知识分子家庭;而潘石屹所讲述的那段历史,其个性中商人的狡黠一再被展现。   潘石屹给朋友们讲过他在海南炒卖房子的故事。他以每平方米3000元买进8套别墅,两个月之后,一位山西老板有意购买,潘石屹开价4000元。还没有签单,忽然又来了一位内蒙古的有钱人,潘石屹马上开价4100元。   价格上去了,山西老板很生气,但买房决心已下,只好出价4200元。但潘忽然胃口大开,他只同意出售3套,余下的想坐以待沽。果然,最后的两套别墅,他卖出了每平方米6000元的高价。   许多年以后,就是这么一个近似于卖大白菜的故事,被潘石屹自己总结为“一改传统方式,用市场杠杆来平衡价格与利润的关系”的典型案例。   冯仑在《野蛮生长》中说,潘石屹一生得益于三个人,一个是邓小平,一个是张欣,另外一个就是冯仑自己。   但在2008年夏天的一次采访中,潘石屹对众人谈起《野蛮生长》时,讲了一个小故事:潘石屹是王功权一手提拔的。他从万通的财务中心主任,一步一步提升到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最后提无可提,王功权就让潘石屹来坐自己的交椅。王功权说:“潘石屹的上进心和学习能力特别强,对于他要不停地提升,否则他的才华就会埋没。”   潘石屹的老婆张欣看过《野蛮生长》之后,觉得某些地方跟当年的历史不符,想跟冯仑电话理论一番。“历史不都那么写的吗?”作为当事人,潘石屹用调侃的方式回应了冯仑对当年那段历史的回顾。   在商言商,诉说者有他的意图,但闭口不提的人也并不代表就是出局者。   关于早年在万通的经历,王功权是回避的,他短信对记者说,关于那段历史,他是不想谈了。在这些类似于电影《罗生门》的片段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个功成名就的男人,在用自己的方式了结一段中国经济史的公案。   在“万通六君子”15年再聚首的会议上,王功权即兴写词一首——《临江仙·万通六合伙人重聚步罗公韵》:   携手扬浪商海里,风流几度争雄?华光艳朝染长空。纶巾飞卷处,猎猎万旗红。   十五春秋似弹指,戏笑雨雪霜风。东方君悦庆重逢,中年情正好,苦乐一杯中。   毫无疑问,在那段炽热的岁月中,他们之间除了“利”,还有“义”。   2006年11月21日,王功权在博客上写了这样一段文字。   冯仑发来短信:“横穿胶州,过临沂,下莒县,忆起万通举事之初,铭刻‘毋忘在莒’,庄敬以求自强,不禁胸中再点兵,万里江山一日收。”   王功权回复:“你的短信,令我感慨万分。我们已年近半百,请多保重!”“ 除此,我不知说什么好。万通,对于我来说,已成如烟往事。随之飘逝的,是我火热的青春。我记得:毋忘在莒。”   王功权有意无意地和过去拉开了距离。活在当下的,是一个跌落回尘世的真实而普通的人。现在王功权每天与投资界人士和创业的年轻人待在一起,从前的朋友只是偶尔才聚一聚。   商人之外   如果说潘石屹在读书人和包工头之间找到了某种契合点,较早地放弃了读书人清谈的作风,那这么多年来,王功权则一直在纠结。除了投资人的身份,王功权还是中华诗词学会副会长,虽年过半百,身上仍然有着浓厚的理想主义气质。   他曾在飞机上看报纸,看到一些中年农村妇女因为贫穷出去卖淫而痛哭流涕;他曾经去人迹罕至和冷清荒凉的任长霞的墓前长跪;在最烦闷的时候,他会去妈妈的坟头,点上一支烟,坐上小半天。   记者看了王功权博客上4年的全部文字,除了自己写的诗词,大部分文字都在关注弱势群体和三农问题。但王功权对于所关注的问题,并未仅仅停留在言语层面。他会帮助一些朋友去农村进行调查,也为非北京户籍的孩子争取在北京高考的权利。他毫不掩饰自己对韩寒的欣赏。   但有时,这位成功的商人也会无奈。当他在天涯或新浪上的文字被删除的时候,他也只能破口大骂,这时的王功权,也只是一个话语权被剥夺的普通网民。   王功权所关注的话题,使得他在企业家朋友的圈子里像个异类。有朋友劝他移民,也有人觉得他危险,甚至有朋友劝他:“有时间做点什么都可以,唱歌,打高尔夫球,都可以。”但在王功权看来,自己只是做了点公益,实在没必要,这么大惊小怪。   无法摆脱文人式烦恼的王功权选择了皈依宗教——藏传佛教。在他看来,任何宗教都是入世的,一个出世的宗教不可能在世俗社会中传播下去。   “实质上重要的问题是怎么看,能够知晓事情的本质,同时又抱着随缘的态度去做事情,这是非常重要的。而不是说知道了事情的本质,认为四大皆空,然后就脱离这些事情,不是这个概念,这是不符合佛法基本原理的,我是这样去理解的。”   如今这个时代,人们喜欢以财富论英雄,谈及一个男人心目中的英雄梦,王功权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英雄梦,首先英雄梦这个说法我不接受。如果别人说一个人是英雄,可以,这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自己感觉自己是一个英雄,我首先觉得从理念上来说,挺不好的,挺浮躁的。在中华民族成长的历史中,太多的英雄给我们带来了太多的灾难,我觉得最好能少一点英雄,多一点平常心。”   “特别是当今中国,大家连一个普普通通的人,一个合格的公民都没有做成,还谈英雄,我觉得有点不合适。首先我不觉得自己是英雄,我没有什么英雄梦。我心里渴望的社会是一个公民的社会,是没有英雄,没有伟大人物的社会,但是每一个人都能够活得很自由,同时也有自己的尊严,尊重自己的权利,也尊重别人的权利,等等。我希望是这样,所以涉及英雄情结的时候,我会觉得有英雄情结挺可悲的。”   来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2fe4020100r1va.html 连环爆炸:周四,伊拉克巴格达以北约180英里处的基尔库克一个警局外发生了一起三连环爆炸事件,导致27人死亡,多人受伤。图为伊拉克安全部队检查事发现场。 直角:周四,印度东部城市布巴内斯瓦尔(Bhubaneswar),工人们正在一幢在建商业大楼的施工现场工作。 旧日荣耀:周四,在巴基斯坦卡拉奇郊区一个贫民窟的临时避难所,孩子们掀起一面搭在他们屋顶上的破烂的美国国旗向外张望。 类别: 转贴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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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評論:死刑法規的反思

2011年2月21日發表於 香港《教協報》第584期 「維權論壇」專欄 邵敏儀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身處於21世紀的香港,我們普遍認為「死刑」在文明社會中是過時的產物,香港亦早於1965年停止執行死刑,最後於1995年正式立法廢除;然而,全世界約三分之一的國家至今仍保留死刑,中國乃其中一員。中國政府一直拒絕透露執行處決的確實數字,就國際特赦組織估計,以2009年為例,其數字數以千計(註1)。在內地,有很多死刑案件的被告在庭上稱曾被刑訊逼供,儘管如此,他們在酷刑下承認控罪的供詞仍獲採納。根據大陸法的法律體系,被告必須證明自己無罪,而非由檢方證明其有罪。因此,很多死刑罪犯可能被量刑過重,甚至有些無辜者成了被屈打成招的代罪羔羊。  去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死刑案件證據」和「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兩項規定。《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簡稱)(註2)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簡稱)(註3)分別對證據收集、審查、運用,以及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等問題訂立規範。然而,法規在具體實施時,往往因司法不公、執法不嚴,成了一紙空文。當中多少階下囚能依仗完善的法規得到公正的裁判?筆者非刑法專家,未能從司法改革的角度提綱挈領,加上篇幅所限,此文不著墨於死刑存廢的問題,以下僅以兩個案例淺談死刑案的司法現況。  遼寧省丹東市一名經營海螺的商人冷國權被控走私、販賣毒品等罪,於2009年12月6日被遼寧省丹東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案件一審時,辯護律師就證據不足提出質疑,毒品來源和去向皆不明確,且無實物證據,無法確認毒品質量。此外,檢方只有人證,沒有物證,而且同案各被告在公安機關中所作的證供,與庭審中所作的並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當中兩名被告在庭上表示曾遭刑訊逼供,證供的可信性令人懷疑。冷國權被關押於丹東市刑事偵查隊期間,曾遭嚴刑拷打足足三天三夜,他後來被送到鳳城縣看守所。同被羈押於鳳城縣看守所的一位囚犯曾向記者表示,同監室的幾位證人已被丹東市檢察院威脅得不敢做證,雖然他願意為冷國權的傷情到法庭上作證,但一直沒有任何執法部門來找他提取證言。案件於2010年12月7日進入二審,案件關鍵證人李春吉當庭更改證供,承認因報復當事人才作假證供。冷國權和同案另一被告當庭再展示了頭部、腕部、腿部受刑訊逼供所留下的傷痕。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案件至今未宣判。  另一例子為重慶「打黑」案件樊奇杭案。樊奇杭涉嫌參與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販賣及運輸毒品等罪,於2010年 2月10日一審被判處死刑。一審庭審時,辯護律師朱明勇曾就公訴人不出示證據原件,不讓被告人和辯護人進行辨認和質證,提出質疑,但審判長也沒有接納朱明勇律師的合法要求。一審宣判後,樊奇杭提請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5月26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在最高法院覆核期間,朱明勇律師於2010年7月16日,將死刑覆核辯護詞,以及樊奇杭在鐵山坪看守所受到嚴重刑訊逼供的視頻證據,郵遞給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及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最高院亦簽收了該兩封快遞。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處理覆核死刑的合議庭,必須會見朱明勇律師,並進行筆錄以作案件附卷。按新實施的《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中第十九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以及第二十七條就審查視聽資料內容所指:「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對視聽資料,應當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其真實性和關聯性」,最高法院應當予以覆核。然而,朱明勇律師在沒有收到最高法院任何答覆下,樊奇杭於2010年9月26日被處決。  於2010年7月1日實施的兩項規定:《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發布時嚴謹地指出該兩項規定是針對辦案中存在的證據收集、審查、判斷和非法證據排除尚有不盡規範、不盡嚴格、不盡統一的問題,然而上述兩個死刑案件,在規定實施後,最高法院始終沒有依法處理樊奇杭一案,而冷國權案,則有待當局秉公辦理。 註1: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2009全球死刑報告》──已知的死刑判決與執行, http://www.amnesty.tw/?p=1011 註2: 正式名稱為《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25/c_12261082.htm 註3: 正式名稱為《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25/c_12261153.htm 轉寄文章 Share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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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美国宣布制裁叙利亚总统阿萨德

叙利亚总统阿萨德称安全部队在处理抗议示威时“缺乏经验” 美国宣布以侵害人权的理由,对叙利亚总统阿萨德实行制裁。 这是美国首次针对阿萨德本人进行惩罚。 华盛顿说,对阿萨德总统和另外八名叙利亚高官的制裁是由于叙利亚政府对该国抗议示威者进行了严酷的镇压 BBC记者说,这实际是美国给叙利亚领导人的最后一次警告,要他停止镇压,开始改革。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上个月曾宣布对包括阿萨德兄弟和其他一些亲友在内的叙利亚官员实施制裁,冻结他们在美国所拥的资产。 欧盟也已宣布对阿萨德政权的13名高官实施制裁。 美国官员说,此次以侵害人权惩罚阿萨德总统和另外八名叙利亚高官的决定意味着将冻结这些人在美国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何财产。同这些人的任何生意往来都将为非法。 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星期二曾发出严厉警告,说美国将对叙利亚采取进一步惩罚措施。 BBC收到新的报告说,叙利亚政府武装力量对靠近黎巴嫩一个城市的平民又进行了新的暴力镇压。叙利亚反政府活动人士称,至少有27人在政府的袭击下丧生。 于此同时,叙利亚媒体报道说,总统阿萨德表示,叙利亚安全部队在处理民众抗议示威时“犯有错误”。他把此归咎于面对抗议的形式“缺乏经验”。 人权活动人士说,在三月份叙利亚政府对抗议民众的镇压中,至少有850人被杀死,数千人被逮捕。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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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个帖子闹个恶作剧,就被认定为犯罪?

发个帖子闹个恶作剧,就被认定为犯罪? 陈杰人 2011年05月18日08:44   南方日报   不管是一家银行,还是一个普通公民,其权利应该受到的保护力度应该是均衡的,尤其是在动用刑罚的问题上,更需慎之又慎。   发个帖子闹个恶作剧,就被认定为犯罪,这话可不是吓唬人的,而是实实在在发生在禅城的事情。据《广州日报》的报道,5月8日下午,26岁男子钟某出于好玩的心理,将在路边捡到的两张“练功纸”(即银行员工练习点钞技术的特殊纸张),和一些人民币混在一起拍照,他将照片发在佛山某网络论坛上,并捏造了其在中国银行佛山某取款机取钱取到“练功纸”的谎言。事实查清后,钟某因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显然,这是一个闹剧引发的悲剧。在这起事件中,有关方面处于“多输”的尴尬境地——— 银行的商业信誉遭受损害,网民受到了愚弄,恶作剧者进了班房,司法资源也被浪费。从这个角度而言,网络恶作剧确实需要从严查处并防微杜渐。但是,打击网络谣言,不等于必须动用刑罚的手段。就本案而言,我认为有关单位有重刑主义倾向,钟某的行为虽然可气,但动辄对其祭刑法的大旗,有打击过重之嫌。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规定可知,“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不仅应该在主观上存在蓄谋的“恶意”,而且应当在客观上存在捏造事实、故意诽谤公司等行为,更重要的是,此罪还必须以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在本案中,钟某虽然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损坏了中国银行的声誉,但他在主观上,其实并无很深的损害银行声誉的恶意,更多的是一种恶作剧的荒诞念头,这种主观恶性,还不到必须动用刑罚的地步。在网络社会,管理者应该多一分宽容,不要对基于恶作剧的发帖行为动辄使用刑罚,否则可能造成网络世界的过度紧张。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练功纸”不同于假钞,其在外形、手感、文字标识等多方面完全有别于真钞,即便是小孩都能分辨二者,因此,银行在取款机中置入练功纸以取代真钞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即便真的混进了真钞,也很容易被分辨出来并避免取款人损失。从这个角度而言,钟某的谎言,一是相信的人少,二是即便有人相信,也不会对银行构成重大声誉损害。再退一步来看,即便银行方面因钟某的谎言而遭受了声誉损失,但这种损失显然未到“重大”的程度。我相信,一个有基本理性和常识的人,断然不至于因为钟某的这一谣言,就拒绝再和中国银行交易。由此可见,钟某的行为,顶多是给中国银行造成了困扰,而远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重大损失”的地步。充其量,对其行为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当地警方以犯罪对钟某的行为进行追究,一方面表明了警察对银行利益的过度保护以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相对轻视,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警察的重刑主义思想。记得前不久,同是在广东,先后发生了许霆案件和机场清洁工梁丽“捡金首饰”案件,两个案件之所以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不是因为人们纵容他们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而是站在法律理性的角度,质疑有关机关对当事人的重刑做法。从法律发展史来看,刑罚的历史,就是人类从氏族部落社会残忍报复的手段演变到今天维护文明秩序的理性之史。这一历史轨迹表明,对于每个人来说,刑罚都是一种权利的严重剥夺,只有在不用刑罚不足以惩戒特定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动用刑罚。200多年前,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撰写了著名的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系统提出了刑罚的人道主义问题,自此以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法学家和司法实践越来越接受与认可。今天我们所提到慎用死刑、刑事和解等政策,其实都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具体落实。   从最普通的层面而言,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能不动用刑罚就不动用刑罚,二是动用刑罚尽可能适用轻刑,三是严格限制死刑和重刑的滥用。“刑罚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使犯罪人受到及时的惩罚。”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涵义。令人遗憾的是,过去几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例,虽然事情不大,却反映出有关部门在动用刑罚问题上的随意与轻率。这种重刑罚、重打击的思维,既与当代建设公民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也不利于宣传以人为本的思想。   对于执法者而言,必须时刻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法律所保护秩序的维护,因此,应该做到有法必依,另一方面,切忌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失之平衡,要知道,不管是一家银行,还是一个普通公民,其权利应该受到的保护力度应该是均衡的,尤其是在动用刑罚的问题上,更需慎之又慎。只有这样,才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实实在在地推动人权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来源: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4666771.html 保持队形:周一,库尔德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示威集 的 会,抗议安全部队最近杀害了12名库尔德反政府武装成员。图为警察们在集 的 会中用盾牌保护自己。 伸着手:周二在巴基斯坦奎达的一处安检站,安全部队与袭击者交火,并挫败了一起自杀式炸弹袭击。安全部队士兵射杀了四名穿着炸弹背心的激进分子,其中三名是女性。另有一名袭击者引爆了背心,但没有伤到他人。图为一名在交火中受伤的妇女倒在检查站前,高举着手。 眼手协调:周二,一个男孩在孟买贫民窟玩耍。 类别: 转贴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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