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

爱思想 | 韦森:“中国改革4.0版”呼唤政治体制改革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将讨论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近,经济学界和国内外媒体对这次全会所要做出的中国进一步改革的评论多了起来,社会各界和国外关注中国改革的人士也表达了较高的期待。    前几天,通过媒体发布的李伟和刘鹤主持的“383改革总体方案”,更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热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国内平面以及网络媒体公开发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新一轮改革的战略和路径》总体改革方案,这本身说明这一“总体改革方案”只是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提交参考的“理想改革方案”之一。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伟最近所公开表示的那样,该方案“仅是国研中心的一个研究课题”。尽管如此,从“383改革方案”所曝光的下一步改革的八个重点领域和整体改革思路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即将出台的“中国改革4.0版”的基本脉络和大致思路。    事实上,早在2013年7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会议的讲话中就提出的中国下一步改革的六条措施,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方案大致定了调。在这次座谈会上的谈话中,习近平强调要全面深化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且还提出一个全新的判断:“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最近,一些高层领导人也一再放话,说中国新一轮改革范围之广、力度之大,都将是空前的。    尽管最高领导层一再强调要深化改革,但是,从目前各种渠道得到的消息看,这次“中国改革4.0版”,主要致力方向还是“市场化改革”,即经济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目前看来还少涉及和提到,然而“市场化改革”要真正实现和落实,均指向和呼唤政治体制改革。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要启动的“全面改革”,应该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从1978到1993年间所推行的以“农村土地承包”和“企业扩大经营自主权”为主要特征的改革,1994年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后所启动的“整体推进的”市场化改革(主要是国有企业的民营化、非公经济的发展以及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以及2001年以来中国加入WTO 以及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大潮中所引发的内部市场化改革,均有着极大的不同。    以前三次大的改革,其改革方向基本上都要是完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这种“自发秩序”的过渡和转型,都是“顺其自然”。在前三次改革大潮中,农村土地承包、国有企业的民营化,非公经济的崛起,以及外资的大量进入等等市场化改革,均是顺应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要求,“顺水推舟”,因而改革较为顺利,阻力相对而言也较小。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当时阶段上,只要中共中央的改革决定一颁布,只要政府一放开对市场的压制、管制和束缚,一波改革的大潮就会自发启动,势不可挡。    1978年以来,在计划经济时代低发展水平、科技落后和巨大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的条件下,中国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加上外资的大量进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参与市场竞争,以及外贸出口的高速增长,加上由各级政府所启动和推动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共同导致了中国经济过去30多年的高速增长。到目前为止,中国在整体上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市场化过程──尽管目前还不能算是一个完善的和良序运行的市场体制。现在,问题反而是,不但中国经济社会已经市场化了,而且在某些方面是“过度市场化”了。这其中包括教育、科技、医疗、文化、传媒、宗教等等领域的实际上部分“市场化”了,尤其是政府行为市场化了。    然而,一个在古今中外历史上乃至在当今世界中所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一个独特现象是:在中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市场化过程中,政府不但没有从市场运行中退出,而是更加强势地参与并统御了市场。这其中包括不但政府的财政收入多年不断快速攀高,政府和国有部门所掌控的资源迅速扩张,各级各地政府也实际上成了一个个当地的最大“经济开发总公司”。另外,随着政府部门所有的国有资产不断膨胀,中国政府成了最大的资产所有者(这里不仅是指国有土地、森林和矿山资源以及国有企业的资产),还实际上是最大的社会投资主体。在全社会包括各政府部门都在追求“市场化”和努力赚钱发财的改革大潮中,政府本身又是一个不受任何实质性权力制约和制衡的“规则的制定者”、市场博弈的“裁判员”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者和最大的投资主体。这样就为一些政府官员运用手中掌控的巨大资源和调控的行政权力进行权力寻租创造了极大的空间和制度环境。政府官员们“前腐后继”、屡治不果,正是这样一个独特的经济社会体制的必然性制度结果。    在政府全面参与并统御市场的格局下,各级各部门的权力均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和制衡,因而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制度笼子”存在。另一方面,各地和各级政府部门在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过程中又实际上有着巨大利益在其中。在这样一个体制中,会有一个良序运作的市场经济?    现在要深化市场化改革,要进一步完善市场,要建立一个法治的、良序的、公正的和自发运行的市场经济体系,自然会触及到许多政府部门的既得利益,实际上要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管辖权限及其职能本身的转变。因而,中国经济进一步市场化的问题,看起来是个市场化改革的问题,但已完全不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那种放权、让利、让民营经济自发成长、允许乃至吸引外资大量进入的问题了,而实际上是个政府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了。换句话说,现在中国的任何实质性的市场化改革,都必将涉及到政府体制乃至政治体制的改革,或者反过来说,没有政府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任何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可能都是“逆水推舟”,因而推进起来都会“改革张力很大”、“步履维艰”,可能最后都会流于“技术性改良”。    因此,在当前中国经济从整体上来看已市场化的条件下,要深化改革,从政府的超强行政管制下进一步放开市场,如实现利率市场化、打破国有企业垄断、促进竞争、降低金融和其他行业准入门槛、重新界定国有资产职能、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服务业、建立自由贸易区,乃至改变土地流转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以及放宽生育政策这些大的改革,无一不涉及到市场化条件下政府机构管辖权限的调整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说到底,这些改革,无一不反过来指向政府机构职能及其设置的改革。因而,这些改革要真正落实到位,反过来要求政府体制的改革,更要求把“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如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没有得到规范的制度性约束和制衡,上述种种市场化改革的目标也就难能真正实现。    譬如,尽管自李克强接任中国新一届政府总理以来,新一届政府就一直在努力减少行政审批,并把这项改革列为2013年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改革的首要任务。但是,国家发改委有1000多个行政编制和28个职能部门且省、地、县层层设置,这个巨大的发改委系统和机构在那里,到底又能减少多少行政审批?这边国务院刚发文要减少行政审批,那边发改委又与工信部一起牵头“推行去产能化”。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是减少了,还将是会增多?就此而论,在发改委、财政部、央行三大宏观职能部门以及中央50多个部委的权力没有明确行政法律法规界定和人民代表大会实质性的约束和制衡的体制中,理想模式中的改革又能真正实现和落实多少?    另外,目前中国企业的最大困难,主要不是政府行政干预太多,而是企业的税负太重。甚至连中国的物价太高,都与各种商品中政府的税收份额太高有关。如何限制和制衡政府财税部门的征税权,难道不应该进入中国改革的下一步考虑之中?而建立起政府征税和政府财政支出要经人民代表的实质性审查监督和制衡的国家基本制度,显然还没有进入“中国改革4.0版”的总体改革方案之中。    当今中国的经济社会格局是,任何进一步的深化市场改革,都回避不了政府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层问题。譬如,仅就目前中国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官员所瞩目的财政体制改革问题,就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问题。任何财权“上收”或“下放”,不仅仅只是牵涉到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的重新配置问题,实际上也涉及到政府职能转变、未来中国经济增长动力以及中国增长方式转变的问题,因而仅这一项改革议程,也会牵涉到中央与地方──具体说来国务院、财政部和地方政府官员──的利益博弈,也自然将极难达成共识和实质性改革。    概言之,中国改革的4.0版,最终应是绕不过政治体制改革这一核心问题的。中国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已经不再是给企业和市场更多的自由经营空间和机会,而是应反过来考虑在中国经济已经市场化条件下如何建立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只有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力得到实质性的制度性规则约束和制衡,被关进了制度的笼子之中,中国才会有一个规范的、公正的、良序的、和谐的市场经济。    对于这一点,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实际上也已经预先做了一些规定和指示。譬如,中共十八大报告第四部分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条,就是“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该报告第五部分政治体制改革第一条,又对中国下一步的改革做了以下交代: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中国下一步的改革,首先要做的当是落实十八大报告中有关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两个第一条。要真正启动中国改革的4.0版,首先要改革财政体制并相应地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另一方面,要依照宪法所设定的国家基本制度框架,增强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在政府权力监督和制度制衡方面,建立和健全相应的人大实体化的功能机构,如考虑在人大增设宪法司法审查委员会,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宪法法院,对任何政党、组织和政府官员的任何决定和不当文件进行违宪审查和诉讼。同时,目前也可考虑“做实”各级人大预算工委,以加强国家立法机构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的预算监督、制衡和审计,逐步建立起现代预算民主制度。在审计和督察制度方面,可考虑升格国家审计署,在人大内部或在国家的最高权力层面上设置一个独立的国家审计督察机构。    建立起政府权力监督和制衡制度,才是中国现代国家制度的基本建设和创新,才是中国走向一个现代国家、建立一个良序的市场经济社会的深层次改革,才能为未来中国的良序的市场经济运行建立合宜的制度框架,才能最后真正放开市场。只有这样的综合配套改革,才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华尔街日报中文网)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时评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69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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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韩大元:正名社会主义宪政:“摸着宪法过河”

“摸着石头过河”这句名言,不仅是对过去三十年间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形象描述与比喻,同时也是改革开放能够取得成功的“秘诀”之一,被称之为中国发展经验与特点,其思想来源与实践价值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查阅有关文献资料,“摸着石头过河”这句话最早由陈云提出。1950 年4月7 日,陈云出席政务院第二十七次政务会议。在发言中指出:物价涨不好,跌亦对生产不好。上月物价跌了百分之五,对此要先收后放,先少后多,使物价先跌后涨。要摸着石头过河,稳当点好。1951 年7 月20日,陈云在中共中央统战部讨论如何做好工商联工作的讲话中再次提出“摸着石头过河”的主张,强调工商联工作的办法应该稳妥,提出“毛毛躁躁而发生错误和稳稳当当而慢一点相比较,我们宁可采取后者”。之后,刘伯承也用过这句话。当时,张爱萍将军受命前去办军事院校,行前向刘伯承请教。说:“我给你六个字,可要牢牢记住,这就是:摸着石头过河!”。20世纪50年代初期是新中国刚刚建立,宪法秩序还没有确立,各种国家制度开始建立的时期,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很多工作都在摸索之中,故需要稳妥地开展工作,否则会引起社会震动与失误。因此,当时提出“摸着石头过河”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语境。    当时这句话主要针对工作方法而提出,还没有提高到国家治理的高度,其价值还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实际上,1957年以后国家治理中非法治的因素起主导作用,1954年宪法规定的原则与精神逐步边缘化,领导人意志发挥着“实质性规范”作用。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时,中央从国家发展战略的角度考虑总体发展思路与路径问题。于是,这一1950年代提出的主张又转化为改革开放的哲学与战略目标。1980年12月16日,陈云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开幕式上又强调,“我们要改革,但是步子要稳。因为我们的改革,问题复杂,不能要求过急。改革固然要靠一定的理论研究、经济统计和经济预测,更重要的还是要从试点着手,随时总结经验,也就是要‘摸着石头过河’。开始时步子要小,缓缓而行。这绝对不是不要改革,而是要使改革有利于调整,也有利于改革本身的成功”。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基于发展过程的稳妥性与改革进程相互平衡的需要,国家领导人也提出过“摸着石头过河”的思想,以指导国家整体的改革进程。    “摸着石头过河”的评价与局限性    实践证明,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基于改革的复杂性与推动工作的稳妥性,整体思路上遵循“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风险较低、容易实施且极为有效的改革哲学。三十多年来,正是通过“摸石头”,我们才跨过一条又一条的改革“大河”,取得了改革的成功,为世界提供了中国发展的经验。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随着时空的转换和社会的发展,为适应特定历史背景而产生的改革哲学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原来具有的积极一面可能会逐渐消退,而消极的一面却越来越明显。“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方式也面临着历史局限性,特别在宪法与改革关系上这一政策带来的负面作用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国家决策与改革思路上,目前仍依赖于频繁的“改革”“顶层设计”,习惯于“摸着石头”的方式推进改革,缺乏国家发展的稳定目标与方向性。在已经有具体制度设计,特别是宪法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国家改革路线图的背景下,有时我们不愿意通过法治路径推动改革,宪法和法律在整个改革进程中未能成为主流的思想来源,“领导批示”“领导小组”等法治外模式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出现了国家治理中的二元规则。30年经济改革成功的今天,我们所面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与宪法没有充分发挥“石头”功能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价值内涵被滥用,导致改革成本的提高。有些地方以“摸着石头过河”为借口,不顾客观规律,不计成本,大拆大建,盲目造城,不但劳民伤财,而且浑水摸鱼,趁机中饱私囊。有些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不顾国家的核心利益与价值,摸着了一块对自己有利的“石头”,停下脚步,宁愿继续“在河里摸石头”也不愿“过河”。还有一些人已经“摸到正确的石头过了河”,却不愿与后面的过河之人分享经验,独占改革成果,忘记改革的目标是“共同富裕”;更有甚者,忘记了“摸石头”的目的是为了到达“彼岸”,摸着摸着就倒退回原来的“老路”上去了,坚持“左” 的一套,不愿意失去既得利益,表面上看似乎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质上背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固守着保守、落后的观念与行为方式。    三是容易导致“改革”的庸俗化,无法为国家生活确定稳定而可期待的规则。改革是十分严肃的概念与话语体系,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那些不利于社会发展的观念、机制、体制与制度是需要改进的。但是,任何一种改革都基于特定的价值与正当性的考量,如为什么改革,如何改革,哪些领域改革,如何保证改革的正当性,如何评价改革的效果等问题涉及改革本身的界限。其实,改革是需要论证的,需要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但片面理解“摸着石头过河”时,我们无法坚持改革的正当性,甚至出现以“改革”的名义破坏社会规则,民众通过所谓的“改革”失去了正当利益,所享受的实际利益不如改革前的状态。此时,改革者们希望民众为“改革”牺牲利益,等待更大利益。以假“改革”名义欺骗民众是当今中国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人人讲改革,每个地方都在改革,社会总体上都处于“改革洪流”之中时,社会规则将如何保持?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改革”本身的改革问题。如司法体制领域,我们已经延续进行了20多年改革,每五年颁布改革纲要,但民众是否满意这样的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是否真正得到了改革?答案是否定的,缺乏正当性的某些改革举措实际上破坏了正当的司法逻辑,在某些领域牺牲了规则。    四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滥用也带来了宪法虚无主义和人治的思维模式。实际上,1982年宪法为改革开放设定了明确的制度与程序保障。从国家的指导思想到基本制度,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构的职权与运行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30年来,中国根据宪法制定了240多件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过河所需要的“石头”的确不少,如我们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路线图”可以完成国家建设的基本任务,不必推动所有领域的改革,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和制度权威推动改革的进程,也许这种治理模式更加稳固并具有效率。但法治有时无法控制“改革”本身,人治的思维模式借“改革”之名重新抬头,甚至有些领域已经形成“以人治推动法治”的局面,甚至给人一种“法治正在倒退”的感觉。    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近些年来,这一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比如,有些人主张,中国应当“告别‘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方式”,加强顶层设计,通过“架桥”或者“划船”过河;另外一些人则主张,我们已经“过了河”,没有必要继续“摸石头”了;另外还有些人怀疑当年的“过河”决定是错误的,认为中国根本没有“过河”的必要,因此主张原路返回。    在笔者看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依然是“未竞的事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摸着石头过河”的发展思路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在当下以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摸着石头过河”的治国哲学对于国家治理模式的发展和完善依然是必要的。问题在于,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我们既不能再“瞎摸石头,乱过河”,也不能踏步不前,徘徊犹豫,更不能因为受到挫折和阻力就退回到“老路”上去。我们的选择应该是,寻找更可靠、更稳定同时更安全的“石头”,设定改革的界限,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思考“过河”的路径。笔者的主张是,应该将“石头”明确为“宪法”,以宪政坚固宪法制度,顺着宪法过河,遵循宪政精神,实现从“摸着石头过河”向“摸着宪法过河”的飞跃。    何谓“摸着宪法过河”    所谓“摸着宪法过河”,就是指在未来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宪法所建立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运行,确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机制,设定改革的宪法界限,通过宪法和法律权威释放改革的红利。    首先,在现代社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规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国家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于宪法。“摸着宪法过河”可以保障“过河”的方式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其次,宪法是“人权保障书”,“摸着宪法过河”不仅可以确保所有的公民都享有安全“过河”的权利,让所有的公民共同决定“过河”方式、路径选择以及“过河”以后的“共同富裕生活”,保障每个人对国家生活的表达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因为,在法治社会,国家权力的行使要遵循法律程序,“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国家存在的目的与价值观。    再次,宪法是社会共识的最高体现,具有社会整合机制。当国家在发展“岔道口”摸到不同方向的“石头”或在社会冲突面前面临选择时,宪法所建立的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参与制度以及违宪审查制度等,可以将不同的阶层、职业、性别、年龄、种族、民族以及持有不同宗教信仰或政治主张的人整合在一起,通过利益的平衡寻求社会共识,从而确保国家平稳“过河”,保障国家的长期稳定。    第四,宪法是规则之治的基础与核心。在过去的三十年间,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这个领域的改革虽然不易,却可以在较少触动既有利益格局的情况下,通过释放社会的力量进行“增量改革”。然而在接下来的三十年间,我们将面对包括政治体制领域在内的更加复杂的改革。这些领域改革最大的特点是要对既有的政治权力、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强大的、具有权威的基本规则,有可能在“河里乱摸石头”,那就有可能被石头绊倒,或者因为众人争论不休发生内斗,掉进河里,失去“过河”的最佳时机。    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曾经提出,未来的改革不同于20年前或10年前的改革,需要的是规则性的改革,即使规则不对,也需要通过规则来修改规则。规则性的改革,就是未来的30年的社会发展不能完全依赖于“改革”思路,要树立法治思维,通过法治路径实现改革,将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改革的法治化”。我们应该将“基于规则的改革”明确为“基于宪法的改革”,因为宪法是国家最为基本的规则,是所有规则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来源。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所谓“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要依照宪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治国理政,在宪法的框架内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如何“摸着宪法过河”    首先,要“摸着宪法过河”,应当进一步提高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树立宪法权威,把思想统一到宪法上,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法治思维首先是宪法思维,宪法在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应当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推动从依法治国向依宪治国的转变,使依宪治国成为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习总书记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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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闻录 | 贺卫方:中国宪政之路

10月4日下午4点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知名法学学者贺卫方以“中国宪政之路”为题,在香港中文大学新亚书院圆形广场发表演讲。他针对钱穆先生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所提出的若干问题,分析了古典中国何以无法产生出合理宪政制度,又对比日本的社会阶级的形成和宪政间的关系,探讨了中国宪政之路应如何走下去。在演讲最后,贺卫方勉励在场同学“希望心中能够永远燃烧着那盏追求自由的灯”,让自由精神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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