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刘亚伟 | 四月,波诡云谲、真假交织的季节

一 温家宝总理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谈到,“‘文革’的错误和封建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清除”。 这让人想起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一些让人很不安的声音,一些人怀念毛时代,希望回到前三十年去,以致形成了一种被人们称为“毛左”的思潮。近三十多年,由于跛脚的理论导致跛脚的改革,造成社会跛脚的发展。应该说,这种诉求,有其合理性。 但我们却不能不指出,对毛时代的怀念实在是出于一种错觉。这种错觉的产生除了现实的背景外,还由于历史真相被遮蔽而导致的无知。 当政者对文革那段历史讳之莫深,文革纪念馆不让建,有关文革的纪实书籍不准出版,人们对文革的记忆无法通过在公共空间的自由交流传播而成为一种共同记忆,成为一种公共政治性质的历史凭证。   二 推行市场经济,利用资本追逐利润的最大化的本性,推动社会发展,并不必然导致人们不讲信用,不守规则,权钱交易。事实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民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信用程度、政府成员的廉洁程度,都远远高于我们这个有几千年传统的道德礼仪之邦。 转型期的中国,一方面,传统的价值观道德观被瓦解,而新型的契约诚信又未能建立,社会乱象丛生;另一方面,虽然现代化浪潮已经或正在摧毁熟人伦理赖以滋生的社会基础,但本该退出历史舞台的熟人伦理却迟迟难以退出,强大的历史惯性,依然左右着人们的生活理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其实,无论是贫富两极分化还是大面积腐败,是由于一个根源于前三十年的原因:虚幻的公有制——名义上的全民所有,实质上的权力占有。目前的贫富两极分化、贪污腐败,是一些人钻了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型这个特殊时期,权力对国有资产对社会财富仍具有几乎是绝对支配权这个漏洞。   三 重庆的唱红是利用公权公费,群众集会式洗脑,巧妙地把一些民众对毛的怀念这笔大可利用的遗产接过来;打黑是超越法律程序,以疾风暴雨的运动方式,高调惩治黑恶和权力腐败,迎合、操控和利用民众普遍仇腐仇恶仇富的情绪,为自己的野心造势。 上述两方面,已经把邓小平“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这个带有政治遗嘱式的预言变成了现实。   四 当刘少奇手举宪法,向前来揪斗他的红卫兵申明自己是国家主席,应受到宪法保护的时候,没人把他的话和他手中举着的宪法当做一回事。因为在此之前,他也不曾把宪法当成一回事。他曾带头喊毛万岁,要求民众把毛当做大救星,他不仅是造神运动的积极参与者,而且还是主导者。 被开除党籍的省委书记程维高生前反思:我当书记时,副厅以上干部命运可一言而决,“我是很霸道。但是,这一切都要放在政治体制上来观察。这个体制让我有权力霸道,但是,现在我却没有任何机会去申诉、去说明自己的冤屈啊。”“没有司法独立,社会哪里会得到公正?!” 权力腐败是结果,根源是制度。没有在野党时时刻刻觊觎威胁,没有反对党吹毛求疵找茬,没有独立司法机构的最后裁决,没有立法机构的密切督责和掣肘,没有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政党都会懈怠懒惰愚蠢甚至狂妄,以致腐败和走向反动。所以说,不是什么人要打倒他们,是其每时每刻自掘坟墓。 在宪政民主政体下,权力被关在法律的笼子里;在专制极权政体下,法律被关在权力的笼子里。   五 吴伯雄会见胡锦涛时,提出“一国两区”的概念,以回应大陆坚持的“一国两制”。 网上有篇文章,题目是《“一中”原则下民主终于也可以谈了》,引用了 2012 年 4 月 10 日的《环球时报》的披露,“台湾中央社称,被称为大陆领导人文胆的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 9 日表示,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包括民主和一国两区都可以谈。大陆社科院台湾研究所所长余克礼称,外界以为大陆害怕民主是误解,大陆民主需要完善和发展,但要根据国情推进,太快会翻船的。” 套用 “一国两制”的谐音:“一国良制”好!   六 温总理在 3 月 14 日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最后说的那番话,那是他以总理的身份最后一次面对记者,这两点使那次记者招待会成为温总一次具有决绝意味的亮相。 这使许多原来对温总抱有误解的人们改变了看法,开始为温总加油。而且人们一旦改变看法,立即成为热情的拥护者追随者。 我想说,即便温总真诚如此,也请切记,不要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别人,特别是什么大人物身上。抱有希望,但不依赖,自己继续努力。 温总理要求重庆领导人必须反思,吸取教训。其实应该反思的何止重庆领导,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认真反思,为什么毛左阴魂不散,为什么总是有人把希望寄托在某个人身上,为什么总是走不出封建专制这种落后和灾难性的社会制度的恶性循环。 中国人长期在一种专制的社会里生活,以至于从思想到行为,早已经麻木、无意识、一代代人的传承、甚至通过遗传,使我们每一个人都已经习惯当一个专制制度下的人,习惯被专制、被奴役。 我们每一个人应该有勇气反思自己:不仅仅是反思自己民族的历史,更要通过自己的生活经历,反思自己生活态度、价值取向在多大程度上为专制制度提供了存在的基础,反思今后该如何调整自己和社会的关系,思考自己今后应该为社会变革该做些什么,能做些什么。   七 即便将来某一天,民主宪政制度在中国尘埃落地,那并不是终点,只是一个新的开始。 美国立国 200 多年,正是宪政民主制度不断成熟和完善的历史。 民主制度本身不是一个完成的形态,而是一个开放的形态,一个需要不断改善、不断改进、不断改良、不断完善的形态。   八 想起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的一段话:“如果假设群众的朝三暮四和过于健忘,意味着他们的极权主义心理妄想已被治愈,那将大错特错,这种心理妄想时常表现为希特勒崇拜或斯大林崇拜;事实上,这种心理妄想是难以治愈的。” 每念至此,一种绝望黑潮般地淹没过来。 每陷此境,心中又会响起另一个声音,不能放弃。 已经有台湾、香港在那里,我们也有理由抱有希望。   九 想起波德莱尔《荒原》中的句子: 四月是残忍的月份,哺育着 丁香,在死去的土地里,混合着 记忆和欲望 ( 刘亚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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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英媒:薄倒台或成中国政改转折点

薄熙来倒台有可能成为中共实现有限政改的转折点。 英国《金融时报》网络版周四(26日)报道引述中共高官和接近领导层的消息来源说,中共党内的改革派正在试图利用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倒台的契机,推进宪政改革。 总理温家宝和他的盟友希望在中共十八大之前争取更多支持。长期以来,薄熙来的许多支持者坚决反对改革。 中央政府的一位高级官员说,“宪政改革的各种条件几乎全部到位,现在正是时候。温家宝这次会非常努力推动改革,即使退休了,也会继续推动改革。” 美国布鲁金斯研究所中国问题专家李成说,“薄熙来案是中国宪政改革辩论的转折点。要说改革会在几个月或者几年时间实现,这是天真的想法。但是现在看来正好是需要推进改革的时刻。” “温家宝和改革派已经取得了战斗的胜利,但是战争还没有结束。如果中共想挽救自己,就必须放弃一些权力,受到宪法的制约。” 在司法部门高层工作的一位党员说,薄熙来的倒台成为一个转折点,即使在强硬路线派当中,共识正在形成,中共必须依法办事。 “现在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国家没有法治。中共制定法律,但是党员都不守法,这样下去是难以维持的。” 了解目前中共党内斗争的人士说,薄熙来的倒台使他的支持者受到冲击,这些人物一直强烈反对西方式的民主改革,反对司法独立。这些人物包括周永康,吴邦国,李长春和江泽民。 一位与中共保守派家庭关系密切的人士说,这些领导人与温家宝存在巨大分歧,而且个人之间矛盾很大。但是这些人也承认权力结构应该实现程序化,这就有可能导致有限的宪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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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永被揭底突辞职光大 左派网民仍声援薄熙来

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下马之后, 其家人的下落和私生活也成为外界关注焦点,有媒体报导薄熙来哥哥李学明辞去光大国际董事等职,左派网民联署呼吁当局遵守法律还薄熙来自由。 图片: 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的哥哥薄熙永(右一),也即是李学明。 (新浪微博/记者心语) 北京公布薄熙来涉事处理决定之后, 其家人亲属的动态也受到外界关注。香港上市公司光大国际周三晚间发出公告,称李学明已辞职公司副主席以及执行董事的职务。公告表示:“从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出发,彼已经决定辞任董事会及其执行董事委员会职务,以尽量减少近期媒体发表的关于其家庭背景的某些报导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任何负面影响。”早前香港《苹果日报》曾报道李学明就是薄熙来的哥哥薄熙永之后,光大银行上周也表示,将对李学明的身份做出调查。 据香港《经济日报》周四报道, 他过去9年,利用“李学明”之名,担任中国光大控股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职务,每年年薪达170万元港币。据香港交易所资料显示,64岁的李学明在2010年与2011年出售光大国际1,200万股股票,套现4,320万港元。他曾担任中国房地产开发商“香港建设公司”副主席。也曾任航天科技(00031)董事副总裁,多年前被联交所翻旧帐谴责,指他违反上市规则。 而当局指薄熙来妻子谷开来涉嫌杀人,当局仍未对外界说明案件相关细节。英国《每日电讯》星期二的消息,引述一位美国外交官取得的王立军的陈述称,薄熙来的妻子谷开来向王立军承认海伍德是她在一家重庆饭店中被毒死的,当时她就在房间里。并三度承认“是我干的”消息还称,当时海伍德被强行灌下氰化钾,海伍德吐出后,谷开来给他灌更多的毒药。 《纽约时报》 星期四也报道薄熙来的助手去年被发现窃听包括胡锦涛在内的高层电话,报道指去年八月,中共最高领导人胡锦涛用电话与一名在重庆的高级官员谈话时,特殊装置发现电话遭到窃听,而且是重庆官员所为。当时薄熙来为了收集来自党内的消息,要求王立军利用精密仪器进行窃听行为。 薄瓜瓜周一在哈佛大学校内向哈佛大学的校报《哈佛深红色》(Harvard Crimsom)投稿向外界澄清传言,他称,供他读书的所有花销是由他母亲谷开来担任律师期间执业的存款,否定了早前大连实德集团老板徐明为其提供奖学金。此言遭到许多中国网民的批评,网络活跃人士郭宝锋周四向本台表示:他说他自己的学习很好,都是靠他的奖学金和母亲的积蓄,但是两会时候薄熙来向传媒说薄瓜瓜的学费都是靠奖学金,家里也没有什么积蓄,这样子一来说话都非常矛盾,外界还是不停的揣测这里面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有人说,薄瓜瓜是薄熙来家族中洗钱的重要一个环节。 早前左派网站乌有之乡因声援薄熙来遭关停,另一个左派网站“ 红色中国”近日发起声援薄熙来行动,“还薄熙来自由”目前该声援文章依旧在网站首页显示(http://redchinacn.net/portal.php )起草者包括左派网民项观奇、李文采等,他们抗议当局限制薄熙来人身自由的做法,认为这是违法的。他们表示强烈抗议中国共产党的违法行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纠正中国共产党的违法做法,还薄熙来人生自由。目前该网站在中国境内已被屏蔽,海外用户仍然可以顺利浏览。 北京维权律师江天勇向本台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说, 他是公务人员如果他有违法情况,他应该由检察院立案调查完全依靠法律来进行,现在我们看到的只是说是内部调查,或者说中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让他行使这样的权力,但是现在我们看薄熙来这么长时间都没有公开的露面,也没有现有的法律依据,我内心来说是支持网民的要求,至少要依法公开保证人权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左派网民也发起连署活动,目前已有数百人加入签名。他们表示:“ 如果无法捍卫宪法将进一步发动全国人民,以集会、游行、示威等宪法赋予的权力对中国共产党违法拘禁薄熙来展开坚决斗争。”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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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权利话语时代

作者: 周保松  |  评论(2)  | 标签: 人權 , 自由主義 , 基本自由 /为什么今天许多不同宗教不同文化的国家,都愿意努力实现上述的权利?原因直接而简单,这些权利保障了每个人的根本利益和福祉。也就是说,当我们称某个个体可以合理地拥有某项权利时,即意味着这项权利充分保障了这个个体的根本福祉。这些福祉如此重要,以至构成足够的理由,要求其他人有责任不去干预或主动协助这个个体所要做的行动。/ 走进权利话语时代 周保松 《南风窗》(2012年第8期) 人作为人,作为自由平等独立的个体,拥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至关重要,所以成文于宪法,实践于制度,并要求政府以保障和维护这些权利作为她的首要责任。这是十八世纪美国独立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以降,整个现代世界最根本的政治想象。这个想象的重点,是将个人权利放在评价政治制度的中心。权利界定和限制了政府应做什么及不应做什么。一个政府,无论多么强大多么有效率,只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会失去正当性。 无可否认,以权利为基础的政治观,和中国政治传统格格不入。但我们应该留意到,经过百多年历史发展,权利话语已在中国扎根,并日渐成为公共讨论中重要的道德资源。例如在中国宪法第二章,就清楚列明公民享有怎样的基本权利,中国政府迄今也签署加入了二十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在公民社会中,诉诸个人权利作为社会批判和公共行动的理由,更是日益普及。可以说,中国正在慢慢走进权利话语的时代。这当然不是说,我们的人权情况已令人满意。远远不是。而是说,当政府在为她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作出辩护时,当公民在批评种种社会不公并追求政治变革时,“个体拥有权利,而政府和他人有义务尊重这些权利”这种说法不仅不再离经叛道,而且受到许多人的重视和认同。 但基于什么理由,个体可以拥有这些权利?这些理由为何具有那么重的道德份量?要建立一个以权利为本的社会,我们需要在制度、文化、对人的理解以至看世界的方式上,作出什么样的相应改变?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1 让我们先弄清一些基本概念。当我们说一个人拥有某种权利去做某件事时,即意味着其他人(包括政府)有一项相应的责任不去干预这个人做这件事,又或有责任去协助这个人实现这件事。如果我们同意,一个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即表示其他人有责任不能以武力或其他方式,限制这个人自由选择他的信仰;而一个公民享有教育的权利,即意味着政府有责任提供资源,使得每个学生不会因为贫穷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上学。这个定义说明以下几点。 一,权利和责任是相关联的。一个人的权利意味着其他人的义务。而由于每个公民都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因此每个人也就同时承担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 二,权利和国家不是对立的。无疑,权利约束了国家行使权力的界限,但国家同时必须承担起维护和促进人权的主要责任。两者并不冲突。 三,不作干预的消极权利和协助实现的积极权利,同样重要,而且两者有时同时存在。例如生存权,既要求我们不能任意伤害他人的生命,也要求我们协助那些活在贫困饥饿边缘的人。我们同时须明白,即使是消极权利,也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投入。例如言论自由的权利不仅是被动地对言论不作干预,更需要政府主动建设一个容许公民畅所欲言的公共空间,同时在这个空间受到威胁时作出必要的介入,包括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四,权利是个众数,是一张清单。许多国家的宪法和不同的人权宣言,都会清楚列明人民可以享有什么特定的权利。这张清单可以很长,而且林林总总。这里我只集中讨论四类最基本的权利。第一类为人身权,主要保障公民的身体安全和人格完整,包括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不合理的拘捕、虐待和侮辱等。第二类为公平程序权,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所有审判公开公平,谨守无罪推定原则等。第三类为自由权,包括言论、思想、出版和信仰自由,集会结社及参与政治的自由等。第四类为福利权,即在条件许可下,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的食物、居住、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 这四类权利都可在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找到。我们可由这些权利中得出几点观察。第一,所有人都有资格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 第二,所有人都可享有一系列基本自由。第三,公平程序权要求法治;第四,平等的政治参与权会发展出民主政治的诉求;第五,福利权意味着政府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资源再分配,实现社会正义。也就是说,这四类基本权利是和平等、自由、法治、民主及正义等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拼凑出一幅自由主义的理想政治图像。 2 接着的问题是:如何论证人应该享有这些权利?支持者最常用的理由,是“天赋人权”,并视此为自明真理。在西方,这个“天赋”往往是指基督教的上帝。上帝创造人,赋予人某些自然权利,因此人间的政治秩序有责任好好维护这些先于国家而存在的权利。但在一个非西方的俗世社会,这个说法恐怕连论证也谈不上,因为中国传统从来就没有自然权利这类观念。而受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影响,不少人更相信权利其实是资本主义社会自利主义的表现,根本谈不上是什么道德理想。而到了近年,更加有人认为,人权论只是披着普世主义外衣的西方霸权,如果中国要走自己的独特道路,就必须摒弃人权论。所以,要为人权辩护,有必要提出更加实质的道德论证。 让我们这样想下去:为什么今天许多不同宗教不同文化的国家,都愿意努力实现上述的权利?原因直接而简单,这些权利保障了每个人的根本利益和福祉。也就是说,当我们称某个个体可以合理地拥有某项权利时,即意味着这项权利充分保障了这个个体的根本福祉。这些福祉如此重要,以至构成足够的理由,要求其他人有责任不去干预或主动协助这个个体所要做的行动。这是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最早提出,并由当代哲学家拉兹(Joseph Raz)进一步发展的有关权利的“利益理论”。 这个理论的最大优点,是容许我们运用人的理性和道德能力,以及我们对人性和人类生存处境的认知和感受,直接判断什么是我们的权利。我们不必纠缠于权利的起源和普世性问题,而是直接问:活在一个权利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是否能让我们活得更安全更自由更有尊严?如果答案为肯定,同时我们视活得安全自由有尊严,乃构成活得幸福不可或缺的条件,我们就有充分理由去支持这些权利。 我们因此可以试试这样想。如果我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可以随时被失踪被拘禁,然后在法庭上得不到合理辩护和公平审判,甚至可能被屈打成招或被控以莫须有罪名,那么每个人都将活在恐惧绝望当中,每个人的身体都将处于随时受伤害的脆弱境地;如果没有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我们就无法坦然无惧地表达和当局及主流不同的观点,无法在和人生终极关怀息息相关的问题上作出一己抉择;如果没有政治参与的权利,我们就无法对要求我们无条件服从的政治权力有任何置喙之地,无法成为政治社群中的平等一员,更无法在公共生活中实现自己;如果我们没有福利权,许多人就会活在饥饿贫困,幼无所依老无所养的悲惨境地。 我们因此可以说,一个社会如果缺乏这四类权利,我们将活得没有尊严。而活得有尊严,是我们每个人的根本利益。什么是尊严呢?这关乎我们如何理解人和理解人生。如果我们理解自己具有独立人格,具有自主能力规划自己的人生,具有道德能力明是非辨好坏,并渴望活出自己想过且值得过的美善人生,那么有尊严的生活,就是在一个合理公正的政治环境中,每个人的自由自主受到平等尊重,每个人都能肯定自己生命的价值。因为我们如此在乎自主自尊,所以我们如此重视权利。 3 大家见到,以上讨论是在扣紧人的福祉来论证权利之必要。有人或会马上质疑,为什么非要接受这种对福祉的理解?对,这一定会有争议。我并不认为有所谓先验的自明的因而必然普世的人权。所有的权利,都需要论证。但我们必须留意,这里所谓的争议,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权利此一概念本身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也就是说,我们是否愿意接受,个体基于福祉而拥有某些权利,而这些权利对政府的行为,构成道德和法律上的约束。第二个层次,是在我们接受第一个层次的结论后,对于权利清单中应该包括什么,以及如何证成里面的每项权利有所争论。 第二层次的争论,在任何社会都会出现。事实上,观乎过去几十年的发展,权利的清单就在不断演变加长,从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从个人权利到群体权利再到动物权和环境权等,产生形形色色的争论。某种权利是否成立,以及其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不同社会,需要持续不断的论证和验证。我在上面提及的四类基本权利,之所以在国际社会得到那么高的认受,主要是因为生活在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们,实实在在体会到这些权利让他们远离暴政,并在最低程度上保障他们活得有尊严。权利的普遍性,是在具体的历史发展中,持续地通过理性反思和制度实践建立的。 但人权发展在今天中国遇到的最大难题,恐怕在第一层次。重视权利,往往要求我们以这样一种方式看政治:每个自由平等的公民,都具有某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要求国家尊重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可以将众多小我视为满足大我的工具,更不可以动辄以集体之名牺牲个人权利。在此意义上,个人权利和任何形式的集体主义都有很大张力。如何在制度层面文化层面乃至个人层面,逐渐化解这种张力,并使得人们接受以权利为基础的政治,也许是自由主义在中国面对的最大挑战。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2 个评论 周保松的最新更新: 周保松,為平等辯護 / 2012-03-23 06:36 / 评论数( 6 ) 為什麼要追求自由 / 2012-02-10 15:40 / 评论数( 3 ) 周保松:政治道德之必要 / 2012-01-04 19:41 / 评论数( 2 ) 公共图书馆的“公共”之义 / 2011-02-19 02:31 / 评论数( 12 ) 走進生命的學問 / 2011-01-14 18:27 / 评论数(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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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深圳新规:超生一胎最少或“罚”21万元(zt)

杨支柱按: 刚看到南昌的一篇新闻《一市民超生被征60万社会抚养费》 http://www.ncpbs.com/bencandy.php?fid=70&id=15017 ,隐约地感到本月24日对我的执行可能是计生系统全国性运动的一部分。再看这一篇就更为吃惊了。难道深圳这样经济发达的地方,“肚皮财政”也将取代“土地财政”?以今日中国的低生育率,使“超生”夫妇倾家荡产的“肚皮财政”能供多少官吃?又能吃多久?   晚生宝宝的产妇将能获得30天的晚育假期,男方看护假也将较过去增加5天时间。除了对于晚育的夫妻给予更多的优待奖励外,过去各区标准不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也将全市统一。本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超生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计征基数。   晚生宝宝的产妇将能获得30天的晚育假期,男方看护假也将较过去增加5天时间。昨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除了对于晚育的夫妻给予更多的优待奖励外,过去各区标准不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也将全市统一。    明确规定视为超生情形   原《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至今已经施行了18年,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而2008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于没办法具化到各地市,在实行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新的热点难点问题。基于此背景,《深圳计生条例草案》应运而生。   在深圳本次起草的条例中,对于晚育夫妻将给予相对于过去更多的奖励措施。《条例草案》在国家、省现有优待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扩大了关爱范围,将晚育假由《省条例》原定的15天增加到30天,男方的看护假也将由现在的10天增加到15天。   而超生的定义究竟如何,长期以来一直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目前,《省条例》中虽然规定了可以再生育的条件,但对何为超生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对此,《条例草案》首次明确了超生的含义与界定原则。即超出生育政策规定的准许生育子女胎数的违法生育行为;同时,《条例草案》中还明确规定了视为超生的情形。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以及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均将被视为超生行为。    社会抚养费将全市统一   目前,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超生人员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俗称的“超生罚款”。按照国务院的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超生行为发生地的征收标准。   深圳市政府的相关报告认为,目前,不仅深圳与外地的标准不同,深圳市不同区的征收标准也不同。深圳部分居民超生后,为了少缴社会抚养费,故意到征收标准相对较低的宝安、龙岗等区接受处理。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深圳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堵塞该漏洞。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超生子女的入户问题进行了立法规范。2006年起深圳开始实行入户审查计划生育证明的规定,要求政策外生育的须在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方可办理入户,此举使深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从2007年的64.5%提高到2009年的94.1%.在条例中,该规定被以立法形式明确,并设立专章进行规定。    社会抚养费根据收入定   根据条例,统一之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因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位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的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超生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计征基数。   按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的数据显示,2011年,深圳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元。按照《条例草案》的标准,今年超生一个子女的行为将要缴纳219030元的社会抚养费。而如果按照最高六倍计算,这个数字将是438060元。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按照条例规定,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这也意味着,收入越高,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额度将越高。    流动人口违规也要罚   深圳市政府的报告中提出,性别比的失衡反映出深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下称“两非”)行为较为严重。对于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将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机构,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除了对户籍人口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了诸多处罚措施外,对于流动人口的违规行为也将被处罚。对于流动人口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将由现居住地区人口计生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处罚。流动人口未办理验证备案手续的,将被处以两千元罚款。    ■焦点    1    租客超生或罚房东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中规定,出租屋业主如果将房屋出租给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认定的超生人员的,将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该条款在人大审议过程中,存在巨大争议。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规定仍需斟酌。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罗敏在报告中提出,出租屋业主或出租屋管理人不可能亦无义务掌握超生人员信息,同时,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尤其公民只是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是出租屋业主或出租屋管理人与辖区街道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形成的是合同关系,若违反合同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此外,根据《宪法》规定,居住权乃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政府应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公民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亦不宜剥夺其居住权。   引发争议的还包括未婚生育且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此类行为将被视为超生。对此,罗敏在报告中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可能发生意外事件,如因男方死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因此意外事件且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显然不公平。    2    独生子女保健费维持15元   在本次《条例草案》的奖励条款中,独生子女家庭比较关注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仍然为每月15元的标准。   《条例草案》中规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由父母所在单位分别发给1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但是,在条例送审前,有观点就对此标准偏低的问题提出了质疑。认为,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30元每月的标准已经跟不上形势的需要。目前,上海、苏州等地已经将保健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0元。对此,市卫人委认为,深圳非国有企业高达99.9%,相当一部分非国有企业员工领不到独生子女保健费,若提高标准易使得信访事件增多。该标准因此未作改动。   在发放年限上,目前北京规定将保健费发放至18周岁,上海规定发放至16岁,但深圳仍然保留了14岁的规定。在发放模式上,《条例草案》规定有工作单位的由独生子女父母单位发放,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记者刘春林        http://www.sznews.com/zbjd/content/2012-04/26/content_66890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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