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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温家宝: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温家宝: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进入专题 : 权力    ● 温家宝       一个政府要让人民满意,必须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多年来,我们坚持在政府各项工作中全面贯彻反腐倡廉的要求,加强政府改革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注重抓好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            一、政府改革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加强政府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讲过,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近些年我们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改革和制度建设,促进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不断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的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二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十年来,国务院部门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183项,占原有总数的60.6%,地方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总数的一半以上。三是探索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到2011年,全国有8个省份、6个国务院部门开展了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四是建立并严格执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问责力度。这些改革措施和制度建设,有力促进了政府反腐倡廉建设。     (二)坚持依法行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2010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我们强调政府各项工作都必须尊重、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建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对行政立法进行规范,提高透明度。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除依法不能公开的,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创造条件让公众广泛参与,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愿。行政执法是各级政府的经常性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和企业、社会机构的利益。近些年来,我们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综合执法。建立了行政执法依据、权限、过程、结果等公示制度,有效遏制了暗箱操作和执法腐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行使职权或行使职权不当的,依法承担责任;损害群众利益的,依法予以赔偿。加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力推动了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三)推进政务公开。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反腐倡廉的有效措施。我们提出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要求所有政府工作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2007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政务公开走上法制轨道,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不断规范和深化。近年来我们着力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要求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向社会公开。特别是各部门的行政经费,包括出国出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支出,都要详细公开。各类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报告也要向社会公开。2011年,有92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预算,90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决算,98个中央部门和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省市公开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全国审计机关向社会发布预算执行及财政收支等方面审计结果公告8000多篇。实行这些举措,让人民群众知道政府的钱是怎么花的,办了什么事,使人民群众更方便地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对于防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政风是政府的形象,行风是行业的形象,政风行风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在政风建设方面,我们坚持厉行节约,遏制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大力压缩行政开支,“三公”经费支出连年下降。认真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全国共撤销评比达标表彰项目73726个。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和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在行风建设方面,我们着力纠正一些重点行业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针对教育、医疗、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和跟踪审计,建立健全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完善维护群众权益的体制机制。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每年直接参与的各界群众6000多万人次。总体上看,行业作风有所好转。     (五)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监督管理。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干部是重点。我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同时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和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坚决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利用职权以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整治国有企业负责人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查处案件始终是反腐倡廉建设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我们坚持以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加大查处腐败案件的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涉及高级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     但是还要清醒看到,虽然我们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也取得一些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现象在行政权力集中的审批、执法等部门和资金资源管理权集中的领域易发多发,社会事业、国有企业等领域腐败案件逐渐增多,发生在领导干部中的腐败问题依然突出,大案要案、串案窝案时有发生,有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极坏。这些问题得不到根本有效解决,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监督制约。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            二、2012年政府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            2012年是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政府各项工作不能有丝毫懈怠。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最为集中的领域。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反腐倡廉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一要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政府管理总的方向是减少审批事项,减少直接管理和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现有的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逐一审核,今年再取消和调整一批审批事项。重点放开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二要完善并严格执行审批项目设定和实施制度。设定任何审批事项都要于法有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广泛听取意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尤其不得以“红头文件”等形式,增加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对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合理赔偿。三要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依法进一步规范、简化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结果公开。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全过程监控。     (二)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反腐倡廉的要求。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制度,治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规避“招拍挂”、违反规定设置出让条件等问题。特别要着力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的问题。二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出台并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完善采购预算、招标投标、专家评审、供应商管理等制度,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三要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管理改革。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招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要进入有形市场,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也要进入有形市场。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严格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这要作为一条“高压线”,谁碰就依法处理谁。四要打破垄断,促进竞争。逐步铲除因垄断影响社会公平和滋生腐败的土壤。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投资、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配额管理领域也要推进改革,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提高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     (三)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资金一分一厘都是人民的汗水换来的,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总的要求是逐步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对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进一步清理整合。同时要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确有必要设立的,须经国务院审批。要完善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公开制度,以公开透明来促进规范管理,遏制腐败行为。二要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预算编制是财政资金管理的源头。要推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改革,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各部门的每一项支出都要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具体用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并落实好预算执行通报制度。严格控制预算事项和支出调整,严防挪用、套取、骗取项目资金。三要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确保今年年底前县以上各级预算单位、有条件的乡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这项制度。四要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报送全国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国务院部门和单位,要公开全部预算决算表格,并细化到款级科目;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支出,细化到项级科目。要进一步规范公开的期限和方式,推进预算决算公开规范化,让老百姓看得懂,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进行政经费使用管理改革。艰苦奋斗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光荣传统,任何时候、办任何事情都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一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今年继续实行零增长。所有预算单位的“三公”经费都要编报预算。深入推进会议费、差旅费管理和公务接待改革。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差,要一律按规定标准住宿、吃工作餐。各地不准超标准接待。禁止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这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严格执行。今后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许将超标准接待、食宿和购买香烟、高档酒、礼品的费用入账报销。要加强车辆编制管理,严格按标准配备车辆,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更不能一个人占用多部车辆。要清理和规范越野车购置和使用。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为广大干部群众作出表率。要深入推进“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公开。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公务车购置和运行费用、出国出境经费要详细公开。二要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修建装修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标准,禁止超标准使用和豪华装修。严格执行办公家具配备标准,严禁频繁更换,严禁配备名贵家具。禁止使用公款和利用机关影响购置、搜罗奇花异石和高档艺术品装饰办公区域。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这方面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三要继续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从经费预算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入手加以治理,重点是节庆类活动、公祭类活动、博览会以及财政经费支持的研讨会、论坛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金融机构不得赞助与本企业经营无关的上述活动。对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出席的,要严格报批程序、控制规模。     (五)加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监督管理,对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要把健全财务制度与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一要扩大公务卡制度实施范围。今年年底前,要在各级政府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强制公务卡结算目录,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现金提取和使用。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加快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二要加强现金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限制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减少大额现金直接流通和资金账外循环。三要健全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负责人职务消费约束机制和监管机制。抓紧制定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禁止性规定。所有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尽快制定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严格报销程序,报监管部门备案。四要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发票,杜绝使用假发票和虚开发票套取公款。     (六)扎实抓好反腐倡廉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把抓好长期性基础性工作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相结合。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深入治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严禁领导干部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活动。继续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取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问题;整治违规建房或多占住房、买卖和出租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等问题;整治违规放贷以及利用职权以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继续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建立任期内轮审制度。二是大力加强政风建设。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行力。要突出整治行政机关懒散问题和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风气。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强化责任意识,兢兢业业做好工作,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文风会风。现在会议多、文件长,发言讲话套话多,可以说是久治不愈的顽症。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下决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国务院要带头。三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清理规范银行、电信、流通等领域的收费,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继续治理涉农乱收费和教育乱收费,纠正医疗服务和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深入治理征地拆迁、住房保障、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抓紧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强化对农村土地权益保障和城乡征地拆迁的监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认真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坚决纠正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等行为,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真正建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廉洁工程。四是从严查处腐败案件。要始终保持查办腐败案件、惩治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案件;坚决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案件;坚决查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中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对腐败分子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三、把反腐倡廉部署落到实处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中央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到更加重要位置。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有效预防和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认识,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和制度建设紧密结合,把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贯彻到具体业务工作中去。制定法律法规、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出台重大改革措施,都要充分体现和落实反腐倡廉的要求,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部门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职责要求,扎实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的反腐倡廉工作。各部门、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级政府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有部署、有督查、有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廉政建设。要强化问责,对于工作不力、发生重大案件和对腐败案件查处不及时的部门、地方,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只有在广泛有效的监督之下,政府才不会懈怠,才能有效遏制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加大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力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尊重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权。对人民群众举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处理结果要进行反馈或向社会公布。     反腐倡廉,责任重大。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更坚定的信心、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举措,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根据温家宝总理3月26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整理)         进入专题: 权力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学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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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刑诉法的庙堂与江湖

刑诉法的庙堂与江湖   胡泳   3 月 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工作报告时,特别讲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在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之后,一个多月共收到意见 23 万多条。他指出,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吴说,人大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尤其是社会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审议,并与国务院反复协调,对草案作出新的重要修改,上调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降低了工薪所得第一级税率。 吴也谈到了 2011 年法治热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他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吸纳代表相关议案内容,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已经基本成熟。 这部“符合国情”的修正案,最后在 3 月 14 日以赞成 2639 票、反对 160 票、弃权 57 票,获得通过。 3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人民日报》撰文表示,全国人大对 1996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这次重大修改,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能够“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吴邦国没有谈到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社会关切”。事实上,该草案自 2011 年 8 月 30 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共收到 7.8 万余条建议,在法学研究界及律师界都引起巨大波澜,特别是在两会期间,一些条款更是引发网络舆论空前争议。但刑诉法的命运却不如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吸纳代表相关议案”,却并未因社会上的意见作太大修改,有争议的条款被悉数通过,虽然在通过之后, 网上舆论仍然是批多赞少。 7.8 万条建议与 23 万条相比当然逊色不少,吴邦国在解释社会为何关切个税法时,表示那是因为该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其实,刑诉法意义非凡,法学界人士有人称之为“小宪法”,有人称之为“人权法”。它涉及公、检、法机关、当事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需界定警察权、检察权和律师权的分寸大小,也需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这两个目的。我国公民大部分不关心刑诉法,那是因为他 / 她家的人还没“进去”。一旦出现这样的事情,当事人就会立刻明白,被告权利界线应保护到哪里,是一个利害甚至性命攸关的事情。况且,一个人不犯罪,也不敢保证就和《刑事诉讼法》绝对没关系,读读杜培武、赵作海和佘祥林案就知道了。一个人可以保证自己不犯罪,但不能百分百保证不被错误抓捕、关押和判刑。 另一方面,是不是全国人大通过了,该法就如王胜俊所强调的那样,“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也不尽然。如同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所说:“全国人大是一个权威性高、代表性低的组织,其常委会推出的草案历史上无不高票通过。但高票是一回事,从法学的角度看符不符合宪法原则,符不符合包括投票赞成的人大代表在内的国人的根本利益,则是另一回事。” 从网上看,我国公众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与人大代表分歧甚大。该草案的进步之处毋需赘言,比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七个字被正式写进了总则当中,这意味着在立法宗旨上进一步向宪法靠拢。然而不少有关人权的具体落实条款则存在严重问题。举其要者: ( 1 )自相矛盾:在增加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规定的同时,保留了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 。这一做法非常荒谬,在理论上无法成立,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公民要想享有海外影视中常见的“沉默权”,看来还遥遥无期。 ( 2 )模糊不清,容易滥用:这次刑诉法讨论中,最大争议涉及 修正案的第 73 条和第 83 条。第 73 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第 83 条则规定,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不通知家属。然则,什么叫“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如何规范“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什么是“无法通知”?如何裁定“有碍侦查”?诸多模糊地带存在于修正案中。现实中,将“秘密拘捕”和“不通知家属”等过去就被执法机关采用但法律上不合法的做法合法化,民众难免有“过度恐惧”。而且,许多批评、申诉和上访公民会不会被某些地方官员或政府定义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不通知家属,导致“因言获罪”,也是个巨大的未知数。 ( 3 )限制薄弱:比如侦查权过于强大,在缺少限制的情况下,存在严重侵犯公民多项权利的可能。修正案规定可以使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关键是,这可以由 侦查主体自行决定和执行。例如, 公安局可以自主决定和实施对公民的技术侦查,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制约。童之伟教授指出:“多少年来我国的做法都是,公安部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完全自己根据需要决定,不需要法院批准,也不需要检察院批准。现在,知识阶层的人们,谁都知道我国公安、安全部门想拆谁的信就拆谁的信,想到电讯部门提取谁的手机短信记录就提取谁的,想监听谁的电话、定位谁的手机就监听谁的电话、定位谁的手机。”现在,通过这些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转化。根据案件情况,技术侦查有效期可延长三个月,次数没有限制,这就可能意味着,对于某些人,甚至可以终身监控。 总体上看,新法中,公权力并没有受到比过去更多的限制,甚至在某些关键条款上,公权力还有进一步扩展。同时,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并没有获得更多保障。我们知道,今天中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多方不断博弈妥协的结果,但显然,这部新法虽然喊出了保障人权的口号,其着重点却仍然在于加强实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权力,不能充分和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       此次刑诉法大修的令人失望的结果,刨除政治改革等制度性因素,一个关键的原因是忽略公众参与。按照法学家徐昕的看法,中国司法改革遵循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由此伴生了司法改革的封闭化和神秘化。在这个过程中,民众是缺位的。涉及民众权利保障的事务,民众却无缘置喙,那么,所谓的司法改革必然为利益集团所主导。目前,公众可以开始就立法提出意见建议了,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然而,民意的反映、整理和甄别,乃至回应和吸纳,如何变得制度化、规范化,老实说却还没有破题。 在这种情况下,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公众对于刑诉法修正案的质疑、批评与担忧,具备充足的正当性,也意味着对于司法改革,存在自下而上的强大需求。如果说过去司法机关高居庙堂之上,那么它现在必须面对江湖——而且是互联网时代的江湖。 3 月 21 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刊发文章《从立法进步到执法挑战》,说得非常好:“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本次大会通过,历时 200 多天,数易其稿,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甚至在某些条款上引起激辩。观点的激烈交锋,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证明了我们社会正在进步,证明了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证明了国家立法过程更加民主、透明和科学。” 这篇文章还强调:执法部门要适应时代环境的变迁,特别不要畏惧 “ 被围观 ” 。由此,中国的公民们,数以亿计的网民们,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全方位“围观”司法改革,特别是像刑诉法修改这样关系每个人的自由与尊严的事情。惟其如此,庙堂和江湖才不会断裂:官方宣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间却热传“法律不是挡箭牌”的冷笑话。期待有那么一天,在“江湖”的围观下,中国法律对人权保护的力度,超过公权的扩张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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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南华早报》 两岸:除了一条路,其他都行得通

核心提示:对很多人而言,马英九”一国两区”的说法听起来像是向北京投降,马也因此受到反对派诸多批评。但一些人说,这种说法将两案置于了平等的基础之上。国民党坚称”一国”指的是台湾,”两区”指的是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 原文:Every which way but one 发表:2012年4月4日 作者:Lawrence Chung 发自台北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自从马英九派到北京的特使提出海峡两岸的关系可重新定义为”一国两区”之后,马英九所承受的压力已经越来越大。 对于许多人来说,这种说法听上去是向北京投降,终结台独的梦想。几天前在野党公布的一项民意测验显示,60%的受访者不同意马英九突然提出的这个倡议。 但是马英九所在的国民党坚持这个说法中的”一国”是指台湾,而不是台湾海峡对岸那个面积大得多也强大得多的大陆。国民党说这样的话,台湾就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处于平等的地位上。 3月22日,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与胡锦涛在北京会面时的一席话捅了马蜂窝。他说两岸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关系,而是一种”特殊”关系,应该被定义为”一国两区”。吴伯雄后来对记者说这是马英九希望他转达的一个信息。 岛内支持独立的阵营立即指责对大陆友好的马英九想把台湾的主权拱手送给北京。 马英九则认为把两岸关系形容为”特殊关系”没有什么错。他强调说,根据他的这个概念,”一国”是指”中华民国”(台湾的正式名称),而”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则具有平等的地位。 这种解释并不被支持独立的阵营所接受。他们认为这种措辞只是对”一国两制”说法的重新包装——邓小平多年前曾提出”一国两制”可以被当作是海峡两岸实现统一的一种模式。台湾一直对这种说法持”不,谢谢”的态度,因为”一国两制”将使台湾政府沦为在北京治下的地方当局,如同香港和澳门一样。 “一国两区”的说法引发了很多争吵和骂声,以至于一些地方新闻媒体和在野党领导人纳闷为什么一开始马英九要提出来。 台北的《自由时报》问道:”马英九背后的动机到底是什么?”文章强调这并不是马英九第一次因为提出这种建议而受到批评了。 马英九在2005年到2007年担任国民党主席期间就曾表达过这种想法。当时因为马英九还只是台北市长而且国民党是在野党,所以并没有引发任何波澜。 不过,就在马英九2008年当选为”总统”并采取了与大陆接触的政策之后不久,他在接受一家墨西哥报纸的采访时再次提出了这个想法。2008年8月的那次采访招致台独阵营的强烈反击,他们批评马英九矮化台湾的国家地位,称呼他是”地区长官”而不是”总统”。 马英九反击说这些批评意见”严重歪曲了”他的本意。那一年10月他说:”一国意味着中华民国。”他说长期以来,台湾一直被称作是”台湾地区”,从许多机构的名称中可以看出这一点,包括27个在民进党2000年到2008年主政期间成立的机构都在称号中使用了”台湾地区”的用语。2009年,马英九在宣布以国民党主席身份竞选连任时重申了这个想法。 《自由时报》猜测马英九之所以提出这个话题是因为他欠大陆的”债”,因为大陆在1月份的选举中支持他连任。3月25日的报纸说,大陆通过支持马英九来介入台湾”总统”选举的种种做法是前所未有的,而马英九最近所说的与北京长期以来一直希望强化的”一中框架”相当接近。报纸说马英九显然是在回应来自中国的两岸实现统一的压力。 当然,自从1949年内战结束以后,北京就一直反对台湾独立。北京多次要求台湾与大陆实现统一。 前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在1月份的”总统”选举中败给马英九后便辞去这个主张台独的党派的主席之职——痛批这个提议是不合适的,称这种做法”将给(台湾)带来动荡和痛苦。” 她说:”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国民党一直无法解释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差别。” 她说因为国民党承认”一中”原则,那么国际社会便会猜想马英九政府已经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大多数国家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了中国。 民进党发言人林右昌批评马英九在没有寻求内部一致意见——马英九过去曾表示过会征求意见的——的前提下宣布涉及台湾地位的重要政策或决定是逼迫和围堵在野党和公众的行为。 一些民进党”立委”甚至威胁要以叛国罪起诉马英九,指责他试图放弃台湾的主权,把台湾变成大陆的一个地区。台湾负责大陆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大陆委员会女主委赖幸媛和台湾国安局局长蔡得胜承认,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前往北京之前,并未与他们就吴伯雄引发争议的说法进行磋商或简报,这之后这场争吵更是火上浇油。 民进党”立委”段宜康说:”这个问题反映了政府的机能失常,国民党的官员竟然代替政府做出重要的政治声明。”他批评马英九在做出重要决定前未能寻求共识,从而伤害了在野党和政府之间的互信。 作为回应,赖幸媛坚称吴伯雄曾表示在两岸关系上不会有新东西,因为他的话是符合宪法以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的。 赖幸媛承认吴伯雄所说的”一国两区”概念”是对一个复杂倡议进行过于简单化的处理”。但是她说这个概念并不表明马英九政府已经准备与北京举行政治会谈。 国安局局长蔡得胜表示他并不认为这个概念会成为政府的政策,也不认为马英九政府希望与北京就统一问题举行会谈。他强调:”另外,到目前位置大陆也没有做出官方的回应。” 胡锦涛和吴伯雄的会谈得到了大陆媒体的普遍报道,但是这些媒体都避开了”一国两区”的提法。 大陆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杨毅表示会谈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包括海峡两岸不是国与国的关系的共识,而且双方都坚持”一个中国”,都同意求同存异。 他还表示双方同意增进政治互信,并重申了反对”台独”、坚持”九二共识”的原则立场——这是1992年双方在香港达成的协议,即只有一个中国,但各自对中国有着自己的表述。 面对越来越多的批评,马英九回击说”一国两区”的概念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表述,因为1992年李登辉执政期间曾对宪法做过修改。 马英九3月28日在国民党大会上说:”当时增加了一个条款,规定应该制定一部特别的法来管理’自由地区’和’大陆地区’的关系。”这一条款促成了后来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国民党还指出马英九不是第一个提出这一概念的人。他们说前民进党主席蔡英文曾提出”一国四区”的说法,四区分别指的是台湾地区、大陆地区、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 但是蔡英文表示她提出这个提议时是1993年以学者身分受雇来起草管理台湾与港澳关系的条例。她还说那只是内部法律,不应该用来解决国家主权和地位的问题。 马英九办公室回应说”一国两区”的概念在李登辉以及民进党的陈水扁担任”总统”期间都从来没有遭到质疑。2003年蔡英文还是大陆委员会主委期间,她也承认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都隶属于中华民国宪法的框架之下。 不过支持独立的阵营继续对马英九表示不屑,一些政客和市民团体还誓言要组织反对马英九的示威活动。 南部台南县前县长、民进党主席之位的争夺者苏焕智最近抓住这个提升地位的机会,宣布计划在5月20日——也就是马英九宣示开始第二个四年任期的时候——组织10万人大游行。 一些学者推断在北京提出”一国两区”说法是马英九政治试水的一个方法。 台北中国文化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院长邵宗海说:”如果北京接受这个概念,这可能会成为马英九520就职演说内容的一部分。”他说这个概念实际上旨在明确定义两岸的政治地位是平等,从而有助于解决政治分歧,便于今后的两岸政治会谈。 邵宗海说虽然北京可能不会立刻接受这个想法,但是北京不会觉得太难以接受,因为这个概念仍然是在”一中的框架下”。 在北京,杨毅表示”只要是承认一中原则”大陆并不排除与台湾就该概念举行会谈。 政治学家、国立政治大学副校长林碧炤表示”一中”概念可能会很容易被误解,因为”地区”一词并没有精确的定义。他说,”面对目前台湾的政治气候,为了避免扭曲词意,最好用’法域’来取代’地区’。” 国家安全会议前秘书长、目前为台湾一智库主席的苏起说,台湾人应该对使用中华民国这个正式国名有信心,不要一提到”一中”就认为”中国”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位于高雄的国立中山大学中国和亚太研究所教授林文程要求马英九政府准备好海峡政治对话,称迟早要面对这个问题。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 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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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违纪违法不得人心

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熙来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公布对尼尔・伍德死亡案依法复查结果并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得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中央的正确决定大快人心,薄熙来、王立军等人的违纪违法不得人心! 党无纪则乱,国无法不立。党的纪律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社会规范,维护着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一个社会的刚性底线。党章要求每一位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宪法规定每一位公民都要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遵纪守法光荣,违纪违法可耻! 普通人违纪违法,其影响范围是局部的、有限的,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影响的是大局,污染的是整个社会。薄熙来、王立军等人违纪违法,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损失,对党和国家的形象带来很大损害,尤其是对重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使自己身败名裂。任何人违纪违法都会遭到人民大众的唾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旦严重违纪违法,更会被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所不齿。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任何人触犯法律都不能逍遥法外。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做违纪违法的反面教员。 人生规划千万条,遵纪守法头一条。这不仅强调的是法治意识,而且唤醒的是人们的道德良知,是现代社会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法纪犹如立在悬崖壁上的一道护栏,对每一个人都是一种关爱和保护;法纪的堤防一旦决口,就必然会出问题、受惩罚。薄熙来、王立军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再次警示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守住信念防线、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 当前,重庆正处于非常关键的时期。我们一定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不断增强纪律和法治观念,大力践行“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更加有力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奋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新胜利。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 ) 责任编辑:NN044 订阅来自奶味网: http://www.naivix.com/china/2012-04-14/2065104.php 奶味网:专业的RSS全文新闻提供商,以后不再有广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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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戴煌:希望大家看看这本书

戴煌:希望大家看看这本书 进入专题 : 言论自由    ● 戴煌       2010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一本《言论的边界——美国第一修正案简史》。书的封面上,套了一截书封,上面大小不一的黑体字很是显眼——“从大骂白宫政要,到八卦他人闺房秘事,为什么美国人比其他任何国家的人都更有胆当众放言?因为,他们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这座靠山。”     这个宪法“第一修正案”,早在1791年就由美国国会通过并开始实施。这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     但是200多年来,美国真正执行这十几个字的规定并非一帆风顺。往往是某些法院的一些法官光从民情国是来判断案件的是非,而另有法官则只强调这十几个字的规定,最后才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关于这种争论,在从头至尾13万多字的这本书中,作者共引用了88个案例来说明很多人坚持“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简史,甚至于在极其敏感的国是中——涉及美国历史上的好几位总统,都有人敢于表达不同的见解。     而在1787年,《美国宪法》还没有权利法案,没有对言论、出版以及其他自由的承诺,但是在当时比较危急的政治环境下,它很快就有了这样的需要。宪法提交各州制宪会议批准时,反对派发起了激烈的攻势。宪法批准过程中的几个关键州——马萨诸塞、纽约和弗吉尼亚——都倾向于反对批准宪法案。制宪领袖之一的詹姆斯·麦迪逊向参众两院一共提交了12条宪法修正案。现在的第一修正案当年位列提案的第三条,而提案的前两条主要涉及国会代表的数量和议员的薪水问题,都未能获得四分之三的批准权。截至1791年11月15日,法案生效所需要的最后一个州——弗吉尼亚——批准了该法案,其余的十条修正案都被写进了宪法。     于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出版自由立即大行其道,就是深孚众望的乔治·华盛顿也难逃讥诮的批评。1797年,华盛顿总统卸任后,《费城曙光》即称他为“我国所有不幸的渊薮”,同时又说,“每一个美国人在听到华盛顿的名字终于退出历史舞台,不再制造政治不公的时候,都禁不住欢欣鼓舞、心潮澎湃”。     对这,没有任何人予以干涉。     可是,美国人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贯彻执行,很快就遇到了阻力。1798年7月4日,参议院居然通过了一项与这个“修正案”相对立的关于将煽动性诽谤定为联邦罪行的法案。支持该法案的联邦党人特意选择这个创建美国的日子,意在强化其爱国主义色彩。同样处于联邦党人控制下的众议院,也于7月10日通过了该法案。随后,正是联邦党人的亚当斯总统,就在7月14日签署了这个法案。这就是说,从提交审议到总统批准生效,前后只用了十天时间,而且其中明言:发表、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国会……总统的恶意、虚假、诽谤性的言论均构成犯罪……同时,不得散布蔑视、丑化联邦政府、国会或总统的仇恨。”违者将被处以长达两年的监禁和多达2000美元的罚款。     这立即引起了一连串的争论。民主共和党(也称共和党。该党就是现在民主党的前身)。人杰斐逊在1801年就任总统后,很快就特赦了所有因违反《反煽动叛乱法案》而获罪的人。1804年,他在给一位友人的信中写道:“我释放了所有因《反煽动叛乱法案》而被起诉、被判刑的人,因为我过去并且现在依然认为,这是一部自始至终都绝对无效的法律。它好比国会命令我们集体仆倒、对着一尊金质偶像顶礼膜拜,并且让我负责时时刻刻在旁看守,揪出那些拒不从命的人。而我现在做的,就是把那些拒绝膜拜偶像而被投进火坑的人拯救出来。”……     后来,到了近代,包括大名鼎鼎的罗斯福,以及尼克松、布什等几届总统所发布的政令,都遇到过不同的议论甚至悄没声地抵制。这在独裁专制、个人崇拜、权力至上的国家,是绝对不可能出现这种现象的。     关于言论、出版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现在如果大家深望言论、出版自由的美好日子早日到来,就也来看看《言论的边界——美国第一修正案简史》这本书,看看人家是怎么做的,我们就力争这样做。    进入专题: 言论自由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读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2211.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炎黄春秋》2012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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