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茅于轼:国家利益要服从人民利益 而不是相反

茅于轼:“政府不是不可以反的,只有人民才是不可以反的。按照这个道理,连叛国罪都未必能够成立。所谓敌对势力,也是政治家制造出来的名词。把国家利益看的比人民利益更重,造成这种颠倒的原因,是几千年来政治家的故意宣传。我们要把这个被颠倒了的理论再颠倒过来。”      2005年我写了一篇题为“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政治家的利益”的文章,指出这三者之间的相同和不同。过去的几千年出于政治家的利益,他们故意把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混为一谈,极大地误导了一国的老百姓,叫他们无谓地作出巨大牺牲。所谓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就是这样构成的。当今进入二十一世纪,人民的教育水平极大地提高,继续欺骗老百姓越来越不容易了。要想世界真正安宁,彻底消灭战争,必须十分清楚地区分这三者的不同,并且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其他各种不同的说法都要被揭穿,防止百姓被愚弄。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因为国家之所以出现正是因为人民有集体利益,需要有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于是出现了国家组织。市场可以提供百姓的吃,穿,用。但是市场的秩序需要有市场之外的权威来维持。过去还有外族的侵略,需要用集体的力量来保护自己。国家能够组织分散的百姓,成为可以抵御外侵的力量。所以国家本来就是为了人民的。   但是一旦有了国家,有了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就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于政治的人,他们逐渐成为统治者。他们的利益不同于百姓的利益。可是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往往欺骗百姓,叫他们为国牺牲。其实是为了他们一己的利益去送死。世界上绝大部分的战争就是这样打起来的。希特勒发动战争,他认为日耳曼民族是最优秀的民族,要消灭劣等民族。用牺牲上千万百姓的生命为代价,达到他那个毫无根据的目标。这个人类极大的悲剧就是希特勒等极少数人鼓动造成的。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其理论根据是制造大东亚共荣圈,用双方死人的战争方法去实现一个自以为是的目标。现在日本和东亚国家实现了共荣,但是完全不是用战争手段。东条英机等人之所以能够动员日本百姓去送死,就是因为他们制造了效忠天皇的理论,误导了日本百姓。各国的统治者都会叫百姓为他们的利益牺牲,他们不大会主动揭穿其中的把戏。这个工作必须由民间学者来完成。   什么是人民的利益?我认为就是每一个有血有肉的个人的利益,不是空洞的集体利益。的确,有一种利益被称为集体利益,它是通过集体来体现的,但这个利益最后必须落实到具体个人的利益。比如讲,为了集体利益国家对某个人判处死刑。我们就要问,是什么理由杀一个老百姓?如果不是为了其他百姓的利益(比如这个人对别人有极大的危险性),仅仅是为了国家而杀一个人是绝对不允许的。因反对毛泽东而被判死刑者不计其数。但这是完全错误的。毛泽东也是一个人,别人也是一个人,凭什么毛泽东就不能反,别人反了他就要被处死?甚至对他的照片扔墨水瓶都要判处无期徒刑?以颠覆国家的罪名给百姓判刑也是值得怀疑的。国家是不可能被颠覆的,只有政府里的执政者可能被颠覆。如果这个国家的执政者给百姓制造灾难,为什么就不能颠覆?我们都说陈胜吴广揭竿而起是符合正义的。这说明政府不是不可以反的,只有人民才是不可以反的。按照这个道理连叛国罪都未必能够成立。二战时有一些日本人反对军国主义的侵华战争而叛逃来到中国,这个叛国是非常正确的,因为这种叛国有利于中日两国人民,是符合正义的。叛国未必不可以,叛人民是绝对错误的。总之,国家的利益要服从人民的利益,而不是相反。可惜的是统治者老是灌输国家利益至上,提倡爱国主义。偶尔点一下人民的利益,也要把它置于国家利益之下。今天我们要彻底纠正这个被歪曲了几千年的理论。   “个人利益”并不等同于“人民利益”。个人利益的对立面是另外一个个人;人民利益的对立面是国家。处理个人利益的原则是平等。每个人和其他人都是平等的,没有理由厚此薄彼。说此人要为那人牺牲,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但是处理人民的利益时,它面对的是国家,二者是不平等的。人们常说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这时候我们要问,国家利益体现在什么地方?是不是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人?处理这两种利益时,必须认清国家的利益最后一定要落实到个人,绝不许可叫人民为空洞的国家利益去牺牲,否则就会上当,上希特勒或东条英机的当。   人们经常讲的国家利益往往是主权的独立,领土的完整,国家的尊严。这三者能不能还原为每一个人的具体利益是大有问题的。在某些情况下,失掉一点领土,但是那儿的百姓能够生活得更自由,更富有,对百姓是有利的。这样的领土完整就没有必要去追求。但这种观点是不能被统治者接受的,也不大会被普通人接受,因为普通人受了几千年的统治者的教育,把国家的利益放在了人民利益之上。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生活在缺乏自由的国家的百姓,冒着生命的危险偷渡去比较自由的国家。这是百姓对这个问题的真实回答。更有一些情况,那儿的领土压根儿就没人居住,争夺那儿的领土完整,却要百姓付出沉重的代价,有什么必要?这些例子尖锐地显示出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不同。可惜的是经常有人喊:誓死保卫XX岛,愿意用自己的生命去保卫它。可是那儿连一个居民都没有。一个人的生命为什么那么不值钱,简单说,就是因为受了政治家的蒙骗。牺牲自己为人民的利益是对的,可是牺牲自己为国家就要好好想一想,是不是真有必要。   至于国家的尊严,更不是我们应该重视的事情。所谓国家的尊严,其实是政治家的尊严。普通百姓没有任何对尊严的非分之想。可是政治家们对此非常敏感,常常鼓动人民为了国家尊严去奋斗,甚至于为此而牺牲生命。所谓尊严无非就是争个高低。这件事情本来就是没有解的,因为不可能双方都比对方高一头。有一方高,必有另一方低。双方都为高低而争,结果只能是劳民伤财,浪费人民的力量。翻开报纸看每天的新闻,绝大多数国与国之间的矛盾都跟百姓的利益无关,是政治家们制造出来的事端。有时候说美国和日本要结盟,是针对中国而来的;又说中俄联盟有利于抵制日美;又有消息说印度想联合俄国对付中国等等。这些构想都是各方面的政治家无事生非,凭空制造的,让老百姓上当受骗的理论。其实,在此期间百姓照样过自己的日子,照样去别国旅游,一点也没感到国家关系有了什么变化。政治家制造事端当然有其目的。他们就是吃这口饭的。没有了这些想象出来的矛盾,百姓过着他们的太平日子,他们就要失业了。   最典型的是美苏冷战四十多年,从1945战到1989,从冷战发展到热战。双方各自耗费的人力物力不计其数,做了无数的宣传,外交家们飞来飞去,开了无数的会议。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双方死亡上百万,为的是争一个什么什么主义。一国里最高的智慧都用来搞垮对方,双方的间谍出生入死,花费了天文数字的军事开支。到1989年苏联垮台,冷战无声无息地烟消云散。原来所谓的敌对国家,完全是政治家们制造出来无中生有的事。可是百姓上当受骗,为此牺牲,从冷战到热战,直接间接总共死了一亿多人。造成财富的浪费,贫困的增加,百姓的痛苦,更无法计量。冷战虽然过去了,但是没有人出来总结,这场骗局给人类什么教训。老毛病还继续在犯。政治家继续编文章,制造矛盾,鼓动百姓之间的敌对情绪,号召百姓为国牺牲。   我不是说政治家都是没有良心的人。他们中绝大多数都是很想做好事的人。可是他们同样受传统教育太深,中了“以国为本”的毒,忘记了“以民为本”。再加上自身的职业利益,把国与国之间的矛盾搞的愈大,愈能显出自己职务的重要性。   所谓敌对势力也是政治家制造出来的名词。统治者往往用“勾结境内外敌对分子”的罪名迫害自己的百姓。对老百姓而言,何来敌对势力?谁跟谁会无缘无故敌对起来?除了极个别的人,一般人都喜欢交朋友。所以“有朋自远方来不亦说乎”,哪来互相敌视呢。政治家则不同,他们最担心的是自己的统治者地位保不保得了,生怕有人抢了他们的统治者的地位。他们把一切想当统治者的人都看成是敌对分子,甚至不同意他们统治的人也看成是敌对分子。过去皇权社会统治者是天子,是天老爷的儿子,无人可替代。现在是人民共和国,再也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天子,是不可替代的。宪法上规定年满45岁的公民有资格当选国家主席。但实际上干的是“打天下,坐天下”,还是皇权社会的一套。改革后变成“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打天下的人都死了,接班人继续坐天下,基本上还是老调子。如果有人说要改变一下统治者,那就是敌对分子。其实老百姓对谁是统治者并不在乎,百姓要的是人身不受侵犯,财产得到保护,言论有自由,宗教有自由。可是统治者要享受特权,百姓就没有了人权,于是矛盾就来了。分析到这里我们看到,所谓敌对分子的来由是特权和人权的冲突。政治家的敌对分子是人权受到侵犯的一批人。政治家并不会无缘无故地侵犯别人的人权,是因为他们要有特权,才会发生冲突。   政治家还有一个伎俩,把一般民间纠纷提升为国家矛盾。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俄罗斯小孩被美国护士收养,一年后养母发现这孩子精神不正常,把他送回了俄罗斯。本来这是一般的家庭纠纷,但是双方的政治家为了国家的尊严,纷纷出面指责对方。外交家们坐头等舱飞机,住五星级宾馆,花百姓的钱,开会为国家挣面子,其实就是为了他们自己的职业利益。如果还原为家庭纠纷,问题并不难解决。因为变成了国家事务,就越搞越复杂了。这就是政治家们所起的作用。可惜的是大多数老百姓跟着起哄,他们不了解自己的真正利益是在什么地方。如果百姓懂得自己真正的利益所在,不被政治家的国家至上的谬论所误导,世界上大部分的战争根本打不起来。   在个别情况下为国牺牲是有必要的。当外国入侵我国,要把中国人当成没有人权保障的亡国奴,我们毫无疑问要奋起反抗,甚至为此而牺牲生命。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对方国家的政治家为了自己的野心,欺骗百姓上战场去送死,形成两国对立的局面。如果全世界所有国家的百姓都懂得自己真正的利益所在,能够抵制政治家的野心,就不会发生侵略别国的事情。百姓追求的是安居乐业,如果没有政治家的鼓动和强迫,绝不会主动要求离开妻子儿女上战场去拼命,去杀和自己无冤无仇,和自己一样,也有妻子儿女的别国的百姓。一个普通百姓被政治家动员或胁迫上了战场,手上端着枪,瞄准一个敌人,他会毫不犹疑地搬动机关,把对方杀死。如果在平时他绝不会无缘无故地杀一个人。上了战场的人已经没有别的选择,你不杀死对方,对方就会把你杀了。正好像古罗马的斗兽场,贵族们让两个奴隶斗士表演杀人。这两个奴隶总有一个要死去。战场和斗兽场其实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所以说,要消灭战争,一定要让各国的百姓能够抵制那儿的政治家的宣传,而且有力量对抗政治家对普通百姓的强制性行为。首先要提高警惕,认清盲目提倡爱国主义的宣传。爱国主义是对的,但是这个爱国必须能够落实到具体的百姓的利益。我们要旗帜鲜明地抵制坑害百姓的爱国主义。爱国主义绝不是极终真理。两个国家的爱国主义造成两国对立,挑起仇恨,最后倒霉的是两国的百姓。爱人民(中国的和外国的),这才是极终真理。   我国的近代战争中,只有抗日战争是建立在人民利益之上的。其他的许多战争都不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抗日战争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日本军国主义者的霸权思想。日本人可以骑在中国人的头上作威作福,可以任意残害中国人。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必须奋起抗日。其他的战争都不是为了人民,实际上是为了少数政治家,他们有统治中国的野心,还有在国际上耀武扬威的欲望。这不仅仅是中国的政治家如此,各国的政治家很少能跳出这种诱惑的。从最近解密的材料看,美国在伊拉克打死了十万人,其中七万是伊拉克人,绝大部分是平民百姓。发动战争有一万条理由,也无权杀人。发动战争的人自己并不上前线,他们要求百姓牺牲生命,牺牲每个人只能有唯一一次的生命。从百姓个人的利益来看,只有自己或别人(中国人的和外国人的)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有牺牲自己的必要。而不是为了某个政治家的利益或理想。生命是第一性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欧洲战场上如果希特勒胜了,这个政权是一个不讲人权的独裁者,会继续屠杀犹太人和一切非雅利安人种。幸亏是英美联军胜了,胜利一方没有漠视人权,而是帮助战败国重新站起来。现在的德国是世界强国之一,百姓享受着自由和平等。在亚洲战场上也一样,日本人并没有因战败而成为奴隶。相反,摆脱了军国主义的胁迫和欺骗,得到了繁荣和幸福。这证明了战胜的一方是符合正义的。可叹的是我们这个战胜国反而陷入了内战和百姓对百姓的阶级斗争,遭受了巨大的灾难。而这一切都是在“解放全世界无产者“和“捍卫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等欺骗性的革命口号下进行的。我们还要随时警惕纳粹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和一切欺骗百姓的理论的卷土重来。   只有人民利益至上,世界才能太平。不过这个目标看起来离我们还远得很,一时还很难被普遍接受。但是我们不要灰心,必须不断努力争取早日实现。因为没有别的出路。  类别: 社论杂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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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计划生育使儿童福利院成了儿童牟利院

2012-04-14 07:25:48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计划生育  |  浏览 1872 次  |  评论 2 条 杨支柱   2012 年 4 月 12 日新快报《不是孤儿的孤儿》一文报道:一个月前,智障流浪女在增城市石滩镇横岭村一个垃圾站内生下了一个儿子,在热心村民和医护人员帮助下获救,护士给孩子取名为“小豪”。流浪女自称“谢阿平”,但谁也不知道她来自哪里、孩子的父亲是谁,且母子均携带梅毒。因为“谢阿平”显然没有能力照顾孩子,医院打算等孩子恢复健康后,将他送到福利院,但担心孩子不符合福利院的入院条件。 我查了一些福利院的入院条件,确实不符合。福利院通常都只收孤儿、弃婴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花钱请福利院代养的残疾儿,并且需要出示一大堆证明、办理一系列繁琐的手续。 这类事件凸显了我国法制的荒谬。根据我国宪法,公民处于困境时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代表国家行使救灾、救济职责的就是民政部门,但是民政部门却将真正需要救济的小公民排斥在福利院的大门之外。国家宪法不如党政高层的看法和基层的办法,似乎已成常态,非民政部门所独有。中国法院也总是认可这些违宪、违法的“办法”。 即使不从落实宪法和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中国政府也必须承担抚养小豪的责任。谢阿平作为智障女没有得到政府的救助和保护,流浪在外被人强奸(她没有表示同意的能力),其监护人有责任,政府也有责任,好意思号召民间捐助? 客观地讲,福利院入院难也不完全是民政部门和其下属福利院的责任,这里有配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考虑,就是通过严格的条件、繁多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来阻止那些“超生”父母把不想养的女孩或病残儿送进福利院,从而逃避抚养责任和“社会抚养费”。 甚至中国法律也有意加重公民的养育负担以削弱其“超生超养”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几乎所有的孤儿与父母无行为能力的孩子都可以找到监护人,根本就无需福利院来养。但事实上孩子的出生与父母以外的亲属无关,让他们承担抚养责任既不公平也常常超出他们的能力。 2012 年 4 月 13 日新京报报道:小伟是一级智力残疾,其父为精神病人,其母为智力残疾人祖父称自己无力抚养,请求法院判决由外祖父母来抚养。小伟的外祖父对法官说,他和老伴均患病,目前两人主要由大女儿和女婿赡养,他们也没有能力抚养。 2009 年 11 月,平谷法院判决双方轮流抚养,每次间隔一年。法官裴纪说,“现在最好的方案就是由祖父母申请,把孩子放在福利院,费用由外祖父母和祖父母轮流来出。”(《 17 岁少年智力残疾爷爷外公互推抚养权》) 由于严格的条件、繁多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把大量孤儿、弃婴和一时走失的孩子排斥在福利院大门之外。这些孩子,不幸的落到了人贩子手中或者成为犯罪团伙的乞讨、盗窃工具,幸运的成为“英雄母亲”、“英雄父亲”的孩子。这些“英雄母亲”、“英雄父亲”动辄养 20 个以上的孩子,其中多数是病残孩子,条件极其艰苦(详见杨支柱:《计划生育与收养的中国特色》)。 同样是为了配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防止公民用收养、送养的手段实现“超生”的目的,我国收养法对于公民送养孩子和收养孩子的限制是世界上最严格的,福利院成了一个某种程度上垄断了收养权和送养权的机构。为了减少我国人口,民政部鼓励单向涉外收养,于 1993 年 11 月 3 日发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允许福利院向外国收养人收取“抚养费”, 1999 年 5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将“抚养费”改为外国收养人对福利院的“捐赠”。这样一来,我国公民无论是送一个被遗弃或丢失的孩子进福利院,还是从福利院领养一个孩子,都变得极其困难。当然也不是没有办法,无非是送进去掏钱,接出来也掏钱。这样的福利院,我真不知道应该叫儿童福利院还是儿童牟利院!甚至根本没送孩子进去也没接孩子出来,仅仅是为了从福利院获得一个办理收养手续必须的“送养证明”,也要掏钱。 1995 年中国人民大学有一位我非常尊敬的老师从医院收养了一个弃婴,孩子从来没进过福利院的门,也为取得一纸“送养证明”给了北京某福利院 5 千元。 如果真为处于困境的儿童谋福利的,福利院就必须敞开大门,无论是被遗弃的孩子、走失的孩子还是被拐卖的孩子,无论是公民送来的孩子还是警察送来的孩子,无论证明是否充分、手续是否齐全,也无论是否有残疾,一律应当无条件接待,给个栖身之所,给口饭吃。要相信绝大多数父母不会把孩子扔给福利院不管,而那些遗弃孩子的父母或拐卖孩子的罪犯比福利院更不配养孩子。至于调查孩子来源、发布公告找寻可能丢失孩子的父母,那是第二步的事。如果真为福利院里的儿童谋幸福,福利院就必须敞开大门,为公告期满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领的孩子考察、选择合适的收养家庭,使孩子获得一个父母身心健康、有兄弟姐妹的新家。福利院不仅不应该向收养家庭收取“捐赠”,相反应当给与经济困难的收养家庭以适当的补贴。   新快报 2012 年 4 月 14 日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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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李华:“群众”与“公民”:中西国家构建的比较分析

李华:“群众”与“公民”:中西国家构建的比较分析 进入专题 : 群众 公民 国家构建    ● 李华       “群众”在中国近代以来政治变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中国共产党力量的成长、目标价值的实现的根本影响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不同层面的研究,然而从国家构建的视角,将“群众”与西方现代国家构建中的“公民”进行对比,提出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特有逻辑,即“从群众构建国家”的理论设想却是既有对“群众”和“国家构建”的研究所缺乏的。邹谠先生最早提出并论述了这一问题,通过对既有研究的吸收和反思,他提出,如果说西方的现代国家是由公民构建起来的,那么中国的现代国家便是由群众构建起来的。          一、从公民构建国家          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对“公民身份”①与“国家构建”关系的探讨直接源自西方“公民身份”概念的形成,最早提出“citizenship”概念并将其运用于社会历史分析的是英国社会学家T. H. Marshall,他将“公民身份”(citizenship)分为三个部分或称三个要素,即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以及社会的要素。     公民的要素(civil element)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right to justice)。……与这一要素关系最直接的机构是法院。政治的要素(political element),指的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其相对应的机构是国会或地方议会。社会的要素(social element)指的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这一要素紧密相连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②     通过对英国公民身份形成的历史考察,Mar-shall认为,公民身份这三个要素早先是混合在一起的,而“公民身份的演化涉及融合与分化的双重过程,其中融合是地域上的,而分化则是功能上的”③。公民身份这些分离的要素在近代以来是逐步形成的,“公民身份的三个要素一旦相互分离,马上就变得形同陌路。它们之间分离得如此彻底,以至于不用损害多少历史精确性就可以将每一个要素的形成归之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公民权利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归于20世纪。当然,这些阶段的划分肯定存在着合理的伸缩性,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重叠,尤其是后两个阶段之间。”④     Marshall“公民身份”概念的提出及其对于英国社会历史的分析受到了持续的关注及相应的质疑。许多评论家对马歇尔的理论展开了批评,……他们的批评重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马歇尔的分析具有“英国中心主义(anglo—centrism)”(Mann,1987;Tuner,1990)和进化论色彩(Giddens,1982;Mann,1987);对于公民身份出现和维持的政治条件和国家仅仅是一些相对原始和不完善的描述(Turner,1986,1990;Roche,1987;Barbalet,1988)。⑤     无论质疑与否,不可否认的是,公民身份概念与理论为分析西方社会历史尤其是现代国家的成长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任何公民身份理论都必将形成一套国家理论,在这一方面,马歇尔著作最为人们所忽视。马歇尔的构想含蓄地表明,国家——作为一种政治手段,各种政治运动都试图通过它来获得某些合法的对于社会的要求以改善自身的处境——为社会权利的发展和维护提供了主要的因素。”⑥虽然饱受争论,但是西方学界有关公民身份根本观点是比较一致的,即公民以及公民身份概念源自于西方政治文化遗产,是西方自由主义和现代资本主义的重要产物,是与西方政治民主化与现代国家的成长相契合的,西方民主政治从本质上来说是公民政治,西方现代国家从本质上来说是公民国家。     因此,西方的国家转型趋向于构建一个现代的和完善的“公民—国家”,西方现代国家构建的历程便是西方公民身份确立和发展的过程,“17世纪和18世纪的革命冲突带来了政治参与和成员资格观念的扩张。政治公民概念的形成,是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附属物,民族国家已成为当代政治生活的主要政治单元。”⑦反之,当公民对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于公民的权力与义务得到民主制度的确认与保障,即现代国家不仅基于公民政治权利的授予而成立,而且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要求时;当对于平等公民身份的认可可以容忍和消弭不平等的“社会阶级体系”对西方现代国家带来的冲击、平等的公民身份与自由而不平等的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由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在现代国家中通过对于公民社会福利的落实被加以平衡时,西方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便逐渐走向成熟,“民主代表了平等的公民身份权利。福利服务的目标就是在大致相同的情形下给予同样的照顾。资本主义——或者说市场——的存在就在于承认不平等,给这种不平等以收益,并依赖于不平等所提供的动力得以运转。当放任资本主义发展而福利又能照顾到市场的受害者时,什么问题也不会出现。”⑧西方现代国家构建由此便宣告基本完成,甚至西方历史走向“终结”,“公民身份曾经与革命性变迁相关联,在那种背景下是类比于马克思意义上的‘阶级概念’。然而,如果我们看到1989年法国革命后两百年的那个庆典就知道,那个概念似乎结束了。……所以有人可以问到,公民身份概念的复兴是否是对已发现其终极形式的社会‘历史终结’的表达。”⑨     那么,其他地区的国家转型都经历以及必须经历这一“从公民构建国家”的道路么?都是以公民身份概念的确立为现代国家构建的主轴,以公民身份的实现为国家转型的目标么?当然不是。将由Marshall最初提出的“公民身份”概念以及由此阐发的“从公民构建国家”的理论逻辑运用于其他地区——尤其是经历社会主义社会革命的地区——便会发现,这一概念及理论逻辑是存在问题的,以苏联和东欧为例:     (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引注)这些社会主义社会里的公民身份与马歇尔所考查的英国的公民身份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从含义上看,与其他西欧社会的公民身份也完全不同。与马歇尔所构想的从公民权利到政治权利再到社会权利的演进顺序大相径庭,这些极权主义的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确立了某些重要的社会权利,而实际上取消了主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时应该观察到有一种因素促进了这一过程,那就是许多国家都没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所赖以建立的稳固传统,在其“社会主义”转型之前都没有经历过民主制。⑩     当然,问题并不仅限于公民身份概念的适应性与否以及公民身份实现的历史时间和顺序问题,更在于其他地区和国家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说不存在西方意义上“公民”、“公民身份”概念,由此便不存在与西方类似的公民政治和公民国家的构建逻辑和现实形态,例如以中国和欧洲比较:     在中国革命中,并没有法国革命中那种导向“公民”概念的、对法律地位重新界定的动力。在法国,与公民这个新范畴相补充的,是国家(patrie or nation)这个集体范畴。公民与国家取代了一个由等级组成的社会——尤其是君主、教士及贵族,他们全都失去其先前地位。在20世纪前半叶,中国鲜有“公民”的概念;(11)     那么,近代以来由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革命中,由于公民和公民身份概念及其文化背景的缺失,在社会主义理想和革命现实的双重作用下,采用了何种替代性的概念,通过何种特有的方式来构建起新的国家的呢?如邹谠先生所看到的那样,在近代以来的中国,正是“群众”概念以及群众利益和群众解放,代替了西方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和“公民身份”,实现了从“群众”而非从“公民”构建现代国家的历史任务。          二、从群众构建国家          “从群众构建国家”这一论断是邹谠先生在借鉴和反思Marshall公民身份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与Marshall对应,邹谠先生认为,如果说西方现代国家的成长是以“公民”概念为起点的话,“现代西方民主国家的建立是从‘公民’的概念出发。”(12)那么,中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国家构建则是以“群众”概念及其运用为基点的,“新中国的建立,实际上是以‘群众’的观念而不是以‘公民’的观念为指导思想。”(13)     邹谠先生认为,西方意义上的公民含义根本特征在于“每个孤立的个人都有他的抽象的天赋权利。”因而,在西方现代国家成长的过程中,公民所具有的这种抽象权利是先于其社会、经济权利而存在的,并构成后者的根本基础。而源自于“阶级”观念中的中国“群众”概念则并不是孤立的、具有抽象天赋权利的个人,而是具有一定社会联系的群体,对于“群众”而言,抽象和天赋的人权既是不现实的,也不是他们的首要要求,“群众”的首要要求是经济、社会意义上的权利和利益,进而才发展到对于政治权利和政治民主的要求:“中国革命是从争取社会经济权利开始的,进而要求政治权利,要民主。在这个过程中,不少领导人、干部及一般群众认为这是革命的需要。”(14)而正因为如此,二十世纪中国革命才最终形成了其特有的国家和政治形态:“群众、群众动员和群众路线的观念,与公民的概念不同,它们是联系公众与个人、国家(或政权)与社会的两种不同渠道。在群众的概念之上,中共创立了与自由民主国家根本不同的政治制度。”(15)由此便构成了中西方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与逻辑的本质区别,因而从中或许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独特路径,即从“群众”及由其引申出的诸如“群众路线”、“群众运动”等概念和理论而非“公民”概念以及公民身份成长的构建现代国家的理路。     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现代国家构建试图超越西方现代国家的既有逻辑,西方现代国家基于代议民主所确立的公民身份和权利因而就必然被加以批判性的反思和扬弃,这一反思和扬弃的结果就是对于阶级以及由阶级引申出的群众的诉诸,如邹谠先生所说,群众较之于公民是一个更贴近多数人的概念,而且群众所能获致的是更为现实和具体的社会利益而非抽象的政治权利,从更深的层面来看,这正契合了中国自近代以来所试图构建的全新的现代国家对于多数人解放的要求,以及对于多数人真正现实的而非抽象虚假意义上的权利的赋予。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群众概念的出现与诉诸在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逻辑中不仅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现实困境的一种应然选择,更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和意义,群众对于公民的替代不是一种历史的误区和回流,更是——至少从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理想上来看——一种更高的诉求;简单地以公民概念实现对于群众概念的批判和替代不一定契合了中国当前及未来逻辑和政治发展的需要,群众概念的延续和深化亦或许更值得我们重视。          三、从公民构建国家与从群众构建国家:比较分析          “从公民构建国家”和“从群众构建国家”不仅仅是简单的概念的差异以及发展顺序的不同,更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构建理念与逻辑。当然,应该指出的是,这两种理念与逻辑的差别不在于“现代”与“传统”、“先发”与“后发”以及“民主”与“非民主”的差异,从根本上说只是“西方”与“中国”的差异。那么,二者的差异体现在何处?     (一)天赋权利与现实利益     天赋权利是抽象的,与形而上的宗教有着本质的关联,这是西方文化的一贯传统,当然,这种天赋权利在西方作为一种宗教价值的同时还不断地被启蒙运动以来政治理念所塑造以及政治发展制度化。在西方的政治逻辑中,公民不是由上帝创造的,但是承载公民身份的人却是上帝平等的子民,现代国家赋予了人秩序与利益,但是没有作为上帝创造者的人与生俱来的只可授予,不可予夺的天赋权利,则现代国家和现代政治本身便是无法成立的。     天赋权利首先是抽象的、不证自明的,正是基于这种抽象性和不证自明性才能够、才必然使其得到不断的满足,使其现实化、具体化。没有抽象性和不证自明性,则保障权利实现的现代国家和现代民主政治的存在便是不可能的,抽象权利的具体化、现实化亦不可能,“个人的福利要求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带有自然权利的特征。”(16)相反,如果没有权利的具体化、现实化,没有通过外在的国家、政治的工具将其实现,则这样的权利便只存在于个体的、抽象的状态中。因此,对于西方公民身份而言,一方面抽象而不证自明的权利是公民身份的来源和基础,“公民身份……起源于个人权利的抽象。”(17)另一方面,现实和具体的利益满足则是公民身份实现的标志。     与以天赋权利为基础的西方公民身份不同,二十世纪以来中国政治舞台上的群众所追求的是现实而具体的利益。利益的实现是党领导群众自己解放自己所寻求的基本目标,群众并没有基于宗教、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抽象而拥有不证自明的天赋权利的利益实现,无论是群众自身抑或群众的目标都是具体的、现实的,具体而现实的利益是群众进入政治舞台的动力和目的,也是群众实现自我解放的保障和标志,“群众是现实主义者,他们不相信讲话,而是相信自己亲身体验到的事实的。”(18)     就作为被领导者的群众的现实利益而言,利益从根本上说不是由群众自己认识和决定的,而是由与群众相对应的领导者(党、干部以及国家)认识和决定,群众的利益的界定、定位以及落实主要是以领导者自上而下的方式实现的,群众利益的诉求难以自下而上地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行,利益的诉求与满足更多地诉诸领导者的姿态和眼光的转变,群众在利益实现过程中的制度化的参与和刚性抵制往往无法实现。群众对于现实利益的诉求:     首先,与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社会形态有着密切的关联,中国的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是俗世的,缺乏形而上的,宗教意义上的信仰,中国传统社会也是一个由“差序结构”构建起来的熟人社会,“从熟悉的环境里得来的认识是个别的,并不是抽象的普遍原则。在熟悉的环境里生长的人,不需要这种原则,他只要在接触所及的范围之中知道从手段到目的间的个别关联。在乡土社会中生长的人似乎不太追求这笼罩万有的真理。”(19)     其次,与中国底层群众(主要是底层农民)的自身特质有关,中国底层社会的农民对世界的理解是现实而具体的,他们没有对世界和自身存在进行抽象化的思想意识和知识背景,平均主义式的现实利益(其核心是土地问题),而非由不为底层农民所理解的抽象概念所表述的革命、政治和国家的宏大叙述更能贴近群众。     再次,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理念主导下的二十世纪中国社会革命现实密切相关,从思想渊源来看,马克思主义政治理念对“抽象的权利”持否定的态度,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天赋权利”是一种“理论上的虚伪”,而“公民权利”则有可能是一种“现实阶级压迫的掩饰”。因此,马克思主义从理论和现实上都对西方现代国家进行了彻底的批判,这种批判的结果便是对于构成西方现代国家基础的“天赋权利”、“公民—国家”逻辑的否定和超越。因此,较之于“天赋”,马克思主义更注重“真实”,较之于“抽象权利”,马克思主义更注重“现实利益”。     最后,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革命的方式和历程有关,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逐渐由城市转入农村,由以工人阶级群众为主走上以基层农民为主的革命建国道路。中共在深入农村的过程中动员和争取群众的方式便是在改造基层社会的既有关系的基础上赋予作为社会大多数的底层农民以现实利益,并配合以政治理念的宣传和教育,进而实现对群众的动员、组织和领导。     可以认为,正是上述四种因素的结合使得群众与现实利益紧密关联,使得对于现实利益的诉求主导着群众在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变革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     (二)个人与集体     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崇尚个人价值、自由主义政治理念,“自由主义哲学依赖两个先决条件,假设或公理——不论用什么适当的词语来表达。其一可以称之为‘个人主义’,与任何形式的集体主义形成对比……”。(20)公民身份作为西方政治发展的产物,是与其政治文化中的个人主义契合的,因而,价值、法律和社会经济意义上的独立自主的个人是西方现代国家和民主政治的基础与归属。     而无论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抑或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念对于个人的定位都有着与西方个人主义深刻的区别,即都使集体(传统家族与现代集体)凌驾于个人之上,通过将个人融合和消弭于集体之中来实现其自我的价值以及公共的目标,“我们以个人主义的名义发挥自己的才干,可这正是赋予集体精神的中国所要避免的。……中国人是集体主义者,好像急于趋向另一方,重集体轻个人,循规蹈矩不越雷池,总是从集体和政府领导的赞扬中而非从实现个人目标或其他个人的享受中得到满足。这种淡化自我和在集体中实现自我满足的挂念,当然不是一时兴起的,而是几个世纪以来中国强调孔教家庭集体主义的结果。现在,中国强调‘为人民服务’。”(21)因而,在这种集体高于个人的政治理念中,个人必须与集体中的他者以及集体本身发生某种关联才能说明自身的价值,标明自身的存在,集体中的个人往往是缺乏自主与个性的、依附性的。     “群众”是一个多数意义上的和集体性的概念,并不存在单个的、个体意义上的群众,唯有将众多的个体同质化,才能产生“群众”,个体只有进入“群众”的存在方式,才可以凸现出来,成为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任何个人都不能做出什么成绩,但是只要把个人利益贡献给共产党代表的公共事业,他们就可以完成重大的事业。”(22)因此,西方的个人主义与群众是格格不入的,相反,马克思主义以及中国政治理念中的集体主义与群众则是相互契合的。这种集体主义需要个人的牺牲与付出,在集体面前,个人主义是受到排斥的,正如在群众中,个体是湮灭的。     在个人与集体,公民与群众的对比中可以看到,西方的现代国家和民主政治是基于个人主义的政治理念以及独立自主的个人而存在的,其具有个人主义式的现实色彩,作为国家与政治起源的公民的具体化与现实化导致国家和政治工具化。而中国的现代国家则以群众整体性的存在和支持作为合法性基础和发挥作用的方式,个体被消弭之后,国家的存在便是理想主义的,是一种集体的荣誉,是多数人共同而伟大的事业。“与西方政治理论中单子式个人的理性观念不同,共产主义运动和制度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源泉。”(23)     因而,就国家构建和政治发展的根本目标而言,在西方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体的独立存在与自我实现,在中国则是通过凝聚群众的力量,促进集体的和谐,“在个人主义的西方,宪法被视为保护个人权利,调整人群之间利益冲突的准则。在中国,宪法被视为凝聚集体力量……”。(24)     (三)主权在民与群众解放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主权在民意味着独立自主的人民是国家主权和政治合法性唯一而根本性的来源,人民通过明确的政治契约关系来构建国家,并由这种契约确定其作为公民与现代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契约的基本体现是民主和参与,政治制度则是这种契约关系的体现和强化。     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论”是对传统政治逻辑中“君主主权论”的“倒转”,西方现代国家和民主政治是基于主权在民的逻辑构建起来的,国家和政治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主权及其自下而上的授予,人民独立地授予和分享这一主权,并由此确定其公民身份,公民以其个体存在的方式作为国家和政治的主体与不可或缺的部分。人民授予国家权力,并由此作为国家公民,国家代表人民行使主权,人民在需要时可以自己表达主权,可以收回主权并重新授予。     西方意义上主权在民的“人民”是启蒙运动所唤醒和塑造的具有抽象天赋权利的独立自主的个体。由此,人民的权力授予是个体自主而理智的行为,是实现个体对秩序、利益和发展之诉求的方式。与之对应,“群众”(“人民群众”)则以集体的方式存在,在各种集体生活中追求其现实利益,群众是需要被唤醒、塑造和动员,“人民必须经过创造而成为人民(Warner,1990)。同样,在中国和印度那样的新民族国家,知识分子与国家所面临的最重要的工程之一,过去是、现在依然是重新塑造‘人民’。人民的教育学不仅是民族国家教育系统的任务,也是知识分子的任务。……民族以人民的名义兴起,而授权民族的人们却必须经过重新塑造才能成为自己的主人。”(25)群众不具有单独而自主地认知世界、改造世界、授予并行使权力的能力,群众自下而上的能动性与革命政党自上而下的领导必须是一致而契合的,惟其如此,群众才能成为国家的主体和历史的创造者,也只有在这一意义上,人民群众才是国家主权的来源,“群众很可能局限于眼前利益(短期利益),只有先锋队能够认识到群众的真正利益(含长远利益)……相比之下,现代民主制采取了一种类似经济人的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且自利的,他们最了解自身的利益,没有其他人比他们自己更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26)     因此,虽然中国的现代国家也是基于“人民主权”的基本逻辑构建起来的(宪法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条目),其与西方主权在民有着形式上的一致性,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源于并属于人民。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这种差异又源自二者对于“人民”以及人民的存在方式的不同理解。由此可以认为,在中国的政治逻辑中,现代国家的主权与合法性来源于人民,但是人民不经过解放,不经过党的领导则无法单独而有效地实现国家的构建,成为国家的主人,只有党通过外在的领导与灌输,才使得人民从历史的角落中凸现出来,成为国家和历史的塑造者与主体,“人民主权”的实现不是单向的、自主的和个体的行为,而是双向的、集体的、被动的行为(或者说“被领导下的主动行为”)。西方的人民主权的实现需要的是“人民的授予”,而中国的人民主权的实现需要的是“人民的解放”,“在中国,解放的现代化的叙述结构具有其威力,因为它把国家和现代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了,它在许多领域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成果都是不可忽视的。”(27)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权的来源与历史的创造者,这与其实现解放的程度和过程是一致的,而群众的解放则是党的领导下群众自己对自己的解放。     (四)社会契约与社会革命     西方现代国家是构建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社会契约即自然状态中拥有抽象个人权利的人民授权于国家并由此确定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责关系,公民身份即是这种权责关系的承载和体现,“我们现在所称为‘公民权’(citizenship)的核心包括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他们关于国家行为手段特别是交战手段的斗争过程中推敲出的多重契约。”(28)由此,没有社会契约的精神与理念,便没有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和国家,“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29)而社会契约及其所构建的现代民主政治与现代国家的目标是为了通过将人民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个人的抽象权利授予国家,转化为现实的国家权力,从而使这种抽象权利得到更好和更加充分的实现。     与西方现代国家构建逻辑对应,中国近代以来的国家转型并非通过社会契约,而是通过革命政党所领导的社会革命的方式来实现的,这种社会革命的前提与基础并非自然状态中具有抽象权力的个人,而是阶级社会中处于底层的社会阶级,其目标也非通过公民身份,而是通过阶级的专政来实现人的政治的乃至社会的平等与解放,“西方近代公民理论的逻辑结构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国家)。……而‘革命理论’的逻辑结构是:阶级社会——无产阶级专政(半国家)——无国家社会。”(30)     契约思想以及现代社会契约的理念源自并实现于西方,西方社会长久以来便具有契约的传统,其现代契约便是这一传统的演化与发展,而这种契约式的信用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缺失的,“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31)对于社会主义政治理念及其指导下的社会革命而言,自然状态与社会契约本身就是对社会既有社会真实的压迫关系的抽象化和掩饰。因此,其不仅是虚假的,而且是虚伪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社会革命便是将自然状态的抽象人变为阶级关系中的现实人,将抽象的社会契约所构建和掩饰的既有阶级关系打破,以新的,阶级专政的逻辑来代替既有的社会契约理念与制度。     西方现代社会契约强调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明晰与制度化,而二十世纪的中国社会革命则将个人融入群体中,进而将作为群体的“群众”融入国家,实现个人与群众以及群众与国家的一致和一体化,无论是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众、个体与国家以及群众与国家之间都缺乏明晰而制度化的关系。     西方现代社会契约是对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及其所拥有的天赋权利的保存与实现,其对人自身的弱点和本性是尊重和容忍的,由社会契约所构建的现代国家的目的在于既不使人的弱点与本性成为公共生活的桎梏,又能够使得人的弱点和本性之合理需要能够在国家运作中得以更加充分及更好地实现。而二十世纪的中国社会革命则强调对人的权利的塑造以及对人本性的改造,群众的权利需要在其被唤醒后加以塑造,其不是天赋与抽象的,人的本性的改造和完善是国家构建的前提与根本目标,国家的构建不是为了满足作为群众而存在的人的弱点与本性,而是为了使人在群众的存在中通过革命的进程与对真理的追求进而实现其价值和完满。     西方现代社会契约所要实现的只是权利的赋予和权力的转移,人民赋予国家多少权利,国家便相应具有多大的权力,公民在国家中便享有多少权利。人民未赋予国家的权利从根本上来说仍是属于人民自身的,并构成公民自主性和私人空间的基础和保障。而二十世纪的中国社会革命通过革命政党对于群众的动员、组织和领导,不仅推翻和夺取了旧有的国家权力,更创造了新的权力,革命政党和现代国家所拥有的权力来源于对群众的动员、组织和领导,是在群众、尤其是群众运动中被“制造”出来的,这一过程并非群众自身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所进行的赋予和转移。各种形式的群众运动赋予政党革命的力量,也赋予现代国家政治权力与合法性,“美国人爱把权力看成一个固定不变的总量,即一个人或团体对权力的获得必定伴随着另一个人或团体对权力的丧失。而共产党人则强调权力‘集合的’或‘可扩张的’一面。权力是一种必须被动员、发展和组织起来的东西,它必须被创造出来。……问题不在于夺取权力,而在于制造权力……”(32)          结语          正是上述的不同造就了中国二十世纪的国家转型所要构建的是一个全新的、与西方不同的国家,决定了二十世纪中国政治现代化走过了自己的道路,决定了中国现代国家构建对于西方既有的有关国家和政治发展的逻辑与历史是一种“补充”,而非简单的“复制”。     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现代国家构建和政治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与逻辑,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的独立以及全球化的浪潮,毛泽东时代所构建的现代国家无论是在合法性逻辑、体制形态以及运作方式上都面临着诸多的冲击——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便是西方政治理念与发展模式的挑战——对于这一变革与挑战的应对方式不是简单的排斥或迎合,我们的努力决定了我们迎接这一变革和挑战的能力,我们必须深入思考中国现代国家的未来走向,而我们对于未来的思考不是向前看的,相反,却是向后看的——也就是说,我们必须首先理解中国现代国家构建所走过的独特的路,我们才能审视它的未来。          注释:     ①学界对于citizenship有不同的译法,本文取之以“公民身份”。     ②③④T. 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载英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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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刘萍:关于新钢公司信访办主任杨剑云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报案材料

授权“维权网”发布 关于新钢公司信访办主任杨剑云涉嫌非法拘禁罪的 报 案 材 料 报案人: 刘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园南村25栋2楼4号,手机13879013098,公民身份号360502196412020040. 犯罪嫌疑人: 杨剑云,男,汉族,约49岁,新钢公司信访办主任,手机13607907032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6日14时许,报案人刘萍在到达北京火车站的车厢里正准备下车时,犯罪嫌疑人杨剑云带领六七人突然闯进车厢,将报案人强拉下车绑架到新余后,给报案人戴着黑头套押解到羁押地点。 3月19日深夜,报案人又被戴着黑头套并捆绑双手,从羁押地押解到分宜高速收费站口。报案人被移交给等候在那里的新钢设备材料部领导肖小金、陈木良、桂香兰等人,由其遣送回家。 报案人被非法拦截、遣返、拘禁的14天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并惨遭戴黑头套、捆绑、暴殴、搜身、扣押行李物品等种种侵权行径。报案人胆囊炎发作、疼痛难忍时,监守人员也不闻不问,不让就医诊治。 鉴于上述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特予报案。 报案的相关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三、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宪法和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杨剑云等人非法拘禁并暴力殴打本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所涉行为证据确凿,需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侦查,特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拘禁案件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 【另致:江西省新余市望城人民检察院】 报案人:刘萍 201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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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林尚立:人民、政党与国家:人民民主发展的政治学分析

林尚立:人民、政党与国家:人民民主发展的政治学分析 进入专题 : 人民 政党 国家 人民民主    ● 林尚立       在当今世界,民主化与现代化一样,是人类历史运动的基本潮流,顺潮流而动成为许多国家向现代转型的必然选择。然而,并非顺潮流而动的国家的发展都是一帆风顺的。曾几何时,一些国家在几番沉浮之后,分崩离析;一些国家在几番沉浮之后,退回岸边或歇在某处,不再前行。民主化潮流浩浩荡荡,在一些国家出现挫折,并非民主化的错,问题出在行动者本身,即具体的国家与社会。这些国家的民主化之所以会出现挫折甚至危机,主要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不解潮情,即不了解民主化潮流的本质与规律;二是不识水性,即行动者本身缺乏应有的民主化基础与条件;三是不辨潮势,即行动者无法将自身的发展与民主化的潮流有机结合,相互借力,顺势而为。可见,对任何国家来说,选择民主化是一回事,实践民主化则是另一回事;前者固然是根本性的,但一个国家能否达成民主,后者则是决定性的。     民主化的实践,固然与人们的信念和理想有关,但它不取决于人们的热情与决心,而是取决于民主化的战略。有没有民主化的条件和基础,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事物都是发展的,可以从无到有,因而其关键在于有没有创造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近到远的能力。这种能力既来自对自身的把握,也来自对世界潮流的把握。合理而有效的民主化战略就是在这种把握中萌芽和形成的。     近代以来的中国,民主化也经历了一个选择、探索、实践和发展的曲折过程,长时段的历史,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中时段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确立;短时段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它们之间既有内在的历史延续性,也有时代的递进性。正是基于长时段和中时段的历史积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主化发展才走出了一条既符合民主化的基本规律,又符合中国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的民主化道路;形成了既能有效推动中国发展,又能促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的民主化战略,其实践形态就是复合民主。本文将从人民民主出发,考察中国发展的民主基础与民主化战略。          一、现代民主发展的双重逻辑          不管人们如何定义民主,但其最基本的立足点是共同的,即人民统治,其形式就是人民在国家生活中掌握国家权力,决定自己的事务。如果不是在国家这个范畴里谈,人民统治是没有实质性意义的,因为自我决定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自然法则。人民统治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至今为止,人们都生活在国家这样的政治共同体之中,人民统治就是要实现人民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     国家是人类为解决自身困境而创造的伟大政治作品。人类自身的现实困境就在于:人尽管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从而成为自由人,但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求无限性之间的紧张,决定了人要达到最大限度的自由,必须借助一个外在的中介力量,以创造使自由在社会生活中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的秩序结构与安全条件。于是,人民创造了国家。这是源于社会、高于社会同时又作用于社会的力量。人正是为了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达到最大程度的自由,才创造了国家这个中介体。所以,马克思说:国家制度是“人的自由产物”。①国家是通过限制冲突来保障人的自由的力量,因而,对于每个人来说,国家首先是一种外在的力量,其次是一种限制的力量。相对于社会来说,国家尽管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②但社会的秩序与稳定离不开国家的有效作用。这决定了不论个体的自由与发展,还是社会的秩序与稳定,都离不开国家;反过来,国家的作为将决定着个人与社会的发展。     人类创造国家的目的,不是为了囚禁自己,相反,而是为了发展自己;而国家对个人的限制,不是为了限制人们的自由存在和发展,而是为了使每个人都能在社会生活中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发展。人们认为,国家要成为实现这样的目的的力量,那么国家在超越社会的同时,又必须被这个社会所掌握,即被人民所掌握,从而使其既获得创造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力量,同时又能够按照人民的根本意志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人们在创造国家、赋予国家治理社会力量的同时,还努力将国家控制在自己的手中。人类的政治制度就是基于这样的逻辑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人们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与国家保障人民权利的制度安排的有机统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③基于这样的逻辑,君主专制不是民主制的对应物,而是民主制缺失的国家制度。     由此可见,人民统治所体现的民主,不仅表现为人民掌握国家权力,而且要表现为被人民掌握的国家权力能够创造人与社会的发展。虽然前者对民主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民主要取得最终的落实和巩固,还取决于后者。正因为前者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人们往往习惯性地认为,只要有了民主,人与社会的发展也就有了保障,就一定能够顺理成章地成为事实。其实不然。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是一回事;人民掌握的国家权力创造人与社会的发展又是另一回事。因为,人民掌握的国家权力要能够创造人与社会的发展,不仅取决于国家权力归属所决定的国家权力的性质,而且取决于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结构形态、组织水平以及功能效度。     至此,我们可以在逻辑上得出这样的初步结论:人民统治所体现的民主,只有在国家范畴里才有价值和意义;而在国家范畴里实践的民主,既取决于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程度与方式,也取决于人民掌握的国家权力是否有条件、有能力去实践和履行民主的根本使命:创造人的自由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因而,任何社会的民主建设和民主发展,都一定是基于人民及其所组成的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互动而展开的,其最基本的逻辑是:民主是出于人民对国家的控制;而这种控制要能够真正达成民主的根本使命,则离不开国家对这种控制的积极反应和有效配合。简而言之,民主的发展,不仅需要人民对民主的追求和实践,而且需要国家在回应民主过程中所形成的发展与完善。不论是具体的民主实践,还是长远的民主化过程,都离不开这种双向运动,或多或少都是这种双向运动复合形成的。美国著名学者查尔斯·蒂利基于对全世界过去几百年在国家层面上引发的民主化和去民主化进程的考察、分析和研究,提炼出了用于评析政治民主的基本视角:“当一个国家和它的公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广泛的、平等的、有保护的和相互制约的协商这些特点,我们就说其政权在这个程度上是民主的。”基于这样的视角,蒂利从国家行为和公民所表达的要求的一致程度来测量和评价民主。他进一步解释道:“判断国家行为和公民所表达的要求的一致,必然包含四个进一步的判断:公民表达的要求得到满足的范围有多广?不同的公民群体感受到的其要求转化为国家行为是否平等?那些要求表达本身在什么程度上受到国家的政治保护?这个转化过程在多大程度上有双方(公民与国家)的参与?”④在这里,蒂利实际上认为,不管民主最终以什么样的形式表达出来,但其最根本的基础是公民的民主需求与国家的民主回应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出发点,自然是公民或者说社会,而其决定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国家:国家不仅要积极回应公民与社会的民主需求意愿,而且必须拥有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与社会提出的民主要求的基础与能力。虽然蒂利不考虑这种基础与能力如何形成,但他认为,一旦国家无力维持和促进这种一致性,那么,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就不是往民主化方向走,相反,是走向去民主化。     对于民主化来说,去民主化就是民主化的衰退和衰败,在本文的逻辑中,就是现存的民主大大削弱了国家创造的人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与能力。在这样的情景下,这种现存的民主,也许在形式上是民主的,但其本质上已失去了履行民主根本使命的能力。所以,要真正开启民主化进程,要有效推进民主化发展,要在民主化过程中避免出现去民主化的危险,仅仅培育和形成社会的自由主体、民众的民主意愿以及民主化的历史运动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在民主化过程中实现有效的进步与发展,从而在创造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全面提升国家建设水平,使国家真正拥有实践民主、发展民主和创新民主的基础与能力。     既然如此,一个国家的民主实践和民主成长,除了要与个体自由和社会自主发展的内在逻辑结合之外,还要与国家建设和国家发展的内在逻辑结合。任何具有现实基础和发展前景的民主实践和民主化进程,都是在考虑这两个逻辑的基础上形成的,其背后是人民意志与国家意志、社会力量与国家力量的碰撞与聚合。由此可见,任何民主都具有内在的复合性,是追求个体自由发展与国家建设的复合,是追求社会自主与国家发展的复合。     从个体自由与社会自主出发,民主的价值取向是自由;从国家建设与国家发展出发,民主的价值取向是发展。国家对秩序的积极建构一定蕴含于对发展的追求之中,并服务于发展。因而,健康而有效的民主发展,一定是以实现自由与发展的共生统一为前提的。自由虽然是发展的动力与前提,但自由不能直接等同于发展;同样,发展虽然是自由的基础,但发展并不一定带来自由。打通这两者之间关系的唯一办法,就是实现自由与发展的共生与统一,其关键在国家。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如何透过民主的复合性,创造一套有效的民主化战略,从而使民主的具体实践,既能给社会以充分的自主与自由空间;又能够保障国家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绩效。          二、人民民主的实践形态是复合民主          中国的民主化是围绕着推进人民民主的发展展开的。现代民主是伴随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而形成的,是现代民族国家“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⑤但是,不同社会迈向现代国家的历史起点和发展路径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其现代民主建设的逻辑和议程。中国民主化选择人民民主,不单单是一种理论或观念的产物,而是历史合力的结果。这种历史合力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中国从帝国时代迈向现代国家的历史,它要求民主发展能够纳入现代国家建设,并服务于现代国家建设;二是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实现国家独立的历史,它要求民主发展能够带来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三是中国人民追求自由和平等的历史,它要求民主发展能够带来自由的个体、平等的社会和法治的国家。这些历史合力促成了人民民主在中国的出现,同时也赋予了人民民主独特的历史使命和实践形态。     关于人民民主的历史基础与政治特性,毛泽东在建国前夕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表述得十分清楚,他说:“一九二四年,孙中山亲自领导的有共产党人参加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一个著名的宣言。这个宣言上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除了谁领导谁这一个问题以外,当作一般的政治纲领来说,这里所说的民权主义,是和我们所说的人民民主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相符合的。只许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许为资产阶级所私有的国家制度,如果加上工人阶级的领导,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了。”⑥在这里,毛泽东将人民民主建筑在两大历史基础之上:一是近代以来世界的现代化与民主化潮流;二是孙中山先生开辟的中国民主革命的历史实践。因而,中国共产党最终确立的人民民主,不仅符合世界民主化的潮流,而且符合中国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历史逻辑。与此同时,毛泽东也阐明了中国人民民主的两大政治特性:其一,它不是资产阶级民主的翻版,而是趋向社会主义民主,因而,不是属于少数人所有的民主,相反,而是属于一般平民所共有的民主;其二,它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民主。     人民民主在中国确立和发展的历史基础为其政治特性提供了合理性的依据。细究决定人民民主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合力和历史基础,不难发现人民民主的政治特性源于人民民主的内在本质属性,即不仅要实现个体的自由,更要实现人民的统治。在这里,人民统治不仅要在价值上体现,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上体现,而且被视为个体自由的前提与基础。     人民民主的这种本质属性,既根植于民主本身的规定性,同时也是根植于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规定性。中国的现代化不是内生的。世界性的现代化潮流冲毁中华传统帝国体系之后,中华民族为了救亡图存而走上现代化发展道路。因而,中国的现代化发展从一开始就有三个很强的期待:一是实现文明转型,从传统迈向现代;二是推进国家建设,建构新制度,创造新发展;三是超越资本主义,创造人民幸福的社会。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以及帝国解体之后的社会现实,决定了中国社会没有任何一个阶级力量可以单独主导中国现代化发展。⑦这就意味着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如何使广大民众联合起来,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民主自然是最好的选择,但在这个使命下,其意义不仅在于解放个体,更重要的在于凝聚整体。因为,在帝国体系解体之后,中国几乎处于无政府状态,国家面临分崩离析的危险。这种现实场景决定了民主共和得以实践的切入口,不是个体自由的建构,而是国家秩序的重建;而这种重建要避免落入专制的危险,唯一的途径就是让最广大的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建设的动力与目的。不仅中国共产党做出了这样的选择,实际上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国民党也做出了这样的选择。毛泽东在1945年发表的《论联合政府》中明确表示,中国共产党为中国而奋斗的最低纲领就是对孙中山新三民主义的继承。毛泽东说:“对于中国共产党人,为本党的最低纲领而奋斗和为孙先生的革命三民主义即新三民主义而奋斗,在基本上(不是在一切方面)是一件事情,并不是两件事情。因此,不但在过去和现在已经证明,而且在将来还要证明:中国共产党人是革命三民主义的最忠诚最彻底的实现者。”⑧毛泽东在这里所强调的继承性和一致性,不是斗争策略的需要,而是事实本身,因为,在经历革命挫折之后的孙中山也充分意识到,中国革命和建设要获得成功,非动员和凝聚四万万同胞不可。⑨     可见,不论是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还是中国共产党,都在重建社会和国家的过程中,形成了最基本的战略模式:政党凝聚人民,用人民的力量建设现代国家。为此,民主共和的首要使命是给人民以地位,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然而,“人民”是什么呢?从理论上讲,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可以泛指一般意义上的人、社会的个体或大众的群体。正因为如此,不少的思想家和理论家认为,“人民民主”是一个虚幻的概念,因为,其主体不明,而且虚幻。在美国政治学家达尔那里,将与人民民主相关的“人民统治”的思想视为一种晦暗不明的阴影理论(shadow theory)。⑩然而,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条件决定了,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必须建筑在看似虚幻却直接关系中国革命建设逻辑和合法性基础的“人民民主”或“人民统治”之上。为此,不论是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还是中国共产党,都力图将其实在化。     比较研究国共两党的相关理论和阐述可以发现,在现代中国的民主共和建设和现代国家建构中,“人民”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其一,它是一个集合体,可以视为全民的集合体,(11)也可以视为阶级的集合体;其二,它是以平民或者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大多数。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压迫平民或对抗社会发展潮流的力量为敌,后者就成为人民的敌人。其三,它是有机体,政党是创造其有机性的核心力量,因而,它是基于政党领导而凝聚起来的团结而统一的政治力量。基于此,“人民民主”所形成的统治,自然是作为整体力量而存在的人民掌握政权的统治;而这种统治的历史使命和现实目的是要创造平民或劳动者的当家作主,在实现每个人政治平等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每个人的经济与社会平等。概括地讲,就是人民整体掌握政权,人民统治创造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因而,使人民成为国家发展动力和国家主人的人民民主,是人民作为整体掌握国家权力,实现人民统治的民主。这里对“整体”的强调,不是对部分的否定和对个体的忽视,而是强调人民民主不是建立在人民分裂为对抗阶级和阶级统治的基础之上,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而是人民凝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而实现的以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取向的人民统治。这种凝聚是通过能够联合各方力量并凝聚全体人民的领导性政党来实现的,显然,这种领导性一定是建筑在其对社会和人民所具有的联合性基础之上的。这种领导性政党一旦作为执政党,那么它通过自身的力量创造的联合和凝聚,最终不是联合和凝聚于政党,而是通过政党联合和凝聚于国家,即作为支撑国家和运行国家的一体力量而存在,因而,这种有机整体,是人民自身的有机整体。     由此可见,人民民主一旦付诸具体的实践,它必然要从三个维度同时展开,缺一不可。其一,人民作为整体的力量掌握国家政权,履行当家作主的权利。其二,作为凝聚人民力量的政党,通过民主实践联合和凝聚人民;同时,动员和组织全体人民,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其三,作为人民组成单位的个体与团体力量,为了实践民主权利而运行民主。这三个维度实际包含的实践主体是复合主体:一是人民,既包括作为整体存在的人民,也包括人民所包含的个体与团体;二是政党,使人民能够凝聚为有机整体而存在的力量。通过人民直接展开的民主,是人民整体掌握国家权力,实现人民统治的民主;通过政党展开的民主,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主导国家发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践中的人民民主,是分别从人民和政党出发展开的民主实践的有机复合,其背后是实践主体的复合,即人民与政党的复合;他们的最终取向是相同的:权力整体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当家作主,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创造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12)          三、“国家供给民主之善能力”及其对党领导的要求          在任何社会,民主的发展都不是自行向前的,都需要其基础的推动作用和其主体的提升作用。研究表明,虽然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决定政治民主的命运,但在许多情况下,它与民主发展之间的关系具有正相关关系。与此同时,作为民主主体的公民的生活水平和教育程度,对于民主的完善和巩固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3)从理论上讲,这些基础与条件,一定是国家与个人以及政府与社会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民主发展所需要的基础和条件既离不开个人与社会的努力,也离不开国家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更具有决定性。然而,在现实中,国家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改善公民生活水平和教育程度,并不都是从发展民主的角度来努力,它完全可能从巩固其专制政权的角度来进行,如战前的日本以及一些盛产石油的国家。这就意味着,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经济与社会发展、公民的素质和能力是有意义和有价值的,是善的东西,但它不一定滋养民主,相反,在极端情况下,它甚至可能阻碍民主的生成和发展,因而,它不一定能够直接构成民主之善。由这个逻辑推演开来,我们能够初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在作用于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关键不在于它创造了多少有助于民主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而在于它是否有能力将其所创造的一切都转化为民主发展的真正的动力与资源,从而切实有效地推进民主的建设和发展。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国家供给民主之善能力”。它由三方面构成:一是国家建构民主议程的能力;二是国家自我理性化的能力;三是国家促进发展的能力。对国家来说,这其中的任何一项能力都是综合性的,都需要通过政治、经济与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推动;这三个能力要转化为推动民主的动力,必须同时起作用,没有其他两个力量的支持,任何一个力量都不可能构成民主之善。     由此可见,在民主化浪潮中,国家想不想发展民主是一回事,国家有没有发展民主的能力又是另一回事。上文所强调的民主的复合性,对国家有效作用于民主发展具有内在要求,这种要求落实到国家身上,就是对“国家供给民主之善能力”的要求。从民主的复合性来看,民主的成长是追求个体自由发展与国家建设的复合,是追求社会自主与国家发展的复合。因而,“国家供给民主之善能力”,从根本上讲,是指国家将民主发展与国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而形成的。如果这种结合是好的,那么民主因国家建设而得到发展,同时,国家建设因民主化而得到深化。这种结合的关键在于国家有一套切合本国实际的民主建构的战略议程,具体包括:民主的价值目标选取、民主建设的路径选择、民主建设的行动原则、民主发展的议程安排。民主的价值目标选取,不是对民主本身价值的选取,而是对以什么样的目标和状态来体现民主本身价值的选取。显然,这里的价值目标不是抽象的,而是直接呼应了具体国情和民情、呼应了国家发展的战略和目标。民主建设的路径选择,关键的不是选择民主建设的入口,而是选择民主建设的依赖路径,因为从根本上讲,民主建设不能单独进行,它必须有依赖的基础和动力。制度设计得再好,没有必要的经济与社会基础,没有应有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精神,民主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民主发展的行动原则,实际上是对民主弹性空间的约定以及累积民主成果的行动原则的设定。民主发展是具有很大弹性空间的,如果不能定位或把握这个弹性空间,民主的发展就往往可能因不发展或大发展而陷入危机。这种弹性空间的大小,取决于民主的实际程度及其发展的现实社会和政治条件。此外,还应该考虑到,民主的成长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因而,在考虑如何保持民主发展的稳定性的同时,还应该考虑民主发展的累积性。累积民主成长的关键,在于国家能够时刻将民主的发展转化为社会进步与国家发展的资源,即追求民主的有效性。至于民主发展的议程安排,就是对民主发展的进程规划、阶段安排和阶段性目标分布的总体设计。民主发展的战略议程,虽然安排的是民主发展本身,但实际上是对民主发展与国家建设如何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安排。这种战略议程,往往既是民主发展的战略议程,同时也是国家建设的战略议程,因而,它自然是“国家供给民主之善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民主的实践形态是复合民主,中国共产党既是人民民主的推动者,也是人民民主的具体实践者。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力量,又是执政力量,因而,它不仅是国家建设的领导者,同时也是国家建设的行动者。这就意味着中国“国家供给民主之善能力”在根本上取决于中国共产党。关键的是,在党和国家体制共存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提升“国家供给民主之善能力”,不仅要从国家建设层面考虑,而且要从中国共产党建设层面考虑,从一定意义上讲,党的建设更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共产党提出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战略的重要原因。这样一来,在中国的政治逻辑中,“国家供给民主之善能力”最终就转化为以政党为主体的“国家供给民主之善能力”。以政党为主体所形成的“国家供给民主之善能力”,除了上述分析的三大能力之外,还必须加上一个政党自我建设和发展的能力。显然,政党的这种能力,不论是从构建“国家供给民主之善能力”来讲,还是从政党亲自实践人民民主的角度来讲,都是极为关键和重要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在中国的民主实践和发展中,政党的发展及其应有的能力,对中国人民民主发展的进程、成效以及最终的成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与一般国家的民主发展是完全不同的。从人民民主对政党的要求以及“国家供给民主之善能力”对政党的要求来看,政党发展的关键在于实现政党的领导运行的制度化。党的领导,既是人民民主的前提;同时,也是党执政的前提。因而,党的领导的制度化程度,既关系到人民民主,也关系到党的执政与国家运行,从而整体影响国家的民主化进程。     党的领导制度化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党的领导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党的领导权力配置制度化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纵向权力配置要解决党自身领导体系的集中统一,其横向权力配置要解决党的集体领导与民主决策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其二,党的领导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具体涉及三个层面:一是在国家层面,要实现党的权力运行的制度安排与国家制度安排的有机衔接,使党的权力运行既受到党内纪律的约束,也受到国家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约束。二是在政党制度层面,要通过制度建构和规范化运作实现党的领导、多党合作和多方参与政治协商的有机统一。三是在党内政治生活层面,要坚持党内民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与制度规定,尊重党员的基本权利,使党内权力依党章运行,规范操作。其三,党的领导权力监督的制度化。这种监督包含三个维度:一是人民的维度。在这个维度上,最重要的是要将党的群众工作制度化,从而经常性地、制度性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国家的维度。在这个维度上,最重要的是要全面深入地建设法治国家,使宪法和法律能够在党执政的平台上和执政的过程中规范党领导权力的运行。三是党自身的维度。在这个维度上,最重要的是尊重党员权利,运行党内民主,从而使党员、党代表和党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全委会成为制约党的领导行为的核心力量。     很显然,党的领导制度化的根本使命,不是简单地固着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资源,而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党的领导与执政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党的领导成为国家制度有效运作的重要政治基础。与此同时,也借助国家制度的运作和优化,反过来促进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发展。因而,党的领导制度化所带来的效应是双重的,既能提高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水平,也能够促进国家制度化的发展,提高国家自我理性化的能力与水平。          四、基于复合民主实践的人民民主发展          在中国,人民民主的发展,不仅关系到中国的民主化本身,而且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全局,因为,正如中共中央的报告所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14)人民民主源于现代民主的发展,又力图超越现代民主;人民民主既根植于社会主义的追求,又力图支撑起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因而,人民民主在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既要充分尊重民主发展的一般规律,同时也要充分重视人民民主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规定性。相对而言,人们对人民民主的理论和实践的关注更多地是从民主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的,忽视了人民民主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规定性对人民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深刻影响。     人民民主在中国实践的出发点就是人民,即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整体存在的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人民决定国家事务;二是作为人民一员的个体拥有自由权利,在国家领域中实现全面发展。前者解决国家权力的归属;后者解决公民权利的实现。一般民主理论或多或少地蕴含着某些模糊的逻辑,认为解决了公民权利的实现问题,也就解决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了,即权力归属于人民。至于究竟归属到人民中的哪些人手中,就不追问了。其实,权力归于人民手中,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归全体人民所有;二是归少部分人所有。社会主义的原则以及中国国家建设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不能是源于人民而归于部分人之手,而应是源于人民同时也归于人民。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能够归于人民,人民民主的实践必须双向展开:既要从解决公民权利的实现出发整体推进人民民主;同时也要从解决国家权力归属于全体人民出发保障人民民主。这就要求人民民主的实践和发展,在最大限度地创造个体的独立、自主和全面发展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维系人民的整体性存在,即人民的团结与统一,从而保障国家权力能够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而不会被部分人掌握。可见,巩固和发展人民的整体性存在,是人民民主发展的前提与使命。这是一般民主不需要考虑、也不会去考虑的问题。     现代民主一定与现代化相伴而生。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长必然深刻影响个人、社会与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使现代化的发展必然趋向于个体的自主发展、社会的多元分化和国家的一体化建构的三维联动。这三维联动既是现代民主发展的动力资源,也是现代民主发展的规范力量。人民民主是在中国现代化成长的过程中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无论如何也离不开现代民主的范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转型和发展已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中国的民主化已步入符合民主化发展规律的轨道,并得到充分发展。这决定了在推进人民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巩固和发展人民的整体性存在也必然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和民主的结果。只不过这个过程和结果,不是社会个体民主实践及其所形成的整体效应,而是社会个体、社会各方力量、中国共产党与国家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作为核心力量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结果。     中国共产党要在自身与社会个体、社会各方力量以及国家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巩固和发展人民的整体性存在,实践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从人民民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出发,处理好人民民主与社会个体、人民民主与社会各方力量、人民民主与国家以及人民民主与政党的关系,从而形成人民民主发展的基本战略和行动原则。关于人民民主与政党的关系,上节已经作过分析,这里主要分析其他三方面的关系。     第一,人民民主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作为整体存在的人民是由个体构成的。在法律和经济上具有独立与自主地位的个体要能够聚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关键是能够在这个有机整体中获得自由、平等与发展。这三者是社会个体渴望的永恒的、无止境的资源,同时,也是政党和国家要不断供给和平衡的公共产品。显然,这种供求关系只能平衡于相对的满足,不可能创造绝对的满足。相对满足既体现为最大限度的供给,同时也体现为最大限度地平衡自由、平等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不论是供给还是平衡,其基点显然都建立在保障人的自由发展之上,而人的自由发展之本在于生命无忧、发展无限。生命无忧,关系到生存与生活;发展无限,关系到选择与创造。显然,从这个基点出发的自由,不是为抽象的自由而自由,而是为了实现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自由,因而,必然要将个体自由与社会平等和人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考虑和把握。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实践为供给和平衡自由、平等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但在当今中国发展的条件下,为了巩固和发展人民的整体性存在,中国共产党还必须在已有的基础上,紧紧地抓住自由、平等与发展三者关系中的关键点,这就是平等,具体来说,就是公平与正义。人的存在是社会存在,其自由发展是在社会中实现的,所以,公平与正义是自由的前提和保障。发展是人们实现其权利的基础,但发展的背后一旦失去了对公平与自由的追求,就完全可能成为公平与正义的破坏力量,进而威胁人的自由发展。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人民共享的发展原则,(15)对人民民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必须坚持,并在实践中转化为政策、制度与信念。     第二,人民民主与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关系。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多阶级联合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中国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以及社会利益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多样化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样的社会现实决定了中国共产党要巩固和发展人民的整体性存在,就必须团结社会的各方面力量。这种团结是有机的团结,既存在于社会生活层面,也存在于政治生活层面。在社会生活层面,它体现为社会个体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和睦与和谐。在政治生活层面,它体现为各权力主体的共存与合作。这两个层面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交叉的,能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有能力、有条件去创造这种团结,中国共产党也正是凭借这种团结创造了革命和建设的奇迹。今天,在推进人民民主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更应该巩固和发展这种团结。为此,中国共产党应该在三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通过党的群众工作路线,进一步全面地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任何政党都不可能在脱离人民的状况下创造人民的团结。在新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应该发扬传统,并创造性地活用党的群众工作路线,从而在更加自主、更加多样、更加开放的社会中,创造更加紧密与融洽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增强人民对党的信任与认同,提高党团结和凝聚人民的能力与水平。其次,通过党的统一战线及其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建立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治大联合和大团结。这其中涉及到党派之间、民族之间、人民团体之间、社会各界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联合与团结。这种团结的政治基础是统一战线,制度基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因而它的内在机制是民主,它的使命就是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后,通过协商创造人民内部的民主与团结,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协商来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决定与管理,使党和政府的公共政策及其执行能够充分尊重和满足人民的意愿;其二,通过协商来协调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人民的团结和全社会的稳定。     第三,人民民主与国家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是人们生存、生活和生产所依赖的最基本共同体,同时,也是人民实践民主的最基本舞台。因而,国家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发展,也关系到民主的实践和发展。前面的分析表明,在现代化过程中,国家建设离不开民主的发展,与此同时,民主的成长也离不开国家的作用。因而,“国家供给民主之善的能力”,不论对民主发展来说,还是对国家建设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从巩固和发展人民的整体性存在角度讲,这种能力的出发点在于国家能否将民主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创造相互促进和相互转化的积极互动关系。中国的发展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以十分积极而现实的态度来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既强调民主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重要性,也强调民主发展的渐进性和民主实践的有效性。由此形成的人民民主发展战略是:努力从人民民主发展中寻求国家建设的政治资源,同时努力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发展中创造民主成长的现实基础。在这种战略中,民主与发展既互为目的,又互为手段。国家一旦有了比较强的供给民主之善能力,也就比较好地具备了在民主化过程中协调和平衡社会多元化分化与国家一体化建构之间关系的能力。在容纳分化、协调多元的前提下,国家一体化建构的途径就是制度化建设以及由此形成的整合。在这种一体化建构下,作为公民存在于国家之中的每个个人,就能有效地被国家制度所整合并形成相应的国家认同。这种具有民主化、制度化基础的整合和认同,正是中国共产党得以借助国家建设和发展来巩固和发展人民整体性存在的重要基础与保障。     概括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基于复合民主实践的人民民主发展必须遵循四个基本战略和行动原则:一是给每个人以公平与正义;二是给社会以和谐与团结;三是给国家以民主与发展;四是给政党以亲民和制度化。          五、结论          民主的发展,不仅需要人民对民主的追求和实践,而且需要国家在回应民主过程中所形成的发展与完善。所以,人们固然可以在普遍意义上形成民主追求,但在民主发展的战略建构和行动安排上,则要充分考虑民主建设在具体国家的内涵及其发展的内在逻辑。中国从传统迈向现代有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逻辑,所以,中国民主的建设与发展战略,不完全是基于民主发展的一般模式来设计的,而是充分结合了中国发展的社会性质、发展逻辑和目标取向,从而在人民、政党与国家的有机互动基础上形成了以人民民主建设与发展为主体的民主化发展战略。     理论与实践表明,民主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国家对民主发展的积极响应和有效推动。因而,积极的民主建设与发展战略,往往将民主发展与国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在中国人民民主的实践与发展中,这种结合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在其中的领导作用。党的领导,一方面保证了国家权力掌握在作为整体而存在的人民手中,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得以实践的复合主体的形成,即人民与其作为其核心力量的政党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通过执政实践,使国家建设既能有效回应和吸纳民主发展,又能为民主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与保障。因而,中国的人民民主建设与发展,不仅需要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发展,而且需要政党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使中国全面迈上现代化发展道路,并积极参与全球化进程。基于这样的发展格局与时代条件,在中国人民民主建设和发展所形成的人民、政党与国家三者互动的政治逻辑中,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对中国人民民主发展就更加具有全局性价值和决定性意义。党的建设促进人民民主发展,人民民主发展全面带动国家建设,这是中国民主发展与国家建设有机统一的逻辑所在。          注释:     ①③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81、28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4页。     ④查尔斯·蒂利著,魏洪钟译:《民主》,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第12页。     ⑤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3页。     ⑥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77-1478页。     ⑦中国传统社会的阶级分化与西方社会完全不同。在梁漱溟先生看来,中国传统社会没有“集中而不免固定”的阶级划分,其分化主要体现为“职业分途”,即士农工商(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梁漱溟全集》第三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9-157页)。钱穆先生则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平铺散漫,无组织,无力量的社会”,“既无世袭贵族,又无工商大资本大企业出现,全社会比较能往平等之路前进”(钱穆:《国史新论》,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32页)。这样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帝国体系解体之后,中国缺乏一个能够完全担当起社会转型使命的阶级力量。     ⑧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61页。     ⑨《孙中山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74—483页。     ⑩罗伯特·达尔著,曹海军、佟德志译:《民主及其批评者》,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页。     (11)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260页。     (12)林尚立:《复合民主:人民民主的实践形态》,载陈明明主编:《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41页。     (13)西摩·马丁·利普塞特、宋庆仁、约翰·查尔斯·托里斯:《对民主政治的社会条件的比较分析》,参见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72-110页。     (1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     (1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         进入专题: 人民 政党 国家 人民民主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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