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之元

贺卫方 | [转载]京渝蓉三地学者:说不尽的“重庆模式”

原文地址: 京渝蓉三地学者:说不尽的“重庆模式” 作者: 新新老师 京渝蓉三地学者:说不尽的“重庆模式”       易淼 肖斌 (整理)        2011年6月12号,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会议室,来自北京、重庆与成都的学者,以“重庆模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题,进行了坦诚的交流。   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有:崔之元(清华大学)、苏伟(重庆市委党校)、赵磊(西南财经大学)、王贵明(西南政法大学)、邓斌(西南政法大学)、崔平(西南政法大学)、何跃(重庆大学)、吴怀连(重咨集团)、辛华(江津区委宣传部)、余显礼(第三军医大学)、郭春甫(西南政法大学)、黄斌(重庆大学)、刘荣军(西南大学)、胡刘(西南大学)、陈剑(重庆市委党校)、陈钢(重庆师范大学)、祝玉峰(重庆师范大学)、欧阳周财(中钢集团)、肖军(第三军医大学)、王力钢(第三军医大学)、彭健(重庆渝北党校)、曾凡跃(西南政法大学)、钟枢(西南政法大学)、文学平(西南政法大学)、宋玉波(西南政法大学)、靳松(西南政法大学)。   参加会议的还有:西南财经大学博士李节、黄莉伟、易淼、肖斌等,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李涛、吴臻、林地明、杨艳、李依霖、庄丽、陈曙光、石儒标、胡东梅、高培茂、范能能、庞婧等。会议由王贵明教授主持。       ● 王贵明:   首先,我们请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院长邓斌教授致辞。   ● 邓 斌:   首先,我向各位专家表示欢迎,欢迎你们来西政渝北校区进行交流探讨。我们是一所政法大学,虽然看到“政法”我们会想到法律,但是“法”之前还有政治。这涉及到我们的人才培养,比如李庄案之后,我们就要求学生“又红又专”,也就是业务上要拿得准,政治上要靠得住。所以,政治方面的培养得到了学校的高度重视,相关任务落在了我们所在的这个学院。目前我们这个学院有四个学科,有十个二级学科点。   其次,我想再次做个邀请,今年是建党九十周年,今后怎么走,很多地方都做出了探索。重庆模式在大力地推行,所以我们现在正在筹备一个论坛,叫“中国社会主义与重庆经验”的研讨会,由我们学校和市委党校共同主办。这个活动初步定在十月底,或者十一月初。这个事情不仅仅是两个学校的事情,也不仅仅是重庆的事。所以我们发出邀请,希望在座的学者们,帮我们做好这次活动的宣传,能够把相关的学术界的朋友邀请过来。再次感谢大家能够参加今天的会议,现在我们把时间留给在座的学者们。   ● 王贵明:   下面,我们请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崔平教授致辞。   ● 崔 平:   首先,我代表我们学院马克思主义学科对到会的各位专家和同学们表示热烈欢迎。近年来,我们重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具有开拓性的实践活动,取得了举国瞩目的成绩,引起了全国各个省市的关注,以及中央重要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今天召开了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重庆经验”的研讨会。在我心中,这次研讨会的意义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反思、总结、宣传。反思我们重庆的实践活动,总结重庆的实践经验,宣传我们的重庆模式。   我认为,实践应该是火红色的,我们的反思应该是海蓝色的。一个代表火热,一个代表冷静。只有火热的实践和冷静的理论思考相结合,才能保证我们的重庆模式有好的发展势头。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马克思主义学科积极支持和参与这次活动。最近我家的一盆栀子花盛开了,沁人心脾,我也祝愿这次会议能够圆满成功,像这盆栀子花一样,飘香重庆远播海内!   ● 王贵明:   苏伟教授是研究重庆模式的专家,下面我们请重庆市委党校苏伟教授发言。   ● 苏 伟:   我抛砖引玉,谈谈重庆民生导向的发展之路。大家知道,明年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概念提出来的第30年,而且正好是十八大。中国的这个特色社会主义以及它的具体落实,的确成效非常大,但是问题也真的不少。而最近成为热点,就是国际金融危机使得华盛顿共识破了产。最近西方提出了一个“后华盛顿共识”,企图扭转败局。那么,与华盛顿共识相对应的“北京共识”又成为了热词。   前段时间清华大学100年校庆,第一个活动是胡锦涛来视察,第二个重要活动是举办了一个“百年清华暨中国模式”的论坛。在这个论坛上,一个清华的博士向中国社科院政治研究所所长房宁问了一个问题:“清华大学出了九个政治局常委,你能用政治学来解释一下吗?有没有什么‘基因’之类的?”的确,清华大学的政治敏感性比较高。那么中国模式到底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北京共识”最早是雷默提出,他是崔之元的师弟,但他还没有脱离“华盛顿共识”的西方思维。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我们要考虑中国改革30年以后,理论应该如何完善和推进。   从理论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十七大有一个框框,但是这个体系本身就不是完善的,因为它的“邓论、三论和科论”,还在相互整合。但是科论它自身还没有整合完备,有人整理出了七八条。但是这七八条怎么样用科学发展观统一起来?这个工作还没有做完。狭义的科学发展观是四大要素、四大原则,而广义的科学发展观是七八条战略思想。十八大会形成一个完备的科学发展观,这个科学发展观还要和邓论、三论再次进行综合,形成一个阶段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且和毛泽东思想形成两大体系。   这从思想体系来讲,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体系,这是成立的。但是这就引起强烈的反应,比如在邮电大学召开的历史唯物主义年会,我没有参加,前两届就出现了对这个问题的声讨。今年我听说还是这个情形。我觉得这个问题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称谓上,如果我们将这个体系就以邓、江、胡来命名,那么这个争议就没有了。这是个名称的问题,所以哲学上的“名实”问题,是可以发挥一下的。但我觉得这不是主要的问题,我觉得主要的问题是理论总要对实践进行指导,在十八大时,理论会有一个发展。   其实在十八大召开之前,各地方都在纷纷探讨,改革30年以后,都有新招,比如广东及广东模式。汪洋去了广东以后,推进产业升级,向后工业化迈进,他在广东率先对地厅级搞党内民主。我们重庆也在改革我们的考核体系,可能是受到了广东的影响。这两项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很大一步,尤其是重庆的改革。我请大家关注一下,重庆这次考核政绩打分,官员之间其实都差不多,而关键的是随机抽老百姓来进行评价,就是问老百姓对官员的看法,这个实际上占的权重是非常大的。这次就搞了六个先进区县。   中国的民主道路怎么走呢?上个月我到中山大学,它的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请了港澳台等一些专家。其中台湾来了个专家,是“总统府”“顾问”,他就大力批判选举民主,我感到比较吃惊。他的观点认为,选举民主不适合中华民族,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后来我在想,除了选举民主,我们怎么来表达民意呢?民主不在于选举还是其他的形式,而在于执政党是不是有民意基础。也就是党民能否达到一致,而这种一致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感觉重庆的这种形式是新型民主的萌芽。如果广东进入了后工业化,而它的这种民主形式似乎更为先进。所以中山大学的肖斌发了一篇文章,他认为重庆模式的近期效应要比广东模式要强,但远期效应要弱。他的理由主要是认为重庆模式依靠的是强政府,而广东主要是靠市场经济推动。他这样的观点好像是认为强政府推动后面一定是个弱市场,而重庆的特点恰恰是一个“双强”甚至是一个“三强”,一个强政府和一个强市场是同时存在的。   另一个观点就是萧功秦的,他主张公民社会,他认为中国是强政府弱社会,所以他对重庆模式有疑虑。我也和他探讨过,我说为什么一定是弱政府才会有公民社会呢?其实,重庆好像在做的是,强政府、强市场和强社会,强政府和强市场就可以表现在重庆的七大要素市场建设上。还有金融方面,以前我们认为金融中心在成都,那重庆是否也能弄一个呢?这也不是不可能的。所以,说重庆市强政府弱市场是肯定站不住脚的。还有,我们说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是矛盾的,而重庆在做的,是创造一种双进。这个是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又一个特征呢?当然,其他地区如天津也是做得很好的,比如滨海新区短短几年,工业生产总值超过了浦东!它可能也有自己的模式。举这些例子是想说明,各地区可能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模式,百花齐放,它们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起到影响。   重庆提出了以民生为导向的发展路子,我觉得有几点值得关注,一个是民生导向是什么意思?我记得薄熙来提出一个观点:以社会主义的方式来组织生产。与此对应,他公开批评了“不择手段去发展”。如果以社会主义的方式来生产,是决不允许假冒伪造,以及这么严重的经济秩序混乱。这种经济秩序混乱的治理,我们谈了很多年,其实,这不是什么市场监管不严,或者什么伦理道德水平不高,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问题。有人说,这种秩序混乱,发达国家都有,台湾也在闹塑化剂。那言下之意就是推断出,中国也是一样的,要经过这个阶段,后来就会自然而然消失了。现在看来,重庆的认识是超越了这种认识的,提出了要从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的原则区别上来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想起了现在重庆正在像打黑一样在打击那些“流氓经济”。   所以,不问姓资姓社,那么什么食品安全以及其他问题,所作出的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的。毛主席的文稿是原汁原味的,它上面有这样的意思表达,就是中国走资本主义,也可以发展,但会让老百姓受到更多的苦,道路更曲折。看当前,也是一样,你搞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也可以发展,而社会却要遭受一些苦难。就像马克思说的,喝的是美酒,却不人道,因为酒杯是人的头盖骨做的。   再一个问题是“民生动力论”,这也是重庆模式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而它怎么和社会矛盾是动力,改革开放是动力等等联系起来,我看薄熙来有一些论证,他是从投资、出口和消费的经济增长三驾马车来分析的。其意思就是消费这匹马不够大,所以要做大。当然,在这里可以请教赵磊教授,我也看了一点相关的书,其中有一个观点,说投资、出口和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是中国人开的天大玩笑。这个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如果把全球看成一个经济体,就没有进出口,那又怎么拉动呢?   我觉得拉动经济的应该是科技进步等等,好像投资、出口和消费是不是GDP形成以后装的三口箱子?我觉得按马克思的理解,生产力主体是人,人有两重属性,一重是生产者,改革解放了生产者,这是动力。但是人民群众又是消费者,而我们的消费又被我们不合理的生产关系尤其是分配关系消费关系所束缚了。那么,重庆模式是不是对这种束缚的解放呢,如果这个成立的话,那么民生动力论和改革动力论似乎能到达一致,而且会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还可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解放作为生产者的人;第二阶段是解放作为消费者的人。这一解放对人民群众的意义可能更大。   最后一点,是缩小三大差别创造历史的观点。这好像是和邓小平理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形成了一个上限和下限。邓小平讲过,不争论,先发展再说。所以污染一点环境,浪费一点资源都是硬道理,因为那时候是为了脱贫啊。而三个代表,第一个代表就是说,不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就不是硬道理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才是硬道理。而后来,比如先进生产力在沿海,在城市,那么区域间的矛盾会引起社会不稳定。所以,就有了科学发展观来统筹区域。但是,它还是讲的发展。发展为了什么呢?发展以后的阶段是什么阶段?我觉得,重庆正在进行着这个阶段。但重庆是毕其功于一役,把发展阶段和发展以后的阶段合在一起,在发展的同时缩小差异。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 王贵明:   下面,我们请西南财经大学赵磊教授发言。   ● 赵 磊:   感谢重庆的东道主给我这个发言机会。关于重庆模式,我们成都的学者先后座谈了三次。我简要地介绍一下座谈的背景:第一次座谈,出于对“定性”的关注,我提出了“重庆模式还能走多远”的命题,大家讨论了重庆模式发展的几种可能。第二次座谈,从“基础”、“性质”和“灵魂”三个角度,我提出了“不要低估重庆模式”这个命题,力求更准确地把握重庆模式。第三次座谈,围绕“民生”问题,我们讨论了重庆模式的“当务之急”,希望从建设性的层面来给力重庆模式。   如果说,前两次讨论都集中在重庆模式如何“定性”这样的理论问题上,那么,第三次讨论就开始关注重庆模式的实践问题了。   讨论主题的变化过程,从最初的“走多远”,到“不可低估”,再到关注现实层面的“当务之急”,有人认为我们对重庆模式的认识,越来越现象,越来越感性。其实,我们的这几次讨论,并不是一个“越来越现象”、“越来越感性”的过程,相反,是一个“越来越本质”,“越来越理性”的过程。正是居于理性的思考,最近我们又发起了一个倡议:向重庆模式学习!   今天会议的主题是“重庆模式与特色理论”,围绕这个主题,我谈一下“力挺重庆模式的三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重庆模式捍卫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   马克思主义是不是真理,当然要在实践中去检验。但是,实践已经证明,而且还会证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是科学的,是必须坚持的。这个立场,不是少数精英的立场,而是以“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立场;这个方法,不是历史唯心主义,而是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为基本逻辑的历史唯物主义。   遗憾的是,今天有些人的所谓“发展马克思主义”,不过是以发展为名,行阉割之实,抛弃之实。我不知道各位教授在公开场合,能不能理直气壮地捍卫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坦率地说,我在公开场合宣讲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的时候,阻力很大,压力很大!所以,如何“坚持与捍卫”,这个问题在今天尤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重庆模式是否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人们的看法可能有分歧,我不打算在这里过多讨论。我只说一点:“唱红打黑”、“三进三同”、“红色卫视”等等,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和方法的体现。   左和右都有人质疑重庆模式的做法,我倒要问一下:放任贪官污吏作威作福,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为“天上人间”保驾护航,鼓吹“精英至上”的“民主”,倡导“笑贫不笑娼”的价值观,寡廉鲜耻地嘲笑劳动,肆无忌惮地讴歌无耻——这些货色坚持和捍卫的,又是哪家的立场和方法呢?    在这物欲横流的喧嚣世界,薄熙来书记说,要理直气壮地讲“为人民服务”,理直气壮地“唱红打黑”;刚才听苏伟教授介绍,薄熙来还说“要以社会主义的方式来组织生产”——这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和方法,又是什么呢?   最近,薄书记在与重庆区县党政负责人座谈时,有一句话很值得我们深思,他说:干部的考核、选拔机制,“今后还要进一步充实、完善考核指标,将理想信念、社会正气等也纳入考核范围,不能只看GDP。”   把“理想信念、社会正气等也纳入考核范围”,我估计有人一定会跳将出来,说“虚得很”、“假得很”。在他们看来,只有金银别墅,香车美女才“实得很”、“真的很”。可是我说,把理想信念和社会正气纳入考核范围,不仅“好得很”,而且抓到了要害!   现在学术界也在热中于讨论怎样完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什么“可持续力指标”、“生态环境指标”、“就业指标”、“收入分配指标”、“社会稳定指标”、“通胀指标”等等,还有权重计算,量化分析,其实,很多就是在做数字游戏,在扯淡。虽然这些指标也强调不要只看“鸡的屁”,但就是抓不到点子上,就是不能落实。为什么呢?   别看这些考核指标有华丽的“学术”包装,可是,与“理想信念和社会正气”相比,境界差别高下立见! 如果没有“理想信念和社会正气”的指标,没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视野,你的那些考核指标再“科学”,最终也落不到实处,只能是做秀。   对于共产党的干部来说,“理想信念和社会正气”之所以是“必须的”,就在于它关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用薄熙来的话说,“直接影响到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党是否真正认同,也直接关乎各级党组织在中国大地上能否站稳脚跟。”   所以,薄熙来要反复强调理想信念,他说:“现在我们那么多党员干部,到底都在想什么,信仰什么?我们的下一代将要追求什么?值得高度重视。”   第二个理由,重庆模式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探索。   从毛泽东开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说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不会有分歧;说特色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民间有分歧,不过官方定了性。那么,重庆模式姓不姓“马”呢?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呢?实践正在检验。   重庆模式是“经验”,还是“现象”,有没有资格称“模式”?有争议。但不论怎么定义它,我认为,重庆模式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种努力和探索。何以见得?   我们都说,不要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要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主流给出的证明是:否则,我们怎么能大胆解放思想,怎么会有改革开放呢?“不要教条化”成了“中国化”的基本标准,很好!我举双手赞成。但是,“不要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这个逻辑,也必然包含着“不要把特色理论教条化”的命题。也就是说,特色理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此不需要发展了。不论是三个代表,还是科学发展观,不都是对特色理论的补充和发展吗?   不论道路有多么曲折,历史总是要螺旋式上升发展的。于是我们看到这样一个辨证过程:不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结果,产生了毛泽东思想;不把毛泽东思想教条化的结果,产生了特色理论;不把特色理论教条化的结果,产生了重庆模式。如果说,特色理论是80年代以来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那么,重庆模式为什么就不是20世纪初期以来,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呢?   第三个理由,重庆模式是“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的进军号角。   马克思主义是开放的、发展的,这种发展是通过一代一代的马克思主义者来完成的。所以毛泽东说:“世界是你们的”,“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就是说,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重任和希望寄托在年轻人的身上,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要“从娃娃抓起”。每一代马克思主义者,都非常重视马克思主义的宣传与教育,非常重视把马克思主义灌输到青年人当中去。   有人质疑说,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思想教育”是“左”的产物,是“空洞”的说教,对青年人没有吸引力。现在还搞那套宣传教育,不合时宜。这种质疑好象很“务实”,其实要么糊涂,要么别有用心。质疑者若是老师,是“误人子弟”;若是中共党员,是自废武功。   过去的思想教育确实存在简单化和教条化的问题,但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马克思主义对青年人没有吸引力,而是在于:(1)我们究竟是怎样运用马克思主义,来客观把握现实的发展和变化的?(2)那些指责马克思主义是“说教”的人,用心究竟何在?答案不言自明。   不要轻视宣传舆论的作用,潜移默化、点滴渗透的“涓滴效应”,就来自于日常的“说教”。重庆模式正在证明马克思主义的宣传教育是多么的重要,用薄熙来的话说:“我们党成立之初,没有任何资本,更没钱‘发奖金’,但有先进的思想,就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变强。”   一个典型的例子:现在“唱红”正在中国大地响起,正气正在上升,这难道不是“说教”的结果吗?有人讥讽这是搞“形式”,“走过场”。我说,可别小看了“形式”和“过场”,法学界的精英——比如那个贺卫方不是嚷嚷着要“程序正义”吗?这种嚷嚷还被赋予了一个很学术,也很恰当的名称:“法律形式主义”。这些人如此看重“形式”和“过场”,说明什么呢?   同样的道理,如果连“形式”和“过场”的理想信念,马克思主义者都噤若寒蝉,那还侈谈什么“实质上”、“内容上”的理想信念呢?当然,如何更好地、更有效地吸引和凝聚更多的年轻人,在形式和内容上,重庆模式都有很大的努力空间——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 王贵明:   赵磊教授的发言很精彩。我们在座的各位老师都是搞马克思主义的,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课程的教学中,真的,大家现在都感到很艰难。我们有一门课叫《毛泽东思想与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门课目前是最难讲的,而对于这些专业课老师也是最麻烦的。原因很多,其中很可能是与我们社会目前的偏好有关。这个课的课时多,但效果不好。所以,赵教授的发言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现在,像赵教授这样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已经很少了。   下面,我们请重庆大学行政与贸易学院副院长何跃教授发言。   ● 何 跃:   这次来参加这个会议,我有几个背景:第一,黄奇帆市长是我们学院的客座教授,他在和我们交流时,希望我们能够为重庆的一些创新活动作出贡献;第二,四月份我在美国参加了一个会议,见到了国内外很多知名学者,在会议上我很感慨的一件事是,因为我是会上唯一的重庆人,所以每个参会者见到我后,都会问,重庆到底发生了什么?特别对重庆红色卫视以及唱红歌,都是一片质疑之声。这件事促使我对重庆的变化作出一些思考。第三个背景,是我最近在申报一个课题,叫“重庆模式——自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我是希望通过用自然科学的一些新理论,来解释社会现实中新形势。所以,我尝试用自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观来评价重庆模式。   我们梳理了这样几个模式:第一,英美模式,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依托,强调企业自主经营,推崇利润至上的目标。这个模式最大优点是发挥了市场经济的固有优势,调动了积极性。第二,莱茵模式,也就是欧洲大陆模式。它是以社会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根据形势的变化对经济进行不断地调整,经历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发展阶段,这个模式一方面推崇私有经济,调动了经济积极性;另一方面用高税收和高福利来调整因为市场竞争所造成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我个人觉得,这个模式对中国的发展是有启发意义的。第三,东亚模式,它创造经济优先原则,实施外向经济发展战略,实行国家管理和干预,高投资的增长刺激等等。第四,拉美模式,它曾经与“华盛顿共识”有紧密联系,不过现在也有国家主义的形成。中国改革开发30年,也形成了一些模式,比如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广东模式等。   从国家的层面看,国家给予了重庆一些重要的支持,比如“314指示”、09年的国务院3号文件等。重庆也作出了一些很重要的措施,比如08年的“五个重庆”的提出,“三进三同”、“大下访”等等。我对重庆模式的看法有这样两点:第一,经济发展是一个典型的自组织过程,所以,重庆模式要以自身为主,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比如唱红歌,别人觉得左,于是我跟他讲,这个是符合重庆实际的,因为重庆有唱红歌的传统。重庆大学的“红五月”活动,是举行了很多年的。而且,人民自身的创造活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组织过程的根本动力。所以,有效地保证人民自身的创造活动,对经济社会自身发展有重要意义。此外,满足人们群众的正当需求,是自组织发展的根本目的。第二,经济社会的民生导向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组织导向。所以,重庆的自组织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切政策,都是以民生为导向的。第三,重庆模式,就是自组织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体现。   ● 王贵明:   下面,我们请重庆咨询集团吴怀连副总裁发言。   ● 吴怀连:   我受前面几位教授精彩发言的启发,在这里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其实,就像何院长说的,全世界这么多模式,那么重庆弄个模式有何不可呢?我想说,随着研究的深入,重庆模式或者重庆经验一定会给其他与重庆相类似的地区以启示和借鉴。由于时间关系,我具体想谈一谈国企的问题。   重庆经济中,国企占有怎样的位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位置?在重庆,自从薄书记和黄市长主政以后,重庆的国企有了快速发展,引起的理论界的讨论,比如“国进民退”等。经济学界总希望国退民进,觉得国企进了,市场经济就搞不成了,说“这不是倒退吗”?我说几个观点:   第一,重庆的国企发展,不是政府有意为之,是被动的,就是没办法,只有搞国有企业。民营经济不愿干的,国企担当了任务,比如路桥、烂尾楼的运作等,国企只有硬着头皮做。   第二,我们的国有经济到底怎么样?我觉得是又好又不好。好是在于修了几十座大桥,几千公里路,高速公路就有 两千公里 了,马上还要修一千多公里。不好的地方在于,负债累累,平均负债达到60%。包袱有点重。不过现实是,很多事情国企不得不干。所以国资委讲,我们现在的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是一个互补经济。重庆国有经济的奥秘在于,我们在很早的时期,就将国有土地储备了不少。多少呢?数据可能不准确,大概有50多万亩。那么按照现在土地的升值,就有一个盈利空间。   国有企业之所以能高速发展,之所以能开展民生工程,都是因为有这样的背景。在其他地方,这部分土地的升值,基本是让民营企业获取了。这样,重庆方面能够让重庆的国企在一些民生建设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国企肯定存在有问题,不过相较它的作用,问题只是很小部分。我认为,随着以后的发展,比如上市、重组,这些问题都会在以后自然得到解决。   我有一本书准备出版,其中对国企提到这样的观点:我们知道,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三大主体是长期共存的,而我觉得以后在重庆,国有经济的比重会将会上升。另外,我认为会出现新国有经济主导的市场。这个概念不一定正确,但这是我的体会。新国有经济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在市场经济中生存的国有经济。国有经济非常重要,因为它正在经济的关键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谢谢大家!   ● 王贵明:   下面,我们请重庆江津区委宣传部辛华部长发言。    ● 辛 华:   今天的座谈会我感受到的,是重庆经验的生动体现。我下车就有同学来领我,我感到非常的亲切。来到会场后,感觉氛围也很好,身边的老师很热情,还听到了高水平的讲解。我个人读了苏教授的书,也看了他在电视上的一些讲解,他的很多观点我感同身受,体现了一种重庆的“精气神”。重庆的文化充满了生机也很有活力,这是我从基层来的一个真实感受。这种“精气神”,我走进会场都感觉到有强烈的气场,我们生活在其中,说大一点,就是我们的文化氛围。重庆市委搞了一届专题会专门讲“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这在全国其他各地是很少见的。   我来自有3200平方公里和150万人口的江津。这样一个地方,她的气场,“精气神”,是怎样的表现呢?我们上班实行的是“5+1”,一般是星期六都投进去了,白天工作时间远远超过8个小时。在“精气神”起来之后,我们的目标是三大战略:加快推进区域性中心大城市建设、千亿工业强区、城乡统筹发展。作为千亿工业强区,明年就能达到重庆刚直辖的时候的工业产值,预计在2015年时能达到1500-2000亿。要实现这种目标,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精气神”是少不了的,老百姓也蜂拥而动。   我多次参加薄书记讲话的会议。说实话,我们基层干部很有感慨:一个六十多岁的领导,在省区的领导中很少有像薄书记这样一天十几个小时亲自指导“唱读讲传”,连我们卫视的一些栏目,薄书记也是要亲自修改的。所以我们感觉到,我们的书记在上面有这么强的“精气神”,下面真的不敢怠慢。   我是从上面下去的,这两年搞重庆文化的发展是把很多年欠的帐给补回来了,一年干的活远远超过前面很多年的。拿江津来讲,我个人觉得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原来提到江津,大家都觉得远,不愿去。现在到江津一个小时,有三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还有一些红色资源。根据我们的资源,提出了五大城市名片:楹联文化、滨江文化、古镇文化、名人文化、爱情文化。   前段时间参加重庆研讨会的一个《经济时报》的老总来看陈独秀的故居,之后有些感慨,作了一首小诗赞陈独秀江津旧居。这其实是外界人对重庆文化发展、重庆经验和模式的感受。现在的重庆充满了生机活力,我感觉到我们的未来充满了光明。贵州有一个同志到江津来参加我们中学的“唱读讲传”,他说:你们重庆搞得起来吗?我就跟他说:“唱读讲传”这些活动很符合我们群众的需要。你看这些学生,他们爱唱爱跳,就是符合他们的特点。这位同志参加了我们江津中学七千人由学生自编自演的唱红活动。   我们主城区的老师曾经来江津看,说主城区某些学校搞活动有时候是“搞怪”的娱乐节目,要靠怎么把大家逗笑来取胜。比较一下,我们江津的学生确实充满了“精气神”,效果还不错。那个贵州来的同志还是很感慨,说确实搞得还可以,把这些学生动起来还真的有效。从基层来看,我的个人体会是,“精气神”发展起来对经济的发展是有推动作用的。我的汇报就到这里,谢谢!   ● 王贵明:   崔之元教授的发言,是这次讨论会的重量级。下面请崔教授发言。   ● 崔之元:   很高兴上午有机会来跟大家学习。我是在清华大学教书,但是去年五月份开始到我们重庆国资委挂职锻炼,所以来了重庆已经一年多了。虽然一直对重庆比较关心,但是和在重庆工作生活这么多年的在座各位相比,我不敢谈什么经验,我觉得有种班门弄斧的感觉。这一年多的时间内,我觉得自己对很多问题的了解还是很肤浅的。来之前苏老师让我报个题目,我就报了个最近写的关于李庄案撤诉的文章,这个争议比较大。特别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校友贺卫方教授是有很多批评的。另外中国法学界著名的学者,比如说两任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陈光中,都是李庄顾问团的成员。顺便说一句,李庄昨天已经出狱回到北京家中了。   前一段时间我也初步的把重庆经验概括成四个方面,但是对最近李庄案的思考,使我给它加上了第五个方面,是关于法律和政治的关系的。我先简单说一下我个人对重庆经验四个方面的理解,然后重点谈一下如何从学术上分析李庄案撤诉。   刚才在那边我听吴总讲到的关于“国资增值和藏富于民并进”,既不是“国退民进”也不是“国进民退”而是“国民共进”。我觉得有个比较重要的例子,是国务院前副总理曾培炎去年出版了“西部大开发决策回顾”一书。他说:“西部大开发中,国家陆续出台了一批推动国内外社会资金流向西部的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最具含金量。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而当时全国的企业所得税率是33%。我觉得有意思的是这个15%的税策,就我的初步了解,在重庆是执行的最彻底和最广泛的。   举个例子,重庆乡村基快餐连锁公司,于北京时间 2010年9月28日晚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快餐连锁企业,也是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重庆企业。乡村基的成功固然主要来自李红女士的经营方略,但是,乡村基得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也是它成功的因素之一。初看起来,乡村基似乎不在“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却使乡村基得以享受15%税收优惠政策。该通知中的关键段落是:“促进市级重点工业企业的发展。凡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重点内外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从200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述政策执行中,对不能明确界定为鼓励类的产业,内资工业企业只要经重庆市经委审核确定、外资工业企业只要经重庆市外经贸委审核确定为鼓励类产业的,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可见,重庆的确是“用好用足”了中央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以低税率吸引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来投资。最近,重庆市又请示国务院并获批把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到2020年。   重庆市政府之所以有底气,敢于坚持用低税率吸引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和重庆国有资产的大幅增值有关的:国有资产发挥了“第三财政”的作用,“八大投”等国有企业直接从事修建大学城、大剧院等原属“第一财政”的工作。这恰恰和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的“自由社会主义”不谋而和。他认为,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可以降低政府对税收、国债的过度依赖,提高经济的整体效率。国家如果不能依赖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则只能依赖税收。但税率过高会降低个人和企业工作和创新的积极性。这样,国家不得不依赖发行国债。但国债过高后又会抬高利率,不利于生产性投资。   可以香港为例,来直观说明米德的关于公有资产收益和税收的关系。香港连续数年被国际评级机构评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因为香港税率很低,鼓励人们创业和增加工作努力。但人们往往忘了提及香港之所以能承受低税率同时又能给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是因为香港政府有一大块公有资产——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拍卖收益为政府所有。   将国有资产,税收和国债三者做整体通盘的考虑,通过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来降低税率和减少国债,是米德对“自由社会主义”(很像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理论贡献。“自由社会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不同,它不是依赖高税率来再分配,而是依赖“低税率”和“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来同时实现效率与公平。   重庆经验我理解的第二个方面是,在土地制度上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和地票交易,实现了孙中山先生一直提倡的“涨价归公”。今年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同时也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重庆人纪念孙中山,最容易想到他首次提出三峡工程的宏伟设想,从而使重庆有了直辖市的机缘。但可能不少人已经遗忘,孙中山曾计划以重庆而非广州为革命根据地。这就必须谈到孙中山极为倚重的重庆人—曾任四川省长和广东省长并是“中国国民党改组宣言”起草人的杨沧白。   在重庆旅游名胜“洪崖洞”10楼的茶馆,前可远眺长江和嘉陵江两江交汇的壮丽景色,向后转身则可径直走到以杨沧白命名的沧白路。杨沧白(1881-1942)是重庆辛亥革命的领袖,而四川在全国辛亥革命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正是因为清廷命端方率湖北陆军入川查办保路运动,造成武昌防务的薄弱,才使 1911年10月10日 武昌首义成功。 10月13日 ,端方率军抵达重庆,使重庆主城的起义计划未能实施,但杨沧白发动了主城附近长寿、南川的起义。杨沧白的学生郭沫若后来称他为“四川革命党人的元祖”。   辛亥革命后政局纷乱,袁世凯复辟,孙中山为保卫共和,于1917年在广州召开国民非常会议,组织护法军政府。但他认为,以重庆为中心,联合云南与贵州,是比广州更有利的反击北洋军阀的革命根据地。在1920年杨沧白任四川省长期间,孙中山决定将国会迁往重庆。该年9月16日,非常国会参议院议长林森,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及议员70余人抵达重庆。但因四川军阀刘湘占领合川,直逼重庆,非常国会不得不于 10月14日 离开重庆。   杨沧白任四川省长时,曾邀廖仲恺为财政厅长,蒋介石为警务处长,两人都已赴任上路,但因另一四川军阀熊克武的反对,两人都只好半路折回。廖仲恺出生于美国旧金山,是美国土地改革理论家和实践家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一书最早的中译者。而孙中山多次坦言,他的民生主义中的“涨价归公”思想,直接来源于亨利·乔治的“单一土地税”理论。孙中山对土地“涨价归公”思想的最生动论述如下:   “兄弟最信的是定地价的法。比方地主有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然永绝,这是最简便易行之法。……中国行了社会革命之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这社会的国家,决非他国所能及的”。   在孙中山看来,土地价值上升,是社会集聚效应(特别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结果,因此应返还社会,实现地租社会化。而有了地租社会化,“私人永远不用纳(别的)税”,这就是亨利·乔治的“单一土地税”思想。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在“总地租,公共物品支出和最优城市规模”一文中证明了“亨利·乔治定理”:   “在一个简单的立体经济中,如果经济活动在空间上的集中度是由于纯地区性公共物品,并且人口规模是最优的,那么总地租等于对纯公共物品的支出”,“因为对地租征收一个充公性质的税收不仅是有效率的,而且也是纯公共物品融资所必需的单一税”。   用通俗的话讲,“亨利·乔治定理”就是说,如果土地涨价归公,“私人永远不用纳(别的)税”。这对效率和公平都是有利的。当然,斯蒂格利茨证明“亨利·乔治定理”是有条件的,如“人口规模最优”,中国现实中的城市都不满足。但该定理启发我们看到中国目前“土地财政”的两重性。目前社会舆论对“土地财政”的诟病,多源于对“高土地出让金—高地价—高房价”机制的批评,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们不应忘记,正是由于“土地财政”占到了全国各地方财政收入的50%以上,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才没有进一步加大。因此,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土地财政”的两重性,既防止高地价导致高房价,又防止正常的土地涨价归公收益流失。而重庆这方面做得较好。2003年2月,重庆在土地储备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重庆地产集团”,由市政府注资,建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   黄奇帆市长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说:“有这个拍、挂、招的权力不等于你拥有土地的权利,土地可能是区县下边的街道、社区,也可能是居民在使用。如果有开发商想圈这块地,他可能现在只开发200亩,但是可能拍卖购买了2000亩10年以后才会开发的地,土地就被开发商储备了。如果一个城市,除已建成的用地之外,待建设的用地如果三分之二都到了开发商手里,政府手中就只有很少的土地,然后每年拿出一些土地来拍卖,就被开发商抬得很高的价格。一个城市如果土地价格一高,那么整个房价都会高起来…我们把三年、五年、十年可能要使用的地,从规划、管理上,由市级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把它给储备了。如果政府手中有比较多的土地资源,如果房屋价格卖得很高,就再多供几块地,实际上就把价格给控制下来了。重庆政府在过去5年,始终抱有一个宗旨,就是商品房拍卖的地价,绝不超过当时这块地周围楼面地价的三分之一。所以重庆政府拍地,没有起把房价往前推的这种作用”。   但是,正常的“涨价归公”意义上的“土地财政”重庆也做到了:2002年,黄奇帆发现相同等级地价(征地动迁费,七通一平费和政府出让金),重庆只有成都的50%,就决定每平方米基准地价比成都多10元,因为山城重庆的七通一平费应高于平原成都,当年就将重庆土地财政收益从2001年前的2亿上升到10亿元。   除了“涨价归公”,第二点是土地交易所,重庆是全国唯一拥有地票交易的地方。我个人认为,地票交易的本质是土地发展权的市场。新的物权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也是一种物权,但是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土地发展权这一概念。地票隐含了承认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是独立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要改变土地的用途性质就是使用了土地发展权。在全世界城市规划趋势来说,土地所有者不见得有土地发展权,比如说最简单的一种情况,就是规定修建房屋的高度。   我们在征地当中抱怨对农民的补偿太低了,我个人也赞同这个观点,但是低的本质是什么?我不太赞成媒体流行的观点,只要征地就是剥削农民。比如,征地10块,经过土地交易之后卖了100块,就认为90块都是剥削农民来的。因为,土地增值确实经过七通一平。但是我觉得农民补偿确实低了点是因为,现在给农民补偿的基础是还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三十年所得收入。这无视了农民的一部分土地发展权,农民不见得一辈子都从事农业,比如说,他也可以集中农业生产或者开个小旅馆什么的,也可以把发展的权利卖给商人等。地票隐含的承认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并对其补偿,我觉得这是重庆敢于进行大规模户籍改革的基础和制度保证。   重庆第三方面经验是,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沿海一头在外一头在内的内陆开放高地模式不同,重庆并不是沿海的两头在外模式。因为,简单加工的两头在外模式对我们扩大内需并不利,但如果一头在外,我们拥有生产基地对整个经济的带动就要大得多。黄市长正在美国和拉丁美洲等一些国家宣传和推广重庆的云端计划,就是要把重庆打造成全国的云计算结算中心,其最大的特色是离岸云计算中心,有13条海底光缆直通重庆。各国大公司需要结算的可以直接离岸在重庆结算。比如说,中经数据中心已经正式在两江新区中心选定了厂房。   第四方面的经验,我概括为通过“三进三同”重建党群关系。最近我在美国芝加哥大学留学时的“学弟”雷默来重庆。他现在是基辛格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帮助已经88岁高龄的基辛格博士经营业务。但他在中国更为人知的原因,是他发明了“北京共识”一词。他认为“北京共识”是和“华盛顿共识”不同的发展模式,有三个构成要素是“改革创新”,“注重公平”和“非对称国防战略”。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他是美国唯一获得转播权的NBC电视台的解说兼评论员。   在重庆见到雷默格外亲切。因为芝加哥在美国西部开发中的桥头堡作用,美国媒体常把重庆比喻为“长江上游的芝加哥”。芝加哥市市长刚刚来访重庆。位于重庆解放碑的农畜产品交易所的生猪远期交易和芝加哥的活牛期货交易,是目前世界上仅有的两个牲畜活体远期市场。在重庆的短短一天半中,雷默拜访了有关市领导和重庆金融界的实干家,参观了“民心佳园”公租房,“三峡博物馆”和刚建成的“中国民主党派陈列馆”。但一度使我略感惊奇的是,重庆令他最感兴趣的是政府干部的“三进三同”,他多次对我表示,下次再来重庆时,一定也要参加到农民家中的“同吃,同住,同劳动”。   我说一度“略感惊奇”,是因为我早已了解他和相当多的西方政界学界人士不同:他极为真诚地想了解中国人的所为所想,而不是根据西方主流意识形态“想当然”,虽然这并不意味着他的价值观与我们相同。其实,他的这种态度也不仅仅是对中国的,在他的已被译成中文的新书《不可思议的世界》第8章中,他详细描述了“黎巴嫩真主党的管理秘诀”:以色列每炸毁黎巴嫩南部一座民宅,真主党就帮助老百姓盖一座新的。正是通过帮助老百姓盖房,修马桶,重建被炸的学校,黎巴嫩真主党和人民水乳交融,能够在以色列的打击下生存发展。我问他,“到真主党人中去不是很危险吗”?他说,多年前在黎巴嫩当记者时认识了值得信任的真主党人朋友。听到他的回答,我对他想参加“三进三同”的热情的惊奇豁然消逝了。我答应他,下次带他去重庆合川参加“三进三同”。   提到合川,是因为我上周刚好去合川调研,了解到今年春节刚过后合川干部集中两周时间开展“三进三同”春季行动。他们的做法是:全体区级领导率30个镇街工作队,3531名干部组成387个工作组,同时成立整修农村公路、解决饮水困难、帮助就业、村(居)务公开、医疗卫生免费体检、强化基层组织建设6个专项工作组。曾任中共西藏日喀则市委书记的现任合川区委书记王作安的“三进三同”体会是极为生动的排比句:“真下去,老百姓真欢迎。真下去,真管用。真下去,真受教育”。   为了使雷默更好理解“三进三同”,我在送他去机场的路上试图用1938年死在法西斯狱中的意大利共产党领袖葛兰西的理论加以阐释。葛兰西在“狱中笔记”中提出一个重大问题:为什么作为文艺复兴发源地的意大利,在政治发展上却远远落后于英国、法国和西班牙?以致意大利独立民族国家建立很晚(拿波里长期是西班牙殖民地)?他的部分答案是:文艺复兴尽管辉煌,但局限于上层精英,而宗教改革才是深入普通人民的“民族-大众”意志。葛兰西认为,意大利共产党应领导一个现代的“宗教改革”运动,而不少西方学者已经发现,毛泽东和他的同龄人葛兰西有许多惊人相似的思路:毛泽东的农村包围城市战略和葛兰西的意大利南部农民问题的论述,都重视统一战线而为此受到正统斯大林主义批判。毛泽东和葛兰西都强调令人心服的文化领导权而不是简单的统治权。雷默对毛泽东和葛兰西的理论比较极为兴奋,在飞离重庆的飞机上,他可能会用毛泽东及葛兰西的视角琢磨“三进三同”吧?这只有下次他再来重庆时问他了。   第五方面的经验,是关于李庄撤诉引发的三个深层问题的讨论:   1、对抗式审判制下的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问题   不论人们对李庄案第一季的判决看法如何分歧,恐怕没有人会否定李庄案第一季将引发对律师职业道德标准的深刻反思。在讨论李庄案第一季时,有人指出:“李庄案件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律师能不能把有关的共犯的情况告诉自己受委托的被告人,让他在出庭时有所准备。对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是有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的规定,但《刑法》第306条却没有串供构成犯罪的规定”。这里的潜台词是:只要不明确违法,律师就有权为委托人用一切手段服务。这个潜台词触及了律师职业道德标准的根本问题。   有趣的是,我国最近翻译出版了两本关于美国律师职业道德的书,其观点是针锋相对的。一本是蒙罗·弗里德曼的《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另一本是戴维·鲁本的《律师与正义》。弗里德曼论述的观点是:“一个辩护人,在履行其职责的时候,只认识一个人,就是其当事人。对辩护人而言,其最重要且唯一的职责就是使用一切方式挽救其当事人,为其谋利,并把危险和负担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在辩护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时候,他必须无视其可能对其他人造成的惊慌,痛苦以及破坏”。而戴维·鲁本恰恰认为蒙罗·弗里德曼的论点荒唐之极。他指出:“按照弗里德曼的说法,如果一个被起诉犯下强奸罪的被告辩称得到了受害人的同意,为其辩护的律师就应当设法交叉询问强奸受害人的性生活,以证明她在性生活方面是如此放纵以至于可以随便勾搭陌生人——即使他的当事人私下里已经告诉该律师,他确实强奸过受害人。”   弗里德曼并不否定在戴维·鲁本描述的状况下律师为委托人“尽职辩护”(zealous advocacy)会给自身带来道德上的困扰。但他认为,如果律师考虑其他人(如受害人)的利益,而不是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将使英美的对抗式审判制失去意义,而“对抗制”审判从长期看是比欧洲大陆的“纠问制”审判更符合正义的要求的。我在下面第二个深层问题的讨论中,要谈到“对抗制”和“纠问制”的利弊,这里我只想指出,即便在英国这个“对抗制”的发源地,也有一系列对律师单纯为委托人服务的限制,其中最有意思的是所谓“等车顺序原则”。   目前网上对李庄案的讨论,较多集中在“刑法第306条”、“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否应该废除的问题。我暂不讨论这个问题,建议去读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张明楷的两篇文章。我想强调的是,李庄案对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问题的启示可能更值得关注。   2、不同法律体系“杂交”和辩诉交易问题   在我国著名刑法学 家樊崇义 教授70华诞纪念会议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瑞华指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有一种“怪异局面”,即“制度引自英美法”,而“理论来自大陆法”:“1996年,中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实行的带有大陆法倾向的 ‘职权主义审判方式’,被一种带有明显对抗性色彩的‘抗辩式审判方式’所取代”。他虽然没有使用不同法律体系“杂交”的说法,但意思是相近的。我们都熟悉一句常言:“杂交优势”。但不是所有杂交都必定有优势。实际上,早在1995年对抗式审判制刚刚被引进中国时,北京大学法学院 朱苏力 教授就警告说“杂交可能产生劣势”。他借鉴“法律与经济”学派波斯纳的观点,认为“在采用对抗制的普通法系中,对抗制增加了司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节约了立法活动的社会成本;而在采用讯问制的大陆法系中,讯问制似乎节省了司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要求并且也实际上增加了立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因为中国在立法制度上是大陆法系类型的,而如果在司法制度上,即使仅仅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采用类似普通法的对抗制,这就将两种制度的‘高消费’结合在一起了……结合了这两种制度的毛病”。   如今看来,我们远远不是“仅仅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采用类似普通法的对抗制”,而是在刑事诉讼中也引入了“对抗制”。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对英美“对抗制”和大陆“纠问制”的利弊有深刻地了解,力争杂交优势,避免杂交劣势。实际上,李庄案中辩方律师提出的开庭前在法院查阅控方证据难的问题,是一个带有全国普遍性的“杂交劣势”:因为“对抗制”的实质是让控辩双方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法官开庭前对案情知道越少越好,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案件限制在主要证据上面,且主要证据的范围完全要由检察机关自行确定,这就使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无法查阅和研读大量的控方证据”。而我前面建议的借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进行控辩双方对称性的证据展示,可以理解为变“杂交劣势”为“杂交优势”的探索。   我在此想特别指出,由于“对抗式审判制”的巨大成本,英美司法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案件并没有真正“对抗审判”。在美国,竟然有高达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结案的。 “辩诉交易”,指的是被告人以自己认罪(guilty plea),放弃被审判权,来换取减刑的“交易”。虽然这种“辩诉交易”在美国已于实践中存在了一个多世纪,但美国最高法院却是在1970年的“Brady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中才正式使之合法化的。中国在1996年引进“对抗式审判制”后,如果不相应借鉴“辩诉交易”,将使我们的司法体系不堪重负。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教授帕杰特(John Padgett)的研究,美国有四种不同类型的“辩诉交易”:(1)隐性辩诉交易;(2)检察官从轻指控辩诉交易;(3)法官从轻定罪辩诉交易;(4)检察官量刑建议辩诉交易。按此分类,上面的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属于“检察官从轻指控辩诉交易”及“检察官量刑建议辩诉交易”。而我个人认为,李庄案第一季的二审,则属于“隐性辩诉交易”:李庄以认罪,换取从一审的两年半刑期减刑到一年零六个月。之所以说是“隐性辩诉交易”,是因为在这一类型的辩诉交易中,被告人不能得到法官或检察官的明确减刑承诺,而只能希望自己的认罪能在概率论的意义上带来减刑结果。帕杰特根据对美国实行禁酒令的1920年代的辩诉交易的经验研究,发现美国联邦法院当时更多实行“隐性辩诉交易”,而地方法院则更多实行“显性辩诉交易”(第2,3,4类型都是显性辩诉交易)。我认为,李庄案可能提供一个我国法学界深入研究“隐性辩诉交易”的契机。   3、“法律现实主义”及其继承者“批判法学”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和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有一场“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学术争论。在李庄案中,我们看到很多“法律形式主义”的表现。例如,关于李庄的委托人龚刚模究竟是不是保利夜总会实际控制人的争论。辩方律师认为,由于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不是龚刚模的名字,因此龚在法律上就不是“老板”。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过“隐名出资人”后来要求明确其股东身份的案例。相关法院并没有“形式主义”地根据工商登记来否定其股东资格,而是依据“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力来判定,除非隐名出资的原因是违背国家法规的(如干部隐名入股小煤窑)。   在此,我想强调,“法律现实主义”是对法律条文的实质解释,而不是脱离法律条文的实质解释。因此,“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并不是否定“形式”本身,法律条文总是要有一定形式的,而是批判“法律形式主义”忽略法律条文的实质精神。   “法律现实主义”是美国20世纪上半叶的主流法学运动,其代表人物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年的院长庞德等人。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代表了“法律现实主义”的精神。目前“法律现实主义”的继承发展者是“批判法学运动”,其代表人物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庞德法理学讲座教授昂格尔和他的同事肯尼迪教授。我前面提到的研究布兰戴斯“人民律师”伦理观的西蒙(周至柔将军的女婿)就是昂格尔和肯尼迪的学生。“批判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 “批判法学运动”在1970年代最为活跃,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度三分之一教授都属于“批判法学”学派。但1980年里根上台后的保守政治氛围使“批判法学”运动相对衰落。但根据耶鲁大学法学院巴肯(Jack Balkin)教授的说法,美国最高法院2000年对“布什诉戈尔”一案的判决,使“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的“批判法学”观点深入人心。   大家一定还记得2000年美国大选时布什和戈尔在佛罗里达州的选票因计票机器故障而争持不下。为了阻止戈尔一派重新计票(当时佛罗里达州法院已经宣布重新计票),布什上诉戈尔到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先是判定佛罗里达州法院无权要求重新计票,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二章,州议会而不是州法院才有权决定州“选举人”的产生方式。但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自己也感到这样判决太牵强,故最后他们以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作为否定重新计票的依据,因为“平等保护”是第14修正案的核心精神,而如果只对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选区重新计票,而不对全美其他也有机器故障的地方重新计票,就违背了“平等保护”。而众所周知,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是美国自由派大法官判决公民权运动的关键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的依据。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为了使布什当上总统,不惜使用自己对手的论据,这就在广大人群面前显示了“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的“批判法学”观。   这就涉及对“法治”的较精致而非天真的解释了。“法律形式主义”认为法律规则的逻辑一致性和演绎性可以给每一个案例唯一正确的判决,但“法律现实主义”认为,可能适用或经过解释后适用于的一个具体案例的法律规则常常不只一个,法官最后用哪个法律规则深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可能是潜意识的)。如上述“布什诉戈尔”一案,美国最高法院5位保守主义大法官权衡选定用宪法第14修正案为判决布什胜诉的依据。不难想象,如果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是自由派的话,他们也可以找到宪法依据判定布什败诉。而这两种情况都没有违背“法治”。因此,“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认为,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法治是政治斗争的特殊领域,而不是像“法律形式主义”那样故作天真地认为法治就是逻辑演绎。这次李庄案第二季中,控辩双方对管辖权的争议,从“法律现实主义”上看就很容易理解了。   最后,我想强调,“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说“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并不是不要“法治”,而是实事求是地承认法律领域是社会政治斗争的一个特殊领域,“法律形式主义”则是羞羞答答地回避这一事实。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我们常听到一种说法:“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应该“有机统一”。但如何真正做到这个“三结合”,还是有很多难题需要我们去探索解决。如果说重庆打黑和李庄案对我国法学,政治学理论有什么启示的话,那就是在这个“三结合”上还有很多需要改进,改革和创新的地方。   那么,“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结合点在哪里呢?我认为,在“人民陪审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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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崔之元评李庄案

  LX:   你几次来函问到李庄案的“内情”和我的看法,迟复为歉。我虽在重庆挂职锻炼,但在经济部门工作,对重庆司法界了解也不多。近日认真看了网上公开的案情资料,形成了几点初步看法,写下来供你和关心此案的朋友们参考。   我先谈谈对李庄案“第二季”为何发生的理解,然后转到李庄案引发的三个深层问题,即:(1)对抗式审判制下的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问题;(2)不同法律体系“杂交”和辩诉交易问题;(3)“法律现实主义”及其继承者“批判法学”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和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   目前,网上流行一种对李庄案“第二季”的看法:“对于律师李庄的‘伪证’提出的再次控告,很容易给人一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感觉”。但根据《财经杂志》记者徐凯网上发布的《李庄漏罪真相》和《时代周刊》记者邓全伦发表的“李庄刑期将满漏罪追诉”以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菁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的访谈,我们可以简单勾勒出李庄案“第二季”的轮廓:   2011年3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移送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李庄三项“漏罪”:一是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2010年2月9日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的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二是李庄在辽宁辽阳代理朱立岩涉黑案时引诱证人出具虚假书面证言;三是2008年在上海代理朱立岩前妻孟英“挪用资金案”时引诱证人徐丽军作伪证。江北区检察院审查后,去除了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合同诈骗罪”,单以“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起诉,涉嫌犯罪事实仅保留上海一案。   上海一案的大致案情是:辽阳人朱立岩和孟英夫妇2001年在上海开设“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很是红火,同乡徐丽军要求人股但未获明确同意。徐丽军给了孟英100万元人民币,孟英用其中50万元还了个人房贷。2006年。在徐丽军举报后,上海徐汇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将孟英诉至上海徐汇区法院。法院判定孟英挪用资金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但因“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九个股东的内部冲突和朱立岩在辽阳因涉黑人狱及朱孟离婚,徐丽军一直没有能拿回她给孟英的钱,也找不到孟英的律师李庄。当她在报纸上看到李庄在重庆代理龚刚模案中被指控“伪证”后,即于2010年1月16日,向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举报李庄教唆她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的投资款改称是给孟英的个人借款,以避开挪用公司资金的指控。   不难理解,因为徐丽军的举报和重庆审理的李庄案第一季在性质上的密切关系,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决定对李庄的所谓“漏罪”进行起诉。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李庄的辩护律师出示了徐丽军于2005年8月接受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调查时陈述的录音资料。这个录音资料系从李庄家中的移动硬盘内提取。这个新证据提出了关键疑问:究竟是徐丽军自己主动改变了证言,还是李庄引诱、教唆她改变证言?江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菁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该案的疑点体现在,通过审查辩护人所举示的证据,显示证人徐丽军在2005年8月向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陈述:她当初意图向金汤城公司投资100万元,但金汤城公司股东朱立岩以100万元投资金额太小而不同意。徐丽军就私下与孟英进行了商议。孟英向徐丽军表示,开业以后不会让徐丽军吃亏。后他人询问徐丽军,孟英是否向徐丽军出具字据,徐丽军自称”又不是投资出什么条“。该证言,既与徐丽军2005年3月向孟英挪用资金案侦查人员所作证言证实100万元款项是投资款相矛盾,又与徐丽军2010年向重庆司法机关书面控告内容和六次接受重庆警方询问所陈述的100万元是投资款的证言相矛盾,从而导致认定李庄在2008年7月实施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在疑点。”于是,2011年4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李庄的起诉。   你一定已经注意到网上对重庆检察机关为什么起诉而后又撤诉的很多“阴谋论”的解释。但我认为,“阴谋论”可能把简单的事情想复杂了。不妨设想,如果重庆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举报李庄“漏罪”后无所作为,那是正常的,符合“法治”精神的吗?而一当庭审中发现李庄“漏罪”的事实认定存在疑点,检察院马上就决定撤诉,这不正是对法律和李庄合法权益的尊重吗?   你可能问:“检察院为什么在起诉时忽略了辩方律师在庭审时出示的证据?是不是公诉方太草率了?”我没有看到过案件卷宗,只能从逻辑上分析,认为有如下两种可能性:一是江北区公安局在调查时,受到上海徐汇区法院已经判定孟英挪用资金罪成立的影响,因而没有花更大力气去从其他渠道找到徐丽军对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陈述的录音;二是因为该录音是辩方律师“从李庄家中的移动硬盘内提取”,而在开庭前辩方又没有向检方作“证据展示”,从而导致检方在庭上遭遇“证据惊讶”(或译“证据突袭”)。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控辩双方庭前证据展示的强制性规定,但辩方律师可以到法院抄写检方向法院提供的指控证据,这就可能造成控辩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而2002年修订的《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明确规定,控辩双方庭前证据展示应是对称的,如果“一方未在庭前向对方开示其将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该证据可以被法庭禁止使用。我并不确切知道李庄案第二季是否有庭前证据展示方面的问题,但毫无疑问,李庄案对我国今后法治发展的启发之一是:应该借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证据展示的对称性或双向性是美国最高法院1970年的“威廉姆斯诉佛罗里达州案”判决的重要成果,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多数州证据展示规则都是双向的了。   “阴谋论”解释还忽略了重庆市黄奇帆市长在接受新加坡《联合早报》采访时给出的一个数据:“我们不光要求司法正义,也重视法制程序正义。举个数据来说,我们就从检察院起诉了530多个涉黑嫌疑犯,但最后法院判决的涉黑犯罪人员约370个。这意味有三分之一的人,经过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后,没被当黑社会成员处理。这个过程代表了法院独立办案和律师在实质辩护的作用。”我觉得这个数据很有说服力,它说明李庄案第二季中的检察院撤诉并不是那么特殊的唯一的事件,重庆打黑的整个司法过程是依正当程序进行的。   其实,在今日中国,检察院撤诉相当常见。有一个着名裸聊撤诉案是:“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立立(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通过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张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很快,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检察机关仍没有放弃探讨和研究,法院也认为很难定罪,检察院经过反复研究,于2007年2月撤回起诉”。更有意思的是,根据曾在上海一个区检察院挂职锻炼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的研究,由于对检察院的绩效考核,我国检察院撤诉太多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将控制、降低法院‘无罪判决率’列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个人的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导致各级检察机关及办案检察官过分重视‘无罪判决率’,严防死守,甚至在案件并不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强行撤诉”。   最近,我买到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爱君的《公诉中的博弈——我的公诉战争》一书。她是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第二名。使我略感吃惊的不是她书中“与辩护人的博弈”一章,而是“与法官的博弈”那一章。这也从另一侧面佐证了万毅教授的研究。无论如何,网上一些担心中国又退回到“公检法联合办案时代”的言论,可能是过虑了。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法治已经很完善,无需改进。拿很多人诟病的李庄案第一季一审中证人不出庭来说,就说明我国在保护证人出庭安全和经济补偿上还需要做大量立法工作。为改变我国出庭证人只有5%的状况,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山东东营中院、云南昆明中院、吉林延边中院、广东深圳中院、广东顺德法院、北京海淀法院、北京东城法院为试点法院。虽然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不在试点内,李庄案第一季二审中所有检方证人还是全部出庭,接受辩方律师质证,被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誉为“难能可贵”。   说到这里,我顺便提一下龙宗智教授对李庄案“第一季”的证据学研究。他认为,控方对李庄教唆伪证有两个指控:(1)教唆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2)教唆龚刚华找人伪证龚刚模不是保利公司实际控制人。龙宗智教授认为,指控(1)存疑,不应成立,但指控(2)成立,构成伪证罪,不过可以做“无罪化处理”。我这里不拟评价龙教授的结论。但无论如何,从他文章中可见,重庆江北法院不是如网上一些文章所说,仅仅靠指责李庄“对龚刚模眨眼教唆”定案。   下面我们转向对李庄案引发的三个深层问题的讨论:   (1)对抗式审判制下的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问题   不论人们对李庄案第一季的判决看法如何分歧,恐怕没有人会否定李庄案第一季将引发对律师职业道德标准的深刻反思。在讨论李庄案第一季时,有人指出:“李庄案件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律师能不能把有关的共犯的情况告诉自己受委托的被告人,让他在出庭时有所准备。对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是有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的规定,但《刑法》第306条却没有串供构成犯罪的规定”。这里的潜台词是:只要不明确违法,律师就有权为委托人用户切手段服务。这个潜台词触及了律师职业道德标准的根本问题。   有趣的是,我国最近翻译出版了两本针锋相对的关于美国律师职业道德的书。一本是蒙罗?弗里德曼的《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另一本是戴维?鲁本的《律师与正义》。弗里德曼论述的观点是:“一个辩护人,在履行其职责的时候,只认识一个人,就是其当事人。对辩护人而言,其最重要且唯一的职责就是使用一切方式挽救其当事人,为其谋利,并把危险和负担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在辩护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时候,他必须无视其可能对其他人造成的惊慌、痛苦以及破坏。”而戴维?鲁本恰恰认为蒙罗?弗里德曼的论点荒唐之极,他指出:“按照弗里德曼的说法,如果一个被起诉犯下强奸罪的被告辩称得到了受害人的同意,为其辩护的律师就应当设法交叉询问强奸受害人的性生活,以证明她在性生活方面是如此放纵以至于可以随便勾搭陌生人——即使他的当事人私下里已经告诉该律师,他确实强奸过受害人。”   弗里德曼并不否定在戴维·鲁本描述的状况下律师为委托人“尽职辩护”会给自身带来道德上的困扰。但他认为,如果律师考虑其他人(如受害人)的利益,而不是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将使英美的对抗式审判制失去意义,而“对抗制”审判从长期看是比欧洲大陆的“纠问制”审判更符合正义的要求的。我在下面第二个深层问题的讨论中要谈到“对抗制”和“纠问制”的利弊,这里我只想指出,即便在英国这个“对抗制”的发源地,也有一系列对律师单纯为委托人服务的限制,其中最有意思的是所谓“等车顺序原则”。和美国只有一种律师不同,英国有两种律师,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前者人数大约为后者的十分之一。为了使出庭律师有对委托人的相对独立性,“等车顺序原则”要求出庭律师按顺序接案,这样同一个出庭律师可能本周为控方辩护,而下周又为辩方辩护。   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西蒙是研究律师伦理的着名学者,他也是原国民党空军司令周至柔的女婿。在《正义的实践——律师伦理的一个理论》一书中,他深入研究了布兰戴斯的“人民律师”伦理观。布兰戴斯在1916年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前,当了三十多年律师,现在美国的布兰戴斯大学就是以他命名的。他的“人民律师”伦理观生动地体现在他对一个问题的回答上。在一个案件中有人间他:“你是谁的律师?”,布兰戴斯答道:“我是这一情境的律师。”有一次,一位制鞋厂主请他代理因他削减工人工资工人诉讼他的案子,布兰戴斯建议他不要减薪而是重组库存和营销战略,结果劳资双方均满意。   尽管布兰戴斯的“人民律师”伦理观并没有体现在1983年美国律协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中,但美国旨在给予穷人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师运动”,却是以布兰戴斯为精神符号的。至于在“非对抗制审判制”的德国,律师职业伦理就更强调律师相对于委托人的独立性了。德国的律师费用法规定,不论案件输赢,律师都得到同样的报酬,没有美国那种“胜诉酬金”,这就在经济上保证了律师的独立。   目前网上对李庄案的讨论,较多集中在“刑法第306条”:“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否应该废除的问题。我此信暂不讨论这个问题,建议你去读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张明楷的两篇文章。我想强调的是,李庄案对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问题的启示可能更值得关注。   现在转向对李庄案引发的第二个深层问题的讨论:   (2)不同法律体系“杂交”和辩诉交易问题   在我国着名刑法学家樊崇义教授70华诞纪念会议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瑞华指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有一种“怪异局面”,即“制度引自英美法”,而“理论来自大陆法”:“1996年,中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实行的带有大陆法倾向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被一种带有明显对抗性色彩的‘抗辩式审判方式,所取代。”他虽然没有使用不同法律体系“杂交”的说法,但意思是相近的。我们都熟悉一句常言“杂交优势”,但不是所有杂交必定都有优势。实际上,早在1995年对抗式审判制刚被引进中国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就警告说“杂交可能产生劣势”。他借鉴“法律与经济”学派波斯纳的观点,认为“在采用对抗制的普通法系中,对抗制增加了司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节约了立法活动的社会成本;而在采用讯问制的大陆法系中,讯问制似乎节省了司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要求并且也实际上增加了立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因为中国在立法制度上是大陆法系类型的,而如果在司法制度上,即使仅仅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采用类似普通法的对抗制,这就将两种制度的’高消费‘结合在一起了……结合了这两种制度的毛病”。   如今看来,我们远远不是“仅仅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采用类似普通法的对抗制”,而是在刑事诉讼中也引人了“对抗制”。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对英美“对抗制”和大陆“纠问制”的利弊有深刻的了解,力争杂交优势,避免杂交劣势。实际上,李庄案中辩方律师提出的开庭前在法院查阅控方证据难的问题,是一个带有全国普遍性的“杂交劣势”:因为“对抗制”的实质是让控辩双方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法官开庭前对案情知道越少越好,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案件限制在主要证据上面,且主要证据的范围完全要由检察机关自行确定,这就使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无法查阅和研读大量的控方证据”。而我前面建议的借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进行控辩双方对称性的证据展示,可以理解为变“杂交劣势”为“杂交优势”的探索。   最近出版中译本的耶鲁大学法学院兰博约教授的《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一书,对我们理解英美“对抗制”和大陆“纠问制”的利弊有极大的启发价值。他尖锐地指出:“对抗式刑事程序最初专门适用于叛逆案件,这一奇特现象有助于说明对抗式程序的两大特别缺陷:财富效应和敌对效应。”所谓“叛逆案件”,是指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前10年间一系列冤案。由于国王查理二世无子女,英国新教徒们担心信奉天主教的查理二世的弟弟詹姆斯继位后会把英国拉回罗马教廷的怀抱,故政治宗教斗争在贵族内部极为惨烈,冤案不断,而受冤的贵族也没有律师为之辩护,因为传统英国司法观点是被告人自行陈述才有利于发现真相。1696年,英国通过“叛逆罪审判法”,首次将辩护律师引入刑事审判。兰博约教授评论道:“在贵族时代,叛逆基本上是富人才能犯的罪行……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的起草者可以想象,对于法案将惠及的对象而言,支付对抗式司法的费用不会难倒这些客户”,“后来……这一当初旨在满足贵族需要的程序制度开始适用于专属穷人阶层的那类法律服务,即严重犯罪。这正好印证了梅特兰在讨论英格兰法律史上另一问题(合同印鉴制度的推广)时所提出的观点:’上层人士的法律逐渐适用于所有人。‘在1696年,没有人会考虑到,为上层人士创设的刑事程序可能并不适用于乞丐”。这就是对抗制的“财富效应”。而所谓“敌对效应”,是指对抗式审判程序将事实真相的发现置于次要地位,因为对抗制的本质是“将收集和提交证据的工作交给各执一词的双方,所以各方都力图掩盖和歪曲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兰博约教授进一步评论道:“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的起草者们何以未能对敌对型司法的内在危险保持更多的警惕?我认为,部分是因为斯图亚特时期的叛逆审判,使他们对派系立场问题已经无动于衷了……起草者们没有预见的是,他们坚执其仅适用于叛逆罪的这种程序形式,会超越法案的限制,将新近律师化的叛逆罪的敌对性,推展到普通的刑事司法中。”   兰博约教授强调,与英美“对抗制”将调查取证权交给控辩双方的“当事人主义”不同,欧洲大陆将“查究事实真相的职责交给法院,并赋予其进行调查的权力和资源。因此,欧陆的程序避免了刑事调查私人化这一英格兰程序中核心的缺陷。从中世纪开始,欧陆人就将刑事调查作为一项公共职能”。那么,为什么英国人不借鉴欧陆的法官对被告的直接“纠问制”呢?兰博约教授认为,虽然欧陆人将刑事调查作为一项公共职能是正确的方向,但在中世纪实践中有一个重大弊病,即刑讯逼供:“中世纪的欧陆法意识到,如果让法官去探寻和裁断事实真相,会存在错误和专断的风险,因此通过特别高标准的证据要求来约束法官……到十三世纪,根据已确立的规则,要判定一项死罪,必须有两名目击证人,除非被告自愿招供……因为严重犯罪在发生时往往都不为人知,两名目击证人的规则其实完全无法接受。但法庭又不愿意直接松动这一原则,因此发展出了司法刑讯……到十六至十七世纪,许多欧陆国家的法庭都发展出规避两名目击证人的规则,以避免使用司法刑讯。但到十八世纪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刑讯法依然是欧陆刑事诉讼程序传统中标志性的特色。”而两名目击证人规则没有在英国确立。正如英国法律史大师梅特兰所说:在欧陆,刑讯“逐渐成为对证据法的补救,后者使定罪几乎成为不可能……英格兰很幸运,无论是严格的法定证据规则,还是残酷而愚蠢的变通手段,都没有在这里扎根”。   兰博约教授全书总的结论是:法国革命后,十九世纪席卷欧洲的民主司法改革废除了刑讯,借鉴了英美对抗制中的一些合理因素(如陪审团),使如今“欧陆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成为欧陆和英格兰的混合体,但保持了其标志性的特色:刑事法庭有责任和权力寻求真相的原则。相形之下,在英格兰,十八世纪用心良苦的改革导致了对抗性的刑事审判,使其固有制度中的核心错误从此封尘难改:在刑事调查和审判中,不能发展出各种制度和程序来负责和担当起发现真相的任务”。也就是说,兰博约教授认为,前面提到的“财富效应”和“敌对效应”是对抗制的本质性错误,延续至今。   我之所以大段地引用兰博约教授的观点,是因为他的见解对我国目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有迫切的警示作用。正如北京大学刑法教授陈瑞华指出:“从近期有关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问题的讨论来看,那些旨在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走向对抗性司法的激进改革方案,几乎无一不是以围绕着提高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而展开的。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口供自愿规则的确立,到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审判方式的改革、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等,几乎所有被正在推行或者即将展开的改革措施,都是以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为前提的,也都将刑事诉讼塑造成被告人与国家追诉机构’平等对抗‘的司法过程。但是,这种理想设计既难以解决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问题,也难以解释司法实践中勃然兴起的刑事和解运动”。   我在此想特别指出,由于“对抗式审判制”的巨大成本,英美司法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案件并没有真正“对抗审判”。在美国,竟然有高达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辩诉交易”,指的是被告人以自己认罪,放弃被审判权,来换取减刑的“交易”。虽然这种“辩诉交易”在美国已经在实践中存在了一个多世纪,但美国最高法院却是在1970年的“Brady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中才正式使之合法化的。中国在1996年引进“对抗式审判制”后,如果不相应借鉴“辩诉交易”,将使我们的司法体系不堪重负。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此案的大致案情是:   “被告人孟广虎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玉杰发生争执。随后,孟广虎和王玉杰等数人争吵。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六个人,与王玉杰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玉杰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这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但公安机关没能抓获与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孟广虎的辩护人、牡丹江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云品认为,由于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公诉方建议辩护人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此案。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而后,控辩双方进行了协商,达成三点合意: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愿意接受法院的审判,自愿赔偿被害人因重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放弃本案具体罪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公诉机关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请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公诉机关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   根据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教授帕杰特的研究,美国有四种不同类型的“辩诉交易”:(1)隐性辩诉交易;(2)检察官从轻指控辩诉交易;(3)法官从轻定罪辩诉交易;(4)检察官量刑建议辩诉交易。按此分类,上面的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属于“检察官从轻指控辩诉交易”及“检察官量刑建议辩诉交易”。而我个人认为,李庄案第一季的二审,则属于“隐性辩诉交易”:李庄以认罪,换取从一审的两年半刑期减刑到一年半。之所以说是“隐性辩诉交易”,是因为在这一类型的辩诉交易中,被告人不能得到法官或检察官的明确减刑承诺,而只能希望自己的认罪能在概率论的意义上带来减刑结果。帕杰特根据对美国实行禁酒令的1920年代的辩诉交易的经验研究,发现美国联邦法院当时更多实行“隐性辩诉交易”,而地方法院则更多实行“显性辩诉交易”(第2、3、4类型都是显性辩诉交易)。我认为,李庄案可能提供一个我国法学界深入研究“隐性辩诉交易”的契机。   最后,转到李庄案引发的第三个深层问题:   (3)“法律现实主义”及其继承者“批判法学”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和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有一场“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学术争论。“实质解释论”的代表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曾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来说明这场争论。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有“乞丐乙因为冬天无去处,便请求甲捏造乙盗窃甲1000元人民币的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以便在监狱里度过寒冬”。如果仅按字面“形式主义”地解释“刑法第243条”,那么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但如果认为“刑法第243条”的实质精神(张明楷教授用的是“保护法益”这一专业术语)是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那么甲的行为因为得到了乙的有效承诺而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李庄案中,我们看到很多“法律形式主义”的表现。例如,关于李庄的委托人龚刚模究竟是否是保利夜总会的实际控制人的争论。辩方律师认为,由于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不是龚刚模的名字,因此龚在法律上就不是“老板”。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过“隐名出资人”后来要求明确其股东身份的案例。相关法院并没有“形式主义”地根据工商登记来否定其股东资格,而是依据“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力来判定,除非隐名出资的原因是违背国家法规的(如干部隐名入股小煤窑)。   在此,我想强调,“法律现实主义”是对法律条文的实质解释,而不是脱离法律条文的实质解释。例如,我们也可以说龚刚模的“第一桶金”(以4300多万元收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21亿的不良债权)实质上不合理,但这就是脱离法律条文的实质解释,如果以此给龚刚模定罪就违背了现代刑法基本的“罪行法定”原则。因此,“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并不是否定“形式”本身,法律条文总是要有一定形式的,而是批判“法律形式主义”忽略法律条文的实质精神。   “法律现实主义”是美国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主流法学运动,其代表人物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年的院长庞德等人。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代表了“法律现实主义”的精神。目前“法律现实主义”的继承发展者是“批判法学运动”,其代表人物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庞德法理学讲座教授昂格尔和他的同事肯尼迪教授。我前面提到的研究布兰戴斯“人民律师”伦理观的西蒙就是昂格尔和肯尼迪的学生。“批判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批判法学运动”在1970年代最为活跃,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度三分之一教授都属于“批判法学”学派。但里根1980年上台后的保守政治氛围使“批判法学”运动相对衰落。但根据耶鲁大学法学院巴肯教授的说法,美国最高法院2000年对“布什诉戈尔”一案的判决,使“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的“批判法学”观点深入人心。   你一定还记得2000年美国大选时布什和戈尔在佛罗里达州的选票因计票机器故障而争持不下。为了阻止戈尔一派重新计票(当时佛罗里达州法院已经宣布重新计票),布什上诉戈尔到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先是判定佛罗里达州法院无权要求重新计票,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二章,州议会而不是州法院才有权决定州“选举人”的产生方式。但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自己也感到这样判决太牵强,故最后他们以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作为否定重新计票的依据,因为“平等保护”是第14修正案的核心精神,而如果只对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选区重新计票,而不对全美其他也有机器故障的地方重新计票,就违背了“平等保护”。而众所周知,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是美国自由派大法官判决公民权运动的关键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的依据。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为了使布什当上总统,不惜使用自己对手的论据,这就在广大人群面前显示了“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这一“批判法学”观。   也许除了“布什诉戈尔”一案,还有两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判案可以生动地说明“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一是1965年的“Griswold v.Connecticut”案, 二是1986年的“Bower v.Hardwick”案。在前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康涅狄格州禁止已婚夫妇使用避孕工具的法律是违宪的,因为破坏了公民“隐私权”。而在后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乔治亚州禁止“肛交”的法律并不违宪。一般来说,根据逻辑一致性的原则,人们会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应该判定乔治亚州禁止“肛交”的法律违宪,因为这个法律和康涅狄格州禁止已婚夫妇使用避孕工具的法律在破坏公民“隐私权”上没有什么不同。这是否说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没有尊重“法治”呢?   这就涉及对“法治”的较精致而非天真的解释了。“法律形式主义”认为法律规则的逻辑一致性和演绎性可以给每一个案例唯一正确的判决,但“法律现实主义”认为,可能适用或经过解释后适用于的一个具体案例的法律规则常常不只一个,法官最后用哪个法律规则深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可能是潜意识的)。如上述“布什诉戈尔”一案,美国最高法院五位保守主义大法官权衡选定用宪法第14修正案为判决布什胜诉的依据。不难想象,如果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是自由派的话,他们也可以找到宪法依据判定布什败诉。而这两种情况都没有违背“法治”。因此,“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认为,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法治是政治斗争的特殊领域,而不是像“法律形式主义”那样故作天真地认为法治就是逻辑演绎。这次李庄案第二季中,控辩双方对管辖权的争议,从“法律现实主义”上看就很容易理解了。   有趣的是,“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可以说在美国法学界已经成了主流了。“法律与经济”学派的代表,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首席大法官波斯纳也公开批评“法律形式主义”,这在他的《超越法律》一书中特别明显。波斯纳在他另一本书《法理学问题》中用有趣的比喻把音乐和法律联系起来:当一个音乐演奏者“解释”作品时,他是在阐明作曲家的创作“意图”,还是不可避免地表达他自己的理解?音乐史上有个着名故事:贝多芬创作第一钢琴协奏曲时,由于当时钢琴的设计还不能发出“F sharp”调,故他可能在一个想用“F sharp”的地方用了“F natural”。现在音乐界有个争论:今天的演奏家在弹奏第一钢琴协奏曲时,是否还必须按“F natural”演?“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弗朗克喜欢把法律比作“作曲”,把具体判案比作演奏。波斯纳也用音乐来说明“法律形式主义”的问题,这可能的确表明他向“批判法学”靠近了。   最后,我想强调,“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说“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并不是不要“法治”,而是实事求是地承认法律领域是社会政治斗争的一个特殊领域,“法律形式主义”则是羞羞答答地回避这一事实。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我们常听到一种说法:“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应该“有机统一”。但如何真正做到这个“三结合”,还是有很多难题需要我们去探索解决。如果说重庆打黑和李庄案对我国法学、政治学理论有什么启示的话,那就是在这个“三结合”上还有很多需要改进、改革和创新的地方。   具体说来,“党的领导”在刑事政策上的最新表述是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但是,我们没有能尽快地出台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殊立法,使“宽严相济”中“严”的方面缺乏在一般刑法之外的有力明确的立法支持。令人深思的是,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李张健仪(美国司法部有组织犯罪处前副处长)建议我国借鉴美国国会1970年通过的《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RICO)。该法在一般刑法之外,包括了一个回溯性条款:“起诉时通常不能对发生在起诉日5年之前的罪行进行指控……然而,根据RICO的规定,只要首次起诉时其中一个被指控的上游罪行发生在起诉日之前的5年之内,该罪之前的敲诈勒索型的犯罪行为只要是发生在最近犯罪之前的10年之内就可以被起诉。”当然,更为我国读者熟知的是,美国反恐中的“爱国者法案”中对一些一般刑法中不容许的侦查手段的特许。我这里不是对美国“爱国者法案”的实质合理性做评价,而是指出美国常用的特殊立法方式对我国可能有一定启发。“党的领导”在刑事政策上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特殊立法来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这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结合点。   那么,“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结合点在哪里呢?我认为,在“人民陪审团”。我国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1982年宪法并没有再规定人民陪审制度。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再次强调人民陪审制度的必要性,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该决定中第4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我对这点很反感。我赞同托克维尔对美国陪审团的评价:“陪审团根本上是一个政治制度。”它和相信人民、依靠人民的精神一脉相承。我曾撰文称赞重庆“民生十条”,我希望重庆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上也有所创新,这可能在人民的主导性上开创我国改革的新局面。   好了,我这封信已经太长。希望你和朋友们还能耐心阅读,并赐教于我。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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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 | 转崔之元贴薄熙来发言_

市委召开三届九次全委会 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 薄熙来作主题报告 黄奇帆就《决定(讨论稿)》作说明 图为会议现场。 记者 巨建兵 摄     陈光国邢元敏张轩出席     本报讯 (记者 肖竹)20至21日,中共重庆市委召开三届九次全委会,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研究缩小贫富、城乡、区域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思路和政策措施,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共重庆市委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的决议》。     市委书记薄熙来作主题报告,市委副书记、市长黄奇帆作《决定(讨论稿)》的说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光国、市政协主席邢元敏出席了会议。市委副书记张轩主持会议。     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黄奇帆就《决定(讨论稿)》作说明。他说,市委决定将缩小三个差距作为本次全委会主题,主要基于四点战略性考虑:一是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我们在做大“蛋糕”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然而“蛋糕”始终没有切分好,我们若能系统解决这个问题,走好民生导向发展路子,就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一个“范本”。二是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的题中之义。重庆发展已呈现出“加快”、“率先”之势,但三个差距问题得到解决,才意味着我们全面完成了“314”总体部署。三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重庆投资率已高达80%,寄望长久性地“高投资、高增长”并不现实,必须通过缩小三个差距,推动经济增长向内需拉动特别是消费拉动转型。四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这些年,我们全面建设“五个重庆”,务实推进 “民生十条”,解决了老百姓关切的一大批民生问题,但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依然突出,社会建设欠账还很多,居民收入差距还很大。我们必须抓紧解决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让发展更多地体现共富与公平,不断增强老百姓的幸福感。     黄奇帆说,市委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全市经济总量与居民收入同步倍增,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5:1左右,“圈翼”发展差距缩小到2:1左右,基尼系数缩小到0.35左右,基本建成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小康。为此,市委将出台12条重点举措,努力实现充分就业,鼓励创业富民,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提高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发挥国企调节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区县发展和扶贫开发。     奇帆同志就《决定(讨论稿)》作了说明后,薄熙来书记以《缩小三个差距,走共同富裕道路》为题,向大会做了主题报告。     把经济规模做大的榜样很多,但缩小差距,实现共富,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学     薄熙来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委对《决定》反复修改,从1万多字压缩到4000多字,简明扼要、直奔主题,但含金量很高,总投入有1万多亿。我们不能讲空话、放空炮,要言出法随、说到做到,要让大家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形成一个真正管用的稿子。     薄熙来说,共同富裕是一个很大、很难的题目。现在,把经济规模做大的榜样很多,但缩小三个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学。小平同志有句关键的话:“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这真是至理名言,不愧是大政治家,看得远,讲得深。30多年前,面对低水平的生产力,把经济规模做大是主要矛盾;但发展起来以后,各类矛盾、社会问题都陆续上来了,国际问题、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现在讲“发展”,可以说东南西北、世界各国,没有反对的,谁都赞成;但你讲“共同富裕”,可就大不一样了,国际国内都有争议。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就是得讲共同富裕!锦涛总书记在今年的“七一”讲话中,特别强调要“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这对于我们发展“三大成就”、经受“四个考验”、避免“四个危险”,都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这次全委会,就是要仔细贯彻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     薄熙来说,“十七大”以来,重庆多次全委会都和“共同富裕”的大题目密切相连。比如振兴农村特别是 “两翼”经济;比如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如加强党的建设,实施“三进三同”,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比如“民生10条”;又比如八次全委会把“缩小差距、促进共富”写进“十二五”规划。可以说,每次全委会都在为“共同富裕”做铺垫。在一系列问题初见成效之后,这次全会就明确提出了“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主题,最终来攻克这个大堡垒,向它发起总攻,这就是我们的工作逻辑!     30年后再来复习小平同志的讲话,真感其高瞻远瞩,通观全局,讲问题入木三分     薄熙来说,改革开放初期,小平同志就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盪F共同富裕。西方从英国1640资产阶级革命算起,走向近现代已有370多年历史,他们引以为豪的理念是“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但就是不提“共同富裕”这个涉及人类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根本问题。只有共产党人以彻底唯物主义的勇气和大公无私的精神,把“共同富裕”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正像胡锦涛同志在建党90周年大会上宣言的:要坚定不移地走共同富裕之路!我们坚信,迟早有一天,全人类都要走上这条共同富裕之路     只有在共同富裕的“沃土”上,才能生长出和谐社会的“参天大树”     薄熙来说,“共同富裕”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都在强调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发展是第一要务”,这个“发展”同样扣紧了“共同富裕”,因为科学的发展,全面的发展,自然包括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各个地区共同的发展。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生活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健康发展和全体国民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薄熙来说,共同富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说到底,和谐不是“管”出来的,而是“培育”出来的。就像种树,必须挖大坑、施好肥,才能长成参天大树。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共富。如果一个社会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不但没有和谐,还会问题多多。“公道行,人心平,天下宁”,共同富裕是培育和谐社会的“沃土”,在此基础上,才能生长出和谐社会的“参天大树”。     市委常委何事忠、马正其、徐敬业、刘光磊、陈存根、翁杰明、吴政隆、徐鸣,部分老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组成员,市纪委常委、市委巡视组组长、市高法院院长、重庆大学校长以及各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员副秘书长,市级各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部分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党组书记等共400多人,出席和列席了会议。会议还专程邀请了全国知名专家学者李慎明、纪宝成、李捷、许志功、梁柱、李崇富、胡长水、李希光、崔之元出席     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   2011-07-25 Cui Zhiyuan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Tsinghua UNiversity   个人网站: www.cui-zy.cn 财经网博客:http://blog.caijing.com.cn/cuizhiyuan        下一篇: 丁丁新作 可视为今年新政治经济学研究班的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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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 | 为什么中国人均gdp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

为我的新政治研究班学生们提供动机,我准备了这张图:  Acemoglu 2009年出版的教科书《经济增长导论》第一章图12,资料取自 Maddison《长期经济史》。请注意我写在这张图左上角的文字,那里引用了四篇我们研究班今年要阅读的文献,今年的阅读文献,上引四篇外,还有十篇是关于“寻租”问题的文献。今年听课的学生,每人应提交一篇学期论文,且一律以寻租问题为主题。为什么?因为,如上图显示,中国向何处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体制怎样演变。寻租问题,已成当前中国政治体制的痼疾。这是第一讲开篇的议题,梁漱溟当年“中国问题”意识的现代版本。寻租盛行,怎么就阻止了经济增长呢?这是我们要讨论的政治经济学议题,MIT的Acemoglu和哈佛的Robinson,与哈佛的Gleaser和Shleifer,他们之间有一些争论,但中国人不妨仍以中国人惯有的整体论态度来理解这些分歧。回到这张图,在1820至2000,大约两百年的时间里,几个典型国家的人均GDP增长曲线,足可预示未来五十年的增长情况,而且不必计较模型和细节,我在中国曲线2000年处画出三种颜色的箭头,红色预示着保持高速增长趋势,蓝色预示着在2008年增长的顶点之后向下进入停滞或长期衰退,当然,绿色是这两极端情况的折中,也是我们中国人最愿意相信的。不过,根据绿色箭头的预示,中国与例如美国和日本这样的国家,在五十年后,人均GDP仍将保持一个无法忽视的差距。我在2007年以前曾有过一个估计:那时,中国人均GDP,大约至多达到日本的三分之二,但以目前我们教育的普遍素质而言,更可能的情况是只达到韩国水平,也就是相当于日本的三分之一。注意,我没有讨论最悲观的情况,也就是蓝色箭头预示的情况。何时可能发生最悲观的情况呢?很可能,就因为政治体制的彻底失败所致。故而,单纯为了中国经济,以经济学家的名义,我们呼吁政治体制改革。 下一篇: 贺卫方呼吁特别委员会调查动车追尾事故 转崔之元贴薄熙来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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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中国历史的延续与断裂(下)

2010年10月29日 20:28:19   仅仅从领土上来讲,1945年以后中国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收回了很多周边地区的领土。其中很典型的就是收回了中缅边界的相当一部分土地,虽然不在法理上,但是事实上这些土地当时是在中国军队的控制之下的。而1945年抗战结束以后,中国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国有资产,主要是社会主义苏联带给我们的。苏联出兵,他的要价是很高的,要夺回沙俄全部的在华权益,其中就包括我前面讲的旅顺、大连,那个时候都是苏联的殖民地,包括中东铁路,包括新疆很多苏联的矿山。但是这些东西1949年以后我们也没有收回,直到1954年才收回。1949年的时候我们还有一些领土没有收回,比如香港、澳门,一直到邓小平时代,甚至是江泽民时代才收回。     那么在1945年形成的这个格局中有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就是新疆问题。去年新疆成为了一个关注焦点,东突成为了大家议论很多的话题。可能有些人知道,东突在历史上最有名的一次事件就是由苏联人支持的所谓的三区革命。三区革命至少在我国的官方历史上仍然是得到的正面的歌颂,新疆至今还有三区革命纪念馆,三区革命烈士陵园。但是三区革命正式的诉求就是要建立东土耳其斯坦人民共和国,讲得简单一点就是东突,这个东突是苏联支持的。1944年苏联支持这些人在三区发动对中国中央政府的进攻,而且一开始就锐不可当。因为三区民族军的装备之精良是让所有人大吃一惊的,有坦克、有飞机、有大炮、有骑兵,这一切都来自苏联。三区革命的领导人有很多是共产党人,但不是中共,而是当时的联共(布),这些人阿合买提江、阿巴索夫都是联共(布)的党员。不少参加三区革命的还有当时的统战对象,就是泛突厥主义者和泛伊斯兰主义者,这两股势力联手在那里搞疆独。现在就有一种说法,说1949年这个政权更迭对保住新疆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苏联跟国民党意识形态不同,所以他们对国民党是不好的,国民党统治中国,他们就要把新疆分离出去,而共产党统治了中国,跟苏联是兄弟党,他们就放弃了这个想法,因此新疆就保住了。后来三区革命的这些人都承认了,他们大部分的人在1949年的时候一次飞机失事全部死掉了,这次飞机失事也是戏剧性的,跟最近波兰那次差不多,我就不想涉及这个问题了。但是剩下的一些人后来都加入了中共,最有名的就是赛福鼎先生。     以前一直有些人说1949年这次变革对于保住新疆有很大的意义,因为如果不发生这个变革,那么苏联就会把新疆给分离出去,而当时的中国政府事实上是没有力量阻止苏联人这样做的。可是这个说法最近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站不住脚的,为什么呢?因为现在的材料已经证明,苏联改变主意不再追求建立东土耳其斯坦人民共和国,并不是1949年的事情,甚至也不是1947年的事情,这个转变发生在1946年年底。这个三区民族军很厉害,他们席卷了半个新疆,但是打到乌鲁木齐郊区,就是玛纳斯河边的时候突然停住了,如果他们不停住,那整个新疆他们都能拿下来。为什么停住呢?据说是因为当时斯大林发现他对三区革命的控制能力有限,三区革命的泛伊斯兰势力比他想像的要厉害得多,斯大林就很担心,一旦这个东突独立成为事实,很可能建立起来的一个国家是具有泛突厥主义倾向的,这样一个国家如果建立,对苏联的中亚各个共和国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连锁反应,搞不好就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所以很快就改变了政策,不再支持东突,而且要求三区政府跟国民党谈判,要求承认中国的主权,在中国的版图内实现自治,当然这个实现自治是以满足苏联的权益为代价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三区问题上,1949年这场更迭也没有起多大的作用,没有这场更迭,苏联也不会把新疆分离出去,因为他们当时已经考虑到这个事情对他们也不见得是有利的。而有了这场更迭,我们知道三区革命后遗症一直是很严重的,伊犁、塔城、阿勒泰这些老区,1949年以后一直到1960年伊塔事件之前,苏联的影响非常严重,三区的继承政权,甚至包括新疆军区很多高层都是苏联代理,比如当时南疆军区的副司令伊敏诺夫就是一个俄罗斯人,当然他是新疆俄罗斯族的。这个问题真正解决一直到了伊塔事件,1960年中国和苏联关系恶化以后,这些人在三区的老区闹事,后来不行了,他们就跑到了苏联。我们说是6万人,他们说是10几万人,基本上这些势力在伊塔事变之后都走了,以后我们才可以说真正摆脱了三区革命事件的后遗症。但是一直到现在,我们对三区革命正式的说法上还是一场伟大的运动,其实这就是东突的前身,这的确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大家知道除了三区以外,还有一个很有代表性的问题就是中国西南边疆的问题。大家都注意到前几年网上曾经出现过一些帖子,这些帖子其实带有亲国民党的色彩,说国民党时代中国的版图有多大,但是到了1949年以后,中国对外签订了很多条约,结果割让了很多领土,使中国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大概在两年以前,很多重要的网站上都出现了强大的反驳的舆论,有人写了几万字的文章,而且引用了大量的材料,我觉得这些文章大概都是有背景的,不像一般网民写的,因为引用的材料很多,而且有很多内部材料。一个基本观点就是说国民党那个时候划的边界其实都是画饼充饥而已,实际上从来没有控制这些地方,因此1949年以后签订的那些只不过就是承认了现实,并没有真正的损害中国的权益。这个说法我觉得部分是可以成立的,因为的确国民党的中国地图并不反映现实,比如台湾的中国地图到现在还把外蒙列成中华民国的领土,大家知道这个外蒙从20年代开始就不归中国政府管理了。但是我要说,并不完全如此!就云南而言大家知道在国民党时期云南的地图是这样画的,还有一种更极端的画法,(画图),和现在的边界相比许多地方是不一样的。这些地方是中国实际控制的地方吗?应该说在抗战以前不是,抗战以前中国的确是不能控制这些地方的。     但是抗战以后,中国一度控制了这些地方。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远征军的活动,远征军占领了这些地方,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当地亲中国的地方势力,包括汉族土司。汉族土司在抗战一开始就宣布归附重庆政府,当时就被国民党任为少将,他的两个儿子也都当了国军的军官,地方基本上就纳入了管辖范围之内。由于这两个原因,实际上抗战后这些地方都在中国的控制之下,至少是在中国军队的占领之下。网上这篇文章就说这完全是胡扯,说中国根本没有控制过这些地方,因此中国没有放弃一寸领土。他引了很多材料,但是我现在不想引用那些,我只想引《人民日报》,你看看《人民日报》是怎么说的。1957年周总理在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讲解中缅边界问题上讲,他说缅甸要求我们从1941年线以外地区撤兵,我们当时控制了这片地方,为什么说是控制了呢?因为1952年我们追缴国民党的军队,进入了那片地方。也就是说在那之前,这片地方是国民党占的,不是缅甸人占的,所以解放军1952年为了打国民党也进到这个地方。但是后来缅甸要求我们撤退,我们就同意了,我们政府表示准备把中国军队撤出1941年线以西的地区。这可是白纸黑字,而且不是什么秘密文献,这是《人民日报》登的,你怎么能说中国没有放弃领土呢?当时这个裁军最终在1956年年底之前完成,我们从缅甸那里取得了一个象征的让步,就是我们要求保有片马、岗房、古浪这三个村子。为什么要保有这三个村子呢?清末民初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片马事件.,当时一帮英国人跑到片马,结果引起了全中国的舆论哗然,因此片马成为了一个标志性的名词。当时中国政府就说不让他拿回这片地方,可是这块地方仅仅限于片马三村,这三个村子加在一起也不过是10多平方公里。而这一片在1941年线以西的地区有4万多平方公里。我们在地图上可以看到,就是在这个边界上的一个小角,一个很小很小的地方,我们说只要这个地方给我留下,其他都让给你了,就在这么一个基础上解决了这个中缅谈判。     大家知道实际上缅甸政府是很弱的政府,直到目前它对中缅边界缅方一侧的土地控制能力仍然是很弱的,这些土地基本上都在地方势力的手中,而且这些地方势力往往是亲中国的,包括去年的果敢地区。这些地方即使割给的缅甸,缅甸政府仍然控制不了,结果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个办法,我们出动军队把国民党军队赶走,把这片地方交还给缅甸。关于一点,我们2007年采访过退休的当时云南省公安厅厅长,他当时是中缅边界谈判时代的中方秘书组组长,他就很明确的讲,他说1952年搞边防的时候,那个时候密支那那片地方是国民党的军队在那里驻扎,他说缅甸官方几乎没有控制边境的能力,控制边境的其实是国民党。后来我们要出让这片领土就碰到了两个问题,第一是当地的土司不干,姓杨的土司亲国民党,其实就是果敢的土司,第二就是那里由国民党军队驻扎。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根据缅方的要求,我们出兵把残军赶出20公里,把蒋军总部赶到澜沧江边,把这片地方腾出来交给缅甸。     我们不可能根据我们现在跟国民党画的地图不同,就说那是我们丢掉的国土,当然不能这样讲!但实事求是的讲,的确有一部分领土是1949年以后丢掉的,这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所谓的国家主权的恢复,或者说国家权益的恢复,1949年以后的确有进展,这应该承认。道理很简单,不管哪一个党执政,1949年以后起码国家是一个革命统一的局面,比起之前战乱的局面,多少说话的力量要大一点,这一点应该是没有问题。所以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这种变化对中国国家权益的恢复当然是有正面作用的。但是这个正面作用在1949年的时候并没有体现出来,在1949年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在这方面其实是没有什么进展的。     这个是当时三区革命的时候,所谓东土耳其斯坦人民共和国发行的货币,邮票,他们的帽子。当年的东突符号现在也在用,这个东西是有继承性的。     我这里讲的是所谓半殖民地的问题,就反封建而言,关于租佃关系是有争议的。有些人说租佃关系并没有什么不好,更多的人说租佃关系也不能叫封建。我不想涉及这种问题,我只是说即使我们要消除租佃关系,这个过程也不能说只是在土改完成的。现在研究民国经济史的人,很多人都指出这个租佃关系的消退过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地权集中的程度在民国时期20年中就已经有很明显的变化了。也就是说,民国这20年,虽然没有大规模的土改,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土地一直是在分散。我就这个问题写过书,但那是一家之言,我只讲其他人的,这个郭德宏先生应该说也是一个主流学者,他是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的前任主任,现在已经离休了,是个老同志。根据他的说法,从20年代到40年代,中国的土地关系有两个趋势,第一个就是地权是分散的,第二,尤其是他所说的封建性的土地关系,也就是地主土地中用于出租的那一部分。因为地主的土地不完全是出租的,有一部分是自耕的,有一部分是雇佣劳动力的。用于出租的那一部分减少的更厉害,以至于有一些学者指出,由于这个自然的过程,在40年代晚期,中国土地分配的系数已经相当低,低到什么程度呢?低到和一些公认为是通过土改解决了土地问题的国家和地区,在土改以后的地权分配的平均系数相当。     比如台湾,大家都知道台湾也搞过土改,而且公认是搞得很成功的,已经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取消了地主租佃制。但即使这样,1960年台湾的地权分配平均系数仍然达到0.4以上。如果按照这个数字,那么中国有些地区在40年代晚期已经低于这个水平。因此我们如果仅仅说反封建,有一个说法绝对是错误的:土改以前农民是没有土地的,土改以后他们才有了土地。     确切的讲,土改以前中国大部分农民是有土地的,通过土改,农民手中的土地增加了一些,有的增加了10%,有的增加了20%左右,但是农民土改以后拥有的土地主体是他们在土改以前就有的,土改以后是增加了,但并不是本质性的。     我们再看国有化问题。我们都把1949年以后的国有化叫作社会主义改造。可是中国工业真正的国有化,很基础的步骤其实是在1949年以前就出现了。抗战以前中国的工业基本上属于资本主义,或者说是市场经济,主体是民营企业。当然这个民营企业在国家权益上有很大的区别,有一些是外国资本,有一些是中国的企业,当时共产党叫作民族资本。而国家资本当时占的比重很低,这是抗战前的情况。     抗战之后这个情况有了很大变化,第一是因为国民党在抗战期间办了很多国有企业,而且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国有经济部门;第二是战争期间的影响,英美的资本都跑掉了,很多民营资本被毁灭了,更重要的是抗战以后的国民党把相当一部分民营资本都国有化了。大家知道当时在沦陷区民营资本免不了要跟日资企业做生意,因为你在沦陷区跟西方是没有联系的。但是你只要跟日本人做生意,或者跟日资企业做生意,国民党接管之后就说这部分是逆产。国民党当时接受的两部分财产,一部分是敌产,所谓敌产就是日本人的财产,还有一部分是逆产,所谓逆产就是指当时留在沦陷区的民营企业,把这部分企业都给国有化了。当时共产党对这种做法是持强烈批评态度的,说这是国民党的官僚资本在摧残民族资本,而且借用了一句民间的话,把国民党的这种做法叫.劫收.。我要提到一件事,就是通过这个.劫收.,中国的工业最大的部分已经变成国有,国有的成分已经超过了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     讲到这里我要讲一个很有意思的事,大概在一个多月以前,中联办开了一个座谈会请了一批人,其中有一位是亲左派朋友,也是我的清华同事崔之元先生。崔之元先生被人们称作.毛派.,他对改革以前的评价很高。但是他在这次会议上的发言不是为毛泽东说话,而是为国民党说话。他说以前我们把国民党的国有资产叫作官僚资本,这是不对的。以前我们说蒋宋孔陈四大家族霸占了这些财产,其实不是的。据他所知,蒋、宋、陈这三家都很清廉,并没有从中捞什么东西。孔祥熙是个坏蛋,很腐败,但是这并不是主流。他说当时的国有企业还是很不错的,当然我很理解,崔先生之所以这样讲,主要是为了证明国进民退是有根据的,而且中国只要是为了强大,所有的执政者都搞,不光是共产党的事。 上一篇: 中国历史的延续与断裂(上)   下一篇: 新济贫法与新富民观 阅读数(5711) 评论数( 19 ) 19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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