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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香港观察:没有最烂,只有更烂

梁振英的诚信问题受到质疑 一直以清洁政治为傲的香港,早阵子看着现任行政长官曾荫权接受私人款待的各种报导,结果是全城市民愤怒,还没有任何调查结果,社会早巳经众口同声表示香港不可能接受一个被认为是不廉洁的特首。 不少港人心里都有个想法:如果不是出现了这次竞争激烈的特首选举,这些事情会曝露在社会大众之前吗? 只是香港的政治是没有最烂,只有更烂。 现任特首曾荫权可能要接受向他负责的廉政公署调查,下一个特首候选人梁振英也可能要受到廉政公署的调查。 出现黑金政治疑云 这都是因为发生了怀疑黑金政治,这数天香港最家传户晓的名字,便是一个被叫作“上海仔”的“江湖人物”,梁振英选举阵营和一些新界乡事选举委员一同出席饭局,而饭局中出现了这个“上海仔”。 政界中人和江湖人士混在一起巳经观感不佳,更要命的,是当中有否涉及黑社会干政,尝试令某些人不能当选。 结果,在婚外情和地下僭建之后,这几天在香港吵吵闹闹的,便是那位“有力人士”就此饭局作出邀约,事件曝光后,更有曾经出席饭局的人士表示没有付费。这个神秘饭局,又一次把廉政和特首选举拉上关系。 梁振英的竞选办公室主任罗范椒芬更主动接触廉政公署和警方,希望尽快完成调查,本身曾经是廉政公署专员的罗范椒芬因为这次选举和江湖中人扯上关系,更要亲自到廉政公署提供证据,这样的情况叫人情何以堪。 只是一次选举,巳经叫坚守廉洁价值的部门忙得要命。 警方被迫“加入”特首选举 而另一名特首候选人唐英年,不管其背后动机如何,巳经向警方报案,唐英年声称有社团背景者透过传媒发放出警告,表示在收集他的「黑材料」,他认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于是警方现正为唐继续提供保护。 被认为是唯恐天下不乱的梁振英支持者刘梦熊则批评唐英年单以报章只字词组的报道便报警是浪费警力,是台湾“陈水扁两颗子弹”的香港版。 梁振英的阵营也到警察总部为涉及江湖人士的神秘饭局提供资料,警方已经立案调查,结果就是让香港警方被拉进了特首选举这池混水。 公务员政治中立被扯进混水 廉政公署一直被认为是香港重要价值的彰显,现在他们正准备要调查现在的顶头上司特首曾荫权,也要准备调查未来的上司,被视为有机会当选特首的梁振英。 警方是公务员,香港社会普遍认为公务员要保持政治中立,不要成为政权和当政者的武器。结果,现在警方不单要特别保护其中一名特首参选人,更要调查社团和“未来有可能当老板”的特首候选人的关系。 谁可以保证警方不会成为政权的武器?香港一直挂在嘴边的公务员政治中立的口号,经过这次选举,或者打不响了! 还有正在调查唐英年大宅僭健问题工作的政府人员,他们也因为这次特首选举而被指失职。 三权分立遭选举政治测试 不要忘记,立法会的独立性也在这次特首选举被扯进来了,特首候选人梁振英被怀疑在牵涉数百亿的西九龙文化规划比赛漏报利益,立法会成立的专责委员会,已经决定在本月底,即特首选举前传召梁振英出席研讯。 梁振英要求别在选举投票前调查,有评论说这是干预立法会运作,他要求在选后才调查,让一些人怀疑。也有舆论认为支持唐英年的立法会议员阵营会不公正,谁能够保证立法会议员会没有私心? 过去香港一直强调三权分立,虽然立法会向来是政治是非地,但若不是特首选举,根本不会出现使用特权法来调查十多年前的决定。 还没有产生新特首、黑材料满天飞的时候,香港区的人大代表已经在北京联署建议透过人大常委释法来解决双非孕妇涌到香港产子问题,人大释法被认为是挑战香港司法独立,这动作挑动港人神经。 只是一次选举,廉洁奉公的价值、公务员的中立性、立法会的公正性全都给押注,代价会不会太大呢?各自背负不同丑闻的特首候选人可以解决吗? 本文不代表BBC的立场和观点。网友如要发表评论,请使用下表: 联络荐言 * 须填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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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3)

吉软糖:让更多人了解这个事情,以及它的危害。 @作家金满楼 : 3月14日将表决刑诉法修正案。73条,83条,第118条,危害国家安全,秘密拘捕,总有一条适合你。现在是3月11日深夜。还有48小时。转发吧!通往朝鲜的路都是沉默铸就的!没有人可以逃脱! @张洲演义 : 很多人不知秘捕的危害,举活例两个。一是杨佳之母,自杨被捕后,杨母直接失踪,死后才莫名其妙的“冒出来”。一是文强的儿子,文强被捕后,儿子“自然消失”,文强死后,遂放出。这不是凭空造谣,网上可搜到。两人都不是罪犯、都不可能危及国安,只因“他们不该在外面”。所以,密捕是恶法。 @杨恒均的微博_nub : 读两千年历史,发现哪怕是在最残暴的年代,朝廷高官与各级官员都有敢于犯上进谏的,都有被处死、判刑、流放的官员,值得尊重。可回首过去20年,贪官污吏有增无减,却无一个是因为为国、为民哪怕为党提忠言被贬的,看起来真是倒退了,不知道后代如何评价我们这个时代! @天勇律师江 : 对于恶法的胜利通过,我一点都不感到惊讶。从提出来的那一刻,我就知道这个流氓法案一定会通过。中国现在贫富和官民之间积蓄太多太深的仇恨,矛盾都是战略性的,根本就没有解决的办法,一触即发!前后这两年中国将出现全民大起义、大爆动,到那时,你还跟我谈什么刑诉法案吗?到那时叫你们死无葬身之地 @章立凡:【预测:刑诉法修正案73条通过后的中国国情】1.失踪人口、移民人口双增;2.资金放量外逃,国民经济衰退;3.富人易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法”,穷人多涉嫌恐怖犯罪;4.访民数量下降,失踪官员警员增加;5.丛林法则盛行,或公报私仇,或私报公仇(杨佳式);6.网络议政减少,无预警突发事件增加 @张农01 : 【爱国者】如果人躺在北极的雪原上,海豹就会爬过去偎依着他,希望用自己的体温把人救活。那些贪婪的猎杀者却以此弱点而杀死海豹,猎杀者每每成功。然而,真正的公民希望以自己的良知去爱中国的时候,往往被猎杀者干掉,爱国者是一只只矢志不渝的海豹……。 @张农01 : 【骂恐怕是不成了】网友邱大春气愤地骂道,一个管猪的政府,一个连猪都要管的政府,一个连猪都管不好的政府,就是一个连猪都不如的政府!微评:猪都不如的畜生干脆就杀了吧! @郝劲松 : 明天,刑事诉讼法73条一旦修改通过,中国的政治犯及其家属将饱受其苦,秘密失踪者将大大增加,就象09年杨佳的妈妈被秘密关入精神病院57天,就象2011年北京的很多律师莫名失踪几个月。。。。。 @十年砍柴 : 何谓作法自毙作茧自缚:秦城监狱建得非常坚固,但是整个设计很折磨押犯身心。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冯基平是工程负责人之一。“文革”开始,他就作为彭真的死党被关进去了。他说:“我要是知道我建的这座监狱是关押我自己的话、我一定会把它建得更好一些。”后来,他的长官、公安部长罗瑞卿也关到秦城。 @王思璟 : “2009年10月2日,一个没有窗户的宾馆地下室,被非法拘禁近一月的上访者李淑莲死去,死因不明。2003年3月,李被收容站关押一个多月。2006年7月,李被当地政府强行控制。2009年3月,李被龙口法院关押在宾馆。6月,李在北京被截访。2009年9月,李被民警围住”——《公民李淑莲之死》http://t.cn/zOfnDBC @朱大可 : 重庆人大代表张明渝在北京亚运村公寓,被重庆公安带走后失踪,其家人与朋友至今无法与之联系。张明渝家属报案,重庆公安拒绝受理,地方和北京各部门互相扯皮。人大即将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其苦果先由人大代表自己抢先品尝。 @五岳散人 : 刑诉法73条如果通过,在现代传播的工具、手段之下,恐怕将是压垮骆驼的倒数第二根稻草,而我等期待的平稳转型的政改也会希望更为渺茫。在此重温伟大的莫之许(@嘉州莫大先生 )这句话:有能力的话,任何时候离开中国都是正确的。 @迟夙生律师 : 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要通过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我作为代表中的律师非常非常重视这件事情。深刻感觉到有人为了分散我的注意力,近日在网络上和媒体上抹黑我且造谣说我连续九年提交卖淫嫖娼合法化议案实无此事,并有五毛乘机分散网上对刑诉法的讨论。相关情况我在微博中已经说明,请关注刑诉法! @虎爸_Michael : 还是关于实名制的问题,如果哪天我们的微博号被盗,被歹人用来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党的安全"或"企图颠覆政权"等罪不容诛的言论,我们会不会被秘密抓捕,由于实名登记铁证如山而直接枪毙呀? @程益中 : 总有人说,73条针对的只是个别人,跟你和绝大多数人都没关系,何必较劲?吾国吾民之所以沦落至此不幸如此,与这样的思维方式大有关系。此刻有必要重温肯尼迪在墙下的演说:自由有许多困难,民主亦非完美,但民主国家从未建造一堵墙把人民关在里面…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只要一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 @王明雯 : 上午审议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草案,再次修改后的内容没有涉及要害。忍不住发了一个言,强烈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关于“指定居所”的规定。理由是因其没有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察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非常危险。完全可能导致关于禁止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所作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 @深圳庞琨律师 : 我反对通过刑诉法修正案,因为这个修正案会让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秘密的失踪,想想一个人突然失踪了,还是合法的,他家属都不知道那有多着急?你受得了这样的法律吗? @Se丸再来 : 兲朝越来越像乔治奥威尔在《1984》里描写的英社了。人们随时被思想警察监视着,一旦认定你反对老大哥、反对英社,犯下了思想罪,就会被秘密逮捕,通过各种手段将有关你的一切从世界上抹去,让人们永远都不会记得有你这么一个人 @直播叙利亚1 : 司法都不是独立,还讲什么法治。财产都不敢公开,还讲什么清廉。言论都不能自由,还讲什么盛世。迁生都受到限制,还讲什么崛起。权力都不许监督,还讲什么为民。政权都不能选择,还讲什么站起。历史都不真实,还讲什么伟大。批评都不能接受,还讲什么和谐。代表都不是民选,还讲什么代表 @章立凡 : 【世界人权宣言】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中国是签字国。《刑诉法》修正案的“不通知家属”条款,违反了上述条款) @孙大泡老窝 : 【新73条,政法系的癌变信号】新73条通过后的政法系,将成为中国未来最具决定性的派系,它的秘密手段和庞大的武警部队,将成为党派斗争中最得心应手的工具和手段。其作用超过军队。这也是薄入常掌政法委进而轻取大位的必要条件和先期准备。如果实现,第一把交椅就成了 @周斌 : 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罪,然后异地监禁不告知家人,就是秘密绑架和失踪,估计县委书记最喜欢用来对付上访户,然后地委书记省委书记用来对付政敌,由此类推吧,举手同意的猪猡代表我祝你断子绝孙! @赵楚 : 前苏联的失败与秘密警察政治有很直接的关系,因为黑暗野蛮的基础不能支撑辉煌文明的大厦。秘密警察统治不仅不能带来安全,相反,它以普遍的不安全摧毁了一国之内自上而下对于政权的信心和信任,也使一切法理成为具文,同时,这种野蛮和暴力的手法也铲除了统治的道德基础。 @李修蛟律师 : 据了解,此次刑诉法草案,在一个月前已分发给所有代表,表面看似合乎立法法规定,但这一个月间,草案中很多规定有变化,不断变化!本次大会要表决的最新草案,与一个月前分发的草案有很多变化!理论上仍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希望代表们据理力争,暂停本次刑诉法草案的表决! @我是刘君鞅 : 有一天下班没回家,失踪了。没有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知道你在哪里,毫无线索。报警仅被礼节性登记。直到有天突然警察给你家人送来一包骨灰,说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拘捕,期间突发心源性疾病死亡,天热不便保留尸体,政府就给烧了。这不是童话,这就是刑诉法修正案。 @我是刘君鞅 : 有一天下班没回家,失踪了。没有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知道你在哪里,毫无线索。报警仅被礼节性登记。直到有天突然警察给你家人送来一包骨灰,说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拘捕,期间突发心源性疾病死亡,天热不便保留尸体,政府就给烧了。这不是童话,这就是刑诉法修正案。 @张大军10 : 二、以这两点观察来看,中共的系统杀人和精神控制体系无疑是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壮举”。以纳粹主义与之相比都是对后者的羞辱。值得注意的是,强制堕胎的系统杀人从来没有在中国的思想和知识界引起深入的反思,更不要说反抗了。这种对生命的漠视体现了中国思想文化和社会政治的真正困境 @环保董良杰 : 关于刑事诉讼法草案,很多人想法是我守法公民我有什么好担心的?1、守法不守法你说了不算,警察说了算?2、你无权保持沉默,秘密关押可以撬开你的嘴。3、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我在这里科普粮食污染的数据,一不小心被扣上这个帽子很平常。土壤污染也这样。污染图居然是机密。可怕吗? @柏杉林而已 : 【无人能幸免】程维高,一个被开除党籍省委书记说,“我是很霸道。但是,这个体制让我有权力霸道,现在我却没有任何机会去申诉、去说明自己的冤屈啊。没有司法独立,社会哪里会得到公正?!”http://t.cn/hG4eZB @马戎戎 : 《你知道警察拥有秘密逮捕权后果有多严重么?》http://t.cn/zOf6OuO @荒唐归来 : 【谁都会找不到家人】秘密拘捕有多可怕——–皮诺切特,智利的大独裁者,执政20多年,智利“真相与和解”国家委员会1991年发布的报告认为,有2,095人被秘密杀害,1,102人失踪。 @何兵 : 当年《劳动合同法》表决时,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结果恶评如潮,危害甚巨。传,吴邦国委员长曾因此说,以后要接受教训,先广泛讨论。本次刑诉法修正案,万勿重蹈《劳动合同法》覆辙,让盖世大保条款大行于世。 @翁韬yt : 法律有恶法和良法。恶法是用来保护国家对人民的统治,良法是用来保护人民不受公权的伤害。此次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的限制。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这显然是恶法,假如实施,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无限期的密秘羁押,它将使所有的人长期处于恐惧状态中 @刘苏里 : 1,人大要对刑诉法73条重做慎重审核;2,有重大分歧,开先例交付人民公决。——执意强行通过,那么:1,立法动议者,是我的敌人;2,投票者是敌人的帮凶;3,无视该条款者,是帮凶的帮凶。——我不愿意看到以一己之私利,陷国家政治伦理于万劫不复之地。 @在等人的 : @王思璟: @薛蛮子 发起的【两会的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现在该表决么?】,投票过万后,被野蛮删除。本来以为,代表投代表的,人民投人民的,互不干涉。谁知,他们连这都不准,非要刷个牌坊代表到底。 @朋友就是力量 : 李庄 : 重庆人大代表张明渝被“人间蒸发”数日,其律师Z向我透露,张亲属分别找京、渝两地警方问询,均答“无可奉告”。难道张手里的举报材料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难道被指定了秘密“住所”?难道新刑诉法73条提前实施?另建议,其亲属发寻人启事同时,问重庆人大常委会有无批复手续。 @二黑媳妇 : 鲁国平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连巴西都加入了,我们还在拒绝 @阎克文th5 : 一好友是某著名杂志主编,已经退休在家,刚来信说,午饭后下楼,宿舍传达室坐着俩制服,于是和传达室的人说,我要是犯了事儿请先帮我一下,别立马让我依法失踪啊。传达脱口应道,当然当然。我靠,连传达员都明白2会正在发生什么事了! @王功权 : 因国内人大3月13日要表决通过立法允许以危害国家安全名义对公民进行秘密拘捕,我心情很不好。我认为如果此法案获得通过会恶案迭起。偏巧今天陪家人去基督教堂做礼拜时,牧师主题讲:1,黑暗继续很长的时间; 2,黑暗是学习上帝恩典的机会;3,黑暗使你成长;4,黑暗可以是相对的。我很惊诧。 @历史解密网 : 【北大教授猛烈抨击“稳定压倒一切”】北大教授贺卫方:稳定压倒一切是罪魁祸首式的口号,稳定压倒一切就是警察权力压倒一切,就是武装力量压倒一切,稳定压倒一切也包括压倒公正,也包括压倒自由,为了稳定可以说所有的代价都可以付出,不惜把国家变成一座监狱,这就叫稳定压倒一切?! @民38: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到底是制造炸弹还是独立参选?就情感而言,我属意后者,因为多么温文尔雅,任何流血都是我所厌恶和畏惧的;但就理智而言,我属意前者,因为只有那一声巨响,才是他们真正听得懂的声音。历史反复告诉我们,只有不怕死,才不会死,而与虎谋皮者只能自取其辱。 @吴洪森新微博:填空题:人大如通过刑讼法草案,我就决定____ 相关文章: 谁来关注和反思我们中国的911呢? (转载)韩寒:脱节的国度(原文已被删除) 民主的性别 转载:大学不可能单独去行政化 国家形象幻灯片 中国大学.科研文化 国家主权可以凌驾于人权之上吗? 上海政府不让冯正虎入境的五种猜想 信息自由和关门放狗 奥巴马、中国、以及美国的白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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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法律人士指人大修法程序违法

 2012年 3月 11日 法律人士指人大修法程序违法 记者: 黎堡 | 香港 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星期天分组审议倍受争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包括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实施秘密拘押的条款。一些法律界人士紧急呼吁全国人大暂停这项修法,理由是人大本次修法程序违反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2000年生效的中国立法法第15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但是,正在北京出席全国人大多位人大代表说,他们在3月8号和9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在抵达北京开会后才拿到的。身为律师的人大代表迟夙生说,她3月7号才从大会主席团那里取得这份草案。 一些法律界人士以立法程序不合法为理由,紧急呼吁人大代表不要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表决。 中国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星期六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决定草案。根据全国人大的议程安排,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将在星期二下午最后审议这份表决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在星期三会议闭幕日再表决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 *立法法要求人大常委会提前一个月通知人代* 在新浪微博上有19万粉丝的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负责人熊伟星期天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微博,建议本次人大暂停表决,因为人大在审议程序上违反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他还促请法律界精英和普通民众转发这项紧急呼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等知名法律界人士对这一呼吁作出了积极反应。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和宪政学者韩一村说,如果立法程序不合法,人大就应该立即暂停相关立法。 韩一村说:“我们呼吁全国的人民代表应当充分代表民意,反映民心,把民间正义的呼声带到大会上来。从法制的角度来讲,本次大会不应该表决通过这部法律草案。可以交付明年三月份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刘晓原:人大常委会须一个月前交草案最后文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上星期四在大会上向代表们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时候说,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在今年1月11号将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之后人大常委会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北京著名律师刘晓原说,他对立法法第15条的理解是,人大常委会必须把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审议的草案最后文本提前一个月交给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看来没有做到这一点。 刘晓原说:“ 从立法法第15条的本义,我想是草案的最后一稿,你现在想交给这次代表大会审议,那你应该在一个月前就交,而不是现在开会才交给代表。这一点是不符合规定的。我感觉他们的程序是有问题的。当然,这个问题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以后才能完全判断。 ” 法律界人士呼吁全国人大搁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表决源自他们对草案中所谓秘密拘押条款的忧虑。这项条款虽然限制了司法机关拘押嫌疑人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形不受这一限制。有法律界人士说,司法机关经常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秘密拘押异议人士的做法将会变得合法,如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会是一部恶法。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上星期四说,根据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即使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形,如果不妨碍侦查,司法机关也要通知家属,而且这种拘押是临时的、紧急的强制措施。他否认中国存在秘密拘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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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王立军事件: 王立军事件 重庆市长黄奇帆开口

这是自上月6日王立军事件发生之后,重庆市第一位高层官员就有关事件发表评论。黄奇帆同时证实他亲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与王立军交谈,并形容整个过程是平和安静的。 黄奇帆5日接受香港的凤凰电视专访时说,身为市长,如果发现下属进入了外国使馆,「我当然有权透过领事馆与王立军联络」。他说,美国的总领事亲自在使馆大门迎接他,他然后与使馆内的王立军进行了一次详细的讨论。 黄奇帆说,这是有关国家安全的事件,国安部事后当然要调查王立军。黄奇帆说,他的职责是要劝服王立军尽快离开使馆,因为当时情况可能升级,会引发政治问题,或甚至引发国际政治问题,演变成外交危机。 黄奇帆又否认他率领70辆警车进入成都,宣称在美国使馆外的警车都是属于四川省的。黄奇帆的言论似乎是要澄清网上的谣传指重庆当局意图阻止中央带走王立军。 另据中新社5日的报道,一名未具名的发言人指称,黄奇帆进入美国使馆时,还有其他两名重庆市府高层官员相陪,他们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存根,以及重庆市纪委书记徐敬业。发言人说,重庆市领导们以耐心和坦承的态度劝服了王立军在自愿的情况下离开美国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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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争议刑诉法73条

争议刑诉法73条 作者:王思璟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 来源日期:2012-3-12 本站发布时间:2012-3-12 10:52:26 阅读量:63次   3月11日下午,投资人薛蛮子在新浪微博发起投票《两会的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现在该表决么?》。短短数小时,投票人数过万,其中93%选择“暂缓表决”(该网络投票已被删除)。   这项争议巨大的条款,被民间简称“不通知条款”,主要规定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因为上述两项罪名涉及的行为并无具体界定,“有碍侦查”的裁量权也在执法机关,引发法律界人士对此条款被滥用的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撰写评论:“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必须废除。要害在于:一,异地监视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制。二,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将会失控。人大代表们,你们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骗。”   何兵进一步解释说:“异地监视居住实质是双规合法化和扩大化。双规仅针对党员,异地监视居住针对国民。表面上只针对本地无居所的人,实际上朝阳区公安可以将我关进黑牢,因为我居所在海淀。”   知名刑辩律师陈有西则在微博以案例说明,“遇到张明渝失踪前会见委托民事事项的赵律师。张作为重庆市人大代表,已失踪三天,家属报案,无人受理。刑诉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的现实版。这就是中国法治实况。”   “(秘密羁押导致的)永远失踪,不但可能,而且已经发生。很多不明羁押死亡即属此类。现在在支持这种混帐立法的人,不管现在权势多盛,他自己或他的后代会自食其果。”陈有西说。   3月10日下午,上述草案由人大会议主席团表决通过。随着14日人大全体会议表决的逼近,法律界人士纷纷呼吁关注表决。   当日,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发表文章——《刑诉法草案勉强通过不如暂不交付表决》,写道“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写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字样的同时,其后的具体条款并没有做相应的具体调整……时间长达数周的拘留和长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完全由侦查主体自行决定,说不过去。”   3月11日,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说:“家中一人早晨出门,晚上未归,随后不知所终,家人难道不会推断此中缘由?通知家属对所谓犯嫌又何助之有?难道因为不告知于是家人就傻呵呵地以为其外出休假故暂无消息?立法如此规定,分明是自我抹黑,让国家形象受损,对侦查本身了无意义。请诸代表留意!”   与这些场外抗议相反,全国人大代表们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是另一种态度。   据财新网报道,10日的主席团表决中,仅出现1张反对票、1张弃权票,而主席团成员数为170。   全国人大会议简报显示,8日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声。有多名代表对草案提出具体建议的,只有四川团和湖南团等少数几个代表团。   以广西团为例,21名代表对此发言,18名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全赞成和拥护”、“是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现”、“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仅3名代表提出修改措词等建议,但均不涉及73条。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大代表对笔者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几经调整,已经比前几稿“进步很多”了。   “媒体不要老挑刺,你看这个版本都加进了保障人权的说法,这在今年1月发给我们的版本还没有。”这位代表说。   而这个版本改动,恰恰成为公众“呼吁暂缓表决”的切入点。   北大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院熊伟说:“请转告上会的记者及代表。建议本次两会暂停表决《刑事诉讼法》,因审议程序违反立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本次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是来京参会后才看到审议文本,不同于1月发给代表的文本。”   著名记者闾丘露薇也在微博跟进此说法:“请教了一位人大代表,她说和其他代表一起,一月中在省人大上收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来北京开后,七号大会又发了一次,因为很多代表没有带上之前那份。她自己没有两份在手头,所以无法比较,只有证明两份有出入,才算违反立法法。”   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宝成详细研究了这个细节,得出审议程序“违法”的结论:“该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交,应适用《立法法》第15条,在开会前1月发给代表…… 可以断言:全国人大代表们收到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的时间,远远晚于《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开会前一个月。”   73条的抗议者们,正在争夺最后的时间。   补充:73条的出台和修正历史   2011年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11年12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第二次审议时,在一审稿基础上进行微调,补充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此后,据媒体报道和见到三读稿的人大代表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进一步调整时,未涉及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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