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 | 抓薛蛮子是公权滥用的标本
今天新华网的一则消息——薛蛮子因涉嫌网络犯罪而遭刑事拘留,证实半个多月前北京警方以“嫖娼”名义拘留这位微博名人是公权滥用之举。当时,央视高调报道“大V嫖娼”,竟占《新闻联播》3分钟之久,简直够得上“常委待遇”;《环球时报》总编胡锡进则发微博建议,要挑政府毛病的人首先要保证自己“屁股干净”。这当然可以作为一种善意的提醒,但是也可以被解读出这样一层意思:批评政府的人必须是自身没有瑕疵的“道德圣人”,否则就别怪政府找你的麻烦。这种说法同时假设,只要公民违法,政府就可以理直气壮执法抓人。其实不然。这种假设违背了行政法治的一条基本原理,那就是如果抓薛蛮子这种行为构成“滥用职权”,那么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的一种。 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撤销“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一般的程序或实体等“客观违法”不同,滥用职权是一种“主观违法”行为。如果薛蛮子明明不是嫖娼,而警察以“嫖娼”为由拘之,显然属于客观实体违法。但即便薛蛮子确实嫖妓了,警察拘留就一定合法吗?未必。如果警察“心术不正”,抓薛蛮子嫖娼只是一个由头,真正的目的是不让他讲话,或“杀一儆百”,震慑一下热衷“传谣”的大V们,那么行政行为就构成滥用职权。换言之,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客观合法,用合适的法条和程序处罚个人违法行为,而且还必须有合适的动机。要抓薛蛮子嫖娼,那就是为了抓他嫖娼,而不是为了别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则即构成滥用职权。 禁止滥用职权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原则,对于行政法治刚起步的国家尤其重要。早在19世纪,行政法母国法国的行政法院即要求政府行为必须遵守基本行政道德,不得想一套、说一套、做一套。在1924年的案例中,法国市政当局禁止海滩开设裸体浴场,但其真实目的却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去使用市政府所开的浴室;在1934年的案例中,某市长颁布法令限制跳舞场所,但真实目的却是为了让人们去租用他自己开的旅店。以上行为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是实际目的并不正当,因而都构成了滥用职权。同理,欧洲共同体也禁止“别有用心”的公权滥用。在1976年的案例中,共同体理事会希望提拔一位长期在共同体任职的内定人选,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完全按此官员“量体裁衣”,结果被欧洲法院判决构成了滥用职权。虽然在成熟法治国家,滥用职权并不常见,但是在行政法治尚未落实的中国,这种行为屡见不鲜。 北京警方事后发布了此次抓捕行动的经过,试图让公众相信,薛蛮子并未被“设套”,而只是一次普通“扫黄”行动的“意外收获”。但是从事件发生的前后来看,抓薛蛮子显然不是真的因为他嫖娼,而是因为他是经常挑政府毛病的大V,而有关部门要用他给大V们敲敲警钟。这一点从警方非同寻常地高调爆料一起普通嫖娼事件,以及央视等官媒不失时机的报道重点即可看出。假如警察是在履行公务、查获“黄窝”时偶然发现了薛蛮子,当然是属于正常执法。但是在这个时间点上恰好抓获薛蛮子嫖娼,似乎过于“巧合”。刚刚抓了秦火火,而谁都知道薛蛮子是尔玛公司的“后台”,于是就有人预言薛蛮子会“出事”,而他果然就出事了!即便有安慧北里小区的“群众举报”,但是何以就锁定1809那一户?而且如果租户是妓女的话,为什么早不查晚不查,偏偏等薛蛮子完事出门的时候恰好遇上警察在门外守候?这一切恐怕难以都用“巧合”二字解释。当时即有小道消息称,警方早已“盯上”他了,对其一举一动洞若观火。但是神州大地熙熙攘攘,嫖客娼妓不知几何,为何偏偏对薛蛮子嫖娼那么感兴趣?为什么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妓,也没有让公安那么关注,只是在私人费尽周折调查取证之后才被揭露?什么时候算不上犯罪的私人嫖娼变得如此重要?最后答案还得靠央视“点题”:原来“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大V! 这当然不是说薛蛮子是大V就抓不得,也不是说政府不能抓嫖客。但是政府执法是国家公器,非同儿戏;钉是钉,铆是铆,不得张冠李戴。政府可以抓薛蛮子嫖娼,但不可以因为他是看不顺眼的大V而抓他嫖娼;如此行为表面上什么都合法,实际上是动机不正、主观违法,因为它的实质就是靠表面合法的行为去干实际违法的勾当。封薛蛮子的口、杀大V们的威,这个目的能合法化吗?如果警方要整他们“传谣”,那就请适用禁止造谣传谣的相关法条,而不是用“嫖娼”等别的罪名“歪打正着”;至于网络谣言是否需要公权出面干预,再另当别论。如果不涉及网络谣言,只是反感他们的立场观点,就更不能动用公权压制了,因为自由表达是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即使薛蛮子是美国公民,也享有这种权利,因为现行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在很多场合下是指一般个人;言论自由不是选举等严格意义的政治权利,而是不论中国人、外国人都享有的一种普遍人权。以抓“嫖娼”为名,而行压制言论之实,是地地道道的滥用职权。 公权滥用不只是批评政府的一个口号,而是每天都在发生的实际政府行为——如此频繁,以至我们都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面对这种诡异而恶劣的违法,我们时常感到无力和无奈,因为举证太难了——如何证明警察的目的不是这件事,而是那件事呢?但也许是有关部门过于“自信”,唯恐抓薛蛮子嫖娼的真实意图流露得不够明显,会同央视等主流媒体大肆炒作“大V嫖娼”,以至此次事件已成为滥用职权行为的标本。不论举证如何困难,也不论自己是否道德完人,我们都要对公权行为的目的正当性追问到底,否则就只能进一步纵容公权滥用,而我们对自己沦为公权滥用的牺牲品却只能一声叹息——如果自己“屁股不干净”,就只好跟着政府走,最后甚至蜕变为一种市侩哲学——只要跟着政府走,屁股就可以不干净,以至真成了网友调侃的那样:顺我者昌,逆我者嫖娼。如此营造出来的社会道德境界并不比一个普通嫖客更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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