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祖桦

戴晴:刘霞的大名单

作为中国公民,我们当然期望自己的祖国在对“人权”的理解上,与世界同步;更希望温总理普世价值的理念,在具体事件上兑现一两桩。比如说,咱们堂堂人民共和国不管怎麽着,总不能比纳粹德国和缅甸军政府还不如吧?胡温二位先生,对晓波获奖,你们可能不同意——去年奥巴马获奖,不同意的多了去了——既然已成事实,无妨大度一点,解除监禁,让刘霞去奥斯陆:与世界和解,为你们常说的中国未来和谐发展做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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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霞:给晓波朋友们的公开邀请函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亲爱的朋友们: 我是刘晓波的妻子刘霞。晓波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消息传来,我和大家一样 ,内心充满感动和感恩,感谢国际社会和诺贝尔委员会对晓波多年努力的认同, 感谢朋友们这么多年对晓波的支持,感谢所有《零八宪章》签署人。晓波说过, 这个和平奖属于六四亡灵,我想,这个奖也属于大家,属于所有那些为了捍卫尊 严而无所畏惧的中国人。 遗憾的是,从10月8号开始,我就处在软禁当中,行动没有自由,和外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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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与《零八宪章

刘晓波与《零八宪章》 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刘晓波先生11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在随后披露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尽管法院将《零八宪章》与其他几篇文章一同作为判决依据,以证成“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但从警方的取证时间、方向等等来看,《零八宪章》才是当局最为关心所在:几乎所有证据的提取都是在《 零八宪章》发布后,几乎所有的证人证言也都围绕《零八宪章》而进行。这表明,无论是《零八宪章》正式发布前的拘押,还是发布后长达一年的调查,以及此次的11年重判,无不因《零八宪章》而起。 一、《零八宪章》为何不能为中共所容忍 签名文本的肇始应追溯到1989年呼吁释放魏京生先生,“六四”过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签名文本再度出现。近10来年,以互联网为依托,各种签名日益活跃,其敏感程度各不相同,由最为敏感的呼吁平反“六四”,到较为温和的社会性公益性呼吁。在一段时间内,类似呼吁的签名尽管也会遭遇“喝茶”或软禁之类的骚扰或压制,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获刑。一般认为,签名信这个形式已经相对“脱敏”,即使是组织签名,也相对安全。 就内容而论,《零八宪章》也并不算出格,除了少许表达较有冲击力外,几乎所有条文都可以在大陆公开出版物中找到类似表达。《零八宪章》之温和,甚至遭到了海内外的不少批评,讥之为“公车上书”者有之,甚至怀疑其与中共勾结者也有之,以此也可以反证,仅仅内容本身,《零八宪章》未必具有多大的冲击力。那么,为什么执政者对此大动肝火呢? 在笔者的理解,《零八宪章》之所以不为执政者所容忍,是因为其将各种元素加以组合,这一组合的效果,或者说预期效果,是执政者所不能接受的。具体而言,《零八宪章》将当代中国的社会思潮与社会运动的既有成果相结合,并通过其中活跃人士的一致行为,展现为民间社会走向联合的趋势。正是这一前景,极大地触怒了执政者。 首先,近些年来,通过自由派知识分子的顽强努力,也因市场化、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自由、民主、人权等普世价值越来越多地见之于报章,日益弥漫于互联网,越来越多地为民众所认识和接受,形成了一股强劲而难以忽略的社会思潮。其次,通过各种具体的维权事件、广泛的公益活动和包括签名在内的异议表达,部分知识分子、维权律师、NGO活动者等浮出水面,获得了一 定的公众知名度和影响力。最后,在当代中国的后极权体制下,社会思潮的影响相对间接,而各种活动和人士的作用又相对分散,当它们自为地发展时,执政者并不会感到迫切的威胁,加之官僚体制的天然惰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松,这可以用于解释此前的签名活动和各种表达不被追究,但是当这些因素结合到了一起,且在一份共同文本中展现出来的时候,执政者看到的就是民间社会走向联合的趋势,当体制内自由知识分子、体制外异议人士、民运活动家、律师、维权人士和NGO活动家在一份体现了当代自由思潮的文本上共同签下自己的名字的时候,执政者对这样的苗头再也不能容忍,而必欲遏止之。 二、对《零八宪章》的打压和对刘晓波的惩罚 《零八宪章》发布前夕,警察拘捕了两位主要组织者刘晓波和张祖桦,可以看作是第一波的打压行动。随即,海内外宪章签署者以发表“我们和刘晓波不可分割”的声明等声援行动对此加以抗议,一时间人们怀疑,由于执政者对《零八宪章》的严厉态度,还将有更严厉的打击措施出台,或许有很多的人将步刘晓波的后尘,然而直到今天,依旧只有刘晓波一个人失去自由,其他的人大多以“喝茶”、谈话的形式加以警告,也有少数体制内知识分子(张博树、范亚峰等)被清除出原单位,而最新的消息表明,即使有宪章签署人试图投案自首( 刘荻、杨立才等),也不被接纳,这表明尽管从刘晓波被重判可以看出执政者的恼怒,但执政者也并不欲扩大打击范围,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在我看来,目前的选择乃是执政者精心考量后的选择,是执政者受到多重制约的产物,值得认真分析。之所以说是选择,在我看来不外三种可能:一是将组织《零八宪章》签署定性为集团行为,打击面将不止刘晓波先生一人;一是目前这样,将组织《零八宪章》作为罪名,但仅及刘晓波一身;一是干脆不提《零八宪章》,仅仅从刘晓波文章中罗织罪名加以判决。 从遏止民间联合趋势的目的而言,自然打压范围越广、打击力度越大越好,但是这一企图受到了诸多的制约。首先是国际压力的存在:众所周知,执政者将自身的合法性和稳定的基础建立在经济发展之上,而当下的中国经济已然与整个外部世界紧密结合到了一起,广阔的海外市场、庞大的能源和原材料需求以及发展不可或缺的外资和技术,都离不开稳定的国际环境,执政者不能不顾及国际压力,从而必须在打击范围和力度上有所收缩。 其次是法制因素的存在: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日益发展,社会复杂性也日益提高,执政者不能不放弃传统的直接控制手段,而引入法制作为治理工具,尽管这一工具依旧为权力所主宰摆布,但基本的形式和相应的程序仍然限制了执政者的打压选择,对宪章签署者或者是积极参与者的打压势必调用相当的资源,而绝非是没有成本的。 最后是维稳次序的约束:权力主导的中国经济发展不断制造着利益的零和博弈,也因此累积起了日益庞大的利益被剥夺者,失地农民、拆迁户、下岗工人等利益群体持续地为自己的利益而抗争,各路访民更是前赴后继,执政者因此面临更加复杂的维稳态势,而不可能将大部分资源投放到单一的目标之上。因此,回避将组织《零八宪章》定性为集团行为,应该看成是执政者为了保全发展战略的稳定外部环境、为了适应新的法制条件,以及为了顾及复杂的维 稳态势而作出的选择。 然而,如果不将《零八宪章》作为罪名,又起不到遏止的作用,如果仅仅从过往的文章中罗织罪名,则意味着起草和组织《零八宪章》非罪化,这一事实必然会刺激民间围绕《零 八宪章》展开更广泛的联署、更深入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民间走向联合的速度,这又是执政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剩下的选择就只能是以《零八宪章》入罪,而为了达到遏止的效果,在刑期的选择上就不能不从重,较长的刑期旨在对其他人进行吓阻,从而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重判刘晓波其实透露出来两个信息:一是对于任何可能带来民间联合的努力,执政者仍将持否定的立场和高度的警惕,并不惜采取严厉的手段,这一点没有改变;二是在当前情况下,执政者更关心的是经济发展的持续,以及为此而必须加以维持的稳定外部环境,此外执政者也不得不适应新的法制条件,顾及复杂的维稳态势,在这种新的条件下,对于处在萌芽期的民间联合,执政者尚没有下定彻底铲除的决心,从而在其顽固拒绝民间社会发育的企图和试图维持社会和经济基本态势等考虑之间,就形成了某种矛盾。 三、《零八宪章》和民间社会的未来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执政者对《零八宪章》组织者的打压,可能是《零八宪章》获得目前反响和达到如此规模最大的宣传推动者。在《零八宪章》之前,几乎所有的签名活动都指向特定的议题,签署者也相对单一和封闭。《零八宪章》以对社会思潮的较全面总结突破了此前的单一,但相对而言,首批签署者仍属于较为活跃的人士,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因此,谁也没有料到其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响应,迄今已经获得超过万人的联署,这当中拘捕主要起草人和组织者其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方面,如上面所分析的,执政者的打压范围和力度不如预期的大;另一方面,拘捕刘晓波又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人们的道义担当,因此,执政者的行为反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更多的人加入到了《零八宪章》的行列中来。这表明,陷于某种矛盾态势中的执政者并不是万能的。 然而,在笔者看来,重判11年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通过这一判决,执政者向国内外释放出清晰的信号,那就是执政者并不准备容忍民间社会走向联合,类似的举动也势必还会遭致其打击;以此为标杆,各地执法机关也势必加强对各类类似企图的打击,因此在短期内,随着刘晓波先生的被重判,民间社会的发育还是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一定的低潮。 不过,如果我们把眼光放长远一点,则又是另外一番景象。《零八宪章》仅仅是一份文本,尚且处于言论表达范畴,然而其组织者却遭遇了如此重判,这一事实将执政者拒绝民间社会发育的决心大白于天下,将执政者反对普世价值的意图暴露无遗,从而那些原本还指望执政者自我转变的人士就不得不修正其思路,而把目光转向民间的成长,并逐渐加入到民间社会的发育中来。因此尽管重判或许在短期内起到一定的遏止作用,但长远来看,它却扩大了民间社会发育的基础。这一基础再加之执政者本身固有的矛盾使笔者相信,从中长期来看,民间社会发育的前景依旧光明;而以《零八宪章》为纽带,民间社会的整合程度也将越来越高. 原载 双周刊 http://shuangzhoukan.hrichina.org/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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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刘晓波主导的《零八宪章

原始来源: http://zh.wikipedia.org/zh-cn/零八宪章   《零八宪章》是为了纪念20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由刘晓波等人起草并由303位中国各界人士首批签署的一份宣言,旨在促进中国民主化进程,改善人权状况。由于内容敏感,迄12月11日止发起人中已有两人因此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逮捕[1][2]。到目前为止,在《零八宪章》上签名的有八千多人,还有一些人陆续在网上签名。不过由于网站受到当局干扰,所以即使在网上签名也已经不容易[3]。   起草人在宣言开头解释了发布《零八宪章》的立场[4]:    今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世界人权宣言》公布60周年,“民主墙”诞生30周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周年。在经历了长期的人权灾难和艰难曲折的抗争历程之后,觉醒的中国公民日渐清楚地认识到,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民主、共和、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   过程   零八宪章由中国303名各界人士发起并签署。为因应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中国改革人士主张在自由、平等、人权的普世价值下,在中国实施民主、共和、宪政的现代政治架构。原定于2008年12月10日签署《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这一天举行论坛,并发表中国《零八宪章》。由于此事与中国政府生严重对立,政府当局已禁止此活动的继续。[5]   签署者除发起人刘晓波以外,尚有鲍彤、丁子霖、刘军宁、戴晴、于浩成、浦志强、张祖桦、茅于轼、冉云飞等,包括一些中国着名异见人士与维权人士。[5]   宣言内容   《零八宪章》分“前言”、“我们的基本理念”、“我们的基本主张”和“结语”等四部分,主要内容是阐述自由、人权、民主、宪政等概念,主张修改宪法、实行分权制衡,实现立法民主,司法独立,主张结社、集会、言论、宗教自由,宣言共提出6点理念与19点的主张。[6]   基本理念   * 自由:言论、出版、信仰、集会、结社、迁徙、罢工和游行示威等权利   * 人权:人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服务于人民,政府为人民而存在。   * 平等:公民不论社会地位、职业、性别、经济状况、种族、肤色、宗教或政治信仰,其人格、尊严、自由都是平等的。   * 共和:要求“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分权制衡与利益平衡。   * 民主:主权在民和民选政府。   * 宪政:主张以法治限制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   十九点基本主张   《零八宪章》提出了十九点基本主张,包括:   1. 修改宪法   2. 分权制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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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诺贝尔和平奖:刘晓波一审判决書

被告人刘晓波,男,53岁(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青春街5号 2-1-2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3年。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传,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9)247号起诉书指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潘雪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波及其辩护人丁锡奎、尚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自2005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观察”、“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煽动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谣、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晓波还伙同他人起草、炮制了《零八宪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试图煽动颠覆现政权。刘晓波在征集300余人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公开发表。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晓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行重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   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理中辩称:自己无罪,自己只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所发表的批评性言论,并未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害,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被告人刘晓波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刘晓波撰写的6篇文章及《零八宪章》没有造谣、诽谤、诬蔑的内容。刘晓波所发表的文章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范畴,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间,在其暂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以撰写并在互联网“观察”、“BBC中文网”等网站发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刘晓波在发表的《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文章中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刘晓波又伙同他人撰写了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刘晓波伙同他人在征集了300余人对文章的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发布。刘晓波在互联网站发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链接、转载并被多人浏灠。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证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霞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晓波的妻子,与刘晓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家中一共有三台电脑,其中一个台式机,两个笔记本电脑。因为她根本不懂电脑,所以她从来不用家中的电脑,平日都是刘晓波在使用电脑。刘晓波使用电脑主要是写文章和上网,家里只有她和刘晓波两个人单独住,没有其他人,平时家里也不怎么来客人,刘晓波有聚会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电脑以什么形式上网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刘晓波联系安装的。她和刘晓波平日的生活来源就是刘晓波写东西的稿费,刘晓波在银行以她的名字开户,稿费不定期的汇到帐户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银行取钱。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和《银行汇款单据》证明:刘晓波的妻子刘霞的银行帐户接收和支取过境外汇款(外币)。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查的覆函》证明:刘晓波使用的ADSL帐号,有上网记录。   4、证人张祖桦的证言证明:他与刘晓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制作完成了《零八宪章》,他也征集了签名,后刘晓波将《零八宪章》发表在境外网站。   5、证人何永勤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初,他到刘晓波发的《零八宪章》的电子邮件,刘晓波让他看后签名,他看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刘晓波,表示同意签名。   6、证人赵世英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通过网络向他传送了宪章,并征求他的修改意见,让他寻找别人签名,他在一次聚会上拿出宪章给聚会的十多人传看,有4人表示愿签名。刘晓波还通过网络让他到广州征集签名,他到广州征集了5人签名。   7、证人姚博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在一次他见面时,跟他说了宪章的事,他同意在宪章后签名。   8、证人周舵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刘晓波到他家给他看了《零八宪章》的文稿,让他帮助修改。刘晓波走后他看了文稿内容,但没修改。当时没谈签名的事,可后来在网上看到宪章时有他的签名。   9、证人范春三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底,他和刘晓波等人一起吃饭时,刘晓波拿出《零八宪章》给他看了,刘晓波问他是否签名,他同意签名。他知道刘晓波在境外的“博讯”、“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发表文章,也在网上看到过,刘晓波的文章内容都是时政评论类的。   10、证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至12月间,他们的电子邮箱先后接收到电子邮件《零八宪章》,不知是谁发给他们的,他们分别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发回了原邮箱。   11、证人王仲夏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网上看到《零八宪章》,他认同文章内容签了名。后他印制了一些《零八宪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给别人穿,宣传《零八宪章》。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特证照片证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刘晓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 1单元502号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刘晓波撰写并发送文章到互联网的工具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和一份《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08年12月13日对搜查起获的刘晓波的三台电脑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鉴定中发现、提取到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和《零八宪章》。   在电脑中的SKYPE聊天软件纪录信息中,发现、提取该软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间,多次发送《零八宪章》及其“征求意见文本”的纪录。   1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工作说明证明:   (1)2008 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epochtimes.com(大纪元)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5年10 月4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   (2)2008年12月19日至 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402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和域名为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3月13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6个,总点击率512次。   (5)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5月7日。该文章截止至 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7个,总点击率57次。   (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 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和域名为www.renyurenquan.org(人与人权)的网站,网站的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8个,总点击率488次。   (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标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该文章在于域名为www.chinesepen.org(独立中文笔会)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为公民群体。同日在域名为www.boxun.com(博讯)和域名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的网站,发现并下载了标题为《中国各界人士联合发布〈零八宪章〉》的文章,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和2008年12月9日。上述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12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33个,其中境外网站19篇,总点击率5154次,回复158篇。2009年12月9日,在域名为 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宪章)的互联网站发现,该网站首页显示截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宪章》签名共计10390人。   (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刘晓波使用的电子邮箱进行了核查,经查,刘晓波使用的邮箱属境外,通过密码登陆邮箱中核实,邮箱发件箱中最早发件时间为2008年11月25日,发送的邮件中有30封涉及发送《零八宪章》。   15、刘晓波签字确认的文章证明:刘晓波对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下载、保存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刘晓波: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的负面效应》、《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零八宪章》及从其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进行了辨认,刘晓波确认辨认的文章是其撰写并发布到互联网上的文章。刘晓波辨认并签字确认的文章,有上述事实认定的煽动性言论。   16、被告人刘晓波的供述证明:刘晓波供认其使用电脑撰写上述文章并发布在互联网站上,刘晓波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8日晚,在刘晓波的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门502号将刘晓波抓获。   18、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96)京劳审字第34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刘晓波于1991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26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三年。   19、公安机关出具的身分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刘晓波的姓名、住址等身分情况。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采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查中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刘晓波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故刘晓波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刘晓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昕   扣押物品处理清单   下列物品予以没收︰   1、笔记本电脑(IBM牌T43型)1台   2、笔记本电脑(联想牌朝阳700Cfe)1台   3、台式电脑(联想牌家悦型)1台   《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随案卷封存)7页 欢迎订阅《政府丑闻》博客! : http://feeds.feedburner.com/GoveCN 上传泄密文件: https://uploadleakfile.appspot.com/ Paypal捐赠: Donate@UploadLeaks.com 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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