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谁能保护唐福珍们
以自焚抵抗强拆的唐福珍女士终于还是去世了。她的不幸还在于,即使付出了生命,房子却仍作为违章建筑被拆除。她的死,被金牛区政府定性为“暴力抗法”,其数名亲友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而唐胡两家人眼中城管的“暴力执法”,被政府认定为“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中也对此进行了细化,即“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而即使是享有正当司法执行权的法院,面对“以自焚、自缢、自溺等自杀手段相要挟的”,也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以缓解矛盾”(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那么,现在问题在于:为什么法条不足以保护唐福珍的财产和生命?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