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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江必新:社会主义司法基本价值初探

江必新:社会主义司法基本价值初探 进入专题 : 社会主义司法    ● 江必新       中国诞生至今60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独有的价值是什么.对此极有必要进行梳理。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向前发展。在此方向下,我国的司法制度及其价值追求,哪些应该坚持,哪些应该放弃,哪些应该作相应调整,均需要进行一番反思。最近几年,学术界、实务界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探讨有不同的声音和看法。这个问题使我们司法机关的有些同志对社会主义司法价值的认识产生了一些疑惑。为此,更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但是,探讨这一问题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首先,必须要探讨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是什么,乃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价值是什么,然后才有可能正确认识司法的价值。探讨社会主义司法的价值,无疑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灵魂指导,必须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关于司法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理念。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其他的一些社会主义者、思想家的看法也未必和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完全一样。考察国际共产主义的运动史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历程,各个国家对社会主义的探索其实也是不一样的。有中国的社会主义,有亚洲其他一些国家的社会主义,有非洲的社会主义,还有美洲的社会主义.不同的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理念和观点也是不一样的。应当怎样从中抽取一些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及其价值中带有共性的东西,这需要进行更加深入地研究。同时,还必须考虑社会主义发展的未来,未来世界的大趋势是什么,要怎样同国际大趋势融合起来,并能有自己的独立地位。要考虑以上这些因素,研讨本文论题必然面临诸多困难。任何试图简单地进行阐述均难免挂一漏万。本文拟就这一论题作初步的探讨,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与法学界同仁共同商榷。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司法应该有它一套最为基本的价值体系,这一基本价值体系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的统一,这“六个统一”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价值所在。          一、司法的人民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司法的人民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司法的首要价值、根本价值所在。这是因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本质上必然要求人们当家作主,本质上决定了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的司法必须充分体现人民性。马克思、恩格斯对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本质进行抨击的时候,总是在批判资产阶级的司法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从他们的批判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社会主义司法应该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即最广泛的人民性,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应当具有的本质属性和最为基本的价值。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也多次强调,苏维埃国家的性质就是代表工农阶级、代表无产阶级。另外,从国际共产主义实践经验来看,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及其国家之性质,均特别强调它们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几代领导人,特别是董必武同志也曾多次强调,中国社会主义司法最大的特征、特点就是它的人民性。尤其是我国把法院叫做人民法院。还有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人民警察、人民检察官、人民法官、人民司法等,更加凸显了司法的人民性。     在坚持人民性的同时,为什么还要强调司法的人民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呢?这是因为,资产阶级的司法也是标榜代表国民利益的,实际上,“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这意味着不管是封建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国家、还是社会主义的国家,都必须要有一定的社会性。如果没有社会性,完全仅是代表本阶级利益的话,那样的统治是不会长久的,迟早是会被推翻的。马克思就此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个体的、由一定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2这意味着从法律的人民性派生了法律的社会性。但是。实践证明只有社会主义的司法才具有真正的社会性,才具有最广泛的社会性。之前很多阶级性质的国家,它所代表的都是狭隘的阶级利益,当时生产方式的社会形态决定了国家不可能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这种形态要求共同富裕,要求经济上的一种平等,这才让它的司法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     将人民性与社会性的高度统一作为社会主义司法的一个核心价值,这对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就此可作以下简要的归纳。     (一)要贯彻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主权。列宁曾经讲过:“对我们来说,大多数人的意志永远是必须执行的,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叛变革命。”3坚持人民性、坚持社会性,首先必须要有人执法,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律表现出来.执行法律就是执行人民的意志,这是最重要的问题。必须通过执行法律来具体地执行和贯彻人民的意志,切实地维护人民主权。     (二)要始终站稳人民的立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点是董必武同志提出来的,他要求司法机关要站稳人民的立场,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此,人民司法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始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通过走群众路线.可以帮助司法机关贴近群众,了解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与期待;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查明案情,最准确地打击犯罪。实现依法判决;还可以实现人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愿望,并在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教育群众、提高群众。     (三)要维护人民权益。胡锦涛同志在与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的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4维护人民权益,是司法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之一。     (四)要坚持司法为民,保障人民的自由、安全和幸福。要始终强化公仆意识,做到亲民、便民、利民,尽最大可能地方便群众诉讼,贴近人民审判,让人民群众亲近司法,信赖司法,维护司法,这也是我国司法的优良传统和一贯主张。要不断地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司法需求.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与新期待,努力解决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比如,打官司难、告状难特别是行政诉讼难等,必须要切实加以解决,以真正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合理要求。     (五)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司法人民性的重要体现,也是马克思主义特别强调的问题,特别是恩格斯,他尤其主张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着作中反复地强调,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要保护工人阶级、农民、最基层老百姓的利益,他对资产阶级司法蔑视普通老百姓、虐待普通老百姓的做法表示极大的愤慨。恩格斯就曾指出:“虐待穷人庇护富人是一切审判机关中十分普遍的现象,这种做法肆无忌惮;对于穷人是一条法律,对于富人是另一条法律。”5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着作中甚至还很具体地指出:法庭上如果是一个绅士进来.法官、检察官就点头哈腰、请他人坐;一个老百姓进来,就嗤之以鼻。这种情况,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时不自觉地也会出现。作为人民法院,必须要对人民有感情,对群众有真情。     (六)要尊重社情民意。关于社情民意的问题,现在逐步地在强调,对社情民意要理性地看待与审视。中华民族的司法,历来比较尊重社情民意。例如,在古代周朝时期就有“三刺三询”制度。即如果要判一个人死刑,需要问所有的大臣,要问邦国国民,各方面都同意,然后才可以判处死刑。重视民意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一个优良传统。当然,对于社情民意,既要看到它合理的部分,也要看到它不合理的部分,民意的形成也有多种原因。要加以理性地分析与判断,合理的一定要吸收,不合法的要加以引导。要认真研究民意表达机制如何合理纳入司法考量的问题,以尽最大可能地避免司法裁判与社会期盼脱节的现象。     (七)要体察人民疾苦。这是人民司法最难能可贵的。许多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解除人民的疾苦。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和个人利益。但是,也有遇到不好处理的问题就推诿不管的情况,不敢为人民伸张正义,不敢为人民请命等。作为人民的司法,应当关注人民的疾苦。为人民撑腰.为人民解除疾苦。     (八)要严禁与民争利。尽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司法工作都有一个成本问题,在可能的条件下要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当然这也有一个适度的问题。比如诉讼费。如果不收诉讼费或者收得太少,诉讼费所具有的防止滥诉、制裁违法以及促使和解等功能就会降低.但是司法也决不能乱收费。     (九)要实行司法民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司法民主,要求让人民、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审判。比如,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都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好形式。同时,司法民主,也要求司法工作必须始终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十)要以人民是否赞成与认同作为司法改革的取向.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司法工作的根本标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持续推动着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日益成为丰富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其基本价值的强大推动力。人民是否赞成、人民是否认同、人民是否满意,无疑应当成为司法改革最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对于司法的人民性与社会性统一的基本价值问题.在运用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能简单地把犯罪分子均等同于敌人。为什么用人民性而不用群众性?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智慧。如果只讲社会性,就会使人民民主专政丧失理论根基。当然。也不能搞阶级斗争扩大化。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前进,人民的范围要扩大,要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性,如果不是这样的话,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优越性就难以充分体现。过去讲社会主义民主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只有当家作主的人民的范围真正拓宽了才能真正地加以体现。第二,人民犯罪、犯法也要绳之以法,不能说人民犯罪就可以高抬贵手,不予追究。董必武同志曾经指出,我们不能以好人坏人来判罪,主要是看事情的结果;坏人里面不都是犯罪的,坏人也有不犯罪的,好人也有犯罪的,不能以好人和坏人来判罪。董老还说,有些人对判决不满意,经过各种办法说服后仍然要胡闹,对这种胡闹的人,就要采取必要的办法,可以将他押回去,不然这个国家机关就将一件事情也不能办了,因为判决是很难使双方都满意的,不能说我们执行了国家法纪就脱离了群众。6这些讲话很有针对性,也很有现实意义。人民犯法也要绳之以法,不能说是人民就撒手不管或不敢管。第三,敌人犯法既要依法处理,也要给予人道待遇和公平待遇。我们主张减刑假释要公平,实际上就是对罪犯实行公平待遇。          二、实现公平正义与实现社会目的的统一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内容。任何国家都要讲公平正义,即使在事实上不能做到或者根本不想做到,也要将公平正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挂在嘴上。无论是中国的历朝历代,或是当今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讲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国家更主张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直在批判资产阶级国家的公平正义是不真实的、是虚假的、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主张社会主义要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要实现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但是,马克思主义在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时,还特别强调了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从字面上理解是强调社会性的主义,是强调社会利益的主义.是强调社会目的的主义,所以,必须要满足社会目的。马克思即曾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把平等和正义当成是最高的原则和真理,如果把平等等于正义,平等或者正义当成是最高的原则和最终的真理,也是荒谬的。他还说:“法庭的任务就是要超过法律,直到它认识到必须满足社会的需要为止。”7可见,社会主义司法一方面要强调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要强调实现社会之目的,这一点很重要。     资产阶级及其法学家等代表人物,他们所强调的仅是公平正义,将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绝对的价值。以此掩盖他们的阶级利益和目的。马克思曾指出,资产阶级,千方百计掩盖其阶级利益,事实上是在为资产阶级服务,是在实现资本的目的。而社会主义的司法,应该实现其社会目的,社会目的是社会主义司法必须考虑的因素,这事实上也已成为当今世界司法的一个潮流。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是用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福利。8美国着名大法官卡多佐也曾指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地证明其存在的合理的。法官必须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9显然。资本主义也在考虑并强调司法必须服从于社会目的。     怎样才能做到实现公平正义与实现社会目的的统一呢?笔者以为,必须要做到以下方面。     (一)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司法的公平正义观。恩格斯曾指出: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个东西正如米尔柏格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10有的法学家说,公平就像普洛米修斯的脸一样,经常变幻莫测。对于公平正义,的确有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这种价值判断又带有很多的个别性。显然,每个人对价值都有个人的偏好,公平正义也是各有不同的看法。但它也有共性的内容,社会主义司法公平正义观共性的内涵应该包括:1.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相统一;2.以社会为本位同时兼顾个人利益;3.权利与义务、责任相统一;4.主张共同富裕、共同发展;5.平等保护尤其是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权益。讲平等但又特别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才叫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是自由竞争的社会,从资本主义的本质属性来看.并不太愿意照顾弱者;社会主义就其本质而言,则特别地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二)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司法的目的观。司法的公平正义必须要和实现社会目的统一起来.这一目的观至少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必须反映绝大多数的人的利益和愿望;2.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3.必须以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4.必须反映社会主义阶段性特征的要求;5.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6.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要求。     (三)要正确处理司法审判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关系。关于司法与经济活动以及文化之间的关系.比较清楚,社会也普遍认同。但关于司法与政治活动的关系.在资产阶级学者看来,总是要标榜他们的司法非政治化,主张司法与政治绝缘。恩格斯就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切法律设施本来都具有政治性质。”11当代不少西方的法学家也开始对司法的完全弃政治化表示不予认同。美国着名法官波斯纳在其《法官如何思考》这本书中,核心观点即认为,表面上法官是在按照法律规则判案,事实上规则往往只对于常规案件起作用,对于那些非常规案件,基本上是政治和个人好恶在起作用。为此,他用了很多实例来具体分析,并主张用一种理性的、规范的途径来理顺司法和政治的关系。列宁也曾经讲过,司法要讲政治,应当注意政治倾向。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先生在《马列主义的法律观》一文中说:“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我们的司法工作者一定必懂政治,不懂政治绝不会懂得法律。司法工作者若不懂政治,有法也不会司。”处理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必须建立一系列的规则:既不能无视政治或疏离政治,也不走“政治挂帅”、“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老路;既要防止忽视政治的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倾向;既要有正确的政治意识,又要有健全的法律意识;既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又要防止司法功能的异化;既要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又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既要理性地面对各种政治影响力,又要注重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既要善于把政治问题法律化,又要善于把法律问题政治化。     (四)要正确处理好司法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司法审判的功能,不仅应定位在依法裁决纠纷,而且应定位在审判活动是否体现、实现了国家的总体价值取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仅要遵循已生效的法律条款,也要考虑公共政策,同时对于法院的审判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也要予以考量。更要强调司法审判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我国司法历来强调,司法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司法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首先必须使司法审判活动的导向与国家根本任务或者某一阶段的主要任务相协调。其次,也要注意各个大局之间的协调性,因为构建和谐社会是大局,科学发展是大局,社会稳定也是大局。最后.还必须注意协调局部利益、现实利益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涉及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司法审判、司法工作应当自觉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五)要正确处理好司法审判与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相当多的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一致的、是紧密相连的,但是。也不能把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完全视为或等同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比如,有些地方背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搞个人政绩工程,搞劳民伤财工程,并因此强制拆迁、强制征用土地等,这些都不能代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因此,法院和法官必须要理性看待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心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一致的。应当依法予以坚决支持: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不一致的,不仅不应当支持,更不能参与和介入。     (六)要正确处理好维护个人利益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是社会主义司法必须关注的重点。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我国作为转型国家得以高速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中国之所以在几十年间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让世界刮目相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与司法始终高度关注公共利益,高度关注社会发展,关注绝大多数人的幸福和富裕。但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又具有密切的关联.离开对个人利益的关怀。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就没有价值.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最终要体现在个人利益上。对个人利益的普遍保护,也会直接或间接促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既不能简单地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也不能损公肥私,更不能听任一些人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七)要正确处理平等与自由、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平等和自由两个概念,尽管有协调一致的方面,但也不免矛盾和冲突。而正是其中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成为不同阵营不同党派论争的焦点。有的更强调平等,有的则更强调自由。所以,国外有很多党派的纲领和施政方针,有的偏向强调平等,有的偏向强调自由。一般说来,资本主义强调自由竞争,而社会主义则更关注平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调共同富裕、共同幸福、共同发展与平等的理念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公平和效率也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必须要处理好的问题。如果只强调公平而不注重效率,就可能影响发展速度,公平就会永远停留在贫穷落后的水平上,其结果只能是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艰难困苦;如果只强调效率而不注重公平,则会出现两极分化现象,出现社会的分裂和动荡,其结果将会是人的异化,社会关系的瓦解。          三、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司法离开了公正,那就不叫司法而是武断。正如英国的丹宁法官所言,司法应当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也在所不惜。12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人们对公正两个字都看得很重,但对什么才是公正确实又有不同看法。其实,有两种基本的分类方法,一是形式公正,一是实质公正。所谓形式公正,即只要裁判者按照法律规定办,按照既定的规则办。或者按照公认的原则办,即是满足了公正的要求。所谓实质公正,即仅仅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既定的规则或公认的原则办事还不能算公正,只有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那才叫公正。人们之所以对一个案件处理有这样或那样的看法,同样的结果有的认为是公正的,有的认为不公正,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有的从形式上看问题.有的从实质上看问题;有的认为满足了形式要件,就是公正,有的认为只满足形式要件而不符合实质正义要求依然不公正。     社会主义司法的公正观应当是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的公正观。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一方面要严格执法,要按法律规定办,另一方面又不能局限于法律的条文字句,必须要追求法律条文背后的正义。董必武同志曾经讲:“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首先体现为形式正义,它也首先尊重形式正义。”早在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时,董老就讲到:“现在政府各部门都成立起来了。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有人说这是形式,正规的政府办事就要讲一定的形式,不讲形式,光讲良心和记忆,会把事情办坏的。”他还认为:“司法活动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世界上任何实质的东西,没有不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形式主义和形式是两回事。”马克思认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13马克思所强调的是在法律不公正、法律本身是偏私的情形下,不能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可见,社会主义司法既要追求形式公正,也要追求实质公正,二者必须统一起来。这是因为,如果完全抛弃法律、规则、原则,裁判就只能凭个人的价值观、个人良知来判断,而各人的价值观、良知不尽相同。裁判必然会失去统一的是非标准。若完全没有形式规则,不讲法律规范,都去追求所谓的实质正义,正义、公平显然就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捉摸不定的东西,进而必将成为强者的话语。司法的裁判功能和定分止争的功能将无法发挥。如果是崇拜或效忠法律的文本和字面意义,而无视法律背后的正义,不论其是否符合公认的正义规则,则势必发生刻舟求剑、舍本逐末、机械司法等错误。所以,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必须要统一起来。一般情况下,两者是可以而且能够统一的,当法律是一部良法时,只要法官严格执法,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即可以很好实现统一。但当法律有问题、有缺陷、有漏洞或者不清晰、不明确、不统一时,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就会发生冲突,就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     处理好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关系,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正确处理好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的关系。法官如果过分地“消极”、“被动”,机械地适用证据规则,而不能动地去探求事实真相,必然使法律真实相去客观真实甚远;如果消极地适用法律条文,而不能动地去探求法律的精神和目的,必然使裁判的结果背离或偏离实质正义:如果仅仅满足走完诉讼程序,而不能动地在程序的“正当性”上下功夫,诉讼程序就会变成背离实体正义的奢侈品。总之,法官必须能动地发现事实,能动地解释法律,能动地行使释明权。但是,法院的法官过分地能动、主动司法也会带来负面效应。过度的能动可能忽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可能侵蚀立法机关的权力;可能增加司法权滥用的机率;等等。因此,必须处理好被动、中立、克制和能动、主动司法之间的关系。总的思路应当是:在有规则、有约束和有限度的前提下强化法官的能动性。     (二)正确处理依法条文义办案与依法律原则和精神办案的关系。是依法律条文字面意思办案还是依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办案,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如果法官机械地死抠法条字义,通常只能实现形式公正,而在实质上并不公正:只有在办案时融会贯通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才能使公正形神兼备。恩格斯曾说:“世界上存在着许多顽固不化的法学家和咬文嚼字的人,他们的座右铭是‘只要法律得胜,哪怕世界毁灭。’他们担心的是法律的神圣字面意义,即死板和抽象的法面临危险.因而千方百计地固守法律的字面内容,而不顾及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可见,恩格斯强调适用法律要抓住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而不能只顾及法条的字面意义,这是十分正确的。不过如果把法律的字面意义完全抛在一边。也会带来很多问题。因为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是抽象的,对同一法律条款,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如果大家都无视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法律就可能成为任人猜测、演绎、曲解的游戏规则。总之,作为司法者,既要重视法律规范的字面意义。又不能拘泥于字面意义;既要善于把握法律的原则和准则实质,又不能完全无视甚至背离法律规范所可能包含的意义。为此,就必须建立科学的法律规范解释规则。当法律规范的意思非常确定、不会产生歧义时,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但如果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或存在两个以上的选项时。就应当通过规范的法律解释规则进行解释或阐释.此时,法律条文的解释规则就必须获得严格地遵守。     (三)要正确处理恪守法律与发展法律的关系。任何法律都有它的局限性。法律相对稳定,而社会却在不断地发展,法律赶不上社会的发展与变化是经常出现的事实。有一种极端的说法:“当法律公布之时它就已经落后于社会现实。”所以.法律落后于社会现实具有绝对性,而完全符合社会现实只具有相对性。董必武同志认为:“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般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的违反。”但董必武同志同时又指出:“司法机关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14列宁也曾经指出:“我们的法案当然是有缺陷的。但是各地苏维埃都应当因地制宜地实行。我们不是官僚主义者,我们不愿意象旧的文牍机关那样到处死搬硬套地实行。”15显然,无论是列宁还是董必武同志都反对死板硬套地执行法律。有位德国法学家曾说:如果不能变更法律,就谈不上发现法律。司法判决经常创造出新的法律规则。这说明古今中外在强调遵守法律的同时,当法律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时,法官有义务去发展法律,但又不能随心所欲地发展,必须遵循合理的规则,要按照法律解释的规则来发展。比如,法律漏洞的填补规则,当法律出现漏洞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类推、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方法来发展法律。     (四)正确处理好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系。一些司法裁判或司法行为表面上看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质上缺乏正当性,司法权的不正当行使往往会导致司法审判貌似公正而实质不公正的情况。因此,司法活动只有表面合法。同时实质正当,才能做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所谓正当,就是要正确行使裁量权。任何法律要做到完全精确是不可能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难以避免。每一位法官都有义务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来使自己的裁判不但具有合法性同时还具有正当性。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在诉讼程序中,法官拥有大量的裁量权、决定权,法官就某个事项有无权力进行裁决或决定,这属于合法性问题,但权力行使是否恰当、合理则属于正当性问题。例如,法官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正当、所指定的期限能不能让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来收集证据、对当事人延长时间的申请是否给予了合理的考虑等等,司法正当性问题便呈现出来,只有既满足了合法性的要求。同时又满足了正当性的要求,才能实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五)正确处理好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由于正义的实现客观上表现为一定的过程;由于正义关涉价值问题,客观上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形式来表达;由于现代民主制的发展,即使是真理也不能强迫人们接受.也需要一定的“交涉”“互动”过程。因此,要处理好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关系,必须处理好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应当说,传统的中国重礼法,也重程序和形式,后来受苏联法文化的影响,导致重实体而轻程序。上世纪末兴起的司法改革浪潮中,又出现了过分要求重程序而轻实体的问题。因此,必须理性地看待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一方面要看到程序的重要价值。董必武同志曾经指出:“工厂有操作规则,我们办案子也有操作规程,那就是诉讼程序。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件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设计科学的程序既可以保证实体的正确,又有助于效率的提高,既可以使审判权的行使受到监督,又有助于双方乃至于社会达成共识。如果有一套科学、正当的程序,即便没有实体法,只要科学、合理、正当的程序得到严格遵守。得出来的裁判结论也大抵会是公正的,也会最大限度地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程序的局限性,即使设计得再精美再科学也不能确保实体百分之百的正确。司法审判程序更是如此;此外,还要看到程序价值的实现也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程序公正决定实体公正,其前提是程序本身必须是公正的、正当的、合理的、科学的,同时,既定的程序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程序权利必须得到正当的行使,当事人的程序性义务得到积极有效的履行。我国现行的诉讼程序法,正当性水平还不尽理想,在诉讼程序中,权力和权利也未必得到正当有效行使,义务也未必得到积极有效履行,在此等情形下过分地依赖程序,认为只要走完了程序,就认为实体一定公正的观点是靠不住的。笔者以为,实体正义始终是第一性的,程序正义是第二性的。必须根据实现实体正义的需要使现行司法审判程序设计得科学、合理、正当。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或正当程序,审判主体和诉讼主体均正确、正当、有效地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真正实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六)正确处理好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只讲客观真实,以追求客观真实为唯一目标,而不讲法律真实;另一种倾向是只讲法律真实,而不讲客观真实,有的甚至否认、无视客观真实的存在。这两种倾向都应当克服。恩格斯曾说:“如果硬要在不可能具有数学精确性的事物中求得这种精确性,那就不能不流于荒唐或野蛮。”16在司法活动中,不可能像自然科学或数学一样精确,司法审判所依据的事实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恢复的,并且所依据的证据按照多少带有一定的价值选择的证据规则来判断确认或取舍的,显然.这种事实整体上只能称为是法律上的真实,而非客观真实。但是,笔者认为司法审判不能完全放弃对客观真实的追求。首先,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真实始终是第一性的.而法律真实是第二性的,如果没有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就无从谈起。其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司法过程是完全可以恢复客观真实的。有一种观点认为,客观真实是不可能恢复的,因为人不能在不同的时间跨过一条河。没有两片树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要完全恢复客观真实是不可能的。笔者以为,司法审判要弄清的事实仅是法定的事实要件,并非要弄清楚所有的细节,并非需要恢复所有的细节,而恢复基本的事实、基本的法律事实要件是完全可能的。当然,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所限。由于恢复的客观条件已经丧失了,确有客观真实难于恢复的情形,这时就要借助于证据规则.尤其是举证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按照这些证据规则来认定的事实,确实存在偏离客观真实的风险,故只能称为法律真实。为了实现诉讼正义、维护诉讼秩序.必须承认在没有办法获取客观真实之时,法律真实完全可以作为裁判之根据,当事人也必须接受以法律真实为基础的裁判。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以追求客观真实为基本目标,只有在无法求得客观真实的情况下,才能退而求其次,以法律真实作为裁判的根据。     (七)正确处理好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关系。美国的罗默是研究社会主义的专家、思想家,他认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就是平等,社会主义就是要强调平等。罗默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归结为平等有可商榷之处.但平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之一应当是站得住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调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实质上是平等价值的体现。一般认为。法律上的平等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是一种外在的平等。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看法,社会主义的平等观不仅要体现在法律上的平等,不仅要体现为形式上的平等.还要体现和做到实质上的平等。马克思指出:“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17马克思举例说,仅从法律上看,工厂主和工人都有控告权,看上去非常平等,但实质上工厂主是有钱阶级,他自己可以去找法官,可以去找监督员,可以去拉关系、走后门,可以去请律师,但是工人整天要上班,不上班还要被扣工资,还要接受处罚,他根本没有时间更没有钱去找任何关系。可见在事实上根本不平等。马克思显然不是主张不要法律上的形式平等,而是说社会主义的平等应该是最高类型的平等,这种平等更应该是事实上的平等。要完全做到事实上的平等需要条件,也很难做到。这是因为,不仅物质条件达不到,而且每个人的好恶不一样。所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要注重法律上的平等,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司法的价值观、平等观,又必须更多地关注力求最大限度的事实上的平等。要做到形式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的统一,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要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应该注重创造物质条件并注重分配上的平等.或采取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使所有社会成员可能做到平等,只有在经济上实现平等,在法律上、政治上的平等才有可能实现:为了防止强势主体利用其优势地位影响司法审判,必须高度重视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只有对弱势群体施以适度的倾斜,真正的平等才能实现;司法人员必须坚持适度的能动性.并以良知主持程序的公平,确保当事人双方“平等武装”和机会对等,在当事人双方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只有依托于司法审判人员的衡平.才有可能确保事实上的对等。     (八)正确处理好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的关系。普遍正义属于形式公正的范畴。而个案正义属于实质公正的范畴。法律是普遍的规范,而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每一个案件的情况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要完全彻底地实现个案公正的话,就必须一个案子一个处理方法,一种情形就应有预设和相对应的规范存在。但法律不可能事先把所有的情形都规定得一清二楚。世界上最多的一部法律曾有一万多条,但由于过于繁琐而不久就寿终正寝了。可见人类对于法律繁密的忍耐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要处理好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关系,从法的角度说,就是要尽可能做到疏而不漏.广而不繁,同时理性地赋予裁判者以适度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裁判者滥用裁量权。又通过涉及科学、正当、合理的程序,建立裁量权行使的基本规则、通过次级规范进行规则细化、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发布司法指导性意见等方式加以控制。此外,在指导思想上,也不能一味地追求个案正义,因为极度的个案正义观,必然导向人治而取消法治,最终会得不偿失。     (九)正确处理好裁判的稳定性与有错必纠的关系。按照形式公正的要求.只要审判按法定程序终结,司法裁判具有了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裁判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既判力.不仅本案裁判不可轻易变动、其它相关联裁判也不能与本案裁判相抵触或冲突。但按照实质公正的司法要求,任何裁判只要有错就必须坚决纠正。但如果这样做将会带来很多问题。因为一个判决确定后,当事人、案外人会根据这个判决发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如果这个判决被改动,以后发生的一系列关系都必然跟着变动,由此势必带来社会关系的紊乱,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因此,笔者认为,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又要注意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二者的平衡点就在于凡是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裁判都应当予以纠正,但有既可以维护或弥补当事人权益又能减少对社会关系不良影响的其它方式应当优先考虑。这并不只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而是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社会关系的稳定性,防止因随意纠错而带来法律关系、社会关系乃至生活秩序的紊乱。因此,司法必须在依法纠错与法律的安定性、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并建立相应的利弊权衡机制。在司法工作中,对于不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确定裁判,要坚决抵制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干扰,避免无限再审情况的发生,依法维护法律秩序、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确实侵害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裁判,必须排除阻力坚决予以纠正,或采取其他成本较为低廉的措施恢复当事人的权益或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长期以来.对于如何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司法界和学术界一直在进行着热烈的研讨,但至今仍然是各有观点.众说纷纭。并影响着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有的认为,用法律效果来统一社会效果就足够了,没有必要特别强调社会效果.因为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了社会效果.不能说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无视社会效果。司法的时候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就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8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在司法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社会效果。而且要把社会效果作为主要追求的基本价值或者说重要价值,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社会价值、社会效果比法律效果更为重要。19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马克思非常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马克思就曾讲到,“法官的职责就是要在过时的法律和社会迫切要求的斗争中讲出自己有份量的话。”20董必武同志曾对党内有些干部不把法律法规放在眼里,多次提出过批评,他认为教育人民守法首先要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始。董老在强调法律效果的同时,也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董老也曾指出,“没有法,做事情很不便,有了法,如果不去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在处理案件时又不去深入地研究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是机械的搬用条文,也是不能把事情办好的。”21     我国司法实践历来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尽管这在具体法律条文之中难以找到,但在党内文件或者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有关文献资料中却经常被提及.并将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我国情理法相融、注重司法伦理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延续,与西方单纯的、甚至刻意追求法律效果的司法评价机制有着显着的区别。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便要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针对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复杂程度、解决方式和途径出现的新变化。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提到的服务大局,也要求不能就案办案。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执法办案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法活动必须注重社会效果,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因此,任何只求某种单一的执法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其他效果的观念和行为都是错误的。22     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呢?首先,必须强调以法律效果为基础,并力求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曾多次强调,没有法律效果就没有社会效果。为了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一般情况下当然应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社会效果。事实上,在法律之中寻求社会效果的空间非常大,有很多方法可以实现社会效果。有些人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立起来,这是不对的。司法必须要考虑、要学会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另外。当在法律之内难以寻求良好的社会效果时,或严格适用法律将会带来严重恶劣的社会后果时(这时的法已不是良法)。才可以变通或超越法律。但是,超越法律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不是任何一个法官、任何一个司法部门都可以随意超越法律,否则。就会滋长否定法律规范的随意性。所以,笔者认为,尽管在特殊情形下司法活动为了追求社会效果,可以在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导向下使既定的法律失去效力,或者变通适用法律.但主要还是要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法律之内或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为此。以下几点值得进一步强调。     (一)既要克服法律教条主义的倾向,又要克服庸俗的法律实用主义的倾向。司法人员适用法律,不能机械地咬文嚼字,要克服法律教条主义倾向,抓住法律的精神实质。有些司法人员或法官确实存在死抠法律字眼的职业偏向。仅仅抓住法律的字面意义,而不去关注法律的精神实质。往往局限于狭隘的、孤立的文意解释,造成机械的法律适用.导致社会效果极差。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celsus)曾经说过:认识法律并不意味着死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23也就是说要善于在案件的背后、在法律的背后把握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把握法律目的和真义。至于什么是社会效果,又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群众满意就是好的社会效果,有的认为领导满意就是好的社会效果;有的认为当事人满意就是好的社会效果,有的认为推动社会发展才是好的社会效果;有的认为满足人民群众最急迫、最现实的利益需求就是好的社会效果,有的认为必须满足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才是好的社会效果:有的认为满足政府的眼前需要、服务了眼前大局和中心工作的就是好的社会效果,有的认为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服务长远的大局、根本的大局才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在各种利益、需求之间保持适度平衡,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价值和需要,不能将社会效果单一化、简单化,不能把社会效果庸俗化。现在有的地方就存在这种倾向。所以,司法既要确定什么是真正的法律效果,又要理性地确认什么是真正的社会效果。     (二)既要善于在法律许可的张力内实现社会效果,又要善于做法律之外的工作。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弹性,都有一定的张力,只是有些司法人员没有看到、没有发现这种弹性和张力。因为,任何一个法律概念实际上都有一定判断余地的,都可能做不同甚至多种的解释。这就是法律的弹性与张力所在。另外,法律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也很大,有足够的裁量余地。问题是司法人员要善于利用这一空间来实现好社会效果。为了便于操作,人们往往希望立法规定得越细致越好。但实际上立法规定得越细,问题也可能越多,以至于离公平和普遍正义越远;法律越细密,实现个案正义就越困难。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要适当的多赋予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以自由裁量的权力。与此同时,法律必须强化对酌处权行使的规范制约与监督,防止判断余地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另一方面,司法人员也要善于做法律之外的工作。我们强调要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效果.并非意味着法律之外的延伸工作就不用做了。司法裁判可能会有一些负面作用,这可以通过案外的工作来加以消除,从而使裁判的积极效益最大化、负面效益最小化。比如,为使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正义性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能了解和明白,使客观公正变成大家的共识,变成社会的共识,这就需要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另外,也可以通过转变工作作风,做一些延伸性工作(例如沟通协调工作、判后答疑工作、息诉说服工作等),使裁判的社会效果最大化。总之,在强调通过法律寻求社会效果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在可能的情况下多做一些法律之外的延伸工作。凡通过案外工作可以实现或放大更好社会效果的,都应当尽力去做。     (三)既要在常规案件中坚守法的安定性,又要在严格遵循法定条件、规则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增强法律的灵活性。一般的常规案件,应该说大部分可以在法律之内妥善解决,既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又可以实现社会效果。但有的案件矛盾争议极为特殊、极为敏感、极为复杂,属于非常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可以通过法定程序,适用特殊的解释规则赋予法律一种新的含义,可以在争取立法或规范制定机关认可的情况下,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也可以通过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来弥补法律的缺陷。通过类推方法增强法律的灵活性。显然,主张在法律之内实现社会效果,并不绝对排除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变通执行法律,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必要时就是要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马克思曾讲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但他特别是恩格斯同时也讲过:当某一个法律离正义很远的时候,法官的责任就是要避开这个法律的适用。24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也曾表达了相近的观点。25沈宗灵先生在研究国外的法官适用法律的时候也得出过这样的结论:有些法官,尤其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例如出现社会矛盾、发生社会危机、对外战争等这些场合.法官会或者改变法律的字面意义,或者改变法律的原意来解释法律、处理相关案件。虽然,一定情形下变通执行法律是必要的,但任何法官都不能随心所欲地变通法律。必须是在变通适用的价值高于法的安定性价值的特定情形下,在变通适用有利于实现法律最终目的的特定情形下,在变通适用能够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认同或与之相协调,即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认可的特定情形下,并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才可以变通适用法律。     (四)要在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司法活动必须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当前,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着眼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着力于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政策作为政府在一定时期里为满足社会的某一需要所采取的行动目标或纲领,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的政策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代表人民的利益。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政策和法律都是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这一根本目标服务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变革时期,法制不完善.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善于将执行政策与正确适用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适用法律时要注意党和国家采取的政策调整措施,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否则,合法的裁判也会出现不良的社会效果。26只有将法律和政策正确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在实现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充分实现社会效果。     还必须指出的是.实现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将司法实践中为实现两个效果统一而采取的有效工作机制制度化.在提高司法工作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并努力改变工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做好司法服务与延伸工作,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稳定的社会效果,使总体的司法效果达到最佳状态。          五、严格依法司法与和谐司法的统一          社会主义司法强调严肃执法、执法必严。董必武同志曾指出: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如果说有法可依是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前提.那么有法必依就成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关键。我国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并发表了全会公报。公报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27从此党和国家在各个领域进行了拨乱反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五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到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法制”到“法治”,中国用了近20年的时间。依法治国方略,是法制发展进程的必然结果,更是国家治理发展的必然要求。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我国法治化进程迈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严格依法司法,必然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除了要严格依法司法以外,社会主义司法还有一个和谐司法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和谐司法显得更加重要。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一项新要求,是先进的和谐诉讼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还是公正高效权威的各项司法制度,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均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和谐司法,也更有利于纠纷的及时了结。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朝着和谐司法的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司法的重要特征。和谐司法,必须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只有真正实现诉讼秩序的和谐,司法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行才有保障。司法基本价值与职能作用才能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     社会主义司法必须着力构建与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为此,要尽最大可能地明确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以便他们协同推进诉讼的进程。要积极创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切合实际地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要研究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要注意协调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能够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要注意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充分发挥不同审级法院的功能作用,避免互相推诿或矛盾上交.切实把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要努力实现人民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关系协调。在审判过程尽可能透明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将严格司法与和谐司法统一起来。还必须进一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救济渠道方面处理好司法最终解决与多元解决机制的关系。要妥善处理诉讼调解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和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通过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最为有效的衔接,来最大限度地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     (二)在司法的指导思想上坚持德主罚辅的原则。单靠处罚和强制是不能维系政权的,必须以德教为主,但道德教化也有其局限性。必须辅之以国家强制力。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在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现在还有少数地方、少数同志对这些人手软。……我们要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对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大局。”28     (三)在法律规范的选择上坚持刚柔并举,尤其要充分发挥软法的功能。现在很多人在研究软法。这具有很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共产主义的实现过程是刚性法逐步让位于柔性法的过程。要达至和谐社会,也必须逐步减少国家强制手段的适用,逐步强化柔性规则的作用。     (四)在刑事司法方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实现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秩序,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为刑罚过度使用就会扩大对立面.就会发生效力递减效应。最终会走向反面。马克思曾指出:“不考虑任何差别的严厉手段,会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会取消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29杀人如麻司空见惯,贼盗多有;偶一为之,反倒令人震撼,作用更彰。经验表明,刑罚不在于重而在于必,惩治不在于酷而在于不可避免。诚如列宁所言:“惩罚的警戒作用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所有的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30因此,必须做到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适度。     (五)在民事司法方面正确处理调解、和解与依法裁判的关系。当前,加强调解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更好地服务党的事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法:是切实保护人民权益,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兼顾当事人当前和长远利益的有效方法;还是切实解决司法难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是解决诉讼难、执行难和涉诉信访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效方法。但也不能用调解的优越性去掩盖甚至替代审判和裁判应有的价值。在看到调解的巨大优越性的同时,也要充分注意到调解、和解的局限性和潜在的风险。事实上,仔细地分析一下,调解也可能会模糊法律的明确性,可能减少社会的透明度。法律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为当事人及案外人提供指引,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如果什么案件都调解结案,就会淡化这种指引力。调解可能会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遭受损失;调解还有可能为司法人员滥用权力、徇私舞弊提供条件和方便。所以,应理性地处理好调解与裁判之间的关系,在强调多做调解工作的同时更要强调依法调解,并建立有效的机制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     (六)在行政救济方面坚持监督与保护的双重目的。当前,在诸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体现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这些矛盾和争议解决得好,就会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解决得不好,就会成为阻力。司法机关既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监督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通过妥善化解行政纠纷,妥善审理好群体性行政争议,妥善解决热点难点行政案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力求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努力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有力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增进人民和政府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信任。     (七)在检法关系上坚持既要相互制约,又要相互配合。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所在。只讲协调配合不讲监督约束,必然使得各个司法权之间丧失司法分权之下的应有功效。因此,既要让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又要积极推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关系的协调,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之间相互协调运行,共同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     (八)在司法的运作方式上尽可能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必须切实避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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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温对薄熙来的政治态度

牛泪按:实际上,从去年4 月温家宝总理开批“封建残余”和“文革遗毒”等“两股势力”、从建党九十周年讲话时胡锦涛总书记搬出《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两大决议”开始,胡温二人已经从党的指导思想和政治路线高度为薄熙来进行政治定性,并公开警告薄熙来不要乱来了。   记得王立军事件发生之初,在多维网看过一篇题为《薄熙来,中共党内第二高岗?》的评论文章 。 在这篇文章中,撰稿人援引党内退休高层坦指薄熙来可能成为党内第二高岗的评价,从高岗式机会主义、高岗式山头主义、高岗式政治赌注等多个层面,系统、深入论述了薄熙来和高岗的诸多相似之处。 老牛认为,此文对薄熙来所犯错误之性质、对薄熙来在中共党内之政治地位、对薄熙来可能面临的政治命运之判断虽有明显高估。但实事求是讲,就薄熙来在重庆期间的政治动作看,他的诸多举动的确有着当年高岗的影子。而且,综合目前各方情况分析,虽然不至于被打为反党集团,但从案件定性来看,薄熙来的确有加速滑向高岗方向的可能。 因为上述《薄》文已详细剖析了高、薄相似之处,老牛这里就不再拾人牙慧,仅从高层态度及目前局势,来分析薄熙来何以正迅速滑向高岗方向。我们先看胡温二人对薄熙来的政治态度。 我们知道,自2007年薄熙来被贬谪安排到重庆以后,胡锦涛就一直没有去过重庆,相反,总书记倒是抽出时间,连续三次去广东,而且每次都逗留多日。总理温家宝亦然,近五年来,温总理曾数次前往广东,对重庆却是爱理不理。重庆的“两江新区”,虽然是在薄时代搞出了一点成绩,但实事求是讲,能从中央搞下成立“两江新区”的批文,那功劳却是薄的前任汪洋的。我们抛开汪薄之争不提,仅从胡温行程,就能判断出他们对薄熙来的政治态度。这是其一。 其二,我们记得,在去年中共建党九十周年大会上,为解决政治上面临的严峻挑战和正席卷中国的左右之争,胡锦涛在告诫全党正面临“四大风险”同时,还特地从历史角度要求全党要正视路线选择和指导思想问题。 胡胡锦涛原话如此:“ 在历史上的一些时期,我们曾经犯过错误甚至遇到严重挫折,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指导思想脱离了中国实际。我们党能够依靠自己和人民的力量纠正错误,在挫折中奋起,继续胜利前进,根本原因就在于重新恢复和坚持贯彻了实事求是。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我们党在《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进行了系统总结,我们必须牢牢记取。 ” 胡的讲话是不是指向薄熙来?是不是从去年开始就开始对薄熙来抱以警惕?如果仅从胡的讲话,还不能得出确切结论。但当我们把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记者召开会上批薄熙来开历史倒车的讲话拿过来,和胡在去年的讲话对比,相信任何稍有政治头脑者都能立刻发现问题。 温家宝原文如此:“ 我在这里想讲一段话。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也走过弯路,有过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中央作出关于正确处理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来,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党的基本路线,并且做出了改革开放这一决定中国命运和前途的重大抉择。 ” 胡、温讲话何其类似!这说明早在去年开始,在胡锦涛建党九十周年讲话和温家宝谈“文革遗毒”、“封建残余”之时,胡温二人就已经从党的指导思想和政治路线高度为薄氏政治定性,并公开警告薄熙来不要乱来了。 只可惜薄熙来没有悬崖止步,老牛也不知道这是他没有政治悟性,还是他对自己的政治能量太过自负,还是像有些人说的是他的性格所致,这个恐怕就只有薄熙来自己清楚了! 其三,老牛说过,在中央对王立军事件的调查中,胡锦涛是通过国安系统亲抓此事。但在中央调查结果尚未出炉之前,薄熙来指派黄奇帆,透过香港某媒体开脱责任,试图影响舆论,倒逼中央朝着有利于自身方向调整调查结论,这使得高层极为震怒,立刻勒令重庆和这家媒体闭嘴。此举不仅使此华文媒体颜面扫地,也进一步恶化了薄熙来和中央高层的关系。 更为关键的是“两会”期间重庆方面的出格举动,在重庆团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薄熙来“相信胡锦涛会到重庆视察”一语非常没有政治水平,等同逼宫。此话一出,立刻将胡锦涛置于极端尴尬境地:胡如果去重庆,则是听了他薄的安排,如果不去,就会被人们认为是和薄公开对垒。胡的恼火可想而知,所以在“两会”结束之前,高层实际已经达成一致,决定先通过温家宝对外吹风,然后当晚就通过了拿下薄熙来的决议。 不为外界所知的是,根据中央领导建议,在李源潮、张德江到重庆宣布人事任免当晚,重庆市领导班子就被全体包机拉到北京,在温家宝总理面前逐个过关,被要求和薄熙来进行政治切割,并和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在会上,黄奇帆一反原来紧跟薄熙来的态度,积极主动深刻检讨,并表示完全拥护中央的各项决定,会和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另有一条未经证实的消息说,黄奇帆已向中央递交不少对薄极为不利的书面检举材料。 类似情况,“文革”结束后,只有“六四”期间在赵紫阳身上用过。即便是当年的陈良宇案,也没有搞到把全班人马拉到北京向中央当面表态的地步,我们由此可以判断出薄熙来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以胡温为代表的新一届中央政府对薄熙来的严厉态度。   附稿: 薄熙来,中共党内第二高岗?   王立军事件猝然发生,让一路提携并委之以权柄之重的薄熙来一个跟头栽进暴风眼中。一直以来,王立军都被视为薄熙来铁杆心腹,是其麾下推行“毛左”政治路线和“运动式”打黑的核心人物,被国内右翼和法学专家批为开历史倒车,法制中国的破坏者。 但在王立军事发后,主流声音却一致认为,作为一个想干一番事业、且能干出一番事业的警界翘楚,王的做法无可厚非。他的悲剧在于以一介武夫性格身陷政治漩涡,明知有成为“口香糖”的可能,却以身饲虎,被人利用、操纵、抛弃,活脱脱表演了一场政治闹剧,把自己搞成了悲剧英雄。而这场闹剧的制造者,就是成就了王立军,后来又亲手毁掉了王立军的薄熙来,真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不同的是,萧何作为开国元勋,以汉家兴衰为己任,以其忠心与智慧深得当朝倚重并留下千古美名。而薄氏其人,则被广泛认为是机会主义分子,在任之时就被冠以“政治野心家”之名,其政治路线、立场、动机等都饱受各界质疑。据北京消息,有位已经离退、在党内威望犹存的高层领导甚至直言指出,薄熙来有成为党内第二个高岗的可能! 高岗何人? 高岗者,陕西横山人。1927年加入中共。曾在军阀部队中从事兵运工作,是中共陕甘宁根据地创建人之一。中共到陕北之后,高岗曾任西北局书记。在中共七届一中全会上,高岗被选为政治局委员,成为中共中央政治局13位核心领导成员之一。 抗战胜利后,高岗被派往东北参与领导创建东北根据地,于1949年起,任中共东北局书记、东北人民政府主席,东北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集东北党政军大权于一身,成了名符其实的“东北王”,养成独断专行的工作作风。就是在东北工作期间,因为路线问题,高岗和刘少奇等发生一些争议。 中共建政时,高岗被选为国家副主席和军委副主席,并从1952年底,开始担任当时在国家体系中极为重要的计委主席一职。担任计委主席后,高岗一面紧跟毛泽东推行“左”倾政治,一面判断政治风向变幻,把矛头对准刘少奇、周恩来等,企图扳倒刘、周,取而代之。 为达到这一目的,高岗在党内四处活动,向邓小平、陈云等人封官许愿,编排官衔,制造党内分裂,触犯了中共党内大忌。1953年12月,高岗在中央会议上公开反对刘少奇,高、刘分裂表面化。在当月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不指名点出了高岗问题,党内遂展开对高岗的批判,高岗命运逆转。 在接受批判期间,因私自封官事件被告发,高岗方寸大乱,自杀未遂,事件性质再度升级。再之后,在得知中共对其错误定性后,于1954年8月17日,在住处吞服大量安眠药,再次自杀身亡。 作为中共建国后第一个被打倒的高级干部,高岗死后所获罪名包括进行宗派活动、反对中央领导、制造党内不和、破坏党的团结、谋取夺取党和国家权力、搞独立王国、假借中央名义破坏中央威信、破坏中苏团结等等数宗。其同党饶漱石也被一并打为“高饶反党集团”成员,二人迄今都未能翻案。 “高岗式”机会主义 那位退休中央领导为何把薄熙来比成高岗,普通人当然无从得知。但这个类比最起码可以告诉我们一个现实,就是薄熙来在重庆的做法,已经引起党内高层警惕。同时,这个类比也能部分程度解释为什么在薄熙来主政山城后,胡、温二人迄今为止连一次都不去重庆。 对中共政治规则了解者都知道,尊重老人是中共的一个光荣政治传统。所以,如果胡温继续和重庆保持政治距离,即便等到十八大新一届领导层上任,薄熙来的政治前程也几可预知。更遑论现在还出了王立军事件这样的大事,又发生在十八大召开之前的敏感时刻,搞得四海轰动,令中共颜面扫地,极为被动,当局之震怒即便用膝盖也可想象出来。 从薄熙来一方看,在把主旋律唱得山响的红都重庆,由自己一路提拔的心腹干将,此前的打黑英雄,居然私约美国领馆长时间谈判滞留,惊动北京,这实在是个莫大讽刺。 有分析指出,此事发生,标志着薄氏“毛左”路线全面破产,他借助“唱红打黑”和“运动政治”苦心经营的所谓政绩和他的政治前途也被顺势瞬间一扫而空,无论此后作再多补救,再强装镇静,心向北京,一切都已不可逆转。和高岗当年一样,在政治上等于已被判处死刑。 其实在王立军事件发生前,多维博客有不少观察人士从薄、王二人性格判断,已经预计到这一结局。在多维历史频道上,有了解中共高层党史者也指出,实际上从薄一波在中共十四大被邓小平委以重托,分管人事工作以来,凡薄氏两代人,历时十余年苦心布局,才有了薄熙来的政治局委员身份。而所有这一切,随着王立军进出美国使馆,一切都成过眼云烟。从这个意义上,薄熙来跌入目前窘境,可谓丧失薄家两代心血,其痛惜也哉,唯有薄氏明白! 相比之下,我们可以对比同为红二代出身的习近平。习父习仲勋在毛泽东时代遭毛打压,在邓小平时代又被边缘化。一来命运多舛,二来高风亮节,父子二人皆秉良心、守纪律、胸怀国家,忍辱负重,一步一个脚印,老老实实做人,扎扎实实工作,才获得党内广泛认可,终有今日之成绩。 为何习、薄二人政治出身相同,政治命运却如此迥异?有分析认为,除了做人不同外,还必须在中共政治文化上找原因。 对中共文化了解者知道,中共政治文化强调的就是这种奉献精神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讲究不予不取。对想尽办法,投机钻营,谋取个人政治权力的做法极为不耻,自中共成立以来,都被划为政治雷区。这些理念在今天虽然被执行者们运用的让人哭笑不得,但作为立党之本,仍然被置于道德制高点,被视为中共传统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任何人,不管有多大功绩,多高能力,如果在这方面犯下错误,都会遭党内同仁遗弃。 而高、薄二人,都齐刷刷折在这里。和高岗一样,薄熙来的确是一介才子,有不凡政治手腕,二人都曾权倾一方,声震朝野,如日中天,势不可挡。但可惜此二人都长于机会主义,与中共政党文化相违背,太过主动争取权位,长期苦心经营,临阵决策却都犯了高估自身的毛病,活生生断送了政治前程。正所谓“一招不慎,满盘皆输”、“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此高、薄相同之一。 “高岗式”兴风作雨 作为一个在残酷武装斗争中崛起的政党,中共一直极其重视组织工作,强调党内团结,在这一点上,很多人认为中共至少领先现代管理学半个世纪都不止。 虽然中共法统的全面确立者毛泽东在世时提出过“党内无派,千奇百怪”的说法,在中共党的组织生活中也可以进行正常讨论甚至争论,但在党的高层政治生活中,对可能形成的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对可能造成党的分裂的言行都一贯保持着极为警惕的态度。 我们总结这方面的历史教训,从建国前的张国焘,到建国后的“四人帮”,再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的赵紫阳,类似案例数不胜数,而且一旦过线,处罚都极为严厉。高岗当年也在这个问题上栽了跟头。在对高岗的政治批判中,宗派活动、制造党内不和、破坏党的团结、搞独立王国等等,都是极为严重的罪名。事实上,有很多党史专家指出,“高饶”之所以被冠以“高饶反党集团”罪名,就是因为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共法统。 我们再把目光放到重庆,在王立军事件之前,重庆俨然成了搞“唱红打黑”和“毛式”政治运动的独立王国。他在重庆和黄奇帆、王立军、徐鸣等三人结成实质上的政治联盟,就有宗派主义的影子。他挑起的薄汪之争,往好了说可以看成是党内竞争,是党内民主进步的表现,但实际上,他在中国朝野造成的影响力已经远超当年高岗的“制造党内不和、破坏党的团结”。只是中共今天已走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执政党的成熟度和包容性正与日俱增,倘换个时代,说不定薄氏早已成阶下之囚。 更为重要的是,除非政治需要,中共对选择何种政治路线的讨论更倾向于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进行。而薄熙来在重庆却极善利用媒体造势,煽动群众参与。一段时间内,薄熙来在重庆和代表国内“极左”势力的“乌有之乡”等媒体一唱一和,遥相呼应,一个在政治中践行“毛左”主义,一个在舆论上予以吹捧支持。前者甚至主动向学界出击,纠合官帽知识分子和学界地痞如周其凤、孔庆东之流等,舞文弄墨,数黑论黄,搞的全国一片乌烟瘴气,颇有“文革”卷土重来之势! 所谓当局者迷。搞政治其实最怕的就是装腔演戏,因为演着演着,弄假成真,编剧自己反倒失去判断能力,渐成剧中之人。薄氏其人,就犯了这个错误,最终把自己编排进去,闹到今天这个地步。 作为一个清醒的旁观者,我们都很清楚,不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在任何一个组织中,卷动朝野力量四面出击,都是最最愚蠢的行为。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公司,包括一个家庭,都不会希望有人内外勾结,卷动漫天烟尘。任何一个组织中的个人,哪怕再有能力,如果到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地步,出于组织整体利益考虑,也是一定会被清理出去的。 众多现象都告诉我们,事实上早从去年年中,薄的政治大戏已经无法再演下去。在去年召开的中共九十周年庆典大会中,应对薄氏挑起的政治争论,胡锦涛总书记甚至搬出“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应对。 能逼到党的总书记出手应对,薄氏此举,可以说和高岗当年在国家计委对刘、周四面出击的政治路数如出一辙,且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也构成了高、薄二人的相同之处。此其二也。 “高岗式”政治赌注 我们再从政治路线选择上看薄熙来和高岗的共同之处。 历史上,高岗一直是建国后某段时期“左”的路线的支持者。有专家指出,高岗到计委后向刘、周开炮,既有拉下刘、周取而代之的想法,也不排除有政治路线之间较量。而且历史也证明,因为急于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毛泽东当时也的确也犯了急于求成的“左”的错误,而高岗正是投毛之所好,在此期间跟风起势,极力营造“极左”空气,惹起众怒,才最终断送了自己。 我们再看薄熙来在重庆的做法,从行政命令式的全城唱红,到疾风骤雨式的“运动式”打黑,再到“分蛋糕”的均贫富做法,薄所推出的任何一项政策都有“毛式”极左主义和高岗重生的影子。 比高岗更绝的,是薄熙来似乎更懂中共政治,更懂如何运用现代传媒。他的“唱红”乃歌唱主旋律,“打黑”是为保证社会安宁,“分蛋糕”抓住了人们对当前中国社会不公和贫富悬殊普遍不满的心理。因而这些措施无论从中共执政理念上,还是社会舆论上都完全可应付过去,而且还可以毫无顾忌的把这些措施推向极致,既让中央无话可说,又可席卷民意,形成倒逼中央之势,为十八大晋升常委谋利。如此手腕,恐怕就连高岗也自叹弗如! 遗憾的是邓小平说了“实事求是”四字。在此四字真理面前,别说高、薄之属,就连强势如毛泽东者,以开国之尊推行极“左”路线,也被现了原形。所以邓小平在后来总结历史时说过,中共“要警惕‘右’,但主要是反对‘左’” ,胡锦涛总书记说要“不折腾”。因为历史已经证明,搞“毛式”极左运动的瞎折腾不得人心,效之者形同玩火自焚。 曾记当年高岗出事,有一项罪名是“假借中央名义,破坏中央威信”。而被高岗口头极力颂扬的毛泽东后来也曾说过,高岗明里拥戴,暗地里其实是反对他的。他老人家为此还发明过一个非常贴切形象的说法,叫“打着红旗反红旗”。据说高岗本人对此喊冤不已。 那么薄氏今日之为,又让党内高层、政界同仁作何解读呢? 我们都知道,过去几年,薄熙来一直把邓、江、胡等中共三代领导挂在嘴上,但实际上,重庆所推行的各项政策,基本上都是已被历史否定的“毛式”极左主义翻版,改革开放、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被悉数雪藏冰封。中国有句古话要“阳奉阴违”,此话用在这里,可谓恰当之极! 高、薄之同,此其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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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论“重庆模式”的倒掉

论“重庆模式”的倒掉 作者:王华源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2-3-16 本站发布时间:2012-3-16 4:32:29 阅读量:79次      昨天,总理对“重庆模式”定了性,今天,薄就不再担任重庆市委书记,由张来兼任。中国人从来没有这么透明半透明的看见过政坛演绎,所以很兴奋,虽然不允许留言评论,无疑,谈论和各种语气的谈论充斥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   这应该也算是“重庆模式”对中国的影响,趋向透明的影响。在王立军事件上,这个影响就开始显现,从来都讳莫如深云山雾罩的政治事件突然一下子就走进了千家万户,街头巷尾,一片沸腾之声。   透明总是好的,总理说对这件事情的处理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的检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对的,不然的话,若干年之后,又有人出来为之平反,历史将又要轮回了,中国人民也要在轮回的宿命里煎熬了。   “重庆模式”随着薄的离职正式落下帷幕,“重庆模式”为什么能让人想起文化大革命?为什么定性为文化大革命卷土重来的不祥之兆?   “重庆模式”做了很多很好的工作,均贫富啊,取消城乡户口啊,打黑除恶啊,等等。这些都没有错,错的是推动这些工作的方式,运动的方式,文革的方式。   为什么这么说?你怎么知道是运动的文革的方式?我告诉大家,不是运动的方式文革的方式不会取得这么立竿见影的效果成果。法治的方式是个缓慢的过程,人治的运动和文革的方式则可以速成。反过来推,因为重庆短时间内的改天换地,所以得出了“重庆模式”的人治的特质,运动的特质,文革的特质。   中国的历史发展进入了这样一个阶段,如果程序不合法,手段不合法,那么取得的结果也不会被承认。具体而言,如果不是用法治的程序和手段,用人治的运动的文革的程序和手段取得的即便是再大的成绩也不会被认可。   对重庆来说,这当然很无奈,也很悲哀,却不得不然。对“重庆模式”的否定对中国的意义重大,因为它是对法治的发扬,因为它是对人治的否决,因为它是对运动方式的拒绝,因为它是对文革的彻底反思和摈弃。   无论执政者主观上是怎么想的,客观上确实起到了这么一个效果。   一个要走民主法治道路的中国,是不适合再出现强人政治的。“重庆模式”的钢铁手腕和运动作风仿佛让人想到了强人的风范,领袖的气质,假如重庆模式极大发扬,中国会不会再回到强人治国的历史轮回?当然有这种担心。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重庆模式”被否定,对中国的未来意义是正面的积极的。   “重庆模式”是有点被冤枉的,为什么这么说呢?这么说太不合时宜了吧?然而事实如此。   一,“重庆模式”毁于王立军之手,一个偶然的事件。无论这样的事件对重庆来说是多么必然,可是王立军是偶然的,假如王立军事件发生在十八大之后,薄入常之后,根据成王败寇的历史规律,则断然不是今天之局面。   然而,历史就是这样发展的,王立军出现了,高层顺藤摸瓜,以点带线,以线带面,上纲上线的联想起文化大革命,就这样为“重庆模式”定了性,为薄的政治生命画了休止符。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信夫?   二,如果说“重庆模式”毁于倒薄派之手,恐怕也不过分。薄在重庆放手拼搏,行人之不敢行,做人之不敢做,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必定得罪了无数的大大小小的官员,这些人对薄咬牙切齿虎视眈眈。很配合的是,王立军出现了,于是他们找到了着力点,扳倒“重庆模式”倒薄的着力点,于是,重庆模式玩完了,薄退休了。   三,说到人治,说到运动,说到文革,人们今天都在说“重庆模式”,可是,谁不是呢?你可能没有重庆程度严重,也可能没有重庆规模大,范围广,可是你敢说你哪儿不是人治?你敢说你哪儿就没有运动?或者运动的影子?你敢说文革遗风你哪儿早已肃清了?我想只要是有良心的中国人,敢于说实话真话的中国人都会承认的。   如果说“重庆模式”错了,我们大家都错了,错大错小而已,五十步一百步而已,乌鸦和猪而已。   当“重庆模式”轰然倒塌的时候,请不要狂欢,记住:我们都是大大小小的“重庆模式”;当薄黯然离开政坛的时候,请不要乐祸,记住:我们都是文革式错误的主体,都需要改正和改革。   “重庆模式”的倒掉是不是路线之争?文革路线和民主法治路线,我宁愿这样理解,然而这是真的事实吗?这能够让人们信服吗?   我最担心的是:倒掉“重庆模式”的是一些小的“重庆模式”,逼走薄的是一些大大小小的薄,“重庆模式”之争不过是争权夺利的戏码。如此以来,“重庆模式”就不过是宫廷政治的一朵小浪花而已,毫不起眼毫无意义。   虽然,客观上“重庆模式”的倒塌对民主法治有正面的意义,我更希望我们能明晰民主法治的国家道路。由对“重庆模式”的处理引发我们民主法治的自觉觉悟,民主法治的情绪高涨,民主法治真刀真枪的大力推动。   总理说到政治改革,说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的改革,有点新意和诚意,我们还要观察,不能只看他说什么,还要看十八大总书记说什么。我们不能只看他们说什么,还要看他们做什么,留给后人一个什么样的遗产,为后人指示了一个什么道路。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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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重庆市长:拥护中央对薄王的处理

与薄熙来和王立军共事多年的黄奇帆表示拥护北京将二人免职的决定 重庆市长黄奇帆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表示,拥护中央对薄熙来和王立军的处理。 重庆官方媒体《重庆日报》引黄奇帆说:“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力支持张德江同志的工作。” 黄奇帆是在星期四(3月15日)召开的重庆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做出以上表态的,重庆全部区县以上级别官员都参加了这次会议。 当天早些时候,北京传出了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和副市长王立军被免职的消息。 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和受命接替薄熙来的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也参加了重庆的全市领导干部大会。 李源潮在会上称,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中央十分重视对王立军事件的调查。 他说,这次重庆市委主要领导的调整,是鉴于王立军事件造成的严重政治影响,中央从当前的形势和大局出发,经过慎重研究决定的。 李源潮要求重庆官员统一思想和行动统一,恪尽职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市委主要领导调整的平稳顺利,确保重庆市政治社会大局的稳定。 张德江表示,兼任重庆市委书记期间他将认真履行职责,“一定不辜负中央的重托,一定不辜负3200万重庆人民的期望”。 他特别强调,重庆要发展“关键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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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党三千伏兵归顺习近平

中共开国元帅叶剑英的公子、曾经担任总政联络部长的叶选宁,当年曾经秘密部署太子党成员约三千人出国留学,这些人多年之后早已学成,部分已经回国,另一部分奉命定居所在国,已在当地扎根,有些已经事业有成。他们多年来一直等待有着”太子党精神领袖”之称的叶选宁的召唤。如今,在习近平即将”登基”接任中共总书记前夕,叶选宁同习近平结盟,并宣布将三千太子党海内外伏兵移交给习近平指挥。 叶选宁曾被中共太子党阶层以及北京权贵圈内公认为是”太子党的精神领袖”. 叶选宁气质儒雅独特,胸中文史基础厚重,书法绘画功底深厚,且才思敏捷,聪明过人;而且,他沉稳低调,从不张扬,而且待人诚恳热情,乐善好施,特别对弱者常出手相助;尤其是他善交朋友,广结善缘,五湖四海,口碑极佳。在众多中共高干子女之间,特别是邓小平、陈云、叶剑英、王震等几大元老家族的后代们,相互之间矛盾重重。比如邓、陈两家后代从不相互走动;邓、杨两家后代虽曾经亲如一家,但因为一九九二年的”杨家将”事件便开始交恶。而能够在他们之间起到调合作用和内部凝聚作用者,便是叶选宁。 一九八四年,叶选宁被任命为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外联络部副部长,名义上是凯利公司的总裁,其实却是中共三大情报系统之一的掌门人。 叶选宁以联络部副主任、主任身份兼任凯利总裁之后,利用自己的独特人脉关系很快打响了”凯利”的知名度,钱确实没有少赚。有了这一大笔预算外资金来源,叶选宁把它基本投入了联络部的情报搜集工作。一时间,总政的情报工作势头压过了总参。在担任总政联络部主任期间,叶选宁直接操控指挥,有许多大手笔的动作。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一九九一年五月至六月间,安排解放军开国上将、原东北军张学良的副官吕正操,赴美国纽约探望正在那里探亲的张学良,力邀张学良回大陆探亲。 叶选宁在总政联络部任职期间的最大手笔动作,是输送三千太子党成员到海外留学深造,为今后太子党执政储备人材,埋下伏兵。这一行动从一九九零年叶选宁执掌总政联络部开始便陆续展开,一直持续到他一九九七年退役仍然还没有结束。由于持续时间之长、涉及国家之广、派遣人数之多都史无前例,因而也被视为是中共军情史上最大规模的”潜伏案”.三千太子党输往海外的高潮是在九十年代的最初几年。不知是不是由于叶选宁不喜欢当时执政的江泽民,他的想法是:不希望根正苗红的太子党们在当时政坛上过早冒头,因为时机还不成熟;应该把大批太子党生力军转往海外,一方面深造,充实自己,同时也远离国内环境,保存实力,以免过早曝光,昙花一现,影响未来真正”太子党时代”的执政大计。 从”潜伏计划”实施开始,到如今已经有二十年了。就如同习近平的两个姐姐一样,三千送往海外的太子党早已经在海外学业事业有成,并拿到了所在国身份。其中,约一半人已经返回国内;还有一半人则留在了当地,他们或者找到了不错的工作机会,占据了相对重要的位置,甚至打入了当地国家政府或军方机构、敏感研究所,与军政界要人成为朋友,建立了自己的关系网,或者是已经自己创下了基业,生意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是这些人都按照当初总政联络部的部署,低调生活着,避免出头露面,即使回到国内也远离仕途官场。因为他们在等待着”盟主”叶选宁的指令与召唤。 二零一零年十月,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召开。全会以批准习近平接任中央军委副主席为标志,确立了他在十八大上的总书记接班人地位。习近平的上台接班,意味着”太子党”全面掌权的黄金时代正式开始。 据说,叶选宁相当看好习近平,对他的执政寄予了厚望。所以,他最近已经把手下的三千伏兵尽数交给习近平,由习近平来统筹指挥。这些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海外,将会成为习近平最可靠的支持者,他们将会以各种不同方式,全力帮助稳固未来的习政权,为习政权创建业绩。 作者:严演,《前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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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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