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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执政党和政府如何修复公众的政治不信任

执政党和政府如何修复公众的政治不信任 作者:上官酒瑞 来源:人民日报 来源日期:2011-11-10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10 7:59:04 阅读量:28次     制度是信任的基石    传统社会的政治信任是人格信任,而现代社会则是制度信任   构造长期稳固的政治信任基础,须依靠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   良善的公共生活需要政治信任的润滑和滋润。这是因为,在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政治生活的有序展开需要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需要形成一定水平的政治信任;相反,公众频繁表达对政府的怀疑和不信任,势必侵蚀健康的政治机体,甚至冲击政治秩序、危及社会稳定。   传统社会中,政治信任的要核是人格信任,即公众对政府的相信和期待主要指向政治角色的政治人格;现代社会中,政治信任的根本是制度信任,政府运行的确定性与可信性主要依靠制度的规范和约束。政治信任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现代政治信任的成长,以及现代国家制度建设,三者是高度契合的。   在现代社会,由定期选举制度、公职任期制度、问责制度、审计制度、监察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共同构筑了塑造公众政治信任的制度体系。在公众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凭借这些制度的功能释放,可以保障公众的尊严、权利和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和期待,能够实现政府组织的透明性、义务的强制性、程序的公正性、秩序的稳定性、预期的确定性,并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可控性、责任性、回应性、廉洁性与可信性,确保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施予免受背叛,对那些试图背叛公众信任的政府行为进行预防,并为背信行为安排了追惩和矫正机制。以此看,制度是建构现代政治信任的基石。   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矛盾凸显期。近年来,群体事件和公共恐慌或多或少地与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和政治信任的缺损有关。有人甚至认为,政府失去公众信任后,说真话、做好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这种情形如任其发展下去,必定会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如何修复公众的政治不信任,提高政治信任水平?根据现代政治信任的基本原理,在公众主体意识觉醒和权利意识高涨的情境中,依靠大剂量的意识形态“说教”和机械的“道德独白”而唤醒的政治信任可能是比较脆弱的;在利益结构失衡、公平正义短缺的条件下,依靠单纯的经济增长而赢得的政治信任可能是短命的。构造长期稳固的政治信任基础,必须依靠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即通过制度规范公共权力,增强政府行为的可信性,为公众施予政治信任形成激发机制,为政府维系政治信任形成压力机制。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与法制建设中,我们已经确立了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要通过制度建设凝聚公众的政治信任,首先需要激发现有制度,如选举制度的活力,发挥其促生政治信任的功能。其次要增强制度执行力,树立制度权威性,增强制度执行力,夯实政治信任基础。最后,要提高制度供给力。这需要在坚持根本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吸收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价值、程序和机制,如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   应当说,填补制度空白,建立周严的制度体系,是提高执政党和政府修复政治不信任的能力、构建稳固政治信任基础的根本选择。   (上官酒瑞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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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江金权:诚信建设已刻不容缓

    毋庸讳言,诚信缺失已使中国面临一个巨大危机:政务诚信缺失,商务诚信缺失,公共服务领域诚信缺失,部分公民诚信缺失,社会生活中的诚信缺失。诚信缺失为害甚烈。最近,《人民日报》发表长篇报道,认为目前社会公信力下降导致严重信任危机,政府表态,不信;专家解释,不信;媒体报道,还是不信。政府、专家及媒体,这些曾经的权威声音如今让许多民众将信将疑,在一系列热点事件中,老百姓成了“老不信”。实际上,除了政府部门、专家和媒体,现在恐怕很难找到一个行业、职业为全社会所充分信任,商家、医生、教师、慈善组织、行业协会,无不处在信任危机的漩涡之中。信任危机的危害无处不在。   (全文)诚信建设是个系统工程,需政府带头垂范,以民主、法治为依托,以尊重民众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权为准绳运行公权,积极营造崇尚诚信、扶持诚信的社会环境   “人无信不立”,这个中华民族的千古信条,而今面临极大挑战。随着公众对社会诚信现状评价的走低,由诚信缺失引发的信任危机使越来越多的人陷入渴望诚信却又不敢践行诚信的怪圈。   针对这种现状,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诚信缺失的几种表现   毋庸讳言,诚信缺失已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政务诚信缺失。以政府采购领域为例。实行政府采购,本意是引入竞争、节省开支,可政府采购领域却往往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甚至出现了海口市一个“五无”空壳公司——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赢得590万元政府采购大单的奇闻。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呈现三个特征:潜规则成显规则,即政府采购经办人员收受回扣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显规则;权钱交易开始明码标价;高价采购,官商共谋赚取差价。类似的事情在其他政府部门同样存在,比如,保险行业(大多是官办或有政府背景)存在不少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车险行业尤其如此)。失信虽然发生在少数部门,但却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商务诚信缺失。这里主要指商业信用缺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即商业信用,主要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非现金交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赊销。统计显示,我国企业坏账率高达1%至2%,且呈逐年增长势头,而相比较下,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坏账率通常为0.25%至0.5%;我国每年签订约40亿份合同中,履约率只有50%;我国企业对未来付款表现缺乏信心,近33.3%的企业预计情况将“永不会改善”。另据商务部统计,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在征信成本高,而失信又几乎没什么成本的情况下,违约、造假、欺诈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巨额的信用成本,如同扼住企业喉咙的那只手,剥夺着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本就狭小的生存空间。多年从事“商账追收”业务的中贸友施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奎元说,“中国的很多企业只有法律底线,没有行业底线和道德底线。在我们经手过的商账追收的案子中,最后能成功帮企业追回账款的不到一半。”   公共服务领域诚信缺失。教育历来是一个令人敬佩的行业,可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学术造假、买卖文凭事件,让人对教育系统的诚信产生了怀疑。为了创造业绩,一些医生中发生的“小病大看”、“小病大药方”等现象,使医疗卫生系统的诚信受到诟病。“瘦肉精”、“染色馒头”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近期成为舆论热议焦点。这些事件既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撞击着消费者脆弱的神经。业内人士认为,与国外食品安全事件主要由“污染”引起不同,我国大部分食品安全事件则是“人为”因素造成,这些事件的发生揭示出我国食品行业存在严重的诚信缺失。   部分公民诚信缺失。前不久,福建省审计厅组成审计小组入驻福州市房管局,完成了对该市近3年来保障房建设、分配、销售等情况的全面审计。审计结果显示,福州市房管局违反相关规定允许100多名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员购买入住经济适用房,这些人中不乏开高档轿车的,也有拥有多套住房的。实际上,不符合条件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一些人利用网络、微博等发表虚假信息,骗取捐款,亵渎人们的善心。更有部分新闻媒体、民间机构通过“假评奖”、“假排行”等手段敛财,在愚弄人们的同时加剧了社会的诚信缺失。   部分干部诚信缺失。前不久,昆明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煦燕,在拟任中国贸促会云南省分会副会长公示期间,被网民举报履历造假,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网上爆料她三年提四级,涉嫌伪造历史,篡改档案,曾任河南中原贸易公司驻俄罗斯代表处首席代表、驻美分公司总裁等经历均为虚构。类似这样的干部学历、履历、年龄造假,已非个别现象。至于制造假“政绩”、“官出数字,数字出官”之类的问题,早已不是新闻。   社会生活中的诚信缺失。福州一位8旬老人摔倒在人行道上,围观的五六人无一出手相助。“别去呀,到时他反咬你一口怎么办?”他人的一句提醒让两名欲救助女子缩回了手。老人躺在冰冷的马路上度过生命最后几分钟。无独有偶,深圳市福田区一位78岁的老人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待其儿子发现老人孤零零地趴在地上时,已经没有了呼吸。屡屡出现的类似事件,令人们感叹“雷锋难找”、“雷锋难当”。   诚信缺失为害甚烈   这些年王海式打假模式逐渐式微,方舟子学术打假遭受广泛质疑,陈光标捐款被斥为“暴力慈善”,种种心态映射出当下诚信的尴尬境地——成本太高,实施太难。不仅如此,诚信缺失见怪不怪的“习惯性诚信缺失”心态,还易引发一系列激化矛盾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最近,《人民日报》发表长篇报道,认为目前社会公信力下降导致严重信任危机,政府表态,不信;专家解释,不信;媒体报道,还是不信。政府、专家及媒体,这些曾经的权威声音如今让许多民众将信将疑,在一系列热点事件中,老百姓成了“老不信”。实际上,除了政府部门、专家和媒体,现在恐怕很难找到一个行业、职业为全社会所充分信任,商家、医生、教师、慈善组织、行业协会,无不处在信任危机的漩涡之中。信任危机的危害无处不在。   政府部门失信影响政令畅通。诸如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如果肆意发展下去,不仅浪费国家财产,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商业诚信和职业道德,更是给政府脸上抹黑,也让老百姓深恶痛绝。一系列涉及政府的事件,积少成多,由量变到质变,将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威胁政府的执政根基。上海市政协调查显示,64.8%的人关注的主要诚信对象是政府,同时警察和公务人员都被列为不可信任对象。这些苗头和倾向必须引起充分重视。政府作为社会诚信的引导者、监督者、身体力行者,各种不诚信最后都可能归结到政府公信力问题上,各种不信任的情绪都会引向对政府的怀疑,怀疑的直接后果是信任崩溃,这将严重影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其后果是政令不通,政策的执行力大打折扣,经济交往成本被抬高,人与人之间缺乏安全感,社会道德底线一步步失守。社会弥漫不信任情绪,每个人都难独善其身,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企业失信扰乱了市场秩序。企业失信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欠款逾期不还。逾期不还款的动机中,有的是善意的,比如因为自身资金周转不到位,确实没钱可还;而有的是恶意的,比如故意欺诈;但企业信用的体系是一个链条,如果链条中有一个环节是恶意的,整个链条都会受到影响。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11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总额达到6.46万亿元,同比增长22.4%,比上年增长了8.4个百分点。科法斯企业信用管理调查结果显示,有67.4%的受访企业曾于2010年遭遇国内买家拖欠付款,这一比例与2009年的72%相比,下跌了6.4%,但由于交易规模的扩大,被拖欠付款的绝对数额并未下降。另据有关机构的调查,2009年,我国逾期账款平均超过60天的企业占33%,较2008年同期增长了50个百分点。企业坏账率较高,且合同履约率低。据有关专家介绍,企业在国内进行交易的话,货款回收通常需要90天左右。而在国外,平均回收期大概30天。这样一来,国内一年只能周转4次,不仅限制了交易的规模,加大了资金投入的成本,也加大了融资的难度。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诈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楼茂兴说,该公司每年打假的直接费用支出达数百万元,而由假冒伪劣产品带来的市场份额损失、信誉损失则难以计算。   一些极端的诚信缺失事件突破了法律底线,影响社会安定。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在一个不讲诚信的社会,守信者遭受损失,劣币驱逐良币,驱使很多讲诚信的“好人”变成了“坏人”,人们从不敢诚信、不能诚信发展到最后不愿诚信,很可能引发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今年媒体披露的“双汇瘦肉精事件”等,使人们对市场失序状况的失望、对执法不力的忧虑等消极情绪快速扩散。不信任的社会心理集聚后,会使有些人无视法律存在,做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例如,每年岁尾年初,由拖欠工程款引发的众多农民工上访事件层出不穷,使社会付出巨大维稳成本。   诚信缺失成因复杂   诚信缺失成为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原因十分复杂。政府部门、企业、公共服务领域的诚信缺失,主要是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造成的;而这些领域的诚信缺失,又造成了全社会对诚信的怀疑。   分析政府部门失信原因,可仍以政府采购为例。在一些地方,导致政府采购失信,主要是监督不到位、法制不完善、权力过于集中三个因素。在政府采购中,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不同程度存有漏洞。在审批关中,政府采购人员手握特权,会让一些不具备资质但已给其好处的企业过关,其中还存在一些职能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在招投标关中,出现不少地方不过是走个程序,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情况。在公告关中,往往只简单公布招投标结果,不公开事前、事中情况,公众很难发现其中猫腻。   政府采购制度上的法制建设仍不完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至今已实施了近8年,但其中一些规定不够清晰明确,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致使实际工作中法律依据不足,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且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也存在交错和不明晰的情况。   采购权力的高度集中是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现象频发的首要原因。例如,任何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也办不了手续。有研究者认为,“这样的权力集中形式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分析企业失信的原因,可选择食品行业为例。近年来,中央和各级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从制定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执法抽查力度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如,2009年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2010年成立了高规格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在监管制度的推动下,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取得较大进步。2010年,质检总局抽3593家企业3857种食品,批次合格率94.6%,实物质量加权合格率达98.6%。然而在食品安全水平有效提升的同时,食品安全事件仍被频频曝出,对社会形成冲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尤其折射出三个方面的深层次问题:   一是食品行业自律不够。今年3月22日公安部公布的2010年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从“毒”奶粉、“瘦肉精”到假酒、假劣牛肉等案件无一不是“人为”因素造成,反映出行业诚信道德低下问题。当前政府无论从法律、标准制定还是监管力度上都下了很大功夫,而有的企业就是熟视无睹,无所畏惧。比如,添加剂的使用有严格标准,可还是出现“染色馒头”,这些企业受利益驱动,缺乏基本的道德良心。   二是“重终端抽查,轻过程监管”的监管方式给不法分子带来机会。全过程监管不足、惩处力度有限,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出台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已明文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但是,超市过期食品如何处理,取决于超市和供应商的协议,有的供应商要求退回食品,至于这些食品是否销毁处理,就只能看企业的自觉性。监管人员明显疏于对过期食品的监管。事实上,按照标准抽检执行起来很简单,但要发现一种标准中根本不允许添加的物质,就像海底捞针。如果监管部门能够真正走进生产现场,一些“问题”企业就容易被发现。   三是违法成本低使得某些食品企业和个人铤而走险。首先,法律惩处力度不足,震慑作用有限。据有关报道,在查办三聚氰胺奶粉案中,一个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有学者认为,目前违反食品安全所导致的后果与其法律责任严重不对等,根本不足以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者。其次,违法食品企业赔付成本过低,难以伤及筋骨。有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惩罚性赔款,可以达到10倍,但仍然太轻。而且,目前食品安全事件诉讼案采取的是一对一诉讼,如果消费者胜诉,企业只对这一名消费者赔偿,这种方式对企业无关痛痒。   而公众诚信缺失,有一个从失信受害者到加害者的心理过程。从接连发生的老人跌倒无人相扶惨死街头事件中,折射出一种复杂的社会心理:一方面,人们呼唤诚信谴责诚信缺失的不道德行为;另一方面,在检验一个人诚信时却不愿站到道德高地。由于彼此之间缺乏信任,导致不少人倾向于采取“不诚信或者不首先诚信”的消极策略,来防御对方可能的不诚信给自己带来的伤害。这种在人与人之间筑起的信任“高墙”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陷入“囚徒困境”。上海市政协的一项调查反映出诚信在当下社会的尴尬境地:诚实守信在相当一部分人心目中已成为“无用的别名”,有90.2%的人认为诚实守信在不同程度上会吃亏。大量的不诚信事件,改变了一些民众的价值认知与行为预期,许多人走进了一个渴望诚信却又被迫不诚信的怪圈,既是失信的受害者,同时又做了失信的加害者。社会诚信陷入困境,其心态各不相同。   如,明哲保身,置身事外的看客心态。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若遭遇别人不诚信,约半数被访者的第一反应是“愤怒,但是没有办法”。许多人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有人曾就“老人摔倒无人救助”事件询问过不少人的看法,居然有多数人表示对围观者“理解”。许多人称,如果自己遇到这种情况,可能也不敢轻易施救,“谁知道对方是不是讹人的骗子?”   随波逐流,别人不诚信我也不诚信的放任心态。例如,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的洋货市场,原是华北地区首家专营进口货的市场,现在却成了有名的“假货市场”。许多人仍然到这里购买“洋品牌”送人,是假名牌大家心知肚明。   利用制度漏洞,以不诚信行为获取短期利益的“加害者”心态。“谁诚信谁就是傻子”,已成为一种普遍心态。有人感慨地说,“现在这个环境,有些人不是比谁诚信,而是比谁更不诚信。”   进一步分析可发现,当前一些人失信的根本原因在于,失信的成本很低。一方面,甄别失信的机制尚未形成,调查失信的难度大、成本高,使得失信者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通过失信赢得利益。另一方面,失信被揭穿之后的惩罚成本小。   凝聚诚信建设合力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实行以德治国,必须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在诚信缺失成为普遍现象的条件下尤其如此。失信现象成因复杂,决定了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立一个以真实、公开为基础的诚信社会,政府必须带头作表率,社会需要以民主、法治为依托,公权运行需要以尊重民众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权为准绳,只有这样,社会诚信才能重建。   普遍开展“诚信公民建设”活动。诚信属于道德底线,诚信建设的首要问题是道德教育。去年以来,贵州省清镇市开展了“诚信农民建设”活动,将地方党委、政府同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金融机构等力量整合起来,以诚信借贷为切入点培养农民的诚信习惯,效果初步显现。这是个一举多得、易于操作的好方法,值得肯定和推广。建议借鉴这一做法,在全国各地、各行业开展“诚信公民建设”活动,并将这一活动纳入创先争优、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等活动的重要内容。这一活动的中心内容是开展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广大群众掌握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共同行为准则,大家都应主动相信他人、帮助他人,积极为构建诚信社会作贡献。在企业特别是直接涉及民生的企业(如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这一活动要有针对性地把遵守法纪、诚信经营作为主要内容,增强遵纪守法、讲求诚信、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从而营造公民、法人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心态。   构建信息和公开系统。老百姓之所以怀疑一切,成为“老不信”,就因为来自党委、政府、公共部门、企业的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公开。因此,构建信息和公开系统就成为诚信建设的基础环节。   政府的公信力是诚信社会的基石。一个良性的社会应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完整的诚信链条。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政府的诚信即政府的公信力始终处在核心和主导地位。个别地方政府之所以出现诚信危机,是因为长期以来,从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人员的招录升迁、职责权限到权力的运行规则、程序、方式等都很难为外人所知。因此,实行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体系,推进中央和地方的政务公开以及基层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以及党务公开,做到“公开是一般,不公开是个别(涉密)”,将办事的政策、程序、过程、结果公之于众,让群众明白,受群众监督,逐步增强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   要建立健全关于企业的公共信息系统。目前,国内信息的开放和质量、安全和便利程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比如在美国,企业一般的注册信息和经营记录在美国国内外都能查到,其完整的付款记录也能够收集到。而国内的信用调查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基本没这些内容,而只是一些打过交道的上下游企业得出的定性结论。此外,像财产抵押之类的信息,由于房地产、汽车和一般设备都在不同系统登记,全国也不联网,因此在国内也很难查到。征信公司获得法院诉讼记录、银行往来信息记录、财务报表等活动的渠道也非常有限。这直接推高了国内企业征信的成本。有研究者指出,在国内,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调查很难。想要了解一家企业的信用状况,最有力的信息就是在银行登记的信贷记录、付款记录、财产抵押情况、法院诉讼情况,而了解这些信息对于国内单个企业来说,简直难于登天。即使是最基本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注册的信息,也没有实现全国联网,需要分省市去查询,而且不是能够免费拿到的。这笔费用对于需要查询多家交易方信息记录的企业来说,成本很大。即便是征信公司,相对于企业而言掌握的信息稍微多一些,也很难拿到企业过往全部的交易记录,因为国内不仅信息开放程度不高,而且信息质量也不高。这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进一步完善法制。一些失信行为同时是违法行为,治理失信行为同样需要健全法制。首先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大量的失信行为,与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比如,政府采购法已实施近8年,但其中一些规定不够清晰明确,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致使实际工作中法律依据不足,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且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也存在交错和不明晰的情况。针对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法律盲区,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应该涵盖政府采购所有主体及运作过程的全部标准要求,政府采购进程中前、中、后三个环节,均能在规范标准的调控之内,最大限度地挤掉采购人、中介机构、监管人、供货人等的腐败空间,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详细规范和实施准则。还要有详细的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对于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到底。实施条例还应考虑到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之间的匹配问题,避免相互矛盾和掣肘。治理其他违法失信行为如“假评奖”、通过媒体公布虚假信息骗财等,同样需要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现有法规不痛不痒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政府、企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失信行为,不少触犯法律法规,在进行道德谴责的同时,要严肃进行法律、行政惩处,从法规上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罚。比如在食品行业,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并禁用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同时处以巨额罚金。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应设立上限,并实施产品召回和“集团诉讼”制度,即只要产品出现问题,所有产品都要召回,一个消费者胜诉,企业就要对所有使用这一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赔偿,以增加违法成本。要让造假售假者终身禁入,甚至倾家荡产,这样才有威慑力。   其次要严格执法。一些失信行为,属于有法不依。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行业的行为准则,其中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在实践中,许多保险企业都不认真执行。目前国内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善,新车购置价该由谁来定也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此外,饱受诟病的所谓“高保低赔”条款,对车主来说并不公平,有关规定亟须加以细化。解决这类有法不依的问题,需要行政、司法部门积极作为。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监管。一是探索建立公民、法人诚信档案。当前,应尽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比如规定相关企业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档案。一旦出现问题便于追溯原料来源、问题环节、责任人员、产品批次和去向,让食品、药品安全不仅暴露在监管之下,也暴露在社会监督之下。要逐步实行诚信档案全国联网,并且与金融征信体系对接。一旦有违法违规记录,就采取行业禁入、项目限批、限贷等惩罚措施,从而促使生产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监管员”。   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可构建政府、消费者和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加强诚信行为全程监管。比如,我国食品生产、流通体系庞大,仅生猪就有数亿头,监管部门只能实行抽查检验。因此,应尝试建立政府、消费者、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具体操作中,就是要加强消费者实施的“权利监管”,一方面需要实施食品质量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比如各种添加剂的成分和含量要标注得更加详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和运行举报响应热线,全天候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鼓励消费者监督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同时,还要监督执法机关的日常工作和相关问题跟进执法情况。同时,要调动消费者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又如,可建立上下合力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一方面政府采购应形成“公众监督+财政审批”的监督模式,财政部门应将采购预算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如果公众有异议,要重新调查论证,以有效规避审批关中出现滥用职权行为。另一方面,需建立评委库制度,即政府采购中心聘请有一定资格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招投标的评审委员。分类编号、评标时,临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委,以此减少供应商事前与评委接触的可能性。此外,还应将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向社会公示,同时审计、监察机关也应加大对政府采购的过程监督,并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问计于民,取信于民。应使商品的采购、验收、付款三个环节相互分离,建立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实体相互制约机制,最终为政府采购制度构筑主体层次化、方式多样化的,纵到底、横到边的一体化监督网。应尽快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和采购文本标准,以及政府采购通用项目配置标准,提高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形成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平台,努力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提高政府采购的监管效能和综合效益。   再如,宜建立健全保障房分配信息共享、杜会监督、依法严惩的三大机制。应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直接查看申请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公积金缴纳等情况,从而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提供申请保障性住房所必须的核查报告。各地政府在保障房分配公示申请人终审信息时,首先要做到信息透明,把准入门槛要求的信息全部依法依规公开,并最大限度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应尽快出台基本住房保障法,既要明确各级政府在推进住房保障工程中的责任,又要规范保障房分配、运营、流转环节中存在的种种混乱局面。   营造崇尚诚信、扶持诚信的社会环境。政府、公共部门要带头讲诚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同时,各级党委、政府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要考察公民、法人的诚信状况;主流媒体要多宣传重信用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崇尚诚信、扶持诚信的舆论氛围。建议设立见义勇为奖、保障基金等,使讲诚信、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深圳市罗湖外语学校两位高中生主动救助一位在路上跌倒的老人,获得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两万元奖励慰问金,此消息引发众多网民热议和好评,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张振方说,我们就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改变这种“不敢帮扶”的现实,引导更多的人追求诚信,主动诚信。这种做法值得推广。(作者为中央政策研究室党建研究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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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上海大火案:二中院已经受理了7起行政案件维权

   截止今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七件21位灾民提起的行政诉讼。   其中三件是起诉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都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1、善款信息的,上海市政府说不是其职责;   2、上海市大火善后处置工作小组批文和名单,上海市政府认为是党委文件;   3、要求公开上海市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后,到底做了多少善后工作,希望公开工作形成的政府信息,上海市政府答复申请内容不明确。   另外,四件是静安区人民政府的:   1、指定亮迪公司为保温材料定点供应商批文,静安区政府建议向区财政局咨询;      2、3件是起诉静安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静安区政府认为灾民们就静安规土局核发728号大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王閧是在二中院打电话给我的,他刚缴了3起案件的诉讼费。他问我接下来还有没有,我说还有,而且接下来几起力度会更大一些。他听了很高兴。   虽然,这几天,我的微博出现了不少政府网络评论员,发表了他们的工作语言。但是,很多人对我们的诉讼表示了支持,我想很多应该是上海人。   有一位博友说:“毫无疑问,大火案将成为中国行政诉讼史上的经典案例。”我也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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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景跃进: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共识与分歧

景跃进: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共识与分歧 进入专题 : 利益协调机制    ● 景跃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2004年9月中共在16届4中全会上提出的目标;两年之后,中共16届6中全会又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由此,“和谐社会”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热点议题,自然也成为学界的一个热词,更精确地说,一个方兴未艾的话语建构领域。     在当今中国社会,需要“和谐”的东西实在很多;其中,不同利益的“和谐”可谓是重中之重。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构建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不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其核心和根基所在。对于一个正处于发展转型期,承受着众多利益矛盾和频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来说,对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欲求和构想,既是对现实困境的一种回应,也寄托了人们对未来美好政治生活的一种向往。     然而,一如现实生活中的利益纷争,当下人们对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也有着不同的、相互竞争的看法。这一方面反映了日益分化的社会利益在知识界引发的政治反响,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研究者的价值立场对智力活动的深刻影响。除此之外,不同学科对同一主题的多维切入也是一个重要的变量。     在这一意义上,我们面临的乃是一种双重意义上的构建: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以及利益协调机制话语的构建。虽然在逻辑上,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实践与相关的话语建构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活动领域,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和动态的相互作用(我们可以在理论与实践关系的一般意义上,理解和把握它们之间的联系)。虽然中国的改革实践向来以“摸着石头过河”而著称,但这并不意味着理念和理论对实践没有任何的指导作用。恰恰相反,思想解放既是改革启动的逻辑起点,也是改革深入的认识前提。改革的步伐越是迈向体制的深层,就越是需要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故而,在利益协调机制问题上的不同话语建构对于当下中国的“和谐社会”探索具有实质性的政治意义。     这构成了本文写作的最初旨趣。一如标题所示,笔者要想做的,乃是以简要的方式梳理一下,到目前为止在利益协调机制问题上人们所拥有的共识与存在的分歧。论文首先概括了七大前提性共识,它们既提供了理解的语境,也奠定了分歧的基础;接着叙述两种不同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构想方案,并试图对它们的差异进行比照;在最后部分,笔者试图从方法论角度来讨论,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当下的构建利益协调机制的相关实践。          一、关于当代中国利益政治格局的基本认识          我想用以下七个命题来简要概括在构建利益协调机制问题上,人们所拥有的基本看法或共识,它们是结构判断、过程判断、性质判断、问题判断、形势判断、改革共识与目标共识。     1、结构判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经历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简言之,市场经济的转型导致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在所有制形态、收入来源、分配方式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形成了一种多元化的局面。对于我们讨论的议题来说,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尤其重要:(1)社会阶层结构迅速分化,原先简单的工人、农民和干部的区分被更为精细的社会分层结构所取代。[1](2)劳资关系重新登上历史舞台,并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基本的利益关系;(3)具有中国特色的利益集团已初步形成。[2]它们对中国政治过程的深刻影响开始显现,并可预期,这种影响将日趋增强。     这一基础性的变化为当今中国的利益政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生态背景和宏观结构。它意味着传统的利益政治格局已一去不复返,利益协调与平衡必须在新的舞台上展开。《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四个深刻来描述和把握这一历史性的变化:“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2、过程判断: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      “随着我国进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时期,我们既面临‘黄金发展期’,又面临‘矛盾凸显期’”。[3] 这是时任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一文中做出的判断。就学术而言,“矛盾凸显期”这一表达试图揭示经济发展与政治(社会)稳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亨廷顿提出了一个分阶段相关的模式:“经济增长率与政治不稳定之间的关系是随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变化的:倘若经济发展水平很低,那么二者之间存在着正比关系;倘若是处在中等经济发展的水平,则近乎无关联性;倘若经济发展水平很高,二者间便存在着反比关系”。[4]中国现在处于中等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这一说法,经济发展与政治不稳定之间不存在关联。这似乎与中国的社会现实不太吻合。比较容易接受的也许是亨廷顿的另一说法,即现代化会引起不稳定:“走向现代性的变革速度越高,政治不稳定的程度也越高。”如果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看作是一个现代化急速发展的时期,一个社会大变化的时期,那么它有可能触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便是不难理解的现象。[5] 这一判断的潜在假定是,此一阶段频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它为建立相应的维稳机制、加大维稳投入提供了理论(政策)上的依据。     尽管学界对此存有不同的看法,[6] 但多数学者显然赞同这一判断,而且中国的经验数据似乎也支持这一命题。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数据,自1993年以来,全国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出现回升,一直持续了10多年。[7] 中国社科院的信访调查报告(2004年)显示,国家信访局每年接待的接受上访人群和信件100万人次以上。2003年被中国媒体称为“信访洪峰年”,然而2004年的形势更加严峻。是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比2003年上升11.7%,接待群众来访批次、人次,分别比2003年上升58.4%和52.9%。[8]     在官方公布的数据中,2005年是一个转折性的年份。据说信访工作呈现出“三个下降一个好转”,即信访总量下降、集体上访下降、初信初访下降、信访秩序好转的良好态势。[9] 2006年继续保持了这一趋势,中国信访总量继2005年出现12年来首次下降后,2006年再次下降15.5%。[10] 然而,国家信访局局长王学军指出,尽管“全国信访工作发生了积极可喜的变化,但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11] 可以预料在今后一个相当时段内,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仍处于频发期。     3、性质判断:各种社会抗争主要围绕物质利益展开,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2003年,时任国家信访局长周占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从这四个80%可以看出,只要我们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抓好以群众利益为重,大多数群众的信访问题通过努力是可以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的。”[12]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也强调,“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背后反映的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13]     对中央的此一判断,学界也高度认同。“这些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基本上都是因利益之争而引发的,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14]     这一“人民内部矛盾”的定性判断,对于中国政治的走向特别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将采取何种手段来应对利益矛盾和冲突。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1989年风波之后,将问题(动乱)消灭在萌芽状态已成为许多官员的一种定势思维,而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定性有助于人们用理性和合法的手段来正确对待,而不是动辄采用警力的强制方式。     4、问题判断:原有的利益协调机制受到严峻挑战     急剧上升的上访高潮和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数据,意味着原有的利益协调机制已经失去了常规的功能。     改革开放之前,利益矛盾和冲突同样存在,但处理机制和协调手段明显不同。一如李路路所说,“在传统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直接占有了几乎全部重要的社会资源,从而也控制了几乎全部的社会机会,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面前都丧失了独立存在的权利。国家按照自身的目标和意识形态取向,利用在社会资源占有和分配上的绝对地位,根据国家权力的等级,通过‘单位体制’这种组织化的方式,逐级向下对资源进行分配。每一个社会成员和每一个社会群体,其所占有的资源和所形成的利益,都是国家这种资源再分配体制的结果。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同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仍然存在,但是,整个社会对利益冲突进行协调与整合是基于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自上而下的‘决定性’关系和机制。”[1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有一套(基于阶级分析话语的)治理技术逐渐失去效用,而新的(基于权利话语的)治理手段无法即刻建设成效。权利话语建构和现代治理技术建设之间的不对称,以及传统治理技术的衰落与新治理技术的建设之间的不对应,无疑助益于社会矛盾的冲突程度。[16]     新的利益格局对于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传统的方法即使没有过时,也必须在新的条件下加以改善和调整,二是必须创制出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和手段。     5、形势判断:中国社会基本上是稳定的,近期内不可能出现大乱的可能,但维稳压力越来越大,维稳成本越来越高     这一形势判断包含两个具体的命题:第一,在一个可见的时段内,中国社会秩序能维持基本稳定。一如孙立平所说,“目前我国尽管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难说有些问题和矛盾还是很严重的,如果处理不好也有酿成大的社会危机的可能性,……但总体而言酿成大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并不大。某些矛盾和冲突的表象虽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并不足以构成对社会基本稳定的威胁,更不致影响人心思治、民意向稳的基本趋势。”[17] 一向以强调群体性事件的严重性而著称的于建嵘也认为,“中国现在的确发生了一些社会冲突事件,其中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维权活动和因社会心理失衡发生的社会泄愤事件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总体而言,这些事件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中国政治的统一性和社会管制的有效性。在目前,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或情绪的一种方式,不是针对政权的政治性活动,虽然会对社会治理结构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带来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化,不会影响到中国政治统治的完整性,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管治的有效性。”因此,“当前中国社会总体上是稳定的。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群体性事件仍然会以有限范围的孤立事件形式而存在,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维持很长时间、能影响全局的社会运动。只要执政者治理得当,中国完全可以避免有可能发生的社会动荡。”[18]     第二,(与此同时)必须看到维稳压力越来越大、维稳成本越来越高。在“一票否决制”的压力下,各地政府将维稳作为第一要务,除了设置相关机构(诸如“维稳办”、“综合治理办”、“应急办”等),处理维稳事务之外,在敏感时期更是动员众多部门乃至社会力量一齐上阵,层层承包,分头负责,力保本辖区内平安无事,为此而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可谓不计成本。据估计,上海金山区1996—2006年政法总投入124609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5.6%。财政拨款年均增幅17.34%。广州市2007年社会维稳支出高达44亿元,远远超过当年社会保障就业资金的35.2亿元。[19] 其他地方的处境可谓大同小异。     虽然全国层面的维稳经费的实际计算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将迅速增长的公共安全总支出简单地等同于维稳经费也是不当的,但是维稳经费的持续增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从一个特定的侧面说明,目前的社会稳定维护机制具有相当程度的刚性特征。对此,于建嵘有着相当到位的分析:“中国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显示出了一定的创造和适应能力。但对于今天中国社会获得的稳定而言,从‘过程’的角度来看,体现的却是‘刚性’。根据我这些年的研究,我最近提出一个新的解释框架:即当前中国社会的稳定是一种‘刚性稳定’。这种稳定是以政治权力的排它性和封闭性为基础的政治稳定。其次,‘刚性稳定’是以社会绝对安定为管治目标,把一切抗议行为如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运等行为都视为无序和混乱,都要采取一切手段进行压制或打击。再次,‘刚性稳定’以国家暴力、控制意识形态和社会组织为手段,具有非程序和非法制性。这种稳定状况有着十分大的政治风险的。”[20]     6、改革共识     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频发、既有利益协调机制面临的窘境、维稳压力的日渐增大……,这一切意味着用传统办法来回应新时代的挑战已不再有效,亦不复可能。我们必须或不得不建构一个与市场经济和开放环境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这就需要对既有的利益协调的制度框架和操作机制进行改革。     7、目标共识     改革的目标是一样的,即通过建构一个与市场经济和多元社会相匹配的利益协调机制,来实现建构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关于利益协调机制的两种构想          上述七大共识性命题折射出当今中国利益政治的背景脉络和基本特征,也奠定了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观点分歧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分歧是沿着不同的维度展开的。本文关注的是一个特定的分歧,即关于利益协调机制的两种不同的构想。     1、自上而下的构想     这一构想主要体现于党和政府的正式文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党和政府采取的政策举措,以及相关的理论阐释作品之中。     改革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利益协调问题的重视最早体现于党的十三大报告:“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报告提出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21] 1988年3月15日,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工作报告承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22] 不过,人们对利益协调机制问题的系统关注,以及这一话题进入决策层的议事日程是在党的十六大之后。从公开发表的文献看,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该《决定》提出了两个重要观念:一是“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前者承认了普通民众的利益表达权,后者在承认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基础上,强调以制度化的方式来协调复杂的利益关系。     这一新思路在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该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公民“表达权”的概念,提出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面对多元的利益关系和复杂的利益矛盾,《决定》指出,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23]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新的提法和新的观念是在坚持既有政治原则下作出的适应性调整,而不是对中共政治传统的背离。新思维并没有放弃中共在利益政治问题上所持的根本立场。这一根本立场体现在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第一,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第二,强调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如果说,第一个方面表征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全方位利益代表观,通过满足群众的切身利益来合法化自身的执政地位,那么第二个方面则要求民众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必须服从大局、整体和长远。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上述两个方面之间的平衡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但关系的基本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     与此同时,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背景下,中共对既有的利益协调手段和机制采取了强化的举措,诸如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挥综合治理的潜力,诸如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方面力量整合起来,形成综合治理的大平台;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优化公共政策过程(如听政会、民主恳谈会、协商对话、民意测验、信息公开、办事透明、开门决策);工会制度改革,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等。试图通过这些工作方法,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要完整描述利益协调机制的自上而下构想和实践,显然超越了笔者的能力,因为我们所处的境况不是一个完成时态,而属于进行时。面对来自个方面的矛盾和挑战,党和政府正处于一个应对新问题、更新老办法、寻找新举措的实验阶段。无论是观念维度的更新,还是实践维度的创新,都是如此;当下正在强调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24]     总体而言,利益协调机制的自上而下构想既包括了传统的政治原则和工作手段(它们占据了很大部分),也包容了新的理念和尝试。在变与不变之中,始终存在一个明确的边界,即不主张西方的多元主义,强调的是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25]     2、自下而上的构想     针对现有的维稳思维和工作方式所遭遇的困境,有学者指出“力图用基于旧的体制逻辑形成的‘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来面对,只能误入歧途。”主张“破除目前僵硬的维稳思维,形成在新的形势下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从而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新思维。”[26]     在这方面,已有不少学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例如,李路路教授认为,“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塑造了不同于以往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建立自下而上的、重新组织化的、通过谈判和契约方式、由国家作为最后协调者的机制和体制,将有助于在新形势下构建更有效地协调与整合利益冲突的和谐社会。”[27] 对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深有研究的于建嵘教授也坦陈:“我想来想去,一个和谐的社会它应该要有明确的产权,有权威的司法结构,真正的代议制度,要有开放的媒体。”[28]     到目前为止,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4月以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名义刊发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清华大学社会发展论坛,2010年4月,北京)一文。     该报告认为,当前中国出现的大量社会矛盾和冲突事件的实质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因此“新的稳定逻辑应该是: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有权利的保障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利益的均衡才有社会的稳定”。以这种新眼光来看待“和谐社会”的构建问题,关键之点在于以下四个方面的突破:即“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长效的制度化手段;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改变目前社会中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的局面,并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的管道;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社会性机制。”[29]      报告作者所构想的“和谐社会”有四大支柱,即有限政府、法治程序、(利益)均衡机制与公民社会。其中,利益均衡机制是一个复合概念,它涉及到一系列相互关联和互为条件的制度安排,包括信息获取机制(信息公开原则)、利益凝聚机制(开放组织空间,将分散的利益聚合起来)、诉求表达机制(各种形式的公民参与及媒体开放)、施加压力机制(集会、游行、请愿和罢工等方式)、利益协调机制(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理性对话与谈判),以及调解与仲裁机制(政府和司法机构是最终的仲裁者)。这六个机制“相互配合,层层递进,缺一不可”。[30]     3、两种构想的差异和对比     上述关于利益协调机制的两种构想,虽然针对的现实问题是一样的,但对解决问题的出路和方法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首先体现在理论化的结构方面。下表的对照显示了这一点:     表1:不同版本的理论表达结构[31]     从更大的范围看,理论表达方面的差异体现了思考利益政治的不同逻辑。为方便理解起见,表2构建了两个可以相互对照的理想类型。     表2:两种利益协调机制的对照(理想类型)          三、共识与分歧之后          至此,我们对利益协调机制问题上存在的共识与分歧做了大致的梳理。一如本文开篇所说,分歧乃建立在共识基础之上,分歧和争论所系,不在于问题本身以及带来的挑战,而在于如何探求解决问题的出路。这一共识基础对于中国政治的良性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表明中国政治的发展是问题驱动型的,只要问题存在,改革的动力(压力)就具有持续的来源。回顾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不难发现,中国的改革事业一直以来就是问题导向的,缘问题而起,因解决问题而进,并随着问题的嬗变而演化——所谓原有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来了;有时随情势的变化,解决问题的手段本身也会转化为问题。在这一意义上,改革过程就是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只要保持这一过程的渐缓延续,我们就能大致维持发展的基本格局。     其次,之所以问题导向的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因为我们遇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而不是衰败过程中的问题。做出这一区分非常重要,虽然相关的研究还需要深入,但有一点似乎是肯定的,即发展中的问题是有可能解决的问题;用辨证的话语来说,解决问题的出路很可能就潜在于问题本身。     最后,上述理由为我们如何看待分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框架。考虑到中华文明中的实践理性传统,以及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时代所体现和光大的“与时俱进”精神,我们有相当的理由对上述分歧抱有积极肯定的态度——尽管彼此之间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紧张关系,(因为)这些分歧所见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多样选择;而在这样一个复杂的时代,从长远来看,保持多样性的思考对于这个民族和国家是有益处的。     当然,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将理论层次的关系简单地复制于实践的层面。应当承认,在具体的政策领域,上述两种对于利益协调机制的构想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关系;选择一个政策空间意味着对其他选择的封闭。不过,没有必要因此将两种选择看成是绝对对立的。以“摸石头过河”和“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为特征的改革具有一个长处,即它能为不同的构想提供实践的机会,前行者的失败为后来者带来机遇。当然,这种机会的分布不是均等的,它们受制于历史语境和制度环境而形成不同的优先排序(或阶段性排斥)。因此,在上述两种构想中,目前能够真正得到实践的是自上而下的版本;这一方面体现了党国体制的逻辑制约性,同时也体现了改革本身的路径依赖的特点。     那么,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走得通么?     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从逻辑上说,我们遇到的是两种可能性:走得通或此路不通。无论通还是不通,它们最终要依靠实践来回答。而我们现在正处于实践的进行时态,因此对于研究者而言,当下所能做的也许只是耐心等待和全面观察。     不过,这种立场或态度似乎有点难以让人接受,因为它过于消极;更何况除了实践之外,研究者手中还有一个武器,它就是理论。理论的好处是它能够指导我们的实践,而那些被冠于普遍性的理论,常常被看作高于实践。由此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存在这样的普遍性理论依据(常常被称之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据此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一个判断:自上而下的构建路径是一条不值得一试的死胡同,一如没有必要去浪费资源去制作永动机?     许多人相信,存在这样的真理。而且,尽管这些真理始源于西方社会的实践,但它(们)具有超越的品格,适合于全人类。     这显然是一个大问题,一个也许会恒久争论的问题。在余下的篇幅中,我希望表达这样一个看法:我们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真理:一是价值意义上的真理,如平等、自由和社会公正等,它们也被称为普遍价值;二是经验维度的真理。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真理性基于普遍的认同,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它与外在的经验事实没有必然的关系(事实上,经验世界提供了大量的不平等事实);而后者的真理性依赖于经验事实,它必须得到事实的检证(或证伪)。换句话说,在价值真理面前,事实是需要被塑造的对象,使事实与价值保持一致;亨廷顿在《失衡的承诺》一书中,便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阐释美国政治的内在张力和运动的;而在经验真理(科学知识)面前,事实成为主宰,它不但是辨析彼此竞争的假说高下之利器,也是衡量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两种真理的逻辑关系是可以澄清的,但在实际政治生活和研究过程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一方面,通过人们的行动,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转化的;另一方面,与自然科学不同,政治学研究本身不可能是纯粹学术的。恰恰相反,无论秉持何种“客观性”或“价值中立”的立场,研究活动都无法超越于价值世界的束缚(当然,这并不说在一定的范围内,在一定的研究环节,客观性是不需要的或不重要的)。价值真理与经验真理的交织,或边界的模糊,容易使我们产生一个认知上的迷误,即将一些经验性真理当作价值性真理来接受,从而将一些特殊性当作普遍性来接受(注意,在社会科学的领域里,经验性真理的特殊性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具体到我们的讨论而言,对利益协调机制的自下而上的构思显然带有经验维度的普遍性认知的倾向,即在市场经济、利益集团、多元政治之间确立起一种普遍性的关系。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这种关系是在西方社会中建立起来的(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美国政治的典型版本,因为在欧洲我们可以发现与多元主义不同的法团主义版本)。它是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一种经验表现形态。如果说民主价值是普遍的,那么同样正确的是,民主价值的实现形式——经验维度的政治制度则是丰富多样的。因此,美国政治学家达尔将多元主义界定为一种经验性的民主理论是非常正确的(这意味着,即使这种经验性的民主理论在未来被证明是普遍的,如上所说,其普遍性的依据也是与价值真理是不同的)。     现在的问题是,实现普遍价值的经验多样性具有多大的空间?这种空间是否已经封闭?能否创造出新的样式来?对于这些问题,说实话,人类的经验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从民主价值的普遍性去推导经验结论,事实上也不应该从那里去寻找答案。因为,经验世界的问题是一个需要不断证实(证伪)的问题,因而也是一个永远开放的问题。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在讨论利益协调机制时,方法论问题显得特别重要。从政治科学的角度看,多元主义作为一种改革的主张是一回事,作为认识中国现实政治的一个分析范畴,则是另一回事。[34] 这也是为什么我对于当下中国的实践——在面临诸种挑战时尝试新的、不同于西方现代化路径和方法的探索,持一种积极态度的原因。在此,我想借用自己不久前发表的(与讨论相关的)一篇文章中的观点来结束本文:     从学理上说,“制度建设”或“制度化”是中性词。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亨廷顿是这样来界定“制度化”概念的:“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任何政治体系制度化的程度,可用其组织和程序的适应性、复杂性、自立性和凝聚性来限定。同时,任何特定组织或程序的制度化程度,也可以通过以上4个方面来衡量。”[35] 这意味着制度建设的方向不是单一的,制度化的空间可以是多元的。     应当承认,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现代化先行者的示范影响。后者在解决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时所采用的制度和方法,也很自然地被视为是普遍有效的。只有在遭遇挫折时,人们才会进行认真的反思,从而在普遍性与特殊(本土)性关系的问题上,达成新的认识。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表明,普遍性的确立是一个不断接受实践检验的过程,因而也是一个开放的过程。至少到今天为止,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还未终结。因此,在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的问题上,西方社会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和方法确实值得我们借鉴,但不一定是全部照搬的对象。     这一分析视野提醒我们,处在这样一个转型期,有必要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包括对经验世界的开放以及对理论(想象力)的开放。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也是检验政治学现有理论(它们大多来自西方)是否具有普遍性的准绳。在这方面,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场域。[36]来源: 北京论坛         进入专题: 利益协调机制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6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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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人民日报:探寻互联网良治之道

    数千年来,民间的舆论场始终是“众声喧哗”的。人们在街口、在巷口,张家长、李家短。你把它堵住了,老百姓心里面还是会说。但互联网出现之前,公权力对传播基本上是可控的,网络时代,尤其是微博出现以后,舆论不再完全按照公权力设想的路线去传播,一些官员就觉得很着急,感受到了“众声喧哗”的压力,这是“网络恐慌”的根源。   (本组系列访谈之一、之二请见10月25日23版 《四问“网络民意”》、 11月1日14版《 破解网络舆论的“生态逻辑”》 )   访谈嘉宾   汪玉凯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邓建伟 广东省公安厅宣传处处长   喻国明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陈昌凤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   韩立勇 资深网友、天涯论坛前版主   祝华新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   称2011年是中国政务微博元年,并不为过。   今年以来,一批政务机构与官员率先试水,目前,仅腾讯微博中就有万余个党政机构和官员微博账户,其中副厅及以上级别的官员260余人。新浪微博上的政务机构账号也超过17000家。从“我们每天都在努力”的广东省公安厅,到“同学你好”的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蔡奇,政务微博在与网民的积极互动中,听民意,解民忧,促民生,不仅成为官民沟通的全新渠道,也在无形中拉近了与民众的距离,增强了亲和力和凝聚力。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迫切任务。从数年前政府网站的兴起,到如今政务微博的遍地开花,反映出各级政府与时俱进、提高信息化环境下的行政能力、运用新媒体创新社会管理的不懈努力。但毋庸讳言,现实中依然有不少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或因缺少了解,或因缺少能力,难以摆脱对互联网的隔膜、恐惧和排斥。   客观来看,互联网以其即时、互动、海量的传播特征,推动了信息流通,促进了政府的公开透明。但与此同时,其匿名、缺少组织规范、社会动员能力强的特点,亦对社会信息的有序流动、社会稳定、个人安全带来冲击。迅猛发展的互联网,对全球公共治理提出了空前挑战。“7·23”动车事故中,铺天盖地的微博构成了强大的舆论场,在给相关部门善后处理带来压力的同时,也成为重新审视互联网舆论,改进互联网治理的契机。   传播技术与时代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对于肩负发展和转型重任、面临社会矛盾多发的现实、腾挪于多元社会利益之间的政府部门来说,直面挑战,谋求互联网良治之道,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破解“网络恐慌”   ◇“众声喧哗”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舆论不再完全按照公权力设想的路线传播   ◇以平常心对待批评   记者:面对今天“众声喧哗”的网络舆论环境,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网络恐慌”,表现为害怕网络舆论,认为网民“非理性”,不敢或不愿与网民交流,担心说错话、表错态,以及担心嘲讽,担心难堪等。政府官员应当如何破解这种“网络恐慌”?   祝华新:首先要承认,“众声喧哗”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越来越成为官员执政必须面对的常态环境。其实,民间言论得不到呈现的时候,并不等于它们不存在。事实上,数千年来,民间的舆论场始终是“众声喧哗”的。人们在街口、在巷口,张家长、李家短。你把它堵住了,老百姓心里面还是会说。但互联网出现之前,公权力对传播基本上是可控的,网络时代,尤其是微博出现以后,舆论不再完全按照公权力设想的路线去传播,一些官员就觉得很着急,感受到了“众声喧哗”的压力,这是“网络恐慌”的根源。   喻国明:在我看来,政府也好、企业或名人也好,都负载着重大的社会影响力,也必然要面对公众挑剔、指责的声音。这些挑剔未必那么公正,也许有一些情绪化,但这是所有政府、大机构、大人物应当承受的东西,要用平常心来面对。就好像以前,中国人不太适应国际舆论对我们的批评和指责,但今天的中国越来越自信,对这些批评也越来越能客观看待。我想,在对待网络舆论方面,我们的政府也应该经历这个过程。   邓建伟:作为公安机关,我们在网络交流中确实曾有这样那样的顾虑。2008年,我们最早尝试开论坛时,也曾担心,如果别人骂你怎么办?但后来我们发现,只要你开诚布公,与网民真诚交流,骂声就会越来越少。我们相信,大多数网民还是理性的,随着我们对互联网的认识越来越深,就逐步破除了这种顾虑。   我想,面对批评,破除网络恐慌,关键还是政府部门要摆正自己的心态。其一,作为一个公共人物,要走得正,“身正不怕影斜”。其次,出发点一定要为老百姓服务。执法要公正,在交流过程中,接受群众监督的过程当中,也要正确接受群众的批评,甚至允许他们骂两句。群众不喜欢你,我们就要扪心自问,为什么不喜欢?群众冲着吐唾沫,我们首先要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   顺应传播规律   ◇创造一个顺畅渠道   ◇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在实践和交往中培育互联网文明   记者:在创造有序的舆论环境的过程中,政府应当持怎样的心态,扮演怎样的角色?该如何培养健康有序的网络表达秩序?   陈昌凤:总的来说,应该顺应传播规律。   第一,要有开放的心态。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平台,用一种保守的方式把它封起来,或者完全用管传统媒体的方式把它管起来是不行的。   第二,应该创造畅通的信息渠道,单纯的“堵”肯定是不行的。互联网时代,如果人们真的有心得到信息,都是封不住的。对一些关键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当然要给予管制。但在常态环境下,还是要给民众创造一个畅通的渠道。   第三,要主动进行信息公开。任何社会,如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都可能导致人们认知的模糊,引发担忧,就会有各种各样的传言、夸大其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落到实处。   汪玉凯:网络舆论生态治理,需要很高的政治智慧,不能简单靠打压、封堵,这种方式方法可能于事无补,还会造成负面影响。有三个主张值得借鉴:第一个是通过各种手段,切实保护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合法表达的规定;第二个是信息安全流动。要保障网络信息上的正常流动,不要采取过度的行政手段。第三是个人隐私保护。目前在互联网上,我们缺少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障。这三个主张,核心是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我个人认为,这应当成为新的环境下中国政府进行网络治理的主体思路。   喻国明:互联网治理有三个层面。第一是法律层面。通过法律为人们网上行为制定一个基本的框架和游戏规则,这是必须的。应该用开放、包容的态度来建立这个规则。对于有明显的、现实的社会危害的事情,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在一般情况下,人们说一些错话,应该不属于法律层面的治理,不需要用法律手段追究。   第二个是技术层面。比如对于淫秽图片,或者是垃圾邮件、信息污染的东西,通过关键词过滤、封IP地址等技术手段加以限制。我个人认为,这种过滤应当在一个有限的、非常必要的前提下,在一定的明确规范下进行。   我们最期待的是第三个层面,就是网民自律和“网络文明”的形成。真正的互联网文明,是在人们的实践和交往当中逐渐建立、成熟起来的。政府进行互联网治理的时候,要对互联网“孩童期”的不规范、不成熟现象,保持宽容的态度。致力于建立良好的表达环境、表达规则,促进网民形成健康、自律的网络文化。   加强互联网法治   ◇加强互联网立法,走向互联网法治   ◇鼓励网友参与法律法规的制订过程   ◇用法律保护网上的合法权益   记者: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加快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各位对于互联网法治如何看待?何谓依“法”管理互联网?   邓建伟:互联网刚刚进入中国的时候,我们常谈一个概念就是虚拟社会。但是从这两年的实践看,互联网已经成为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我想,在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很多现实中的法律,要在互联网上得到很好的执行。   此外,互联网是一个新生的东西。我想,随着政府对互联网了解的深入,我们还是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立法工作,应该有更多新的制度、新的法律条文出台,作为我们对互联网管理的基本依据。   汪玉凯:首先,对于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网络谣言等现象的治理,一定要在法制框架内进行。其次,在加强互联网相关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和制订其他法律政策一样,鼓励网友参与到制订过程中来。关注度比较高的法律法规,要广泛征求意见。只有这样,我们制订出来的法律才有群众基础,不是凭脑袋空想出来的,也不是光靠行政手段来推行。   韩立勇:第一,应该用宽容、开放的心态对待互联网,互联网才能成长起来。第二,依法管理是一个底线,政府应该在这个底线上有所作为。第三,要注重用法律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互联网发展速度太快,短短十余年的时间,实际上出现了很多侵权事件。在保障个人权益方面,我个人感觉立法上还有一点滞后。比如,普通网友的隐私被侵犯以后,维权为什么这么难?法律维权成本如何,效果又如何?我觉得在这方面,政府应该多做工作。要让每一个话语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网上得到法律保护。   维护政府公信   ◇与公众交流,应当贴近民生,贴近民意,释放善意   ◇胜任、关切、透明、可靠,四大关键词建立信任   ◇把群众路线的“传家宝”用于虚拟世界   记者:近两年,随着应对突发事件经验的增多,我们各级地方政府逐渐学会了以公开、开放的姿态,以坦承、透明的 方式,及时主动地与媒体、与网络沟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一些案例中,明明已经公开了信息,却还是要面对一个充满质疑、不信任的舆论环境。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邓建伟:面对质疑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还原事实的真相,要以正面的态度来面对。当然,我们的经验也表明,确实有一些时候,就算公安机关把该公布的全部公布了,也不能够完全消除这些质疑。这是一种现实,我们没法改变,只能正视。   我对此的理解是,作为政府部门,与老百姓沟通不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的话题,而是一个永远的话题。我们无论做工作还是做网站,都要遵循几个原则。第一,要贴近民生,只要是涉及民生的事情都要重视,要有所作为。群众关注什么,我们就关注什么。第二,要贴近民意,要和老百姓同呼吸、共命运。脱了这身制服,我们也是老百姓的一分子。第三,就是释放善意。要用包容、宽容来对待群众,包括群众中一些尖锐的意见。要把这些意见看成群众的一种诉求、一种表达方式。这种沟通是长期的工作,不是一年、两年就可以完成的。   喻国明:必须承认,过去一些地方的政府和官员,在一些事件中缺少与公众的坦诚交流,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对于信任的重建需要一个过程,不能因为你做了一次正确的事情,把某一个真相公之于众,就能立竿见影。如果你付出了公开、开放的努力,却得到社会相对冷淡甚至反弹式的质疑,还是要反过来检讨一下自己,为什么社会会质疑?我们要认识到,建立公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要毁掉信任是一夜之间的事情。所以,我们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来维护政府机关的公信力。   如何建立信任?有四个建议:第一,胜任。政府做它应该做的事情,把最关键的、老百姓最期待的责任担当好。第二,关切。关切谁?关切老百姓,关切利益诉求方。解决了他们的问题,就解决了自己的问题。第三,透明。总把自己包得严严的,不可能获得对方的信任。通过透明,让老百姓更多地了解我们处理政务的难处、处境,有时会起到很好的作用。第四,可靠。无论对你有利还是不利,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守住自己的底线。   祝华新:各级政府需要把“群众路线”这个“传家宝”运用于虚拟世界,把网络舆情监测、突发事件应对、公共关系管理,乃至微博使用,列入领导干部的必修课。点开新闻跟帖、浏览微博和BBS,那里有最鲜活的“水淋淋”的社情民意。政府应该在现实中回应和解决网民诉求,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修补和完善制度。主流媒体要重视回应网络热点,澄清真相,梳理情绪,推动政府努力维护社会公正。适应时代发展和变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政府才能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上扩大话语权,赢得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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