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BBC | 抗拒政府 意大利小镇宣布独立

“菲奥里托”钞票背面印有镇长头像 意大利中部一个名叫菲莱蒂诺的小镇宣布独立,并开始发行货币。 菲莱蒂诺距离罗马以东大约100公里。独立,是为了抗议政府的紧缩措施。 小镇上大约有550名居民。根据意大利政府推出的削减地方政府预算的计划,菲莱蒂诺需要和旁边的一个小镇特拉维合并。 欧元区的经济危机威胁到了镇长的乌纱帽,菲莱蒂诺镇长塞拉里决定“揭竿而起”,想出了“独立”的主意。 塞拉里设计了小镇自己的货币,名叫菲奥里托,钞票背面印有塞拉里的头像。 菲奥里托已经开始在当地商店流通,并被游客抢购作为纪念品。 塞拉里说,“菲莱蒂诺”建国的消息引发了许多关注和热情。有报道说,俄国电台都报道了这一消息。 塞拉里说了,意大利历史上一度就是由许多小国构成的。圣马力诺共和国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 面临巨额预算赤字,意大利贝卢斯科尼政府不久前宣布,要将人口不足千人的小镇合并。 这一政策引起许多小镇的强烈不满,他们纷纷要求政府收回成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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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省政府发函施压最高法案(精析版)

  陕西行政抗法涉矿事件9大热点问题综述 作者:奚正仁 2011年09月02日18:32   【奚正仁按】近日关注北海事件、刑诉法大修等热点之余,偶然发现陕西涉矿系列案件,感觉这很可能又会成为举世瞩目的一个新热点。在此先声明:   1、本博文所引用资料均来源于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网络信息,其真实性无从全面核查;   2、本博文的观点和评述,乃个人观点,不能也应当不会对任何人尤其是相关断案人员构成任何影响。      一、陕西涉矿事件有何特点?   1、这是一个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于一体的事件   这一事件主要围绕着一家私营企业—-陕西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凯奇莱)而发生。民事案件—-凯奇莱诉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简称西勘院,应属国有事业单位)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在最高法院二审审理之中;行政案件—-在民事官司正在进行期间,榆林市工商局以虚报注册资金为由撤销凯奇莱的公司登记,凯奇莱不服,向榆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复议程序正在进行中;刑事案件—-今年8月份,榆林市公安部门以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逮捕了凯奇莱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目前尚在侦查阶段。   2、这是一个被视为涉及矿产价值成百上千亿的事件   据报道,涉矿约15亿吨煤储量,也有报道说约20个亿煤储量,如按现时煤炭价格,涉案矿产的价值的确惊人。当然,涉矿价值应该不能等同于民事案件的争议标的额,因为民案争议的是双方合作勘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而且,涉矿权益好像只涉及探矿权,尚无采矿权(西勘院有探矿权,当年持此权益与凯奇莱签约合作勘查,凯奇莱主要负责投资。约定:假如经勘查若地下确有煤矿,则西勘院和凯奇莱对探矿所获权益,按二八开持有。笔者个人初步认为,此事尚不涉及采矿权,而且探矿权也未真正涉及转让的最后程序)。当然,无论以何种标准计算,这一民事案件争议标的的价值都应当是特别巨大的,也许在中国民商事审判历史中,其争议标的价值是“空前”的,也不排除有“绝后”的可能。   3、这是一个已经引起广泛关注或将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006年,凯奇莱称因西勘院单方终止履约、“一女二嫁”而诉至陕西高级法院,当年陕西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约,凯奇莱胜诉,西勘院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2008年,在最高法院二审期间,有媒体曝光“陕西省政府致函最高法院施加压力”,当时曾引起热议;之后,最高法院在长达两三年的二审审理之后,于2009年底裁定本案发回陕西高院一审重审;2011年3月,陕西高院重审一审后,推翻了自己原来的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由西勘院返还凯奇莱当年的投资款及其利息。这次,轮到凯奇莱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据说最高法院原定今年8月26日开庭(后来好像开不成),但在原定开庭日期的一周前即8月19日,凯奇莱的法人代表赵发琦在榆林被公安机关逮捕。对这一变故,赵委托的律师杨金柱称之为“釜底抽薪”,即:凯奇莱不仅在重审一审时反胜为败,而且把你的公司给撤销了,还把你的法人代表给抓了,看你怎么打官司……。今年8月31日,《新京报》率先对该系列案件的最新情况进行了报道,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主流门户网站随即跟进转发了这一报道,引起读者和网民的新一轮广泛关注及热议;9月1日,《南方都市报》以《权力干扰面前 司法靠什么hold住》为题发表了社论。可以设想,如果今后不被“封杀”,这一事件应该会持续发酵,成为新的法律热点大事件。   4、这是一个又有“一大帮敢说敢干的律师”参与的事件   据目前的网络信息,重新“执证上岗”的杨金柱律师受托担任凯奇莱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担任凯奇莱申请行政复议的代理人,号称“我国第一个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袁裕来出任另一代理人;杨金柱还担任赵发琦刑案的第一辩护人,曾担任凯奇莱民案一审重审代理人的北京律师浦志强出任赵发琦的第二辩护人;这两天,好像李庄漏罪案的出庭律师上海的斯伟江也已加盟,和浦志强正在榆林的看守所会见赵发琦;此外,杨金柱在赵被抓的次日即组建了有杨学林、朱明勇、周泽、伍雷等律师参加的10人律师团,来参与这一系列案件。估计后续还会有律师加盟。历经李庄案、北海事件之后,这些敢说敢干的律师们的影响力不小,有他们的组团参与,这一事件想不成为热点都难,除非“被和谐”。   5、这是一个有众多国内顶级法学专家教授出具论证意见的事件   据杨金柱致陕西省政府及省长的律师函中披露:行政案件,已由中国顶级的行政法专家教授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等出具论证意见;刑事案件,已由中国顶级的刑法刑诉法专家教授高铭暄、陈光中、赵秉志等出具论证意见;民事案件,猜想也会有中国顶级的民商法专家教授出具论证意见。据说,有司法机关向来对专家论证意见颇有微词,因为认为专家们往往是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仅凭有限的书面材料而出具意见。当然,假如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基本材料真实,那么,凭着这些响当当的专家们的人格和学识,他们应该不会出具不负责任的意见,对专家们的观点也许司法机关应该也不会完全视而不见。      二、看似普通的一份合同,何以演变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交集的大事件?   据报道和网讯,此事件的简要经过是:现年45岁的赵发琦,早年通过做建材生意积累了一定的财富。2003年,他想寻找些投资项目,无意中看到西勘院的招商、合作勘查的信息,于是,双方接洽、谈判,最终形成合作合同,同时,为了合作,他筹备并创立凯奇莱公司。合作合同约定:合法拥有探矿权的西勘院主要负责出技术、凯奇莱主要负责出资(总共约1500万);如探出有煤,其权益由西勘院和凯奇莱二八分成。用赵发琦的话说,当年他是在“赌”,如果探出有煤,他可能就发了;如果没有,他将血本无归。合作初期,双方合作顺利;探出有煤之后,开始有纠纷,政府部门曾主导西勘院与其他公司合作,凯奇莱不服,上书省政府反映,在省府和国土厅的协调下,双方又达成继续履约的协议;不久,还是合作不下去,西勘院与其他公司合作了。凯奇莱遂诉至省高级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约。省高院支持了凯奇莱的主张。西勘院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期间爆出省政府致函最高法院施压一事。最终最高院发回重审。陕西高院重审一审,凯奇莱反胜为败,期间,凯奇莱公司被撤销登记,凯奇莱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同时对撤销公司登记申请行政复议。最高法院原定今年8月下旬开庭,但8月19日凯奇莱法人代表被捕。法人代表被捕后,凯奇莱的行政复议及民事诉讼不知会受到多大影响。      三、我们应当关注这一事件中的哪些问题?   1、凯奇莱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金罪?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应该逮捕?据资料显示,凯奇莱于2003年成立,当年确实存在注资不到位的问题,但一年之后即2004年底已自动缴齐,那么,在时隔七八年之后再追究其刑责是否正确?   2、凯奇莱是否应当被撤销公司登记?工商局是否应当在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由上级撤销该处罚,并且由原作出处罚的机关加重处罚?   3、当事人双方当年所签的合作勘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4、如报道属实,陕西省政府当年给最高法院发公函是否正当?是否涉嫌“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如当年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是否属于影响陕西“稳定”、“发展”、“大局”的问题?是否会造成以及如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5、陕西省政府、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部门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属于依法行政的行为?   6、山西省的相关行政部门是否存在“选择性”、“报复性”执法的问题?西勘院“一女二嫁”的后嫁对象涉及的三家“益业”系公司是否属于凯奇莱的利益冲突方?这些公司是否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如果涉嫌,那么目前只追究凯奇莱而不追查这些公司是否公平?陕西相关方面是否存在涉嫌偏袒一方打压另一方民事案件当事人的问题?   7、陕西高级法院两次一审判决的结果为何如此截然相反?到底哪一份判决才是依法公正的?   8、最高法院能否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重新一轮的二审审理?陕西省政府当年的公函是否会对最高法院的依法公正审理构成压力和影响?   9、在人们的新一轮关注中,已有广泛而重大影响的这一事件所涉及的相关行政、司法机关,最终能否给广大读者、网民、公民、人民,尤其是各方当事人,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结语   1、笔者和不少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人们一样,不提倡、不崇尚“民意审判”、“舆论审判”,因为这似乎属于“人治”的范畴;我们特别推崇执法者、司法者完全地、严格地依法依规执法、司法。但是,现阶段,有不少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尚存不放心、不信任的心态,这也是不必回避的现实。故此,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内,在信息时代、网络时代、博客时代、微博时代里,一切都可能暴露在阳光下,所以,“阳光审判”,依法公开透明,接受舆论监督,可能更加有利于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   2、但愿,这一事件的相关各方都能保持冷静、理性、克制、秩序,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这一系列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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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贺卫方:这样的立法违背了政府的承诺

贺卫方:这样的立法违背了政府的承诺 本文来源于 《财经网》  2011年09月02日   可以拘留而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不只是提前已经把犯罪嫌疑人当做罪犯,而且也把其家人视为罪犯,加以惩罚。对照一下我国政府签字加入的国际公约,这样的立法完全违背了政府的承诺。”      【《财经》综合报道】 9月1日至9月2日,著名法学家、北大教授贺卫方在微博里对刑诉法修正案发表评论。他指出,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等罪可以拘留而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不只是提前已经把犯罪嫌疑人当做罪犯,而且也把其家人视为罪犯,加以惩罚。对照一下我国政府签字加入的国际公约,这样的立法完全违背了政府的承诺。”     贺卫方说,刑诉法修正案第一条使得“立法宗旨跑偏”。第一条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他说,刑诉法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维护自由之基本法,修正案(以及现行法)开宗明义即偏离此价值,一味强调打击犯罪。     他认为,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程序法有其独立价值。“践踏程序,以逞实体,法治国所不为者也。”     对修正案第四十二条,贺卫方认为这有“敌视律师”之嫌,修正案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贺卫方问道,“威逼利诱证人乃检察官警察家常便饭,为何不规定‘检察官、警察、律师或任何人不得……?’”     对修正案第五十三条,他认为是“亮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他说这“迈出很大一步,难能可贵!不过,假如非法手段所获供述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否也坚决排除,犯罪人不受惩罚亦在所不惜?”       “法院没有真正的独立,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强势地位不改变,这样的条文不过是空口白话而已。”     最大争议条款是修正案第八十四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贺卫方认为,“此条中一个诡异逗号引起理解混乱。单列两种犯罪不是限制,而是突出;‘等’乃麻袋口。”      他进一步评论道:由于“等”字的麻袋口意义,故逗号后系规定前文抑或单列一类已无关紧要。另,对于二十四小时内不通知家属者,何时通知,法条不著一字。是否意味着可以是几个月或几年?关键还在于,整个立法都贯穿着一个可怕倾向:对公安等行政权力缺乏司法审查。建议:对是否构成不通知,应由法院审查。     最后,贺卫方说,通知家属不应有例外。“思来想去,这第八十四条还是废除为好。试想,一个人被拘留了,政府居然不告知其家人,家人也只好满世界找——是自杀了,走失了,还是……这太不人道了,是一种株连。通知家人在极个别情况下会给侦查带来某些妨碍,但是相对政府秘密逮捕和监禁带来的不正义,得不偿失。”     他表示同意网友的看法,这有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之嫌。贺卫方还专门将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相关条文列举在微博上。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     第一款、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第二款、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第三款、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第四款、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第五款、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作者: 《财经》综合报道 】 (责任编辑:李正伦)   链接: http://www.caijing.com.cn/2011-09-02/110839364.html 转载时略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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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在利比亚的外交失败

作者: 章文  |  评论(13)  | 标签: 丢人啊 卡扎菲虽未被擒也未身亡,毕竟已成昨日黄花,他再怎么负隅顽抗,都无济于事了。等待他的将是上审判席,以反人类罪的罪名接受审判。 利比亚重建问题随之浮出水面。今天(9月1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利比亚之友”国际会议上,中国也派员参加了会议,不过是以“观察员”身份与会的。这被前中国驻利比亚大使秦鸿国阐释为“这正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利比亚新政权采取‘不主动’的外交立场”。 说的很对很好嘛。自年初利比亚战事肇始,中国政府一直就秉持着“不主动”的外交立场。中方从未向利比亚反对派表达过口头上的支持,更未提供实际上的援助。冷眼卡扎菲屠杀反对他的民众,旁观利比亚国内血流成河。 直到反对派攻占利比亚首都的黎波里赶走卡扎菲后,中国政府以前对利比亚反对派的“冷脸”才开始挤出了一丝笑容,8月24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中国一贯重视利“国家过渡委员会”在解决利问题上发挥的重要作用,与其保持着联系。希望未来新政权采取有效措施,凝聚各派力量,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并致力于开展政治经济重建,使利人民早日过上安定、幸福的生活”。 比之前令人听了耳朵起茧的“尊重利比亚人民的选择”之类的空话,马朝旭的新表述显然更具实际意义,如同一根伸向利比亚反对派的橄榄枝。 不仅如此,现在中方又向前进一大步,派员参与了此前一直拒绝参与的“利比亚之友”国际会议。“利比亚之友”组织源自利比亚问题联络小组,该小组于今年3月29日在英国伦敦召开的利比亚问题国际会议上成立,目的在于对利比亚采取的国际行动进行政治协调,并与利比亚各派建立联系。但中国为避免给外界造成支持利比亚反对派的印象,一直拒绝参与这些会议。 好比一个人在社会上,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也是很忌讳言行不一的。在对待利比亚反对派的问题上,相比法英等国的态度鲜明始终如一,中国随事态变化而改变自己态度的做法令人观感非常不好。 很显然,中方态度的转变是利益使然。此前网传利比亚反对派表示“将用石油惩罚中国、俄罗斯的不支持”。现在看来并非无穴之风。 不用考虑欧美因素,仅从利比亚反对派的角度出发,按照简单的人情世故,在石油合作上优待支持自己的国家而冷落甚至惩罚不支持者,是很自然和正常的。早些时候,利比亚反对派就打出横幅向中方传达了他们的意思:我们未来的关系取决于我们当下的关系。这已经说的很清楚了,难道那些旁观者还奢望获得同等待遇么? 有意思的是,俄罗斯外交部今天(9月1日)发表声明宣布,俄罗斯承认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为现在利比亚行使权力的政权。俄方希望两国以前签署的条约和相互之间应该承担的义务继续有效并得到履行。 从俄罗斯的表态中,大约可以知道关键时刻北极熊又把中国龙卖了,而它的利益也因此可以得到保证,至少不会受损太多。 至此,联合国五常中只有中国尚未承认利比亚反对派的政权地位。这令人莫名其妙,难以解释其背后的外交战略:如果中国真的“卓尔不群”不愿“同流合污”,那么又何必与利比亚反对派组织“全国过渡委员会”接触,并派员参加“利比亚之友”国际会议?如果中国还在讨价还价,那么随着俄罗斯的反水,孤身一人以抗国际社会还有何有力筹码? 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副司长谢亚静日前指出,利比亚的政治局势一旦稳定,利比亚的战后重建将为中国企业提供巨大商机。在我看来,谢司长的话固然不错,但应该是梦呓。因为,利比亚的战后重建不是非得中国不可,倒是中国真有点离不开利比亚的丰厚石油。 回顾这大半年来政府在对待利比亚问题上的表现,真是令人对中国的外交感到失望。法英是道义先锋,分享胜利成果时也理直气壮,而中方呢,恰恰相反,既不斥责卡扎菲屠杀民众,不给反对派任何帮助,在参与利比亚重建问题上也吞吞吐吐,给人的感觉是干啥都不光明正大,都猥猥琐琐。 外交大失败,又一次把自己的阴暗面暴露在世界面前了,身为一名中国人,被这样的政府代表着,我感到害燥,无奈!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13 个评论 章文的最新更新: 以平常心迎骆家辉 / 2011-08-16 23:50 / 评论数( 11 ) 叫你们晓得“铁”有多硬! / 2011-07-30 19:31 / 评论数( 27 ) “目中无人”的快车 / 2011-07-29 16:24 / 评论数( 21 ) 监督,还是监督! / 2011-06-30 23:36 / 评论数( 21 ) 红歌与红会 / 2011-06-27 13:19 / 评论数(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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