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改革

BBC | 律师刘卫国指警方禁探访许志永违法

许志永被监视居住数月后被当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名逮捕 日前因为探访被关押的维权法律学者许志永而遭到扣留的律师刘卫国周五(19日)发表声明,叙述当时经过并表示要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许志永是在上周二(16日)晚上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的,罪名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此前他已被警方“监视居住”长达数个月。 刘卫国周五发表的声明表示,他是在7月17日接受许志永妻子崔筝女士的委托,作为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辩护律师,并于7月18日早8点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被关押在那里的许志永,但看守所方面直到下午也没有安排见面。 18日下午3点左右,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7-8名警员来到看守所会见接待大厅,并把刘卫国带到大兴公安分局孙村派出所进行问话,并把他扣留了长达6个小时才释放。 声明说,截至周五(19日)下午16点30分,也就是第三看守所下班时间,该看守所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安排刘卫国会见许志永。 刘卫国在声明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在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看守所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他因此要求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遵守法律规定,立即安排他作为辩护律师会见许志永。 声明还表示,将对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对刘卫国长达6小时的拘禁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美国官方已经就许志永被捕表示关注,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周四也要求中国官方释放许志永。 而在中国的微博上,也有一些网友留言声援许志永。不过,不少帖子在发表后不久就被删除。而“许志永”也成为了中国微博上的敏感词。 在中国官方控制的传统媒体上,也完全看不到任何有关许志永受到拘留的消息报道。 (撰稿:李文/责编: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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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王春福:文化价值的异质性和同构性与政治体制改革

  摘 要: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文化价值是文化的灵魂。文化价值决定人们的政治生活方式,也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形成、特征、变迁和发展方向。异质性和同构性是文化价值的两个根本属性。文化价值的异质性决定了不同国家政治体制的不同特点,文化价值的同构性决定了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可以互相借鉴。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的文化价值出发,不能照搬别国的政治体制,但可以借鉴其中合理的成分。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是打造能够关住权力,尤其是执政党权力的笼子。要关住权力必须真正实行有限政治、票决政治、阳光政治和法治政治。   关键词:文化价值;异质性;同构性;政治体制   积极推进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及全体人民的共识。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这是由经过长期历史积淀所形成的文化价值决定的。探讨文化价值及其异质性和同构性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选择正确的政治体制改革道路,打造能够关住权力的笼子,对于全面完成改革攻坚任务尤为重要。   一、文化价值及其异质性和同构性   文化价值与政治体制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要把这种关系揭示出来,必须对文化和文化价值有一个深入的了解。从根本上说“文化是一种文明形成的生活方式”[1]。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是长期历史积淀的结果,这种积淀决定了不同国家和民族各具特色的生活方式。在复杂的文化现象中,文化价值处于核心地位,是文化的灵魂。“文化价值指的就是人对自己生命存在的文化意义的理解和确定。”[2]它规定了各种文化现象对人的意义和重要性,也表明文化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文化需要的特质。文化价值实质上反映的是主体文化需要与客体满足主体文化需要的关系。因此,文化价值归根结底是由主体的需要和客体的属性决定的。离开了需要来谈论文化价值问题,必然使文化价值失去其赖以存在的基础。   需要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对外部世界及自身活动依赖性的表现。需要不仅构成人的行为的原动力,而且规定了人的本性。马克思说:“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3]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构成了各种社会现象的基础,同时也构成了人的生命活动的实质性内容。理解人的需要和在需要基础上产生的实践活动,是把握人和对象一切关系的钥匙,文化价值关系更是如此。   人的文化需要不是随心所欲的,其产生、内容以及满足的方式都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归根结底是由生产方式这一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文化需要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人的文化需要无论是内容还是满足方式都是通过实践创造的,因而,随着实践的发展人的文化需要显示出无限的丰富性。人不仅是文化价值的需求者,而且是文化价值的承担者和创造者。人的实践活动既创造了人的文化需要,也创造了满足这种需要的文化产品。当然,这种创造不是随心所欲的。   异质性和同构性是文化价值的两个基本特性。文化价值的异质性是指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由于所处的环境不同,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决定了文化需要的特殊性,从而也就产生了不同的文化价值追求,使文化价值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文化价值的同构性是指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异质性的文化价值形态中包含着共同的文化价值因素。尽管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自然环境不同,形成了多元化和多样性的文化价值追求。但在这一追求中必然包含着带有共性的东西。它是不同主体在长期的生活实践和交往中,在不同文化的交流碰撞中逐渐形成的。文化价值的同构性根源于人类所具有的共同需要。   文化价值的异质性和同构性从本体论意义上来理解,可以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中来把握。人类共同的文化价值与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制度的多元文化价值,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抓住了这样一种关系就抓住了理解文化价值同构性的关键。文化价值的同构性就隐含在异质性的文化价值之中。同构性不能脱离异质性而存在,反过来,不包含同构性的纯粹异质性也是不存在的。当然,文化价值的同构性与异质性的区别也不容抹杀,文化价值的同构性也不能取代文化价值的异质性。文化价值的异质性和同构性的本体论意义表明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是人们主观杜撰出来的。   文化价值的异质性和同构性从认识论意义上来理解,可以从绝对和相对的关系中来解读。社会的统治阶级和占主导地位的阶层,往往习惯于把自己对文化价值关系的理解,当作是全人类共有的文化价值,夸大文化价值同构性的一面。实际上任何一定历史阶段的文化价值观念,任何一个国家、一个阶级的文化价值,在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都具有相对的意义,不能绝对化。但是,就在这种相对性的认识中不可否认地包含着绝对性的内容。文化价值的同构性就存在于无数个相对的、具有异质性的文化价值观念之中。   文化价值的异质性和同构性从历史观意义上来理解,可以从必然和自由的关系中来寻找。人类的文化价值选择有一个从必然走向自由的过程。当人还没有认识和掌握文化价值关系必然性的时候,其文化价值选择是盲目的,只有掌握了这种必然性,才能真正成为文化价值的主人。文化价值关系的必然性同历史的必然性是一致的,但它又是人类价值选择的结果。多元价值主体不同的文化价值选择,同这种必然性之间的联系,可以用恩格斯的“合力论”来解释。文化价值的同构性,就存在于无数个价值主体异质性的文化价值选择所形成的合力中。只有当社会变成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时候,才使不同人的文化价值选择真正成为人类共同的文化价值,实现内容和形式的完全统一,人类也就从必然王国走向了自由王国。   二、文化价值对政治体制的影响   文化作为生活方式涵盖了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政治领域当然也不例外。政治体制实质上是人们政治生活方式的表现形式,体现了人作为政治主体对自身存在的文化意义的理解和确定。所谓政治体制,在实际政治运行过程中,主要通过政治组织结构、政治权力分配、政治运作方式和政治运行规范表现出来。一个社会选择什么样的政治体制,一方面,根源于人的政治需要;另一方面,也决定于某种政治体制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特征和属性。当然,人可以通过政治实践活动创造某种政治体制,但这种创造不是随心所欲的,必然要受到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形成的、已经存在的政治体制的影响。归根结底决定于这种选择和创造背后所隐藏的文化价值关系。文化价值对政治体制的制约和影响是全方位的。   文化价值推动了政治体制的形成。人们在创造一种文化现象时,当然是因为它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并不是历史上形成的所有文化现象对现代人来说都是有价值的,也不是同时代的人所创造的一切文化现象,对所有的人都是有价值的。不同人需求的内在结构是不一样的,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需求结构对各种文化现象的意义进行排序。把不同的文化现象分为最有价值的、有一定价值的和没有价值的。人们总是想方设法来创造、获取和享有最有价值的文化现象,从而形成了文化价值取向,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文化价值观。文化价值观一旦形成,就必然对人创造、获取和享有某种文化现象的方式产生重要影响,使人们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最初以个体的行为习惯表现出来。在社会生活中,不同人的不同行为习惯在实践活动中彼此发生互动。这种互动通过冲突、博弈、妥协、认同、融合,在共识的基础上成为一种惯例,就转化为制度。制度必然要通过一定的体制来实现自己。制度的实现形式反映在政治领域,就形成了政治体制。因此,任何政治体制的形成都有其深厚的文化底蕴。   文化价值规定了政治体制的特征。文化价值对政治体制特征的影响,是通过文化价值对社会主体心理的型塑实现的。文化价值型塑了主体的政治认知模式和政治行为方式。这种型塑作用从个体扩散到群体,再扩散到社会,凝聚成特定的社会政治关系,并通过特定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运作方式和运行规范表现出来,就形成了特定社会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如果把制度看作是一种社会实存的话,那么制度无疑是对文化观念的一种表达,表征着制度建构者的理想、兴趣、愿望、目的、倾向、价值观等精神世界的构想,反映出制度设计者追求什么、捍卫什么、贬斥什么、接受什么的理性思索和道德基线。”[4]   文化价值决定了政治体制的变迁。“文化因子总会渗透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内在精神,成为决定制度变迁走向的重要变量。”[5]文化价值对政治体制变迁的影响根源于文化的遗传特性。通过文化遗传,文化价值从过去过渡到现在,使文化价值得以延续,同时也赋予文化价值以惰性。这种惰性造就了政治体制变迁的路径依赖特征,阻碍着政治体制的变迁。当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社会的文化需求结构发生变化的时候,文化价值或迟或早也会通过自我调整而发生变化。从而反过来又会推动社会主体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冲破原有体制的束缚。当文化价值的发展超越了原有的政治体制,就会成为推动政治体制变迁的动力。   文化价值引领了政治体制的发展方向。政治体制一定意义上是作为政治主体个体行为聚合的产物,文化价值在这种聚合中发挥着引领方向的作用。尽管社会中的文化价值观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但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主导性的文化价值观。这种主导性的文化价值观通过自身的强制性同构、模仿性同构和规范性同构等机制,发挥了文化价值的导向作用,使政治体制朝着与文化价值发展方向相一致的方向发展。   政治体制深深地植根于文化价值之中。一个国家之所以选择了这样的政治体制而没有选择那样的政治体制,归根结底是由特定的文化价值决定的。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文化价值上的异质性,就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政治体制。文化价值的同构性又决定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在文化价值上的共性。正是这种文化价值同构性,使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在政治体制具体形式上可以相互借鉴。也正是这种共同特征的不断扩大使人类从个别和一般、相对和绝对的统一中逐步从必然走向自由。   三、文化价值现代化与政治体制改革   从政治体制同文化价值的关系来看,政治体制改革能否深入、能否取得成功,依赖于社会主体对政治生活文化意义的重新理解和确定,也就是对政治生活的文化价值进行重构。对传统的文化价值进行解构和重构的过程,也是文化价值现代化的过程。伴随着文化价值的现代化转型,政治体制改革也必将不断走向深入。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的影响。中国传统的文化价值的突出特点,为中国现存的政治体制打上了传统的烙印。   尽管在中国历史上也曾经历过诸子百家相互争鸣的文化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价值影响最大的是儒家文化,其次是道家文化,从而形成了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文化传统。其突出的特点是重人伦、轻法治,重群体、轻个体,重家族、轻社会,重情感、轻理性。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了历史上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政治体制。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皇权至高无上,“在皇权专政制度下,皇帝的权力被宣称是无限的”[6]。皇帝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的最高权力。这样一种传统“使我们背上了专制主义、家长制、高度集权、官僚政治、人治原则等等历史包袱”[7]。当然,在中国历史上也曾形成了较为发达的政治分工和悠久的权力制衡观念及体制,从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制到明清时期的内阁六部制,都清晰地体现了这一点。但上述体制总归是为了防止皇权旁落,保证皇权的有效行使,仍以皇权至高无上为前提。   中国封建社会当然不可能形成对皇权进行实质性制约的体制,但不等于完全没有这方面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也出现过对皇权加以限制的主张,企图通过“天制”、“德制”和“祖制”对皇权加以约束。“天制”主要是用“天道”、“天命”、“天理”来制约皇权,使其不要恣意妄为;“德制”是通过对皇帝个人的人性改造和自身的道德修养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祖制”就是以“祖宗之法不可变”防止皇权滥用。然而,这些软约束不可能改变皇权至高无上的本质。“正因为对皇权缺乏有效的制约和限制,在历史上才会出现不少皇帝滥用权力,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的现象。”[6]77最后只能通过极端的“民制”来发挥作用,也就是通过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推翻昏庸君主的统治,实现改朝换代。由此形成了“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开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也开启了传统文化转型之门。以孙中山为首的民主革命先行者们企图用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改造中国,(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65661.html 文章来源:《理论探讨》2013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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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文正邦:论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与法律文化氛围

  【内容提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内在必然联系是: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为主要任务,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推进“善政”体系建设,强调积极而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需要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相呼应,即确立和发展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权受制于法、权力制衡、慎用权力、敬畏用权的习俗和观念;确立和发展一把手身先垂范带头接受监督,以及对腐败零容忍的观念和舆论导向;确立和发展主权在民,人民群众应积极主动创造和争取幸福和正义,真正当家做主的习俗、观念和信念。   【关 键 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民主与法治/法律文化   政治体制改革是当今中国社会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法学界也必须正视并认真研究以提供智力支持。顺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并取得实效,既需要法治作保障又要求进行相应的法治建设与之相衔接。而这其中与政治体制改革直接相关且联系最紧密的部分就是宪政建设。进而言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乃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卓有成效还需要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与之相呼应。   一、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经济体制改革说到底是对人们利益关系的重构,它必然导致社会利益结构的改变。政治体制改革说到底是对人们权力关系的再组合,它必然导致社会权力结构的改变。利益结构的改变依赖于权力结构的改变,因为利益和权力本身就密不可分,利益是权力的物质内容和实际指向,权力是利益的强化和集中。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要求影响着政治运行中权力的走向,而政治权力的归属和运用又左右着人们实现其物质利益的方式和程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力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至关重要,这就突显了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以及诚信政府的必要。而权力的滥用又必然带来一系列严重危害,这已为人们所深切感受并深恶痛绝。权力的滥用不仅干扰政治机制的正常运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而且使经济规律遭到扭曲,经济关系变形;同时权力的泛滥、权力的“异化”之最严重情况就是权力商品化,权力与利益相交换,以“权”换“钱”,用权力做交易,权和钱相互交换,是当前出现的许多腐败现象的实质所在。由此可见,如果利益结构改变之后不紧接着进行相应的权力结构的改变,就会使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失衡,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坚持和深入下去,还可能半途而废,遭到夭折,使我们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大业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难局面。只有坚决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并通过治理整顿把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协调起来,才能摆脱困境,使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步上新的台阶。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就曾不止一次地指出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并强调“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1],因此应该把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中共十八大报告也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从更深远的意义上讲,政治体制改革及其成败关系到我们国家、民族的兴衰和前途命运,关系到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事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能否久远。   当然,政治体制改革比起经济体制改革更复杂更艰巨,主要是因为政治体制改革触及的是权力的掌控者和使用者。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2]政治上层建筑的惰性比起经济基础来说更大更持久,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及对经济基础和整个社会的巨大反作用,因此政治体制改革需要更大的力度和坚韧性,需要更加审慎,需要有序和渐进。   在当前经济高积累、高速发展而凸显分配不公,政治路线虽正确但权力未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并致使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高发、高积聚且高警示,在信仰危机、信任危机、信用危机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恢复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失衡,是全社会关注和忧心的问题。   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复杂而艰巨的政治体制改革要得以深化和顺利推进,显然离不开法治保障并需要进行相应的法治建设(以使改革有序进行并巩固改革成果,而且权力结构的改变尚需要从权利—义务关系上予以确认)。宪政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的结合部和统一体,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终究绕不开宪政之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实质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可以解决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及深层次问题,而且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整个过程又与政治体制改革所必需的坚韧性、有序性和渐进性等特征相一致,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正当方式和所需求的和平化进程。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那么需要了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   第一,二者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和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路;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更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3]。中共十七大报告鲜明地提出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①中共十八大报告开宗明义地强调要“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中共十八大报告还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②   我们所主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就是用宪政的精神和原则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转化为处理好党与法之间、党与政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国家权力相互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与制衡关系。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无疑表明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都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者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第二,二者都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为主要任务。   中共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把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密切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证。中共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中共十八大报告进而论述了诸如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并将其作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③这些均表明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两个层面来系统展开和推进。   而宪政乃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部与统一体,是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现。中国权威学者许崇德指出:“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4]张庆福也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5]可见,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结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中心任务是发展并健全由宪法确认和规定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要求执政党执政的方式应主要是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来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同时,宪政所强调的实行民主和法治都是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为其目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了新的高度,并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关注民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出了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宏伟奋斗目标;并着重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④中共十八大报告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尊重并保障人权的执政理念和原则。   第三,二者的焦点、重点和难点都是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   法治国家和民主政体的政治建构历来都以监督并制约公共权力为重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也是以此为着力点。中共十六大报告在论述政治体制改革时提出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中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中共十八大报告更是系统论述了建立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问题,在重申坚持上述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⑤这样才能保证执政党和政府廉政勤政,保障并实现人民民主以及公民权利。   中国的监督制度层次纷叠、体系庞大。由于观念和体制上的诸多因素,一些监督部门职权虚化,不能有效地协调配合,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和功能,所以中国的反腐倡廉任重道远。这也表明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包括执政党的权力)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焦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担当的艰巨使命。   宪政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并使之合法化行使和运行,而且实现宪政功能的关键是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以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要求执政党接受监督和制约;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权力分工和制衡;要求健全以宪法监督制度(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为重心的法制监督。因此,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将会有力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和体制的健全和发展,解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第四,二者都趋向“善治”,推进“善政”体系建设。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趋向“善治”、推进“善政”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共十八大报告向全党全民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首次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蓝图,⑥进而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等方面作出了系统阐述和部署。(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65534.html 文章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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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杰 -【这个社会的心病】

这个社会的心病 文/魏英杰 最新一期《炎黄春秋》刊登了一则罕见的“道歉广告”。道歉者刘伯勤,退休前是济南市文化局干部,现年61岁。这位当年的红卫兵在广告中,郑重向在“文革”中受到自己批斗、抄家和骚扰的众多师生、邻里道歉。他写道:“垂老之年沉痛反思,虽有‘文革’大环境裹挟之因,个人作恶之责,亦不可泯。” 这份迟来的道歉,让人感慨系之。“文革”爆发那年,刘伯勤不过14岁,年幼无知,根本无力对时局大势作出判断。他在那个年代干的事情,也不比其他人更加不可饶恕。但他并没有为自己开脱,多年来始终不忘做过的错事,一直在寻找机会弥补。在刊登这则道歉前,他已向部分当事人道歉,也取得了谅解。遗憾的是,有些当事人无法联系,有的已经离开人世。这一次,他以公开道歉的方式,总算了结了自己的一桩心事。 他的想法很简单,却也不易做到。他说:“在任何社会里,做这些事都是不对的。不对的事,就应该道歉。”这是一个朴素的道理,人人都懂,但这并不是人人可以做到的事。这件事之所以引起关注,也正是因为稀罕。关于那个时代,受害者的回忆有很多,施害者的现身说法却少之又少。巨大的沉默背后,乃一种忏悔精神的缺失。因此,著名人文学者朱大可称:“在一个没有忏悔传统的国度,该信可视为人性觉醒的稀有证据。” 没有忏悔,就没有宽恕。没有宽恕,也就没有和解。刘伯勤说:“通过这次道歉,我觉得心结算是基本解开了。”他的网名就叫“心病”。这何止是他一个人的心结,对于那个时代而言,这是整个社会的心病。这么多年来,许多受害者并没有忘记那段如同梦魇般的岁月,而对于施害者,遗忘过去又何尝是一件容易的事?受害者的目光,以及那种无形的道德压力,对有些人来讲,一辈子都难以摆脱。 前不久读过一本书,乃国内著名法学家龚祥瑞先生的自传《盲人奥里翁》。关于龚祥瑞先生,有一段历史不可不提。那就是在五七年反右期间,他曾撰文揭露师友钱端升、王铁崖等人。这篇当年发表于《人民日报》的文章,把钱端升等人称为“野心勃勃”的“小集团”。在这本自传里,原指望能看到他对这段历史的真实回忆,结果令人大失所望。 《盲人奥里翁》全书四十万字,涉及反右斗争(第五章)却仅有两页,述及此事的又仅数百字。在这短短的篇幅中,龚祥瑞先生对当年事不仅没有忏悔,相反多有辩护之辞。例如,他把这场恶意攻讦称为“进行自我改造的自觉行为”,而不是什么出卖朋友的不道德行为,并称“至少我们之间没有这种感觉”。那段话,让人看上去就像这是他们约好表演给外人看的一场戏。倘若如此,钱端升先生为何一直都不肯原谅他?据悉,后来钱老只是托人带话:以前的事就过去吧。直到钱老去世,龚祥瑞都未能见上他最后一面。 但从龚祥瑞的语焉不详(如果不是删节的话),以及字字斟酌的行文,也可看出他直至晚年都没有忘记这段过去。这段过去,也是他的一个心病。他的学生杨支柱曾经拿着一本红色封皮的《中国百年大右派》,当面要求他忏悔。“老人表现得颇为委屈,说自己当时也是没有办法”。既便如此,龚祥瑞最终依然选择了不忏悔。这是这位著名法学家的人生悲剧,也是许多从那个时代过来的人的悲剧。 在大环境下,个人的力量很脆弱,这是事实。但是,每个人都该为自己所做的事承担责任,而不该把自己的责任推给大环境。这也应该成为社会公认的一种责任伦理。倘若每个人都把自己的责任推给时代,那就变成了人人都没有责任了。这样的社会,只能变成一个毫无责任意识的社会。刘伯勤打破这种可耻的沉默,选择公开站出来道歉,其意义也就在于这里。这不仅是为自己过去的行为负责,也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所应追求的道德境界。舍此,这个社会的心病永远难以打开。 2013年6月18日 (“拇指博客”客户端已登陆苹果app store,百大名博,一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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