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斗争

长平 | 改革就是革命――后南巡时代的中国政改

本文原发表于《阳光时务》第13期,现有部分字句改动。 改革就是革命 ――后南巡时代的中国政改 长平 辞旧迎新的改革希望 虽然现实未有多少改变,但是希望从来也没有远离,这个春天尤其令人浮想联翩。 首先是邓小平南巡20周年,人们像当年一样渴望沉闷中的一声惊雷。这声惊雷原本期待 在九年前“胡温新政”伊始响起,却被代之以“和谐社会”,改革的空间不长反消。然而,当人们在不久前听到总理温家宝谈到“今年是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能做的事情绝不拖延,能解决的问题绝不推脱”时,再一次心潮澎湃地,准备原谅九年苦等,对胡温政权的尾声寄予厚望。 其次,继近两年频繁谈论政改之后,温家宝今春再次成为话题明星:首次正面回应阿拉伯之春,称“要尊重各国人民要求变革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任何政府的责任都是为人民谋利益,除了这一点以外,它不应该有任何特权”。他还借南巡纪念之机,重提邓小平讲话:“不改革开放只能死路一条”。而且,在乌坎村民通过顽强抗争实现民主选举之际,他要求保障农民的选举权利,强调“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 再次,打黑唱红之都的英雄,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戏剧性地从成都美国总领馆被押送到北京,让“重庆模式”的前途和中共十八大的人事暗战成为全世界的政治八卦。而《人民日报》刊发题为《宁要微词,不要危机》的文章,大谈“冒风险也要改革”,因为“改革有风险,但不改革党就会有危险”,被认为是这个八卦的严肃注脚,意味着高层已达成改革共识,十八大之后的新“新政”更值得期待。 至少人民还有期待的自由,任何希望和幻想都值得体谅和尊重。同时为了不让希望再次被“和谐”,不让生命被耗费又一个九年,我们也不妨趁此机会,讨论几个问题。 政治改革必须有死路一条 《人民日报》文章坦率地说,中国的改革改到如今,“容易的都改得差不多了,剩下的全是难啃的‘硬骨头’。”它没有直接说透”硬骨头”所指何物,但我相信在大多数读者的理解中,都是指政治改革。 准确地说,并非经济体制改革“改得差不多了”,而是在金融,财税,地产,国企等等各个领域都问题成堆,甚至不进反退,危机四伏。然而,所有的经济问题都碰触到政治的暗礁。正如邓小平一再表述,温家宝一再重述的那样,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无法深入,而且成果难保。 由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作为执政思想在全球的破产,中共在改革开放以后把经济发展作为事实上的合法基础。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保,也就意味着中共的统治危机。因此,邓小平和温家宝在谈及深化改革时,都是以一种大声疾呼的语气进行警告:“国家需要改革开放,人民需要改革开放,谁不改革谁下台!对,不改革开放就下台!下台!”,“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以及“邓小平表示,要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不改革开放只能是死路一条。” 中国内地主张政治改革的媒体及民间舆论,也总是一再借“亡党亡国”相威胁。他们不知道的是,“久经考验”的中共高级官僚,再也不会有谁会被这些话吓倒。邓小平也仅仅以这些警告推动了经济改革,其他人想要靠它启动政治改革,让人想起经济学家于光远说过的一句话:“要共产党搞政治体制改革,等于与虎谋皮。” 就个人的政治利益而言,历史清楚地告诉人们,不消说极权专制的毛泽东时代,即便是在三十年改革开放时期,事实并非“谁不改革谁下台”,而是恰恰相反,谁改革谁下台――被认为在政改方面不思进取的江泽民、胡锦涛,甚至保守反动的李鹏等中共领导人,都能得以善终,而锐意改革的胡耀邦,赵紫阳,则成为悲剧性的政治人物。 这并非是历史的偶然。从一个想要永远把持统治权力,视任何挑战权威的民间努力为敌对势力的政治集团的利益来说,政治改革并不会带来任何好处,甚至就是死路一条――至少对于既有的依靠腐败专制的获利者来说,必须是死路一条。 把“长治久安”作为改革的前提,那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政治改革。即便按照邓小平及其他中共领导的论述,政治改革也意味着更多的民主。民主就意味着挑战,意味着公平的竞争,意味着一切皆有可能。 一个腐败专制的政治利益集团,经过改造以后是否能够新生?当然有这个可能。苏联和东欧的共产党,台湾的国民党都是如此。然而,把拒绝统治权力的挑战作为新生的前提,在全世界都还没有先例。 胡耀邦之子胡德华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邓小平与胡耀邦改革动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救党,后者是为了救民。救党者权杖在握,救民者黯然下台。要么胡德华的说法不成立,要么政党利益和人民利益并不像政治宣传中号称的那样始终一致,而且前者大大凌驾于后者之上。 当《人民日报》再次以“救党”的立意谈论深化改革的时候,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这一问题:政治改革到底是为了什么,救党还是救民?假如二者发生冲突,应该如何取舍?救党的改革在何种前提下才有可能? 政治改革就是民主革命 改革与革命的新争论,自去年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开始,至今余波未了。 很多人都认为区分改革与革命至关重要,但是很少有人作出清晰的论证。甚至用暴力来区别,也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戊戌变法磨刀霍霍,六四民运血染广场,反右和文革死伤无数,辛亥革命却并未爆发大规模流血冲突,更不用说和平的天鹅绒革命了。 这些争论者似乎都不知道,邓小平很早就断言:改革就是革命。 从1978年开始,邓小平一再宣称:“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伟大的革命”,“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这几年进行的农村的改革,是一种带革命意义的改革”;“我们把改革当作一种革命”;“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改革的性质同过去的革命一样,也是为了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使中国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也可以叫革命性的变革。” 在1992年的南巡谈话中,邓小平同样强调说,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因此改革就是革命。 这并非因为邓小平作为职业革命家偏爱“革命”一词,而是他比当下很多人更明白改革的意思。真正的改革跟革命是一回事,就是要进行性质上的实质性改变。政治改革就是民主革命,民主革命就意味着权力竞争,专制不再。 正如戈尔巴乔夫所说:“改革是一个含义很多、容量极大的字眼。但是,如果要从它的许多同义词中找出一个最能表达它的本质的关键词,那么可以说,改革就是革命。” 正因为如此,邓小平从来没有下定决心进行真正的政治改革。他的确多次强调政治改革的重要意义,他的“不改革就是死路一条”至今被认为也包含了政治改革。然而,当他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改革的前提时,所谓政治体制改革就没有任何革命性质,甚至是一个文字游戏了。 赵紫阳在他的回忆录中说:“邓对现行政治体制的运行,他是有不满意的地方,主张改革也是真实的。但他心目中的改革,并不是真正的政治上的现代化、民主 化。主要的是一种行政改革,属于具体的工作制度、组织制度、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方面的改革。邓主张的是在坚持共产党一党专政前提下的改革,改革正是为了进 一步地巩固共产党的一党专政。任何影响和削弱共产党一党专政的改革,都是邓坚决拒绝的。” 杨继绳在《中国改革年代的政治斗争》一书中说:“邓小平阵线和陈云阵线有两点共识:一是坚持中国原有的政治制度和指导思想不能改变;二是必须改变毛泽东留下的经济现状,即经济体制改革。”并认为南巡谈话强化和固定了市场经济加权威政治的模式。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十二届六中全会我提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还要搞 20 年,现在看起来,还不只 20 年。” 当下中国经济发展,政治滞后,造成官员滥权,腐败丛生,法治倒退。这些现象的出现,并非像有些主张改革的人士所抱怨的那样,是因为中共领导人没有遵循邓小平理论思想。事实上,这正是他们严格执行邓小平路线的结果。 重庆模式和广东模式,并没有人们想像中那么大的差异,都是不同版本的邓小平模式,也就是让全世界受到困扰的中国模式。 没有共识才有变革 很多有志于推进改革的人士,虽然了解邓小平改革思想的矛盾之处,但是他们故意视而不见,而且把彻底的政治改革的愿望强加到邓小平的头上,希望借助这位已逝领袖的余威,说服民众,施压中央,从而达成全社会的改革共识。他们以为有了改革共识,一切都会迎刃而解。 这些借南巡纪念而寻求改革共识的人们忽略了基本的历史事实,那就是当年如果形成了改革共识,就不会有南巡这件事情了。此前,邓小平试图通过上海《解放日报》发表的署名“皇甫平”的系列文章制造舆论。据作者之一周瑞金回忆说,这些文章遭到来自北京长达一年左右的批判,由此可见分歧与斗争之严重。 由此上溯至上世纪七十年代,是否因为全社会形成了改革的共识,随后改革就发生了呢?当时的大多数民众,和权力中心根本信息不对称,没有任何可能去和斗得你死我活的当权者达成共识。安徽小岗村的村民,也不是因为要和别的什么人达成改革共识,才立下“生死状”,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红手印。 在一个政治资源被统治者彻底控制的社会,假如说统治者内部达成某种共识尚有可能的话,那么民间社会根本没有渠道也没有资格去寻求这样的共识。 尤其是一方要追求民主政治,一方要把专制作为前提时,共识只会是一个谎言。 当人们津津乐道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共识”时,他们俨然忘记了八九民运的存在。统治者不惜以坦克和枪炮来对准示威民众,足见“共识”之虚幻。 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共识本身没有必要。 人类历史上的变革,很少是因为共识而发生,更多恰好是冲突的结果。 今天广东的乌坎,就是当年安徽的小岗村。正如小岗村人争取到经济权利一样,乌坎人争取到了自己的政治权利。乌坎人也曾试图通过上访去和当局达成改革的共识,然而并未如愿。最后,他们和当年的小岗村人一样,冒着生命危险,捍卫自己的基本权利,终于获得成功,载入中国改革的史册。 尤其要警惕的是,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共识是统一思想的另外一种表述。统一思想只会限制自由,而不能促成改革,尤其不能促成包含思想自由的政治改革。 与其寻求全社会的改革共识,不如鼓励每一个人都了解自己的权利。 与其徒劳地把希望放在一代又一代的领导人身上,不如一点一点地积聚公民社会哪怕微薄的力量。 无论即将卸任的胡温政权如何满足你九年前的期望,也无论即将履职的新一代领导人如何大刀阔斧,你都不必沉浸于改革共识的虚幻图景,而是始终清醒地意识到你作为个体的存在,尽最大可能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多元存在乃是文明进步之本,冲突和压力才会带来改革,激烈冲突和强大压力才有可能促成一个享受专制盛宴的利益集团进行政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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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 | 中国向何处去?(10个月前的文章,刚在香港21世纪杂志发表)

2012年03月02日 14:40:24    中国向何处去?      张鸣        中国向何处去这个问题,一百多年来,中国人一直在不停地问自己,也不停地在寻找答案。从鸦片战争开始,中西的碰撞,西方就是要拉中国进入西方的世界体系,但是,中国人对此,却一直有自己的看法。从“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到“中体西用”,再到辛亥革命之后的全盘西化,西方的拉扯,产生了直接的效力。但是,20世纪,作为牵引者的西方,自己发生了分裂。在现代化的问题上,似乎出现了好些岔路。德国道路,日本道路,以及后来苏俄道路,都是足以诱惑中国人的终南捷径。作为选项,日本的军国民主义,苏俄的社会主义,甚至德意的法西斯主义,都曾经被国人考虑过。其中前两项还进行过大规模的试验,苏俄的社会主义,到1956年中共才松口要做局部的修订,直到改革开放全面推行,才算勉强放弃。     改革开放30多年,外面的世界一直认为中国是要去美国。中国人自称摸着石头过河,但实际上却一直在比照着纽约建设现代化,害的大规模城市化的结果,无论哪个中国城市,看上去都像纽约。像纽约的中国,看上去令人不舒服,但却让世界放心。89年的事,让世界吓了一跳,好在时间不长,中国似乎加快了迈向纽约的步伐。在江时代,又传出革命党要转型建设党,资本家可以入党了,西方就更放心了。可惜,好景不长,到了胡时代,中国头绪纷纭,毛的阴影重现。GDP疯狂增长,军事力量抬头,伴随红旗猎猎,红歌阵阵,西方开始迷惑了:这个神秘的中国,到底要去哪儿?     中国要向哪儿去呢?其实现任的总书记不知道,宣称要“五不搞”的委员长也不知道,有人说,他们要去朝鲜,但他们其实只是想维持现状。但是现状却一团糟,弱势群体不满意,中产阶层不满意,连既得利益集团也不满意。具体地说,老板不满意,职工不满意,国企干部不满意,员工不满意,官员不满意,知识分子不满意,城镇居民不满意,只有留在农村种地的老弱农民有点满意,出来打工的都不满意。     这些年,中国经济一直在增长,说起来,政府也做了不少的事情。眼见得高楼在起,马路在修,铁路在延伸,而且还有了高铁,天上飞的飞机也越来越多。中国人的衣食住行,都在变化。有钱人越来越多,自己买房子的人多了,旅游的人多了,出国的人,无论旅游还是留学也越来越多。但是与此同时,人们吃的食物,所含的化肥农药多了,空气和水的污染增加,各种损害人们健康的食品添加剂,变着花样被发明出来。原来便宜的出行方式在萎缩,出行需要花更多的钱,开车出行,公路收费有增无减,坐飞机则总是碰上航空管制。房地产成了经济发展的龙头,地方政府卖地获利匪浅,但强拆也引起越来越多的拼死抗议。高昂的房价,使得炒房成为中国获利最多的事业,同时造就了成千上万的房奴,吸干了为子女买房的父母最后一滴血。社保没有做完,医保还遥遥无期,医患矛盾,经常惹出人命血案。大学十年扩张了不止十倍,城市里学校的硬件改善了很多,但学校教学的内容没有多少改革,依旧是政治导向的标准答案式的模式,很可怕的是,整个教育体系,从幼儿园到大学,却把整个社会拖入了一种莫名的紧张状态,学生和家长与学校和老师之间的关系,矛盾日益尖锐。在人们眼里,一些老师和学校已经成了收保护费的匪帮。目前大力度推行的保障房政策,由于城乡二元的结构没有根本改变,户籍制度改革停滞,根本无法解决目前非本地户籍人口的住房问题,而像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大城市,非本地户籍的白领人口,规模相当庞大,加上非本地户籍的蓝领工人,以及外地摊贩和其他人员,正是这些人,才使得城市能够正常运转。     由于通货膨胀和房价飞涨,一度过的不错的城市中产,财富大幅度缩水,但他们的税收负担却连续多年增加,不管金融危机,不管企业倒闭,政府财政收入每年以30%的增速提高。大力度的税收加上税收过程中传统的跑冒滴漏,使得民众和企业的税负痛苦指数奇高。与此同时,政府的三公开支,党活动经费(各地党校都获得大笔资金,大兴土木),维稳经费都在直线上升。政府和国企掌控的资源越来越多,在国进民退浪潮中,甚至把手伸到了部分过去退出的竞争领域。民营资本从石油业彻底驱逐,煤炭业也正在退出,电业和通讯以及传媒,原本就没让进去。总之,现在的中国,官家拥有一切,而民家正在失去一切。官民结构的失衡,从古自今,从来没有今天这样严重。由此造成的官民矛盾,也臻于极致。人们的不满和愤怒在增加,无论城乡,无论何地,只要有一丁点的火星,就会马上形成一定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防不胜防。原本中国高能耗,出口导向的经济模式,就有隐患,而在金融海啸到来,政府盲目投入大笔资金,拉高GDP,使得通货膨胀高企,极大地抬升了经济危机的可能性,未来的危机,很可能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重叠到来。     造成这一切,根本问题是胡时代这十年,改革是停滞的。经济高速发展,改革必须跟上,否则机件就会卡壳。但现在解决的办法是靠拼命地浇油,人为拉高增速来应付。结果十年下来,中国一些结构性的问题,日益突出。比如垄断国企的改革问题,市场的完善问题,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户籍问题,官民结构的问题,司法改革的问题,党政关系的问题,行政机构的改革问题,进而推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也就是实行民主化的问题。江时代,这样的问题已经凸显,胡时代就应该面对的。但十年过去,这些问题一个都没有解决,顶多做了一点技术性的修补。有些地方,还大幅度倒退。意识形态的重建,从三个代表,退为空洞无物的科学发展观。执政者完全丧失了话题设置能力,长时间失语,无论什么话题,只能用“不许说”三字经来应付,一丝道理都不讲。司法改革大幅度倒退,理论上从法比党大,退为三个至上(法律、党、人民利益并列至上),政法委全程操控司法过程,律师的生存空间大幅度萎缩。连嚷嚷多年的党内民主都遥遥无期,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至于教育改革,完全迷失了方向,让教育变成行政化的垄断的国家产业,使教育和学术彻底败坏,沦为利益集团牟利的工具。       虽然在胡时代,毛左的势力迅速膨胀,气焰嚣张,但当政者并没有这个本事,让车轮倒转,拉中国回到毛时代去。但是前进却也非他们的本愿,于是,整个的调子和步骤,就是维持。所有的措施,都是临时性的,招法,都是技术性的修修补补。官话,套话,敷衍话流行,凡有举措,不是作秀就是应付。因此,他们不肯进一步推行市场化改革,生怕作为党产的垄断国企吃了亏。他们不敢让教育回归本源,因此教育只能沿着党化、官僚化的方向走。不敢推进司法改革,理清党和法的关系,司法就从党的领导,变成党的书记的领导,进而变成书记的工具,司法也就作废了。司法不起作用,正常的市场秩序就无从建立,而市场的行政干预,也就是党的干预就无所不在。司法不起作用,民间的正常调解就无从实现,上访就愈演愈烈,都找管用的党政领导。造成一个世界上唯一有信访体系的国家,行政系统的最大任务,居然是层层截访。司法作废再加上媒体的管制,使得中国变成了一个民众有冤无处诉的国家。偌大的国家,到处都是诉冤的人,任何一个机关,任何一个媒体,一个稍微出名的公共知识分子,每天都能收到大量的告状信,网络的论坛和微博,也充斥了冤情。社会戾气越来越重,爆炸,凶杀,虐杀,砍杀幼童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稍有名气的公共知识分子,每日都被告状诉冤的人包围。当然,每个地方的公安武警,也得时刻准备着应付随时可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身心俱疲。不仅维稳经费企高不下,据说已经超过了军费,维稳的人,也已经疲惫不堪,维稳的成本,事实上已经接近无法承受的临界点。     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管体制内还是体制外的人,左派还是右派,都感觉到了某种不祥。一个共同的感觉是,不变的话,可能要出大事。但怎么变,向什么方向变,却又莫衷一是。毛左主张回到毛时代,新左热衷国家资本主义,自由派主张依旧去美国。伴随儒学的复兴,有人附和当局以儒教济中共意识形态之穷的尝试,一边鼓吹儒教,一边贩私挣钱。但也有人主张真的重建儒教,以教治国。一时间,儒教宪政主义,道家宪政主义,都粉墨登场。基督教也在压制下悄然扩张,有人认为,今后的中国,很可能变成一个基督教国家。自然,基督救世的主张,也在弥散。更多的人们,是感到失望甚至绝望。越来越多的社会精英,从企业家到学者再到演员甚至官员,选择了用脚投票。移民潮一浪高过一浪,精英出逃,已经成为这个看起来正在崛起的大国的一道独特的风景。     民间思想的活跃,精英的出逃,实际上反映的是现实动荡的刺激。这样的现实,当局当然不会不清楚。但是,目前执掌最高权力的几个人,并不想有所作为,似乎也无力作为。中共的统治,自毛以后一直沿着权威递减的路径行进,江泽民之后,真正意义上的权威已然不复存在。严重缺乏权威的领导人,驾驭各方势力的能力有限,方法也有限。权力碎片化的现象日益严重,中共体系无论条还是块,都出现了各行其是的现象。在各方竞争和博弈面前,最高领导能做的,大概只能是看摊和维持。这样的一种“软弱涣散”,就更加刺激了中共党内的竞争和内斗。原本,极权状态下的团结,就是权威高压的产物,一旦权威不存在了,头些年还心有余悸,到了后来,涣散的速度会很快。为了博出位,不按规矩出牌的现象会越来越多。党内的左派和右派,都空前活跃。既有主张党内民主的,又有主张宪政的,也有提倡回到新民主主义的,当然,主张回到毛时代的议论也甚嚣尘上。各派之争,既是争权位,也是在找出路。虽然说,中共早已进入了非意识形态的时代,多数人对所主张的主义,未必有信仰,但把主义作为工具,人们还是有某种的执着。       显然,对于中共的主流而言,如果能找到一种既能维持中共传统,又能稳住局面,同时又可以促使经济发展的路径,是最合适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很时髦的重庆模式,按道理应该很对当局的脾胃。虽然重庆模式的主导者未必是毛时代的信仰者,煞费苦心弄出这样一个所谓模式,无非是为了在日后权位竞争中占个好位置。但这样的一个模式,在打黑话语下的警察统治,严格的媒体管控加行政内部高压,红色意识形态的皮毛加上一点民粹主义,整齐划一的城市管理加上民生建设,经济上则市场加国家资本主义,的确是一种威权统治的理想模式。只要经济上这种模式可以维持下去,民众可以适应这种圈养的生活,就可以实现在不做体制大幅度调整条件下的中共的江山永固。不用说,这样的一幅图景,对体系内的任何一个人,都是具有莫大的诱惑力的。     但是,这样的模式,走到极致,就是纳粹主义,或者说国家社会主义。当年的纳粹德国可以获得短时间的成功,因为他们拥有一批狂热的信徒,而且可以借此俘获多数德国人民。而今天的中共,早已失去了当日的意识形态魅力,以及操纵民众的能力,庞大的组织网络虽然还在,但组织中人已经没有了信仰。宣称不搞西方那一套的人,对自己这一套也没有了起码的虔诚。改革三十年,中共已经亲手缔造了一个物欲横流的世界,一个拜金主义的社会。这样的社会,任何一点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主义,哪怕是邪恶的理想主义,都没有生存的余地。也就是说,这样的模式,不消外部的压力,他们自己就玩不下去。     更重要的是,改革30多年,原来的中共核心家族,大多成为各种利益集团的巨子,见识了国际化的市场,饱尝了国际化全球化的巨大好处,聚敛了从前连想都不敢想的巨额财富。原来的特权,在市场面前,已经沦为土财主的享受。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的最大获益者,是权贵集团和他们的家族。因此,对于他们而言,中国不可能不开放,尤其是不能不对美国开放。可以说,在近代中国的历史上,没有一个统治集团能像今天这样,对美国有如此强烈的依赖。表面上对美国的敌视,无非是安抚国内爱党愤青的一种表演,一种基于美国人权攻击的一种不得已的反应。他们当然不乐意中国实行美国的制度,但却死也不会放弃跟美国走的好处。在保持开放的前提下,统治者就不能不顾及世界的反应,尤其是美国为首的西方的反应。     当今的世界,民主化已经进入第四波,连一向保守的伊斯兰世界,都掀起了民主化的浪潮。独裁专制的空间,越来越小,世界当然更不可能允许中国滑向极权主义。反过来,今日的中国,已经不能离开世界而独存。回到昔日的孤立封闭的环境,权贵家族首先就不会肯,当然,民众也不肯,城市的中产更不肯。事实上,如果重庆模式算是一种未来的选择的话,一个政权没有与世界为敌的决心,是无法按下选择的按钮的。     重庆模式此路不通,但变化却是一定会有的。因为继续维持下去,多半要出事,出大事。历朝历代,除了外地入侵外,政府的崩溃,都不是敌手力量超过了自己,而是遍地的骚乱,人心的普遍不稳,动摇了统治机器的信心。经过多年的极权统治,中国的社会力量还很薄弱,连所谓异议分子都不成气候。但是,并不意味着统治就不会崩溃,尽管在这种情况下的崩溃,是一种玉石俱焚的乱局。虽然说当下中共和中共的反对者,都不乐意见到这样的乱局,但时事的发展,却并不一定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       胡时代已经行将结束,未来的接班人,不管他们乐意与否,都得面对一个乱摊子,一个危机四伏的局面。如果说,百年前满清统治者改革的压力,还主要来自外部,而现在统治者的压力,则主要来自内部。不仅来自民众的不满需要应付,来自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分配压力,同样是难解之局。在权威尚在的时代,权力的分配与交接,老权威一句话就可以一锤定音。但是,现在权威的失落,已历两代,谁上谁下,靠内部协商,越来越困难。改革30多年,不同的利益集团的格局已经大体形成,党内有派,不再是一个秘密。越往后走,权力分配就越难协调。如果最高端的权贵大体能达成一致,权力核心圈也势必要扩大,不再是十几个人之间的协商。这样的话,未来的中共统治,将是寡头权贵式的,用中共的话语讲,就是扩大了的集体领导。这样的可能性,至少从表面上看,出现的概率非常高。     不过,如果仅仅把最高决策权力扩展到几十个权贵家族,想要借此稳定政局,还是有很大的难度。首先,中国自实行科举制一来,权贵世袭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不得人心。也可以说,世袭政治,不是中国近一千多年的传统。在中国搞世袭政治,首先面临文化上的反弹。文化上的反制力量,会极大地压缩统治者原本就不大的合法性基础。其次,这样的权贵集团统治,前提是这个集团内部的团结。虽然说,从理论上讲,他们的团结是权贵寡头共同利益所在,但是,权贵就是权贵,遑论他们的父辈就在政治斗争中斗得你死我活,就是现在,何尝不是互相厮杀,尔虞我诈。在历史上,从来统治集团的团结,都对他们整体有利,但他们却从来没有团结过,现在也很难例外。团结难以维持,平衡就会打破。凡是在竞争中自感失败的人,很难说不会打破规矩和默契,从集团外围争取奥援,从而反败为胜。所以,决策圈继续扩大,由权贵寡头转为权贵民主,也不是没有可能。而现在一直在喊的党内民主,则给这种权贵民主提供了一个现成的平台。用中共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可能从常委的集体领导,变成政治局的集体领导,再变为中央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到了这个地步,党内的选举是不可避免了。权位如果不能通过权威来认证,那就只能通过协商认证,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程序认证了。而选举这种程序,走遍天下,人们都会认可的。     只是,这样的有限制的党内选举,仅仅是一种扩大了的权贵政治,似乎也并不必然会顺理成章地转为真正的民主政治。民主能否从中共党内落到地上,关键要看社会力量所施加的压力,还要看这样的党内民主,社会治理的效力。具体地说,要看几项重大而且关系民生的改革,能否初见起色。第一,社会保障体系能否建立,而且有效运作。第二,医疗改革能否完成而且行之有效。第三,教育改革能否启动而且初见成效。第四,也是非常关键的,是司法改革能否推进,让司法起死回生,起到应有的作用。以晚清的经验,在官僚体制锈蚀而且腐败的情况下,单靠单一的行政杠杆,是根本无法进行哪怕很轻微的改革的。要想改革有成效,而且不变质,变成官员敛财的工具,唯一的办法是实现开放式的改革,把社会力量引进来。这样的话,势必要开放报禁,推行地方自治,打开大门,让中产阶级进来,参与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官员的腐败,改善执政党在人们眼中的形象,增加合法性。     一直以来,人们对中国的中产阶级,以及社会力量的成长评价不高。但是,最近几年,情况似乎有了变化。网络的存在,尤其是微博和其他社交网络工具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社会力量成长的窠臼。社会暗潮涌动,各种势力抬头。不仅学院知识分子,律师,艺术家,作家,出版商等自由职业人士在微博上下空前活跃,原来不关心政治的企业家,娱乐界人士也纷纷加入对时政的批评。各种身兼房奴、车奴和孩奴的白领,比起从前,有了更多的议政积极性。从前娱乐至死的网络,忽然之间就变了模样。依托微博,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反抗,越来越多,有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害怕,公然挑战执政者的权威。越来越多的人敢于冲上去质问当权者,敢于冲破各种禁忌。各地对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的打压,不仅没有让人们退缩,反而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竞选。手机上网的普及,人人手里都有了摄像机,公民记者,由于微博的存在,开始真正落地。凡是微博热议的话题,很快就会成为平面媒体关注的对象。原来的舆论管制,开始失效。温州动车事件,一向听话的媒体公然抗命,总理主持的记者招待会,现场记者居然会大声抗议。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和它们的官员,感觉到了莫名的压力。由于网络或者微博化生存,已经是几亿人的一种每日的生活方式,政府很难用关网或者封掉的方式处理之。一直嚷嚷加强管制,却也没找到合适的方式。通过微博这个后门,中国的社会力量似乎已经出现了,以一种难以捉摸的方式,让人感觉到了它的存在。以至于今后中共的改革,自己关起门来自说自话,已经是不可能的了。     基于以上判断,我对今后中国的变化,保持审慎的乐观。不可否认,这样的变化,具有很大的风险。多年的革命教育,培养了太多的社会戾气,太多非理性的思维和情绪,暴民之多,比起其他国家,也算是一种特色。中共党内,顽固的保守势力还有相当力量,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定势,依然支配着相当多的老干部。党内捞一把就撤到国外的人们,并不希望中国变好,反而力图尽力把水搅浑。当然,更大的变革阻力,恐怕跟历史有关。毕竟中共的历史包袱太重,一旦开放报禁,他们会担心舆论的开放,最终会揪历史旧账,而彻底瓦解中共的执政合法性,造成现在统治集团的崩解。这样的担忧,当然不是空穴来风。但是,如果如果因为这种担心就死拖着不改,像张木生说的那样,等于是拿着定时炸弹玩击鼓传花,恐怕结果更糟,下场更惨。反之,如果及时补救,用现在果断的改革为中共挣分,未来中共的地位,也是有可能保住的。即使像国民党那样暂时下野,也有可能重新执政。有了选票的支撑,执政就名正言顺了。     像国民党那样转型,无疑是中共最乐观的前景。通向这前景的变数非常多,风险也极大。这个风险,不仅是中共的,更是这个国家的。其间,寡头政治,扩大的寡头政治,党内民主,都是一种可能的选项。只是这样的选项,都是事实上的不稳态,必须得继续变下去。只要中共没有被长着花岗岩脑袋的人绑架,变化的概率在我看还是比不变的概率大。历史告诉我们,只要变化开始,向什么方向走,很多时候并不以当局的意志为转移,到底变成什么样子,谁也说不好。     有人总结了清末的历史教训,说统治者不改革是等死,改革是找死,最佳的选择,是宁可等死,不能找死。其实,清末改革过程,一直都有革命,革命党人的造反是一个恒量。但革命有了机会,不是因为改革,而是因为改革走上了歧途,当政的满人少年亲贵,大肆收揽权力,排斥汉人,结果得罪了最不该得罪的地方士绅,才给了革命成功的机会。这样的改革,实际上是倒退。当年的革命党,最担心的是政府改革,而非不改革,不改革的清政府,被推翻的机会,要比革命大得多。历史告诉我们,作为统治者,等死的下场是最惨的。很多王朝的所谓中兴,其实就是改革换来的,不改的话,早就提前灭亡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传统威权的统治者,最明智的要数国民党,只有它,实现了从威权向现代政党的转型。使一个百年老党,走向了新生。吸取历史的教训,前提是历史必须是接近真实的,如果总是拿自己当政治课给人灌输的历史来当真事,只能自己蒙自己。            上一篇: 北京市人均GDP的水分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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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刘澎:家庭教会:问题与解决方案

刘澎:家庭教会:问题与解决方案 进入专题 : 家庭教会    ● 刘澎 ( 进入专栏 )       【原编者按】执政党如何处理宗教问题和政教关系,不仅是转型时期社会管理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也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社会发展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与挑战。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国际性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表现程度有所不同,但不可能消失。宗教问题处理不好,很可能会激化矛盾,削弱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为此,本刊曾就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发表过一系列相关文章,试图探讨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教会问题(详见本刊第25、29、32、34期)。最近,北京发生的一起政教冲突,再次凸显了我国政教关系领域中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与社会发展中群众的宗教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据了解,2011年4月以来,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因聚会场所问题再次走上街头,进行户外聚会,对此,政府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阻止。到目前为止,北京警方已连续十多周调用大批警力封锁中关村聚会现场,驱散周日户外聚会,累计短期关押聚会者四百多人次;对教会牧师、长老等主要负责人实行24小时限制在家不能出门;同时,还动用了数千名国保、派出所、街道、小区、居委会人员,对分散于全市几十个派出所辖区内的数百名守望教会骨干和成员实施周末看管(周五、周六派人在教徒家门口值班,1个教徒3个人看着,三班倒,不许教徒离家外出)。此外,警方还通过用人单位和房东迫使三十多名守望教会成员离职、搬迁,有人甚至被迫离开北京。尽管政府方面为阻止守望教会的户外聚会支付了巨大的维稳成本,但守望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目前,守望教会没有丝毫要放弃户外聚会的意思,政府方面没有任何松动,双方周复一周地相互对峙,全都疲惫不堪,但由于双方各说各的理,互不妥协,僵局在短期内难以结束。     与此同时,守望事件也引起了国内其他家庭教会的高度关注,北京地区家庭教会联祷会的几十家教会已表示声援;全国各地的17位家庭教会代表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吴邦国委员长递交了请愿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对《宗教事务条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要求立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各国媒体也对守望事件进行了大量报道。守望事件再次成为我国政教关系的热点问题。     尽管如此,从本质上说,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政府方面宜从大局出发,历史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宗教,处理宗教问题,把最大限度地团结信教群众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一个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为了便于各方思考家庭教会问题,本刊在此刊出刘澎先生提出的家庭教会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一些知名法律界人士与宗教研究者的讨论会摘要,供各方人士参考。          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是几十年来我国宗教领域内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一个“老问题”。家庭教会发展活跃,遍及城乡各地,涉及千百万信教群众。由于长期没有合法身份,家庭教会与政府总体上处于对立状态,冲突时有发生,局部地区矛盾严重。     随着我国社会各个方面的变化,特别是全球化、信息化对我国的影响,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与改革开放初期已经很不相同,继续沿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确定的对待家庭教会的政策,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政府相关部门如果不能面对现实、转换思路,拿出有效的处置家庭教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拖延下去,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势必会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内扩大蔓延,成为未来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针对我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现状和政府在宗教管理领域内面临的挑战,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验,参考世界各国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模式与经验,本文拟对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问题做一番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新思路。          一、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          在讨论家庭教会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对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这是研究、分析家庭教会问题的前提。     (一)家庭教会概述     所谓“家庭教会”,是指中国大陆没有经过政府批准认可的、由信仰基督教的群众自发组织建立的基督教会。“家庭教会”与家庭无关,因其产生初期没有教堂,多在教徒家里举行聚会,因此得名“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不是宗教意义上的教派,不是一个统一的组织,而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家庭教会(housechurch)在中、英文里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专门术语。国内外学术界、宗教界、新闻媒体对家庭教会定义的理解基本一致:凡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与中国基督教三自教会(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基督教会)没有关系的基督教组织,皆可视为家庭教会。     在神学教义上,家庭教会有基要派、福音派、灵恩派以及基督教中的某些少数教派。家庭教会相互之间完全独立,没有地区性和全国性的领导机构。     1978年之后,政府认可的基督教三自教会系统逐步恢复正常活动,不参加三自教会活动的基督教徒则主要在信徒家里聚会,这些聚会点被政府称之为“私设聚会点”,在“私设聚会点”讲道的人员则被称为“非法传道人”。随着“私设聚会点”人数与规模的不断扩大,1990年代之后,“聚会点”逐渐演变发展为有专门名称的“基督教××教会”。进入21世纪后,家庭教会开始在全国各地广为流行,各省市自治区均有分布。近年来,家庭教会发展重心已由农村转至城市,影响日益加大,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家庭教会的人数没有确切统计,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家庭教会不超过几百万(中国三自教会公布的成员数字为1600~1800万,中国社科院宗教所《2010年宗教蓝皮书》估计的中国基督教徒总数为2305万。按此计算,家庭教会的总数只有500~700万);海外基督教传教机构宣称的数字在6千万到1亿多之间;国内学术界比较流行的看法是五六千万,人数多于三自教会。无论哪种数字,都缺乏科学意义上的统计依据。但家庭教会继续在发展,中国基督教内最大的问题是家庭教会问题。对此,政府管理部门、宗教界和学术界非常清楚,无人否认、没有异议。     在国际上,家庭教会问题始终受到欧美等国及国际基督教界的高度关注,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人权、宗教领域内相互博弈的重要内容。     (二)家庭教会的成因     长期以来,官方关于家庭教会成因的说法主要有三条:西方渗透说;文化教育科学技术落后说;基层政府管理薄弱说。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加上时代变迁、人口流动、各地特点以及宗教生态环境等因素,就变成了分析家庭教会成因的思维定式和定论。但这套说法回避了问题的实质,没有提供科学的回答。事实上,家庭教会从孕育、出现到发展为今天的规模,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是多种因素在我国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共同作用的综合反映,这些原因的主次、性质、类型、作用时期等均不相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高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基督教界吴耀宗等人联名发表“三自宣言”(自治、自养、自传),在基督教内部发起爱国反帝运动,成立三自教会,教会人士面临政治风暴,后来又经历了肃反、反右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王明道、倪析声、敬奠瀛、陈崇桂、杨绍唐、贾玉铭、毕咏琴、袁相忱、林献羔等一大批有影响、有威望的中国基督教领袖相继受到批判、整肃或被边缘化。政治高压导致教会出现分化,继续追随被整肃的基督教领袖的部分信徒逐渐在三自教会之外形成了有特色的松散信仰群体,为日后家庭教会的产生、发展奠定了思想与组织基础。1950年代后期,社会上与基督教内的阶级斗争、政治斗争越搞越严重,温州等地甚至出现了以消灭教会为目标的“无宗教区、县”实验。1960年代~1970年代,对基督教的打压达到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基督教处于被绝对禁止的高压之下,许多信徒产生逆反心理,反而变成了自觉维护基督教信仰、积极传福音的“非法传道人”。政治打压基督教的反作用力导致了信徒特殊的表达途径,以秘密方式进行活动的家庭教会雏形开始形成。1970年代后期,国家拨乱反正,允许宗教恢复活动,家庭教会也得以迅速发展。1980年代~1990年代,政府以打击“呼喊派”、“全范围”等基督教新兴教派团体为名,以搞运动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基督教中的“非法组织”、“非法传道人”和“私设聚会点”组织过大规模的清理,一度在局部地区遏制了家庭教会快速发展的势头。但每次打压过后,都产生了严重的反弹,就全国而言,家庭教会在打压之后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2.行政管理。我国的宗教管理体制模式是1950年代初从苏联搬过来的,特点是政教不分、通过行政机构、行政手段对宗教团体的人事、财务、教务进行管理。久而久之,政府管理下的宗教团体变成了政府的下属,事事听命于政府。宗教团体政治化、官僚化、机关化色彩十分浓厚,宗教权威严重下降,逐渐变成了宗教领域内国家扶持的“国营企业”。基督教三自教会就是这种宗教管理体制下政教不分、官办教会的典型产物。三自教会忠实贯彻政府的政治意图,教徒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牧师要经过政府批准。因此,三自教会尽管在政治上得到了政府的强力支持,但在宗教教务、文字出版、神学教育、国际交流与人事安排上并无自主权,甚至在对属于教会自己的财产上,也没有多少支配权,许多教产至今无法收回。政府对三自教会全面严格的行政控制导致许多信徒对其严重不满、抵触反感。政教不分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使三自教会失去了教徒的宗教认可,大批信徒转向了不受政府控制相对自由的家庭教会,以控制为目标的政府宗教行政管理体制,客观上促成了家庭教会的发展。     3.神学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基督教内有大大小小几十个教派,各教派在神学上各有特色;此外,还存在着以圣公会、长老会、卫理公会、浸礼会、信义会等大教派为代表的“大公会”和以自立会、耶稣家庭、真耶稣会、聚会处、安息日会等为代表的本土派教会及小教派的矛盾。三自教会成立之后,中国基督教内掌权的是以吴耀宗、丁光训为代表的“大公会”和基督教外围组织青年会人士,强调虔诚信仰的本土派教会与小教派对大教派的挤压及其所持的自由派神学观极为不满,他们将吴耀宗等人称为“不信派”,不愿意在神学观上向“大公会”和“不信派”妥协,不接受大教派对中国基督教领导权的垄断,与以大教派背景为主的三自教会高层领导之间对立严重。1958年三自教会在全国范围内搞“联合礼拜”,处于少数地位的教派传统与神学观自然被处于优势地位的大教派的传统所取代,竭力想要保持教派特色的本土教派和小教派对此再也无法忍受,只好与大教派控制的三自教会分道扬镳,成为从宗教上和三自教会保持距离的特殊群体。这是家庭教会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4.堂点不足。1958年在全国基督教中搞的撤并教堂、“联合礼拜”运动是对基督教的毁灭性打击。该项运动之后,教堂数量大幅锐减,原有教堂多数被改做它用,各个城市仅存的几个象征性的教堂根本无法满足广大教徒聚会的需求,教堂数量少、布局不合理、供求严重失衡。为了满足信仰需要,许多教徒开始在自己家里聚会,自发建立与教会没有关系的“聚会点”。经多年发展,聚会点逐渐扩大为“家庭教会”。近十年来,基督教信徒人数急剧增加,现有教堂严重不足、信徒聚会不便成为各个城市存在的普遍现象,但政府认可的三自教会要建新堂涉及征地与费用问题,到处盖教堂极不现实;有些教会在城市改造、扩建中甚至无法保住原有的教产,要适应不断增长的信徒群众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要求,几无可能。与此同时,家庭教会因陋就简,利用各种形式或租或购为信徒提供了就近进行宗教聚会的场所,极大地方便和满足了群众的宗教需要,这是近年来家庭教会发展的一个非常实际的原因。     5.精神需求。基督教家庭教会之所以能在我国迅速发展,并非偶然。有些人对他们原来的信仰感到失望甚至产生了幻灭感,当他们在重新寻求信仰价值的过程中遇到基督教时,感觉到了精神支柱的力量,而完成这一信仰重建过程的载体正是活跃于民间的无数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为许多人提供了新的人生价值与平等进入公共空间的路径,提供了具体的人际关爱、道德价值以及终极关怀;众多个体通过家庭教会为自己的生命赋予了新的积极意义,现有的各种官方背景的群众组织、社团难以与其匹敌。对信仰基督教的人来说,家庭教会是比三自教会更为灵活、方便、更能满足个体需要的组织形式。亲密的团契活动与可信赖的人际关系,最大限度地在草根层面上为在竞争激烈的社会里感到孤独无助的普通群众提供了“找见组织”的归属感与安全感。     6.时代影响。家庭教会作为一种为千百万信徒提供精神需求的客观存在,不是任何个人、组织凭借主观愿望搞起来的。没有中国社会内在的价值需求与个人信仰的精神需求,没有东西文明的长期交融,没有全球化、信息化对信息与资源的现代组合模式,家庭教会不可能在中国社会发展。全球化、信息化促进了不同文明的碰撞与融合,也改变了基督教的传播、发展方式。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不同文明、宗教间的渗透与融合不可避免。家庭教会是以本土化的组织形式出现的东西方文化长期交融的产物。     (三)家庭教会的分布     家庭教会在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有分布,但其历史、人数、影响很不相同。中原黄淮、江淮地区与华东沿海地区人数最多,其余地区人数不等:     1.黄淮、江淮地区:主要是河南、山东、安徽、江苏北部。这个地区是我国农村家庭教会密度最大、流行时间最长、活动最活跃的地区,是中国农村家庭教会的大本营,其中河南家庭教会的人数最多、影响最大。学术界一般认为,仅河南一地就有家庭教会数百万人。     2.华东沿海地区:主要是浙江、福建、上海、江苏南部、安徽南部、江西等地。浙江是家庭教会的重镇,其中尤以温州地区家庭教会的人数最多、最公开。福建、江苏是基督教历史上的“传统领地”,基督徒人数众多,家庭教会普遍。上海有一批城市家庭教会,学生、白领、知识分子、市民的比例高。其余地区基督教传统影响大、家庭教会发展平稳。     3.华中华南地区:主要是湖北、湖南、广东,这一地区的基督教传统久远,部分地区三自教会内部的教派独立问题与三自之外的家庭教会问题同时存在,民间信仰、其他宗教的发展与家庭教会发展交织在一起。     4.华北及西北地区:主要是河北、北京、山西、内蒙、陕西,其中北京的城市教会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家庭教会,其人员构成复杂,知识分子多,影响大。其他地区属于解放前传教机构“内地会”传教的重点地区,家庭教会发展稳中有升。     5.东北地区:主要是吉林、辽宁地区,其中突出的是以延边为中心的朝鲜族聚居地区,基督教发展迅速,已成为当地朝鲜族民族文化的特色之一。     6.西南地区:主要是四川、重庆地区,此外还有云南、贵州傈僳、苗、彝、布依、景颇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督教基层教会对三自或家庭教会的界限并不看重,信仰基督教的少数民族更多地是将基督教作为自己的生活习俗对待。此外,在藏区经商、打工的汉族中也出现了少数家庭教会。     7.新疆地区:主要在乌鲁木齐地区和北疆建设兵团系统内发展。家庭教会以汉族为主,人数少,与伊斯兰教相比,尚不具竞争性。     上述家庭教会的地区分布不是静态的。近10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原地区人口密集的农村家庭教会已将其重心随着农民工进城、西部开发的大潮,转移到了都市城镇以及珠三角、长三角和西部地区。但进入城镇的民工教会并不稳定,也很难融入当地市民的家庭教会,流动性的民工教会仍然主要与其家乡保持密切的宗教联系。整体而言,城市家庭教会的比重在增加,其作用、影响和对资源的掌握,已逐步取代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农村家庭教会。     (四)家庭教会的构成     1.女性为主。基督教中的女性比例较大,这是世界基督教的共同特点。在我国,三自教会如此、家庭教会也如此。     2.相对年轻。在年龄构成上,家庭教会成员相对比较年轻。根据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2008年完成的一项涉及9个省市的基督教(包括家庭教会)调查,基督教信徒中年龄在18~55岁的占87%;其中35岁以下的占52%。这个比例虽然只是局部的,不代表全国,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国基督教徒整体比较年轻的年龄结构特点。家庭教会成员的年龄特点也是如此。     3.城乡有别。家庭教会的发展有两个突出的层面:一个是城市层面。近年来兴起的城市教会吸引了大批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学生、研究生,“海归”留学生和高级知识分子,教会成员主要是分布在文化、教育、媒体、出版、医疗卫生、法律、经济管理、高科技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编辑、记者、医生、律师、企业管理人员、工程师等)及办公室白领。这一点,从城市家庭教会编印的宗教刊物、翻译的神学读物、教会网站的数量与质量,以及教会领导层的学历背景上均可看出。此外也有相当一批城市居民。     另一个是农村草根层面。农村家庭教会主要成员以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主,信徒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唐河、方城、利辛、颍上、温州等“五大团队”就是中国农村家庭教会的典型代表,他们虽然在社会上声音不大,但却拥有庞大的网络和众多的成员。2010年借着洛桑会议事件,城乡教会建立了松散的协调关系。按照目前趋势发展,城市知识分子教会与农村及农民工教会互为补充,将会极大地扩大基督教的社会基础。相比之下,家庭教会在工人、商人、企业老板、官员/公务员中的信徒比例不高,影响不及佛教。     (五)家庭教会的特征     家庭教会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义正统。在信仰上非常强调“属灵”;在教义上绝大多数属于福音派,在神学上主要受改革宗神学影响,同时也认同王明道、倪析声的本土神学思想立场;在教派体系上,基本不受教派传统的影响;在对《圣经》权威的承认、对基督教礼仪的实践上,与各国基督教主流教会没有区别;在神职人员的按立产生和神学训练上,各自为战,无统一规范。此外,也有少数极端保守的基要派和灵恩派、以及存在多年的小教派、本土教派,但他们不是家庭教会的主流。     2.组织独立。家庭教会在组织体系上的最大特点是追求独立自主,具有典型的基督教新教特色。每个家庭教会无论大小从教义上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家庭教会内部总体上是松散的、相互独立的关系;没有跨地区的、全国性的、统一的领导机构。即使是同一个地区的家庭教会,相互之间也极少发生横向关系。家庭教会内部有若干团契(小组)。一个教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通常是根据自己的场所容量),便会分成若干新的小教会,向外发展。家庭教会之间可以相互协调,但无组织关系,每个教会的内部事务(人事、财务、教务、教义、教堂)均由各教会自主决定。     3.活动低调。家庭教会宗教活动的重点是主日崇拜与宗教庆典;其次是平日以小组为单位的查经和祈祷,以及针对不同对象的各种培训活动。家庭教会因没有教堂,一般都在居民住宅里进行活动,每次活动为十几人到几十人,特点是低调隐蔽、小型分散、因陋就简、不重形式。近年来家庭教会出现了超过百人的大型聚会,但总的来看,进行大型整体聚会的教会是少数,比例不高。除此之外,神学培训与文字事工(编印发行宗教资料)也是家庭教会活动的重要内容。城市教会的传教主要是通过传道人或教徒个人与他人的私人接触进行。农村家庭教会在传教上经常组织团队、小组集体活动。近年来,家庭教会的传教手段与能力大幅提高,许多家庭教会开始向外地传教,有的甚至派人到境外传教。凭借着雄厚的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家庭教会在发展教会的同时,开始注重社会关怀、积极寻求为社会提供慈善公益服务的途径,希望在社会公共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4.管理严格。农村家庭教会过去长期遭受打压,多数处于秘密、半秘密状态,生存压力大,内部控制严,家长式领导、封闭式管理比较普遍,个别教会还存在类似中国民间社会秘密结社的管理模式。随着教会重心向城市转移和与政府关系的缓解、社会开放性的加大,基督教本身的教会治理理念的普及,农村家庭教会内部管理的民主性与开放性有了较大提高。相比之下,城市家庭教会比较注重教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一般都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内部民主监督机制,由代表教徒群众的长老或同工对教会事务集体决策,并对牧师进行监督。     5.经费自立。家庭教会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教徒的奉献(按照圣经规定,教徒须将收入的10%捐献给教会)。进入21世纪以来,国民收入普遍提高,家庭教会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东部沿海和南方经济发达地区的许多家庭教会纷纷自建教堂;城市教会则租用或购买商品楼、写字楼作为活动场所,资金对家庭教会的发展已不是问题。     6.不惧打击。家庭教会长期处于“非法”状态,无论农村还是城市,许多家庭教会领袖都有过被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清理、软禁、拘留、关押的经历。对此,教会领袖早已习以为常,并不感到惊讶恐惧。与政府执法人员多年的周旋,除了使他们练就了胆量、增长了经验之外,还使他们在信仰上更加坚定。即使有人被关押判刑,出来之后,也绝不会放弃对家庭教会的委身,更多的家庭教会领袖将政府的压力视为教会发展的动力,从宗教上将这种压力理解为是一种为了赢得“属灵的争战”(为信仰而斗争)而需要付出的代价。     (六)家庭教会的困境     长期以来,家庭教会一直处在政府的压力之下,在其生存发展的道路上,面临诸多的困难,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下几个方面:     1.身份不明。家庭教会没有合法身份,这是家庭教会面临的最大难题。家庭教会由于拒不参加政府支持的三自教会,因而无法得到三自教会的认可,而按照政府的现行政策规定,没有三自教会的认可与推荐,任何一个新设立的教会都无法在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这就使家庭教会客观上处于与政府的宗教管理体制对立的状态,成为一种事实上存在但却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的组织。尽管政府不承认家庭教会,但家庭教会从来都是承认政府的、愿意接受政府的领导。双方的矛盾在于政府是否愿意接受不参加三自教会的基督教团体的存在这个现实,对家庭教会来说,政府是否承认家庭教会,不取决于自己。政府如果不给予家庭教会合法地位,不改变对家庭教会的政策,家庭教会不会放弃活动,只能在没有合法身份的状况下,继续维持目前的生存与发展模式。     2.场所不定。家庭教会由于不具合法性,因而无法从政府管理部门得到公开设立、建造教堂的许可。所有家庭教会现有的活动场所,严格来说都不具有合法性,随时可能被赶走或封杀。但政府基于家庭教会数量众多的现实,要想完全取缔家庭教会也是不可能的,因而对家庭教会的活动场所采取了事实上默认的方式,默许家庭教会或租或购,有一个可以用作聚会的地方。但双方的默契非常脆弱,没有任何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地方政府往往会打破默契,不允许家庭教会租房或使用自己的房产聚会,迫使家庭教会“无家可归、无处可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家庭教会就有可能被迫进行户外聚会(成都、广州、临汾、上海、北京都发生过此类问题),从而导致家庭教会与政府发生正面冲突,严重的还会引发群体事件。这是目前家庭教会与政府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难点。在某种意义上,家庭教会对活动场所安全性的顾虑远远超过了对政府是否愿意给予其合法性身份的关注。     3.牧师匮乏。家庭教会人数庞大,但合格的教牧人员严重不足。许多教会没有牧师,上台讲道者往往不具牧师资格。即使是已经担任牧师的人,也不一定都接受过正规、严格、系统的神学训练。家庭教会由于没有合法身份,不能公开建立自己的神学培训机构,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吸引高素质生源,神学教育往往在低水平、低层次上循环。由于家庭教会内部独立分散,无统一的地区与全国性组织,已有的神学培训机构主要依附于一些大型教会并因此受到主办教会局限性的影响。出于安全考虑,家庭教会的神学教育在办学规模和办学方式上不得不遵循“小型、分散、隐蔽、简单”的原则,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神学教育的正规化发展,使神学培训机构无法加强师资、图书、设备方面的建设,办学质量难以提高。家庭教会的神学培训目前主要还是以短训班为主,讲员不固定,生源水平参差不齐,教材不统一,无法适应家庭教会快速发展对高素质教牧人员的需要。另一方面,家庭教会也选送了一批人到境外神学教育机构学习,但海外的神学教育体系五花八门,教学目标与教材不一定适合中国基督教的处境,从海外学习归来的人数量有限,短期内也难以在教会内发挥作用。教牧人员匮乏将是家庭教会长期面临的挑战。     4.服务无门。近年来,家庭教会开始尝试参与慈善与社会公益服务,突出的例子是汶川地震救灾过程中家庭教会的积极表现。当时,各地家庭教会纷纷向灾区捐钱捐物,派出志愿者奔赴灾区义务救灾、帮助灾后重建。家庭教会的行动受到了灾区政府和灾民的高度评价,但也有些教会因其在灾区中的宗教活动而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例如广州良人教会)。一般情况下,家庭教会由于没有合法身份,很难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开展公益慈善服务,也无法在社会上以教会名义创办慈善机构。虽然家庭教会完全意识到了教会与社会的关系,也很愿意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但苦于身份问题尚未解决,现在还只能隐身于不为社会公众所知的阴影之中,家庭教会非常希望有朝一日能够走出阴影,进入“阳光”下的社会公共领域,合法地开展社会慈善服务。          二、家庭教会的相关问题          几十年来,家庭教会作为当代中国最大的未经登记注册、未被政府任何机构承认的自发性群众宗教团体,一直在以奇特的方式有效地运转、发展,是中国当代社会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围绕如何看待家庭教会,出现了一批争议极大的相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各方理解很不一致。但要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就不能回避这些问题。     (一)家庭教会的性质     家庭教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家庭教会是中国基督教徒的自发的群众性宗教团体。尽管家庭教会没有登记注册,但家庭教会不是政治组织、不是秘密组织、不是境外宗教组织在中国的代理。作为一个广泛存在于中国社会的群众宗教团体,家庭教会有千百万信徒,其中不可避免地有坏人,但绝大多数神职人员和信徒是爱国守法、拥护政府的公民;他们严格遵守基督教的教义教规和道德标准,头脑清楚,信仰明确,自愿加入家庭教会,不是“受蒙蔽的群众”,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家庭教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是敌我矛盾,是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不适应群众宗教信仰需求的问题。把家庭教会定性为西方宗教敌对势力渗透的产物或海外宗教敌对势力在中国的代理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不能因为家庭教会不参加三自教会就用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对待家庭教会,这样做是错误的,是政治上的不负责任,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不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家庭教会的诉求     家庭教会要干什么?家庭教会要聚会,要过宗教生活,要按照教徒意愿,自主进行宗教活动。家庭教会除宗教诉求外,没有其他任何非宗教性的诉求。即使受到长期压制,家庭教会信徒坚持宗教信仰的诉求也没有改变。中国家庭教会的主体是基督教内的福音派。福音派在世界各国家都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他们追求个人信仰的提升(“灵命的增长”),而不是热衷于世俗社会的斗争;他们依据基督教的“国度观”对待“天国”和世俗政府。基于福音派的神学观,利用宗教搞政治的人无法取得家庭教会主体的支持,家庭教会没有也不可能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集团服务的工具。那种认为家庭教会是“搞政治”或要将其行动“政治化”的说法,是对基督教福音派和家庭教会最大的误读。     (三)家庭教会的底线     家庭教会的底线有两个,一是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教会组织被取缔、神职人员被关押判刑)绝不加入三自教会;二是要求教会的内部事务(人事、教务、财务)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控制。家庭教会的这两个底线不仅有利益上的现实考虑,而且有着深刻的宗教原因与神学依据,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家庭教会信仰的一部分。两条底线实际上都是为了保持教会的独立性,也是其存在的最大理由,因此家庭教会在底线问题上不会妥协,也不能妥协。对家庭教会来说,是否接受和承认政府领导,不是问题。虽然政府不承认家庭教会,但家庭教会从来都是承认政府的,是愿意接受政府领导的。双方在家庭教会身份的合法性上有分歧,但在对政府的权威上没有异议。政府的底线如果是要求家庭教会接受政府领导,家庭教会完全顺从。但政府如果以家庭教会是否加入三自教会作为承认家庭教会的前提标准,由于家庭教会不承认三自教会,不认为三自教会等同于政府,因此不可能接受这个标准。政府如果坚持这个要求,就会处于与家庭教会完全对立的状态之中。     (四)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     三自教会产生于1950年代,本来是阶级斗争时期党和政府用来联系和团结基督教信教群众的桥梁,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发挥过极大的作用,为党的事业作出过巨大贡献。但这座1950年代设计、建造的“桥梁”,在新形势下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化的需要,无法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桥梁的设计、存在是为党的利益服务的,党没有必要为桥梁的存在牺牲自己的利益。当原有的桥梁失去作用时,应考虑采用其他的可以为党的利益服务的新的形式团结信教群众。家庭教会今日的发展,说明三自教会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党需要能够在21世纪为党的利益服务切实发挥作用的更好的形式。如果无视这个变化,坚持要把三自教会这个宗教领域里的“国企”当做政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办,把三自教会等同于政府在基督教中的管理机构,把“办好三自教会”作为遏制家庭教会的对策,其结果不仅办不好三自教会,反而只能刺激家庭教会更快的发展。     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最大区别不在宗教上,而在办教方式上。虽然某些家庭教会人士认为三自教会中有人信仰不够纯正,或者有自由派神学的影响,但就整体而言,双方在宗教信仰上并无绝对差别,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两种宗教、两个教派。事实上,家庭教会大量使用三自教会印刷出版的《圣经》,许多地方双方基层教会的信徒互有交叉、重合,教徒之间并无矛盾。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的不同,主要是教会创立与管理上“官办”与“民办”、“国营”与“民营”的区别。三自教会虽有“三自”之名,并无“三自”之实,各项事务受政府控制,缺乏自主性。此外,各级人大与政协都有三自教会的人士代表基督教参与其中,三自教会的领导人职位越高,政治色彩越浓,三自教会最上层的领袖人物已成为了政治人物(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委等职),但基层的牧师长老对政治并无太大的兴趣。相比之下,家庭教会则是实践“自治、自传、自养”三自原则的群众自办的教会。家庭教会将三自教会看作是政府在基督教界中贯彻其意图的政治组织,而不是宗教意义上的教会,因此不愿加入三自教会。家庭教会不接受的是政府政教不分、“官办教会”的管理模式。     (五)家庭教会与邪教     世界各地的基督教内经常会有新兴教派出现,也会有人以基督教的名义组织膜拜团体即所谓“邪教”。但膜拜团体从来不是基督教的主流。在国内,家庭教会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登记注册,在政治上不被政府承认,但在宗教教义上是非常讲究正统的。基督教内各种异端与家庭教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当社会中正常的宗教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异端、邪教就会作为信仰的替代品出现。对奉行基督教正统教义的家庭教会实行打压禁止,恰恰为“邪教”的滋生、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让家庭教会合法化,是对邪教最好的防范。家庭教会即使在未被政府认可的情况下也是坚决反对和抵制异端、邪教的;一旦得到政府承认,为了自身的利益,家庭教会将会更加积极地抵制邪教。     (六)家庭教会与“宗教生态平衡”     有人提出,家庭教会的发展,是因为整体上具有中国文化传统特色的儒家思想缺失,佛教、道教和民间信仰受到抑制,给了基督教可乘之机。只要国家采取扶持和鼓励中国传统宗教(佛、道、儒和民间信仰)的政策,就可改变目前的宗教生态环境,抑制包括家庭教会在内的基督教的发展。这就是所谓“宗教生态平衡论”。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宗教有其自身存在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任何一种宗教人为地扶植鼓励或打压从长远看都不会改变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官方支持佛、道教和民间信仰并不必然能够抑制基督教的发展,相反,还可能因此而放大这些宗教内部的弊端和负面因素,造成更为严重的恶果。真正的“宗教生态平衡”是不同宗教共存状态下自然调节的结果。特定空间区域内的不同宗教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关系,人为地干预或破坏这种关系是玩火,有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灾难性后果。历史上世俗政权的统治者支持或压制某一种宗教的结局都是适得其反。作为执政者,加入宗教竞争之中当运动员,不如置身竞争之外当协调员。     (七)家庭教会的国际影响     家庭教会虽然没有得到政府认可,但在全世界基督教徒的眼里,这并不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因为基督教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当局的严厉镇压。对基督徒来说,世俗政府对基督教的态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庭教会作为基督教在中国的一种存在方式,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基督教界的公认。迄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宗教团体或基督教人士认为对家庭教会的打压是正确的,国际舆论和世界主流媒体对家庭教会的支持与同情基本上是一边倒,而且一贯如此。尽管美国、西欧国家的某些反华势力总是试图把家庭教会问题作为人权、宗教自由问题用来干涉中国内政、向中国施压,但不能说国际舆论和世界基督教界三十年来对中国家庭教会的共识与同情是美国或几个西方国家操纵的。长期对家庭教会实行打压,在世界各国基督教信徒中不得人心,必定导致国际舆论的负面反应,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损害我国的实质利益,是一种战略性的失误。     (八)家庭教会与“×××革命”     近年来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冲突时有发生,有的家庭教会(例如北京守望教会、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广州良人教会、上海万邦教会等)甚至走上街头举行“户外聚会”,这是否表明,家庭教会要在中国与国外的“×××革命”遥相呼应,企图煽动动乱,颠覆中国政府呢?不是的。家庭教会在中国已存在了几十年,它不是国外任何“革命”的产物,而是国内政策不合理、管理体制不适应导致的结果。实际上,无论政府对家庭教会是何态度,家庭教会都会继续存在。国外有无“革命”、有什么样的“革命”,对家庭教会无任何影响。家庭教会的活动是基于其自身利益与宗教诉求的需要,不是为了呼应外界任何个人、组织、国家的需要。如果家庭教会中有人从事政治活动,政府可以对其依法惩处,但不能因此说家庭教会是一个政治组织,其存在是为了政治目的。     (九)家庭教会与高压     尽管过去三十年来对家庭教会的高压政策已被实践证明是无效的,但当时的打击在短期内确曾遏制过家庭教会的发展。然而在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社会意识形态日益多元化,要实施由于政治原因对家庭教会的打压,政府既不能依靠原有的单位所有制管理体系,又无法利用市场规律,只能依靠执法部门的硬实力,这就导致了管制成本的极大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投入。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只能一时痛快,从长期看,效果极差,风险极大,容易激化矛盾,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把群众推向政府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大多数家庭教会已经习惯于在高压下生存,他们不仅不怕打压,而且认为经常性的打压有利于强化教会内部团结、促进教会的发展。过去历次打击的结果都是家庭教会在更大规模上的反弹。用高压手段强行改变千百万人的宗教信仰,处理宗教问题,无论力度多大,都是不现实、不成功的。     (十)家庭教会获得承认的后果     对家庭教会打压不行,可否转“剿”为“抚”,承认其存在呢?有人担心如果政府承认家庭教会,可能导致基督教被人利用或借机大肆发展。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家庭教会如果取得合法地位,从地下走到地上,他们会特别珍惜自己的“合法”身份,会成为守法遵纪的模范,并因此抵制一切想利用基督教搞政治的人的企图。基督教向来主张顺从政府的权威,家庭教会一旦与政府关系正常化,是不可能与反政府力量合作的。家庭教会是否会被人利用,关键在政府对家庭教会的态度。缓和、改善与家庭教会的关系,是主动预防别人利用家庭教会的战略措施,是明智之举。历史上,打压是制造宗教狂热的最好手段,所有宗教在遭受迫害压制时为了生存都会拼命传教、发展;而一旦得到官方的政治认可与支持后,反而会将精力转入到社会公益慈善服务上,成为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     (十一)家庭教会与合法化     家庭教会内部派别林立、情况复杂。主张与政府对话,申请合法身份的“对话派”只是一少部分;多数教会对“对话派”的做法持观望态度。还有一部分人宁愿保持目前的状态,反对妥协,不愿与政府有任何接触。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作为“对话派”代表、主动向政府申请登记的北京守望教会并未受到政府的“优待”,恰恰相反,守望教会屡次被政府赶出了租用的场所,自购的房产又得不到钥匙,最后不得不到户外聚会,结果又遭政府驱散。2010年的洛桑事件与2011年4月以来对守望教会的打压一方面使家庭教会内部出现了分化,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教会内部的凝聚力,打消了家庭教会轻易就能获得合法身份的幻想。家庭教会从其切身经验中体会到,教会的发展是最重要的,至于是否能够合法化,主要取决于政府,而不取决于家庭教会。     (十二)家庭教会与《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旨在通过行政手段强化对宗教的控制,在指导思想上仍然是计划经济大一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回避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在法理上存在违犯宪法原则、以下位法代行上位法的问题;在实践层面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贯彻执行。由于存在设计上的问题,“先天不足”,《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宗教领域中的老问题依旧,新矛盾难以应对。家庭教会继续存在,持续发展。在解决基层政府管理部门面临的各种问题上,《宗教事务条例》形同虚设,是一个摆设。《宗教事务条例》的教, 训是,宗教立法必须遵循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邀请游戏参与者参加游戏规则的制定,否则,群众不认可的东西,政府硬要单方面出台规则,只能成为行政部门一相情愿的产物,起不到作用。     (十三)家庭教会对登记与备案的态度     对家庭教会来说,登记与备案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处理方式,如果政府同意家庭教会到民政部门进行无条件的程序性备案,而不是实质性审批,大多数家庭教是会认真考虑的;但备案如果是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批准,就变成了结果要由政府说了算的登记,家庭教会是不会接受的。搞有条件的分步登记,家庭教会也不会接受。究竟让家庭教会登记还是同意对其备案,政府不能搞主观主义、一相情愿,要面对现实,与家庭教会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     (十四)家庭教会问题与法治     解决家庭教会问题最终要靠法治。目前我国的宗教立法严重滞后,宪法中虽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但宪法之下没有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宗教的基本法,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无法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宗教事务条列》则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以行政法规代行法律,不符合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规定。在国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国方针的今天,政府、宗教界、学术界很有必要认真研究制定《宗教法》的相关问题,以便通过法律而不是行政手段处理宗教问题。家庭教会问题说到底,是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化的体现。只要这种宗教管理体制不变,不搞宗教法治,家庭教会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家庭教会问题的解决方案          了解了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教会的相关问题之后,再来讨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方案,就不是无的放矢了。解决家庭教会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是否继续打击的问题;家庭教会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改革旧的宗教管理体制的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面对现实、统筹考虑;科学筹划、慎重行事。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方案,作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建议:     (一)指导思想     1.抓住关键、转化矛盾。几十年来,家庭教会与政府一直处于严重对立状态,双方尽管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冲突的程度不同,但双方关系的核心问题没有变,这就是家庭教会的合法性问题,或者说是家庭教会的身份问题、名分问题。这是家庭教会问题的主要矛盾,抓住了这个关键,家庭教会与政府关系中的其他问题就会一通百通、围绕家庭教会身份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就会发生转化。因此,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对策的核心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家庭教会予以承认。只有承认家庭教会,才谈得上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否则,依靠高压手段,与其进行旷日持久的消耗战,有百弊而无一利,不可能将其纳入政府的正常管理体系之中。     2.实事求是、化解矛盾。处理家庭教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家庭教会有数千万群众,家庭教会的诉求是宗教性的,不是政治性的;绝大多数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家庭教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政府承认与不承认都不影响其发展,与其不承认,使其处于地下状态与政府对立,不如面对现实,承认其存在,在承认的同时,将其纳入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改善其与政府的关系,使其成为社会中的积极因素。     3.民生工程、以民为本。满足家庭教会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需求是精神与宗教领域内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人民群众需要的,就是我们要做的。承认家庭教会不是向宗教投降,而是为信教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家庭教会,单靠三自教会是无法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的。仅就宗教活动场所而言,如果几千万家庭教会信徒全部加入三自教会,政府和三自根本不可能提供足够数量的教堂,解决他们的宗教活动场所需求。现在,几十万处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完全由其自行解决,家庭教会向政府要求的不过是一个合法的名分。因此,承认家庭教会,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只会赢得更多的人心、民心,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     4.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家庭教会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要调整对家庭教会的政策,无论在战略上还是操作上,都需要精心设计、全面考虑;出台的政策必须在时机上适宜、步骤上协调配套。为了降低难度、提高效益,我们设想的政策调整将会分步走,力求将政策调整的震荡降到最小,先搞试点、总结经验,成功后再逐步推广。     (二)备案制的内容     对家庭教会的政策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政策调整的目标是通过给予家庭教会承认,将其纳入管理范围;承认的方式是实行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备案制。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内容。对家庭教会(含10人以上的聚会点)场所实行自愿备案,备案受理单位为当地县级民政机关的社团登记部门。备案内容包括教会(聚会点)场所负责人信息、场所房屋信息与在场所活动的教徒人数。     2.备案性质。备案的性质为程序性登记,受理单位只记录备案信息,不对申请备案的教会负责人资质、教会信仰与教义、教会人数、场所规模、经济能力等各项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也不存在批准与否问题;申请备案者要如实填写备案登记表,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备案原则。家庭教会场所备案采取自愿原则。对不愿登记的家庭教会,不劝说、不强迫、不歧视。     4.与三自教会关系。凡申请备案的家庭教会无论事前还是事后均无须与三自教会发生任何关系;无须经过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审查、授权、批准。经过备案的家庭教会可在备案场所所在地享有与三自教会及其他宗教团体同等的进行宗教活动的权利。     5.责任义务。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凡有违法行为的,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民政部门注销其备案。     6.慈善服务。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场所可组织公益慈善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模式或民间非营利组织模式,按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享受与其他非宗教公益慈善服务团体同等的权利。     (三)备案制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宗教法》短期内还难以出台、宗教领域的法治还很不健全,要一下子在法律层面上完全解决家庭教会问题是不现实的。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无限期地等待下去。推出家庭教会备案制,就是向着鼓励家庭教会从“地下”走到“地上”,从没有名分变成有名分,实现家庭教会“阳光化”。这是家庭教会从与政府对抗走向对话,从“非法”走向“合法”的重要一步。     1.获得真实信息。中国究竟有多少基督教徒、有多少家庭教会,因为难以统计,严格地说,谁也不知道。对政府来说,家庭教会活动场所一旦进行了备案,国家就可大致掌握一个地方家庭教会的真实情况,将家庭教会纳入正常管理,这对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个基督教基础信息的建设工程是任何机构任何调查都无法做到的。     2.降低操作难度。由于经历了几十年的长期对抗,家庭教会对政府的恐惧与不信任非常严重,双方的对立情绪与猜忌心理不可避免。政府如果要在组织层面上一步到位实现对家庭教会的全面承认,就会涉及对每个家庭教会组织的评价与鉴别问题,在操作上难度极大,甚至会导致新的冲突。此外,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同志也需要时间转弯。但如果只对家庭教会使用的场所进行备案,可以不涉及组织问题,不涉及评价问题,承认的难度就会大大降低,极大地提高可操作性。场所备案制不过是对已有的既成事实的追加承认。最终随着宗教法的出台,就可全面实现整个基督教教会团体与机构的创立、发展、撤销的法治化管理。因此,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备案,虽然在承认的层面上处在最低一层,但其难度最小,最容易成功。     3.消除冲突隐患。目前家庭教会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不是要求得到政府完全承认的合法地位,而是每周都存在的聚会场所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是近年来许多家庭教会与政府冲突的矛盾焦点。上海万邦教会、广州良人教会、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山西临汾浮山教会、北京守望教会,都曾因场所问题与政府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导致信徒上街,举行户外聚会,造成宗教群体事件。如果对家庭教会目前使用的场所进行备案,就可使其得以安全地继续使用已有的场所,极大地减少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冲突,避免宗教群体事件的发生。     (四)实施策略     1.选择试点。对家庭教会来说,走出“地下”,接受场所备案,实现“阳光化”,是一场巨大的转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思考、观察,反复激烈的内部讨论、才有可能接受。因此,实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不能一窝蜂、追求数量。应在全国范围内分别选择具有不同类型家庭教会特性的若干市、县,例如河南省唐河、浙江温州、江苏徐州、山西临汾、北京海淀等地作为家庭教会场所备案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对那些一时还没有准备好接受备案的家庭教会,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劝说、不歧视,耐心等待,使其有一个观察与思考的过程,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大多数,有利于场所备案制的平稳实施。     2.尊重底线。家庭教会的类型各有不同,但其诉求与底线是一致的:     (1)不加入三自教会。这是家庭教会最重要的底线,这里既有政治原因,更有宗教和信仰上的原因。任何想要利用场所备案的方式将家庭教会并入三自教会体系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     (2)保持独立。这是家庭教会在组织体系上的最大特点。参加场所备案的各教会之间完全独立,一律平等。每个教会的内部事务(包括人事、财务、教务、教堂)均由各教会自主决定。     政府不使用管理三自教会的办法对待备案的家庭教会,也不提出超越家庭教会底线的要求,双方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互信。     (五)配套措施     1.对话协商。目前,我国的家庭教会与政府的接触主要在公安国保系统,属于治安层面。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后,政府可将与家庭教会接触的层面提升到政治层面,即通过对话机制与平台,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而非公安部门的官员与其对话沟通,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在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为最终《宗教法》出台后,通过法律处理宗教问题准备条件。     2.联席会议。在试点地区成立家庭教会问题联席会议,由当地各家庭教会代表与政府代表共同组成,下设联络办公室。该办公室为双方的联络协调机构,为家庭教会与政府沟通交流提供技术性、事务性服务,不具有任何权限。联席会议是双方对话交流、协商沟通的平台。     3.行业协会。建立市、县一级的基督教联合会(可包含所有基督教会),基督教联合会不是宗教组织,是为基督教团体服务的非盈利机构,由各教会人士选举产生领导,实行任期制,协调本地区基督教内部、基督教与其他宗教团体及政府之间的各项事务;经费由各成员教会共同分担。     4.保留三自。三自教会系统现有的一切政治待遇、教堂教产、人事等均保留不变;但国家在三年内逐步减少和停止对三自教会的财政拨款,鼓励三自教会实行“自养”,逐步实现国家在财政上与三自教会脱钩。     5.试行法治。     法治是解决包括家庭教会问题在内的所有宗教问题的根本出路,没有立法,家庭教会问题只能做技术处理,不能得到根治。     (1)设立试点地区和全国性宗教法起草小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宗教界、学术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开展立法调查;贯彻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宗教法》立法建议;汇总各地各类立法建议稿与各届群众意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立法草案报全国人大讨论。     (2)在试点地区试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同时暂停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参加备案试点的家庭教会内部实行三自原则,政府不介入其内部事务(人事、财务、教务);对家庭教会在其场所以外的活动和涉及的业务按其内容分别依照相关法律处理;对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由当地宗教行业协会代表与政府协商临时解决办法,作为过渡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依据;同时将这些问题列为宗教法草案讨论议题,交由全国人大宗教法起草小组考虑。     (3)在试点地区的宗教管理业务从行政管理转为法治管理之后,政府不再保留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宗教管理干部可充实到公安、安全、司法、民政、外事、教育、卫生、食品监督、城建、旅游、出版、文物等部门,加强政府各部门依据各专业领域法律处理宗教相关事务的施政能力。     6.舆论先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必须要舆论先行。应允许专家学者在官方媒体上就此问题发表议论,以使公众对问题有所了解。达成一个社会共识,以便降低政府政策调整的风险,不会形成政府屈从于宗教压力的误解,即使调整方案有不妥之处,也属于学术见解,政府不必为此承担责任。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各项政策的调整基本如此,这是一条已被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7.逐步推广。实施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要由点到面、稳步推行,试点需要一年,再用二年全面推行。实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不在于一下子完全解决家庭教会问题,而在于借此消除政教对立,逐步和解、摸索解决基督教问题的经验,为在政治和法治层面上解决政教关系问题,为宗教立法和实现处理宗教问题的法治化做准备。          刘澎,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 进入 刘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家庭教会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公共政策与治理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0595.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领导者》总第40期(2011年6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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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

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 作者:贺雪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01 提要:在传统时期,乡村具有相对自主的政治空间,从而可以阻止乡村内部边缘人群搭便车行为。随着国家权力向基层的全面渗入,乡村自主政治空间逐步消失,乡村社会由分配责任与义务的政治向分配权利的政治转变,之前被乡村主导力量所压制的边缘力量崛起。在乡村去政治背景下,不受约束边缘力量的崛起,对当前乡村治理构成重大挑战。 关键词:乡村治理 乡村政治 钉子户 上访 国家与社会 所谓政治,就是为利益再分配而进行的协商、博弈与妥协,政治中,既有讨价还价也有强制。政治是通过斗争的形式展开的,是一部分人强制另外一部分人的过程,是形成利益再分配格局的手段。 乡村政治则是指在乡村社会中存在的利益再分配斗争。乡村政治可以包括两个相当不同的层次,一是在乡村展开的国家政治,二是乡村社会内部展开的政治。前者是指乡村社会作为国家的一个部分,其政治制度及政治实践是受国家政治制度制约及按国家政治制度要求展开的,乡村治理是国家政治的组成部分。后者则是指乡村社会内部为达成利益再分配而进行的斗争与妥协,是乡村社会各方面力量平衡的结果。这两个层次的乡村政治存在密切关联,即前者决定和制约后者,后者只有在前者提供的制度条件下才有运作的空间。同时,又正是后者实践效果决定前者的持续与完善。 本文乡村政治主要指在乡村社会内部展开的政治,即第二个层面意义上的乡村政治。 本文将分四节讨论乡村去政治化及其后果。第一节是一个概述性的回顾;第二节讨论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在乡村制度安排上的去政治化;第三节讨论去政治化的后果;第四节是一个简单的小结。 一、从乡村政治到乡村去政治 存在乡村政治的两大原因分别是乡村与国家的关系及乡村社会内部的秩序。乡村与国家的关系是农民与国家关系的一个部分,具体地说,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一方面,国家为农民提供制度和秩序,一方面,农民要为国家提供赋税。这是一种交换关系,更是一种强制。离开赋税,国家无法运转,没有国家,高度的中华文明也不可能延续,农民就只能生活在原始秩序之中。 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有时表现为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即当国家无力面对每户农民时,国家可以通过具有相对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乡村社会来与每一户的农民打交道。在某些时候,国家为了降低与农民打交道的成本,有意推动乡村社会建设,如宋明以来的宗族发展即与国家倡导有关i。若国家力量强大,国家则可能通过编户齐民直接控制社会,这个时候乡村社会势微,例如秦汉。 当国家将乡村社会作为一个具有一定主体性、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实体,且国家通过乡村社会与农民打交道时,乡村社会内部就有了政治,就有了如何组织起来完成国家任务的协商与斗争。乡村社会中的各色人等都会出来表演。不同阶层(这与经济制度有关系)不同处境的人们都会在既有国家制度安排下面,跳出来在乡村政治舞台上一显身手,其中既有惊心动魄的”故事”(如起义、骚乱、自焚等)、又有细小却可能持之以恒从而最终显出力度的日常抗争ii,这些斗争最终形成一个相对均势的格局并使乡村政治稳定下来。 乡村政治得以发生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乡村社会内部的秩序要求。尤其是在传统社会,国家无力为乡村社会提供健全的公共品供给,乡村社会作为一个地域共同体,不仅具有物质性公共品的需求,如道路、灌溉和治安方面的要求,而且有非物质性公共品需求,如地方宗教(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性,是维护地方秩序的关键变量之一),道德礼俗,休闲娱乐等等。乡村社会内部如何提供基本的公共品,如何筹资筹劳,如何决策监督,如何具体落实,都是有政治的,既有讨价还价,又有强制压迫。 如果一个社会内部不存在自主供给公共品的问题,或所有公共品都通过外部供给,这个社会就不需要通过内部政治来达成秩序。相对于当前的农村社区,城市社区的绝大多数公共品都是由超出社区的国家供给,还有一部分市场化了,因此,城市社区更加不需要社区政治。 以上两大原因所促成的乡村政治并不一定是公正的,却必须是有秩序的,即乡村政治可以解决内部基本公共品的供给及可以为国家提供税赋资源。如果将国家看作公共品的话,则正是在稳定的国家制度安排下面,乡村社会内部通过政治协商和政治斗争,达成了一个分摊公共品建设成本的政治结构,这样一个政治结构又会反作用于其他方面,并成为乡村社会本身的决定性力量。当然,国家制度安排、乡村政治结构、乡村社会都不是凭空产生,而是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一定生产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受后者决定性制约的。 以下我们简略回顾一下乡村政治的历史。这种回顾是理想型意义上的,是为后述分析提供参照的。我们可以大体分为四个阶段,一是笼统的传统时期,二是人民公社时期,三是分田到户以后,四是取消农业税以来。本节主要讨论前三个阶段,第四个阶段放在下一节讨论。 1、传统时期的乡村政治。 新中国建国前,传统的中国政治中,因为国家力量的薄弱(传统型国家),国家往往无力介入到地方事务的具体处理之中,大量地方事务由乡村社会内部解决。因此有所谓”皇权不下县”之说。皇权不下县,县以下的乡村社会是如何组织起来的?宋明以来,乡村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是宗族,通过宗族的发育,乡村社会内部形成了一套维持内部秩序和为国家提供基本赋税的制度安排。相对来说,最近一千年来,南方农村战乱较少,社会比较稳定,宗族发育更为健全,聚族而居十分普遍,因此,南方地区宗族成为乡村社会中的主要支配力量。北方农村因为战乱较多,村庄往往多姓杂居,即使如此,北方村庄以不同姓氏为基础组织起来的首事会,其基础仍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认同。 从国家与农民关系上讲,国家要从农民那里获得税赋与劳役,必须掌握一个地域的田亩与劳力情况。在传统社会中,尤其是明清两代,用于收取税赋的里甲制和用于维持社会治安的保甲制,是两套并不相同的制度体系。国家要通过里甲制度和鱼粼册制度来掌握地方的人口与田亩,从而可以据实收税。但是,农村人口与土地权属关系总在不断变动,使得国家几乎无力针对每一农户来收取税赋,因为国家实际上很难直接将税赋任务具体到户,即使具体到户,国家也难以征收。国家甚至很难掌握地方真实的人口与田亩实况。 若国家采用包税制,由乡村社会内部来达成税赋的分摊,国家征税成本就会大大下降。 无论是国家通过代理人征税,还是通过包税制,在传统时期,乡村社会内部都是参与国家税赋分摊过程的,而只要地方社会参与税赋分摊,地方社会就必然要有政治,要有斗争,要有强迫与强制,有时候,地方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地主豪绅)就可能通过向弱势群体转嫁负担,而在地方上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并最终使得整个社会断裂为地主豪强阶级与贫苦农民阶级的两分,这两个阶级终于有一天水火不容而暴发农民起义时,这个时代的乡村政治就与这个时代一起终结,新一轮(主要是在新的相对平均的土地占有关系基础上的)乡村政治在新朝代的开展中再次展开。这种展开可能形成一个新的轮回。 从乡村社会公共品供给方面讲,乡村社会必须既要有能力作出关于公共品供给的决策,又要有落实决策的能力,其中关键一点是阻止搭便车行为,尤其要有能力对付钉子户。对付钉子户的办法有二,一是采取强制措施压迫钉子户就范,二是采取边缘化策略使钉子户付出荣誉和社会代价,从而使其他农户不敢于跟随钉子户搭便车。这尤其表现在宗族社会中各种软硬规范所可起到的作用上面,硬的如族规家法,软的如血缘认同。在国家不能为乡村社会提供基本公共品的情况下,国家允许乡村社会具有一定的执法独立性(比如宗族内部可以使用肉刑),毛主席所讲传统社会”皇权、神权、族权、夫权”四权中,除皇权外,族权、神权和夫权都是地方具有一定自主性的权力。国家并未垄断所有的合法暴力。 在传统时期,无论从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还是从乡村社会内部公共品供给方面,乡村社会都是一个具有政治空间的地域,乡村内部,因为经济基础的差异、社会力量的差异,乡村政治并不一定是公平、公正的,更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其中往往存在着压迫与反抗,甚至有时是残酷的压迫与激烈的反抗,这种压迫与反抗导致乡村社会严重的内部冲突甚至于乡村社会的解体。但就一般情况而言,乡村政治在约束搭便车行为,分摊责任与义务,维护乡村社会基本秩序,从而维持社会的基本稳定与传统国家的统治方面,作用甚巨。这其中,受到儒家教育的士绅在乡村政治内部及勾通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士绅、地主、小农、边缘人群、宗族力量等等各方人物与力量在乡村政治中都发挥着关键作用。 2、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 人民公社是十分特殊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要借人民公社体制来从农村抽取用于工业化的原始资本积累(而不仅仅是国家建设),一方面又要借人民公社体制来实现对农村社会包括农民自身的改造,这就使得人民公社被赋予了巨大的使命。人民公社制度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乡村社会组织结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一个政社合一、共同生产、共同分配的基层建制。人民公社制度由国家设置,公社统一核算,国家权力直接介入到生产和分配领域。 人民公社作为国家强力改变农村社会同时又为工业化提取资源的制度设置,其最重要的经济制度是”工分制”,最重要的政治制度是以阶级斗争为基础的各种运动。阶级斗争的核心并非要斗争地主富农等”死老虎”,而是要斗争破坏集体行动的钉子户及可能借权力谋取私利的”当权派”。持续的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大集体容易出现的消极怠工和权力腐败,从而使人民公社制度完成了看起来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既为工业化提供原始资本积累,又为农村社会提供生产生活公共品的任务–尤其是水利建设的成就令人感叹!此外,人民公社在教育、医疗和文化建设方面均取得了巨大成就。 政治运动的核心并不是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地发动,而是调动了农村社会内部的积极性。农村社会存在阶级,虽然人民公社已经在经济制度上消灭了阶级,但国家认为阶级意识仍然存在,干部可能借权力腐败,少数人劳动不积极是受到了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及破坏集体行动的消极分子可能被群众评为坏人。总之,政治运动是通过乡村社会内部来展开的,在一定时期相对有效克服了大集体容易出现的消极怠工,比较有效地满足了中国现代化和工业化的时代要求。 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也有一些微妙的地方。比如笔者2010年元旦在广东番禺调研的一个有趣的例子: 绿村村民梁汉今年66岁,当过几年小学老师,后因子女太多,家庭实在困难,又回家务农。1972年,梁汉在自留地种了100多棵辣椒,收成不错,便拿到广州卖给外贸出口公司,赚了点钱。这事让驻村工作组的人知道了,工作组组长说梁汉长途贩卖属投机倒把,要梁汉写检讨,并要批斗梁汉。梁汉不服,质问工作组究竟是代表谁,若是代表县委县政府,县委总是要让人民生活好吧,我将辣椒卖给出口公司,难道出口公司不是人民政府办的?你要批斗我,我就让我的三个孩子站在旁边,我还要去告你们。 强势的梁汉镇住了工作组组长,批斗之事不了了之。 梁汉之所以敢于强势,有两个原因,一是他的出身贫农,可谓根正苗红,二是家庭子女多,的确困难。虽然他将自己种的辣椒拿到广州市去卖有投机倒把的嫌疑,是应该割掉的资本主义尾巴,工作组因此可以组织批斗。但若梁汉不服,闹将起来,工作组也可能陷于被动。在梁汉的强势与工作组的犹豫中,此事就不了了之了。 在大集体时期,显然不是每件违规的事情都可以不了了之的,因为批斗正是我们常说的一种控制方式。因此,若梁汉不够强势,或工作组长很强势,则梁汉就可能被批斗了。梁汉不服,愤而自杀,或到县里告状,无非两种结果,一是无效,二是工作组长因为方式不当而被处分。在大集体时期的语境下面,梁汉将辣椒拿到广州卖并赚了钱,这对集体是有瓦解作用的,因此,梁汉可能被批斗且告状无效。但即使告状无效,工作组长面对强势、贫民出身且子女很多家庭很困难的梁汉的反抗,也一定会头痛。也正是因此会有不了了之这一灰色结果。 若梁汉不是贫下中农出身,而是地富反坏右的五类分子又如何?是五类分子,又有贩运辣椒的”罪证”,这些五类分子无论如何是不敢强势的,被批斗的命运几乎是一定的。事实上,在那个时代,五类分子大多老实听话,不敢乱说乱动违反政策规定。这些人即使曾是坏人,在人民公社的高压之下,也只是”死老虎”,是不敢做坏事的。吊诡的是,这些人即使不做坏事,也可能被批斗。批斗”死老虎”在大多数时候,恰恰不是因为五类分子新做了什么坏事而是用来吓唬其他可能违反政策的人,是”杀鸡吓猴”。应该说,这样的”杀鸡吓猴”是有一定威慑作用的。 更重要的是,虽然五类分子是与贫下中农不一样的身份,贫下中农是根正苗红的人民内部人,但是,五类分子中的”坏”人,完全可能由贫下中农中的自己人变质而成为”坏人”,成为阶级敌人。梁汉强势对抗,工作组坚持原则,梁汉就可能被批斗,并可能最终列入到”坏人”中去,那个时候,梁汉就要为自己的强势与固执付出代价。 但是,从梁汉贩卖辣椒之事不了了之可见,当时的控制方式并非采取了最终的可能激烈对抗的方式(即将梁汉打成坏人),而是不了了之。而之所以可以不了了之,是因为梁汉贩卖辣椒这件事只是偶而为之,且并未对基层治理与控制构成严重威胁,工作组和公社仍然有足够的维持基层秩序的能力,其中之一就是通过杀鸡吓猴的批斗五类分子,提醒所有人要遵纪守法。同时,梁汉不是不可以被批斗,而只是没有批斗。被批斗的可能性是随时存在的,是完全可以的。梁汉可以被打成坏人,由人民内部矛盾转而成为敌我矛盾。这构成了对每一个人都存在的巨大的压力与限制。梁汉是在走自己政治生命的钢丝。 从以上讨论可见,在大集体时代的政治控制,是通过划分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并让这种矛盾存在转化可能来进行的。这种政治控制与反制,在具体的语境中十分复杂,其中,已成”死老虎”的五类分子常被批斗,是工作组或公社最无风险又具有收益(即吓猴)的事情,因此,可以理解工作组和社队干部喜欢批斗五类分子的原因。而有些不如梁汉强势的贫下中农犯错,他们也可能因此被批斗,但因为他们不强势,及不强硬反抗,对他们的批斗,也仅是警告(既警告被批斗人,又警告其他人),而不会因此而彻底打倒。这样的批斗成为维护既有治理秩序的一种仪式。 3、分田到户至取消农业税期间的乡村政治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公社解体,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村重新恢复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营。这个时期,从某种意义上恢复了人民公社之前的经济制度,不同之处是在家庭经营之上还有村社集体这一”统”的经营层次。 分田到户以后的乡村政治也是围绕向国家交税和解决乡村社会内部公共品两个层面展开的。一方面,国家通过村干部向农民征收税费,一方面,乡村组织通过向农民收取共同生产费,为农民解决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公共品。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为农村提供村庄内的公共品,村庄通过村社集体解决公共品的供给问题,村社集体向农户摊派负担,村民必须交纳,即使不缴,也会作为债务记在那里,欠债总是要还的,特别是农户要找村集体办事时,不还债,事情就不给办。 而国家向农民征税,总是通过向村社集体分摊征税任务,而不是直接下达到农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离开村干部,国家很难向人数众多税额很小税源分散的农户有效率地收税。若有农户拒绝交税,国家就可能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向法院控告,组织小分队采取强制措施征收,其中,国家下来清收总是应村社干部的请求,因为国家向村社集体下达税费任务,农户不交是欠在村里而不是欠到国家,国家记村里欠债,村里记农户欠债。有农户不交,村集体的负债就会增加,这会引起其他村民的不满,由此带来连锁反应,以至于收税费越来越难。税费收不起来,共同生产费也就很难收起来,村集体的公共事业也越来越难办。 分田到户时,设想只要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蛋糕做大了,农民就会”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交给国家的是税,留给集体的是用于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费用。这两者都要向农民征收,且一定要对不交者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上,国家很难直接对农户频繁使用强制手段,最多只能应村社集体的请求偶尔使用强制力。村社集体与传统社会的乡村组织已大不相同,因为这个时代已是法制时代,已是国家垄断了所有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时代,村庄缺少强制手段,村庄边界的开放也使村庄舆论力量式微。更重要的是,国家为了顺利征税,倾向默许村社干部协税时自肥,村社干部由保护型经纪变为赢利型经纪。这样一来,村干部在村民中的形象很快就被毁掉,村庄选举中,这些人往往连任都变得困难。 也就是说,分田到户,虽然无论是征税还是完成共同生产事务,都将村庄当作一个需要政治的集体,却因为时代的变化,村社集体发现已经没有了进行政治斗争的手段,从而无法克服钉子户制造的麻烦。 从人民公社到分田到户,吴毅称之为乡村社会的去政治化,他的意思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是意识形态,是高度政治化的,而分田到户以后,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都取消了,乡村社会又进入到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是讲经济效率的,而不再是政治性的iii。吴毅所说只对了一半,这对的一半就在于,分田到户以后,乡村政治的手段没有了,但乡村作为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征税单位和相对独立的公共品供给单位的属性依然被当时的国家所赋予,乡村因此仍然是政治性的。乡村去政治的关键其实并在于政治的形式,更不在于国家在乡村的政治运动,而在于乡村社会是否还具有进行利益再分配的空间和能力。正是在乡村再分配利益的空间和能力上,取消农业税后,中国乡村去政治化才得以真正实现,其后果也将相当严重。以下我们分两节来分别讨论。 二、取消农业税后的乡村去政治 1、政治性的消逝 取消农业税前,因为缺乏对付钉子户的手段,越来越多的农户拒绝交纳税费,作为一个相对自主的独立空间的乡村已失去再分配利益的能力。这个时候有两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是国家绕过村社集体,直接向农民征收税费。但因为农户数量庞大,税额小且税源分散,而且国家离开村社集体,很难清晰区分开有钱不交税的钉子户与真正无钱交税的贫困户,这个办法很难行得通;二是重建与对乡村政治期待相适应的政治手段。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人民公社时期都是存在着与当时乡村政治目标相适应的政治手段的。 但是,在现代性已经普及,国家已经垄断所有合法暴力,法制社会早已提上日程并建设多年的情况下,回到传统时代的政治手段没有可能,人民公社时期通过运动来展开的政治手段也是非常手段,是需要前提条件(比如计划经济、村庄相对封闭等等),进入21世纪,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手段显然已不可用。 因此,在世纪之交,国家断然取消农业税iv,国家不再向农民收取税费,也就不需要再通过乡村组织去收税,也不再需要乡村社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主体来承担税赋责任。之所以国家可以这样做,是因为进入21世纪后,中国已由一个农业国变成了工业化国家,国家税收主要来自城市工商业,农业税占国家税收的比重已经微不足道了。 当国家取消对乡村社会(主要是指行政村)征税时,作为国家征税对象的乡村社会这一政治性实体本身就已经大为削弱了。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时,国家仍然希望乡村社会具有自主供给公共品的能力,其制度措施是”一事一议”,即由村民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民主的办法(主要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依据村民的受益情况和村民意愿来筹集村庄公共事业建设经费,且规定人均每年不得超过15元。”一事一议”筹集公共品建设经费与之前向农民收取的”三提五统”经费及共同生产费都有差异,其中最大的差异是,”三提五统”和共同生产费都是搭在农业税下面收取的,因此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一事一议”费用的收取采用受益和自愿原则,这样就无法防止搭便车行为,也无力对付钉子户,因此,”一事一议”在全国农村大都无法实行。这样一来,乡村社会内生供给公共品的制度失 败,乡村作为一个政治性实体就几近消失。 2、分配义务与责任的政治 取消农业税和乡村社会内生供给公共品制度的失败,迫使国家转而向农村输入资源,以为农民建立生产和生活所需基本公共品,比如道路、安全饮水、卫生、医疗、文教等等。从目前国家实践来看,国家基本上是试图通过”条条”,即通过各职能部门来为农民直接提供公共品,而不经由乡村社会,或乡村社会不再有对国家提供公共品进行内部再分配的权力,乡村社会只是国家提供公共品的被动接受者了。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向乡村转移资源的方式大略有两种,一是直补到户,包括粮补、种子补贴、农机补贴、低保、新农合和新农保。这种国家提供的补贴,都是直补到农户,与村社集体不发生关联;二是由职能部门直接为乡村社会提供公共品,最典型的如水、电、路、卫生、文教等,这两种国家向农村社会转移资源的办法,都将乡村社会这个政治性的实体避开了,乡村社会不能在国家转移资源的使用中发挥再分配的作用,乡村社会的政治性因此逐步消逝。国家越是有能力为乡村社会提供完善的公共品,乡村社会内生公共品的必要性就越弱,乡村社会作为一个再分配利益的政治性实体的重要性就越是降低。 以上讨论中,一方面是取消农业税,使得乡村社会作为一个赋税实体的含义大为下降,乡村社会内部如何分配税赋责任、分摊税赋义务的政治过程变得不重要了。即使乡村社会仍然要承担国家的税费任务,乡村社会也不是作为一个实体更非一个整体,而是由其中的每个个体(农户、企业等)来直接面对国家税务机关,这就不关乡村干部的事了。 另一方面是当国家试图直接为乡村社会提供主要的公共品时,乡村社会内生供给公共品的价值降低了,乡村社会看起来不再有必要通过对内分配义务来建构自己的政治性实体。 以上两个方面,使当前中国乡村社会与传统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社会,都已有了巨大的不同,这种不同在于,当前的乡村社会看起来不再有作为一个政治性实体存续下去的必要性,乡村社会的去政治化看起来是可以完成了。其中的核心是,乡村社会看起来不再有进行利益再分配的必要了。更准确地说,是乡村作为一个分配责任与义务的政治没有必要了。作为分配权利和利益的政治呢? 3、分配权利的政治 作为分配权利和利益的乡村政治,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本来还有空间,但从现在国家的政策倾向来看,国家似乎不太关心这个制度空间了。 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以农户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制度,土地的所有权是村庄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既然所有权归村社集体,村社集体就有理由从集体承包给农户的土地中获取地租,且集体应对土地享有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村社集体(这个由所有村社成员构成的乡村实体)就可能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来再分配村社利益,这样就激活了村庄政治。< /p> 奇怪的是,国家的土地政策却似乎在消灭这个政治的空间,其中一个原因是认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容易引发矛盾与冲突,比如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引发矛盾,向农民收租也会引发矛盾。为了减少矛盾,国家倾向不调整土地,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且今后也没有必要变。土地是集体的,却不允许集体对土地有任何权利。这样一来,农村社会为调整土地引起的矛盾没有了,却可能因为农户土地不均导致的社会不公及地块分散导致的耕作不便成更大矛盾。土地不收租,收租的矛盾没有了,调整农民土地利益的矛盾却更加无解了。 尤其让人忧虑的是,这几年,各种变相的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正有变为国家政策甚至法律的趋势。若农村土地制度私有化了,则中国乡村社会离解体也就不远了,乡村政治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就不存在了。那个时候,由于乡村政治消逝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就更加无解了。 不仅中央怕矛盾,怕麻烦,而倾向土地制度目前正在发生的这种变化,而且地方政府也是如此。举例来讲,在河南周口市郊农村调研发现,按国家政策规定,征地款应包括四个部分,即劳力安置费、土地使用费、附作物补偿、青苗费,其中至少土地使用费应归村庄集体,这是政策明文规定且明文要求的,但地方政府担心村社集体所得土地使用费被村组干部滥用,由此引起村民的不满从而导致农村社会的冲突与矛盾,而在实践中将土地使用费直接打到被征地农户账上,村社集体不得一分钱。甚至征地时,有一些集体要承包到户的土地(如路、沟、渠、荒山、荒水)等,所有征地费全部均分给农户,村集体不留钱,村干部不摸钱,这样减少因此引起的矛盾。而村社集体若可以拿到土地使用费等资源,其实是可以通过再分配的办法在村民中分配,及可以建设对村民生产生活十分重要的公共品的。当然,村社干部也是有可能滥用集体的钱的。这关键是村庄政治与上级监管的问题。 农民也有期待,广东番禺农民叫做”分光吃光,身体健康”。身体是否健康说不定,但村社集体被掏空,村庄政治是没有希望了。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曾提倡河南村级”4+2″工作法,核心是村级重大决策包括村庄公共品供给,应通过民主公开程序,让村民充分表达其对公共品需求的偏好。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倾向将”4+2″工作法当作筹集公共品建设经费的办法,这与”一事一议”就无本质差异,因此也就无法推开。而假若”4+2″工作法是与自上而下国家移财政支付联系起来,自上而下转移资源不是如目前要么直接发到农户,要么由职能部门直接在村庄提供公共品,而是将资源打包到乡村(比如行政村),而经由乡村社会内部的”政治”秩序(比如”4+2″工作法)来让乡村社会决策,则这样的资源使用效率当更高,且这样也可以抢救正在消逝的乡村政治与乡村社会。 4、不出事的逻辑 土地制度上所表现出来的各级尤其是中央不希望农村出事情、出麻烦、出矛盾的心态,其实在农村政策与制度安排的各个方面都是如此。目前自上而下的执政情绪是,不能出事,不能有冲突,甚至不能有上访。自上而下不喜欢矛盾,害怕矛盾,从而想方设法避免矛盾、掩盖矛盾,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其结果就是,自上而下不接触矛盾,回避矛盾,遇到矛盾张惶失措,这样看起来矛盾是减少了,但在农村社会本来有矛盾的情况下,回避矛盾只是暂时减少了矛盾,而没有解决矛盾,矛盾因此会在更高层次,以更剧烈方式,更加频繁地爆发出来。 这样一种执政倾向,在乡村基层的表现如花钱买稳定,以纠纷解决为中心的制度安排而不是以规则之治为目标,事本主义,等等。 如此一来,就会引起很多麻烦,以周口市郊农村调查所获案例为例,当地村干部说,”不做事没有问题,一做事就有问题,因此都不做事,不能做事”。更具体地说,村干部不做事没有人反对,当然也没有人支持;做事则一定会有人反对,因为只要做事就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至少在利益和责任分配上不可能绝对公平;不顾反对将事情做成,会得到群众支持,因为做事带来了公共收益;但若做事引起少数人上访,上级为减少上访而会要求村干部不做事。其结果往往就是不做事。不做事,村干部得不到真正的支持,一旦村中有少数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村干部及以上的国家就不得不满足这些即使不合理的要求。 以河南周口市郊的邵寨村为例,2008年邵寨村征地,有三亩多集体的荒地,可得近20万元的征地费,邵寨村支书计划用这笔钱来修一条村民都强烈要求修建的通村公路,但有村民认为不受益,要求分掉这笔钱,并声称不分钱就上访。村支书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修路而不分钱,有村民也就径直到乡政府上访。乡党委书记要求邵寨村支书无论如何不能修路,因为修路虽然给村民带来巨大公共利益,村民上访却给乡政府带来巨大压力。钱分掉了,就没有上访了,乡政府就没有压力了。因为乡政府反对,虽然邵寨村支书和邵寨村民都强烈希望修路,最终路没修成,钱还是分掉了。对于基层政府来讲,”可以不做事,千万别惹事,一定不能出事”。 表现在上访上面,无论上访有理无理,基层采取的措施都是花钱买稳定,有理无处讲,讲理不管用。这种情况下面,农村社会中就产生了一批以谋利为目的的上访户,甚至出现了以戏弄地方官员为目的的上访户v。 当前的执政情绪下面的上访制度安排,不出事不惹事消灭冲突消灭矛盾的期待,使乡村社会中,以拖应变,不接触矛盾,不讲求原则,行政没有底线,丧失了政治,最终可能导致乡村社会的崩塌。村庄政治消灭了,国家政治麻烦就大了。 5、时代的原因 造成乡村去政治的,还有时代的原因,此处不细展开,大略列举如下: 首先是权利话语的兴起和法制社会建设的进展。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推进,国家越来越垄断了所有可以合法使用的暴力,乡村社会过去使用暴力的空间已经丧失。送法下乡几十年,法制社会建设的成果使国家法律的阳光普照中国乡村的各个角落,”村规民约”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才有效。与法制社会建设相伴随的是权利话语的兴起,以前以义务为本位的制度被以权利为本位的制度所取代,权利使得每个人都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而不受乡村政治的强制。个人主义兴起,集体主义退潮。 其次是高度市场化的影响。高度发达的市场改变了过去非得依靠乡村社会内部互助合作才能完成的公共事务,市场可以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之前必须依靠邻里才能完成的事务。市场还为农民提供了远较过去多得多的就业与收入机会和消费选择。 再次是村庄边界的开放。传统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社会都是相对封闭的,但当前中国农村,农民流动极为频繁,村庄边界几乎完全开放,村民有了更多自由选择空间。过去作为有力规范的舆论和地方习俗,现在已经不能有效约束农民。 第四是收入来源多样化。农民并非仍然主要从土地刨食,而是收入来源多样化,甚至多数家庭的务工经商收入超过务农收入,由此导致乡村社会本身重要性的降低。 以上时代差异,就使得乡村社会作为一个政治性实体的基础受到侵蚀。一是作为一个政治性实体的乡村社会已经变得不如过去重要了,二是作为维系乡村政治性实体运转的政治手段快速消散,传统社会中以义务为基础的制度被现代社会中以权利为本位的制度所取代,这就使得作为政治性实体的乡村社会整合的大多数手段都失去发挥作用的空间。 6、小结 综上所述,取消农业税后短短几年,乡村社会中,政治性消失了,乡村出现了严重而且快速的去政治化。作为最典型政治的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在一般农业型地区,村民对选举漠不关心,对村民自治毫无兴趣;在利益密集型的农村地区,村委会选举变成赤裸裸的贿选。村民同样不信任村干部,也不相信村委会,因为村级政治消失了vi。 三、乡村去政治化的后果 乡村去政治化,其结果就是,村庄不再是一个可以集结利益、意愿,不再可以表达诉求,不再可以进行利益协商、利益博弈的场所。村庄就仅仅只是一个居住空间,农村社会被城市社区化了,熟人社会变成了互不相干人们住在一起的陌生人社会。 换句话说,乡村去政治化的后果就是,乡村社会不再是一个相对独立和自主的政治空间,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就要直接面对每个农户和每个人,在国家与个人之间不再有一个可以进行利益再分配的中间结构了。所有乡村组织,即使目前的乡政府和村委会或村社集体还存在,这些乡村组织也不过是国家行政力量的向下延伸,是国家的代理人,而不再有乡村社会的当家人,不再有乡村社会的内生利益整合能力。 乡村社会去政治化的后果大体可能有以下数端: 1、内生供给公共品的能力弱化乃至消失。 当乡村社会政治性的空间丧失,乡村社会不再具有利益再分配的能力时,乡村社会首先的变化是内生公共品供给能力进一步弱化乃至消失,原因很简单,就是乡村社会不再有能力对付搭便车的钉子户,而一个人想搭便车,而社会无力对付,就会有更多人跟随搭便车,从而导致公共品供给的严重不足。 取消农业税后,一方面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一方面国家对农村社会的资源输入大为增加,但因为农村社会内生公共品供给机制的丧失,农民的生产生活反而更加不方便,尤其是稻作区的农田灌溉,因为农户之间无法合作,即使有健全的水利体系,农户依然只能用与自己小块土地经营规模的微型水利进行灌溉,典型是湖北荆门农村打井灌溉,荆门市委常委胡道银戏称之为”新井田制”。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试图通过大量转移支付来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公共品服务,其中”城乡统筹”,”城乡公共品均等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政策语言中都有这样的努力。且国家首先在电网改造,然后在通村公路,现在正进行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方面,费力甚巨,且成效明显。此外,在文教、卫生、社保等方面也投资巨大,效果明显。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的投资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 不过,仍然存在问题,其中的核心就是所谓”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即如何将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公共品变成农民可以完全享受的最后公共品,尚有最后但也最为麻烦环节的衔接。具体地说,以水利为例,国家虽可以为农村提供良好的大中型水利设施,但国家却无力为每一农户的每个田块提供最终水利服务,在大中型水利设施与农户小块田地之间如何形成良好衔接,农户之间如何分摊水费,就不是国家制定一个制度所可以解决的,而必须由农户之间,由村社集体来达成协议。再如通村道路,通到村不难,但如何通到户?就需要户与户之间的协商,协商不好,农村就会有新房而无新村,在村庄内,晴天尘土飞扬,雨天满地泥巴。 更进一步说,中国农村地域广大,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异极大,农村公共品具有极其复杂的多样性,在农民需求与国家公共品供给之间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从农民角度来讲,当然是国家提供的公共品越多越丰富越好,即使其中一些公共品是无效的,因为无需掏钱,农民也不会反对这样的公共品供给。但从国家层面讲,国家的财政资源是有限的,如何有效投资十分重要。正是因为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国家不可能真正知道到底哪里最需要何种公共品,国家所可以看到的,都是迫不急待的公共品的需求,并最终,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哪里叫得最响而不是哪里最需要公共品,哪里就可以得到支持。因为缺乏客观的评估标准,特殊关系就可以在资源分配中起到关键作用,”跑部钱进”因此是有用的,国家资源投资效率大降。因此,有主张认为国家给农村的资源应补贴到户,直接打到农户的个人帐户上,但打到个人帐户上的钱与公共品供给何干? 因此,即使是由国家提供资源,国家资源也不能完全由外在于乡村的职能部办委局来作具体决策,而应在乡村社会中找到接应力量,其中的核心是乡村社会必须有表达其对公共品需求偏好的机制,这样实现公共资源分配的政治,这个政治相当于过去我们所总结的由”动员型民主”向”分配型民主”的转变vii。 当前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安排中,最大的问题是缺少农民的参与,过去以动员资源为基础的参与固然是没有了,现在以分配资源为基础的公共品供给也将农民排除在外,因此,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大貌或许可以由国家投资解决,而其细节,其实际发挥作用的关键点上,却问题多多。 离开乡村政治,离开乡村社会内部的利益与意愿的集结,即使利益分配,也因为失去再分配利益的能力,而困难重重。 2、农民为什么都成了刁民,或刁民为什么替代了(或代表了)农民。 任何社会中,都总是结构性地存在一个边缘性的少数,存在一个超出地方正常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乃至行为规范的少数,这个少数群体被称为”刁民”,在这里”刁民”并非一定是贬义上的,而是要强调其与一般农民与主流群体的差异。”刁民”可以是认死理的人,可以是”刁滑”之人,可以是好惹事的人,可以是善于捕捉获利机会的人,可以是喜欢投机钻营的人,总之,”刁民”是这个社会秩序的挑战者,甚至破坏者。 一个正常的社会得以延续,”刁民”群体就一定不能成为主流,而会被这个主流社会通过文化道德,通过社会舆论,通过社会力量,甚至是通过国家权力,压制在社会的边缘地带,这样的人群一方面不大,人数不多,另一方面也缺少道德号召力。所以,这个群体虽然结构性地存在在那里,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却不足以构成对正常秩序的挑战。 当前农村的情况却似有大的变化。笔者近年在全国农村调研,几乎每次都发现,乡村社会原本结构性存在但却十分边缘化的刁民群体正在变得主流,正在替代农民成为乡村社会秩序的主导人和决定者。乡村社会中的相当部分秩序变得由这一部分人来决定,这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 举一个例子。2003年,笔者筹得一笔钱为一个村庄农民打了一口灌溉井,花费万元,结果不久竟被一农户以自己田地无法从灌溉井中受益,而将灌溉井破坏掉了。此事后来不了了之,因为谁都不愿去碰这样的”狠人”。 再举一个例子。一个村民以村干部在发春季慰问品时,没有给自家更多照顾(共13份,他家已发一份,他要至少2份),而到村支书家将支书痛打一顿,村支书只能是无奈。 还举一个例子。在几乎所有农村都有上访户周期性到乡镇主要领导办公室上访,不给好处就不走的例子。而这种好处无论给多少,他总会要更多。这样的农户从乡镇那里得到的好处甚至比正常务农务工收入还多,他完全将上访谋利当作职业了。 还举一例。一群因为输血感染爱滋病的患者集结起来到医院闹事,到公路上当”碰磁党”,到农村砍集体树木,将公共财产直接拉走卖掉换钱等等,几乎是无恶不作,但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毫无办法,只能指望这些人早点死掉。 还举一个例子。湖北汉川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说:现在农民上访已经成为基层最大的问题。只要死了人,即使自己打架死人,农民也找政府闹。逢死必闹,闹事就是要政府给钱。现在黑社会介入死人闹事事件中,黑社会帮你策划,产业化经营,收入(指政府给的钱)分成。他们组织上街游行,每人每天50元,一包烟。任何事情他们都组织老头老太太堵政府大门,毫无办法。 还可以举出更多例子,这些例子中,最严重的问题是,他们已对农村社会的基本秩序构成破坏,已成为乡村治理中无法解决的难题,正成为影响和决定乡村秩序的主导力量,这样的人越来越多,且能量越来越大,用地方政府官员的话说,这些人的行为是”杀又不够杀,判又不够判”,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因此无法应对,只能迁就。这种迁就又会进一步纵容这些人的胆量,他们会进一步蔑视权威、蔑视秩序、蔑视政权、蔑视正义与道德,视政权的力量为烧火棍,胆大妄为,以致最终越过底线。其实,在实践中,大量越过底线的行为,地方政府也采取了息事宁人的做法。 在传统社会,对这样的”刁民”,政权采取的办法是”有罪推定”,可以进行制裁,在人民公社时期,这样的人可以作为”坏人”,由群众表决,由地方打击。但在当前中国,尤其是在乡村社会的政治性空间丧失以后,农民之间的联系弱化,对这些刁民的行为,一般农民可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刁民”在与地方 政府斗法时,一般农民要么莫不关心,要么冷眼旁观,而政府发现缺少了政治空间,没有了政治动员,没有了基本政治力量的支持,在他们与刁民的斗智斗勇(中性意义上的斗智斗勇)中,自己落了单,力竭势穷,步步退让,以至于动辄得咎,狼狈不堪。原因很简单,刁民与地方政府斗法,不关一般农民的事,一般农民不能从刁民与政府斗法中感受到与自己利益的关系。政府乃至乡村组织不是政府性的而只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体系的一个部分。相反,看到政府官员的狼狈不堪,反而感到痛快,因为这可能是一群不关心农民死活的贪官。因为缺少了政治性,一般农民感受不到地方政府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方面的重要性。 政府落单,地方官员常被刁民弄得狼狈不堪,这就会进一步壮大刁民的力量与声威。一般农民越是不发声,这种刁民的声威就越是响亮,这些人就越是张狂。开始时是农民不愿发声,因为与自己利益无关,后来是不敢发声,因为农民人数虽然多,却是分散的,他们也落了单。 这样一来,在农村社会中,是由刁民来决定这个社会的基本秩序,是由一群地方政府官员来勇斗一群刁民,双方斗智斗勇,其中的原则之离谱,方法之可笑,情节之离奇,对当前基层治理有深入调查的同仁,都会为之一叹! 当乡村社会中的政治空间消失,乡村社会只有具体问题的摆平,而没有了原则,没有了正义,没有了正气,没有了因为道义与原则所激荡起来的政治的气场,没有群众在旁边支持的帮腔,这样的地方政府就会在维持秩序的过程中,在与刁民的斗智斗勇中,在摆平理顺中,丧失自己的权威、颜面,以致合法性。这些地方官员们象小丑一样在乡村社会中表演。这样的基层治理,显然不只是成本很高,而且必不可持久。 一旦这个社会中失去了政治,失去了原则,失去了压制牛鬼蛇神的力量,这个社会中各种正当不正当的利益诉求全都起来之后,这个社会的维系就会相当困难。 3、自上而下的资源转移甚至都相当困难 当前国家向农村转移支付的两个主渠道,一是直补到户,二是由国家直接为农村提供基本公共品。此外,国家有些转移支付需经由村庄才能进行的,如低保,而这个转移竟颇困难。 国家为低收入户投立保障金,是现代社会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是扩大社会幸福的重要表现。其积极意义自不用说。 但国家不可能完全掌握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因此只能通过村社内部人员来分配低保指标,因为只有熟人社会内部的成员才真正知道谁最贫困应该得到低保。 按政策规定,低保指标的分配,应由低保户申请,村民代表评议,民政部门审核、公示,然后才能将低保指标落实到户。但在实际操作中,低保户的评议大都变成村组干部私下指定,村组干部甚至将低保指标的分配当作一种治理资源,从而使治理分配严重脱离政策本身的意图。 造成以上后果的最主要原因是,低保分配中,村干部只是成为了上级行政的一个执行者,他在执行这个政策时,是外在于村庄而非内生于村庄的,这个过程中,没有村庄内部的动员、斗争、妥协及由此而形成的共识和原则。村庄政治消失了,所以原则与共识也就不存在了,只要没有人上访,事情就算摆平了。而这种摆平背后的不公平不合理,所有熟人社会中的村民都知道,他们当然是不满的,但并不一定发声,因为发声会得罪人(那些强势的人群得到了低保)。他们不说话,并不代表他们没有意见。这种意见日积月累,就成为了巨大的对政权的负面情绪,这个政权在自己做好事的过程中,却积攒下来合法性的丧失。 低保的政治中,没有得到好处的固然是不满,得到好处的也不会对这个秩序满意。结果是政府做得越多,错得越多。农村社会中的这种负面情绪的弥漫,的确值得当前中央的重视。 四、讨论 当前中国农村的情况已发生巨变,核心是法制建设和公民教育。阶级话语已取消,五类分子不存在,所有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有人都受到现代的法制的约束。 但是,在当前农村社会中,仍有诸多法制约束不到的地方,这个时候的基层政治控制,或基层治理如何进行,就是一个新的问题。举例来说,笔者调研中屡屡听到这样的事情:有人完全是无理上访,编造各种虚假事实上访以谋取好处。是找村干部要好处,不得,即到乡镇,再不得,即到市县,最后一直到中央。注意,这里讲的是无理上访,且编造虚假事实。但编造虚假事实上访是不是犯法了?没有犯法,仅仅是无理。但无理上访访到中央去了,中央不可能单凭上访者的言说来判定上访者是否有理,更无法具体裁定提出具体解决办法,而只能或组成工作组下来实地调查,或转交给地方处理,并要求地方将处理意见报上去。 中央显然不可能事事组成工作组来实地调查。层层向下转交的结果最终还是由基层政府来处理这些上访事务。 基层政府当然知道这样的上访无理,而且是虚假事实。但基层政府的处理,上访者不服,他再上访,上级再批转,基层政府就很难办了。尤其是有些上访者本身就是精神强迫症患者,在这种不断上访过程中,所有人都拖得疲惫不堪,基层政府就可能不分是非对错,花钱来买平安,给上访者利益,以换取上访者不再上访。 基层政府不分是非对错花钱买平安,无疑会鼓励所有人去上访,及要求额外的不该得的好处。其结果是,中央给贫困农民的低保指标都被地方政府照顾给了这些刁钻狡猾的上访者。他们得到这个利益还不满意,还会要求更大利益。还会有更多人来要求这些利益。因此,基层政府就陷于人民群众不断上访或威胁上访的汪洋大海之中了。 现在的问题是,基层政府本来是很清楚无理上访者的上访中有虚假事实的构造,有谋利的动机,甚至有违法乱纪的嫌疑,但基层政府不能批斗,不能打击,不能限制,任何办法都没有,而只能说好话,花钱买稳定及应对。最终的结果就是,基层政府的威信扫地,好人失望,刁民却获取了巨大利益。这样的基层治理就很快失败,基层政治控制因此解体。 这显然是一个当代中国无法承受之痛。 当前中国农村基层治理中,政治、正义、正气和原则的丧失,是乡村治理研究中被忽略了的重要维度,这一维度就是乡村治理政治性的维度。当前基层治理中原则的丧失,只讲妥协、和谐,只讲统一,而不讲对立、不讲矛盾、不讲斗争、不讲运动,实在是毛主席所批评的”形而上学猖獗”。 形而上学猖獗,恰恰又反映了当前国家合法性的不足,及由此导致的政权底气不足。在结构和话语两个层面,当前中国政治都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应该研究政治学的重要原因。 当国家还无力完全介入到乡村社会之中,当法制作为一种消极力量无法全面动员乡村社会,当乡村社会内部仍然存在对政治、对斗争、对利益再分配的需要时,作为再分配利益手段的乡村政治就有其合理性。允许乡村社会存在矛盾和斗争,给乡村社会以再分配利益的空间,而不是在丧失原则、不分对错中讲求和谐,是当前国家必须要明确的重要方向,也是乡村社会维持秩序实现善治的前提。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乡村社会有了 由”分配义务的政治向分配权利的政治”转变的条件。我们应当建立起适应新形势的以分配权利为基础的政治。只有这样的一个政治中,我们才能看到执政的乡村力量,才能建立起有原则、底线和对错的和谐社会。概要说来,有以下几点甚为重要,需更加深入的讨论。 1、不能事本主义,不能无原则地讲和谐,要允许斗争、允许矛盾、允许上访、允许出事情。 2、中央不能只当好人,无原则无底线不分青红皂白地推卸责任到基层,更不能无原则地当好人。中央乱当好人,基层就无法得到任何的支持也就无法作为,也就不再作为。基层越不作为,中央就越不信任。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中央不可能离开基层来直接解决所有人的问题。不能通过牺牲基层治理来提升中央权威。权威全部集中到了中央,善治就没有条件了,因为基层被妖魔化了,无法干事,也就不干事,消极应对,不出事,不得罪逻辑。基层治理没有条件。中央权威最终也就没有基础了。 3、要在资源向下转移的过程中,建立起自己人的支持体系。转移资源越多,反对者越多,而得到好处的人都默不作声,甚至也有不满,这就是大问题了。国家大量资源下来,通过私人化方式分配,没有提高权力合法性,提升治理能力,出现基层治理内卷化。这反而使农民都成了刁民,或刁民崛起而代表了农民。只有通过政治即国家资源无论是提取还是分配,都应通过乡村政治来调动起农村社会内部的原则,农村社会内部的支持力量,从而使我们的基层组织不落单,不用去依靠黑社会势力,及可以让善治得以可能。 4、要敢于公开、理直气壮地打击社会秩序破坏者。要树立政权的威严。既要有政权的仁慈,更要有政权的威严。不能通过放任、和稀泥、无原则妥协来解决问题。 5、正面力量出不来,负面力量,牛鬼蛇神就都出来了。政权所依靠的农村社会中的基本群众是什么,阶层基础是什么,这个问题要讨论。 6、乡村政治的含义是,乡村社会中本来就是有矛盾、有冲突、有利益差异,有利益调整的。试图消灭冲突与矛盾的后果是刁民代替农民,矛盾更大,冲突更多。村庄政治消失了,国家政治麻烦了。 7、当前基层政权不清楚基本支持力量是谁。基层治理变成政府官员与若干刁民斗智斗勇,死缠烂打,并且打相难看。 8、国家资源输入必须从调动政治的角度,从获得基本政治支持角度,而不是具体摆平理顺花钱买平安的角度来展开。 9、从分配义务的政治到分配权利的政治,是当前乡村政治的重要转换。 注释: i 参见曹锦清:”宋以来的乡村组织重建–历史视角下的新农村建设”,《三农中国》2006年第3期。 ii 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iii 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iv这当然也有一个过程,即开始时是希望以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为目的的税费改革,后来发现效果不佳,而最终在2006年彻底取消了农业税及其他各种专门针对农民的收费。 v 参见田先红:《息访之道》,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 vi 参见贺雪峰:”论熟人社会的竞选”,《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vii 贺雪峰、何包钢:”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两种类型”,《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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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老调重弹话腐败

老调重弹话腐败 作者:木然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2-2-24 本站发布时间:2012-2-24 14:16:48 阅读量:1078次     对腐败的分析有好多进路,最著名的就是西方的人性恶进路。人性是恶的,进入权力之后的人性更是恶的,那些行使权力的人既有政治野心,又有个人目的。为了实现个人野心,他们升官不择手段。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搞钱搞物搞女人搞名誉。阿克顿对人性悲观到了极点,对那些政治家极度不信任,说出了凡政治家皆大恶人的惊人之语,那些伟大的政治家看到他的话也倍感狼狈。美国开国大师们怀着崇高的目的建国,却也对政治甚为失望。世界没有好的政治,只有坏的政治,人性之恶不得不以野心对抗野心,以权力对抗权力来救赎堕落的权力。现在美国的政治也好不到哪里去,美国民主也没有挡住克林顿的拉链门,布什向他的国人卖乖弄棍地说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政治就是一个肮脏的政治,就是肮脏的游戏,这是人类社会的撒旦,是人类自我释放出来的潘多拉之盒,想驯化权力之野蛮,要比驯化非洲雄狮难万倍。权力之恶是因,腐败之恶是果,没有权力之恶,就没有腐败,既有权力又没有腐败,不是上帝就是天使。   中国传统的腐败分析进路是人性善。一个人性善的人进入体制应该是一个人性善的体制。实际上却不然,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两千年的人性善理论,两千年的腐败。官员争先恐后地讲人性善,在腐败的问题上却互不相让,一个比一个腐败,一个腐败倒下去,千万个腐败站起来。人性善的预设,没有跳出历史周期率,也没有跳出腐败周期率,专制的周期率成了腐败的周期率,腐败的周期率映射着专制的周期率,并把历史的周期率放大。人性善把人的好的方面放大提升,提升到神的地位,只能膜拜不能模仿,只能神化不能人化。人性善是人的组成部分,却成为神的标志,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伪君子来扮演人性善的角色。人性善也是分为三六九等的,小人与女子则性不善,皇帝士大夫人性本善,刑不上大夫。道德外衣披挂在肩,腐败登堂入室。在道德修炼的掩护下,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在真龙天子的掩护下,皇帝七宫六院,美女如云。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掩护下,皇帝财源滚滚。   人性恶与人性善都是对人的基本预设,它来自于人性,又超越了人性,经得起经验的验证。人性恶和人性善都是人性的组成部分,二者合为一体化作人性的真实,二者割裂呈现人性之伪,人既是魔鬼又是天使。西方的人性恶开出来民主、法治、宪政,跳出了绝对权力绝对滥用、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的魔咒。中国的人性善开出来好人政治,好人常有,好人政治不常在。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变成绝对好人绝对腐败,深陷腐败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历史那些好皇帝,都是滥用权力的高手,腐败的专家。但因皇帝把家当国,把国当家,腐败也就是从自己的这个口袋掏出钱来放进另一个口袋,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皇帝一个人腐败不是腐败,皇帝手下的人腐败才是腐败,反贪官不反皇帝就是这个道理。   中国成立多少年,反腐败就有多少年。人性善的理论不但没有退出市场,反而以社会主义的名义耀武扬威,“文化大革命”更是狠斗私字一闪念把人性善推到极致,也把腐败推到极致。一方面是极端的腐败,另一方面是极端的贫穷。有人说毛泽东那个时代反腐败立竿见影,搞掉一个刘青山、张子善,腐败就没了,这是一个没道理的说法。那个时候表面看来没腐败,那是因为腐败以特权的方式出现。而这种特权,在延安的时候就已经很明显了,著名作家丁玲、王实味已经用他们的笔说得很清楚,王实味最后成为特权的刀下鬼。特权在建国之后不是减少了,而是加重了。特权甚至都特到女人身上。特权是腐败的隐性方式。   反腐败不能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在人治的情况下,反腐败具有了政治意义,反腐败斗争也变相成为政治斗争,成为权力争夺之争,反腐败就失去了他的本义。反腐败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香港的反腐败、台湾的反陈水扁腐败案都会提供有益的思路。反腐败斗争也不能搞成政治运动,让人人自危。反对腐败不能搞成有罪推定,先对人进行双规,然后再寻找证据,甚至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反腐败。   反腐败不能被既得利益集团绑架。既得利益集团绑架的反腐败是骗人的反腐败,他们往往举着反腐败的旗帜来实现他们见不得人的集团的利益和目的。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特权是中国的首要敌人。这只是表面现象,不受制约的权力才是中国的首要敌人,绝对权力是因,特权是果,没有绝对权力,就没有特权,就少有腐败。政治体制改革要铲除特权,首先就要约束不受制约的权力。如果只反对特权,那也会导致老的特权没有了,新的特权产生了。   在现行的体制下,通过道德反腐败,这是两千年来都被证明了的不成功的教训。在现实中,在网络上,看看官员们滔滔不绝地讲道德,讲反腐败,就可以判断出他们根本不想反腐败,或者反腐败只是做样子给人看。通过道德反腐败的实质是不想反腐败。   腐败是体制性腐败,制度性腐败。现在的腐败,不是道德问题,也不是个人问题,而是体制性问题,腐败是体制性腐败。是坏的制度决定了人的腐败。一个县委书记,成了地方的土皇帝,人、财、物、资源等都是县委书记一个人说了算,县委书记拥有绝对权力,让其通过道德进行自我约束,自己反自己的腐败是不可能的。既是官员又是人大代表自己监督自己的腐败也是不可能的。一个人不可能用自己的左手去砍自己的右手,一个手术水平再高的医生也不能给自己动手术,乌鸦落在猪身上是看不到看猪黑的,一个纪委书记是反不了自己的腐败的,一个位高权重的人是不把腐败当回事的,不受制约的官员是不会站在石榴裙边上一动不动的,一个握有绝对权力的人都是抱有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心态的。   反对制度性腐败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制度反腐败。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选举制度、建立新闻监督制度、建立社会自治制度都是反腐败的有利措施。宏观的措施就是建立宪政民主制度,通过权力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民众选票选举官员,对腐败的官员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撤换,通过给公民以知情权让全民参与到反对腐败的队伍当中来。   说腐败,反腐败,是老话重说,是老调重弹,说的人都不愿意说,弹的人也不愿意弹,但要想让社会好点,让人们看到希望,反腐败要说,还要有真正的举措。意识形态总说,反腐败是严重的政治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兴衰成败。反对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反腐败是一个复杂的政治斗争,反腐败斗争贯穿着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当中。这些都没有错,但是要反腐败,不能停留在口号上,而应该落实在行动上,落实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权力必须分立,政党必须竞争,新闻必须自由,社会必须独立,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还权于社、于民、于政。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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