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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立观察]紧日子该怎么过

在曾经的财富滚滚之后,政府收入增速下降,显系必然,也可能有益 进入下半年,现实已经无可回避:中国地方政府财政增速大减,在最富庶的北京、上海、浙江和广东,财政收入增幅已从去年同期的20%-30%降至10%以内;前七个月,全国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同比增长仅为13.8%,低于预期。祸不单行,地方政府的收入支柱“土地财政”也遭重创,今年上半年,全国300个城市的土地出让金总额较同比下降38%。 地方如此,中央也并不好过。据财政部消息,上半年全国税收仅完成5.5万亿元,同比增长不到10%,比去年同期回落近20个百分点。财政收支矛盾日渐突出。7月,全国财政收入同比增长8.2%,支出同比增长37.1%。在几乎所有主要城市,收入增幅与支出增幅均出现明显倒挂,有的城市甚至发生收入与支出绝对值倒挂。 在过了多年好日子之后,紧日子来了。紧日子该怎么过?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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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政制约民主 以宪政推进民主

  构成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固然离不开宪政和民主,并且尽管两者比较,宪政可以誉为“政治秩序的最美妙绝伦的称谓”,而民主如果离开宪政制约,并非没有走向专制的可能;但,必须看到,宪政也有它的短处,如美国宪法,本身就内含着遏制民主的一面,正如民主的正面意义如何评价亦不为过,最重要的一点,它可以通过定期选举,和平而非暴力地更换民众不喜欢的政府,更无论包括制定公共政策在内的各种公共事务,民众可以普遍参与。宪政与民主各有短长,并存在着相互龃龉的一面,由此构成政治秩序中的一种内在的价值紧张。   如何处理两者关系,它们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构成形态,这是政治秩序必要过问的问题。政治之“政”,是为事务,“治”则为治理。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无以离开权力,但权力本身及其运作亦必须秩序化;因此任何一种政治秩序都是围绕权力展开而形成的,它本身就表现为以权力为中心的结构形态。如果权力延伸的两个维度:一,权力从何而来;二,权力如何运作;那么,前者显然与民主有关,后者即表现为宪政。主权在民的民主,重在解决权力的合法性;宪政作为对权力的配置与安排,重在显示权力的合理性。   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宪政所以比民主更重要,不仅在于宪政之弊小于民主之弊,亦如宪政之长大于民主之长。更重要的是,民主主要是在政治权力更迭时发生作用,宪政的作用则发生在权力存续期间的整个日常运作。一个有机的政治秩序,权力来源只是它的一个维度;但权力资源经由宪政配置则呈现为一个多维空间,比如孟德斯鸠式的三权分立,即是宪政对权力分配的结构形态。因此,由宪政与民主构成的政治秩序,是包含民主在内的宪政秩序。它以宪政命名而非以民主命名,盖在于宪政可以结构性地容纳民主(正如它以前也可以结构性地容纳君主),民主因其权力选择的单一性却无以容纳对权力做宪法安排的宪政。   承认宪政是一个权力框架,民主只是其中负责其权力来源的一个维度和因素,这样就摆正了它们两者的关系,即民主必须接受宪政的制约。前些年网络上有相传为小布什的一段讲演:“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哪怕这段话为假托,也很经典地显示了宪政与民主的关系。身为民选总统的“我”,代表来自民主的权力,能够把它关起来的笼子,则是宪政和法治的一个隐喻。统治者,无论君主的,还是民主的,无不倾向于主权至上。17世纪初,英王詹姆斯一世要亲自审理一个案件,遭到当时大法官柯克勋爵的拒绝,当詹姆斯一世显示出自己至上的君主权威时,柯克大法官说: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在国王之上的还有上帝和法律。君主权力追求至上,民主权力也追求至上。人民主权就内含着主权至上的逻辑。但,这是权力自身的逻辑,不是限制权力的逻辑。在宪政框架里,无论君主权力,还是民主权力,都无以至上,至上的只能是法律。任何性质的权力至上(如君主、民主、党主等)都是人治,只有把它们装在笼子里的法律和法律至上才是法治,即法的统治。   这是政治秩序的展开,当人民出于安全的需要,愿意组织政府,那么,正如美国开国先贤杰伊所说:“一个政府无论在什么时候组织和怎样组织起来,人民为了授予它必要的权力,就必须把某些天赋权利转让给它。” 民主过程体现的其实就是民众的转让,选票就是它的转让方式。但,真正给政府授权的其实不是民众而是宪法,是宪法对民众转让而来的权力进行分配,比如把立法权授予国会,正如把行政权授权总统,同时把司法权授予法院。假如总统越位,干涉司法,我们不能说民众没有授权,只能说宪法没有授予它可以介入司法的权力。对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可见即使主权在民,民也不是授权的主体。换言之,权力一旦形成,它服从的也不是民,而是宪法和法律。这一点很典型地体现在美国总统就职宣誓时的誓词上(它来自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总统誓言恪守宪法,显示的是国家主权对国家宪法的服从。   宪法从人民手中接过主权,与其说是对它进行“分配”,毋宁说是对它进行“限制”,这是二位一体的工作。主权一分为三,各有其空间和边界,谁都不能越雷池一步。这是宪政对权力的严格管制,其出发点是保障民众的个人自由。卢梭曾经这样嘲笑英国,说:“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卢梭其实并不了解英伦,他说这话时,英伦并没有那么普遍的选举自由,但英国人的确享有相当广泛的个人自由。这样的自由,靠的是宪政而非民主。当我们说英国是一个老牌的自由国家时,它拜的是宪政之赐。但,如果不是针对英伦,卢梭的意思有其正确的一面。选举的结束往往便是暴政的开始,如其对举出的权力不进行宪法切割的话。麦迪逊在他致纽约人民的信中转引过杰佛逊的一段话:“政府的一切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均归于立法机关。把这些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的手中,正是专制政体的定义。这些权力将由许多人行使,而不是由一个人行使,情况也不会有所缓和。一百七十三个专制君主一定会像一个君主一样暴虐无道。凡是对此有所怀疑的人,不妨看看威尼斯共和国的情况!即使他们是由我们选举,也不会有什么益处。” 没有宪法分权,即使选举的权力亦不免为权力的专制。能够对专制进行有效控制的,唯有宪法。只是宪法是死的,写在纸上的,它必须激活为宪政,才能成为专制的克星。   以上所述,即问题的一半,以宪政制约民主;但,宪政的功能并非仅此,它还可以推进民主。如此表述看似矛盾,其实辩证。因为制约民主是就民主作为选举后的“权力”而言,推进民主则是指它作为民众拥有的选举“权利”而言。两者同为民主,但却是民主的两个方面。就美国宪法而言,选举民主本来就被纳入在宪法体系中,无论宪法第一条议员的选举和第二条总统的选举,宪法都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但,宪法第二条中对总统的选举不是由民众直接选举,而是各州先行选举选举人,然后根据他们的选票决定总统。应该说,选举人制度是当时宪法对民众和多数民主的不信任,因为当时若干州的选举人不是由民众举出,而是由州议会决定。民众无法参与总统选举,因此,选举人制度可以说是反民主的。它迄今维持不变,已饱受诟病。但,逆挽的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宪法修正案不断用修宪的方式弥补了宪法第二条的缺陷。选举人制度固然没变,其技术弊端亦无从改变;但民众却广泛地获得了选举选举人的资格。   美国建国之初,选举不是全民的事,而是少数白人精英的事。他们有理性、有财产,因而有责任。无财产的白人、妇女、白人以外的非洲裔黑人和作为原住民的印第安人都没有选举权利,其中黑人在美国南方的身份还是奴隶。但,南北战争后,美国正是通过宪法修正案让选举民主有序扩展,以至形成今天的普选。这里不妨具体看看美国建国以来宪政对民主推进的一份时间表:   一,1870年批准生效的修正案第十五条第一款:“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这是有色人种和白人同享政治民主。   二,1920年批准生效的修正案第十九条:“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这是女性和男性同享政治民主。   三,1964年批准生效的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以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款为理由,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这是不同身份的人同享政治民主。   四,1971年批准生效的修正案第二十六条:“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年龄而否认或剥夺已满18岁或18岁以上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由此可见,民主是一个扩展程序。在宪法修正案的推动下,除年龄因素外,美国业已实现了不分人种、性别、身份和宗教信仰的普选民主。   在宪政框架下推进民主,正如在宪政框架下制约民主;宪政不断扩大民主的权利,同时又制约着民主的权力。它既兑现了公民的政治平等,又不让政府的权力恣意任行。这就是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由此构成的政治秩序可以名之为“立宪民主制”。正如美国宪政学者斯科特•戈登所言:“立宪民主制,即大众享有对国家事务的政治参与权利,同时国家的权力又受到有效制约的政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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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怎么办会--APEC篇(四)

今天是到罗斯岛第三天,参会也是第二天了。按说已是老马识途,不过我迷路了。 下午有发言,我走得比较晚。出门,等车,轻松地跳上一辆黄色shuttle,赴会场。车路过九层楼高的国际新闻中心,再往前,始终没见到会议中心的影子。忙问司机,这时才从旁边一位参会者处得知,这趟车是去小岛出入检查处,我乘错了车。 急忙下车,在对面搭一车回程,我告诉司机要去会议中心,旁边即有好心人帮我翻译。只见司机一口承诺,左拐右拐,把我送到一座坐水见过的建筑面前。车走了,我才发现,这并不是我要去的会议中心。急问建筑前的警卫与服务人员,均疑惑不解。许多,一人过来说:”你到前面的国际新闻中心问问。那里有许多门,可以通往会议中心。“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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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衬衫 | 欲加之罪: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护词

  何辉新律师关于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合议庭诸位: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平福之委托和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之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陈平福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陈平福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复制(拍照)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本人将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特别声明:以下辩护意见只是根据本案事实,提出法律上的评价,不涉及政治上的评价,不代表辩护律师的政治主张。辩护律师的发言,无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之目的、动机、故意,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      辩护人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兰检公诉一诉2012120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福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辩护人完全不能同意对陈平福的罪名指控,该指控缺乏犯罪的构成要件,陈平福是无罪的,应该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宣告无罪。      79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如果说以言论攻击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安全,“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79年过去了,这个辩护词也可以用在陈平福身上。      今天,79年后的辩护人认为:政府不等于国家,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反对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陈平福有试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指控一个有严重的心脏病患者,一个年龄55岁,白发苍苍看起来近60岁的,恢复第一届高考的大学本科生,一个下岗失业的文弱书生,试图以言论来颠覆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部分【理论常识辩】   第一、国家政权决不会通过言论煽动,进而被颠覆;陈平福涉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国家政权,从母语来看,有国家和政权两个并列词构成。      1、【国家】 国家是什么?自国家出现后,便逐渐产生了关于国家的理论和学说。古今中外各个时期许多政治家、思想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问题作过论述,而且国家理论始终处于发展之中。我们的国家有五千多年的历史,期间历经多次改朝换代,江山易主,外国人都把我们所处的这个时空、地域称为“中国”,英文名叫“china”。辩护人认为,国家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主权组成。通过言论,如何煽动颠覆?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政权】政权是什么?政权在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政体的统治体制,政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这个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这个统治权,在中国封建皇朝,权力属于皇帝,所以称之为家天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滨,莫非皇臣。”在中国民国时期,统治权属于中国国民党,所以称为“党国”。在当下,根据《宪法》,这个统治权力属于人民,所以我们的国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国家政权】基于以上,国家和政权是分开的,合并起来,国家政权就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军队、国家机构、主权组成的混合物。因此说要通过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个混合物,无异是痴人做梦,绝无可能。      国家政权从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权力归属和行使。根据当下中国《宪法》之规定,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政权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国家政权机构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个政治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是这个道理,这叫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逻辑自我证成。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人民建立起来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民权力的受托者。其关系犹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委托人,可以解聘委托律师。人民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这就是通过选票的方式。按照宪法之规定和外交部对外所称,中国是民主国家,国家机构都是选举产生。      孙中山先生恒言,天下为公,唯德与能。就辩护人浅陋的所学所知:无论中国共产党的任何领袖,俱无共产党永久执拿政权之表示。宪法中说:“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如何发展,我们不得而知。      因此,无论是意图煽动颠覆人民对国家的主权,还是煽动颠覆国家机构,唯一的路径就是违背人民的意愿,使用暴力征服人民,从而变成家天下或者其他形式的独裁,将人民从主权者的地位变成被统治者。而通过发表一些所谓的“诋毁、污蔑”等言论,通过言论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是绝不可能的。      4、【颠覆】”颠覆”即倾覆,掀翻,亦即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如武力或暴力之类强行改变某施力对象时空位置之做法。这些都需要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的。“颠覆”后来引申为“灭亡”。煽动,指丛恿、鼓动人做坏事。面对拥有数百万军队的国家政权,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乃至灭亡的。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      5、【结论】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更不能从言论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陈平福一介书生,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一人对13亿人,以一介书生对抗数百万雄兵的核国家政权,显然是天方夜谭。公诉人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那么,《宪法》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的规定,情何以堪!这个问题,辩护人在后面会专门论述。   以上是辩护人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之观点。      第二、中国《宪法》赋予了人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      辩护人认为,以下真理不证自明——人人生而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在这个世上,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才组建国家政权(包括政府机构),治人者的正当权利,来自被治者的同意。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来行使公共智能,同时人民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堕落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监督、制约、选择、罢免国家机关的各级官员的权利。首先,人民通过宪法规定,让一些国家机构来监督另一些国家机构。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选票更换国家执政者的权利。再则,人民个体保留了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权,生存权,追求幸福权等,这是人民未让渡给政府的权利,用来防止政府蒙骗民众,用以表达自由意志等等。      故,我国宪法在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批准该《公约》,原因复杂。但是至少说明国务院这个国家机构是认同该国际公约的。该《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在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我国54宪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还有资本家所有制。我国的7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82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从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定义的变迁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昨天坚持认为是真理的社会主义定义,随着历史的发展就会被超越,否定。胡锦涛主席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理论深化。我们曾经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神圣不可侵犯,私有经济曾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如今,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国遍地是私营企业。以后,还会进一步发展创新。      2、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不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      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只是一种经济制度,不包括政治。      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很明确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不能将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等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辩护人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现代政治常识,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也是中国《宪法》逻辑上的自我证成。我对陈平福案的辩护意见,将在这样的常识下展开。   第二部分【事实辩】      第一、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中国历代暴主实施暴政,大兴文字狱,黑暗时期,士或议政,辄遭窜杀。或被捉拿,株连族人,身陷囹圄,饱受酷刑,尝尽辛酸,如此,国无良士,内忧外患,豺狼虎豹,觊觎华族,烽烟四起,外敌入侵,同胞受难,民族蒙羞。这种惨痛的经历,殷鉴不远。“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外交部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我们身处文明国家,法治国家,绝不能出现“因言获罪”,若出现这样的恶例,将是抹黑国家的人权形象。那样,国家领导人出访他国,在公共场合,会被诘问,会贻人口实,会给一些宣传部门口中的“反华势力”以话柄,拿该等案例说事,使国家领导人难堪。等等。   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陈平福发表文章目的是为了泄愤,是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关于这一点,有2011年3月11日,兰州市公安局国宝支队警员、兰州市公安局皋      兰县县局国宝支队警员询问笔录为证:   问:你发表的这些文章都是什么内容?   答:我发表的这些文章的内容一部分是我个人的想法,一部分是 我个人的经历。我的想法和个人经历都是要自由,要尊严,要人权。   问:你发表这些文章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发表文章目的就是表示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   问:你把你的这些文章为什么要在互联网发表?   答:因为我没有地方表达,无法表示我的不满。   问:你对什么不满?   答:我是对社会现状的不满,不是对某个人不满。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陈平福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如前所论及,国家和政权这样的概念是分开的,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所有陈平福的文章来看,陈平福明确表明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陈平福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陈平福没有这个主观意图,并没有摧毁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之目的。      3、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起诉书指控陈平福“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法律上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攻击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起诉书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所批评的党政不分思想。辩护人想问一句,到底是公诉机关对,还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错了?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设立国家机构又是为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 起诉书认为陈平福“向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就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人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反对共产党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理论,就是党政一体的理论,恰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和国家领导人自己都要反对的。公诉机关无权就该罪名作出扩大解释。公诉机关无权行使国家的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      4、批评、抨击执政党和政府,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陈平福文章及言论,其是批评政府工作人员的做派,他反对专制。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专制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公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没有“专制”,陈平福反对的就是一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陈平福也没错)。      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陈平福反对的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行为,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国家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陈平福的言论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5、反对专制、实行民主等言论,陈平福不是发明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新华社社论多次提出,应该是不存在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以犯罪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即是否对客体造成侵害为根本判定标准,陈平福的言论并没有侵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益,即对该该罪名的客体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成侵害。因为公诉人至今没有举出一份有力的证据。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起诉书指控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陈平福无此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该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构成,陈平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应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与私而言,甲行使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若涉及诋毁、造谣、诽谤,公民可依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之公民的人身权利篇章追究对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公权力和公权力机关,则不然.一个党派和政府,在一个国家执政和为人民服务,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所谓千秋功过,任评说。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有诗云:“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就是在点评人物和历史。      起诉书指控陈平福的文章,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阐述自己对民主、自由的追求;一类是描述自己经历,渴望生存下去,发泄对现实不满之文章;第三类是对时事之评论,对事实之看法;其核心思想是,追求自由、民主、法治、宪政。      (一)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辩护人认为:陈平福撰写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而已,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和41条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依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享有的民主权利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中国的外交部长说中国的人权状况被美国好五倍,由此说明,我们国家宪法是非常注重人权的,非常注重言论自由的,不应搞那些早已扔进历史垃圾堆里的“因言获罪”的行径。      陈平福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有关制度持有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是无可厚非的,即便陈平福所发表的针对中国共产党及政府的批评性言论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仍然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      (二)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言论不能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三)陈平福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      1、“造谣”的词典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 ,“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分别见《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第1443页,第315页);简言之, “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是“造谣”、“诽谤”二词共同要义;换句话说,“造谣”、“诽谤”涉及的是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问题,但公诉方并没有证据证明,陈平福文章阐述的事实是虚构的;《起诉书》所指控的陈平福“表达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和人民没有任何好处;共产党执政只知道欺压百姓,不让百姓谋生;现行制度不够民主,应该实行民主宪政等煽动性的观点”。仅仅是公诉机关的观点,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事实判断”问题。因为,陈平福所写的文章中从来没有那样的字眼,是公诉机关强加给陈平福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混淆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2、法律并没有规定有个罪名叫“诋毁、污蔑国家政权罪”,起诉书任意扩大解释,认定陈平福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进而认为陈平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起诉书》用“诋毁、污蔑”词汇来指控被告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诋毁、污蔑”与“造谣”和“诽谤”并非同一概念,它们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国家的立法权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诉机关绝对没有立法这个权力。      3、即使陈平福发表的文章中有对中国共产党、政府及工作人员有不敬的言论或者说诽谤性的言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诽谤党和政府罪”,更没有“诽谤政府工作人员罪”。      第三、陈平福撰写、发表文章,从本质上讲,是在捍卫人权,捍卫公民的生存权和自由。至于转载他人的文章,公诉机关也用来指控,这完全是莫名其妙的。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什么是人权?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解释道:从我们出生那时起,政府即须帮助我们实现某些事物,因为我们是人。我们对政府的这些期望和要求就是人权,无论男人、女人、还是儿童,人皆有之。中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陈平福被指控的33篇文章中,除去转载别人的文章,就是在不断重复他要生存。在一个疾病缠身,没有其它技能,文弱的读书人来说,他唯一的生存技能是拉小提琴,或者教书。他在兰州街头拉小提琴,在街头卖艺,靠技能生存,何错之有?!辩护人不否认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可是城管的野蛮执法,社会评价极为低下,举世皆知,他们以自己的行为自证了的。陈平福遭到城管野蛮的塞进囚车里,被抛弃在荒野。他一个公民,一个纳税人,凭啥接受这种野蛮的行径。他一个读书人,一个从事教书育人职业几十年的公民,如何忍受这种羞辱!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何曾授权他们如此野蛮执法?!他当然愤懑,他的委屈无法向公权力机关诉说,他只能写成文章,从心理学上的角度,他是在泄解压力!他的遭遇,谁去安慰了?他憋屈,他当然必须说出来,说出来,自然会好受些。他在本辩护人的办公室对我说:“我觉得一个人活着,一辈子都不敢说真话,我觉得活着窝囊!”他就是想说他认为的真话。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曾经说:“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不让他说话,不让他打字,难道把他嘴堵上,把他手绑住吗?      陈平福去云南打工,养活自己,却被兰州皋兰县的国宝跨省捉拿,遣送回家。他一个55岁的知识分子,一个有独立人格的读书人,一个清流,一个被买断工龄,一个没有收入的老人,让他如何活下去?难道让他去乞讨?难道靠别人施舍?难道逼他像网络上广为流产的一个老人那样,故意抢劫,然后坐牢,活下去?!生命是如此的可贵!活着是多么的美好!不让他教书养活自己,他怎么活?——谁能告诉他!谁能告诉我!         第三部分【结辩】         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奸佞覆乾坤,千古伤心文字狱,罗织何曾铭法治。      人们不该忘记,文革在它最初策划于密室的时候,就是从构筑文字狱开始的。历史学家吴晗的一部《海瑞罢官》,就是点燃文革罪恶之火的导火线。那种从字里行间断章取义、牵强附会、任意上纲、罗织罪名的卑劣手法,杀了多少国士!捕风,捉影,抱残,守缺四式连环的招式,中国人并不陌生,想来,何其愤怒!!文革早已被否定,今年在两会出席记者招待会上,中国政府行政首长温家宝先生还在忧虑和担心“文革”有重演之势。      我们的国家绝不能再搞文革那一套。坚决要防止文革复辟!我们要阻击这种苗头!      “文革”斩断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根脉,对我华族文明摧残之甚,中外罕见,古今独步!毁人不倦,谁与争锋!那些史料所呈现的残酷,让人肝胆欲裂,悲愤万分。痛恨极了!从此以后,国士近乎绝迹,人人恐惧,噤若寒蝉,唯唯诺诺,但求自保。      多年以来,我们以生命亲友为借口,以生计饭碗为托词,以洁身自好为由头,卑微甚至卑怯地回避着暴力。官员的贪腐行为加重了整个社会的不公,吞噬着普世皆准的正义,深化了民族内心的势利与黑暗。我们的怯懦忍看,不敢挺身而出的谴责,就是一种对邪恶的默许甚至纵容。凡此种种图景,“文革”功不可没!      “金粉东南十王州,万重恩怨属名流。牢盆狎客操全算,团扇才人踞上游。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田横五百人安在?难道归来尽列侯? ”难道,我华族,都需要这样的蝇营狗苟之辈!      好在我华族文化内在气质和自生力量,每到历史的关头,总会有人站出来,捍卫民族尊严,恢复民族元气。      人类追求文明是相通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地理环境下是大同的。所以,法律,犹如自然科学一样,是有规律的,是适合不同政体的。法律最能体现民主、自由的精髓。宪法规定“依法治国”,陈平福追求民主、自由有何不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从来就没有拒绝过民主和自由,拒绝一党“独裁”,这种历史文献比比皆是。陈平福认为国家应该实行民主宪政,起诉书竟然认为是“煽动性观点”,辩护人极为震惊!宪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国早就有了宪法,有了宪法,就会逐渐实行宪政,有了宪政才有法治,从政治伦理和逻辑上讲,陈平福何错之有?遑论犯罪!      辩护人认为:国家、社会必须走向理性包容,多元和解才是正途。必须找回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的善良、正直、诚实、勤奋的核心价值,必须找到民族内心的归属感,民众的族群自豪感。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必须彰显出高贵的国家气质,在世界上广受尊敬。这样的一个国家,一定是一个民主、自由、实现宪政的国家,人人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多么美好!陈平福位卑未敢忘忧国,深怀感恩之心,对待周遭的一切,他深爱着自己的祖国和人民,忧国忧民,忠于自己的内心信仰,认同自由、民主、宪政,是公民的典范。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      “法无明文不为罪”,在法治国家,从来都是司法控制警察。至今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都没有对“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做出明确的界定;故此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作出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比如说,在何种情况下,发表何种言论就构成犯罪;因此导致在司法界对此罪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发表言论时,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合理预期”,这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基于以上论述,本案公诉人征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湛然无据,请审判长依刑法精神,谕知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恪守宪法之精神,省释无辜之讼累。今陈老而多病,谅无他逞,自应悯其拳拳之心,径行省释。实为公德两便。      谨辩!呈送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平福辩护人: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       何辉新律师          于2012年9月4日当庭提交            本文摘自《刑事辩护网》 —白衬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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