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学勤

把审批出来的张悟本审批回去?

作者: 陈季冰  |  评论(0)  | 标签: 时事观点 不久前读到两则有关图书出版的新闻,让我这个酷爱读书的人颇为感慨。 第一条新闻说,鉴于“神医张悟本”事件,新闻出版总署表态,将制定养生保健类图书的学术质量和审读标准,书稿经有关专家审读合格后才能出版,不合格图书将被召回、停售。我注意到,报道在严厉批评了“图书市场上养生保健类书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乱象”以后,用了“终于”二字来形容读者对有关部门“大力整治”的热切盼望程度。 另一条新闻说,眼看着书价越来越贵,普通市民、甚至单位阅览室、专业图书馆都越来越买不起书,上海有一位人大代表递交了一份“建议政府出台政策适当降低书价”书面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有必要以政策引导、限价规定、适当补贴等方式来进行调整,给出一个指导价,有效引导书市。报道还说,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有关人士在回复时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么做似乎不否合时宜。对此,这位人大代表表示,书籍的价格,涉及到引导、教育、激励、提升国民素质等因素,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只算经济账,而忽略了更宏观的因素。 对于张悟本是不是个骗子以及他的那本闻名遐迩的《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究竟是不是本坏书这些问题,老实说,我从未接触过这个人,也没读过那本书,不敢妄下结论。不过,为了讨论起来方便一点,这里权且假定张悟本的确是个骗子,他的那本书也压根儿就不能教给读者任何养生方面的有益知识——也就是说不应该出版。如此,就应当(和可能)通过更严格的出版审查将他筛除掉? 我不知道那些掌握着一本书能否出版的生死大权的“审读专家”是怎么产生的?想必他们都是些医疗保健领域内德高望重、学富五车的专家。不过,我好象觉得,在张悟本的身份未被揭露出来之前,他也曾被我们一本正经地当成过德高望重、学富五车的养生专家。想到这里,我不由得惊惧不已:万一新闻出版署聘来的那些审读专家在审读时一时不慎、不太负责,或者干脆收受了张悟本之类人的昧心钱……那么,他们敲过图章放行或者“隆重推荐”的书,岂不比未经过“严格审读”的书更容易蒙骗我们读者?造成的危害自然也就更大。 至于上海那位忧心于精神文明的人大代表的意见,我想来想去也觉得不那么对劲儿。书籍的确是人类的精神食粮,是社会进步的阶梯,尤其是对于我这个人,不读书,那还叫人吗!可是,读书再重要,总不能说它比吃饭更重要吧?人几天不吃饭可是要死的!一两个礼拜不读书大概不至于思想就完全停滞了吧?这么说来,粮食价格就比书价更应该由政府直接干预;再想想,人不能不穿衣服赤裸上街、不穿鞋子光脚走路吧?因此,服装、鞋子、棉布、棉花……这些事关国计民生的东西的价格统统都应该政府说了算——怎么能只算经济帐呢?到头来,我们会发现,其实这世界上压根儿就没有一件商品不应该由政府决定价格的! 不用说读者也应该知道,计划经济的逻辑就是这么来的。 再来看看《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这本书是怎么出笼的?据说它背后的推手是号称“中国民间出版第一人”的图书策划人贺雄飞。贺雄飞没有什么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力去判定一本书该不该出,他纯粹是根据自己多年积累下来的图书市场嗅觉来决定该不该、怎么样去大力推销(炒作)一本书的。《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的扶摇直上的销量证明,市场认可了贺雄飞的眼光。而市场是什么呢?当然就是这个时代的读者偏好。 也许你可以说,在图书领域,市场与质量之间不能划等号。我对这点深表同意并深有同感——我自己曾出过一本自认为是近年来人文社科领域内罕见佳作的书,可就是卖得不好!但是,我还不至于因此就糊涂到否认市场自由选择,要求出版社(假如我的权力的话)只准出我认可的书,不准出我不喜欢的书的地步。就说这个贺雄飞吧,作为一个读书人,我不会忘记上世纪90年代他策划出版的“草原部落”与“黑马文丛”系列丛书,我正是在那几个丛书里系统地认识朱学勤、秦晖这样的当今一流学者的。读者在图书市场里由通过自由选择产生的畅销书,也许的确不是什么高质量、高品位的东西,但这总比硬塞给他一本他不想读的书要好。 一个地方、一个领域出了什么问题,国人的条件反射就是要“加强管理”;而所谓“加强管理”,无非是设置更高进入门槛、加大管制力度……要做到这些,当然就需要给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更大的权力。在我们这个权力很少受到监督的社会里,这个故事的最终结局会是怎样,想必人人都知道答案。 因此,我总是想要说,假如张悟本的确是个祸国殃民的大骗子的话,他不是管理不够造成的。恰恰相反,多半正是“管”出来的。 写于2010年7月6日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陈季冰的最新更新: 批评“国进民退”是在批评什么? / 2010-08-17 13:19 / 评论数( 6 ) 世博会上的“不文明” / 2010-08-13 13:29 / 评论数( 19 ) 欧元,不前进就解体 / 2010-08-11 18:17 / 评论数( 3 ) 产业梯度转移大潮已经开始了吗? / 2010-08-09 14:35 / 评论数( 6 ) “上帝保佑女王” / 2010-07-26 16:20 / 评论数(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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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讲堂77期实录学术史上的抄袭争议之四

作者: 张耀杰  |  评论(0)  | 标签: 燕山讲堂 , 学术史 , 抄袭争议 “党同伐异”的汪晖抄袭事件 2010年3月10日出版的《文艺研究》和3月25日出版的《南方周末》,先后刊载王彬彬的长篇论文《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接下来,无论是支持王彬彬的“倒汪派”,还是支持汪晖的“挺汪派”;所发扬光大的都是鲁迅“党同伐异”的战斗精神。 我觉得王彬彬揭发汪晖的文章是公益性行为,正当的,做了一个好事。但是,他在文章中可以心平气和地把这个事说出来,用不着一棍子把人打死。 议论汪晖的一些人中,有些人没有资格,特别是易中天先生。易中天先生抄袭尹宣先生的《辩论——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出版书籍,尹宣先生费那么大的功夫从美国翻译过来,你一个招呼都不打,给人一改就出书了,那是更严重的抄袭。尹宣先生去世前,留下最后一句话就是:死也不原谅易中天。可想对人家的伤害有多大。易中天来说汪晖的事,首先应该说说自己的事。 在这个争论中,让人信服的是谢泳。谢泳在《当明引不当暗袭》一文中,列举了古今中外的学术界共同遵守的学术规则。最重要的就是清代经学家陈澧在《东塾续集》中所说的“前人之书当明引,不当暗袭……明引而不暗袭,则足见其心术之笃实,又足征见闻之渊博”。这段话也就是陈源说的,拿人家的著作蓝本,只要说明,就没事了,没有说,就是抄袭。就是这样道理。古今中外都是这个道理。 按照这一标准,无论是马叙伦的《庄子札记》、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还是唐弢的《晦庵书话》和汪晖的《反抗绝望》,都存在着一部分的“暗袭”而不“明引”的抄袭事实。 比王彬彬说得更确凿、更有说服力的是郑也夫教授在《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汪晖抄袭不是疏漏的两条证据》,证据确凿地指出汪晖引用马克思的话,就加了引号和注解;引用本国学者李泽厚的话,既没有加引号也没有加注解。汪晖引用外国伽达默尔的话,加了引号和注解;引用本国学者张汝伦的话,既没有加引号也没有加注解。 这次的抄袭风波中,国内媒体要求采访,汪晖一概拒绝,最后却选择了海外的《联合早报》,且拉了许多读不懂中文的外国人替他签名说话。中文都不懂的人有什么资格签名?新左派的人一般都是爱国人士,中国人的学术著作,你不说明,不加引号和注解,外国人你怎么就注解?这不是崇洋媚外吗?你不光是抄袭,比抄袭的性质更严重,就是公然进行种族歧视和崇洋媚外。从道德上说,抄袭承认了,大家就会放你一马,承认一个错误,扣你一点工资。但你暴露了更严重的问题:本国学者抄袭本国学者的东西从来不加引号、注解,引用外国人的东西,就加注解、引号。你有没有公正心?有没有学术常识?到底爱不爱这个国家?本国的人都不爱,会爱国吗?这是什么新左派! 汪晖抄袭事件原本不是大事,抄人家东西,别人指出来,承认,接受处理就是了。像朱学勤不承认,但把博士毕业证交给复旦大学去审,如果你们说是的,这个博士学位我就不要了。这是一个态度问题。汪晖没有这个态度。如果汪晖有这个态度,就不会有那么多人的攻击他。抄袭又不是杀人放火,也不是鲁迅所说的“男盗女娼”,没有那么严重。但不承认,问题就严重了。做错了事,就要承认,连小学生都知道的道理,你还是一个大学教授,一个公共人物,整天到国外搞学术交流,还代表这个国家,我们就不能容忍,公共人物必须有一个严格的要求。 公共人物有错误,即使是胡XX、温XX错了,也得承认错误。何况你是一个学者。永远不承认错误,永远就有权利追究你。 我要说的就是这么多,谢谢大家。 主持人:今天牵涉到诸多教科上的人物,鲁迅、唐弢等,让我们有了另外的认识。董桥曾经说“新闻是历史的草稿”,当下所发生的新闻事件,在未来,就历史的院士资料。个人会在历史上留下怎样的位置,每个人都在思量,这可能是选择认错和不认错的艰难所在。 下面是自由提问时间。 提问:这个事件从三月份开始,双方争执得很厉害,很多人说,清华大学应该成立一个学术调查委员会调查剽窃到底是否成立。前一段时间,学者联名给清华大学和社科院,他们为什么不启动这个调查,不管最后是证实抄袭,或者没有抄袭,清华大学为什么不做这个事? 张耀杰:社科院、清华大学等任何大学和学术机构都有学术委员会,只要学术委员会承担起责任就可以。但他们就不负责任,拥有公共权力的人从来不负责任,我们这个国家从1949年以后就是这样。应该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才导致这个事这么大。清华大学的校长和科学院的院长当时如果负责调查,这个就不会闹成这么大。 提问:有一个说法,如果清华大学不调查这个事,清华大学的校长就会下台? 张耀杰:这是言论表达,不至于那么严重,但他们确实没有承担责任,在这方面有渎职的嫌疑。 提问:有没有其它的渠道去监督? 张耀杰:没有其它渠道。这个事只能是我们学者不断地追究。 提问:张教授提到鲁迅在《不是信》文章里,涉嫌到说谎的问题,在攻击的话发表之前,就已经把原著买了? 张耀杰:“重余”揭发抄袭的文章是8号发表的,鲁迅6号就买了两本画册。攻击的文章正在写、没有发表时,鲁迅是知道的,甚至参与了。那时孙伏园等人整天往鲁迅家里走,《Art of Beardsley》是在发表之前两天买的。鲁迅在文章中写的是这事出了以后才去买这本书,鲁迅显然是说谎了。 提问: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是汪晖方面有很多被报道出的抄袭问题,是因为在图书编辑中,编辑擅自把一些注释、引用给去掉了,这个是不是有人在说谎,如果不是说谎的话,这样的一个责任怎么认定?第二的问题是,也是为汪晖做辩护,当时南方周末把这个事报道出来时,并没有充分地征求汪晖方面的判断,对类似这个事,在媒体报道方面,应该有一个什么样规范,或者责任,这个您怎么看? 张耀杰:第二问题就像甲方告乙方,法院要立案时,不可能还会问一下乙方是否同意。没有这回事。抄袭就是抄袭,摆出来的东西,事实已经构成了,凭什么还要通知你,征求你的意见。揭发对方抄袭,难道还会问“要不要揭发?”,哪个贪官贪污了,举报人难道会说“我要举报你,你愿不愿被举报?”哪有这样的道理? 主持人:其实编辑还是征求了汪晖的意见。但是汪晖不接受采访,且拒不回应。最近的回应在《联合早报》上。 徐东来:有人说王彬彬这次较劲汪晖,是朱学勤等人在后面做的一个策划,我不知道这个内幕到底是怎么的,有没有这回事?您怎么看。 张耀杰:我也不知道,因为六月份时,我见过南京大学的董健老师,南大对王彬彬揭发汪晖,非常不满,专门找王彬彬谈过话。董健老师他们签名声援大概也是这个原因。像王彬彬这样主持公道的事,政府当局出面阻止也是不可以的。王彬彬列了很多证据,这些证据不可能完全成立的,包括出版的问题、技术上的问题也应该是存在的。但是证明抄袭,我觉得不需要那么多的证据,郑也夫所说的两个证据就完全可以成立了。 审查委员会不用审查,就是一个下结论,怎么处理这个人和怎么处理这个抄袭事件。另外,抄袭了,并不等于说这本书没有一点价值了,也不是说汪晖没有一点学术水平了。不能用一点来否定其它的东西。但抄袭就是抄袭了,抄袭者本人应该承认错误,有关的学术机构应该给一个处理意见。 提问:我有一点异议,你刚才提到易中天先生的事,我个人认为他对一个事的评论有没有资格,跟他本人有没有抄袭行为是没有关联的,也就是说,即使他本人有抄袭行为,他仍然有资格评论人,不知道您怎么看? 张耀杰:我的意思是他应该有资格,前提是易中天承认自己的错误,才能说汪晖有这个抄袭现象。 如果一个小偷偷人家100块,另外一个小偷偷了1000块,偷100块的小偷就喊着要抓1000块的那个小偷,自己跑了,偷100块和1000块的小偷,是同一性质,同样被抓。我所说的资格其实就是一个公平态度的问题。 提问:挺汪派有一些批评,说这件事传统媒体不应该参与,不可以批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应在一个小范围内解决。大家把这个事放在媒体上去报道,对汪晖是不是公平。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媒体应不应该参与到这个事来? 张耀杰:学术刊物是媒体,出版界也是媒体,小范围可以谈论,大范围凭什么不可以谈论?教授拿的都是纳税人的钱,国库的钱,你的学问行不行,好不好,有抄袭还是没有抄袭,就是要让老百姓讲。应该让所有的老百姓来监督。如果没有做坏事,就不会怕人家讲你。 回应:我觉得学术圈本身是一个不可理喻的圈子,因为你做的学术,最终所指的或者影响是大众,这些学者教授获得的话语权也是面向大众的,如果教授出问题,大家不能往上批评的话,我觉得这是知识狭隘的精英化。我觉得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可以就这个事发表意见。 补充:我觉得这个问题不牵涉到学术的问题,每个问题每个人都可以讨论的。另外,针对汪晖学术问题,鲁迅研究的水平高不高,这方面是需要小范围讨论的。 其实汪晖研究的水平也并不怎么高。我现在有一些文章开始反驳汪晖的观点,他的很多观点都有漏洞可批判。 张耀杰:汪晖对鲁迅研究这个东西,我有很深的感触。十年前我专门到书店买了汪晖的《反抗绝望》和林贤治的《人间鲁迅》,回去翻了几十页,觉得这两个人研究的鲁迅研究得太差。汪晖故意把明白的话说得让人不明白;林贤治有很多加引号的文章,我都不知道从哪里引的。我这种将鲁迅的日记、书本看过的人都不知道他引的是不是鲁迅的话,一般的读者怎么能够看得出来?做学问不能这样做,做学问引用那么多话,总要说一个出处,从哪儿引的,不加注也可以的。但几乎全部的引文,从来不说出处,我纳闷,这样的书不知道是怎么出来的。写了书让了大家看,整本书到处都是引号,一般的大学生、高中生怎么读,诚信度在哪里?从学术上来说,一定要标清引用的原话。 “倒汪派”和“挺汪派”,不是简单的就这两派人,没有那么简单。我就不是倒汪派的人。我不是还还写文章批评过王彬彬吗?我觉得谢泳的态度也是很公正的。 主持人:在这样一个事情上,事实真相可能是唯一的标准,“党同伐异”是经常会发生的事。比如最近的郭德纲事件,也会发生这种事。新闻界的权威、声誉、尊严应该体现在事实真相的呈现和探寻,而不在于对郭德纲的一致声讨。 在汪晖事件上也是同样的道理。我期待能有更进一步的进展,有一些真实东西呈现。没有部门的权威结论,但新闻记录了,历史记录了,可能结论也就出来了,并不一定需要清华大学或者社科院、中科院做一个什么样的结论,结论在普通人的判断之中,在历史的记载之中,现在在现实中,以后就会沉淀在历史的记载之中。 今天燕山大讲堂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http://view.news.qq.com/a/20100817/000049.htm#p=2 http://view.news.qq.com/a/20100817/000043_3.htm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张耀杰的最新更新: 燕山讲堂77期实录学术史上的抄袭争议之三 / 2010-08-17 22:20 / 评论数( 0 ) 燕山讲堂77期实录学术史上的抄袭争议之二 / 2010-08-17 22:20 / 评论数( 0 ) 燕山讲堂77期实录:学术史上的抄袭争议之一 / 2010-08-17 22:20 / 评论数( 0 ) 最低碳也最低俗的特色文化 / 2010-08-14 12:47 / 评论数( 3 ) 被删节的“胡适的声音” / 2010-08-10 22:45 / 评论数(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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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晖先生:法律抄袭和学术剽窃有所不同。

[个论]斯伟江专栏:法律抄袭和学术剽窃有所不同 类别: 时事评论    浏览量: 58    版次: AA31    版名: 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8-04 作者: 斯伟江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 编辑此文 摘要:汪晖终于回应对抄袭事件外界的质疑!他近日接受媒体专访时说,我从不回避真正的学术批判。言下之意是,王彬彬的批判不是学术批判,汪晖的原话是,“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 如果一个社会容忍这样的行为,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很大伤害。”汪晖之前的隐忍,和一旦出手的狠辣,这种大家作风,确实非寻常人。     ■法的精神 之斯伟江专栏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汪晖终于回应对抄袭事件外界的质疑!他近日接受媒体专访时说,我从不回避真正的学术批判。言下之意是,王彬彬的批判不是学术批判,汪晖的原话是,“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 如果一个社会容忍这样的行为,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很大伤害。”汪晖之前的隐忍,和一旦出手的狠辣,这种大家作风,确实非寻常人。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笔者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律师,旁观此次笔战久矣。一方如诸葛亮在司马懿营前叫阵,再奉送朱学勤教授的标准模板示范。而另一方就是百般忍耐,寂然不动,最多来一个第三方漂洋过海喊一声汪晖冤。这种学术规范的事情,我等做实务的,确实算外行。不过,汪晖谈到法律上的事情,犹如夜航船中的和尚,也会说,且让老僧伸伸脚。       汪晖说:“关于对我的所谓‘抄袭’的批评,将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是要认定抄袭的标准,其次是要认定抄袭的事实;前者需要研究相关的规章、法律,后者需要以文本为据,详细比对和研究各条指控。很不幸,虽然媒体就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累积了数十万字,但在抄袭标准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讨论却很少见。”汪教授的意思非常清楚,关于是否抄袭,将以法律上的标准为依据。他说“4月回国后,我将相关资料交给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进行研究。相比于在媒体中炒作,我觉得只有对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研究,对具体指控进行核实,才能有助于澄清问题。”       早说,我们是学术界的方外之人,但是,在版权法上,笔者也算见过猪跑,最典型的案子是,王天成诉周叶中侵犯著作权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经比对,(周叶中、戴激涛的作品)其中7处计1398字内容与原告(王天成)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原告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因此,原告关于涉案46处内容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北京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这可是货真价实的抄袭,1398字,没有注明出处,法院的判决是不构成侵权,也即是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剽窃。依照这个标准,王彬彬指控汪晖的剽窃,一样在法律上不成立。汪晖从这个角度回应,胜券在握。无疑,汪晖聘请的“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不用花力气,就能轻易得出结论:汪晖同学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王彬彬同学完败。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然而,学术上的剽窃和法律上剽窃标准有所不同。法律上的剽窃,拿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的话来说,“剽窃,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是指把他人作品利用抄袭等手段据为己有的行为。——— 适当引用规定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必须:1.引用已发表的;2.引用内容多少、程度、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评论,介绍或者比说明还长;3.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蒋法官说的“适当引用”中的要求,其实就是学术规范中的问题。但我国著作权法也有所涉猎,那是著作权法第22条的事。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是说,不构成侵权的引用,必须注明出处。否则就不是合理使用。这大概就是学术意义上的剽窃了。       王彬彬指控汪晖的四种剽窃方式,“搅拌式”、“组装式”、“掩耳盗铃式”、“老老实实式”,其实,都应该是引注不当的问题,因为都构不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要抄原作中的实质性部分,或者抄成自己作品中的实质性部分,门槛很高),但在学术上,大概算剽窃了。笔者在美国写论文时,被引注差点搞疯,因为法律的引注居然又和其他学术文章的规范不一样。反正基本上引别人一句话,就得注明出处,出版物,作者,页码等,顺序都要讲究。(当然,笔者论文不出版,也不劳您驾人肉了)。       不过,学术界和司法界习惯不同的还有,现在司法搞的都是对抗制,原告指控什么,被告辩驳清楚,法院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和有没有说服力,判定谁有理。学术界大不一样,如汪教授面对指控不必一一辩驳,只需说句,“不回应是坦荡面对学术批判”,大概就清者自清,而批评者就浊者自浊了。水木清华的清华也就马上变成千年乌龟,心安理得地把头缩着。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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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抄袭门”《联合早报》采访汪晖、郑也夫

汪晖答《联合早报》记者     问:您自己如何回应关于“抄袭”的批评?为什么至今不公开回应?     答:关于对我的所谓“抄袭”的批评,将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     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是要认定抄袭的标准,其次是要认定抄袭的事实;前者需要研究相关的规章、法律,后者需要以文本为据,详细比对和研究各条指控。很不幸,虽然媒体就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累积了数十万字,但在抄袭标准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讨论却很少见。     坦白地说,我在阅读了王彬彬文章后,的确感到很惊讶。根据研究,王文对于《反抗绝望》的指控共计十条,其中六条原著提供了注释,但他忽略或掩盖这些注释,或者将所谓参见式注释曲解为抄袭。这些做法只要稍加核查就可以发现。有两处原著提供注释,但重版时由于编辑分段,而将原注释与分段后的引文脱节,但注释仍然存在,属于技术性的失误。另外的例子则用完全不能成立的‘偷意’概念来指控,有很强的随意性。     我对《文艺研究》和《南方周末》的主要意见是:在发表这类文章时为什么在发表之前不与当事人核实,在发表之后又以各种方式拖延发表不同意见?    《反抗绝望》是22年前的著作,就像许多著作一样,存在一些缺点、疏漏,有些是当时的学术和出版惯例造成的,有些是校订和写作中的问题,在重版中未能加以纠正;重版过程中,由于校订不细,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前面提及的由于分段而造成的脱注现象。     如果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批评,我不但愿意接受,而且一定持欢迎态度,并在再版时吸纳这些意见。但这些疏失与抄袭、剽窃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如果刻意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用莫须有的定义对早期作品进行攻击和构陷,就是另外一种性质的问题了。     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如果一个社会容忍这样的行为,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很大伤害。     这类问题在媒体中很难说明,应该由学术共同体来澄清,作者个人可以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由于这些指控涉及20多年前的著述,也需要从当时的学术规范出发研究相关的例证,才能全面客观地说明问题。4月回国后,我将相关资料交给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进行研究。相比于在媒体中炒作,我觉得只有对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研究,对具体指控进行核实,才能有助于澄清问题。     问:您如何看待学术规范问题?     答:学术规范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其实也有其复杂性,离开历史的脉络和学科格局的发展,按照现在的规范对以往的论著加以判断往往会造成很大问题。以注释的体例而言,不同的领域与时期有不同的学术惯例,引注的严格性方面也会有所不同。此外,还有历史条件的约束和一些出版惯例。八十年代当然是有学术规范的,但由于时代氛围不同,整个学术风格与今天不一样。这只要拿当时的一些代表性著作与今天的著作做个对比就很容易了解。     中国对学术规范问题的讨论始于20年前《学人》丛刊创刊之际。我是这场讨论的亲历者和推动者之一。在倡导学术史和学术规范的过程中,我和我周围的朋友们曾对我们自己在八十年代的学术方式做过深入的自我批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从不拒绝批判和自我批判——但这个批判应该是真正的学术批判,也应该是从历史的观点展开的学术批评。     问:您对这次争论的评价?     答:在今天中国社会的大转变中,有争论是好事情,但如果为了达到打倒论敌而采取捏造证据、向国内或国外大规模寄送匿名信等方式,这样的争论就会走向反面。如果媒体以学术规范的名义展开批评,那么至少自己也应该遵守基本规范;如果媒体工作者一面发表单方面的观点,另一面又参与组织针对某个作者的社会动员,你就很难信任这样的媒体。     林毓生先生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本是很好的事情,但他不做核查,以不实的例证作为指控的根据,就不合乎规范。他对我的思想观点展开批评,我也很欢迎,但他既没有引证,也没有上下文的关联,近于无的放矢。以这种方式在大众传媒中发言除了起到“动员”作用外,很难引起有意义的争论。    《联合早报》记者采访郑也夫     “汪晖抄袭门”成为国内外学术界与舆论界的争议课题,两个阵营的专家学者各执一词,本报也采访了支持清华大学进行调查,并参与联署要求清华大学成立学术调查委员会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郑也夫。     对于海外学者将“抄袭门”视为“媒体攻击”、政治迫害,郑也夫有截然不同的意见。     他说:“参加联署的有些海外学者看不懂中文,他们解释联署的理由时说:怀疑中国发生了政治迫害。我不认为迫害行动会选择诬陷剽窃这样最难得逞的领域。而王彬彬的文章是个体行为,是突发的。” 他说,这些天他的朋友与人若干签名者有过沟通,其中一些不赞同给清华校长的这封信公开,另一些态度已经有变。     “媒体是公平的,他们只是提供平台,上面基本是学者的文章,两派都有。钱理群、靳大成、杨念群、舒炜、李陀等‘挺汪’的言论一点不少。《南方周末》原计划发表舒炜的长文,是他自己撤稿转投别处。我驳斥了舒炜文章中对王彬彬证据的驳斥,他未答复。且不止一家媒体联系采访汪晖而未果。”     受访时,郑也夫也对汪晖4个月内不接受国内媒体采访,第一次发声却选择境外媒体表示“很不理解”。     他认为,涉嫌人所在学术单位组织调查是了断“抄袭门”争议的最好方式。“今天是这样,以后应该成为学界的常规,事情发生了,不经外界敦促就自动履行。国内名牌大学中多有相关机构,但他们常常拖延、无作为。我们是在事发后三个月清华大学和社科院毫无作为的情况下,搞出了致两机构的63人签名信。”     事实上,面对着官办机构的无作为,一些关心此事的学界中人也议论过成立民间学术机构来裁定此事的可能性,但郑也夫认为这是下策,这可能惹起更多争议。     他说:“我邀请公开挺汪的几个朋友(也是我的朋友)签名,因为我认为,涉嫌剽窃事件最终要通过当事人所在的学术机构裁决。很遗憾,他们拒绝了,他们认为学术机构开始受理就意味着汪晖有问题。这很荒诞,无罪推定是现代法律的基本观念啊。我们63人签名信是中性的,没有对汪晖剽窃与否表态,没有攻击,自然也就不是‘有组织的攻击’。相反,我觉得90余海外学者的签名信是‘有组织的包庇’,不懂中文就参与辩护。”     他对比了汪晖和上海学者朱学勤(不久前也被惹上抄袭争议)。两个人都认为自己没有剽窃,但是在态度和处理方式上天差地别。汪晖面对实名人揭发,四个月不答复。朱学勤遭到匿名揭发后,在第一时间主动找复旦大学,要求审理,甚至上交学位证书。郑也夫认为,汪晖、朱学勤都各有不少“粉丝”(支持者),但两件事的态势大不相同,围绕汪晖的争论甚嚣尘上,“汪粉”们一直在抱怨媒体;而朱学勤的事情迅速走入学术调查机构,过程要平静许多,两种不同的演变方式,恐怕与二人的态度相关。     郑也夫认为,事情的症结还在于需要对“抄袭”问题调查清楚,对此,他寄望清华大学以及汪晖本人对此也有积极的表态。     他说:“我对清华和社科院(汪晖博士论文的授予单位)总体上很失望,但对清华还抱希望。明年是清华百年校庆,庭院打扫干净才能迎接海内外的宾客吧。我觉得作为当事人,汪晖的态度可以促进清华开始审理,他们的态度将是这件事接下来如何发展的变量。”反之,郑也夫说,他唯一确定的是:“我知道很多学界朋友的态度是坚定的:此事不可以不了了之。”                                                   (以上两文均载于《联合早报》20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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