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我能行使“政治权利”竞选国家主席吗?

中国宪法赋予公民 “ 政治权利 ” “凡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 选举权 和 被选举权 。” 本人活了 34 年了,深感“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本人也想“投票选举”或者“被选举”成为“中国国家主席”,为国家、为社会、为大众服务。 可是从 18 岁到现在,我竟然没有行使过“政治权利”!连投票箱也没见过! 强国盛世,身为一个中国公民,我竟然糊里糊涂的连“政治权利”都不知道,真是丢人现眼、惭愧不已! 我很想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竞选国家主席,或者投票给支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温总理,我该怎么做呢? 我要选举投票!我要行使我的政治权利! 嗯?! 投票箱在哪里? 谁把投票箱给藏起来了?

阅读更多

论罢工为什么不能成为一项权利(刘荻)

论罢工为什么不能成为一项权利(刘荻) 2010-06-08 近期,富士康十三连跳、广州本田罢工等事件接连发生,民间对此多有议论。最近读到许志永老师和其他其他一些论者主张“罢工应该成为一项权 利”的文章,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故撰此文与之商榷。 1.许志永等论者虽然主张罢工应该成为一项法定权利,但都不认为个别工人有权罢工,事实上他们都主张只有工会才有权罢工,个别工人罢工应该被视为非 法。按此观点,罢工并不是工人的权利,而是工会的特权。     2.如果罢工不是工人的权利,而是工会的特权,那么论证工会是否应该有权罢工,就不能用工人在资方面前弱势来论证,而应该用工会在资方面前是否弱势来论 证。工会一般来说并不比资方弱势,甚至可能比资方更强势,因此给予工会特权来平衡所谓的资方的强势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3.工人不仅在资方面前可能是弱势的,在工会面前也可能是弱势的,给予工会特权可能只是加强了这种权力不平衡而已。     4.有人认为工人是自愿参加工会的,因此工会必然代表工人的利益,工会和工人之间不会存在利益冲突。持这种观点的人显然忘记了,工人肯定也是自愿加入富士 康等企业的,而他们并不认为富士康必然代表工人的利益,或者富士康和工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5.有人认为工会是民主决策的,因此一定代表工人利益,但民主决策也能说明工会的利益和民主决策中的少数派工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用另一个例子来说明: 人们并不认为民主国家的国家利益与每个公民的个人利益完全一致或者没有冲突。     6.有些工人不愿意参加工会,给予工会罢工的特权很可能损害这些工人的利益。尤其是工会在罢工时通常会组织纠察线,阻止拒绝罢工者工作,这就侵犯了这些工 人的利益。     7.根据以上几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认为工会必然代表工人的利益,这种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因此用工人在资方面前的弱势来论证应该给予工会罢工的特权,也 是没有道理的。     8.如果认为只有工会有权罢工而工人无权罢工,那中国政府禁止罢工也是完全合理的,因为只要中国官方工会不出面组织罢工,那一切罢工行为自然都是非法的, 那么在中国谈论罢工权就是毫无意义的。     9.因此,综上所述,认为工会有权罢工而工人无权罢工,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10.那么认为每个工人都应该拥有罢工权,这种观点是否站得住脚呢?这种观点仍然站不住脚,因为罢工是一种违约行为,而法律不能把违约规定为一种法定权 利,就像法律不能把违法规定为一种法定权利一样。虽然有些论者提出在某些情况下,罢工可能不构成违约,例如在合同到期或未做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但不可否认 的是,大量罢工都构成了违约。如果法律把一种普遍构成违约的行为规定为法定权利,那就等于取消了契约和权利这两个概念。如果契约的一方有权随时违约而不承 担违约责任,那就根本不会有契约存在了;如果每个工人都有权罢工,那就根本不会有劳动合同存在了。另一方面,如果某些罢工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违法,那 么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将其规定为法定权利也是没有必要的。     11.我们可以把罢工与非暴力抵抗做个比较。非暴力抵抗通常是要违法的,而且很多人都认为为了一个更高的正义目标而违法,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无论 目标有多么正义,违法本身也不能成为一项法定权利。

阅读更多

不锈钢老鼠论自由、民主、权利、权力及其他

不锈钢老鼠论自由、民主、权利、权力及其他 (刘荻) 2010-09-30 近日,关于民主是不是自由,权利和权力有什么区别等问题,网友们产生了一些争论,笔者就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自由、民主、权利、权力等词汇并没有确定无疑的定义。 例如,自由可以指不受他人强制(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也可以指对道德规范的绝对服从和抛弃带有原罪的生活,接受耶稣的教诲(基督徒眼中的自由);南北战争之前美国南方的奴隶主甚至认为,所谓自由就是拥有奴隶的自由。 民 主可以指一系列差别很大的制度、原则和实践。笔者认为权利的内容不应该包括得到某种物品或服务,因为这意味着强迫他人为你提供这些物品或服务,也就意味着 你有权奴役他人;但是欧洲有些国家认为享受性服务、使用互联网和出国旅行都属于“权利”(不知哪一天“权利”的内容将会包括拥有奴隶的“权利”)。权力可 以指暴力,也可以指对他人的影响力。能指总是漂移的,尤其是如果你是个唯名论者的话。 2.因此民主是不是自由,权利和权力是不是一回事,完全取决于你如何定义。你可以把它们定义成一回事,也可以把它们定义成完全不同甚至彼此矛盾的概念。而使用什么样的定义,取决于你关心什么样的问题,任何一个定义都能解决一些问题, 但是也都会掩盖另一些问题。我们可以把民主定义为必须捍卫自由,也可以把自由定义为参与政治生活的自由。这样自由和民主、权利和权力就是一回事了。但是这种定义不说明别的,只说明你关心二者的共同之处。 而且,如果你把自由定义为参与政治生活的自由,那么一个有权参与公众事务而无权决定自己的个人生活的人也可以被认为是自由的,而一个没有投票权的移民则被认为是不自由的。 3.笔者之所以认为自由和民主、权利和权力不是一回事,是因为笔者关心二者的区别,即个人行动的后果主要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自由意味着一个人行动的后果主要由自己来承担,而民主则意味着个人行动的后果更多是由整个社会集体承担。 4.笔者之所以认为个人行动的后果最好是主要由自己来承担,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而笔者认为进步是值得向往的。 笔 者在《赛先生与弗小姐》一文中写道:“既然我们无法预测未来,那么我们就必须依靠不断试错来探索未来的发展道路。但试错就有风险,如果由整个社会来承担试 错的风险,很可能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因此唯一的办法就是让每个人可以自由地试错并自担风险,这样社会既能取得进步,风险又相对分散。这就是自由的伟大 意义之一,也是自由和民主的区别所在。” 如果创新、冒险和试错的风险只能由整个社会集体承担,其结果或者是某些创新措施给整个社会带来灾 难,或者是社会压制一切创新,因此无法进步。如果说两性繁殖让能让生物遗传在稳定性和多样性之间保持平衡,那么自由和个人责任就可以让社会在稳定和进步之 间保持平衡。自由、风险、个人责任、开放社会和进步是一脉相承的。 5.笔者之所以反对某些人所主张的宗教是自由的基础的观点,不仅是因为宗教中所说的自由并不是政治学中所说的自由,还因为许多宗教理念与开放社会的理念相悖。 如果人类的历史只有一条路可走,个人的选择无法影响人类历史的发展,那么自由究竟还有什么意义?笔者承认宗教实践对个人和社会的价值,也承认宗教机构能够对争取自由的事业有所帮助,但笔者认为许多宗教理念与开放社会的理念相悖,因此也与自由不相容。 在这一问题上最好的做法就是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宗教和政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事物,最好不要彼此干涉。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