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想家 | 拥护73条,拥护实名制
拥护73条,拥护实名制 ——2012两会观察之7 昨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毫无悬念地获得了通过。 今天,重庆换人了。 明天微博要实名制了。 有朋友问我的态度,我说,就俩字;拥护。咱中国人习惯了拥护,要改,还真不容易。 先说重庆换人。我拥护,真心拥护。党中央英明。 再说明天的实名制。我本人并不赞同实名制,但政府既然都决定实行了,那也成。其实,实名不实名,都无所谓。因为,即便匿名,有关部门仍然可以精确地知道某条帖子是谁发的。网络无秘密,我们每个人都被监督。理论上,任何人在网络上做的任何事,都是可以查到的。 所以,实名制并不构成对你个人信息的泄密。而且,我认为,实名制反倒对这个社会的信息沟通有好处。因为,在匿名状态下,有关部门可以假装不知道你是谁,避免跟你发生冲突。现在,实名了,等于把矛盾彻底公开了。而公开,是一件大好事。争议不怕公开,邪恶害怕公开在阳光下。大家可以想一想,微博上有影响力的发言,几乎都是早已经实名了的。 从明天开始,微博实名制了,人家公开对自己的帖子负责了,那网站或有关部门就不能偷偷摸摸隐藏、删除帖子了吧?对吧?这就是进步。 更大的进步是:我们发个微博、坐个火车、寄个快递都要实名,那人们呼唤了多年的官员财产公开,总也该实名公布了吧?让我们期待这一进步。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因73条“对危害国家安全者,逮捕可不通知家属”引起网络热议。 有人说送给代表审议的时间不够,所以不合法。有人说73条会构成秘密逮捕。有人甚至把73条与前德国、前苏联相提并论。 其实,73条与微博实名制的“实不实名,人家都知道”一个道理,无论有没有73条,都不影响秘密逮捕,假如秘密逮捕存在的话。我们要相信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以前不存在秘密逮捕,以后更不会存在。 所谓恶法,通常不是说某个法律条文本身有多么恶,而是说在执行过程中太恶。 比如,假设某条文规定“偷1元钱就判死刑”,这个条文恶吗?我觉得无所谓。只要真正能执行到“任何人,无论是谁,只要偷1元钱就判死刑”,那就很公正。如果统治者自己不担心请君入瓮,那就去通过好了。 真正的恶法是。通过一条法律说“偷东西可以判死刑”,那可就麻烦了。统治者偷100万也没事,被统治者偷100元就给抓起来。故意制订含糊的法律,然后,有选择地去进行所谓执法,这就叫恶法。 所以,我的意思是,只要一条法律满足两个条件:1,法律规定是清晰的,而不是含糊的。2,该法对于任何人都公平适用。那么,我们就不必太费心思去争论,就可以很省心地去拥护。 就好比出版行业审查制度中的所谓扫黄,事先要规定:身体暴露到什么部位、什么尺寸,算是黄色镜头、黄色图片要删除。而不能说你统治者事先不说清楚标准,事后说人家黄就去扫。那就是做恶。 所以,我们拥护了实名制以后,就要求所有网站和有关部门不得再偷偷摸摸删贴。 我们拥护了73条之后,就要紧接着呼吁:尽快明确规定,什么具体言论、什么具体行为是危害国家罪。我想,权贵们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机会,而一般百姓,即便想危害国家安全,他也没那能量。所以,真正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只能是针对权贵的。 等标准清晰之后,我们将再次拥护。 两会观察之1: 《两会花销是“国家机密”?》 两会观察之2: 《开会不吵架,你来干啥?》 两会观察之3: 《倪萍,你无权沉默》 两会观察之4: 《议员专职化:中国必须迈出的一步》 两会观察之5: 《对茅台酒的三个误读》 两会观察之6: 《理解并感谢李小琳的“道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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