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杨支柱 | 又一反计抗暴英雄落难(zt)

2012-04-06 08:43:06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计划生育  |  浏览 926 次  |  评论 1 条 杨支柱按: 既然被砍的人没死,左手的伤比头部重多了,明摆着故意伤害,何以说人是杀人嫌疑犯?即使经过法院判决,也应该给被执行人保留生活必需品,副镇长邰某某哪来的强制执行权力?为什么把人家的生活必需品搬走?如此明摆着违法,想必也不会制作清单,事后完全可以不承认,其实跟抢劫无异。因此吴某某最多属于防卫过当故意伤人。 一杀人嫌疑犯在外潜逃十三年终落法网 [ 来源: 中国民族宗教网  | 发布日期: 2012-04-05  | 孙陶丽 杨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3月30日,潜逃在外十三年的吴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在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开庭受审。   1997年底吴某某生育两个女孩之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又生育了一个男孩。1998年3月5日上午,时任桐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邰某某带领镇计生干部到吴某某家里催缴社会抚养费,吴某某称自己没有钱不肯缴纳,于是邰某某等人就搬桌子和凳子抵交社会抚养费,吴某某看别人拿自家的东西心生怨恨,趁其不备拿起柴刀砍向走在后面的邰某某,然邰某某头部被砍伤、左手被砍断。随后吴某某外逃。时隔十三年,2011年11月11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稿件来源: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29165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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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适度早婚有利于减缓性别失衡

2012-03-31 08:41:09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计划生育  |  浏览 156224 次  |  评论 2 条   杨支柱   据人民日报 2012 年 3 月 29 日《我国出生性别比首次“三连降”》一文报道,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由 2009 年的 119.45 ,降到 2010 年的 117.94 ,再到 2011 年的 117.78 , 30 余年来首次出现“三连降”。报道认为需要通过加强打击“两非”(“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的性别选择性堕胎”)和提高女性地位来继续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 长期以来我国主流舆论一直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归结为将来的适婚男女比例失衡,这篇报道也不例外:“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资料推算,目前我国 19 岁以下年龄段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到 2020 年,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 2400 万,届时将有上千万‘剩男’面临‘娶妻难’。”此前有学者估算过,到 2030 年我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将多出 4000 万左右。 只有极少数学者提到,作为性别比失衡直接原因的性别选择堕胎反映了严重的人权问题:大量大月份堕胎,其中被堕掉的女胎比男胎多出数千万,这些胎儿如果不被堕掉当然会成为人类的一员,他们潜在的生命权被剥夺难道不比男人娶不着媳妇更加悲惨? 一些女人甚至因大量女胎被杀害而沾沾自喜,鼓吹男多女少有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这说明计生理论不但使得其信奉者丧尽天良,也使他们变得弱智。“物以稀为贵”是事实,但再贵的物也还是物,不是人。越贵越不安全,你可能被盗窃、被抢劫、被强奸、被轮奸;你的老公“怀璧其罪”,可能因为娶了你而被垂涎三尺的男人杀死。“人以稀为贵”可能吗?脑残的人相对于正常人是少数,破产的人相对于未破产的人是少数,独裁者萨达姆、卡扎菲更是少数,他们因为少了就变得珍贵了?根据这种丧尽天良的弱智理论,一个被外敌入侵的民族,是不是也应该庆幸更多的同胞被杀害?更多的同胞被杀害确实可以减少奴隶的数量,提高奴隶的价格! 而性别选择性堕胎的原因,人口学界几乎公认是性别偏好的观念、生育控制对通过多生获得所需性别的孩子的否定和医学技术进步(特别是“ B 超”普及)的共同作用。其中性别偏好观念的改变即使可能也非短期内所能奏效,又不能拒绝利用现代医学技术;真正能起作用的措施,只能是取消生育数量限制(以我国目前育龄妇女的超低生育意愿,取消生育限制也不可能使生育率恢复到世代更替水平)和彻底禁止性别选择堕胎。 取消生育数量限制将从三个方面改善性别比:首先,可以通过多生获得所需性别的孩子,削弱了性别选择堕胎的动机;其次,即使做性别选择获得男孩的还是一样多,但由于出生人口总量增加,性别比也会有所降低;再次,农村生了一个男孩不许再生的,其中多数人更愿意生个女儿,取消生育控制可以帮他们把生女儿的梦想变成现实。 所谓打击“两非”,其实打击“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很难的,因为并不存在什么专门的性别鉴定,胎儿足够大时只要孕妇做“ B 超”检查,医师不可能不知道胎儿性别。知道而不告知孕妇在法理上很难讲得通——这会侵犯孕妇对自己身体状况的知情权。关键是这种告知只要在孕妇询问时使个眼色就成,在形成行业习惯的情况下甚至单纯的沉默都可以。国家总不该强迫医师说谎或规定一个“使眼色罪”吧? 我国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三十年来首次取得“三连降”的成绩,应该归功于禁止怀孕 14 周以上的性别选择堕胎。但是目前这种禁止是不彻底的,仅仅局限于“有证怀孕”。“无证怀孕”的,计生行政部门想方设法动员、逼迫孕妇去堕胎,强制堕胎也时有耳闻,才不管胎儿是男是女。我国出生性别比第一胎就明显高于正常水平,并且随胎次明显上升。第三胎几乎都是“无证怀孕”的,第二胎也有一部分是“无证怀孕”的,这些农村孕妇发现是女胎就跟计生干部去采取“补救措施”,是男胎就躲起来生。东躲西藏也是有成本的,生出来后还要支付巨额“社会抚养费”,这些没有男孩并特别想要男孩的父母不愿意为生个女儿支付如此成本。在生育数量限制取消以前,唯一能够有效降低性别比的手段,就是不能有证、无证一律禁止怀孕 12 周以上的堕胎(继续孕育危及孕妇生命或胎儿残疾特别严重经过批准的例外),并免除所有女儿户的“社会抚养费”。 一胎主义者李小平居然根据出生性别比随胎次上升的事实,得出应该一律一胎化、彻底消灭二胎的结论。他看不到性别选择无论发生在第一胎、第二胎还是第三胎上,对于一个具体家庭来说都是发生在最后一胎;因为最后一胎不选择,就再也不可能获得自己所倾心的性别的孩子了。一律一胎化意味着把所有的第一胎都变成了最后一胎,这会迫使对孩子有强烈性别偏好的人在第一胎就做出性别选择,而整个国家第一胎的总量显然大于第二胎,第二胎的总量显然大于第三胎。李小平如此肤浅的谬论居然能被程恩富、余斌教授采纳,说明一个人坏了良心是可能降低智商的。 虽然主流舆论把性别比失衡的问题归结为适婚男人娶不着媳妇,但是人们对这一问题的严峻性还是缺乏充分的认识,也没有人去研究解决的对策。我认为到 2030 年我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将远不止多出 4000 万,如果国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当甚至翻番都有可能。第一个原因是男女结婚年龄不同,女方平均比男方小两三岁,而在出生人口持续下降的背景下低年龄组的女孩人数更少。第二个原因是到 2030 年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重度老龄化,养老负担沉重,经济萧条,邻国女性嫁给我国男性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而我国女性受到养老负担沉重和不安全感加剧(青壮年人口高性别比下这是不可避免的)的影响,外嫁的动力大大增强。 解决之法大概只有降低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断提醒年轻男人将来婚配的严峻形势。 18 岁的男人不少愿意娶 20 岁的姑娘,但是 35 岁的男人很少愿意娶 35 岁的媳妇。适度早婚可以降低男女结婚年龄差对性别比失衡的加剧。适度早婚的另一个好处是趁着我国现在养老负担不重,对更加贫穷的邻国女青年还有一定的吸引力,赶紧娶一批外国媳妇回来。   2012 年 3 月 31 日新快报,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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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转胎丸、性别选择堕胎和生育控制

2012-04-02 08:59:21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计划生育  |  浏览 51906 次  |  评论 2 条   杨支柱   今年 3 月初,河南驻马店的任女士生下的孩子虽有男孩的“小鸡鸡”,染色体却是女孩的;原因是任女士称怀孕 5 个月时婆婆让她吃了“转胎丸”,说是确保能生男孩。受访医师说,转胎丸孕含有大量激素,早期使用可引起母体内分泌紊乱导致流产,而晚期使用可一定程度上改变胎儿的体表特征,但改变不了已经确定的染色体基因。 此事经 2012 年 3 月 30 日河南商报报道,立即引起轩然大波。该报道被众多的网站以《河南女子为生男孩服“转胎丸”产下“阴阳人”》这样的标题转载,任女士婆媳被众多的网友评论嘲弄。评论员文章当晚就出来好几篇,内容都是大批判。 舆论完全无视任女士和她婆婆目前所承受的痛苦和悔恨,大批她们的“封建思想”、宗法观念、性别歧视和愚昧无知,对她们婆媳进行了残忍的道德审判。舆论也无视一个具有部分男性外表特征的女孩被治愈的可能性,预言她被奶奶和妈妈毁掉了一生,侮辱性地称她为“阴阳人”,甚至把这些对孩子的诅咒说成是对她被奶奶和妈妈重男轻女观念和愚昧行为的报应。 事实上性别偏好是一种普遍现象,就像有的人更爱吃萝卜、有的人更爱吃白菜一样自然,未必是什么落后思想,通常也不会发展到性别歧视的程度。对于多数人来说,当然最好是儿女双全。独生子女政策对儿女双全美梦的破灭,使许多人性别偏好不怎么严重的父母把孩子既当男孩培养、又当女孩培养,从而导致下一代不男不女,当然但仅仅是精神气质方面的。但是由于转胎丸的介入,如今已影响到生理方面了,尽管是无意的。这对悍然使用转胎丸的婆媳,显然性别偏好不是一般的顽强。 但是如果认为性别偏好只是没文化的、落后的农村人才顽强,那就错了。在农村生活的农民更多地做性别选择是由于农村重体力劳动的环境和女到男家的婚嫁习惯决定的,性别偏好本身没有城乡差别和文化程度的差别,在同一文化传统下只有个体之间的差别。 200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一些数据有力地嘲弄了通过改变“落后观念”来降低性别比的做法。北京和上海这样高度现代化的城市一孩性别比也明显高出正常水平,分别为 112.5 和 111.4 。在农村城市化方面走在前列的广东省出生性别比高达 137.76 ,几乎是全国最高的。海南省的婴儿出生性别比“专业技术人员”是 221.7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群组织负责人”是 250 ,远高于普通民众,说明“社会精英”的性别偏好至少在海南可能更严重。张翼先生据此认为,通过农村城市化改变父母的性别偏好从而改变性别比是行不通的。(张翼:《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及即将造成的十大问题》,《红旗文稿》 2005 年 02 期) 跟那些通过性别选择堕胎的“成功人士”相比,服用“转胎丸”的任女士和她婆婆显得更仁慈,她们不愿意堕掉任女士肚子里的骨肉。为了她们这份仁慈,我愿意祈祷上苍,让任女士的女儿尽快康复。 任女士婆媳是不是很愚昧?也未必。非专业人员有几个懂得“转胎丸”的危害?她们为什么不咨询医师?能咨询吗?须知性别选择和性别转化都是只能偷偷进行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严格的生育控制和建立在生育控制基础上的打击“两非”,任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多生来得到儿子。即使她们已经有了一个女儿(这种可能性极大)并且想一次性实现儿女双全的愿望,她也更可能去正规医院咨询医师。正是计划生育及其配套措施的巨大威慑力,给“转胎丸”、“多胎丸”这种害人的“祖传秘方”和妇产黑诊所提供了广阔的地下市场。 性别选择性被人口学界几乎公认为是性别偏好的观念、生育数量限制和“ B 超”普及共同作用的产物。任女士的不幸又一次表明,改变顽强的性别偏好观念是不现实的,对“ B 超”技术使用的限制是可以绕过的,减少性别选择、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唯一有效的手段是取消生育限制。在我国目前育龄妇女的超低生育意愿下,取消生育限制也不可能使人口出生率恢复到世代更替水平,遑论什么人口爆炸!       20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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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政府不是“真理府”(旧文重贴)

杨支柱 最近“谣言”似乎特别多,各地警方对“谣言”的惩治也似乎越来越频繁,自今年六月以来媒体报道的就有: 5月31日,“站在墙头等红杏”在温州某网上论坛转贴“抢劫不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的横幅图片,并自称是自己开车经过瑞安塘下罗凤花园时所见,被温州警方治安拘留(温州网2007年6月2日);太湖蓝藻污染期间,无锡市民丁某自5月31日起向130余人散发“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手机短信,受到无锡警方治安拘留(新华网南京6月6日消息);黄、萧、蔡三人将今年3月19日至5月31日广东信宜市共发生的6宗歹徒强拉妇女上车抢劫强奸的案件“制作”成“奸杀女生、盗卖器官、凌迟同胞”等谣言在网上传播,受到治安处罚(新快报7月7日);四川广安3名男子7月5日在汽车站附近闲谈,捏造“公交车翻到渠江大桥河里”的事实并被他人广为传播,导致市民争先恐后到渠江大桥观看,被广安警方处以治安拘留(华西都市报2007年7月18日);7月18日济南暴雨之后,网名为“红钻帝国”的某婚纱影楼员工李某在某网络论坛大量跟贴称济南银座购物广场淹死了人,被济南警方治安拘留(齐鲁晚报2007年7月24日)…… 对“红钻帝国”的拘留侵犯了她的言论自由,对无锡丁某的拘留侵犯了他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这样的批评是无力的。事实上受到拘留行政行为更直接侵犯的是他们的人身自由,虽然法学有理由批评不经司法程序剥夺人身自由的立法,犯罪嫌疑人却不能以刑罚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侵犯他的人身自由作为自己的辩护理由。自由有它的界限,言论自由并不例外。 一种言论如果足以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公共秩序,它在法律上就不再属于表达思想的言论,而转变成了足以造成他人或社会损害的“行为”。 诽谤、侮辱、煽动暴乱、教唆杀人都是以“言论”形式从事的违法行为甚至严重犯罪行为。“因言获罪”之言有它特定的含义,就是表达思想的言论。在现在这个自动化时代,利用职权动动键盘就可能贪污成百上千万元,总不能因为这种贪污行为是用敲键盘的形式完成的,就把它等同于我现在同样以敲键盘形式进行的言说吧?所以得先证明警方对“红钻帝国”和无锡丁某的拘留是错误的或违法的,然后说有充分的理由说警方侵犯了他们在自然法或实在法上的言论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的原则代替不了对具体情景的分析,正如“人身自由”的盾牌不足以对抗杀人、放火的指控。 本文不打算探讨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及其所产生的赔偿问题,只探讨公共秩序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并对上列谣言治安案件逐一做出自己的分析。 言论自由与信息真伪无关 关于应受处罚的谣言,我国法律有两处规定: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由此可见:“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就要受处罚,不一定以散布谣言为手段;而谣言如果不足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不应该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是否已经或足以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不是所散布的信息的真伪,才是处理谣言案件的出发点。现场煽动暴乱的罪行远比散布谣言严重,总不能说因为煽动是假的所以才应该受到惩罚吧?煽动一般使用的是祈使句,何来真假之分?散布他人隐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则恰恰因为所散布的信息是真的。所以 言论自由的界限,只能是他人的权利或公共秩序,与言论所承载的信息的真假无关。 那么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才受处罚,而不规定“散布言论”扰乱公共秩序应当受处罚呢?因为揭示真相而能够扰乱公共秩序,必定是有重大的灾害或危险即将或已经来临,需要警告人们躲避或迎战。例如电影院里失火,有人大喊“失火了”,结果观众逃离过程中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导致数人受伤、一人死亡,这危害还不大吗?但是这总比没人警告导致更多的人烧死在电影院里好得多。政府不是上帝,它关心的不应当是真理而应当是公共利益。不实言论虽然带来了或可能带来混乱,但是如果因为它而避免了或可能避免另一种更严重的损失,依照同样的逻辑也不应受到惩罚。当言论带来比较复杂的后果时,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应该计算受它影响而产生的正、负公共利益的总和。 强调谣言所带来或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为了免于不必要的甚至危险的真假判断,并不是要求言论者对于谣言所带来的一切后果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能够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而未采取,则相应的损失不应由侵权人承担。造谣者散布谣言后政府能够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的损害,是不应该由谣言发布者承担的。 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判断一种言论是否扰乱公共秩序,应该采用“明显而紧迫的危险”标准;因为允许政府因不明显的危险阻止或惩罚言论将使言论者发表任何言论都胆战心惊,而非紧迫的危险是政府有时间采取措施避免的。 一个谣言是否有“明显而紧迫的危险”,跟国民的敏感神经有关。譬如在那些双方斗争激烈的村委会选举或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如果谁在一方群众经常光顾的论坛或博客上散布对方打死、打伤自己人的谣言,的确是有可能引起械斗的。凡文明国家惩治扰乱公共秩序的谣言时都必须坚持“明显而紧迫的危险”标准以保护言论自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国处理同样的案件都会得到同样的结果,因为同样的言论在不同的国家危险程度是不同的。 有证据未必是真相 凡是突发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后能逃离的人已经逃离,则无论怎么夸大损失都不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即使人们正在逃离,只要不在灾难或事故现场煽动,仅仅用键盘或手机短信也不足以扰乱公共秩序,很难想象急于逃命的人还有闲心看“掌中宝”或手机短信。“红钻帝国”在人们早已逃离灾难现场后通过互连网发表言论,就算是故意造谣说银座购物广场淹死了几千人,都不会增加一个任何人命和财产的损失,更不可能让老天爷再在济南下一场灾难性的暴雨。因此 “红钻帝国”不仅事实上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而且也不可能扰乱公共秩序。 夸大灾情当然会在短时间内造成更多的人更大的心灵痛苦,但是 扰乱公共秩序显然不包括增加人们的心灵痛苦在内;否则播放一部感人的爱情电影,都可能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的名义拘留。 警察属于公安局,不属于“真理局”,灾难或事故面前警察首先应当关心的是一种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秩序尤其是公众安全,而不是一种言论中是否含有虚假的成分。 警察不属于“真理局”,政府也没有能力扮演“真理府”。据新华网济南7月21日电,“7月18日,济南市遭遇罕见大暴雨,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日凌晨的灾情统计显示,共有22人遇难,6人失踪,142人受伤;19日上午,因灾死亡人数上升至25人,失踪人数减少为4人,受伤者升至171人;19日晚上的灾情统计显示,济南市因大暴雨死亡的人数达到26人,另有6人失踪,171人受伤。”这说明政府对灾情的认识也是不断变化的,时至今日,也不见济南当局告诉我们那失踪的6人到底是死是活。这并非济南市政府的能力问题,即使发达如美国,对“卡特里娜”飓风死亡人数的统计也由最初的513人、657人不断增加至1209人(由于本人搜集信息不全面,不能保证后来没有再增加)。由于人类认识固有的局限性,在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 有证据的,未必就是事实真相;无证据的,未必就不是事实真相。既然如此,判断人们传说的死亡人数是否谣言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连判断标准都没有,却以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名义把人拘留,不但无助于人们掌握真相,相反只能让人怀疑警察要以杀鸡告猴手段阻止人们揭示真相,掩盖灾难的严重程度或官员的失职。 在中国各地政府总是习惯性地低估灾情时,民众“夸大灾情的谣言”传播往往被随后增加的灾情统计证实,引起媒体和中央政府的重视,最后导致中央政府直接救灾或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力度,多少起到了“亡羊补牢”的作用。而“谣言”稍有不实,其制造者或努力传播者却可能因此而失去自由。在中国,公共秩序常常被灾害或事故地的政府歪曲成地方形象和官员政绩。 适当地夸大可以引起政府对灾难的重视,有利于救灾、救济工作的及时开展。个别人在灾难现场外捕风捉影无限夸大灾害结果也不会形成实质上的危害,因为足以影响政府行为和公众心理的社会舆论并不是个别人的言论所能左右的。 公众不是弱智或文盲 无锡警方对丁某的拘留与济南警方对“红钻帝国”的拘留本质上属于同一性质的事件,都是灾害或事故已经发生后告知他人自己对灾情的估计。 稍有不同的是,济南暴雨之后夸大灾难后果还可能增加人们的心理痛苦,而无锡丁某的短信甚至不会在收信者中造成更多的心理痛苦或恐慌。中国民众早已习惯了政府官员“用证据说话”缩小灾情,面对自来水刺鼻的腥味,很少有人会真的相信政府发言人关于水质没有生化和毒理变化的宣言。同样很少有人会真的相信一个并非专家的亲友或来历不明的陌生人对“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断言。绝大多数民众并不是弱智,作为正常人他们会很自然地把“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理解成“太湖水污染严重,不能喝”。而太湖水那段时间确实污染严重,喝不得。如果是这样,丁某所发短信不就成了有事实根据的善意警告吗?判断一个“谣言”是否已经造成恐慌,最好的指标当然是看收听者的行为有什么改变。 而在一个“谣言”事实上没有引起收听者外在行为改变的情况下,要判断它是否可能引起收听者心理上的恐慌和行为上的改变,当然应该尊重收听者对该“谣言”的通常理解。 无锡警方并未通过调查得出收听者对“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通常理解,却指控丁某的“谣言”造成了市民很大的恐慌,这是明显的武断。 警方凭什么断定民众读了“燕山雪花大如席”的诗句都会信以为真? 何况,正如民众的心灵痛苦不属于公共秩序一样,民众的心理恐慌同样不属于公共秩序。只有当心理恐慌转化为外在的行为如奔逃、哄抢或暴动时,引起恐慌的言论才扰乱了公共秩序。试问散布 “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 倍”的“谣言”,有多大的可能引起人们 奔逃、哄抢或暴动呢?   “犯罪黑数”与“瘟疫黑数” 信宜三网民因传播“夸大”的犯罪信息导致当地人心惶惶而受到治安处罚,是谣言案中的另一种典型,案子不少。散布类似这类谣言而没有受到处罚的就更多,许多人都曾传播类似的不知真假的小道消息,提醒亲友注意安全。 关于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小道消息跟前几类谣言不同的是,它不像前几类谣言那样是单纯描述和评价已经发生的事,它通向未来,能造成恐慌并改变人们的行为;但是它不会增加犯罪的危险,只会增加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危险的防范。防范自己被犯罪行为侵犯当然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是这种防范增加了防范者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后者显然具有更高的价值。 对有关犯罪信息添油加醋进行传播最大的危害,也就是提高恐慌程度导致过度防范。但是否过度防范其实也是找不到标准的,因此很难说“谣言”导致过度防范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已经发现并查实的案件,并不等于全部实际发生的案件,甚至不等于被抓获的罪犯实际所犯的案件。这些不能进入政府视野的犯罪被称为“犯罪黑数”。李克杰认为,对“犯罪黑数”的推测出自追求真相的愿望,不能说是传播谣言(李克杰:《推测犯罪黑数≠传播谣言》,检察日报2007年7月11日)。我想补充的是,普通民众不是法律人、新闻记者或语文老师,他们对犯罪黑数的推测往往使用肯定的语气或编故事的形式,但这并不影响所谓“谣言”的推测本质。 小道消息不同于权威信息的地方就在于,我们只是在消息内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时“宁信其有”,有备无患,好心地提醒亲友,其实是并不确信的。认定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不能建立在把听众或读者当傻瓜的认识基础上。 由于“犯罪黑数”的存在,甚至凭空杜撰一个“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来提醒人们加强防范,也同样起到“恐慌换安全”的作用;只要不报假案,就不大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于听信谣言的人也未必不是利大于弊。 必须强调的是,虚构一个或若干已经结束的犯罪案件与在公共场所面对公众谎称附近某地正在发生暴力犯罪是完全不同的,后者造成的恐慌要大得多,而且会导致警察立即出警,足以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 萨斯、霍乱、鼠疫等瘟疫虽然从来源上讲一般属于自然灾害,但瘟疫肆虐期间对萨斯、霍乱、鼠疫等疫情的夸大性质上却跟夸大犯罪信息属于同一类型。瘟疫就像没有归案的连环杀手一样具有进攻性,这种进攻性会导致疫情不断突破政府“有事实根据”的报告,对被遗弃或隔离的恐惧还导致患者的隐瞒,因此政府的疫情统计特别需要“谣言”来平衡舆论才能接近事实真相,提醒人们保持足够的防范意识。我认为“瘟疫黑数”是存在的,而且通常比“犯罪黑数”还要大。 不过“瘟疫黑数”虽然在瘟疫爆发时可能比“犯罪黑数”还大,却不像“犯罪黑数”那样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传播杜撰的瘟疫谣言引起的恐慌是有害无益的,而且通常比发生一件罪案引起的恐慌大得多,几乎必定引起听信者行为的极大扭曲,应当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 要当心文艺创作被当作“谣言”处罚 “抢劫不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最初出现在深圳某网络论坛上,深圳警方虽然否认了它的真实性,但是似乎并没有想到要抓人。“站在墙头等红杏”把它转到温州的论坛上并自称是亲眼所见,结果却被温州警方给抓起来了。可见不同地方的警方对这样的“恶作剧”会不会扰乱公共秩序,是有不同看法的。 正常人大概没有几个相信“抢劫不如去炒股”是公安局张贴的宣传横幅。非要把“抢劫不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当作谣言,它也是一种无害的谣言,类似于歌谣、民谣那样的谣言。它是一种幽默,或者是一种讽刺。它使我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如果所有的人说话、行事都像写学术论文那样严肃,这个世界会多么乏味! 一个谁都认为是谣言的谣言,只能引起人们开心的一笑,是不可能改变人们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即使某些欠缺幽默感的人把“抢劫不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当了真,市公安局也不会受到什么实质损害,公共秩序更不可能因此而被扰乱。民众怎么可能会因为公安局玩了一把幽默而采取过激行动呢?如果所有这样的小玩笑都要抓人,那么愚人节那天就算把所有的监狱、看守所都腾空了专门关押“造谣”者,恐怕也关不下。 惩治真谣言也尴尬 这里所谓“真谣言”,指已经扰乱公共秩序或足以扰乱公共秩序的谣言。它具有三个特征:纯属杜撰,并且能让相当数量理智正常的成年人相信,已经扰乱或足以扰乱公共秩序。 7月5日四川广安的“公交车坠江”谣言就是一个真的谣言,不过该案中三位摩托司机因“散布谣言”而被拘留却是飞来横祸。据新浪网转载的华西都市报7月18日《3名男子捏造公交车坠江谣言被拘留》一文报道,他们造谣的经过是这样的: 消防车拉响警报器,经洪洲大道快速驶过广安汽车站出站口时,在此候客的摩托车驾驶员刘某说:“哪里烧起来了?”摩托车驾驶员黎某接着说:“哪里是烧起来了,是大桥那里撞车了!”另一摩托车驾驶员彭某说:“是公共汽车被撞了,撞到大桥下的河里去了!”当时出站的旅客很多,这一虚构的事实很快传遍了广安市。 刘某见消防车经过,问了一句“哪里烧起来了”,居然也被以散布谣言的名义抓起来,岂非比窦娥还冤?黎某、彭某看到消防车不回答哪里着火,却瞎编一个撞车坠江事件,也让人怀疑他们精神是否正常。如果他们精神正常,那么极可能的真相是:黎某和彭某先从别人那里听到了渠江大桥撞车和坠江的消息,他们只是在三人闲谈中重复了一遍自己所听到的虚假信息而已。此二人既非谣言的制造者,也未面向公众散步谣言,不过是私下谈话传递了谣言信息,这样的传谣者在当时当地成千上万,抓得过来吗?只单单把他们抓起来,公平吗? 报道中一句“广安市委书记王平批示严肃查处谣言散布者”,让我们对事件的真相能够做出更合理的猜测。真正散布谣言的很可能另有其人,选择汽车站除了因为那里人多外,还因为从那里可以坐汽车迅速逃离或者让警察相信他已经逃离。既然书记要求严查,汽车站这样一个人员流动迅速的地方又难查,那么抓经常在那里拉活的摩托司机做替罪羊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在汽车站、火车站这种地方,一旦司机承认了自己曾经传递过谣言,再要想证明他自己也是因为听信了旁边的陌生人的话,那比登天还难。由于传谣者众,这几位司机被抓,与其说是因为他们曾经传谣,毋宁说是他们比较诚实,老老实实地回答了警察的提问。 结束语 网络和手机短信谣言因为远离事件现场,即使具有明显的危险也未必紧迫,一个高效而受公众信赖的政府通常是有时间、有能力及时公布官方信息澄清事实真相的。而广安“公交车坠江”谣又提醒我们: 最具危险性的现场谣言,由于口头言论不会留下物证,恶意造谣者往往又早已逃之夭夭(他们具有更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传谣的惩治很可能落在众多传谣者中那些诚实地回答了警察询问的人身上。 所以防止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主要应该依靠政府及时的信息公开,并提高自己的公信力。而滥用人身强制手段查禁“谣言”,却往往进一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人们会怀疑政府不让人说话到底想掩盖些什么。尽管如此,依法惩治具有明显而紧迫的危险的谣言仍然是维护公共秩序所必要的,而且减少谣言也可以降低政府阻止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成本。               (2007-8-23南方周末以《处理谣言案件需明确的法律问题 》为题节发,这个版本是改革内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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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19 转胎丸、性别选择堕胎和生育控制

作者: 杨支柱    2012-04-02 09:01 星期一 晴      杨支柱      今年3月初,河南驻马店的任女士生下的孩子虽有男孩的“小鸡鸡”,染色体却是女孩的;原因是任女士称怀孕5个月时婆婆让她吃了“转胎丸”,说是确保能生男孩。受访医师说,转胎丸孕含有大量激素,早期使用可引起母体内分泌紊乱导致流产,而晚期使用可一定程度上改变胎儿的体表特征,但改变不了已经确定的染色体基因。   此事经2012年3月30日河南商报报道,立即引起轩然大波。该报道被众多的网站以《河南女子为生男孩服“转胎丸”产下“阴阳人”》这样的标题转载,任女士婆媳被众多的网友评论嘲弄。评论员文章当晚就出来好几篇,内容都是大批判。   舆论完全无视任女士和她婆婆目前所承受的痛苦和悔恨,大批她们的“封建思想”、宗法观念、性别歧视和愚昧无知,对她们婆媳进行了残忍的道德审判。舆论也无视一个具有部分男性外表特征的女孩被治愈的可能性,预言她被奶奶和妈妈毁掉了一生,侮辱性地称她为“阴阳人”,甚至把这些对孩子的诅咒说成是对她被奶奶和妈妈重男轻女观念和愚昧行为的报应。   事实上性别偏好是一种普遍现象,就像有的人更爱吃萝卜、有的人更爱吃白菜一样自然,未必是什么落后思想,通常也不会发展到性别歧视的程度。对于多数人来说,当然最好是儿女双全。独生子女政策对儿女双全美梦的破灭,使许多人性别偏好不怎么严重的父母把孩子既当男孩培养、又当女孩培养,从而导致下一代不男不女,当然但仅仅是精神气质方面的。但是由于转胎丸的介入,如今已影响到生理方面了,尽管是无意的。这对悍然使用转胎丸的婆媳,显然性别偏好不是一般的顽强。   但是如果认为性别偏好只是没文化的、落后的农村人才顽强,那就错了。在农村生活的农民更多地做性别选择是由于农村重体力劳动的环境和女到男家的婚嫁习惯决定的,性别偏好本身没有城乡差别和文化程度的差别,在同一文化传统下只有个体之间的差别。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一些数据有力地嘲弄了通过改变“落后观念”来降低性别比的做法。北京和上海这样高度现代化的城市一孩性别比也明显高出正常水平,分别为112.5和111.4。在农村城市化方面走在前列的广东省出生性别比高达137.76,几乎是全国最高的。海南省的婴儿出生性别比“专业技术人员”是221.7,“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群组织负责人”是250,远高于普通民众,说明“社会精英”的性别偏好至少在海南可能更严重。张翼先生据此认为,通过农村城市化改变父母的性别偏好从而改变性别比是行不通的。(张翼:《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及即将造成的十大问题》,《红旗文稿》 2005年02期)   跟那些通过性别选择堕胎的“成功人士”相比,服用“转胎丸”的任女士和她婆婆显得更仁慈,她们不愿意堕掉任女士肚子里的骨肉。为了她们这份仁慈,我愿意祈祷上苍,让任女士的女儿尽快康复。   任女士婆媳是不是很愚昧?也未必。非专业人员有几个懂得“转胎丸”的危害?她们为什么不咨询医师?能咨询吗?须知性别选择和性别转化都是只能偷偷进行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严格的生育控制和建立在生育控制基础上的打击“两非”,任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多生来得到儿子。即使她们已经有了一个女儿(这种可能性极大)并且想一次性实现儿女双全的愿望,她也更可能去正规医院咨询医师。正是计划生育及其配套措施的巨大威慑力,给“转胎丸”、“多胎丸”这种害人的“祖传秘方”和妇产黑诊所提供了广阔的地下市场。   性别选择性被人口学界几乎公认为是性别偏好的观念、生育数量限制和“B超”普及共同作用的产物。任女士的不幸又一次表明,改变顽强的性别偏好观念是不现实的,对“B超”技术使用的限制是可以绕过的,减少性别选择、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唯一有效的手段是取消生育限制。在我国目前育龄妇女的超低生育意愿下,取消生育限制也不可能使人口出生率恢复到世代更替水平,遑论什么人口爆炸!       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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