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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计划生育与收养的中国特色

作者: 杨支柱    标签: 收养 计划生育 2011-12-09 19:52 星期五 晴      杨支柱      为什么《收养法》规定福利院为弃婴的唯一送养人,哪怕它根本没养过弃婴一天,甚至曾明确拒收?为什么国务院会批准以“捐赠”名义掩盖出口儿童实质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就算一时疏忽,为什么在衡阳、镇远、邵阳的计生办与福利院合作大规模抢劫、出口孩子的事闹得沸沸扬扬后还不废止?如果没有计划生育减少中国孩子的国策影响,这一切显属荒谬。但是根据“孩子是负担”的计划生育理念,这一切就很好理解了:用“罚款”、“社会抚养费”的经济刺激鼓励计生系统遏制“多余的”孩子出生,用外国收养人的“抚养费”、“捐赠”刺激民政系统(包括福利院)把已经出生的“多余的”孩子送出去!   计生国策对《收养法》的影响还远不止这些。《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竟然将《收养法》自身的效力降低到国务院与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下。《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年满三十周岁”(1998年修改前是“年满三十五周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显然受到计划生育限制收养人家庭孩子数量和晚育观念影响。这些基于计划生育考虑的收养限制基本上使得中国大陆公民收养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的孩子成为不可能。   计生国策对《收养法》影响最大的是《收养法》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与此配套的是《收养法》第四条,将被收养人限制为孤儿、弃婴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两条规定使得无子女者收养夫妻双方兄弟姐妹或其他至亲好友的孩子成为不可能。民政局以生父母无特殊困难为由不给办理收养登记还在其次,更严重的是送养人将孩子送养给亲友后自己不能再生了,再生将被认为属于“超生”,要面临巨额“社会抚养费”,甚至可能被强制堕胎,或者孩子被计生办抱走。尽管强制堕胎或抱走孩子是显然违法的,但在中国大陆差不多也成了惯例了。中国大陆的不育率在最近三十年内由2%左右上升到了10%-12.5%,这还是卫生部2006年承认的数据。研究不育问题的专家易富贤博士认为目前的不育率更高,可能高达17%。不能收养亲友的孩子在不育率不断攀升的过程中产生了严重过剩的收养需求,成为拐卖儿童愈演愈烈的温床。   计划生育在限制收养的同时也制造了大量弃婴,这些弃婴几乎全部是女婴和残疾儿。数十年来无论是涉外收养还是国内收养的孩子,几乎都没有健康的男婴。中国大陆弃婴现象的增加在立法上也有反映。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2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1998年11月4日修正、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则修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巨额的“超生罚款”或“社会抚养费”使得有较强性别偏好的夫妻无法承受依靠多生来实现拥有一个儿子的愿望。譬如大部分农村地区允许第一个是女孩的间隔四或五年后再生一个孩子,但是如果第二个仍是女孩,那么“超生”的第三个孩子不论是男是女,被迫缴纳“超生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的金额将比“超生”第二个孩子高出一倍,一些农村地区甚至还附带剥夺“超生”家庭对集体经济收入分红的社员权利,在儿童福利极其糟糕的中国大陆农村这是多数人无法承受的。将第二个女孩送给没有孩子或只有一个男孩的兄弟姐妹虽可减轻养育负担,却不能减少缴纳“超生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的金额,也不能逃避对社员权、工作权的剥夺。因此最近几十年来收养兄弟姐妹的孩子这种中国传统上最常见的收养方式基本绝迹。人们满足性别偏好的方式只剩下性别选择堕胎、弃婴或卖掉刚出生的女儿了。   中国大陆的出生缺陷率在“降低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口号下却讽刺性地不断攀升。根据卫生部承认的数据,仅仅在1996-2006年的10年时间内,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就上升了66%(健康报2008年1月25日)!出生缺陷率不断攀升的原因很复杂,但首要原因应该是计划生育所提倡的晚育,尤其是计划生育所倡导的性福与生育分离状态下的晚育——堕胎、性病、长期服用避孕药物不可避免地破坏胎儿的生存环境。出生缺陷率上升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超生”妇女东躲西藏、怕被堕胎而不敢上医院对自身或胎儿的疾病进行及时治疗。没有计生,何来“超生”?缺陷儿比例不断攀升的同时,每个家庭养育孩子数量却在更急剧地减少,这大大降低了家庭容纳缺陷儿的能力。过去一对夫妻生五、六个孩子,个把有缺陷的不难承受。现在只生一两个了,缺陷儿就会被父母认为是自己老年不堪承受的负担,或者被认为是缺陷儿的兄弟姐妹不堪承受的负担,从而更可能被父母遗弃。   弃婴增加而个人收养受限,产生了三个有中国特色的现象。一是大量的女婴被送到福利院,再由福利院有偿“送养”给外国人或愿意给与相当“捐赠”的中国大陆人。据报道《“邵氏弃儿”》因而销声匿迹的新世纪周刊记者上官敫铭估计,《收养法》实施以来的二十年间中国送养到国外的孩子超过10万名,其中仅2005年这一年美国人收养的中国孩子就达到7903名。二是警方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所解救的大量儿童无人认领,只能不惧讥讽继续留给买受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继续抚养。这些被解救的儿童当然不会都是弃婴,更不会像警方一再声称的那样都是被父母所出卖,但其中的女婴怕是有相当部分是弃婴或为父母所出卖。三是不时有奄奄一息或已经死去的病残儿被遗弃在马路边或垃圾堆旁,全国各地都不时冒出一个“收养”(这是报道用词,法律上未经收养登记只能叫“抚养”)大量病残儿和少量女婴的“英雄母亲”、“英雄父亲”。   最近报道的“英雄母亲”是河南的袁厉害女士。据2011年9月7日大河报《好心人袁厉害希望建个孤儿院》一文报道:从1986年袁厉害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捡到第一个兔唇男婴开始,25年来她抚养的弃婴已超过100名了(五年前的报道是60多名)。大的结婚离开了,还在身边的有39个。这些孩子都称袁厉害为“妈妈”。 由于护理人员都是些廉价雇用的老人,缺乏医疗设施,再加上被遗弃的孩子身体本来就弱,绝大多数有先天残疾,又缺少营养,因此,许多幼儿没多久就夭折了,死亡率几乎已经达到了30%!   5年内报道过的“收养”弃儿20人以上的“英雄母亲”,我记得比较清楚并且很容易搜索到的就有:吉林长春的胡艳苹(《“阿甘妈妈”10年收养28名智障儿书写爱之歌》,腾讯网2011年5月16日转新华社报道)、福建泉州泉港区清源庵的金婵尼师(《泉港区清源庵21名孤儿受帮助》,福建省教育厅网站2010年2月20日转泉州晚报报道)、陕西秦岭脚下的智宏法师(《清华毕业生当尼姑8年收养26名弃儿》,新浪网2009年10月14日转华商报报道 )、江西南昌青山湖区振山寺的大参大师(《一座小寺庙收养50多个弃婴》,2008年12月12日信息日报)。   “收养”弃儿最多的“英雄父亲”,则是安徽颍上县遭洪灾破产的昔日农民企业家王家玉(《67岁农民13年收养214名儿童》 ,新浪网2007年6月1日转新京报报道),广东揭阳紫峰寺住持耀楷师父紧随其后(《广东揭阳紫峰寺住持13年抚养65名孤残儿童》,搜狐网2009年5月28日转羊城晚报报道)。   肯定还有被我遗漏的。至于“收养”20人以下的报道,那太多,我知道的也不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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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截访的根源就在信访制度本身

作者: 杨支柱    2011-12-03 13:11 星期六 晴      杨支柱       北京的一个保安员从保安公司辞职后建立了一个黑监狱,“纠集了15名人员,以帮助地方政府维稳为名,与五个省市的政府签订协议,专门帮助地方政府拦截上访人员获利”,还打死了一个不听话的保安员。8月11日北京警方出动警力解散了这个黑监狱,解救了被非法羁押的外地上访人员,抓获了致人死亡的凶手。北京市将开展为期六个月的“治理整顿保安服务市场专项行动”,届时实现保安服务公司零截访、零违规。(2011年12月1日北京晨报)    这个新闻最吸引眼球的地方无疑是“与五个省市的政府签订协议”。人们不免要琢磨一个小小保安员如何想到这个赚钱的主意及其怎样才有实现这个想法的能量,同时也不免要联想到去年的“安元鼎黑监狱事件”、今年的湖南隆回的上访农民阳湘正被卖到河北的黑砖窑当奴工事件、河南洛阳计生干部赵志斐被误当上访人员打伤后抓回去扔大街上事件,对于北京警方能否实现自己的许诺充满疑虑。看来各地驻京办的主要职能就是“部钱进”和截访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    每当这种恶性截访事件发生,媒体几乎总是鼓吹上访有理,要让上访者说话,要把上访当作“一种联系群众的便捷渠道”、“一种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应该说,这种说法是符合建立信访制度的初衷的。但是随着社会矛盾的堆积,上访者越来越多,上级或中央处理上访问题的能力毕竟有限(否则要下级政府干什么),对上级和中央不满的上访者也越来越多,信访制度监督下级和收获民心的功能相对于过去已大为削弱。    应当说,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用领导批示方法解决或督促地方解决信访问题本身就是相当矛盾的:批示少了,不足以监督下级和收获民心,并导致大量重复上访;批示多了,一方面中央领导会被地方琐事搞得疲惫不堪无暇处理国家大事,另一方面导致地方丧失干活的积极性,从而使信访案件越来越多。信访治国就像走钢丝,难度相当的大。所以在信访案件非常多的时候,如果地方政府能够能够“劝返”大部分上访者,大概也是符合中央的意图和利益的。所谓“信访一票否决制”,虽然表面上强调地方政府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从而减少信访案件,但对于这一做法客观上必定导致各地政府经常性截访中央也未必没有料到。正是信访制度的这一内在矛盾,一方面给访民一线希望鼓励着上访,另一方面又不能鼓励太多上访从而默许甚至逼迫着地方或下级和平截访。    所谓“劝返”本质上都不是劝返!被“劝返”的人无非两种,一种是从乡下、县城已经到了目的地省城、北京但还没来得及上访的,这些人就被“劝返”显然白白地浪费了时间和单程盘缠,他们能愿意吗?所以这些人被“劝返”实际上也是被非法拘禁,只是拘禁地点在驻京办和车上,并且没有发生暴力冲突;另一种是已经完成上访行为准备回家等结果的,乐得被“劝返”节省住宿费和回家的车费,但这种人其实根本不用“劝”,而是假装被“劝返”。前一种人往往被“劝返”后又再次上访,并可能跟截访者产生暴力冲突;后一种则刺激着更多的人以上访方式来表达诉求——连截访本身也鼓励上访!    “劝返”上访者正在给地方财政造成越来越重的负担,导致维稳经费像滚雪球一样增长。一位在福建省委党校学习的镇干部说:“一个上访户到北京,只需花200多元买张火车票,如果我们把他从北京截回来,每人每次至少3万,两个保安1万元,每人5千,再加上食宿、交通等,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我们镇政府一年要花几十万,这样的维稳何时是个尽头!”(《党校一课》,经济观察报2011年11月26日)我不知道北京对付上访者的黑监狱与湖南农民被卖到黑砖窑做奴工事件是否与节省截访费用有关,但是可以肯定,随着截访费用增加导致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难以承受,就地非法关押和暴力殴打上访者的截访事件必然越来越多。    信访制度本身是人治的产物,截访不过是信访之树上结出的一个果子。信访诉求多由于官不对民负责,而截访动因则来自下级政府必须对上级政府负责。保留信访制度对中央的好处而实现零截访,无异于缘木求鱼。只有废止信访制度,建立官员对民众负责而非对上级负责的民主法治的政治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如果实现地方自治,地方的事务地方必须自己解决,中央领导不再批示,哪里还有什么信访问题呢?如果地方的主要官员真正由地方人民通过他们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来选举、监督、罢免,不再事实上由中央或上级决定,哪里还有什么截访问题呢?如果公安部门对和平示威不再审批而改采备案制,也可以将大量的群体性进京上访事件转变成其辖区范围内的和平示威活动。       新快报2011年12月3日,发表时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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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截访的根源就在信访制度本身

作者: 杨支柱    2011-12-03 13:11 星期六 晴      杨支柱       北京的一个保安员从保安公司辞职后建立了一个黑监狱,“纠集了15名人员,以帮助地方政府维稳为名,与五个省市的政府签订协议,专门帮助地方政府拦截上访人员获利”,还打死了一个不听话的保安员。8月11日北京警方出动警力解散了这个黑监狱,解救了被非法羁押的外地上访人员,抓获了致人死亡的凶手。北京市将开展为期六个月的“治理整顿保安服务市场专项行动”,届时实现保安服务公司零截访、零违规。(2011年12月1日北京晨报)    这个新闻最吸引眼球的地方无疑是“与五个省市的政府签订协议”。人们不免要琢磨一个小小保安员如何想到这个赚钱的主意及其怎样才有实现这个想法的能量,同时也不免要联想到去年的“安元鼎黑监狱事件”、今年的湖南隆回的上访农民阳湘正被卖到河北的黑砖窑当奴工事件、河南洛阳计生干部赵志斐被误当上访人员打伤后抓回去扔大街上事件,对于北京警方能否实现自己的许诺充满疑虑。看来各地驻京办的主要职能就是“部钱进”和截访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    每当这种恶性截访事件发生,媒体几乎总是鼓吹上访有理,要让上访者说话,要把上访当作“一种联系群众的便捷渠道”、“一种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应该说,这种说法是符合建立信访制度的初衷的。但是随着社会矛盾的堆积,上访者越来越多,上级或中央处理上访问题的能力毕竟有限(否则要下级政府干什么),对上级和中央不满的上访者也越来越多,信访制度监督下级和收获民心的功能相对于过去已大为削弱。    应当说,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用领导批示方法解决或督促地方解决信访问题本身就是相当矛盾的:批示少了,不足以监督下级和收获民心,并导致大量重复上访;批示多了,一方面中央领导会被地方琐事搞得疲惫不堪无暇处理国家大事,另一方面导致地方丧失干活的积极性,从而使信访案件越来越多。信访治国就像走钢丝,难度相当的大。所以在信访案件非常多的时候,如果地方政府能够能够“劝返”大部分上访者,大概也是符合中央的意图和利益的。所谓“信访一票否决制”,虽然表面上强调地方政府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从而减少信访案件,但对于这一做法客观上必定导致各地政府经常性截访中央也未必没有料到。正是信访制度的这一内在矛盾,一方面给访民一线希望鼓励着上访,另一方面又不能鼓励太多上访从而默许甚至逼迫着地方或下级和平截访。    所谓“劝返”本质上都不是劝返!被“劝返”的人无非两种,一种是从乡下、县城已经到了目的地省城、北京但还没来得及上访的,这些人就被“劝返”显然白白地浪费了时间和单程盘缠,他们能愿意吗?所以这些人被“劝返”实际上也是被非法拘禁,只是拘禁地点在驻京办和车上,并且没有发生暴力冲突;另一种是已经完成上访行为准备回家等结果的,乐得被“劝返”节省住宿费和回家的车费,但这种人其实根本不用“劝”,而是假装被“劝返”。前一种人往往被“劝返”后又再次上访,并可能跟截访者产生暴力冲突;后一种则刺激着更多的人以上访方式来表达诉求——连截访本身也鼓励上访!    “劝返”上访者正在给地方财政造成越来越重的负担,导致维稳经费像滚雪球一样增长。一位在福建省委党校学习的镇干部说:“一个上访户到北京,只需花200多元买张火车票,如果我们把他从北京截回来,每人每次至少3万,两个保安1万元,每人5千,再加上食宿、交通等,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我们镇政府一年要花几十万,这样的维稳何时是个尽头!”(《党校一课》,经济观察报2011年11月26日)我不知道北京对付上访者的黑监狱与湖南农民被卖到黑砖窑做奴工事件是否与节省截访费用有关,但是可以肯定,随着截访费用增加导致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难以承受,就地非法关押和暴力殴打上访者的截访事件必然越来越多。    信访制度本身是人治的产物,截访不过是信访之树上结出的一个果子。信访诉求多由于官不对民负责,而截访动因则来自下级政府必须对上级政府负责。保留信访制度对中央的好处而实现零截访,无异于缘木求鱼。只有废止信访制度,建立官员对民众负责而非对上级负责的民主法治的政治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如果实现地方自治,地方的事务地方必须自己解决,中央领导不再批示,哪里还有什么信访问题呢?如果地方的主要官员真正由地方人民通过他们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来选举、监督、罢免,不再事实上由中央或上级决定,哪里还有什么截访问题呢?如果公安部门对和平示威不再审批而改采备案制,也可以将大量的群体性进京上访事件转变成其辖区范围内的和平示威活动。       新快报2011年12月3日,发表时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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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超低价卖房,陈光标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作者: 杨支柱    2011-11-26 09:36 星期六 晴      杨支柱      “前不久国家推出了下调和控制商品房价的政策,我认为很有必要。为响应国家的号召,   我有想法将五年前在南京、上海、北京、海口、广州、深圳、大连等地投资的商务办公楼、门面房和商品住宅,共计约两万平方米,按当时购置价格的九折出售,有意者请凭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回复邮箱guangbiaochen11@sina.com。”   这则陈光标22日发布的微博23日就被他自己删除了,但24日京华时报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陈光标对此的解释是“不到十小时就有数万人在邮箱中留下了证件及联系电话来报名” 。 陈光标称“不会卖给任何一个关系户,一定会首选那些有社会责任心的买家” 。什么是有社会责任心的买家呢?报道不详,陈光标23日贴出又于当天删除的一则微博的解释是:把商用房卖给做环保的公司,把住宅卖给对国家科技进步有贡献的人。   最近5年间中国大陆的房价大体翻了两番,按购置价格的九折出售对买方是巨大的利益输送,“不到十小时就有数万人”报名毫不奇怪。问题是陈光标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作为一个成功的商人,他难道不知道两万平方米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过是九牛一毛,靠增加这点供给能降低多少房价?何况只有卖给最终用户才能减少刚性需求从而对房价施加些微影响,而不是价格越低越能影响市场房价。不然的话,那么多买了房白送给有关官员的,早就把中国大陆的房价降低得一塌糊涂了。   尽管一个公司完全可能是为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做环保,对科技进步有贡献可能仅仅是因为他爹妈给了他一个天才的头脑并碰巧遇到了适当的机会,我还是愿意假定这些公司如陈光标所说是有社会责任心的。但是别忘了陈光标自己是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俗话说“同行是冤家”,他为什么资敌?又陈光标如何判断一个人“对国家科技进步有贡献”?一个“对国家科技进步有贡献”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人通常成为被争抢的人才,应该并不缺房子住;而那些对国家科技进步有潜在贡献的人,也就是贡献还未被承认的人,除了同行专家,谁能识别?陈光标和他公司里的专家能识别的,估计也只能是同行!   由于中国大陆的不动产登记没有全国联网,许多地方甚至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信不给他人查阅,其实陈光标根本弄不清求购者到底是否无房户或无房的公司。而中国大陆最缺房住的人,即使陈光标按5年前的价格打九折,他们也大多买不起;何况这些人根本不是陈光标所说的“有社会责任心的买家”。那么,这些房子屯在陈光标手里,和屯在另一些人手里,对房价有什么影响呢?以陈光标的精明,他不大可能没意识到这一点。响应国家号召降低房价不过是个幌子而已。   我大胆猜测,陈光标超低价卖房的真正意图,是要进行“感情投资”。我相信陈光标这次“感情投资”的对象包括他所宣称的做环保的小公司和环保领域有潜力但尚未获得社会认可的人才,使他们为自己所用,至少不投入真正的竞争对手怀抱。但是我仍然有些怀疑:陈光标这次打算“感情投资”的对象是否包括一些官员?如果包括,哪怕只有1名,以如此高调的方式寻找官员进行“感情投资”,也算是破天荒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差价构成受贿。但如陈光标将房子无条件低价卖给官员,似乎不符合此规定,但也未必——如果陈光标这次“感情投资”的官员未来调动或升职后事实上利用职权为陈光标或他的公司谋取了重大优惠或非法利益,按许多地方的判例,双方届时仍可构成行贿罪、受贿罪。   对官员“感情投资”未受职务行为回报的算不算行贿?是刑法学界争论很激烈的一个问题。有人主张对官员“感情投资”本质上是瞄准官员未来的职务行为进行收买,应当认定官员接受这种“感情投资”是以默示的方式许诺未来不确定的时间以不确定的方式利用职权为“投资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但是只接受经过长期感情投资变成了“兄弟关系”的人所托利用职权,和谁给钱就利用职权为谁谋利,社会危害性还是要小些,何况在接受“感情投资”的时候是否能利用职权为“投资者”谋利还是未定之数。考虑到刑法将受贿比照贪污量刑予以严惩的立法意图,考虑到罪行法定原则,这种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不认为是行贿。   现实生活中,从开发商手里买低价房的官员在全国都很普遍。“上海市曾经由组织部门对2000多名市属干部购房情况进行摸底,先以购房价格与市场价格‘差价50万元’为起点,后发现工作量过大,调高为‘差价100万元’。知情者介绍,拥有八九套住房的干部比比皆是,摸底不了了之。”(《上海多名官员被曝低价购房,差价高达数百万元》,腾讯网2010年11月26日转新民晚报报道)我个人认为,应该禁止官员购物享受特殊优惠价格,并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来源不明”改为“没有合法来源”,从而把对官员的“感情投资”包括进去。   无论如何,陈光标作为一位兼有慈善家声誉的企业家,不应该有搬不到桌面上的官商勾结行为。建议网友们认真监督,阻止陈光标把他的房子以超低价卖给官员。      新快报2011年11月26日,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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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别把责打孩子说得那么凶恶

作者: 杨支柱    2011-11-21 10:12 星期一 晴   2011-11-19 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杨支柱        用“三天一顿打,孩子进北大”来概括“狼爸”萧百佑的家庭教育方式显然是片面的。萧百佑能把三个孩子送进北京大学(最小的一个还在读中学),更重要的原因不是“打”的教育方式,而是他家的客观状况:健在而且没有分居的和睦夫妻,酷爱孩子的比较“宅”的爸爸,所有孩子先天的禀赋都不差,年龄相差不大的四个孩子相互间的竞争、合作与模仿。这些条件缺了一个就不会有今天的“狼爸”。所以萧百佑说,希望他的儿女每人至少生三个孩子。        萧百佑打孩子并不像某些人所歪曲的那样是发泄或虐待,他是很讲究打孩子的艺术的:打孩子作为对犯规的惩戒要根据事先告知的规则进行,只用鸡毛掸子打(从来不用脚或者能致伤、致残的器械),不打脑袋和胸腹腰背部,十二岁以后不再打。这些都是国外教育专家赞成适度惩戒一派的经验之谈。相反那些刻意不打孩子的父母,一旦孩子不听话到了忍无可忍的程度,在自己怒不可遏的情形下打孩子,才真正成了发泄和虐待。        上世纪80年代把三四个儿女都送进“一本”的,大部分省和直辖市都能找出几个甚至几十个,其中鲜有爸爸不责打孩子的,只是这些爸爸不会写书或没想到写书罢了。那时招生名额少,从人口大省考上“一本”的难度比萧百佑的孩子今天以海外身份考上北大恐怕有过之而无不及。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的城市“一胎”和农村“一胎半”政策,使萧百佑的三个孩子都上北大成了新闻;同样是这个政策,导致父母娇惯孩子成了常态,爸爸责打犯规的孩子反而成了新闻。        对于大多数孩子来说,仅靠说服、鼓励、奖赏是不足以养成尊重父母、遵守规则的习惯的,惩戒仍然是必要的教育手段。对于屡教不改的孩子,我们既不能把他(她)长时间关起来,又不能把他饿坏、冻坏、累坏了,责打可能是不得不用的最后手段。也许会有人说,还有大喊大叫和辱骂。但是有节制的体罚总是针对具体行为的;而语言的暴力总是越界,导致一般地贬损孩子的人格,毁坏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而且对某些孩子根本不起作用。可能取代责打的唯一合理手段是取消特殊享受(温饱和睡眠不能取消,那比责打更糟),但这样做要有两个前提:首先是家里不能太穷以至于没有特殊享受;第二是这种方法最好从吃奶时就开始用,晚了效果递减,到上小学时才用就没多大作用了。由于许多人拒绝对三岁以下的孩子进行任何惩戒,另一些人家里太穷,所以责打仍然是必要的惩戒手段。        没有必要将取消特殊享受神化,这样做跟责打一样让孩子痛苦,不痛苦能起到惩戒的作用吗?饥饿的人吃得香,劳累的人睡得甜,没有感到过痛苦的人能理解什么是快乐吗?孩子们不可能整天挨打,每天不挨打的时间要比挨打的时间多得多。        萧百佑的孩子会奴性很重、不能独立思考吗?我看更未必。古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还有我国的春秋战国和唐宋时期,都曾人才辈出。十九世纪出台的各国民法典普遍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惩戒权,部分二十世纪制定的民法典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惩戒权。自由民主制度并不要求取消监狱;相反,对于那些没有本土特色的罪名,在美国蹲监狱的门槛比中国大陆更低而不是更高。萧百佑的孩子还有个巨大的优势,使他们奴性更少而不是更多:处理兄弟姐妹关系是学习处理平等关系、形成独立人格的天然学校,不像独生子女那样因为家庭里只有父母子女这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从而容易陷入盲从或全面对抗。        责打也不仅仅是取消特殊享受不管用时的最后替代手段,它同时具有一定的免疫功能——从小受过责打的孩子长大后遭遇他人殴打时拼命或跳楼的概率估计要低得多。        我说这些当然不是鼓吹所有的家长都去学萧百佑打孩子,更不是说责打孩子都要像萧百佑这么频繁。每一个孩子都是独一无二的,没有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只能因材施教。即使具体到萧百佑家的情况,他让孩子都把目标定为考上北大的做法就太冒险,他对孩子自由支配时间和结交朋友的限制也过严,他还没有充分利用好老大的榜样作用——利用好了完全可以适当减少对较小的孩子的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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