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治波

【喷嚏图卦20120430】有时候,事情并不像你表面所看到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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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发生全国性的大饥荒,饿死这么多人?《墓碑》一书披露下述原因:由于大跃进的浮夸,全国各地都搞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1958年宣布粮食总产量为7500亿斤,以后统计的数字(还有虚夸)为4000亿斤,实际产量与上年持平,但征购数量增加了21%,其结果就是从农民的口粮中硬挖硬挤。 @徐文致 :既然林社长编辑过毛选,那么贴出毛自己说河南信阳饿死人文字记录 @吴铭 :2011年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正式出版。第563页称:“粮、油和蔬菜、副食品等的极度缺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据正式统计,1960年全国总人口比上年减少1000万。”请注意,这是一年的净减少人数。数据来源为《中国统计年鉴》1983年版。 @章立凡 :【中国第一座大饥荒纪念碑】2004年,中国河南省光山县十里乡高店大队吴围子村农民吴永宽,自筹资金,为本村在大饥荒中饿亡的74位村人修建了两座纪念碑,以慰饿魂,以昭后人。 @包正忠 : @林治波 先生,我知道你不赞成公开公职人员财产状况,我听说你有一辆卡宴,挂人民日报的牌照,我还听说你爱人开过一个饭店,有地县出于宣传需要找你时,你大手一挥说,吃个饭呗,然后就去了,我还听说你爱养狗,办公室里都养过一个大狗,估计是有人污蔑你,你辟个谣呗。 @醒来的大鸦 : @林治波 声明摘要:①卡宴是老的,老婆是新的。②饭店来钱不快,另路勤劳致富。③小人坦荡荡,苍蝇不怕脏。④饥荒饿不死,我有观音土。⑤我是鸭子嘴,死硬咬不放。⑥今夜我很忙,等下吃胶囊 @吉四六 :有卡宴和饭店的人在拥护毛的打土豪分田地,多搞笑的一件事情 肉唐僧 : @林治波 引发了三年“自然灾害”饿死多少人的大讨论,真是功德无量。我一直认为,告诉49以后的历史,是对年轻人最好的启蒙,也是对这个国家和民族最大的功德,是我们这一代人不能推卸的责任。 @北京朱维民 :为了奖赏他敢于大声说谎,今天的人民日报以头版头条的重要位置发表林的文章,为他压惊。 【2】我远远看到有一群人在林昭墓前矗立 @独立纪录片人胡杰 : 昨天,4月29日,是林昭的祭日,我去了灵岩山祭拜。我远远看到有一群人在林昭墓前矗立。有朗诵诗歌的声音。我停在石级下,静静听着一行一行的诗句。有一个人读着读着泣不成声,另一个人接过诗稿又在继续朗读。我把我的影片献到了林昭和她父母的墓前。 【3】90后衡水市政协委员 @王小塞 : 继郭美美后,微博将爆红【多雪松】,此人微博名 @多一- ,30万的屌鼻子,炫醉驾,晒宾利,微博追明星熊乃瑾,泛华多氏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多氏企业董事,90后衡水市政协委员,这些都不足为奇,刚刚被某深喉挖出——此人是央视曝光的毒胶囊之一河北衡水“学洋明胶”的实际控股人,难怪如此嘴脸。 【4】他可能得到了其中一名同情其处境的狱卒的帮助 @变态辣椒 :有关安迪逃离监狱的很多细节仍不清楚,但支持者们说,他可能得到了其中一名同情其处境的狱卒的帮助。他们还说,在安迪逃跑的前一天晚上,他可以通过手机跟支持者们讨论他的计划,这是一个了不起的细节,因为那些看守们一直在努力切断他与外界的联系。 美国专门负责东亚及太平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坎贝尔29日凌晨突然访问北京。坎贝尔在凌晨二点过后乘坐美国大使馆专车抵达入住的酒店,他没有回答为何会突然访华。 FedEx 使命必达 【5】英媒:中国向南苏丹提供80亿美元发展基金 @禾XX皆 :【英媒:中国向南苏丹提供80亿美元发展基金】中国已经成了世界最大凯子,谁都可以来敲竹杠。立国还不到一年的南苏丹,总统第一次来华求援就拿到80亿美元(约合500亿人民币)。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些钱给不给,根本不用国会批准通过,好比物业可以随便用你交的物业费给情人送人情。外国在UN的票比你重要。 【6】菲律宾总统:相信中国不会动武 阿基诺29日表示,因为使用军事力量“不会让任何一方受益”。他声称菲律宾在黄岩岛的行动目的是让紧张局势“降级”,他已下令菲律宾军方“不要让这个问题升级”。菲总统发言人陈显达称,菲当局正在收集中国“欺负”菲律宾的相关“证据”。 【7】南京蛤蟆上街引担忧,地震局称正常 @土生阿耿 :【通报批评(165)】南京蛤蟆上街引担忧,地震局称正常。土生阿耿认为,成千上万只小蛤蟆集体出行,不仅惊吓市民,而且惊动地震局解释、辟谣,徒增行政成本,现通报批评。望各有关蛤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及时进行生活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一蛤两栖”制向“一蛤一栖”制过渡,只宅水中,禁止逛街。 【8】翻新水洗土豆 大多有相同“面貌”:外表光滑,几乎没有泥土或有少量泥土,储存时间短,易腐烂。商贩将老土豆用水洗翻新,装包,洒土,这样包装好的土豆就像刚从地里刨出来一样。专家观点:吃翻新土豆易中毒。 老土豆(左)、水洗土豆(中)、新土豆(右)。 【9】央视主持人书画展开幕 赵普络腮胡亮相 【10】求职男饿晕街头 江西南昌,一名外地求职男,跌跌撞撞摇摇晃晃,一头栽倒在地。原来是活活饿昏了。路人紧急救助,买来吃的,求职男吃了东西,爬起来道谢离去……求职男,求职难。难就在难在企业太悲惨,大家都考公务员。可是企业才是创造财富,消化劳动力的正常通道。政府如果只收税,不松绑,大家都难熬。( @雾满拦江 ) 【11】游客朝大象扔石头 大象回扔砸伤一人 4月29日,武汉动物园发生一起意外。一名游客扔石头逗弄大象,大象随即捡起石头回敬,将另一名游客砸伤。据悉,这是大象第二次抛物伤人,园方在大象馆外安装了一道3米高的防护网,并挂上警示牌提醒游客不要乱扔食物和石块,但仍有游客向大象乱仍食物等。 【12】南宁“万人比基尼狂欢节” 4月28日,广西南宁第二届“万人比基尼狂欢节”拉开帷幕。当天,众多国内外美女清凉上阵,引得众多游客惊叫连连。 【13】有时候,事情并不像你表面所看到的那样 【14】青岛早报你太牛X了!!!!!厉害!!!!第二张图见真相。。( @Tsingki ) 【15】玛丽莲·梦露 玛丽莲·梦露(Marilyn Monroe)逝世50周年之际,新书《玛丽莲》公布了两张罕见梦露写真。镜头前的梦露穿一身粉红色纱质礼服,金发红唇、眼神迷离。摄影师菲利普·哈瑟曼(Philippe Halsman)拍摄于1952年。 【16】台湾一中学强令700名女生脱外衣检查内衣颜色 台北市私立静修女中学在早会期间不顾现场有男教官、男老师,要求700多名女学生当场脱掉校服背心检查内衣颜色。校方称,学校制服衬衫是白色的,会不定期抽查,如果内搭黑内衣 ,恐怕“有碍观瞻”,一切都是为了学生好。 【17】生活模仿艺术:古巴演员叛逃美国 @变态辣椒 :他们参演的电影《一夜》讲述三名古巴少年少女试图乘木筏逃离家乡,前往迈阿密开始新的生活。他们在影片中扮演兄妹,但兄妹俩在凶险的旅程中只有一人幸存下来。影片的成功及各项海外首映式的邀请,促使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也作出了离开古巴的决定。 @老榕 : 补充:迈阿米移民局律师代表两名演员告诉Reuters,基于“他们返回古巴可能受到迫害”,他准备材料为他们提请政治避难。 【18】波兰男子有新欢后提分手被牙医女友拔掉满口牙 马雷克·奥尔谢夫斯基现年45岁,另结新女友,向34岁的牙科医生安娜·马科维亚克提出分手。马科维亚克给前男友施用大剂量麻醉药,拔掉他的全部牙齿。奥尔谢夫斯基新女友和他分手,因为不能找个没有牙的男朋友。马科维亚克可能面临3年监禁。 【19】新引擎开创民用航天未来?4小时抵达世界任何角落 英国每日邮报报道,英国反作用发动机公司正测试通天塔航天飞行器的引擎,确保其完美无瑕,以便在法恩伯勒航展有上佳表现,为最后设计阶段募集2.5亿英镑资金。通天塔航天飞行器可在地面以上29公里飞行,速度是音速5倍,4个小时内可抵达世界任何角落。 【20】20%的司机愿意花3千美元买自动驾驶功能 谷歌自动驾驶的汽车实现投入生产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然而研究调查表明,一些美国司机已准备好购买该技术。20%的汽车用户表示:很有可能甚至绝对会为自己的下一部汽车花3千美元购买该自动驾驶功能 【21】南非林波波省的草原度假区旅游项目:牵狮子尾巴散步 【22】血染茅台 @北马南山 :三年(59—61年)大饥荒时期,茅台酒合计产量2079吨,出口139.86吨,1939吨中国自饮。三年实际用粮合计1.13万吨。贵州从全省调集原粮支援,被紧急调粮的思南县三年减少5.1万人,湄潭县死亡12.2万人,铜梓县减少41734人,习水县减少42624人,毕节县减少人口53990人 毛1958年让周林把茅台酒年产搞上1万吨的情景,在箴元的文章中也两次提到。箴元著有《周林传略》,“茅台酒产量太少,供不应求”。1959年,周林指示:“要保证茅台酒的生产,既要抓钢铁生产,又要抓茅台酒生产”,“对于你们(茅台酒厂)来说,钢铁是元帅,茅台酒是皇上。” 【23】《墓碑》:饿死3600万人是什么概念 @福布斯中文网 :【假日读书:杨继绳《墓碑》】这部记录中国六十年代大饥荒的作品,一经出版,就引起轰动,前新华社高级记者杨继绳这样描述自己作品,“必须给自己一个交代,也为父辈和那个时代立起一座文字的、也是更永久的墓碑。”。他尽力走遍全国档案馆,访查资料。试图还原“三年饥荒”这场史上最严重的灾难之一 @曹思源 :“一是为在1959年饿死的父亲立墓碑;二是为3600万饿死的中国人立墓碑;三是为造成大饥荒的制度立墓碑。” http://t.cn/zOYp5ZM 【杨继绳:饿死3600万人是什么概念】这数字相当于投向长崎的原子弹杀人的450倍···相当于76年唐山大地震的150倍···1战死亡1000多万,中国1960年1年就饿死1500万以上.大饥荒惨烈程度远远超过2战.2战死亡4000万到5000万.中国这3600万人是在3、4年间死的,多数地区死人集中在半年之内. “我坚信,在中国总有一天极权制度会被民主制度取代.这不是很遥远的事情…在极权制度彻底死亡之前,我提前为它立了个墓碑,让后人知道:人类社会在历史的某一阶段、在某些国度,曾经有一种以『解放全人类』的名义建立的、实际是奴役人类的制度。这个制度宣扬并实践的『天堂之路』,实际是死亡之路.” 【24】事实是显著的:在骇人听闻的世界饥荒史上,从来没有一个独立、民主而又保障新闻自由的国家发生过真正的饥荒。无论找到哪里,我们都找不到这一规律的例外。——1998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 【25】因为这践踏了人类基本良知和道德底线 @历史的谎言 :1944年,战场濒临崩溃的纳粹德国加紧屠杀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囚犯。一次,一个小女孩即将被推进坑里活埋,她抬起头,对拿着铁锹的纳粹士兵说:叔叔,请把我埋得浅一点好吗?这样我妈妈就容易找到我了。二战后很多知名人士因否认大屠杀而获刑,因为这践踏了人类基本良知和道德底线。 【26】不彻底反思文革、不彻底否定文革,这样的人不会绝种的 连岳 : 没有法治,不反省历史,薄这样的人迟早成功,路线图很简单:大幅举债,通过大工程和发钱取悦在地民众,同时养肥自己的家庭企业;控制舆论与司法污名化一切反对者与受害者;收买部分网媒、全国性媒体及知识分子(因左受保护,不会被打压)造势以逼宫和大规模洗脑。这次没有王这一意外,薄会成功。 之所以薄XL敢重回文革,之所以人民日报甘肃分社社长敢否认大饥荒饿死人,根子在于这个体制总想留着民粹和毛左以资利用,无勇气正视历史,也无智慧将彻底否定文革落实。 【27】修鞋者说 @于建嵘 :修鞋者说:老弟,不要对你的新鞋就坏了有意见。要怪就怪你自己没有本事,只能穿一百多元一双的国产皮鞋。现在这个中国哪有什么真的东西呢?当官的骗老百姓,有钱的骗穷人,穷人互相骗。骗得鞋子不能穿,牛奶不能喝,食品不能吃。你看这满街的治不育不孕的广告就知道,中国人真的到了断子绝孙的时候了 【28】我不是为那头猪 @雾满拦江 :林昭在日记里讲过一个故事:林肯有天回家,途中见到一头公猪,陷进泥沼中。林肯有心去救,可是怕弄脏自己的新衣服,就匆忙走了。可是他的耳边,始终回想着公猪的惨叫,最终林肯又回来了,弄脏了自己,把公猪救出。人们嘲笑林肯,可是他说:我不是为那头猪,我为自己的良心。 【29】会说话的眼睛,来自俄罗斯摄影师Сотсков Николай ( @视觉志 ) 【30】每一个年轻人都以为可以永远活着。 ——海明威 http://t.cn/zOlTkKG  ( @喷嚏意图 ) 现在每天身上流的汗,完全就是当年填志愿时脑袋里进的水~~~~   来源: 喷嚏网 综合编辑 友情提示:请各位河蟹评论。道理你懂的 喷嚏新浪围脖: http://weibo.com/dapentizk   、 @喷嚏意图 (新浪)、  喷嚏意图 (腾讯) 喷嚏官方淘宝店: http://shop58267249.taobao.com/ 广告联系:dapenti#dapenti.com (# 换成 @) 喷嚏电影频道(beta): http://www.dapenti.com/v/index.html 打喷嚏链接: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61061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天网络精华尽在【 喷嚏图卦 】        喷嚏网官方新浪围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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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人民日报甘肃分社社长林冶波论三年大饥荒

木三ss:赵普在微博上说了真话,被停了职;林治波在微博上信口雌黄,却仍在那里得瑟。同为媒体人,咋处境如此迥异呢?三年大饥荒饿死数千万人,这是铁的史实。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一个连职业生命都不顾的人,他还配在新闻界混吗?如今官媒的诚信度之所以不断在降低,除了当局的和谐之外,关键是还有林治波之类。 代理大法师: @林治波 你藐视历史信口雌黄,叶老帅亲口承认饿死二千万人,要不要我转个视频给你说一声。你当然不愿意接轨,没有你的特权,你开得起跑死急,等着人肉吧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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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湛中乐 郑磊: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的法律规制——上海“11•15”火灾事故的制度反思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27 次 更新时间: 2012-04-16 09:43:34 湛中乐 郑磊: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的法律规制——上海“11•15”火灾事故的制度反思 进入专题 : 政府采购 缔约程序 履约管理 国家赔偿    ● 湛中乐   郑磊       摘要: 公共工程采购是一个集招投标、建设、验收和管理的综合过程。监管机构在任一环节的疏忽与怠惰,都有可能酿成一场悲剧。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伪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部门监管缺失、消防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提醒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事后追责和拉网式检查,而必须深入公共工程的“上游”和“中游”,强化政府采购的缔约规制和履约管理。政府在公共工程采购中的“采购人和监管者”的双重角色,也意味着合同约定仅是免除了政府作为采购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不免除其作为监管者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关键词: 政府采购;缔约程序;履约管理;国家赔偿          一、引言          2010年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建设工程安全问题迅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中央最高层的批示、上海政界的接连表态、司法机关的迅速介入以及媒体的广泛报道,都使得事故处理过程始终停留在镁光灯下。最终,26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8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善后赔偿工作缓慢展开。2011年1月,上海市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先后批转和转发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力图从制度上强化风险源头控制,防范和遏制类似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在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中,第一项就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第四项、第五项分别是“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1而在上海市高院的终审判决中,26名被告人分别被控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5项罪名。2如果把两者结合来看,就会发现在本次事故中,政府在工程招投标和履约管理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这就不难理解,为何《若干意见》第7条要专门提出“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3     如果我们的视野不仅仅局限于本案,还可以发现,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楼歪歪”、“路脆脆”等事件,绝大多数都和招投标、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等环节有关。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伪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部门监管缺失、消防检查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在提醒我们,公共工程采购是一个集招标、建设、验收和管理的综合过程。政府在任何单环节的疏忽与怠惰,都有可能酿成一场悲剧。我们在本次事故的反思和检讨过程中,绝对不能仅仅满足于事后追责,而必须深入公共工程的“上游”和“中游”,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事前和事中监管。为此,本文将以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和制度为基础,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展开对“11·15”事故背后隐藏的——政府在工程采购和安全监管方面的种种缺陷的法理批判,探讨如何有效地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法律监督和控制。          二、工程采购中的政府角色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实现其行政职能,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使用公共资金,从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学理上,人们时常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而争论不休。我国行政法学的通说认为,政府采购具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性质,即:既有民事行为的属性,要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拘束;也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制约;政府采购行为体现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结合,但侧重于行政行为的属性,总体上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或者说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4对此,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发展出了著名的“双阶理论”,以区分招标、评标行为和签约行为。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采用不同的救济途径,这也是运用双阶理论的体现。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属于民事合同,后者属于公权力行政中的单纯高权行政。5其实,无论是“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抑或“复合行为说”,问题的关键都在于合理的定位和识别政府在采购过程中的二元角色。     (一)作为采购人     通常,一个政府采购活动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分包商等多元参与主体。在国外,政府采购主要是指各种非产业性的和非赢利性的组织的公务采购活动。6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5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也就说,除党政机关外,还有许多由国家财政供给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非赢利性的采购活动也纳入政府采购的规制范围。这是从功能意义上理解“政府”,是一种比较宽泛的解释。以本案为例,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所在的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实际上是一个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是一项民生工程。按照现代宪政理念,住房权属于第二代人权中社会福利权的范畴,保障公民的住房权是现代国家的积极义务。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为建设单位(采购人),通过政府公开采购方式,由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供应商),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作为分包商,本质上是以合同方式在履行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公共服务职能。对此,有学者认为“政府与承包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行政委托法律关系”。7笔者认为,这是对行政委托理论的误用。政府职能转变可以采用取消、委托、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等形式,其中,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委托行政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主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某项行政职能或办理某项行政事务,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8本案中,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既不是以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名义在实施管理行为,也不能由静安建交委代其承担法律责任,不属于行政委托关系。合同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行政职权作用的一种形式,与行政行为并行并列。     作为采购人的政府,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供应商之间是一种平等法律关系。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合同法,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如果合同中载明行政机关享有任何优益权,那也是双方意思一致表示的结果,并不因此而影响政府采购合同的契约性质。当然,双方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本案中,从最终认定的事故原因看,建设单位、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明显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行为。因此,无论是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之规定,还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0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之规定,该份政府采购合同均属无效。由于合同无效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作为管理者     政府采购合同和普通民事合同不同之处就在于,它的一方当事人必定是行政主体。这就提醒我们必须辨识政府的双重法律身份。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凭借国家赋予的优越地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履行行政职能,变“亲力亲为”为“官办民建”;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又保有行政监管权,对履约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缩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生产和公共管理等职能是高度合一的,譬如修建红旗渠之时,国家征调数百万人次劳动力,县委书记领着群众亲自修筑的情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能想象的。那时,政府既是管理者,也是建设者,亲自征人、征物、征财,躬身从事公共工程建设。而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作为采购人或建设单位的政府和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发生了职能意义上的真正分离。行政机关的公共工程建设职能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转移给了供应商。相应地,通过转变管理方式,政府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管理者。只不过,本案中巧合的是,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既是采购人、建设单位,又是静安区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报告》的规定,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主管本区城市建设和交通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本区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指导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加强招投标、质量、安全、环境等各方面运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开展文明工地建设活动”、“负责有关行政处罚工作”等。9也就说,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既是“运动员”,还是“裁判员”。当然,建设主管部门并不是一级政府之中行使监管权的唯一主体。任何一个政府采购工程,从招投标环节到工程建设环节,政府作为管理者的监管职责是全流程的。财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等在不同阶段、不同侧面都承担着不同的监管职责。例如,《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筑法》第6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消防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由此可见,对于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的行政监督及其具体职权划分,是有明确的制定法依据的。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公共工程建设的管理者,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本级政府任何一个工作部门的监管失职,都构成政府怠于履行职责。本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就是一例。          三、缔约的程序规制          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始于招投标行为,中间性标志是签订合同,终于工程验收合格之后的正式移交。本案中,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就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6条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方式来实施政府采购的。众所周知,运用公共资金采购工程等是公共组织的一项公共权力,而且是一种经济上的权力,因而具有很大的诱惑力。《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公开、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显示了立法者约束行政主体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控权”倾向。即便如此,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等原因看,本案中,缔约程序仍然问题多多。     (一)投标者的资格审查     和民事合同一样,政府采购合同也涉及到对合作伙伴的选择问题。所不同的是,作为行政合同的一种,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要适用公开招投标方式、招标者和投标者负有信息公开义务以及招投标过程中招标者(政府)居于主动和优势地位,投标者(供应商)处于被选择的地位。为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政府往往要严格审查投标者的资格资质。《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从本案情形来看,资格审查程序至少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行政机关未尽资格审查义务。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0年9月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总包方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分包方为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而从公开的信息看,佳艺公司此前中标项目最多的静安教育领域曾在2009年发生过受贿丑闻。且在2006年,“佳艺公司”被列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名单”,其和静安建总也同样名列2008年度“未按规定开展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名单之中。10也就说,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称不上符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法定要求。     2.应予回避而未回避。据工商资料显示,该工程的分包方佳艺公司是总包方静安建总的子公司,而静安建总又是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全资控股的国资公司。监理方静安监理的股东是静安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等四家事业单位,也都直属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11《政府采购法》第12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本条使用的是“采购人员”,那么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为采购人,属于这里的“采购人员”吗?采购人员是否包括“法人”,还是仅仅指“自然人”?尽管有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大背景,国有企业业已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完成了法人化,但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为采购人,自己和自己下属企业签约,仍是有违正当程序原则的。     3.存在行贿受贿情形。行政主体作为采购人,在招投标环节享有资质审查权等,这就意味着存在权力寻租的机会。12依据上海市二中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我们采用“倒推法”可以得知,招投标环节存在行贿受贿情形。因此,也就不可能严格审查资质了。     (二)评标委员会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制度。该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作为一种行政主导和专家参与相结合的制度,《招标投标法》设置评标委员会,旨在行政过程之中引入专业知识,更好地发挥内部制约功能,保证招投标程序的专业和公正。然而,从实践来看,评标委员会并没有根本改变领导一个人说了算的局面。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实际上处于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首先,《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而不是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财政部门来组建,仅从形式上看,就很难避免招标人或其他人员之非法干涉。事实上,本案牵涉项目正是在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的亲自干涉下,违规承包给静安区建设总公司的。13其次,招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组成,这里“招标人的代表”,是否和《政府采购法》第12条规定的应予回避的采购人员和评标委员会委员相冲突?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本案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同属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明显是有利害关系的,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最后,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选任不透明,且缺乏监督和退出机制。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为提升采购评选委员会专家学者建议名单数据库之专业性及公正性,专门设立了采购评选委员会专家学者建议名单数据库除名审议小组,负责审议存在未能公正办理评选、违反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等11种情形的专家的除名。14这一条提醒我们,在静安之殇的制度反思中,如何规范评标专家的选任和评标行为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必须保障专家的中立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影响评标专家的判断;对于未能公正评标之专家,应当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     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的另外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使用的是公共资金。因此,从采购前的预算审批程序,到采购中的招投标程序,以及验收后的运营程序,都应当面向公众开放信息。《政府采购法》第3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就是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有时也称透明度原则,是指“具有明确的采购规则并能使这些规则是否得以遵守的得到查证的采购程序”。15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都要公开、保持一定透明度,直接承载这一原则的具体规则包括《政府采购法》的一系列条款:第7条(集中采购目录)、第8条(采购限额标准)、第11条(采购信息)、第28条(不得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等。2005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第(六)项也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公开性或透明度作为政府采购的首要原则,其目的在于保证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能够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还由于政府采购的公开化使供应商得以了解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从而可以分析他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和风险,进而提高自己的供应质量,提出最有竞争力的价格。公开性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公开其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这样有助于防止采购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反复无常和武断专横,乃至暗箱操作等违法问题。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节能综合改造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00万,显然要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而实际情况是,项目的中标信息并未在静安区政府的网站上公开。这显然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我们讲政府采购中的信息公开,主要不是指供应商(投标者)应该如实申报,接受政府(招标者)的资格审查,而是要求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因为,无论是高权行政,还是契约行政,都不能侵害公民的知情权。也就说,即使采用行政合同方式实施公共职能,也必须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32条规定“行政契约当事人一方为人民,依法应以甄选或其他方式决定该当事人时,行政机关应事先公告应具备之资格及决定之程序。决定前,并应予参与竞争者表示意见之机会。”16          四、履约管理的实效性          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一直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现象。尽管法律法规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政府采购程序,尤其是采购审批程序和对采购进行监督的权力归属,但“对于批准之后,如何使用这笔采购资金,使用的效果如何,对供应商的选择以及对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工程质量等,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17这种情况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颁布后也没有太大改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11•15”事故认定的6项间接原因中,项项都和履约管理的缺失或不到位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     (一)必备条款的规制功能     通过招投标程序,政府(采购人)和中标者(供应商)签订正式的政府采购合同。该项合同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此时,政府应当首先作为采购人,充分运用采购合同中“必备条款”所具有的“私法规制”功能,维护公共利益。《政府采购法》第45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但现实是,《政府采购法》颁布8年来,财政部尚未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部门,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或必备条款,导致各地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五花八门。这与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示范文本)》形成了鲜明对比。     必备条款是指通过转引技术,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引入标准合同文本之中,一旦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情形,另外一方即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事项。与形式意义上的契约化相比,这是实质意义上的契约化。对于政府而言,其不必动用行政监管权,只需要以采购人身份,适用合同法,即可要求供应商履行约定义务。供应商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才发生作为管理者身份的政府的出场问题。从检索到的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监制的《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看,和普通的民事合同并无二致,基本上没有写入“必备条款”或“法定条款”。18而与之相比,我国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合同就要完善的多。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63条规定:“各类采购契约之要项,由主管机关参考国际及国内惯例定之。委托规划、设计、监造或管理之契约,应订明厂商规划设计错误,监造不实或管理不善致机关遭受损失之责任。”第64条规定:“采购契约得订明因政策变更,厂商依契约继续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机关得报经上级机关核准,终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约,并补偿厂商因此所生之损失。”依据该“法”制定的“采购契约要项”第2条,列举的“采购契约得载明之事项”多达40项,对“契约场所管理”、“施工管理”、“进度管理”、“履约监督”等规定的事无巨细。19若以此为借镜,反思上海市静安区“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原因中的第2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第3项“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我们就能体悟到“必备条款”之规制功用。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必备条款”,则契约订定后,作为采购人的政府就不能直接引用上述条款终止或解除合同,而必须依据《合同法》上的其他条款与供应商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20     (二)履约过程的政府监管     遵循“先私法手段、再公法手段”、“先柔性手段、再高权手段”的现代行政法原则和精神,如果政府以采购人身份,通过平等协商或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可以解决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那么就没有必要另行采取强制性措施或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或丧失了监管权。如果前述手段缺乏实效时,政府仍得以管理者身份出场,运用行政监管权,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因为,“只有对经济参与者来说存在着依法检查的可能性,才能保证建立一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国家采购行为。”21以本案为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分包合同的备案审查。《政府采购法》第48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那么,该项同意应当如何表示?合理的解释是分包合同应当报备审查,否则政府对采购合同履行的监管将有可能落空。那么,审查应当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呢?笔者认为,尽管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但采购人仍应进行实质审查,即参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关于总承包人之资格条件,对分包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等进行审查。本案中,就是因为分包方——佳艺公司将工程“二次分包”,而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和中航铝门窗有限公司等三个分包方又都无承包该工程的资质,才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因此,必须严格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制度。     2.强化行政执法检查。对于同一个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制定法依据,基于不同面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安监部门、环保部门等往往都有执法检查权。实践中,“九龙治水”、“大家都管大家又都不管”现象比较严重,工程监管往往流于形式。例如,本案中建设部门监管缺失、消防检查不到位就是一例。对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70条之规定,明确“机关办理工程采购,应明订厂商执行品质管理,环境保护,施工安全卫生之责任,并对重点项目订定检查程序及检验标准。机关于厂商履约过程,得办理分段查验,其结果并得供验收之用”。同时,确立建设主管部门对公共工程建设负总责,财政、监察、审计、安监、公安消防等其他参与机关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确立的监管职权划分或法定公务协助关系,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3.建立行政问责警示制度。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度,一般以“造成实际损害”或“重大不良影响”为问责要件之一。22为防患于未然,对于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极有可能或即将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公民举报或查访发现,各级人民政府或其监察机关可以发出行政问责警示,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作为。本案中,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定“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实际上就反映了这种事前警示和督促制度的缺位。          余论:合同约定并不免除国家责任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与传统的消极国家相比,政府应当更主动地预防和化解风险,以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无论是在政府采购公共工程领域出现的一系列大桥垮塌、路基塌陷事件,还是三聚氰胺、过期疫苗、矿难等因监管失职引发的重大事件,都引发了人们对国家义务和责任问题的追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我国台湾地区“采购契约要项”第12条也规定了“厂商工安责任”,即厂商应对其工地作业及施工方法之适当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负完全责任。厂商工地作业有发生意外事件之虞时,厂商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发生意外时,应立即采取抢救、复原、重建及对机关与第三人之赔偿等措施。23那么,国家藉此可以免责了吗?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回到本文第二部分的讨论,即区分作为采购人的政府和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对于前者,如果合同约定了责任分配条款,那么,应当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办理;对于后者,如果政府怠于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合同约定仅是免除政府作为采购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不免除其作为监管者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当然,现代国家并非“保姆式国家”或者“全能型国家”,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相应责任也是有限的。“人们不应期望,也没有权利要求生活在一个没有风险的环境。国家所应负担的是合理的保护义务,而没有消除所有风险的义务。但是,国家应承担的保护义务的范围究竟有多大,与一国的治理理念直接关联。”24为在激励政府作为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保持平衡,只有当政府“怠于履行职责”或存在公务过失时,方构成应负法律责任的“行政失职”。一般来说,认定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怠于履行职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其他公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2)怠于履行职责的前提是公务组织/人员在职责上对个人或组织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3)怠于履行职责的客观表现主要是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4)怠于履行职责的违法阻却事由是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25具体到本案,《政府采购法》、《建筑法》、《消防法》等分别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存在明显的安全监管不力。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原则和规定,监管部门负有举证责任。只有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拿出“足够且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忠实尽责,达到“实质性证据”规则要求的证明标准,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如果不能,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由是观之,本次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最终选择侵权责任法作为赔偿依据,仅仅将总承包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作为赔偿主体,也是值得探讨的。          Regulation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Public Projects:     The Legal Reflection of ” 11·15 “Fire Disaster     Zhan Zhongle Zheng Lei     (Law School of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Abstract: The process of projects procurement is consist of bidding, construction, check ,acceptance and management. Any one omission of regulatory agencies may cause a tragedy. The ” 11•15 “fire disaster of Shanghai warned us that we should enhance regulation on signature and enforcement of procurement contracts, rather than satisfy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for the Leaders. The Government plays dual roles —procuring person and regulatory agency—in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he contract agreement only immunize civil tort liability of government, but not state compensation.     Keyword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ignature Process; Contract Regulation; State Compensation          注释:     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22号)     2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刑终字第95号判决书。     3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安委办〔2011〕5号)     4 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页。     5 王锴:《政府采购中双阶理论的运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6 Stuart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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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重庆人民喜欢“薄书记”吗?

重庆人民喜欢“薄书记”吗? 作者:吴祚来 来源:作者博客 来源日期:2012-3-19 本站发布时间:2012-3-24 10:59:19 阅读量:6451次   在宣布薄熙来免职后,“薄熙来事件”在民间沸沸扬扬,中国学者吴祚来撰文认为,人们当成喜剧旁观的该事件,本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中的悲剧。   薄熙来迅速被免职,网络与非网络媒体冰火两重天,官方媒体冷处理,而网络上一片喧嚣。一些反对或质疑重庆模式的人,为薄熙来被撤职而叫好,而挺薄的阵营,主要网站被关闭,一些人通过其它网站为薄的遭遇鸣不平,甚至有人将“撤薄”看成反革命事件。   一、唱红打黑不过是为了自己的政治形象造势   在挺薄的群体中,引人关注的除了司马南、孔庆东,还有《环球时报》的编辑王文与人民日报社甘肃分社社长林治波,王文强调的是重庆人对薄的高满意率、高支持率“不可抹杀”,并公开呼吁“6个月后的九个位子应该容下他”,而林治波这位宣传系统局级干部公开表示:“在这个时刻,本人公开地说一句心里话:薄熙来是个好干部!”这部分人认为,重庆模式“在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公平与市场经济效率的结合,这应该是中国未来三十年的方向”。   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也为此纠结,他在微博里说:因为所谓的重庆模式中包含着两个东西,一个是人们所担心的政治因素,一个是重庆老百姓从中受益的民生因素。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否定前一个因素的人们与拥护后一个因素人们的对立。而到今天,可以看出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   笔者去年五月份去到重庆,接触到的人从大学生到出租司机,从洗脚女到市政府官员,通过自己的观察,如果让我回答,重庆人民喜欢薄书记吗?我该如何回答?   出租司机说,每天的份子钱还得交二百多,与过去并没有多大改变,所以,许多地段只能拒载,堵车时间过长,拉不回份子钱,重庆的洗脚女说,现在比过去好多了,出门上街不怕了,黑社会没有了,而一家集资入股创办民营企业的小股民们,却在重庆大礼堂前面广场穿冤衣,发传单,呼吁有关方面尊重民营集资企业发展,不能通过没收处罚斩尽杀绝。政府官员对我说,百姓对薄书记是发自内心的喜欢,薄书记到百姓中间,那些老人们牵着书记的手,舍不得放开。我问重庆官员,如果薄书记离开重庆,还会有这样强力的人物,能造成这样的政治效果吗?对方无言以对。大学生说,唱红歌,学校里面组织一些学生唱,大多数学生不用参加。   即便是唱红,也不能做到大学生们或民间社会都唱红,说明薄的动员能力有限,毕竟唱红需要一定的物力支持,包括组织红歌到北京香港等地演出,还说明,唱红是利用红歌在挟持民意,证明自己的红色正统地位,以挑战中央政府可能的政治改革。红歌因此也是一种基于个人政治需要的政治性宣传造势,它无所不包的内容,也说明它机会主义的方式,不求红色的革命纯粹性,但求红色的政治宣传效果。   为了使重庆的“唱红”受到学界认同,重庆日报这样的媒体也不得不通过造假新闻,来满足薄书记的脸面。笔者发现重庆日报前年三次假借我个人名义,赞美唱红歌可以提升精神,《重庆日报》2月3日刊登《 2010年知名专家“热评重庆”:很现代很亲民 》一文。文中“引述”笔者的话,“红歌是精神食粮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重庆市委、市政府就是在发掘和调动这种精神力量。”在我通过微博的强力抗议下,重庆日报第二天就刊登了道歉信,认为是自己报社管理不严造成的,向我本人及广大读者致歉。   为了切身感受重庆民间红歌会,去年五月我在重庆花了两个晚上体验重庆大礼堂广场上的夜夜红歌会,发现市政府广播里,播的有三分之一是歌唱祖国歌唱党甚至歌颂毛泽东的红歌,而其它歌曲,则是流行歌曲,一部分老人是自带歌曲到广场上,主要是通过音乐健身。   无论是唱红还是打黑,无论是广种银杏树还是打击民间集资办企业,无论是给农民土地票还是建立廉租房,这一切,都由一只权力之手在操控着,他想提出五个重庆,那不得有人提出六个重庆或四个重庆,他要种植银杏树,那就不能种植法国梧桐或本地槐杨,而他要打黑,即便是律师向被告眨了眼睛,也是一种犯罪。这样无可制约的公权力,是给重庆百姓带来了一些实惠,但这样的实惠是可持续的吗?是正常的吗?   表面的民生工程,使民粹与专制有了某种合法性或合理性,一时的稳定与繁荣,更使百姓感恩戴德,收获一片赞美之声。会操控经济的黄奇帆(民生)、会操控警力的王立军(打黑),加上会操控政治宣传的薄自己(唱红),重庆的三驾马车,奔驰在通往文革的路上,与旧文革不同的是,它在保障民生方面,也不惜代价,以谋取一时的经济繁荣或GDP数据。   薄书记比文革进步的地方是什么?就是多了一层关注民生的利益,文革时代非法打击地富反右,并没有给百姓带来物质利益,与文革相同的是用自己拥有的一已权力,来摆平一切他认为应该摆平的对象或事态。权力意志自上而下,目空一切,我代表真理来为人民服务,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平民百姓得到了一时的利益与稳定,与社会治安得不到保证之时相较,肯定有某种幸福感或满意度,但由于人们看不见任何公开的批评,特别是文革没有真正受到清理与反思,人们对唱红歌、对极权控制下的稳定、对权力意志下的经济发展没有任何反思,造成民意的扭曲与偏差。没有新闻的自由度与社会的开放度,执政者得到的民意满意度,十有八九是虚假的,因为执政者掌握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工具,通过洗脑与单面宣传,造成繁荣与公正的假象,这是人们认可薄熙来的根本原因。   关于打黑,本是政府份内之事,我记得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到重庆开会,当时也是打黑后不久,负责会议的当地人士说,你们现在来重庆安全了,前不久上街被抢,是正常的事情,女孩子傍晚都不敢上街。这说明什么呢,说明重庆当地极容易产生黑社会,还是政府管理失当造成黑社会管治困境?如何解决重庆十年二十年就必然通过重拳才能遏制黑社会坐大的势头?警匪勾结是制度因素还是地方人为的因素?薄熙来显然没有从制度层面找根本原因,而是通过打击一些行政力量或个别官员,来达到警示效应与造成政治影响力。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政客”作为,把自己当成政界“过客”,捞取政治名利之后,一走了之。什么是制度因素呢?就是司法不独立,造成司法容易被某些政客控制,百姓不能通过独立的人大或政协来发出声音,也不能通过权力分立的监督来制约公权力,这样,司法与警力必然腐败,必然为黑社会利用或控制。薄书记不仅在司法独立与权力制约方面无所作为,甚至强化一已权力,将公检法与宣传的权力集于一身,把自己做成了独霸一方的领袖式政治英雄。   二、没有民主法治前提的共同富裕是一个谎言   2012年2月2日,时任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市委扩大会议上讲话:“即使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先富裕起来了,还有百分之四十九,也就是六亿多人仍处于贫困之中,也不会有稳定。中国搞资本主义行不通,只有搞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发展。”   共同富裕是毛时代的谎言,毛时代通过共同富裕(共同进入共产主义),诱使农民将私有土地交给国家或集体,直到现在农民还没有要回自己的土地,而到了邓小平时代,倡导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另一部分人致富。邓小平说,如果贫富差距拉大,那就证明改革开放是失败的。这里,我们看到,共同富裕的谎言一直在继续,即便是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不可能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国家要解决的一是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基本保障,要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以及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现在的政府连农民土地确权、农民孩子免费午餐、异地高考都不能解决,却想一步解决共同致富问题,这不是谎言又是什么?   政客与政治家不同点在于,政治家致力于通过政治改革,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而政客则永远避谈政治改革,避谈民主法制的方式,不通过政治改革来建立社会正常秩序,而只是通过唱红歌、搞运动、发展经济等等,来显示政绩,我们没有看到薄熙来在民主法治建设上有任何真正的举措,譬如独立候选人竞选人大代表,重庆没有支持,出租司机与公司纠纷,他没有帮助工人组建工会,农民土地被强征,他既没有帮助农民土地确权,更没有像“革命前辈”那样,主张农民成立农会,让农民通过自己的组织来维护权益。薄熙来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彰显自己的权势,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法治领域,无论是文化传播还是政治宣传,权力的色彩涂于一身,自己浑然成为一个真正的符合革命法统的新领袖。   满足百姓的安全需求与基本利益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能收获百姓的好感,提升百姓对当政者的满意度,老百姓多是只问收成,不问天气,而重庆的政治天空一直是被控制的,连电视台播放广告都被不允许。不仅不能在重庆媒体批评政府,连网络上嘲笑薄书记,都可能被当成危害国家安全,予以拘捕。甚至刚刚的两会期间,重庆人大代表张明渝因为通过微博揭露了重庆某些领域的黑暗面,立即在北京寓所被强行押解回重庆,直到薄熙来被免职,才重获自由。信息封锁与宣传控制,是人们不能认识薄熙来真相的重要因素,更多的重庆人只能被动接受重庆的媒体宣传与洗脑,所谓重庆人民喜欢薄熙来,原因也在此。   薄熙来事件本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中的悲剧,但却被人们当成喜剧旁观。而政治改革没有真正启动的国家,悲剧总是以喜剧的面目出现。这些悲剧首先是那些受害者承受,尔后,由悲剧的表演者承担。由于整个国家主流社会对文革没有真正的反思与批判,没有究责与忏悔,一些人总在期冀通过一厢情愿的权力,来直接“为人民服务”,不通过制度,不通过社会力量,而是通过自己强大的政治权力,来改变社会或改造国家,他们留下的只会是一地鸡毛,因为他们只会像一只斗鸡那样不过一世,太阳必然会从东方升起来,但与他们打鸣毫无关系。   中国执政党要从薄熙来事件中吸取教训,一是彻底告别文革思维与方式,通过揭开文革的盖子,使广大民众看到文革真相与巨大的危害;二是开启政治改革之门,通过民主法治,使社会开放,激发社会与民间政治活力,让人民真正做自己的主人,而不是靠政客的一时强权,当年邓小平说,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现在,需要政治英雄勇敢地说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自由民主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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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祚来 | 重庆人民喜欢薄书记么?

这篇文章贴出来,测试一下当前中国的网络自由度。 请大家共同见证历史时刻。 在线报导 / 北京观察 北京观察 重庆人民喜欢“薄书记”吗? 在宣布薄熙来免职后,“薄熙来事件”在民间沸沸扬扬,中国学者吴祚来撰文认为,人们当成喜剧旁观的该事件,本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中的悲剧。 (德国之声中文网)薄熙来迅速被免职,网络与非网络媒体冰火两重天,官方媒体冷处理,而网络上一片喧嚣。一些反对或质疑重庆模式的人,为薄熙来被撤职而叫好,而挺薄的阵营,主要网站被关闭,一些人通过其它网站为薄的遭遇鸣不平,甚至有人将”撤薄”看成反革命事件。 一、唱红打黑不过是为了自己的政治形象造势 在挺薄的群体中,引人关注的除了司马南、孔庆东,还有《环球时报》的编辑王文与人民日报社甘肃分社社长林治波,王文强调的是重庆人对薄的高满意率、 高支持率”不可抹杀”,并公开呼吁”6个月后的九个位子应该容下他”,而林治波这位宣传系统局级干部公开表示:”在这个时刻,本人公开地说一句心里话:薄 熙来是个好干部!”这部分人认为,重庆模式”在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公平与市场经济效率的结合,这应该是中国未来三十年的方向”。 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也为此纠结,他在微博里说:因为所谓的重庆模式中包含着两个东西,一个是人们所担心的政治因素,一个是重庆老百姓从中受益的民生 因素。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否定前一个因素的人们与拥护后一个因素人们的对立。而到今天,可以看出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 笔者去年五月份去到重庆,接触到的人从大学生到出租司机,从洗脚女到市政府官员,通过自己的观察,如果让我回答,重庆人民喜欢薄书记吗?我该如何回答? 出租司机说,每天的份子钱还得交二百多,与过去并没有多大改变,所以,许多地段只能拒载,堵车时间过长,拉不回份子钱,重庆的洗脚女说,现在比过去 好多了,出门上街不怕了,黑社会没有了,而一家集资入股创办民营企业的小股民们,却在重庆大礼堂前面广场穿冤衣,发传单,呼吁有关方面尊重民营集资企业发 展,不能通过没收处罚斩尽杀绝。政府官员对我说,百姓对薄书记是发自内心的喜欢,薄书记到百姓中间,那些老人们牵着书记的手,舍不得放开。我问重庆官员 ,如果薄书记离开重庆,还会有这样强力的人物,能造成这样的政治效果吗?对方无言以对。大学生说,唱红歌,学校里面组织一些学生唱,大多数学生不用参加。 即便是唱红,也不能做到大学生们或民间社会都唱红,说明薄的动员能力有限,毕竟唱红需要一定的物力支持,包括组织红歌到北京香港等地演出,还说明, 唱红是利用红歌在挟持民意,证明自己的红色正统地位,以挑战中央政府可能的政治改革。红歌因此也是一种基于个人政治需要的政治性宣传造势,它无所不包的内 容,也说明它机会主义的方式,不求红色的革命纯粹性,但求红色的政治宣传效果。 为了使重庆的”唱红”受到学界认同,重庆日报这样的媒体也不得不通过造假新闻,来满足薄书记的脸面。笔者发现重庆日报前年三次假借我个人名义,赞美 唱红歌可以提升精神,《重庆日报》2011-2月3日刊登《2010年知名专家”热评重庆”:很现代很亲民》一文。文中”引述”笔者的话,”红歌是精神食 粮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重庆市委、市政府就是在发掘和调动这种精神力量。”在我通过微博的强力抗议下,重庆日报第二天就刊登了道歉信,认为是自己报 社管理不严造成的,向我本人及广大读者致歉。 为了切身感受重庆民间红歌会,去年五月我在重庆花了两个晚上体验重庆大礼堂广场上的夜夜红歌会,发现市政府广播里,播的有三分之一是歌唱祖国歌唱党甚至歌颂毛泽东的红歌,而其它歌曲,则是流行歌曲,一部分老人是自带歌曲到广场上,主要是通过音乐健身。 无论是唱红还是打黑,无论是广种银杏树还是打击民间集资办企业,无论是给农民土地票还是建立廉租房,这一切,都由一只权力之手在操控着,他想提出五 个重庆,那不得有人提出六个重庆或四个重庆,他要种植银杏树,那就不能种植法国梧桐或本地槐杨,而他要打黑,即便是律师向被告眨了眼睛,也是一种犯罪。这 样无可制约的公权力,是给重庆百姓带来了一些实惠,但这样的实惠是可持续的吗?是正常的吗? 表面的民生工程,使民粹与专制有了某种合法性或合理性,一时的稳定与繁荣,更使百姓感恩戴德,收获一片赞美之声。会操控经济的黄奇帆(民生)、会操 控警力的王立军(打黑),加上会操控政治宣传的薄自己(唱红),重庆的三驾马车,奔驰在通往文革的路上,与旧文革不同的是,它在保障民生方面,也不惜代 价,以谋取一时的经济繁荣或GDP数据。 薄书记比文革进步的地方是什么?就是多了一层关注民生的利益,文革时代非法打击地富反右,并没有给百姓带来物质利益,与文革相同的是用自己拥有的一已权力,来摆平一切他认为应该摆平的对象或事态。权力意志自上而下,目空一切,我代表真理来为人民服务,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平民百姓得到了一时的利益与稳定,与社会治安得不到保证之时相较,肯定有某种幸福感或满意度,但由于人们看不见任何公开的批评,特别是文革没有真正 受到清理与反思,人们对唱红歌、对极权控制下的稳定、对权力意志下的经济发展没有任何反思,造成民意的扭曲与偏差。没有新闻的自由度与社会的开放度,执政 者得到的民意满意度,十有八九是虚假的,因为执政者掌握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工具,通过洗脑与单面宣传,造成繁荣与公正的假象,这是人们认可薄熙来的根本原 因。 关于打黑,本是政府份内之事,我记得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到重庆开会,当时也是打黑后不久,负责会议的当地人士说,你们现在来重庆安全了,前不久上街 被抢,是正常的事情,女孩子傍晚都不敢上街。这说明什么呢,说明重庆当地极容易产生黑社会,还是政府管理失当造成黑社会管治困境?如何解决重庆十年二十年 就必然通过重拳才能遏制黑社会坐大的势头?警匪勾结是制度因素还是地方人为的因素?薄熙来显然没有从制度层面找根本原因,而是通过打击一些行政力量或个别 官员,来达到警示效应与造成政治影响力。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政客”作为,把自己当成政界”过客”,捞取政治名利之后,一走了之。什么是制度因素呢?就是司 法不独立,造成司法容易被某些政客控制,百姓不能通过独立的人大或政协来发出声音,也不能通过权力分立的监督来制约公权力,这样,司法与警力必然腐败,必 然为黑社会利用或控制。薄书记不仅在司法独立与权力制约方面无所作为,甚至强化一已权力,将公检法与宣传的权力集于一身,把自己做成了独霸一方的领袖式政 治英雄。 二、没有民主法治前提的共同富裕是一个谎言 2012年2月2日,时任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市委扩大会议上讲话:”即使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先富裕起来了,还有百分之四十九,也就是六亿多人仍处于贫困之中,也不会有稳定。中国搞资本主义行不通,只有搞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发展。” 共同富裕是毛时代的谎言,毛时代通过共同富裕(共同进入共产主义),诱使农民将私有土地交给国家或集体,直到现在农民还没有要回自己的土地,而到了 邓小平时代,倡导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另一部分人致富。邓小平说,如果贫富差距拉大,那就证明改革开放是失败的。这里,我们看到,共同富裕的谎 言一直在继续,即便是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不可能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国家要解决的一是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基本保障,要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以及医 疗、养老、失业保险,现在的政府连农民土地确权、农民孩子免费午餐、异地高考都不能解决,却想一步解决共同致富问题,这不是谎言又是什么? 政客与政治家不同点在于,政治家致力于通过政治改革,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而政客则永远避谈政治改革,避谈民主法制的方式,不通过政治改革来建立社 会正常秩序,而只是通过唱红歌、搞运动、发展经济等等,来显示政绩,我们没有看到薄熙来在民主法治建设上有任何真正的举措,譬如独立候选人竞选人大代表, 重庆没有支持,出租司机与公司纠纷,他没有帮助工人组建工会,农民土地被强征,他既没有帮助农民土地确权,更没有像”革命前辈”那样,主张农民成立农会, 让农民通过自己的组织来维护权益。薄熙来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彰显自己的权势,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法治领域,无论是文化传播还是政治宣传,权力的色彩涂于一 身,自己浑然成为一个真正的符合革命法统的新领袖。 满足百姓的安全需求与基本利益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能收获百姓的好感,提升百姓对当政者的满意度,老百姓多是只问收成,不问天气,而重庆的政治天空一 直是被控制的,连电视台播放广告都被不允许。不仅不能在重庆媒体批评政府,连网络上嘲笑薄书记,都可能被当成危害国家安全,予以拘捕。甚至刚刚的两会期 间,重庆人大代表张明渝因为通过微博揭露了重庆某些领域的黑暗面,立即在北京寓所被强行押解回重庆,直到薄熙来被免职,才重获自由。信息封锁与宣传控制, 是人们不能认识薄熙来真相的重要因素,更多的重庆人只能被动接受重庆的媒体宣传与洗脑,所谓重庆人民喜欢薄熙来,原因也在此。 薄熙来事件本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中的悲剧,但却被人们当成喜剧旁观。而政治改革没有真正启动的国家,悲剧总是以喜剧的面目出现。这些悲剧首先是那些受 害者承受,尔后,由悲剧的表演者承担。由于整个国家主流社会对文革没有真正的反思与批判,没有究责与忏悔,一些人总在期冀通过一厢情愿的权力,来直接”为 人民服务”,不通过制度,不通过社会力量,而是通过自己强大的政治权力,来改变社会或改造国家,他们留下的只会是一地鸡毛,因为他们只会像一只斗鸡那样不 过一世,太阳必然会从东方升起来,但与他们打鸣毫无关系。 中国执政党要从薄熙来事件中吸取教训,一是彻底告别文革思维与方式,通过揭开文革的盖子,使广大民众看到文革真相与巨大的危害;二是开启政治改革之 门,通过民主法治,使社会开放,激发社会与民间政治活力,让人民真正做自己的主人,而不是靠政客的一时强权,当年邓小平说,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现 在,需要政治英雄勇敢地说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自由民主宪政。 作者:吴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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