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多维网放风:中国艺术家艾未未案将很快水落石出

多维网:中国艺术家艾未未案将很快水落石出 2011-05-31 09:24:56 【多维新闻】北京消息人士透露,中国艺术家艾未未案将在近日有官方结果。据悉,艾未未主要罪名是涉嫌偷税漏税,金额接近2,000万元人民币(约合308万美元)。 上述消息人士表示,在中国大陆,包括艺术家在内的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官方也自顾不暇。但令官方不能容忍的是,作为知名艺术家和名人之后(其父为中国著名诗人艾青)的艾未未存在明显偷漏税情况下,还在积极参与了一些政治和其他活动,尤其是政治活动已触及了中共底线,中共也就顺理成章以经济问题扣押艾未未。该人士还表示,艾未未已经对存在的经济问题予以认罪。也有消息称,他个人资产约为5,000万元人民币。 今年4月3日,艾未未在北京机场登机准备飞往香港时被警方带走。随后,中国外交部宣称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警方调查。事件引发西方国家以及中国人权活动人士关注和批评,有 不少评论认为他被拘的原因是他参与维权活动及抨击中共有关。 5月20日,新华社引述北京市公安机关消息称,初步查明“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这是中国政府首次较具体地指明艾未未所犯何事。 除了从事艺术创作外,艾未未还关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并对中国大陆多个涉及政治腐败而引发的事故进行调查,包括毒奶粉事件、四川汶川地震中因兴建学校偷工减料而倒塌导致大量学生死亡、声援被迫害的维权人士等。 链接:http://goo.gl/FejnH 多维网是美国注册公司,据称与北京新华社等媒体有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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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3日,艾未未工作室被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0页,127项)

2011年4月3日上午8点左右,艾未未在首都机场被边检人员带走后下落不明。当天中午12点,大批警员搜查了位于朝阳区草场地村258号的艾未未工作室及住所,搜查持续了7个小时。以下是艾未未工作室当天被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共计10页,127项。(由于警方留下的是复写联,个别无法辨认字迹以*代替) 具体见: https://profiles.google.com/xuesheng512/posts/HVwGAYUZw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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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中国警方:艾未未公司涉嫌巨额逃税 家属指为关押艾未未的借口

中国警方:艾未未公司涉嫌巨额逃税 联合早报 (2011-05-22)   (北京综合电)中国警方说,艺术家艾未未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巨额逃税。   新华社引述警方说,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发现巨额逃税,而且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该简短的报道没有提供其他详情,也没有透露巨额逃税的具体数字是多少。   艾未未姐姐高阁说,家人包括艾未未妻子路青没有接到官方对艾未未逃税的正式指控。   她说,艾未未既不是公司法人代表,也不是公司管理人,因此,即使公司真的被控逃税,艾未未也不应该被逮捕。这是当局为关押艾未未编造的又一个借口。   据美联社报道,路青说,该公司是由她注册和所有的,不为艾未未所有,该公司主要处理与艾未未艺术活动有关的业务。艾未未支持者说,他是中国政府打击异见人士行动中的受害者。   艾未未4月3日在北京首都机场被公安带走。当局在上周才允许路青与他见面。   艾未未的被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一些西方艺术家号召世界著名博物馆和艺术馆关门一天,抗议中国当局拘押艾未未,并呼吁中国释放他。   来源:http://goo.gl/eNP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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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香港舆论指艾未未案未获公义处理(5.21)

法广:香港舆论指艾未未案未获公义处理 发表日期 2011年 5月 21日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麦燕庭 在被扣查一个半月后,中国维权艺术家艾未未被指受其控制的公司避税和销毁会计凭证,但评论指,以经济犯罪来打压维权人士是中国的「方便」做法,而整个过程均违法,失去程序公义。 在艾未未被扣查后,这是当局第二次透过官方新华社发布有关他的消息,报道指,艾未未正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了其会见共同居住人等权利。不过,艾未未的姐姐高阁却质疑合法的说法,因为当局从未向家人交代,而且新华社指逃避巨额税款的公司,法人代表是艾的妻子路青,艾未未连股东和工作人员也不是,亦不管公司帐务,但「不合法的开始,所以有不合法的结果!」慨叹当局必然会加罪于艾,既然如此,只要求当局尽快立案,好让他们延聘律师,家人亦会争取公开审讯。 时事评论员刘锐绍指,官方处理艾未未一案未有按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处理,亦没有「依法」保障艾未未的权利,本身已失去程序公义,予人以经济犯罪为名,政治打压维权活动为实,以打压艾未未追查四川豆腐渣工程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王友金指出,中国税制不健全,从事商业活动的人逃税情况普遍,指控艾未未逃税是「最方便」的做法。他相信,当局仍未找获足够证据,故此以可以关半年的「监视居住」对付艾未未,以便可以继续罗织罪证。 中国维权律师刘晓原更指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只应在涉案者的家中进行,艾未未现时在被指定的住所监视居住是违规的。 香港传媒大多质疑当局的说法,甚至亲北京的《文汇报》也在内文第二段以「本报记者循网络检索发现」的方法指出,涉事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路青,而非艾未未;至于另一分亲北京报章《大公报》只简单转载了一百多字的新华社全文,更没有在标题表明艾的罪名。 关键词 中国 – 人权 – 艾未未 来源:http://goo.gl/sg9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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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有一种强制措施,叫“监视居住”

有一种强制措施,叫“监视居住” 刘晓原律师:发表时间:2011-5-21 8:36:00 5月19日,【文汇网讯】据新华社报道,新华社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经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一案进行侦查,现已初步查明,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在艾未未被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了其会见共同居住人等权利。 http://news.wenweipo.com/2011/05/20/IN1105200103.htm 从报道中可知,公安机关在外面给艾未未指定居所进行了监视居住。有些网友不懂监视居住规定,打来很多电话咨询这个问题,我实在是无法一一解答,故搜集了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写成此文。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本文中,只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有关监视居住规定,在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中的第三节,共有十一条。具体规定是: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九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九十八条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按照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可以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这个会见是不需要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但是如会见除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需要经过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 在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并没有禁止犯罪嫌疑人使用通讯工具。按我个人理解,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享有通讯自由权。 按照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犯采取监视居住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进行,另一种是在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进行。这个“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按照《刑事》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期限是六个月。 在刑事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介入案件的规定有: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3、《律师法》第二十条第(三)项,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监视居住,属于强制措施,按照上述规定,艾未未和家属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据我所知,艾未未和家属还没有正式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链接: http://liu6465.fyfz.cn/art/9869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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