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

两岸议题成为台湾选举话题

台湾5都选举进入倒数第12天,两岸关系的议题也成为候选人之间针锋相对的焦点。 台湾执政的国民党新北市长参选人朱立伦日前在街头拜票时表示,马政府上台之后,和中国大陆签署的经济协议(ECFA),一定能获得不少台商的支持。 朱立伦还指出,选举前的最后阶段,虽然造势活动非常重要,不过,更重要还是投票率,只要大家出来投票,他就能胜选。 他说:“我想大多数的台商应该很清楚,国民党的政策对于经济发展有利,对台湾的经济发展是正面的,我相信他们都会回台投给国民党的候选人。” *加压台商政治选边* 另一方面,在野的民进党新北市长参选人蔡英文则呼吁国民党,不要以台商作为选举的手段,同时给台商压力必须要在政治上选边站。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日前会面时表示,台湾涉外事务包括参与非政府组织(NGO),都可以透过两岸之间的协商,避免内耗和纷争。 对此,蔡英文认为,如果国民党认为这是胡锦涛释出的善意或是好事一桩,那就太天真了。 她说:“马政府这两三年对中国的政策采取讨好的政策,事实上也没有减缓中国对台湾在国际的打压,如果中国的基本心态和政策没有调整的话,都不能实质的解决问题。” 蔡英文还指出,中国介入台湾内部事务的做法非常明显,也太过头了,台湾选民应该独立判断,并加以拒绝,同时以选票来表示反对。 *中国关注但不介入* 民进党立委也相当关切中国大陆对于台湾选举的立场,台湾国家安全局长蔡得胜星期一在立法院接受质询时表示,中国大陆已经学聪明了,现在对于台湾的选举是关注、不介入的态度。 此外,台湾总统马英九星期一接见国际少年运动会(International Children Games)总会成员时表示,近10年来,台北市参加国际少年运动会碰到了一些困难,包括中国大陆曾经阻挠台湾代表队在开幕式进场,甚至近1、2年,仍然出现台湾会旗被遗漏的情况。 马英九在接受台湾中央社专访时还表示,台湾的非政府组织在国外遭到来自中国大陆的骚扰或打压,确实造成许多人的不满。 *正视现实累积互信* 马英九还指出,东京国际影展的江平事件虽是孤立的事件,却是冰山的一角,如果不好好处理,再爆出类似的事件,对于两岸关系的伤害就很大。 马英九认为,两岸花了1年半才谈出来经济协议,也许只要一、两个江平事件,就可能使得双方达成的成果转眼之间烟消云散。 马英九强调,两岸目前的互信还不够,双方应该正视现实,累积互信,搁置争议,续创双赢,尤其已经累积的东西,不应该再消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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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形象九大“脸谱”

中国的刑诉法模式构建,问题是很大的。律师不单是一个没权的问题。律师抗辩权是有的,关键是法庭不独立,听控方的,抗辩权有,但是无法实现功能。律师辩三天三夜,不如检察院、公安局、纪委一个电话。一个开庭后明显无法定罪的案件,只要拖上三个月,结果肯定会作有罪判了。因为公检法可以不断地秘密交易协调,背后补充证据完善漏洞,律师则完全被排除在外。打听一下就是泄密违纪。检察长可以直接干预审判委员会,公安局长可以召集法院院长到政法委开会,因此真正的法庭上反而是没有权利确定被告有罪无罪的。而律师是只准在法庭上表演的。他无权对内部讨论发表任何看法,连知情权都没有。这种诉讼模式,我早已经总结出来:“我们的审判形式是抗辩制的,我们的定罪实质是职权主义的。”而且审的人自己都无权判。还有就是,检察、公安可以以帮助伪证罪抓律师,律师没有权利因检察公安伪造证据刑讯口供而去抓检察官和警察。因此,中国的刑诉制度,自从苏联学来的第一天起,注定就是有利于专政和阶级斗争需要的,而不是文明和法制的。这种基本的保护人权观念的混乱如果不改变,中国的刑诉制度是注定不文明和落后的,刑诉法在这种模式下,也是肯定改不好的。中国必须要走“律师公诉”的路,设定政府公诉律师,撤销检察院,把侦查和起诉严格分离,起诉机关没有拘留权、没有侦查权,没有逮捕权,把三天的拘留羁押权交给公安,把批准批捕权交给法院,这样“抗辩制审判”才能够真正实现。但是这种必须走的前景,我们连第一步都没有迈出,甚至想都没有在想。因此很多的研讨会,其实都是一种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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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原政法大学校长):宪政与法治

最低的是制度层面,即法律就是制度的化身。在这一点上,我常说,我们跟经济学有共同的交集,那就是制度经济学。经济学家要建立各种制度,我们法律学家也要建立各种制度。制度包含各种方面。

除了制度层面,我认为方法层面的法律是更高一层的法治。实际上我们学法律,也是学一种方法,这可以从法学院里法律教育的方法中揣摩出来。典型的美国法学教育方式,是教授拿出一个案例,让学生来漫无拘束地讨论,人人都可以自由发言;但是到最后,学生要问老师:你有什么意见?老师说,我没有意见和结论,我教给你们的是方法,是用法律思维。

过去我们有一篇文章,叫做“Thinking like a Lawyer”,这就是像“律师一样思考”,像法律人那样去思考。法律的思维特点是什么?首要的是重证据,无论何事都要拿出证据,没有证据你就不要说话;没有证据说的话没用,人家也不会采纳你。不仅拿证据说话,而且拿证据作为辩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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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事件,律师周泽、陈光武被剥夺听证代理权

杨金柱事件,律师周泽、陈光武被剥夺听证代理权               周泽 杨金柱律师由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至 2008 年 11 月 19 日为唐门案所写的 17 篇文章,及 2010 年 4 月 18 日至 2010 年 10 月 27 日所写的、涉及李庄案件、重庆五毛十八评、樊奇杭案、陈玲案、说真话系列杂谈等内容的 47 篇博客文章,以及与本人共同承办的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妻子陈玲因网上跟帖揭露公安厅领导腐败问题结果被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追诉的案件中,通程律师事务所收取“犯罪嫌疑人”陈玲家人 20 万律师费,被湖南省律师协会以涉嫌“不适当宣传”及“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为由,对其立案调查。在杨金柱律师提出听证要求后,湖南省律师协会决定于 11 月 12 日举行听证会,却剥夺其聘请代理人参与听证的权利。 杨金柱律师原本决定委托本人与陈光武律师代理参与听证的,谁知 湖南省律协获悉此情后,无视聘请什么人担任代理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完全是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竟然要求杨金柱律师提交“关于申请委托陈光武、周泽律师担任听证会代理人的报告”供湖南律协审批,并复函不批准杨金柱律师的申请。称听证主要是向涉嫌违规的行为人本人提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并由行为人本人进行申辩,并质证。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0n231.html )         由于杨金柱律师表示“ 服从省律师协会的复函意见” 并已通知我不再委托我担任其听证代理人,且告诉我湖南省律协已经告知他不允许外地律师旁听,我只好决定取消赴长沙的计划!当然,就湖南省律师协会不“批准”我与陈光武律师代理杨金柱律师参加听证,无疑损害了我们作为律师的执业权利。对此,我将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     至于湖南省律师协会将如何处理杨金柱,是否会给“法制湖南”以及“法治中国”留一点体面,我将与关心“杨金柱事件”的全国广大律师一起拭目以待。                     周泽    2010.11.12   附旧文:杨金柱事件,请给“法制湖南”留点体面        周 泽:杨金柱事件,请给“法制湖南”留点体面                    “杨金柱事件”是当下律师界的热点。最近,在与律师界同仁接触时,大家都会聊起杨金柱律师的事;不时还有律师朋友来电,探讨“杨金柱事件”。大家都在关心杨金柱律师的命运。 因为发表文章质疑重庆打黑中的“黑打”问题,批评最高法院对樊奇航案的死刑复核中“草菅人命”,发表公开信要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辞职,呼吁政改,批评司法部在律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批评湖南公安部门办理该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妻子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的违法问题,等等作为,杨金柱遭遇了一系列的打压。——他先是被司法厅领导找去谈话,要求删除网文;因为拒绝删文,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领导被司法厅领导谈话,随后其被律师事务所除名,禁止以事务所名义受理新的业务(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却不出裁定);之后,其继续批评湖南省公安厅违法办案的问题,矛头直指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长李江,律师事务所对其追加处分:禁止其 再承办原来受理的业务(包括已成为湖南省公安厅“心头之痛”的厅官夫人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 。其担任的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也被“改选”掉。 10 月 27 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又向杨金柱律师下达立案通知书,称杨金柱律师“涉嫌不适当宣传及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杨金柱所做的一切,不过是表达,公开的表达。他所表达的一切,也是我接触到的很多律师想表达的,甚至也是我接触的一些教授、法官想表达的。很多人想表达而没有表达,不敢表达的,杨金柱律师表达出来了。因此,很多法律人对杨金柱律师表示赞赏,甚至有人将杨金柱律师的一系列行为,誉为“护法运动”。我也是对杨金柱律师的行为持赞赏态度的,虽然我对他表达的观点并不完全赞同。 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每个人都有责任关心这个国家,都有责任关心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因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事关人民利益。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不仅仅是权利,更是责任! 杨金柱律师的表达行为,不只是其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还是其履行公民责任的行为。大家赞赏杨金柱律师,不是因为他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而是他履行了一个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如果杨金柱律师为他今天所做的一切付出什么代价,那将是他为国家的法治进步所作的贡献。 一个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控告,履行对国家的责任,却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让人不可思议的。但在我国,这样残酷的现实,却屡屡呈现在我们面前:批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记者、作家、网民被跨省抓捕、网上通缉,网上跟帖揭露湖南省公安厅领导腐败的副厅长夫人,也被以“依法”追诉……今天,又轮到了律师杨金柱! 为什么总有人要制造这样的事件?他们想向民众证明什么呢?难道是想证明:国家与人民无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与人民无关,用不着民众批评?!还是想证明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关于“中国的法治处在一个大倒退的时期”的判断的正确性?抑或是想证明宪法和法律是一纸具文?! 法律人出身的周强到湖南任职后,湖南一直在树“法制湖南”的形象。现在出了个“杨金柱事件”,无论有关部门想把杨金柱怎么样,总应该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来解决问题吧。 很遗憾,杨金柱相信法律,想为“法制湖南”添彩,想为他寄予厚望的周强书记建设“法制湖南”的理想增光,有关部门却不给“法制湖南”留体面,不给周强书记留体面。有关法院甚至连杨金柱律师为被律师事务所除名而提起的小小民事诉讼,也不予受理,还连裁定都不出。 明天,湖南省律师协会对杨金柱律师的调查或许要出处理结果。关心杨金柱律师的人们,可能没人会相信,湖南省律师协会对杨金柱律师的调查处理会有什么好结果。但作为关心杨金柱律师的人,关心法治的人,我还是希望,湖南省律师协会即使不想给周强书记的“法制湖南”理想留体面,也给自己留点体面,毕竟你们叫“律师协会”,虽然本质上是官僚机构,但成员主要还是律师,算是法律人的组织。法律人的理性、良知,是不可丢掉的! 或许,对怎样处理杨金柱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早就作出决定了。但即使这样,我建议湖南律师协会还是再找找其他理由。湖南律协立案通知书上所列的“不适当宣传及违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这个理由,用来处理杨金柱律师,实在是不适当!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律师的不适当宣传行为,是针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通常是指律师为了获取业务而向当事人及潜在的当事人作不适当宣传。我从网络上搜索了有关杨金柱律师的所有报道及其个人发表的文章,实在看不出其作了什么“不适当宣传”,也没发现其有什么 “不适当宣传”行为而误导当事人致发生纷争的案例。相反,在 10 月 9 日与湖南省律师协会周爱梧秘书长的交流中,我了解到,杨金柱律师执业 20 多年来从未被当事人投诉过。 至于以“违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为由处罚杨金柱律师,首先在主体上就有问题,收费可是律师事务所的事呢!不过,在我看来,无论是律师事务所的事,还是杨金柱律师的事,都不是什么事。 律师服务收费的问题,比不得律师协会向律师收取会费。这可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问题,当遵循私权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而对私权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涉及民事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只能由法律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也没有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当然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即使湖南省有关部门对律师服务收费有明确的规定,也不能否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的行为人进行处罚,特别是在没有利益相关人投诉的情况下,是滑稽而可笑的。 如果说律师事务所(就算是杨金柱律师)“违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应该受到处罚,根据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法理,湖南省律师协会是让将“多收”的律师费退还当事人,还是怎么处理呢?杨金柱律师在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中收取陈玲家人 20 万元律师费,可是当事人主动提出来的呢。就在湖南省律师协会决定以“违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对其立案的情况下,也没有说要向杨金柱索回多收的律师费。我想,律师协会的人应该知道,人家这在民事法律上叫诚实信用。 也许,除了湖南省律师协会以“涉嫌违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为由进行的立案调查,杨金柱律师接下来还会遇到其他的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处理。湖南有关部门会对杨金柱律师作出什么样的处理,是否给法律留点体面,关心杨金柱的人们,都在拭目以待。                          2010.11.4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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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红:最后的法学家——江平(附《江平:我们这代人的贡献和遗憾》)

我们现实的学术环境,亦未能给我们培养像江平这样的法学家提供良好的土壤与广阔的舞台。教育行政化使得高等教育沦为政府教育部门的附庸。我们不再可能有如同蔡元培、蒋梦麟、梅贻琦、张伯苓等先贤那样的大学校长,我们更不可能培养出李政道、杨振宁那样的学生,即便法学界,像王宠惠、吴经熊、杨兆龙那样博学的法学先贤,亦将一去不复返。放眼望去,能够在西方学界留名的中国学者,基本上都是在民国时期接受大学教育,进而出国深造、滞留。此外,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量化考核、等级考核体系,也使得每一个学者都以孜孜不倦地发表论文为天职,以多快不好地发表论文为追求,根本无暇顾及论文的质量与原创性,更遑论关注专业之外的社会公共事务,履行自己作为一个知识分子的义务。还有,教育行政部门垄断学术资源并按照自己的意志分配学术资源,这使得“搞课题”成为当代学者的基本生存状态,这种疲于奔命的“包工”与“转包”的学术生产模式,也使得法学界越来越贫乏,固然从数量上成为“学术大国”,但从学术原创性乃至对人类社会的贡献来说,却的的确确是“撮尔小国”。由此种种现状产生的最主要的恶果,即是我们的法学界总体上在呈现出“退化”的趋势,无论是学养还是人品,都一代不如一代。从这一点上说,称江平为“最后的法学家”,一点也不拔高江平先生,亦一点也不贬低现在的衮衮法学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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