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张千帆 | 萨沃德教授对话昂山素季

2011年11月18日 11:59:14        “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国内的和平。我们缅甸国内各族群需要共同致力于和平和和睦。现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希望你们以及每一个人都能尽力来促进不同族群彼此之间的理解和和睦。”昂山素季在回答萨沃德(Wojciech Sadurski)提出的关于民主共同体(Community of Democracy)如何能够推动缅甸国内民主的问题时指出。(缅甸)     萨沃德教授是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二届世界宪政暑期讲习班讲员,也是民主共同体的学术顾问委员会主席,于2011年11月10日在昂山素季的缅甸仰光的家中会见了这位全国民主联盟(NLD)的领袖、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讨论了当前缅甸的政治情势以及民主共同体(CD)可能的参与推动该国民主转型的问题。     在评论到总统圣登(Thein Sein)对不受法律保护的全国民主联盟(NLD)的最近提议时,昂山素季指出她相信“总统希望真正的对话”,而且她“对总统改革的诚意和意愿有信心”。她也承认她不知道在总统背后有多少政府的尤其是军队的力量。她补充道:“他(总统)拥有很高的权威,尤其是因为他被广为人知的是一个诚信的人,而且从来没有关于他以及他家庭的诸如腐败等的丑闻。为此,他在军队中也拥有很高的威望。”     谈论到可能使全国民主联盟(NLD)参加政治生活成为可能的宪法和法律变化时,昂山素季说目前已经有关于政党的法律改革,全国民主联盟(NLD)也欢迎这些改革。而且全国民主联盟(NLD)的领导也将尽快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政党重新登记并参与到即将到来的部分选举钟。当问到其他的宪法性改革时,她说在当下的时间点上讨论这些还为时过早。     关于缅甸面临分裂危险的问题,昂山素季说:“各族群并不是要求分离出去。他们要求平等的对待和自治,那是(与分离)完全不同的事情。因此,我不认为仅仅因为我们准备捍卫族群的权利时,我们就会面临分裂的危险。”     讨论到未来民主的缅甸政府会采取何种措施来对待军政府政权犯下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时,昂山素季说:“我们将创造出自己的处理过去极权主义政权(罪行)的模式。但总的来说,我更倾向于南非模式,那种德斯蒙德·图图(Desmond Tutu)所描述的恢复性司法,而不是报应性司法。这是我个人的意见,当然最终必须依据民主体制下的多数意见来决定。”     萨沃德教授还与昂山素季讨论了民主共同体(CD)参与未来的一批年轻的全国民主同盟(NLD)的活动家到波兰的访问的活动,在那里他们将学习到波兰民主转型的经验。正如昂山素季所说:“我们不想他们因为波兰看起来比缅甸更加发达就感到沮丧或者受打击。我们只是希望他们能够理解如果我们足够努力,我们也能达到这一步。而且我们拥有巨大的优势,因为我们几乎是从零开始。如果你能从零开始,你就能够总结别人的教训。我们能学习你们的成功经验,也能学习你们错误的教训。”     在萨沃德教授访问仰光期间,他还会见了全国民主同盟(NLD)的其他领导们,包括NLD U TIN U的副主席、NLD中心执行委员会成员、高级法律顾问,以及U Nyan Win(吴年温)。他们讨论了民主共同体(CD)协助推进缅甸民主的不同可能方式,并重点讨论了在未来几年可能在仰光为NLD活动家们建立一系列提升转型民主国家的民主经验的工作坊的想法。          (李少文译)           上一篇: 如何解决随迁子女高考困局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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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 | 0825 论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 / 萧瀚

雲邊居士按: 本文发表于今日(2011年11月17日)发行的本期《阳光时务》(2011年第7期),现亦发表于此。 论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 萧瀚 摘要: 政治革命是要建立保障平等的自由等人权的政治制度,这是可能的,是一部分精英人物依靠共识、正确的观念以及意志的汇聚短期内可人为建构并完成的;社会改革是要改变由于良制的不完备性所导致的不公正,以及由于个人的懒惰等恶德或者每个人都可能发生的正常失误、神秘的命运所导致的不平等结果,因此它是不可建构的,是改良性的,是零星的、琐碎的、间歇的,它依靠永无止境的制度改进、人类的同情心和道德素养等落实到即使不是每个人但也得是绝大多数人的美德才能逐渐达成,并且是绝无可能完美无缺的乌托邦。 当代中国需要政治革命、制度革命,它是社会改良的一部分,甚至可能是最重要的部分。至于“社会革命”——这个伪革命话语体系中的虚假概念、伪概念早应该扔进垃圾桶了。 本文缘起 正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革命的理论”条目所指出的,马克思对革命概念的使用使其进入现代语境。马克思使得“革命”第一次从以前的政变含义变成了一个包含着全息含义而非仅仅政权更迭含义的革命概念。 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的序言中提出过“社会革命”的概念: “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 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页8—9》) 即使是在历史唯物主义学说的框架内,马克思也从未将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混为一谈,不但没有混为一谈,最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的恰是他自己,这种区分的原因也在于他并不认为两者必然是同步的,也不认为两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1872年的《关于海牙代表大会》的演讲中,马克思说: “我们知道,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制度、风俗和传统;我们也不否认,有些国家——像美国、英,如果我对你们的制度有更好的了解——也许还可以加上荷兰——工人可以利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页179》,这段话之后,他还加了一句“但是,即使如此,在大陆的大多数国家中,暴力应当是我们革命的杠杆:为了建立劳动的统治,总有一天正是必须采取暴力。”) 与前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相榫合,马克思不可能认为(至少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有社会革命的条件。但由于被歪曲的马克思主义以及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在中国的传播,革命话语一直是近百年来中国政治话语中的核心概念: 人们从欢迎革命话语到获得一个未必想要的革命后果,再到当今大量的革命恐惧论,无不充斥着对革命话语的语义歧义和误解甚至歪曲。 对革命话语的梳理和澄清,与区分并重新解读“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就是出于这一目的的尝试。 一.概念:革命、政治革命、社会革命 英国政治学家海伍德(Heywood)认为“‘革命’一词的最初含义是周期性的变换(来自动词‘循环’,即‘to revolve’),正如1688年英国所谓的光荣革命对‘正当的’政治秩序的恢复一样。然而,法国大革命(1789年)确立了现代的革命概念,即革命是一个破坏与取代旧秩序的戏剧性与深远性的变化过程。”(【英】安德鲁.海伍德著,吴勇译《政治学核心概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海伍德对“政治革命”的定义是:“是包含超出法律范围的大众行为的群众起义,它们通常(并不必然地)带有暴力的色彩。这就将革命与(武装)政变——小团伙摄取权力的行为——区分开来。革命不同于造反和叛乱,因为革命导致根本性的变革,即政治制度的变革,这与纯粹的统治精英的更换或政策的变化并不一样。”(同上) 海伍德还认为“社会革命”是“所有制和经济制度的变革,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就是‘生产关系’的改变。”(同上) 其实,上述海伍德对革命和现代革命的概念分析除了现象描述值得部分赞同之外,对革命、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实质性分析都不到位。 在理解马克思的革命理论时,一个特别重要的前提是必须将其革命理论置于其历史唯物论的框架中,才能考察其思想的正确性和谬误性。由于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存在着不可弥补的现实无法对应的漏洞,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社会理论,马克思的学说有其抽象的分析价值,但并不具有现实的指导性操作价值。(一个简单的道理是,阶级斗争学说是一种近似性的理论分析框架,而并非现实本身,例如工人罢工并不能被确切地定义为就是工人阶级的反抗,因为工人是具体的,参与和支持工人罢工的除了工人还有其他人,这种情况下每个具体的人都不能被抽象化,将抽象的理论机械地对应于人的现实身份常常是灾难的来源,例如1949年以后中国逐渐建立从而导致灾难并且最后在现实中被实际废止的阶级身份制。)因此,包括政治革命在内的马克思革命论,脱离了西方政治学主流,离开了政体以及限制权力、权力分立等最基本的主流政治学,而代之以抽象的阶级夺权这种与政治学本义毫无关联的空中楼阁,世界历史的发展充分地证明了马克思这套革命论用来指导政治实践和社会实践是极其有害的。(斯考克波尔的政治社会学名著《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则只是对“社会革命”进行事实性研究,而未及价值性研究,并且由于是在继承马克思阶级斗争理论基础上的社会理论,因此将阶级斗争作为导致社会革命的最重要元素,因此其研究的结论对于如何理解“社会革命”有很高的社会学价值,但并无多少政治学价值。) 如果以阿伦特“革命唯一且向来的理由是自由”(阿伦特《论革命》)这一政治学而非社会学的根本性定义而论,政治革命究其实质,是指对政治制度进行变革,而且这种变革必须是有利于保障人权、保障个体与群体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基础上自由选择符合自身幸福诉求的生活。并非对政治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就可以被称为革命,是否以暴力手段达成目的也不是确定一项政治制度变革是否称得上革命的关键,虽然需要大众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参与可能是必不可少的。 至于“社会革命”,海伍德的定义至少与“社会革命”概念的提出者马克思的思想存在严重分歧,马克思所谓的“社会革命”,其社会概念本脱胎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因此,所谓社会革命,在马克思那里,虽然所有制的变革、经济制度的变革都是其中根本性标志,但也不能将社会革命仅仅视为这两项的变革,马克思的“社会革命”内涵要比它们广泛得多,内容可谓包括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当然包括政治,也包括人们日常生活的全面变革。因此,马克思在区分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同时,其实在概念种属关系上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即政治革命其实是从属于社会革命,两者的区分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平等地位,只是出于分析问题的需要而进行的区分。如果不将马克思的社会革命论置于其阶级斗争理论框架中,那么社会革命仅就其现象而言,后来的社会革命观念与马克思的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内涵分歧,问题在于,即使抽掉了阶级斗争论基础的社会革命观念也存在严重的理论误区。 二 . 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分野 进行上述概念澄清之后,对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进行深入的探讨才有可能。讨论任何现实的问题,即使以理论的方式进行,也不得不与具体现实相映照,讨论革命问题同样如此。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里,人类就制度进行的变革以及在社会演进方面都已经有了不少经验和教训,而社会理论家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在于对这些历史事实进行梳理、分类,从中寻找出某种具有普遍性的命题,以帮助现在和未来的人类尽可能少走弯路,少付代价——“革命唯一且向来的理由是自由”这一阿伦特命题不但是她对革命本身的精确把握,也是对人类的愿望,同时还是检验历史的重要根据。 没有哪个国家像英国人那样自豪地认为自己是自由最受保障的国度,这不是偶然的,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以来,英国建立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制度,自由大宪章本身就是贵族通过战争战胜国王的结果,制度意义上,这份被后世一再提及并且在现实中发生效用的宪法文件,本身就是革命。1640年的英国革命以及1688年的光荣革命,其根本问题依然在于限制王权,如何在议会和王权之间达成一种制衡性的权力平衡(并且能够保障人权)——所谓资产阶级革命之类的标签其实毫无意义,正如将这个标签贴在16世纪进行了独立革命的荷兰共和国头上也毫无意义。 18世纪发生了两场常常被相提并论的革命,就是法国革命和美国独立革命,法国革命是一场典型的社会革命——它包含政治革命,但远不仅是政治革命,它试图解决一切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而美国独立革命则只是一场政治革命,政治革命之外的社会革命根本不在其考虑范围内,也没有任何意愿,就是11年后的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也与此毫无关联,反倒是70多年后的美国南北战争是一场社会革命引发的战争(这次社会革命带来了近62万人死亡这一灾难性后果,而当时的美国总人口也就3100万人。)。 20世纪的苏俄、中国、北朝鲜、东欧等都进行了包括政治变革在内的所谓社会主义社会革命,另外还有土耳其的全盘西化社会革命。苏联和东欧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生了取径自由民主宪政共和的政治革命。 从上述社会革命与政治革命的历史以及革命之后的结果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的“社会革命”有什么好下场——包括美国南北战争,这场内战使得美国青壮年男子伤亡惨重。在这些进行社会革命的国家里,通常都出现人权状况比革命前更糟糕的后果。比法国社会革命更糟的是,20世纪进行社会主义社会革命的国家无一例外地建立了极权制度,连革命前虽然存在严重问题但基本尚可的制度都没保住,官僚集团的权力无限扩张,甚至基本人权都遭到灭顶之灾,更谈不上自由、幸福与安全,而财产公平正义和平等也都更是镜花水月。 用一个也许未必那么准确的词语概括,社会革命导致了“内战”——除了美国南北战争仅仅持续了四年,其他社会革命国家的这种内战长期持续,形成本国官僚集团对本国人民的持久奴役,这是通过暴力革命获得无限权力之后的官僚集团针对本国人民的国内战争。 之所以会发生这种后果,不仅仅与革命者集团无限的权力欲和乌托邦欲有很大关联,也与这些国家国民的愚昧存在很大关系。在以消灭私有制为基本经济追求的社会主义社会革命国家,革命前人们的私有财产就没有得到过严格的司法保护,而他们居然会相信一个取消私有制的制度能给他们带来福祉,这是非常典型的妄想瓜分他人财产的懒汉的报应。 由于制度与社会存在着某种逻辑关系,存在着互动关系,简单地将社会视为良制的基础,或者将良制视为美好社会的基础,可能都是偏颇的。如果仅仅从逻辑上分析,会发现一个奇异的现象,即 拥有尽可能多的有自由意志和美德的公民,确实会是催生良制的基础,这在逻辑上说得通,问题是,如果说只有有了良制才能催生一个美好社会,在逻辑上同样说得通。 于是,良制与美好社会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互为因果的鸡生蛋蛋孵鸡的问题。 美国革命迄今已有235年的成功案例,给了世界一个十分重要的启示:建立一个良好的限权性宪政政治制度,是保障人权,继而保障全社会朝美好社会发展的基础。革命者非常清醒地意识到,他们只能尽最大可能将如何选择生活的权利留给人民自己,而不是越俎代庖假冒上帝替别人去选择。他们并没有自作主张地赋予人民“幸福”,而是保护人人有权追求属于他们自己的幸福的权利。 而掌握权力的社会革命家们却总是喜欢自充上帝,他们知道什么是幸福,他们甚至知道什么是别人的幸福,尤其是他们认为幸福只有一种,就是他们准备兜售给人民的那种,如果人民不接受,他们就要用暴力强迫人民接受。社会革命家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对建立限权宪政政府兴趣不高(孙中山从一个政治革命家转向社会革命家,最初也对于建立宪政政府下力有限,而忙于社会革命,以至于最后蜕变到要建立万能政府),不但兴趣不高,甚至反对宪政制度,从而建立极权政治。 依然以阿伦特的“革命唯一且向来的理由是自由”衡量,政治革命是要建立保障平等的自由等人权的政治制度,是要建立权力分立和有效制衡的政治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基本人权,保护人民不伤害他人利益也不受他人伤害的生活自由选择权。这是可能的,是一部分精英人物依靠共识、正确的观念以及意志的汇聚在短期内可人为建构并完成的,这是一种现实中可以兑现的,在有效的条件配合下,甚至是可以立刻建立的。 社会革命即使是全社会的共识,因为涉及每个人的经济精神利益,一旦实施,则可能导致大量的社会冲突,因此它会导致观念与现实的断裂。而社会革命家们可能会通过宣传,制造尚未到来时人们因利益未受直接损害时的认同,这种认同是虚假认同,在现实面前可能一秒钟就土崩瓦解。也许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生存的所在是个天堂,但问题是不存在天堂,尤其不存在每个人都可以不劳而获的天堂。因此,社会革命家们用乌托邦说服人,一旦获得权力而要贯彻乌托邦政策,则只能使用暴力奴役人民——而奴隶是不可能建立什么天堂的,不但不可能建立天堂,连建立人间都很困难,只能建造地狱。 从一个正常的社会发展图景来看,社会改革是要改变由于良制的不完善导致的不公平结果,要改善由于个人的懒惰等恶德以及每个人都可能发生的正常失误与那些神秘的命运所导致的不平等结果,因此它是不可建构的,只能是改良性的,是零星的、琐碎的、间歇的,它依靠人类的同情心和道德素养等落实到即使不是每个人但也得是绝大多数人的美德才能逐渐达成,永无止境,并且是绝无可能完美无缺的乌托邦。社会改革的这些性质来源于人性本身,也来源于不可控的环境与自然因素,因此,它必然是与人——即使不是每个人但至少是绝大部分人的自身修为以及人类永远无法预测的好运与厄运相关,也因此, 社会改革是不可能用革命思维达到目的的,从这个角度看,如果将突变性作为革命的基本现象元素,那么社会革命这个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它在现实生活里是根本不存在的虚假概念,社会革命是一种伪革命。 (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阶级斗争分析法中就有类似深刻批判) 从美国独立革命以及其他各国大量社会革命的历史中,至少可以获得如下基本的经验和教训: 如果制度腐朽,那么以建立保障个体自由等人权为基本目的政治革命是必要的,甚至是必需的,但社会只能改良,不可能革命。否定政治革命的必要性,与倡导奴役有理并无本质区别,而动辄倡导社会革命,则是另一个极端,这种伪革命同样导致奴役。 三.政治革命与社会改革的关系 从马克思本义来看社会革命,那么政治革命从属于社会革命,但前文已经论证过社会革命这个概念是个伪概念,是个现实中不存在的东西,若以阿伦特对革命的限定而论,社会革命几乎都以失败告终,不仅如此,它同时也给千千万万人制造苦难与奴役,是阿伦特意义上革命的反动,是典型的伪革命。 政治革命与社会改革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不仅是逻辑关联,也是具体社会现象的事实关联。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政府是作为制度代表者的一个中介,在人与政府的关系中,社会也是一个中介。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人也是一个中介。 如果将存在一定疆域的具有封闭性的区域性生活视为一种权力场域,那么可以发现个体、社会、政府存在着这样一种权力关系:个体的选择成就个体生活,个体的联合造就社会,人的联合成就社会,政府维护两者。一个良好的生活状态应该是:政府保护人民的自由,政府保护个体的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通过制约政府保护个体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个体通过联合的社会制约政府,保证其保障人权的职能。由于政府拥有合法的暴力和各种经济能力,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对权力的限制程度取决于保障人权的强度与保障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必要性。因此,通常而言,政府权力的大小与人权保障程度、社会利益保障程度需要某种动态均衡,既非成反比(虽然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可能是成反比),更不可能成正比。而限权的方式,经过人类数千年的试错,已经基本上形成代议制立法、责任制行政、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司法三权分立的权力内部制衡模式,以及社会通过选举、言论自由、保留反抗暴政天赋权利等形成外部制衡的双重制约机制。 一个成功的政治革命,通过建立自由民主宪政共和的政体(即上述内部与外部双重制衡机制)来实现“唯一且向来的理由是自由”这一革命目的。唯有有了这样的制度革命结果,人权得以保障之后,社会改良才可能通过具体的个体努力和社会的共同奋斗,点滴、零星、间歇地实现。相反,若无法建立上述保障人权的自由民主宪政共和政体,那么由于被奴役的人民无法自由联合成一个有力量有作为的社会,那么社会改良也就不可能。 清醒的政治革命者从来不会以为一个好制度建立之后就万事大吉了,在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上,华盛顿认为这部宪法能维持20年就不错了,而富兰克林则更是悲观地认为最后还是会以专制收场。因为任何好制度都需要人去操作,美国迄今还在使用这部宪法,而且这部宪法在美国人日常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有一部好宪法好制度,还因为美国人民为这部宪法的实施作出了具体的看似琐碎却至关重要的贡献。制度并不直接创造美好,它只是保护并鼓励人们去创造美好,当好制度懈怠时,它也会妨碍人们创造美好。因此,好制度鼓励和保护人们进行社会改良,但它并不会直接进行社会改良——如果用权力进行直接改造,还可能带来恶果。因此,它与社会改良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无论什么情况下,人本身的行为几乎都是最重要的。 华盛顿和富兰克林等这些美国国父们之所以会有这样悲观的想法,是因为他们谨慎,因为他们深知,好制度并不直接创造自由,好制度只能保护自由,自由也并不直接等于美好和幸福,并不代表就是创造与愛,在自由与一切美好之间还有很远的路要走,自由的基础性价值在于,它赋予你对美德和恶德的自由选择权。因此,自由未必产生美好与幸福,但没有自由也就没有美好与幸福。一个性质相同,结果相反的例子是,即使是经历了社会主义社会革命的国家,各自建立极权政治之后的人民生活虽然存在某种普遍性,但也有很大差异。例如,匮乏是几乎所有共产极权国家的共同特征,但人权被侵害、私生活被侵入的程度却因国而异。在朝鲜与中国行之有效的那些极权政策,在古巴就会大打折扣——一个那么热愛舞蹈的民族,灵魂本身的自由度是那些日常生活如墓碑一般死气沉沉的民族不能比的。可以说,这依然体现了类似的制度下,人本身的差异所产生的结果也有很大差异。 哈耶克因为极权主义的狂妄、愚昧与灾难而反对一切建构主义的社会革命,这反对并且包括了政治革命,他认为人类一切相对美好的制度与社会都是自生自发的自由扩展秩序。但哈耶克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在我认识到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分野之前,我曾长期服膺于哈耶克这一观点,而历史事实表明,哈耶克这一观点不符合历史,甚至与其推崇美国也是自相矛盾的。如果哈耶克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一切革命都是错误的——而历史上许多革命都是成功的这一基本事实就否定了他的判断。哈耶克的错误就在于他没有区分政治革命与社会改良的不同特性,并且以一种相对主义的立场论证自由未必对每一个人都是正面价值(尤其是政治自由)——但正如列奥.施特劳斯所说,如果一切都是相对的,那么吃人肉也只是个口味问题。哈耶克忽视了阿伦特所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即在极权主义之下,个体确实很难有作为——这意味着热愛自由者未必能为自己的自由做什么,因此,失去自由甚至并没有为自由而奋斗并不意味着人们不愛自由——而这正是阿伦特的非凡洞见。再者,在长期奴役的国家里,绝大多数人对自由的向往甚至需要一个觉醒和熟悉过程,至少对于享受过自由乐趣的人们而言,要让他们重新回到受奴役状态绝对是极难忍受的。如果哈耶克将服从奴役视为自由的一种,那么他也就瓦解了自己的理论——因为奴役制下,他所倡导的社会改良是不可能的。 结语:什么是中国的问题 大陆中国人一大可悲,是62年来,普及教育才刚刚开始,国人就接受了一套全面洗脑的所谓教育,这套洗脑教育中存在着大量严重错误的价值观以及思维剧毒。 革命话语是洗脑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数代人都被这套剧毒物所毒害——包括我自己。今日中国最重要的问题,与极为重要的革命话语混乱相关的是思维的严重混乱,这种思维混乱一方面来源于刻意的愚民教育和愚化宣传,另一方面也来源于人们自己缺乏思考习惯,以及思考能力。 就革命话语而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知识界和思想界的基本取向是否定革命(思想界最初否定革命,是对官方革命话语体系的一种反动,但这种出于逆反心理的反动并没有经过理论的深刻检验,一股脑儿囫囵吐枣式就全扔了,而其实89之后官方自己就已经讨厌革命话语了,因为他们深知那会是他们的坟墓),包括影响极大的李泽厚、刘再复先生的对话录《告别革命》,以及最近李泽厚先生再度用轻蔑甚至轻佻的口吻谈论辛亥革命。轻易否定革命者都对革命这个基本概念没有下过真正的功夫,他们既没有能力区分政府与社会,随之也没有能力区分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同时包括李泽厚先生在内,这些政治学、法学(尤其是公法学)的外行知名人物,仅仅通过想象而不是建立在深入求知基础上的思考,就轻易地对革命问题发表意见,我甚至敢断定,他们连人民有反抗暴政的天赋权利都是不敢承认的——如果承认这一点就无法否定政治革命是任何一个奴役制度下人民的正当权利。告别革命,是一种奴性的话语体系,就其本质而言,与动辄倡导社会革命的极权话语两极相通。 无数成功与失败的案例都表明,政治革命要彻底,社会改良要耐心,政治革命的彻底成果要全心全意地维护与巩固,而社会改良要谨慎、节制、渐进。智慧的革命家如美国国父们严守自己的界限,不越雷池,让真正的选择归于人民自己;愚昧的革命家则热衷于当救世主,妄图用权力实现一夕成就天堂的社会革命美事,而对于政治革命却不下功夫,潦草对待,维护不力,甚至破坏有方。(可参考拙作《辛亥成败百年回眸》对孙中山后期的分析和评价 http://xiaohan.blog.caixin.cn/archives/25427 ) 我在《简议改良与革命》一文中说: “从奴役走向自由是革命,从专制走向民主是革命,从集权走向分权是革命,从伪共和走向真共和是革命,从极权走向宪政是革命,从统治走向自治是革命,从臣民走向公民是革命,从人治走向法治是革命。被称为转型时代的当代中国,这个时代就是革命的时代。对于自由而言,革命已无法拒绝。” 这段话所指的革命,是以制度变革为目标的政治革命,而非社会革命。 当代中国需要政治革命、制度革命,它是社会改良的一部分,甚至可能是最重要的部分。至于“社会革命”——这个伪革命话语体系中的虚假概念、伪概念早应该扔进垃圾桶了。                                          2011年10月22日於追遠堂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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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老者、骰子

2011年11月17日 15:07:47        子曰:少年之戒在于色,老年之戒在于得!信哉。       国朝,掌握权柄的,无不愈耳顺之年,更有从心所欲不逾矩者。然,犹如童子,萧随曹规,谨小慎微,不知风雷雨暴将至,仍安之若素,不事修缮,外人云,抱残守缺,何其愚钝也?       阁楼中人曰:非也。先帝栉风沐雨,创业不易,二代逆取顺守,天下承平。至本阁,江山产业传及,岂能轻易拱手?况且,巨厦千间,屋漏仍有避雨处。       外人曰:何其愚钝也!若天风海涛起,巨厦将倾,山河变色,何处避风雨?江山匪私产,天地恒在,何人能私有?帝王以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岂不知,王,身不满一丈,食不过一斗,寿不愈百岁,睡不超三尺,以血肉人力欲制万里河山,何其贪欲也。且,沉溺酒色,好胜贪杀,德薄而怨厚,报之后人,难免曰:若何生帝王家?尚书云,天下为公,此其理也。       阁中人笑曰:书生何其痴耶!君不知,权柄于手,如蛆附身,如嗜鸦片,鲜有人能戒之。权,可以弄人,可以生利,一顾一盼,皆有逢迎。一动一静,皆有直播。迷药入心,此乐何极?     且,夫以阁中人观,天虽阴沉,不过淫雨霏霏,天风海涛,此乃书生恫吓之言,况,引法兰西国王言,在吾卸后,孰管洪水滔天。       外人曰:易云,上下交而其志同,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如今,上好兴大利而罔顾民生,嗜武力而轻人心,下困于民生,积怨已深。此必祸天下。患得患失者,必失之。临危之际,莫如变法。变法虽不测,不变者更甚。俗语,富贵险中求。临此时机为政,莫不如此!如贻误时机,恐真无法如李斯言,牵黄犬出东门而不可得也!       阁中人云:道不同,不相为谋,君不见,“者边走,那边走,只是寻花柳。那边走,者边走,莫厌金杯酒”。吾等子弟,移美利坚者甚多,华夏真陆沉,不妨吾等子弟前程。且,吾握精兵百万,如广厦之千柱,江山稳固,数十年无虞!先人得之,吾等不孝非强力不能失之!       外人叹曰:噫,夫复何言!守在人心,罔顾人心者,必覆舟。夫精兵者,皆贫平下层子弟也!其家破,何来有心守彼家天下?夫子言,不可于言而与之言者,失言。吾失言也。人有千算,天有一算。直不知凯撒之骰子,何时掷下?悲夫!             上一篇: 解连环·临沂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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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关心“小司考”的公开公平!

2011年11月17日 14:59:52        对于今年扩大内部司法考试又称“小司考”的做法,我是批评态度的。因为这个做法不仅无法达到组织者所要的解决西部缺乏法律人才的困难,反可能滋生腐败。利弊相衡,得不偿失。我想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其实很简单:取消“小司考”,进一步降低C证的合格分数线,并扩大领取C证的人员范围即无论其户籍何处,“凡是有志于西部法制建设的,只要品行端正,只要愿意在那里工作,参加司法考试就给你分数优惠,给你发 C 证,出了那个地方就无效”。     附:我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的报道: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烨池、张文报道: “确因检察官短缺, 急需通过试点考试取得 C 证 (特殊管理, 仅限本地使用的),可以参加扩大试点考试” ,15日,一则名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内部小司法考试通知,请勿对外声张! 》的帖子走红网络,刺激着众多网友的神经, “这就是传说中的‘小司考’ ,你懂的! ”     11 月 15 日下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处工作人员回应羊城晚报记者,网上流传的通知“纯属虚构”。不过,多位知名律师却证实, “小司考” 早已存在。 “里面头子(抬头)也没得,编号也没得,哪有这回事嘛”。      网络惊现神秘“考试通知”     发表在**论坛上的这个网帖,披露了一份所谓“四川省检察院转发上级机关的组织法检系统单独司法考试的文件”,内容为“关于《2011 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落款为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11 月 1 日发出。     “通知”称:“司法部决定 2011 年继续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并扩大在职考试试点地区的实施范围”,并提到报名参加考试的条件是“2007 年底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     “通知”附件为一份“四川试点地区名单”,经记者统计,这份名单包括 134个县 (区), 占四川 181 个县区的 74%。     成都等 18 个地级市有 2-9 个不等的试点县,阿坝、甘孜、凉山等三个州分别有13、18、17 个试点县。     “通知”还特别声明: “在西部地区扩大试点,体现了对西部地区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是政法工作的需要,要严格在内部运作,不要对外宣传张扬”。      律师证实“小司考”早已存在     国家司法考试也称“国考”,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但历年通过率都非常低。这个网帖披露的“小司考”是否存在?     记者调查发现, 早在今年 9 月 17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执业律师孟子君,就在其微博上谈到“公检法人员内部司法考试”的问题,并认为“这种内部考试,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考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并言之凿凿称:“为解决边疆边远地区法院、检察院审判员和检察官人员不足问题,法院、检察和公安人员内部司法考试的实施,已经过去 3 个年头”。 不过,他这条微博并未引起大范围的关注。     11 月 12 日,网友“黄河的子孙”在新浪微博上称,着名时事评论员陈杰人在其凤凰网和网易博客同时刊发了一篇关于“内部司法考试”的博文。但记者昨日在其两个博客上寻找时,该博文已经删除。     11 月 12 日 18 时左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也通过微博说:     “内部司法考试一事,经陈杰人等揭露,看来基本属实。 ”而此时陈杰人的爆料才迅速引起网友的关注。有网友称,“这就是传说中的小司考,你懂的。 ”      检察院否认“内部通知”     但也有网友对帖子的真实性提出怀疑。 网友“朋霏”就认为,该帖子在时间上露出破绽:根据“通知”的第三条:     “已参加 2011 年全国统一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名参加试点考试”, “于 2011年 11 月 3 日下午 4 00 前将参考人员名单报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 ”而实际上,2011 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尚未公布。按照往年惯例,成绩公布时间在 11 月 20 日前后。     11 月 15 日下午, 羊城晚报记者根据“通知”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四川省 人 民 检 察 院 教 育 培 训 处 的 一 位女性 工 作 人 员 取 得 联 系 , 她 连 用 三 个“没得这回事”对记者进行回应,她称网上流传的“通知” “里面头子(抬头)也没 得 , 编 号 也 没 得 ,哪有这回事嘛”。      知名律师王才亮:      试点范围扩大 不能丢弃公平     对于网上的帖子,“小司考” 的早期倡导者、现任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知名律师王才亮又是如何看待呢? 羊城晚报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羊城晚报:小司考是怎么出现的?     王才亮:关于小司考这个问题,开始是个好事。 1996 年,我写了一篇文章《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的生存与发展》,全国律协就这个问题开始调研,发现全国有 206 个县没有律师。 2007 年,我们来到四川最贫困的阿坝地区,那里只有一个律师,他既是司法局的干部,又是律师,按照规定是不行的。 2008年四川地震,灾区许多律师事务所、法院的人遇难。 我们回访,搞了试点,全国有西藏、新疆、四川,3 个省 6 个地市,能够组织考试。     羊城晚报: 网帖所说的内部司法考试和原来的试点有什么不同?     王才亮:我们真没想到,当时是为了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问题, 这次试点范围扩大了,又变成了内部动作。很多人都把自己的子女塞到检察院、 法院,一面能拿工资,另一面又有这种考试,律师事务所反而不一定有人来。这种内部小司考排除了社会上更多有志于西部法制建设的人,不公平。一般来说,是先有考试后有工作,现在意味着先有工作后有考试,先有工作的前提是先有关系,致命点就在这里,所以大家都质疑,都批评。     羊城晚报:有什么解决方法?     王才亮:要打开门槛,谁都能考,谁都能干。凡是有志于西部法制建设的,只要品行端正,只要愿意在那里工作,参加司法考试就给你分数优惠,给你发 C 证,出了那个地方就无效。据我所知,司法部司法考试司正就此事展开调研, 寻找方法怎么纠正。      http://news.cqnews.net/html/2011-11/16/content_10154104. htm         上一篇: 半梦半醒--2011的诗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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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甘肃校车事故五问

2011年11月17日 09:16:09 11月16日上午,甘肃省正宁县榆林子镇一幼儿园校车与卡车相撞,事故造成20幼儿死,44幼儿伤。校车是九人座金杯面包车,而实际超载了55人。事故非常让人痛心,而要杜绝事故,必须从根本上找原因。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     一问校车质量。国产金杯面包车,是很普通的商务车,比不上别克商务车铁板厚。校车的安全系数高应该高于普通车,最好是特制的。君不见,政府的公车很多是奥迪、别克,为何富公仆,而薄花朵呢,根本上原因是政府对教育重视不够。     二问超载监督。交管部门、交管部门都有义务监督校车是否超载。对于发现超载的,要果断处理,否则发现了也是白发现。没发现超载或发现超载不处理的,要追究渎职责任。     三问驾驶员管理。校车的驾驶员必须是最高级别的A照,并且经过特别的培训,而本事故中,居然出现车辆逆行的低级错误,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问家长的监护。家长要时刻注意幼儿的安全,如果发现校车不安全,要立即向政府部门报告,也可以自行接送,而不存侥幸心理。如果政府接到报告后不作为,则要进一步反映,并追究其渎职责任。     五问学校的布局。是否存在学校布局不合理问题?这些学生是从老远的地方来寄送幼儿园,或者是留守儿童家庭没法监护而不得不寄托给幼儿园?     本起事故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每个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伤害的造成。从法律上来说,违反交通规则、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从社会管理上来说,则涉及政府对校车管理的规范、家长对幼儿的监护、学校的布局等。这些都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亡羊补牢。   上一篇: 醉驾去见义勇为,该如何判?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1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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