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周泽 | [转载]夹缝里的声音——陈有西西北政法讲座视频

2011年11月15日 12:15:02    原文地址: 夹缝里的声音——陈有西西北政法讲座视频 作者: 陈光武律师 夹缝里的声音——陈有西西北政法讲座视频 2011-11-9 [陈光武按]有西最近讲座很多,因受北海案信息的挤压,很少转发。今天转发这个讲座的帖子,不仅是因为这次讲座的观点新颖,也不仅是因为其学术水平的精深,更重要的是因为这样一场普通的学术讲座,为何会一度难产?我们的学生该学什么,我们的教师该教什么?我们的社会应向何处去?真有点莫名其妙了。中国这些年发达了,人民币换取的话语权足以覆盖全世界,却容不下自家一张讲真话的三尺课桌,不知这是谁的悲哀…… 一场演讲引发的故事:分裂的大学         400多座位的教室容纳了900多人,法大老师西安律师和市民也闻讯来听讲座      我在咸阳机场落地时,教室已经挤满了同学们.但是此时音响和投影仪都没有搞定.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辩班首期学员西安律师段万金拍摄      [陈有西按]有点意外,到西北政法大学的一场为学生的公益演讲,受到了同学们空前的欢迎,可容400人坐的教室里,来了900多人,500多位是站着和坐在前排地上的。为了对得起同学们,一直习惯讲座“坐讲”的我,这次也站着演讲了三个小时。但是为了操办这场讲座,背后竟然有这许多的故事。看来我即将赶上贺卫方兄了,不是指学术水平和演讲人气,而是指“敏感”指数。这倒是个意外收获。     近年来,我的讲座从来还没有“敏感”过。我一直是为党政机关和学术论坛、电视台嘉宾作讲座多些,大学基本上限于我兼职教授的几所才去讲。比较内部的是全国县市公安局长培训班和各市、县委的五套班子的一些讲座。这些讲座的内容,一般没有在网上公布。     自从办了李庄案,我似乎有了些许争议,在上海律协的一场讲座,谈到了李庄案审判中的一些法庭真相,突然初尝了“敏感”的滋味。给上海律协的几位主办者,添了一些麻烦,内心一直不安。今日中国已经不是容不下一张书桌,而是容不下一张真实的讲台.随后贵州司法厅和律协邀请我去为全省3300位律师同行作讲座,事后从厅领导的总结点评中得知,请我主讲,他们原也有担心,想不到我的演讲非常讲政治,讲主旋律,讲得中肯,坦诚,传播了对律师工作的一种正确的理念。有利于把握律师执业的正确方向。去贵阳机场的车上,接到推荐我主讲的贵阳律师朋友的电话说,厅律管处来电话了,非常感谢他推荐了我。我才知道,愿来请不请我讲,他们一开始也有若许的顾虑。这倒让我开始审视自己,是不是真的有点象信口说皇帝没穿衣的小孩了。     西北政法大学的演讲,起于偶然,原只是为了对一个学生团体的创新精神的一种鼓励。我从来没有认为自己是个名人,到一个大学为学生们作个讲座,是最简单不过的事。有时间能够安排,自己累一点,给想听的年轻人说些思考的成果,也是一种济世和社会责任.而且我多次为浙江省的律师上岗培训讲律师法和律师业前景,为浙江省政府组织的大学生就业活动也讲过青年法学人才培养和律师业前景,现成的内容,讲一场也方便。因此这次到西安为律协讲课,西北政法大学的学生崔映西从我的博客上知道后,微博邀请我为他们学生也加讲一场。我很随意地答应了。他很激动,随即在网上公布,我随即告知他先落实和会场,并必须事先向校方汇报获得同意。作为一个四年级的本科生,他不大可能知道大学外请学者作讲座的一些内部审批规定,不知道请个校外学者讲座也是要受意识形态部门首肯的。事后的情况,不出我的所料,崔同学真正感受到了。但是,这位同学很能干,他能够直接通过老师找到了校长贾宇,贾据说还审查了我的事先公布的讲座提纲,认为很好,得到他的支持,才得以办成。但是当我从咸阳机场提前五分钟匆匆赶到会场,见到人山人海,却被引入贵宾室休息.因为投影不亮,话筒不响,感到有了点不太寻常。原来连校长同意的事,有关部门仍然在暗抗。结果还是接送我去大学讲课的西安律协的若干资深律师,原也是西北政法大学的兼职教授,直接进行了交涉,迟了十分钟终于得以开讲。相关的内容和效果,谌洪果博士已经写在文章中了。     其实中国的很多事情,都是自己吓自己吓出病来的。我们体制内现在已经有了很重的看客心态和不合作心态。一事当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左一点比右一点好,一个有点风险的事,能够不做就坚决不做,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的心态。只要自己安全没有责任,学生们有什么要求他们是可以无视的.他们根本不会去认真审查你想讲什么,只要道听途说“这人敏感”,他就先把他假定为“敏感”,这样自己的部门就会很安全,然后不会有被问责的任何风险。至于学生的愿望,学生的求知欲,他们是不用去考虑的。因为这些学生,目前不可能问责到他们。这种心态,其实怪不得西北政法大学的一些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全国好多的地方都是这样的。贺卫方这样有深刻思想和广受欢迎的大学者,居然会进不了一些大学的报告厅,就是这种自己吓自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看客心态酿造的。     大学如果没有思想,这个社会就会到处是犬儒。长此以往,这个民族就会没有脊梁,堕落就是必然的。西北政法大学给我留下了良好的印象,感谢贾宇校长和谌洪果博士,感谢象对明星般待我的热情好学的同学们,感谢你们献的芬芳的百合和康乃馨,这些将长留在我的记忆中.好多同学在我网上留言和给我发信,说这场讲座坚定了他学习法律做个有责任感的法律人的信心.西安律协刑委会的一位律师朋友的女儿是法大二年级的,听了讲座后同她爸说,这辈子她决定学习做律师了.还有什么样的报答,比这更好呢?     明天7日上午和下午,我将在京接受搜狐网和央视网的视频采访,谈谈北大老法学家龚祥瑞的自传和他的法学思想.11月8日晚,我借到天津办案的间隙,应南开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的邀请,将为同学们作 的专题演讲.时间是晚上6点开讲,地点在南开大学主楼333教室.到时将同同学们进行约三个小时的演讲和互动交流.欢迎南开的同学们来参加旁听.      一场演讲引发的故事 分裂的大学 ——陈有西律师西北政法讲座散记 谌洪果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200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师从于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 获法学博士学位。 (2011-11-05 22:24:00)        我是带着负罪感写这篇文字的。2011年11月4日,陈有西律师能到西北政法讲座,完全是偶然的机缘。他受陕西律师协会邀请来西安和律师交流,在微博上发了条信息,碰巧被西北政法的崔映西同学看到,于是问,那能不能顺便到西北政法大学做场讲座啊?没想到陈律师爽快答应了,说刚好能抽出时间,只要你们那边安排好。     映西同学和我很熟,当晚他就和我联系,看哪种途径更方便办成讲座。我说,近两年来我邀请了一些著名学者来讲座,尤其是萧瀚讲座风波,以及之后张千帆教授过来的讲座,都受到不少压力,如果这次我出面或许会敏感难办,所以就让他先努力争取,实在不行我再出面直接和校领导沟通。但我答应一定会去当现场嘉宾,毕竟我也求知若渴呢。     基于我对学校许多部门人员对学术讲座避之唯恐不及的了解,我是替映西和学通社的孩子们捏着一把汗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一直和他保持联系,并得知了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考虑到学生们还得面临求学毕业压力以及学生社团会面临的维继压力,我在此也保持克制宽容的态度,不点名哪些具体的人在阻挠这场讲座。我对你们保持最大的理解和尊重,但也希望你们今后不要给学生穿小鞋,真的别这样,求求你们了。不过我有必要在此引述一些令人寒心的话:     “这种讲座学术意义和价值不大,我院不参与这个活动。”     “这是个敏感人物,别让他来。”     “你想砸我的饭碗是不是?”     “没什么问题,就是不准办,教室不准用,海报全撕掉,人不准来。”     “学生想听讲座我不管,西北政法丢不丢人无所谓,随便丢,没关系”;     “没有通知,我不能开教室的多媒体。”     好在好事多磨,不管学生承受了多大委屈压力,讲座最终顺利进行,学生挤满教室,受益匪浅,气氛非常和谐,没见有什么政治问题。这不多简单的事情,怎么就有人这么怕一场学术的讲座呢?在此我必须表达对陈有西大律师的极大敬意。他是6点半飞机才到西安,然后律协的人接车直接到政法,舟车劳顿,饥肠辘辘,就开始这场分文没有的公益讲座,一直讲到晚上十点半。对于西北政法大学来说,这样的既无本又有面子、学校学生双双受益的“好事”,哪里找啊。怎么还有人阻挠?真是有点想不通。而且,讲座现场,来了近二十位陕西的律师,他们很多都是西北政法毕业的,回到母校,给学生如此大的见证和影响,也感受到学生的热情和希望,但却为一些小小的阻碍讲座的问题不得不等待或和学校里的“老同学们”联系解决,这让学校情何以堪?     但我在这里必须衷心地、大大地感谢和赞美西北政法大学的领导——校长贾宇教授。在讲座受到阻碍,学生灰心绝望,泪眼汪汪的时候,校长得知了情况,亲自出面干预,旗帜鲜明地说讲座要继续进行。哎,这学生心里的“冰火两重天”啊,恁地一个百感交集。学生们简直要山呼万岁,但我说大家不要偶像崇拜。当然贾校长也真诚地道出苦衷:学校这几年正处于脆弱的特殊情况,所以也希望学生教师们多多体谅。尽管校长公务繁忙,没有参加讲座,但讲座完后,他还亲自发短信祝贺讲座的圆满成功。     学生和一线的老师们当然要多多体谅校长呢,所以今后若有学术讲座,我们这些守法的公民仍然会按照正常程序申请的,不敢轻易麻烦校长。但我因此更要期待下面的老师和部门工作人员们,不能再用你们狭隘的眼光和私心辜负了校长的心意。     对于贾宇校长,我想说的是,我从博士毕业回到政法,在很多事关学术和大学尊严的事情上和校长有过不少争论,但我内心真的是很尊重您的,这次讲座的玉成其事,让我感到以前对校长的期待是值得的,许多误解也得以冰释。贾宇校长是有基本的法治理念并懂得大学教育应以学术为本的,尽管他有时也说些糊涂话(比如他说,要“强化政法机关对法律教育的指导和管理职能”,这话一直让我百思不得其解,或许他的初衷是要让法律教育得到更多的体制支持),但在很多场合,贾宇校长都说,要有“法治信仰”和“平民情怀”(这平民情怀体现在学校事务,岂不就是始终把学生放在第一位?);贾校长还说,“行政化是学术的天敌”,“回归大学本位,就是要把大学办成学校,而不是机关和衙门。”“如果教学和科研的中心地位建立不起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承认和尊重,学校存在的必要性就成了问题,我们管理部门、后勤服务部门的重要性从何谈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他还主张,只有保证大学自由,才能“保存国家和民族的元气”。     这些话,都是掷地有声的,谁听了不都是充满振奋的呢?     但是我要说,正是在对贾宇校长的办学理念有着真诚认同的同时,透过西北政法一次次讲座的受阻,透过学校在管理和师生待遇方面的各种问题,我分明发现了这是一个分裂的大学。这种分裂让人心酸心痛。本来,学校中有教学、科研、党政、后勤等不同的部门,是非常正常和必要的,它们都服从和服务于大学的学术自由和独立,从而为国家和社会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问题在于,许多部门中的人员忘掉了这份核心目标,一方面执着于或者害怕失去现有的安定和利益,另一方面却在私利高度一致的同时,无形中做着互相拆台的事情。贾校长不止一次说过,他作为校长很多时候无能为力,西北政法流传的一个段子就是校长哀叹自己解决不了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问题。     大学的分裂意味着大学不再以学术的尊严和独立为核心,教师们失落,学生们失望,行政人员失意,学校领导失分。老师学生之间的交流、领导和普通成员的沟通、行政人员和教师群体的理解等,都存在重重的障碍。在这其中,最要命的还不是这些机构设置、物质利益等方面的分裂,而是一种大学精神的分裂,教师人格的分裂。陈有西在讲座中说,体制内多有清醒的精英,所以我们要对法治的进步报以信心和耐心,但我却不得不说,就具体的大学环境而言,如果我们忘却了大学的理念,而唯行政化是从,那你很快就会被沦为一个精神分裂的人,并且还不知道自己已经活在这种分裂当中,你会自动选择一种平庸的生活,而不在乎自己对大学自由、对学术精神、对生命尊严,会有什么样的伤害。体制腐蚀人心的力量真的需要我们时时自省呢。     面对这种分裂,我想说:     无论一个人多么成熟,社会经验多么丰富,对政治立场多么敏感,也请保持一份理想和良知吧。如果自己无法保全,也对别人的良知和理想报以充分的理解吧;     无论一个人多么谨小慎微,多么不愿意失去自己的地位和利益,也请不要过分紧张,视学生同事如同防贼,轻松地活着,本分地做事吧,如果你无能为力,也不要充当阻拦,尤其不要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无论一个人多么煎熬委屈,多么明白生活之不易,人性之复杂,也请一定知道,这是大学,学生和教师参与各种教学学术活动,不过出于坦诚率真的热情,没那么多阴谋考量,如果别人做事考虑不周,可以多批评,多宽容,但不要把我们想象得复杂,不要轻易把别人的行动上升到政治的高度。     无论如何,我相信大部分老师和学生都不愿活在这种分裂当中,正因如此,我才说,我是带着负罪感写下这些文字的。我的负罪感在于,我不愿因为之前我组织学术讲座所带来的压力,而让学生和教师自发进行的学术讲座活动无法正常展开,我不愿意因为我个人的行为而带来学校相关部门诸公们的高度警惕。一时的挫折倒好承受,但我真的害怕你们无形中出于工作本能的反应,都不愿意有所担当,都主观认为学术就是政治,从而用你们的手,慢慢扼杀了珍贵的学术事业和那些为学术事业而努力的人,就像温水煮青蛙一样。     所以,我很荣幸受邀参与这场讲座,更荣幸地被学生们推荐为陈律师讲座的点评人,在点评的时候,我首先深深鞠躬感谢了崔映西和那些辛苦组织这次讲座的学生们,你们的执着务实、遵守规则、敢于担当,才是西北政法的骄傲和发扬光大的根本。我看好你们的未来,祝你们平安,你们会很有出息的。     我也再次真诚希望我在这里批评过的那些同事们理解我的善意,如果言辞多有冒犯,我向你们赔罪,也愿意有机会请你们喝酒。我真心希望西北政法通过我们分工协作的努力,越办越好,只有这样,我们的日子才能过得越来越滋润。     对于这片土地,这个国家,何尝不是如此呢?     所以,我祝福你们。         上一篇: 何三畏:法律何以成为禁忌?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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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何三畏:法律何以成为禁忌?

2011年11月14日 18:14:54   国务院新闻办10月27日发表白皮书,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设完成。既然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基石,那么,体系化的法律建设完成,尤其是从“文革”的“无法可依”状态走过来,应该说宣告了一个历史性的时刻。尽管很容易理解的是,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或者说中国特色的变化,今天完成的法律体系仍然是需要完善的。     但比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法律实践,是法律在现实社会和国民心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过程的30年里,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控社会矛盾的作用是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管用了吗?公众对法律是越来越信赖、越来越有信心了吗?这是非常值得回答的问题。     从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角度看,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的形势却是越来越严峻了。在这种形势下,法律不是越来越受重视,反而是越来越被放弃,转而依靠行政和政治手段了。相应的地在公众方面,法律也就显得越来越没用,法院的门槛反而越来越高。法庭难上就上访,上访困难就上街,上街困难就上网,上网当然也困难。这和政府的对应管理手段是一个攀比互动、水涨船高的过程。     到了最近几年,法律甚至正在演变为一种禁忌。检索时下的官方文件、官员讲话和媒体语言,会发现一个惊人的现象:“法律”、“法治”和“依法办事”等词,变得越来越少见了。今年上半年,人民日报连续发表了5篇评论。说的并不是抽象的政治诉求,而是现实的利益冲突、具体的维权事件,是应该法律解决的。可是,这系列评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便是都避谈法律:对那些“沉没的声音”、“异质的思维”和“弱势的心态”,要“倾听”,要“包容”,要“消解”,要“理性”,而绝对不说,要诉讼,要判决。     绕开了法律以后,“理性”成了新的流行语。网络世界是“沉没的声音”、“异质思维”和“弱势心态”的集散地。于是,《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主要官方媒体接连发文,在谴责网络上的“谣言”特别多的同时,强烈地诉诸“理性”,没有一篇文章说到依法管理网络,说到网民、网络公司和网络监管各方如何为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     如此刻意地回避法律,这都是为什么?现实告诉我们,许多问题被带离法律的轨道已经多么久远,回归法律会有多么难。如果依法办事,那么,首先被追究的,恰恰是“有关方面”,是“掌握法律的人”。观察任何一个每天都在紧绷着的社会事件,都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例如,你说截访队是非法的,殴打上访人员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该追究到什么人头上?只能追到当地有权指挥公检法的人头上。于是,只能在这里讲“理性”。同样,如果网络依法管理的话,首先是用财政款组建的各个层级的网络宣传队,以及部分不公开工作的网络管理员势必下岗,无数遭遇暗中删除的网民,会到各地法院去要求立案。这不乱套了吗。现在的网络,靠的就是暗中删除,所以,网络必须“理性”。     这就是“理性”的秘密。于是,在不能满足公众的合法诉求时,官方一律讲和谐、讲稳定、讲政治、讲国情、讲接轨、讲文化,但不讲法律。除非是有针对性的,要对某人予以“法办”。可悲的程度已经到了有些法院也不敢讲法律的地步。法院门口公然高悬着压倒法律的政治口号。官员指挥公检法,则已经公开化制度化,见诸于官方媒体的表扬稿。     某省纪委的一位公务员写道:“法律没制度管用,制度没文件管用,文件没批示管用。”普通民众则在心理上把法律定位成了权力的奴婢,网络上广为流传的段子说,中国的“三大基本法”是“领导的看法、领导的想法、领导的说法”;中国的“三个诉讼规则”是“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中国的法治基本状况,则是“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这是多么令人沮丧的民谣,可是谁能说它都是一派胡言呢?     这种危险的状态已经维持很久了。这样的状态维持越久,回归法治本位越难。而回归法治是必须的,这是国家的希望和出路。那么,什么时候才能重新开始“依法治国,有法必依”呢?回答是,任何一天都是开始的时机,法律至上应该是无条件的,来自官方和官员的阻碍不能成为挡箭牌。       上一篇: 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二)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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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刑辩律师正在成为“濒危物种”

2011年11月14日 16:43:03   ——《华商报》专访著名律师陈有西     今年以来,南阳杨金德案、北海律师伪证案、沈阳夏俊峰案等,都有陈有西的身影。近日,应西安市律师协会邀请,来给西安两千多名律师做讲座的陈有西,得空又到西北政法大学和法律学子交流。在讲座上,陈有西坦陈自己曾经的“体制内”经历:他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省高院等部门任职十多年,在投身律师界之前,曾“任浙江省高院院长秘书、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他说,这段经历让他可以通过体制内外的两种视角,理性观察和分析中国社会,并对律师业的现状和出路有了更深邃的思考。“中国是一艘慢腾腾的大船,我们都是船上的水手,让我们来做一个合作者,帮助划浆前行,而不是破坏者。”他也鼓励年轻人进入体制内,因为“中国需要新鲜血液”,但同时还告诫“希望你们保持纯洁,不要变坏”。     日前,他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就转型时期律师如何参与公共事务、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艰难处境,以及备受关注的夏俊峰案等,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问:您到西安讲座微博直播行程,讲座中也谈到自媒体时代律师所受到的影响。什么时候开始借助网络?如今,围脖对您意味着什么?     陈有西:在13亿人口当中,20万律师只是一个小小的队伍,声音很小.以前公检法说了算,很多案件都是公检法内部的报道员写的消息,不少是一面之词,夸大其辞,自从进入自媒体时代,律师可以进行真相的澄清,有些甚至可以辟谣,这是一个净化的过程,就是让社会公众”兼听则明”,真相让老百姓知道.应该说,通过网络发言,律师的声音能够与公检法势均力敌.南阳杨金德案宣判后,当地政府开新闻发布会,想对一个明显的刑讯逼供的错案定调,我们在博客上分析这个案子为什么是错的,刑讯逼供确实存在,老百姓看了视频,确实是相信我们的话,而不是相信他们政府的话,这其实就是网络时代话语权的一种根本性的变化。我的学术网站有两年半历史了,微博开通一年不到,当初也是别人鼓励我开通微博,当时也是试试看吧,根本没有想到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力。     问:此前在微博里,律师之间也有过争论,有律师指责同行不应该将案情对外披露,法庭上的事情应该在法庭上解决。     陈有西: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司法的生命在于公开,公检法机关可以开新闻发布会,律师可以上微博公开,让大家来辨别嘛。社会上以前说律师是骗子,吃了原告吃被告,拿谁钱替谁说话,律师为当事人服务的职业伦理不被社会所理解,现在通过律师的一步步努力,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做给老百姓看,特别是北海案,把证据展示出来,大家会看到,哦,刑讯逼供原来是真的存在的,原来我们国家警察真的有这么不讲理的.如果没有这样信息公开的时代,律师喊破喉咙也没有人相信,怎么会不相信公检法,却相信你这个为罪犯说话的.为了赚钱的律师呢?律师是给被告辩护的,你给强奸犯辩护,你跟强奸犯差不多,你给杀人犯辩护也跟杀人犯差不多,中国历来百姓就是这么看待律师的。特别是李庄案,扎扎实实地工作,一步一步展现给老百姓看,包括官方、高层也在看,他们明白了,原来中国少了律师真的不行,冤假错案那么多,就是因为没有律师那么扎实的拉开来和公权力较量,进行实质性的监督,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必须要有这样的法庭上的抗辩,必须要有和公权力叫板的真正的律师,而不是配合你们打击犯罪。在这种对抗中,才能发现公权的失误,才能防止冤假错案.     问:李庄案似乎很有典型性。您是李庄案第一季的主办律师,第二季律师团的主要组织者,有年轻律师私下里称你为盟主,可以看出对您的尊敬,李庄案有什么惊心动魄的细节吗?     陈有西:李庄案是一个污名化律师通过维权洗白的过程.我们做得很艰难.虽然李庄被冤判,但是全国人民基本上明白了真相.从改变律师的形象理念,也是通过真相的揭示开始的,以前官方媒体时代,是律师不说话的时代,他们说李庄是个黑律师,是个嫖娼律师,说他发了“人傻钱多快来”的短信,人们就会相信.但在自媒体时代,通过辩方的观点的展示,真相和证据的揭示,让人看到李庄并不是这样。后来我给李庄讲,“他们说你‘人傻钱多快来’”李庄一听笑开来:“我怎么会说这些?我不是有毛病吗?”“他们还说你嫖娼,到底有没有啊?”他说我是洗过一回脚,“没关系,好多人陪着我一起洗脚”。我说,就是一起陪你洗脚的人说你在嫖娼。非常搞笑的。李庄案律师发挥了很大的阻击作用,斯伟江律师有句名言: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要说还有什么惊心动魄的内幕,基本上都公布了,至于有些内幕,比如第二季为什么会撤诉,现在还没法说,时间长一点以后会说的。     问:李庄案对律师界有什么样的启发?     陈有西:律师要自在自为,要抱团取暖,不能一盘散沙,自卑自弃.李庄案第二季,前后方律师一起商量,是有步骤、有安排的,这个案子有一个有效的工作方案,方法步骤是正确的,更重要的是,这个案子是胜在事实证据上,本身就是一个构陷的案,一公布真相,事实很清楚。李庄案的示范效应是可以黑掉律师。北海案其实就是个复制翻版.     问:通过李庄案,人们看到刑事辩护律师原来也很弱势,也有了律师转型的说法,有了律师抱团取暖的说法。     陈有西:抱团取暖,律师帮律师,象荷兰有个律师互助组织叫lawyers for lawyers,相互协助,这方面做得很不够。20万律师真正关心其他律师被抓的,就那么二三十个律师。大多数律师都还只是明哲保身的.     问:刑事辩护很严峻。有统计数据显示,10年间有110位刑事辩护律师获刑。     陈有西:这个统计数据是全国律协刑委会调查统计的,其实并不准确,实际情况可能比这个更糟。现在刑事辩护律师越来越少,许多资深律师不再做刑事诉讼业务,有些干脆改行,整个律师行业在变相罢辩,此前岳阳市律协很震撼地公开发文《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的紧急通知》,公开罢辩,现在不会这样公开说了,就是事实上退出不做.中国刑事案件辩护率30%都不到,而大量的县一级的是由没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在辩护,没有专业的律师参与。由此造成的问题是,大量年轻律师进来,填补资深优秀律师退出留下的空白,但普遍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很差,取证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会见不知道怎么说,更重要的是没自卫的背景和声望。很容易出事.所以,年轻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风险越来越大。     问:你认为,该怎么办?     陈有西:刑事辩护糟糕的趋势没有停止的迹象。退出律师界?罢辩?变相罢辩?还是抱团走向刑辩舞台?我想,还是找出我们的科学的、比较稳妥的方法,既维护当事人权益,又保护好我们自己。我常讲,一个高明的拳师,打倒对方,首先要练好马步,站稳脚跟,如果自己都不稳,你打不出,别人没倒下,你先倒了。所以说,刑事辩护律师要练好内功,要充分认识到整个大环境,找出我们的科学的、比较稳妥的方法,坚定信心。     问:在夏俊峰案死刑复核程序中,你体现出了一个资深行家的经验和独到。     陈有西:这个案件媒体报道后,可以说群情激奋,网民都为小贩说话,好象城管就该杀.这种情绪是盲目的,不健康的.我说夏俊峰不该杀,是因为从事实和证据着手,这个案件是很清楚的正当防卫案,不是故意杀人案.不是因为他是小贩,杀的是城管,我就去帮助小贩,支持他杀城管。这种情绪是要不得的。我们法律人必须严谨,实事求是。而不是跟在一股情绪后面走。这就是专业理性的律师和一般网民情绪的区别。如果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利用这种网络情绪,而不是专业严谨的发表辩护意见,甚至不依法办案,官方肯定会非常恼火。他会认为这个律师在煽动对抗,而成为不安定因素,那就赶快判死刑杀掉算了。我后来在网上是比较客观冷静的,反而替城管说话:城管个别的违法乱纪,不能成为我们否定整个城管队伍的理由,别的地方的城管打死人,不等于这个地方的城管也打死人,我们还是就事论事,依事实依证据来分析,就看现场当时发生了什么,如果故意杀人,应该执行死刑;如果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就应该改判。     问:追根溯源,作为资深从业者,你认为刑诉辩护困境的原因是什么?     陈有西:主要问题还是公权力的运用缺乏节制,现实司法框架设计中,公安和检察系统很强势,举个例子说,一个案子拖了几个月,我要打电话问问情况,法官说“喔,这个你不能问的,这是审判机密,我要告诉你我就违规了”,但是检察院要来个电话“某某,这个案件怎么样了?”法官就说“这个案件比较麻烦,这个证据有点弱,可能要判无罪。”“那不行啊,明天我们要和政法委讨论下”。所以,一个刑事案长期拖延在那里,最后肯定有罪,因为检察院可以随时和法院沟通补充证据,而这个过程律师是不知道的,被蒙在鼓里。     问:这样一来,就不会有抗辩平衡。     陈有西:我们的刑诉法理论是,公检法密切配合打击犯罪,他们天然在一起。而刑事律师地位,和被告地位差不多,成为被打击的对象,认真负责的辩护,常常被视为是在和公权力叫板,是在捣乱,帮助违法犯罪者,是在破坏社会安宁。所以,越认真负责的律师越成为官方肯定不了的人物,像这次全国律协全国优秀律所、优秀律师的评选,我可以保证北海律师团的20来个人,没有一个会评得上的。提名权都不会给你,这就是现状。人民群众真正拥护的律师,我们的官方恰恰是警惕和防范的。这是我们官方意识出问题的重要例证。他们和人民的判断标准已经背离了。     问:有资料显示,目前普遍存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的情况,新近刑诉法修改中也提到了这方面的内容。     陈有西:这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在美国,警察会千方百计保护证人,因为他们是法庭中心主义,证人是必须当庭作证才有效的,没有证人作证,无法证明有罪,陪审团会放掉他。所以,证人是控方的宝贝。而我们不同.我们中国的证人基本不上法庭,95%以上的证人不出庭,用公安.检察取的证言来作为证据,来证明有罪.中国的法院这种审理方法,导致我们倒过来。美国是警察拼命保护证人,我们是警察检察官到处抓证人。抓来关着,审出口供拿到法庭上用, 不让他上庭对质,导致了大量的证人伪证。因为是公权力迫使他伪证。如果到法庭说出真相,马上会抓进去。这就是中国大量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的证人是常常被抓的。     问:问题在哪里?     陈有西:因为我们证人不到庭的言词证据能够被法庭采信。所以,我一直认为,刑讯逼供的根源不在公安,不在检察,不在纪委,最严重的渊源是法院,总根源是法院。很多人总批评公安、反贪局,纪委刑讯逼供,我说不对,总根源是法院没骨气,豆腐法院,明知道证言虚假,他只看表面上吻合,就冤判了。到目前,很多的非法证据排除,没有一份判决书敢写明是因为刑讯逼供,刘涌案腿都打折了,最高法院视而不见,照样提审判为死刑,公开支持刑讯逼供。樊奇航案也一样,这样明显的刑讯逼供,最高法院视而不见,杀了。由于言词证据可以被采信,有些假案冤案,侦查机关就不会让证人上法庭作证,否则,就抓证人,逼取口供,受贿案基本百分之百的证人都被抓过,我绝对不会乱讲。很多证人是作为受贿案行贿人取保候审的,不准见律师,不准上法庭,如果见律师,马上抓回来,如果上法庭,当场抓你。现在刑诉法修改中,有些学者说,中国证人不到庭是由于没有补贴,担心会受到黑社会的摧残报复。我说错了,这些学者根本不了解中国第一线司法的真相。中国证人90%以上的威胁来自于公权力,他们根本不需要什么补贴,也不是老百姓对证人进行威胁。现在对证人直接的威胁就是反贪局,纪委、公安局。而刑诉法恰恰规定,不得威胁恐吓证人,但这一法条司法现状中老早被作废了。     问:长期羁押,这些年来也被广泛关注,能否谈谈?     陈有西:我曾到欧洲访问,人家的刑事被告95%取保侦查,荷兰警察只有3天关人的权力,要继续延长必须经过专门的治安法官的同意,警察权力从程序上被限制了。只有杀人、强奸、爆炸等严重的犯罪是关起来侦查的,其他的一律取保侦查.这次刑诉法修改,根本就没有写这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关起来侦查的方法要继续延续下去。为什么呢?公安、反贪机关主要的破案方法,就是依赖口供,要获取口供,就必须关起来。不然,他们就很担心,出去的话,现代通讯技术这么发达,一个电话就可能串供,案子就破不了了。因为我们国家是把破案打击犯罪放在第一位,不是把人权保护放在首位,当然关起来方便,警察就可以节约资源,放外面满天跑怎么办?浙江省人大讨论刑诉法修改的时候,公安厅的一个同志就说,有些学者不了解国情,我们浙江省每年抓的那么多罪犯,60%是流窜犯,都不是浙江籍的,如果再去外面侦查的话,我们没有那么多出差经费,我们怎么办?他们也提到羁押不通知家属也是有道理的,我们那么远寄个信,确实家属通知不到,所以应当规定可以不通知家属。我接下来发言的时候,我说恰恰因为你这个理论、这个数据,更加不能秘密逮捕,60%的流窜犯不需要通知家属了,加上一些重特大的要案等等都可以不通知家属,这样估计80%以上的人失踪了,都没声没息,到底是被绑架了?被暗杀了?还是掉水里淹死了?谁也不知道!这次刑诉法秘密逮捕这一条,我是坚决持反对意见的。在中央党校、南方周末和央视网上发表了七篇文章。关押侦查的问题,我也在邯郸等地的演讲中重点分析了。     问: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秘密长期羁押争议很大。     陈有西:围绕长期羁押的问题,有一个后果是必须看到的,那就是导致法院大量冤假错案。因为关起来一两年,法院最后要发现这是冤假错案,特别是市场经济犯罪领域,罪与非罪界限很模糊,但人已经被关一两年了,像南阳杨金德一样被打残了,这个时候要判无罪,违法关押要国家赔偿,刑讯逼供的警察要被判刑,反贪局要被判刑,纪委要判刑,决定要逮捕他的那些人要被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也就是说,到法院发现冤假错案的时候,可能这起案件起码有20个人有责任了,他不抱团通过党委、政府、政法委、纪委逼着法院把案子判掉才怪。这种角力之下,输的一方当然是牺牲你这个被告,而不会牺牲有权的一群执法者。冤案就是这么来的。我以前在公安厅、省委、高级法院工作的时候,还以为冤假错案是由于过失,现在我完全改变看法了,很大一部分的冤假错案,是司法人员故意造成的,不是失误所致。这个性质就很恶劣,失误是我们每个人没法避免的,但故意而为,就是犯罪行为。而我们的犯罪行为公开进行,很多体制内的,还不让你说,说了要吊销你律师执照,为什么20万律师以前还大喊大叫地呼吁,这些年大家都不说了,沉默了?因为说也没用,很多人就这个心态。像我这样的还在喋喋不休,应该已经是可以视为不正常了。被敏感了。     问:面对冤假错案,民众有一种普遍期盼包公那样的清官的愿望。     陈有西:包公一直都被正面肯定,但那个时代里的司法行政合一,刑事民事合一,侦查审判合一,其实都是和现代法治格格不入的,这不是包公的错,是封建主义职权主义司法的必然结果。但现在一些公安局长、反贪局长还要学包公,要做包公,老百姓就认为他是好官,问题就很大.因为包公戏里浸透了封建法专制残暴的血液。我点出几个问题,第一,刑讯逼供!包公审案,都是“招是不招,再若不招,大刑伺候”,是不是?包公审案就是要打,而且公开打,不是关在看守所里打,就在法庭上打。第二是不得自我辩护,没有律师辩护。陈世美这么坏,这么背信弃义,不准你讲话,我们现在好多审判就是不准你讲话,现在就是这么学来的。第三个是,不准上诉!而且立即执行。包公戏里面没有上诉权,铡人直接在法庭上进行,残暴的司法本质就体现出来了。其实这是戏剧家的想象,《宋刑统》(宋律)也不是这样的。我们现在说司法文明,但这是司法暴力,司法权力的绝对强化。中国被告人没有地位,是几千年传下来的,现在律师制度恢复几十年,第一代律师不做殉葬品才怪,这样的环境下,律师的日子不好过是正常的。     问:公众普遍关注的夏俊峰案至今还没有结果,作为代理律师,你怎么看待这种久拖不决?     陈有西:最高法现在很重视死刑案,也很紧张,很大原因是以前杀错人,最高法做报告时可以批评省一级法院,总结他们的经验教训。现在不行了,杀错一个人都是最高法的责任,如果将来再出现一个赵作海、佘祥林这种案件,主审、签发死刑令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就要倒霉了。所以,现在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法非常支持律师咬文嚼字、关注细节、支持刁难,以前死刑案讲求“两个基本”,即所谓“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核准了,现在则不成,必须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就是要关注细节,要排除所有的疑点,这个案子才能核准,这是死刑收回最高法后,刑事审判观念的一个重大的变化。这样一来,律师的地位就提高了,他再也不会认为你是捣蛋的,律师在帮助我严格把好死刑关,巴不得律师刁难。现在,法院的一些思维也在慢慢地倾向于人权保护,严防冤假错案,认真倾听律师意见。所以,现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发展,以前看大局,看形势,看需要,抓主要矛盾,不要纠缠细枝末节,现在要求律师尽职辩护,纠缠细枝末节。特别是重大的死刑刑事案,所以,北海案,非法证据排除搞了六天半,司法理念的进步,和大环境是有关的。就夏俊峰案而言,据我了解,是比较乐观的。     问:在今天这个时代,律师在许多公共事务上都在发声,律师的价值正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你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怎么面对现实?     陈有西:我主张律师能够坚守,因为人类发明律师制度,主要是从刑事辩护的功能开始的,而不是做项目,办商事民事案.如果不做刑事辩护了,律师功能大半去掉了。而且,人权保护的需要,13亿人,如果没有律师这道屏障,没有扎实的刑事辩护,强势公权失去制约,冤假错案难以控制,大家都会是受害者。所以,李庄案的阻击,北海案的阻击,不但让老百姓认识到律师是有用的,对被告人是有用,对公安检察也是有用的。这些年刑事辩护律师处境确实不容乐观,我还是特别希望有经验的律师带领年轻律师坚守刑事辩护。罢辩是没有用处的,只会让那些勾兑律师、骗钱律师有饭吃,好的律师不能退出,要抱团取暖。     本报记者杨鹏     2011年11月12日 08:07:01     (本文来源: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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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对小产权房坚持打压是福少祸多

2011年11月13日 11:26:10        中央最新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 小产权 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此,我认为 对于违法用地继续控制是对的,但对小产权房坚持打压对于民众是福少祸多。     附: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 小产权 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上一篇: 中国最重要的问题是政治制度改革…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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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系列冤杀拷问中国错案追究制

系列冤杀拷问中国错案追究制 可怜的母亲,撕心裂肺的呼唤也无法让遭国家冤杀的儿子复活   时间: 2010-09-08 09:49 来源: 《新周报》总第三期 作者: 本报记者 何光伟            8 月 30 日晚尘埃落定,王子发最终获赔 89 万元。他最初提出的赔偿额是 75 万,而拿到手比预想的多 14 万,令人遗憾的是,当地相关部门仍不答应公开道歉。   王子发是广西东兰县人, 9 年前,身陷一宗命案。尽管他坚持说自己没有抢劫杀人,而且同受害者,但仍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在 2007 年,另一青年覃汉宝自首,说他才是“真凶”。但直到今年 8 月 20 日,王子发才真正恢复自由身。   新近发生的广西王子发案、四川骆小林和河南赵作海死刑冤案平反,再次勾起公众对多年前错判死刑的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等冤案的回忆。 舆论期待被冤杀者能尽快昭雪的同时,法学界的专家们也呼吁中国亟须完善理冤机制。 今年 5 月 9 日,河南的赵作海被宣布无罪释放,河南省高院将这一天定为河南法院系统的“警示日”。 5 月 24 日 ,被关押 738 天的骆小林走出看守所,他被云南省普洱市中院认定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 8 月 30 日,广西王子发案赔偿事宜尘埃落定,王子发最终获赔 89 万元。 骆小林、赵作海、王子发都是幸运者,他们获得了平反赔偿。而另两位惊天冤案的受害者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则被枪决多年,这两起案件的真凶虽被捕多年,但为冤杀者翻案、追究错案责任却遥遥无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让司法系统主动纠正这两起冤杀案,这就好像自己揪住自己头发离开地面一样。 贺卫方多年来一直在关注这两起冤杀案,他认为中国亟须完善理冤机制,必须由立法机关启动超然的纠错机制,才能真正为冤杀案平反。   陈年冤案   1994 年 8 月 5 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发生一起奸杀案,当地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聂树斌。 随后,聂树斌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有期徒刑 15 年,以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1995 年 4 月 27 日 ,聂树斌被执行死刑。那时聂树斌年仅 22 岁,而聂树斌案的多名办案人员却因此立功升迁。 2005 年 1 月 18 日 ,河南省荥阳警方在一砖瓦厂抓获可疑男子王书金,他向警方供述自己曾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中 4 人杀害。 2005 年 3 月 16 日 ,“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被媒体公诸于世,舆论哗然。河北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 5 年过去了,聂案至今仍无任何公开结论。 就在 2005 年年底,内蒙古也曝出一起有着“聂树斌案”之称的呼格吉勒图案。 1996 年 4 月 9 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厕内发生一起奸杀案,警方迅速将 18 岁的报案人呼格吉勒图定性为犯罪嫌疑人。 60 天后,呼市和内蒙古自治区两级法院都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他被匆匆执行死刑。 2005 年 10 月 23 日 ,作案 21 起、身负 10 条人命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供认曾于 1996 年 4 月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厕内奸杀一名女性。 2007 年 1 月 1 日,赵志红被临时叫停执行死刑,但之后此案再无公开信息。   一错再错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为儿子的事已奔走呼号五年了,在近乎绝望之下,她在今年年初又向贺卫方求援,希望能继续得到他的帮助。 贺卫方在 2010 年 2 月 3 日致信河北高院院长高勇,他在信里表示,河北高院就是聂树斌案冤案责任的承担者。 贺卫方指出,河北高院二审王书金过去两年半仍无结果,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六条对二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半月的规定。贺卫方呼吁河北高院拿出壮士断臂的勇气,将事实真相公布于众,让死者得以安息。 但河北高院至今也未给贺卫方任何形式的回复,贺卫方认为河北高院这五年来一直在拖延聂树斌案,并没有做任何实质性的工作。 2010 年 5 月 9 日 ,河南的赵作海被宣布无罪释放。随后,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又在 6 月 21 日亲临赵作海家向其鞠躬致歉。 河南高院为赵作海案昭雪的决心获得了舆论嘉许,也被学界认为是法院主动为冤屈者平反的一个范本。遗憾的是,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至今仍然毫无进展,河北高院和内蒙古高院并没依法予以平反。贺卫方表示,这两起冤杀案没有得到纠正,而法院却总是以错误掩饰错误,这就是一错再错、错案不断的深度根源。   翻案无期   2007 年 11 月,最高法也受理了聂案申诉,案件得以进入再审。最高法将其列为“重案之重”,调派专人进行全案再审审查。 内蒙古政法系统一高层此前接受传媒采访时毫不隐晦地表示,呼格吉勒图案的事实部分早已明确,不应该存在任何悬念。他并称,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然有多名责任人被追究刑责和党纪政纪处分。而当年公检法的办案人都已升职或调迁,难度可想而知! 而法学专家则指出,这几起冤杀案的办案人员除违反党纪政纪外,至少还构成“刑讯逼供罪”、“玩忽职守罪”和“枉法裁判罪”。 专家认为,这些罪名均是最高可判 5 至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错误一旦被纠正,会有很多人要因此承担错拘、错诉、错判、错杀的责任。 “亡者”归来、“死人”复活让赵作海等案件获得平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冤屈者还活着。 贺卫方指出,而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已被冤杀,司法部门在纠正上就很难操作了。“让犯错者自己纠错不现实,因为司法系统本身在机制内缺乏一种自我纠错的动力,他们很难推翻自己原定的结论。”   (责任编辑:新周报周末版) http://609zb.com/a/shehui/2010/090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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