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金坤 | 关于“四军人携枪出逃”的法律分析
2011年11月09日 17:56:49 吉林市警方今日发布紧急通知,今晨4时30分至6时左右,驻吉林市某部四战士携带95式自动步枪一支子弹795发(95式460发、92式300发、77式35发)逃离部队,4名脱逃战士林鹏汉、杨帆、李鑫鑫、张新岩于1988年至1993年间出生。同日下午五点多,《经济观察报》发布微博消息:刚刚接到市局通报,四名嫌疑人在辽宁营口被堵截民警发现,当场击毙三人,活捉一人。 军人出逃,违反军法。军法即《刑法》第十章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可能涉及的条文有: 第430条:“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435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又,《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因此,对于涉嫌犯罪的军人,应当依法接受军事审判。 这个案件最值得思考的是军人出逃的动机,他们都很年青,为何出逃?奔向何处?持枪目的?必须全面查清,整顿军纪,对社会作一个交代。 上一篇: 面对国家式暴力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81) 评论数( 2 ) 2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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