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周泽 | [转载]特:北海中院的庭审,有点象私下搞”半个秘密”审判似的

2011年10月31日 13:31:28   北海案的旁听席,一共有254个.自开庭以来从未满过,从第三天开始,空置率就高达60%以上,许多全国各地飞来北海想旁听的律师,只能干瞪眼。    北海中院,如果你们要想使国民相信你们的审判,依法做到公平、公正,那么,你们首先要做到公开审判,否则全国人民都会怀疑你们是在搞秘密审判!     希望北海特色,从明天开始,能回归到正确道路上…     这也是北海律师团对你们的期待!       上一篇: 被人捏着脖子的证人 下一篇: [转载]特:北海公安、北海检察官已… 阅读数(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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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特:北海公安、北海检察官已经涉嫌刑法“3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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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假案揭秘(二):尸体会说话,本案中黄焕海没死

2011年10月31日 13:42:18    原文地址: 假案揭秘(二):尸体会说话,本案中黄焕海没死证据系统之一 作者: 陈光武律师 【陈光武按】对不起,这组证据推迟了发布时间,一来当天发生了律师被殴事件,忙于协调处理;二来相关证据法庭尚未公布;三则近日家遇不幸。好在金柱先声夺人,王雪梅教授也已经公开论述了,大家早就知晓。我的所谓一剑封喉的绝招早已失去锐气。      虽姗姗来迟,仍望各位见仁见智,多多交流。且看法院将如何应对。          假案揭秘(二):尸体会说话,本案黄焕海没死证据系统之一               “尸体会说话”系作家凯· 史卡佩塔系列的第一部作品,讲的是女法医凯· 史卡佩塔通过尸体解剖等技术手段破获重大刑事案件的故事。书中记载的很多经典案例,都是通过解剖尸体所获得的信息侦破案件的。从而,“尸体会说话”便成为法医界广泛流传的经典语言。几十年来,法医们巧用“尸体语言”破获了一个又一个疑难案件。     2011年4月,裴日红等故意杀人案受害人的尸体也终于“说话”了。                   2011年4月16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研究所韦义辉等三名法医对黄焕海尸体进行了补充检验,并出具了北公刑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补充检验意见书》。                           该鉴定书载明 :“ 尸表检验:高度腐败,巨人观,双手双脚皮肤膨胀、邹缩、变白。腹部解剖所见: 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 余未见损伤异常”。     当我在2011年7月第一次见到该《补充检验意见书》上述文字的时候,不禁惊得一身冷汗。眼前骤然浮现出一伙头顶国徽,拿着国家俸禄、挥霍着人民血汗的家伙,在蓄意制造一起假案!     “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法医学意义在于:死者的死亡时间距离最后一餐的时间经超过六个小时。     这既是法医学常识,也全是世界人体生理病理学定论。它具有不可逆转、毋庸置疑的科学性。     也就是说,根据尸体消化系统的排空情况,可以确定死者死亡距离最后一餐的具体时间。     就本案来说,死者黄焕海的最后进餐时间是2009年11月14日凌晨两点左右,根据尸检所见的胃及十二指肠排空情况,死亡时间应在2009年11月14日上午8点以后。而绝不是警检两家设定的凌晨2点半到3点左右。     具体的说,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至3点这一所谓案发时间内,黄焕海并没有死亡。 二、黄焕海没死的 相关证据     1、 警检两家设定的水产码头事件起始时间相关证据。     警方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49分30秒,裴金德接到杨业勇手机13877904320来电,通话时长为164秒,通话终止时间为2点52分14秒。电话内容为杨业勇等已在前进路口附近把黄焕海和其叔叔黄祖润控制,让裴金德前来辨认。裴金德说“不用了,放了他们,我已经另外找人上来了”。此时还没有涉及去水产码头问题,显然所谓的水产码头事件还没有开始。     画面显示过往摩托车上的人们侧首观望,反映出黄焕海被杨业勇等人拦住,在画面右侧树荫下(移动公司门前)下争执。此时系杨业勇正给裴金德打电话。     2、 警检两家设定的水产码头事件结束时间证据。     据裴金德供述,他在水产码头参与伤害黄焕海致死并抛尸后,回到明都大酒店的时间是3点12分20秒 。 也就是说,所谓的水产码头事件在此之前早已结束。     裴金德的这一说法警方称有北部湾西路与前进路路口的监控录像予以佐证 。          画面左中部一小人影,裴金德称是他从水产码头作案后返回明都大酒店的身影。     其实早已无需进一步证明了。     即使他们从2点52分14秒杨业勇在前进路口附近打完电话后立即行动,到3点12分20秒作案后裴金德又回到明都大酒店附近,中间也只有20分钟的时间,减去往复迂回的时间消耗,所剩时间已经是不小的负数了,何来水产码头事件?       3、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距餐后6小时以上的证据。     ( 1 )临沂万龙法医司法鉴定所【 2011 】临鉴字第 342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该证据证实:该案死者的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认定为死者是“进食6小时以上死亡”。        ( 2 )日照市知名法医师王选民关于对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就胃及十二指肠排空问题的《咨询答复意见》。                 该证据证实:死者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其死亡时间系是进食6小时以上”。同时认定:“海水浸泡和尸体高度腐败对胃肠排空没有影响”。          (3)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技术处副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对陈光武律师关于胃及十二指肠排空问题的“咨询答复意见”。           陈光武律师为高检法医师庄洪胜主任的咨询函             高检法医师庄洪胜主任回复的咨询意见       该证据证实:该案的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认为是“进食6小时以上死亡。如食入的食品系肉类或油腻性食物,其死亡经过的时间,还应推迟1-2小时”。               (4)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技术处著名法医师王雪梅主任对陈光武律师关于胃及十二指肠排空问题的“咨询答复意见”。           陈光武律师为高检法医师王雪梅主任的咨询函。             高检法医师王雪梅主任回复的咨询答复意见。       该证据证实:该案死者的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认为是“进食6小时以后死亡”;并证实:“死者尸体的高度腐败无法实现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               (5) 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全国高校教材《法医学》相关资料。                      该证据证实:死者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其死亡时间系是进食6小时以上”。      ( 6 ) 法律出版社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医学》相关资料。                   该证据证实:死者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其死亡时间系是餐后6小时以上”。        7)著名法医学家郭景元主编的《现代法医学》相关资料。                 该证据证实: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是“进食6小时以上死亡”。                (8)法医类专业高校教材《法医病理学》相关资料。                  该证据证实:死者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其死亡时间系是进食6小时以上”。     此类证据找到几十件上百件并不困难。难的事有人视而不见或掩耳盗铃。作为法医技术工作者,这已经不是专业能力问题了,而是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为的是配合专案组制造假案。                             三、警方的辩解系自欺欺人。          2011年4月16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研究所的补充鉴定作出后,专案组似是发现了尸检的“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使原来对黄焕海死于3点左右的设计露馅。估计内部已经有人对案件的侦查方向提出了质疑。如果此时紧急刹车纠错,虽为时已晚,但尚可亡羊补牢。     然而,他们却用更大的错误掩盖原有的错误。继续由韦义辉、王攀二位法医于5月20日自欺欺人的搞了一个掩耳盗铃的《“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说明》。企图把假案进行到底。     前已述及,“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说明死者的死亡时间距离最后一餐的时间已超过六个小时。这是不可逆转的法医学常识,也是人体生理病理学的定论。然而,韦义辉、王攀二位法医却睁着眼说瞎话,用连自己也不会相信的谎言继续假案真做。     该《“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说明》认定:“由于尸体高度腐败,胃及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积压,影响到胃及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情况,因此该尸体胃及十二指肠的排空,不能作为死者死亡距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     简言之,“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与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的时间的对应关系不适用本案。     也就是说,本案死者“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的原因,并非死者最后进餐后经过了六小时以上的自然消化、排空所致,而是腐败气体挤压形成。     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谁会相信这一荒唐的推断!     胃器官,就是一个生物皮囊,当里面充满食物的时候,依靠周边有限的气体压力,如何能实现内容物完全排空?     人体的自然消化功能主要由物理作用(胃本身碾磨运动)、化学作用(消化酶等)、和生理作用组成。在人死亡后,胃及十二指肠的物理运动几乎同时停止。生理运动可持续数分钟或稍长一些。化学运动虽然可以持续时间较长,但失去了物理运动和生理运动的支撑,对食物的消化、排空作用微不足道。绝不会导致其彻底排空。          尸体高度腐败后,会产生一定的腐败气体。但由于腐败过程比较缓慢,加之人体腹腔并非高度封闭的空间,这种腐败气体产生的压力是十分有限的,很难对胃肠器官形成较大的环绕压力。对胃肠排空的影响微乎其微。更不会实现胃肠的完全排空。相关论据前面列举的书证中多有述及。     如果本案真如警方所设定的那样,死者系餐后一小时左右死亡,由于人体生理消化功能的停止,那些没被消化的食物应基本呈原始状态滞留在胃内,少量进入十二指肠。现解剖检验所见的“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只能说明死者系在餐后六小时以上死亡。绝无其他可能。     退一步说,即使存在较大的外部压力,在没有消化酶的作用和胃肠生理性蠕动的助推,象用手攥紧一个装满杂物的手袋,能完全排空吗?       检验报告透露出的“尸体语言”,早就告诉了我们真相:黄焕海死在最后一餐的6小时之后(上午8点之后)。在本案的所谓“案发”时间里,他并没有死亡。但一伙别有用心的人们,却要千方百计掩盖真相,混淆是非、不惜刑讯逼供构陷他人。若不让他们承担刑事责任公理焉在?天地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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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当年不肯嫁春风?(评梅晓阳案)

2011年10月29日 21:30:06    当年不肯嫁春风?     梅晓阳案的一点评论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当我旁听完庭审,就觉得事情不妙,出来之后和杨海鹏的朋友,朱记者说,此案最好的结果是缓刑,不排除实刑。第二天,我和杨自己通电话时,也说了,并告诉他,建议他的律师,好好写一份辩护词,以弥补庭审不足。       判断来自对证据的观察和司法实践的经验。       此案最关键的7万元款项中,梅是收了钱,辩方的理由是,梅和送钱的人胡曙光,以及胡曙光的债权人周院长达成了一个三方协议,胡送的7万元,梅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这是我庭后给梅案的总结),将本来应该由胡支付给周的劳务费,由介绍人梅来支付,梅就间接将收取的7万元,退还给胡曙光。如果这样,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收受人及时退还行贿款项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管你信不信,这是辩方的解释。由于梅、胡、周之间并无书面协议,于是口头协议是否真实存在,就成为辩方需要证明的事实,辩方申请了胡曙光和周院长出庭,本来是完全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证人应当出庭。不知道一审法院以什么理由拒绝证人出庭,律师虽然提出了抗议,但,无奈只能接受了法庭的命令。       按陈瑞华教授的观点,中国的刑事审判基本上是公诉人控制的书面控诉主义,公诉人庭前移交的是主要证据复印件,至于哪些是主要证据,由公诉人自己决定,法官、律师庭前能见到的证据,都是公诉人挑选的,很多案子,甚至公诉人庭上出示的非主要证据,比主要证据还多,这也是一种证据突袭。按理来说,行贿人胡曙光是控方证人,他愿意出庭,也是对公诉人有利,因为公诉人的职责不只是惩治犯罪,还有保护无辜,如果胡出庭证明的三方债务转移协议真实存在,应该对公诉人是有利?       事实并非如此,我国的公诉人既打击犯罪,有监督法律事实,这本身是做不到的,双头怪自己咬自己?因此,公诉人的实际本位是打击犯罪,梅案的公诉人甚至认为一天多的时间里,半夜里给梅趴在桌子上,睡了3个小时,就不算刑讯逼供。显然,他无法做到法律赋予他的法律监督职责。       除了证人谢震纬出庭,清晰地证明了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的存在,其他都是根据书面证据来认定了梅晓阳的7万元受贿。这就是书面审判主义,证人的书面证言显然比不上证人出庭,毕竟前者是间接的,后者是直接的,也是法律规定的最佳证据。我国几乎绝大部分案子证人是不出庭,这是一个司法陋习,也是司法现状,大部分不熟悉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是不会感觉到这种陋习,实际上是方便侦查机关操控证人笔录的,许多证人的压力下,完全可以按照侦查机关的意愿来在笔录上签字,谢震纬的出庭,非常清晰地可以证明。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谢在检察机关的证言,也非常说明了,法官的自由心证中相信,谢说的是实话。       这就是证人出庭的好处。但是,胡曙光、周院长为什么不允许出庭?       笔者才猜测,是法庭为了控制庭审时间,因为,是下午1点30分开始开庭,法庭的安排是在半天开完,如果证人出庭,肯定半天无法开完。鉴于该案的安保加强,从别的地方调来法警,加上领导来旁听庭审这个关键因素,因此,法院极可能会因为这个原因,而只对胡、周的书面证言来审理。       说实话,对抗制的庭审,极其消耗司法资源,在国外,是和诉辩交易结合着用的。你看看北海案,开庭十几天,如果每个案子都这样,恐怕北海法院很快就瘫痪。只是特殊案子特殊处理罢了。我国的司法资源分配给每个被告人是有限的,在没有诉辩交易下,搞对抗制,不伦不类。       因此,梅案中,法院的处理,是惯常处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梅案,也算不上不公正,因为法院在这种方面,对每个人都不公平。这是中国司法的悲哀。而检察院在之前,同意梅取保,已经是特殊处理,按照惯常的恶习,庭前羁押,是极其正常,我国没有和其他法治国家一样,庭前羁押由法庭决定,我国是公安、检察机关都可以长时间关押未决犯,时间最长可达六年,有的犯人就关死在法院审判之前,即便法院发现公检错了,由于关押时间已经生米煮成熟饭,就判决实报实销,即关押了5个月,就判有期徒刑5个月。这也是司法陋习。       说这些很残酷,仿佛在说梅获得了特殊照顾,其实,按照正常的司法,这是她正常该获得的人权,但在我国,就会变成“优待”,噫,夫复何言?正在修改的刑诉法,对于诉前羁押,即取保候审的条件仍未进行程序和实体的可操作化明确,这一块人权保障,恐怕仍保持在各看守所门口对面的律师招牌:代理取保候审。(业内有说法,有关系的律师,能取保)。       我国刑事司法的千奇百怪,如检察院起诉A罪,律师辩护A罪,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构成B罪。如检察院可以既作为公诉机关,和律师理论上平等对抗,但是,它又可以监督法院,甚至可以抓律师,抓法官,抓证人,这种怪现象,如陈有西所说,是苏联的遗产,我们上一代的老人引进使用,而被这一代的老人稍微改进,继续使用。       生活在当下的悲哀是,我们生活在老年人定下的残酷规则下,度过我们的青春!       再看梅晓阳案的判决,法官照顾到检察院的面子,并未明确提出排除了某些非法证据,只是实际上不采信检方的证据,如3万子虚乌有的,2万证据不足的,对7万元,我宁愿相信法官的自由心证是认为够得上的。可惜,这自由心证是建立在证人不让出庭的基础上,假如胡曙光、周院长出庭,一如谢震纬一样出彩,可信,结果又将如何呢?所以说,程序正义是可得见的,实体正义存乎法官一心,但是,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靠不住!       就来谈实体正义,就算梅晓阳构成犯罪了,那么检察官是否有刑讯行为,骗供行为?工商局和检察院对谢震纬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这些都不了了之,那么,你们的实体正义又在哪里?       是的,许多人在说,老杨,把自己妻子送进了监狱!因为,侦查机关破例给了取保候审,给了面子,老杨在看到起诉书金额仍在10万以上,理论上是10年以上刑期后,决定不低头,公开对抗潜规则,结果是,当年不肯嫁春风,无端却被秋风误!       这种判断,或许比较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因为制度就是这么规定的,侦查机关权大无比,任何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瞄准,就必须匍匐在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陈瑞华教授的说法,这是前现代的刑事司法,带军事式的,侦查机关犹如真理附身,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交代。这秋风一起,很少有人能摆脱了落叶般的命运!千千万万的梅晓阳,就如此残酷地面对这个刑事司法制度,它没有改善的痕迹,反而看似走向更寒冷的冬天!       秋风秋雨愁煞人!                 上一篇: 余英时:知识分子的边缘化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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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民事诉讼法修改简评

2011年10月29日 20:25:03 2011年10月29日,中国人大网刊登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法是小修改,未动格局,但诸多修改,意思不清,尚需明确,而“调解前置”和“一审终审”显得突兀,必须慎重论证。     择其要,简评如下:   【管辖放松,应诉即视为同意管辖,以后管辖异议会增加,管辖异议程序应进一步明确】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主体模糊,建议扩大到民间组织和个人】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及时举证,但予以罚款不妥,赔偿损失也难操作】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单位证据如何处置,立法不明,单位是不能作为证人的】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对情况不紧急的财产保全时间也要明确,否则会无限拖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调解要自愿,不能强制调解。法院主观调解,会造成案件审判无期限】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一审终审,如果错了,要有救济,建议可以二审,但限于法律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担保物权案件管辖规定不明,因为单独起诉与共同起诉主债务人情况是不一样的】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权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没有逻辑的,公民再审条款】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多余的支付令条款,支付令在实践中完全失败,应删去该相关规定】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上一篇: 湖州抗税风波中法律缺位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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