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丁金坤 | 质疑洛阳性奴案真相

2011年09月26日 10:37:05 洛阳性奴案是一个天方夜谭案件。据报道,犯罪嫌疑人李浩以一人之力,二年里,挖地窖,囚禁6歌女,并杀害2人。警方称,李浩是为组织女青年网络色情表演牟利。因李浩带一歌女外出卖淫,歌女逃跑报警而案发,案发后4歌女均被刑拘。     略一思索,就发现不对劲。   其一、这么浩大的工程,李浩一个人完的成吗?这么多的土方运出和设备采购,就没人发现?且完工后,李浩以一对六,吃喝拉撒的东西一大堆,忙的过来吗?李浩是洛阳质监局职工,业余时间才能做,时间难道不是太紧?固然,李浩干坏事,不会让别人知道,然而这么多事是李浩力所难能及的。     其二、警方说李浩组织女青年色情表演,一个人能组织吗?组织得起吗?须知,组织色情表演是个系统工程,对外要有市场,对内要有摄像等专业人士。且在地洞里,李浩以1对4或6表演,不担心歌女殊死反抗?李浩不在的时候,没人看守,就不担心歌女跑出来?李浩一个人带歌女外出卖淫,一对一的情况下,歌女能不逃跑?诸多问题,不合常识,让人不解。     其三、案发后,4歌女即被刑拘。4歌女本是被害人,现在以何罪名被拘?地下室里的照片,至今没有公布过,里面情况如何,不得而知。     故洛阳性奴案只是冰山一角,真相远未展现,而歌女不发声,大概就是“保守国家秘密”了。洛阳公安在案发后的道歉以及风马牛不相及的整治方案,也不过是转移视线。就以生活常识来推断这个案件,应该是一个团伙作案,李浩是其中一环而已。   上一篇: 梁稳根,举孝廉   下一篇: 史记若小安传 阅读数(4587) 评论数( 11 ) 11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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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史记若小安传

2011年09月26日 17:40:39 若小安,不知何许人也,自言“小姐、底层、80后”,青楼女子,混迹杭州。年十七失足,酱缸五年,迄今二十二。忙时接客,嫖人三千,如孟尝君之士,非独鸡鸣狗盗,亦有教授名人。闲时读书,散步西湖,偶尔微博,文采斐然,如“下午像一杯越来越冷的咖啡”。文如其人乎?微博粉丝竟达十七万。劝其从良,对曰回头不是岸。颇有爱心,言“愿天下所有的孩子都不再有辛酸的童年,愿所有的成长都不那么疼痛。”网警关注,定位其微博绑定之手机,抓送官府。呜呼,李师师在世乎!西湖风光旧,杭州若汴州,红颜风尘路,微博孤独诉。 上一篇: 质疑洛阳性奴案真相   下一篇: 必须彻查铁路信号系统! 阅读数(169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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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必须彻查铁路信号系统!

2011年09月27日 17:19:10 今天下午,上海地铁10号线,发生首尾相撞事故,导致多人受伤,据悉事故与信号系统相关。而在7月23日的温州铁路追尾事件中,公众已怀疑信号系统有问题,但未得到深究。根据财新网的报道,上海地铁和温州铁路的信号系统来自同一供应商,即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     火车、地铁的首尾相撞,是一个很低级的错误,也是一个很容易预防的事故,但为何频频发生?是否我们依赖的信号系统出了问题了,很值得思量。温州723事故的调查报道,迟迟未出台,在事故责任分析中,也不知道是否听取了公众和媒体的意见,一切都在暗箱操作中。 这些官僚主义害死人,公众有理由怀疑,为了推卸责任,而掩盖事故真相,把硬件问题说成职工过失问题,以替罪羊的方式处理事故。现在好了,又是同一信号系统出问题,真相谁也盖不住了,必须彻查,然而这又是何等的血的代价!救救公众!! 上一篇: 史记若小安传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59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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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关于北海事件的声明

2011年09月27日 15:22:43   湖南的律师被婆婆和谐了!      原文地址: 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关于北海事件的声明      作者: 杨金柱律师      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关于北海事件的声明        【陈光武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历史的趋势不可逆转。全国更多有正义感的律师不断勇敢的站出来,旗帜鲜明的支持北海律师团的正义之举,呼吁北海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维护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呼请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界和广大法律人高度重视北海事件的典型意义,通过对北海事件的深度剖析和北海司法现状的实证研究,助推中国法治。 北海律师团前线律师感谢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及全国律师的支持和声援,我们一定不辱使命、再接再厉,办好北海律师涉嫌伪证罪的系列案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中国律师合法权益,推重中国民主与法治事业的伟大进程。 ============================ 我们是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自广西杨在新等四律师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北海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来,我们持续关注“北海事件”及以陈光武律师牵头的律师团同仁的维权行动。日前,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为配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召集全体委员举行座谈会。会议间隙,对北海事件及关联案件(裴金德等人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共识。在此,我们郑重发表如下声明:     一、呼请北海司法机关从刑事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宪法高度,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谨、客观、公正处理裴金德等人的“故意伤害案”和杨在新等律师的“妨害作证案”。     所有涉案的法律人,无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均应秉持法律人应有的良知和理性,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为已任,绝不可逞意气之争,置是非曲直于不顾,更不能因一已之私放弃原则和底线,肆意践踏法制。尤其是受案法院要严格依法,公正执法。       二、呼请北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团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     从网上披露的信息中,我们了解到此番律师团在北海的维权行动阻力重重,处境艰难。律师依法会见,屡屡受阻、受刁难,甚至出现对律师团律师侮辱性、歧视性安检的极端举动。在法院审理阶段,看守所对律师会见不仅要求查验身份证,还要求法院在会见手续上加盖公章,甚至强行监视律师会见,以至出现“哑巴会见”的难堪局面。就在8月4日上午,李金星律师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居然因未带身份证,在“三证”齐全的情况下被拒绝会见。而在律师得来不易的会见中,律师连向沉默的被告人交代其诉讼权利也被诬为“串供”,会见动辄被终止。据朱明勇律师介绍,他在两次会见裴金德的中途,均有警察追到会见室补充安检。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令人匪夷所思,惊诧莫名。据悉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因北海律师团正当执业受阻,曾专程前往北海调查,在掌握第一手资料之后,通过北海人大常委会协调,与北海警方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涉,指出了北海警方的违法行为。而北海公安局的朱副局长坚称不违法,他们是依法办事。如果上述种种属实,那北海警方就是公然的、赤裸裸的、明目张胆的违法,是肆意损害、践踏社会主义法治。对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尚且指鹿为马,对直接办案律师的态度和作法就更加可想而知!     三、呼请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界和广大法律人高度重视北海事件的典型意义,通过对北海事件的深度剖析和北海司法现状的实证研究,助推中国法治。     刑事诉讼法学泰斗陈光中先生称“北海事件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可谓中的之论。一叶知秋,管可窥豹。时值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订展开,北海事件因缘际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全面反思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绝好视点和标本,可谓不幸之幸。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四名辩护律师悉数被抓,宇内哗然,律界恐慌,辩护风险登峰造极,执业律师无以自保,控辩失衡日甚一日。律师法几如一纸空文,刑事诉讼法亦可任意违反,内部规定大行其道,公权力肆无忌惮, “普遍违法,选择执法” 渐成常态,程序正义大面积缺失,刑事法治情何以堪?在过度封闭的侦查体制下,侦查权得不到有效规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证据调查上下其手,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无法有效保障,甚至出现在审判阶段噤若寒蝉、不敢与会见律师交谈的极端情形,冤错案件能不频发?北海中院开庭审理故意伤害案后近十个月搁置不判,坐等公安抓证人、抓律师、放任对被告人超期羁押,其违法岂能不究?无罪推定的原则该如何落实?公、检、法“互相配合”,共同违法,缺乏制约,如何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究竟有没有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究竟应如何设定才能避免任意入罪?凡此种种,北海事件给已经启动的刑诉法修订提出了一系列不容回避的课题。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感受最深切的是法贵于行。如果法律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裁,损害的不仅是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更严重的是必将动摇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念。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诉讼理念上兼采当事人主义因素,倡导无罪推定;在具体规定上试图规制公权力,强化控辩均衡,也曾引得国内外好评如潮。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撑,公权力机关屡屡违反而得不到追究,其效果不仅大打折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倒退。律师“三难”问题日甚一日,直接导致了刑事辩护的停滞与滑坡,即是明证。北海事件以来,公权力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并不足以奇怪,北海现象其实只是全国现实的一个缩影。     仅以上述声明,表明我们对北海律师团的支持,同时亦表达我们对国家法治的诉求与期待。作为湖南律师,我们深信随着“法治湖南”的推进与深化,我们的执业环境将日趋改善,刑事辩护之路也将更加宽广、平坦。我们将一如既往,勤勉敬业,忠于职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懈奋斗,为“法治湖南”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签名律师有:贺小电、何宗信、彭方顺、段启俊、马峻、匡兆麟、王军、袁旭昭、郭振峰、杨建明、唐嵩、邓祥瑞、李忠、刘任文、李科、杨勇、陈文发、彭家政、甘元春、陈继业。       (注:排名不分先后,根据原件签名顺序排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4642cd30100x2x2. html                   上一篇: 周  泽: 北海公安的妨害作证…   下一篇: [转载]榆林凯奇莱公司行政处罚案… 阅读数(1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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