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丁金坤 | 扶起跌倒老人法律指南:救人事大,自保事小

2011年09月07日 22:11:42 近日,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跌倒老人,要分情况进行处理。该指南是从医学角度出发的,然而人们联想的是,扶起老人可能要承担责任,是不是也要来个法律指南?即根据有无拍照、摄像或者目击证人的情况,决定扶不扶?这个担心,不无道理。譬如,近期的南通司机殷红彬,好心扶起受伤老人,却被诬肇事者,幸好有车内有监控录像证明清白。否则,又有谁说得清呢?或许就是南京彭宇案的结局了。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很不人性。同样,“救人事小,自保事大”,与社会善良风俗相悖。然而为什么会这样呢?除了道德水准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法律不公,破坏了好风气。法律要扬善除恶,对做善事中出现的瑕疵要宽容,对做恶事的处罚要不可避免,如此才能移风易俗,而不是对做善事的严厉追究,对做恶事的轻轻放过。因此,处理扶起老人这类案件,首先要尽量查清事实,通过寻找目击证人、调取摄像记录等来还原真相。其次,在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要根据举证规则来公平处理,而不能主观推定扶助人有无责任。     扶起老人,有时就是救起一条生命,善莫大焉,“救人事大,自保事小”才是社会的善良风俗。而要让救人者,没有后顾之忧,必须要求切实的法律保障。顾炎武说:“风俗者,天下之大事。朝廷有教化,则士人有廉耻;士人有廉耻,则天下有风俗。”又说:“治乱之关,必在人心风俗,而所以转移人心,整顿风俗,则教化纪纲不可阙焉。百年必世养之而不足,一朝一夕败之而有馀。”古代是以礼治国,讲求道德教化,现在是依法治国,则是要求执法公正,引导风俗。 上一篇: 从曾荫权被袭案,看香港法治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4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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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周彬案辩护词

2011年09月07日 20:53:56   周彬案辩护词【上访,罢运不是罪】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周彬的律师,我们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通常,辩护词是没有标题的,然后,看来十几卷案卷,归纳出来,就是这么一句话。上访、罢运不是罪,周彬替他们写上访材料,显然根本就无罪。     我们在庭上有些冲突,是据理力争,而不是有意扰乱法庭秩序。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是和公诉人、法庭不一样的,要容忍不同的意见。     一 ,起诉书罗列的事实似乎是替周彬写光荣榜,如果入罪将是司法笑话。     起诉书涉及周彬的所谓犯罪事实不足五行字,辩护人不妨引述一遍:     “2006年,周彬在出租车政策问题因组织上访,取得政府让步,在出租车行业取得较高威望。因此,2010年12月16日罢运后,刘元香、李常胜等人向其请示下一步的罢运工作怎么搞。周彬说,政府是错的,你们是对的。你们要坚持。股东出租车司机要分批上访,给政府施压,使罢运事态进一步恶化”。     如果我们去翻翻我国的红色教材,这似乎像是共产党人在指导工人运动。罢运违法吗?上访违法吗?前者是车主自己安排自己生产经营的行为,车子都是车主自己的,后者是中国法律所鼓励和允许的。如果说周彬有威望,威望来自其合法抗争,如果说周彬2006年是非法行为,政府就对非法行为示弱了?即使周彬说政府是错的,你们(工人)是对的,难道周彬就不能有自己的判断,政府难道就永远正确?何况,从证据上看,周彬对罢运发表的意见这一节,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元香当庭供述表明,周彬只和她和李常胜说写上访材料的事情。     其次,即使周彬说分批上访属实。《信访条例》本来就规定,群体性上访要派代表,不超过5人,分批上访是完全符合规定。给政府施压也不是违法,政府本来就是人民政府,需要人民监督,监督之中就包含施加压力。舆论监督也是施加压力。我国宪法规定的,政府性质就是被人民监督的,而不是让人民请求的。起诉书指控周彬的罪行显然是摆错了政府和人民的位置。只有作威作福惯了的政府,才会觉得民众对其施压是一种犯罪行为。     二,咸宁政府出租车政策是错了。     咸宁的出租车原本是没有运营期限,自由挂靠公司,其本质上出租车是私人财产,只不过,这个牌照是通过了政府行政许可出来。由于政府许可时,没有规定期限,且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租车市场按照市场规律,决定了出租车及牌照的价格。大家通过买卖得到这些牌照,如同买了一套房子一样,是民众的大宗私人财产。国家法律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这是宪法规定的。     咸宁市政府出台的,变相收回出租车运营证,违背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这本质上是一种政府直接征收个人财产的行为。     三,周彬帮助工人写材料以言获罪将是湖北司法的耻辱。     我国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又规定了言论自由。周彬帮助工人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去上访,应该是我国法律允许,道德上要表彰的行为,居然会被起诉到法院,如此,你于何地?     即使按照起诉书所写,周彬有较高威望,有一定影响力,即使周彬鼓励他们抗争,也要看周彬说了些什么?本案指控周彬的行为,都已经在罢运开始,周彬一没有让他们去扰乱社会秩序,二没有让他们去打砸抢,何罪之有?周彬让工人们分批上访,请记者,写材料,何罪之有?只要对政府施压就有罪?难道公诉人认为,没有周彬指导的上访,出租车罢运就不会继续?现在很难做出这样的判断,即便如此,周彬施压的影响力也是合法的。只是现任政府抱着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这种陈旧观念,不肯改正自己的错误,甚至,不敢和出租车司机群体直接对话。     四,本案侦查、审查起诉时程序严重违法,同时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     本案周彬12月19日被限制人身自由,到起诉书载明的正式拘留时间12月21日有三天之久。其次,周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又把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不让律师阅卷,之后,在移送到法院多天之后,欺骗对前来询问的家属,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复印材料,剥夺了律师该阶段的权利。     其次,本案审判变相不公开,门内很多空位,门外很多要求旁听者。法院只给每被告人家属4张旁听证,前排后排充实以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员,违背了刑诉法的公开审理的规定。这种常态,虽然在中国各地上演,然后,存在的未必就是合法的。这种变相不公开审判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尊严。     第三,本案书证中、庭审中揭露大量警方刑讯逼供事实。     1,  第一被告钱四逢笔录     2,  第四被告刘元香笔录     3,  第三周彬笔录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政府违法行政引发的群体性抗争,或会写入中国工人运动的历史。同时,周彬如被判刑,也将是中国文字狱史上的新篇章。前篇已经写就,你们今天起诉工人,他们或被判有罪,但是,引发事端的政府官员呢?难道就没有过错?就无需受处罚?如果这样不公平,难道就不怕人民再来其他形式的监督?     周彬这一章文字狱,入不入史书,取决于庭上几位法官,以及你们背后的那些有权人。律师忠言逆耳,但要相信,良药苦口。尽管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可能伤到了法官的自尊,如有过火,请多谅解,我们都在法律范围之内,相信,你们的亲属如果出事,想律师做的,必定也是如此!     周彬有罪与否,无需很多法律,只需一点常识!如果,法官、以及背后的政府官员不把法律当回事,律师相信,以后法律也不会保护你们!古人说,天道轮回,物极必反,谁也不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如果周彬入罪,那么,决定他有罪的人,迟早也会站在周彬今天的位置上!     周彬的辩护律师:斯伟江     浦志强     2011年6月2日       上一篇: 社会原子化,国家原子弹?评刑诉…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2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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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赟 | 周筱赟三点声明:我起诉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卢美美她爹是来真的

【周筱赟爆料绝对靠谱】 周筱赟三点声明:我起诉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卢美美她爹是来真的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中非希望工程主席卢俊卿引起网络舆论关注后,我通过内线获得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内部资料,并提供给多家媒体。多家媒体据这些资料,对华商协会及卢俊卿的“合影经济学”(这是我向记者提出的概念)做了报道,被卢俊卿认为系不实报道。 8月27日凌晨01:19,卢俊卿在其微博发布第6号公告,称“悬赏百万,追查幕后黑手!”据其公开信息,公开举报电话:010-51771616、010-51771727、010-52786575 ,联系人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行政中心副主任余文艳。 本人看到悬赏公告后,于8月27日01:35发布微博,此后又多次在博客和论坛发帖,表示自己曾向多家媒体提供内部资料,我周筱赟至少是幕后黑手之一,表示愿意投案自首,也欢迎网友向华商协会举报。 据经济观察网报道(网址是 http://www.eeo.com.cn/2011/0831/210142.shtml ) “落魄书生周筱赟”主动自投罗网,发微博称自己就是幕后黑手之一,不少网友致电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举报“领赏”。对此,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律师团副团长张勇认为,此人无疑是哗众取宠,完全想炒作自己,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律师团队是不会理会的,他希望媒体不要对此进行炒作。 经过我和我的律师团协商,我周筱赟就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卢俊卿及其律师团副团长张勇侵犯周筱赟名誉权一事,做以下三点声明: 一,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接受本人周筱赟委托,组成律师团,为周筱赟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团采取就近原则,安排全国律师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耿爽律师代理广州的法律事务。下面的工作还会就各位律师方便来安排。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无偿担任律师团顾问。欢迎法律界人士加入,可以和律师团秘书朱孝顶律师联系,电话010-59361446-828,010-59361449,手机18611831657。 二,律师团已准备好起诉所需材料,择日到有管辖权的相关法院立案。 三,现已将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卢俊卿及其律师团副团长张勇对我名誉侵权的证据,通过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希望各位多多支持,一起围观“团团大战”——以王才亮为团长的我的律师团,和以高子程为团长、张勇为副团长的世界华商协会、中非希望工程特别律师团这两个律师团的对决。 据网络公开信息,高子程律师曾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行长张恩照受贿案、国家药监局注册局长曹文庄受贿案、厦门国贸集团走私案、香港新世纪走私案、香港杨氏集团主席杨秉忠诈骗案、台湾孟绍贤走私、亨进公司保险诈骗案等涉嫌犯罪出庭辩护,也是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辩护律师。 记得共和国脊梁倪萍曾说保留起诉李承鹏的权利,保留到现在也没起诉。我可不玩这套什么保留起诉的权利,我说要起诉,就是来真的。 周筱赟 2011年9月6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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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土地征收——政府不是油门是刹车-

2011年09月06日 18:09:35   法制晚报实习记者 张雷,2011年09月03日     《土地管理法》修订 北大推方案  提出城市化进程要以市场为主导     记者专访主要参与专家——     继今年7月国土部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土地管理法》修改稿后,一份由北大学者制定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方案正在进行最后的梳理,本月将通过网络和媒体进行问卷调查征求民意,并在10月上交国务院。     此次北大版修订方案的主要参与学者之一张千帆教授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政府在农村城市化的土地征收中应起到监管者的作用,是刹车而不是油门!”     对话·起源  另起炉灶  年初开始酝酿修订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北大是从什么时候开始酝酿参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的?     张千帆:北大学者一直关注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完善和发展进程,也在参与国家有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的课题研究。     今年年初,在得知《土地管理法》即将修订后,相关修订方案的建议就一直在酝酿。     FW:国土部已经提交了《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稿,北大为什么还要另起炉灶?     张千帆:学者和政府部门的角度不同,政府部门的优势在于拥有权威的数据,但也同时容易保守。学者则更贴近社会,学者的角度也更广阔和多元。     FW:那您看过国土部版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吗?     张千帆:我们现在还没有看到相关文件,但如果有机会肯定会作为研究和参考的重要材料,我们同时也希望两种视角可以相互补充。     对话·进程  正在梳理 本月公开征集民意     FW:现在北大版《土地管理法》有什么新的进展?     张千帆:北大版《土地管理法》修订方案正在进行最后的梳理工作,9月我们会在网络和媒体上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民意,并在10月上交国务院法制办。     FW:《土地管理法》在2004年8月曾修订过一次,这次修订与上次有何不同?     张千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在公共利益和公众补偿方面。另外,《城市拆迁条例》出台了,但问题更大的农村土地却一直被忽略(修订方案主要围绕以上进行,记者注)。     FW:您觉得国务院会采纳北大的修订意见吗?     张千帆:北大曾经向国务院提交《国有土地征收条例》的意见,就有部分内容被成功吸纳。我们只是做好一个学者应该做的事,希望尽自己最大的所能对《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提供帮助。     学者分析现行制度弊端     弊端1  法律禁止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立法原则,造成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产权不平等,妨碍农民集体参与工业化、城市化,损害农民集体利益。     解决方案:转变政府职能,政府是土地利用的监管者而不是土地直接经营者;立法要体现平等保护农民的公共事务民主参与权、土地信息知情权、住宅权等宪法基本权利。     弊端2  《土地管理法》把征地扩大到新增建设用地都要先转为国家所有,征地补偿还是维持计划经济时代的地价制度,补偿费用由政府定,不是市场价,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巨额的财产性收入。     解决方案: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只能是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下进行;进一步赋予并平等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突出农民的土地权利主体地位。     弊端3  土地管理上以高度集权为主要特征的行政审批制度,为土地腐败提供了条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了很多规划、计划脱离了社会的现实需要。     解决方案:允许农村土地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完成土地流转和土地用途变更;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     弊端4     国家垄断了建设用地供给以后,大量的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配置给单位无偿使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解决方案:改革和建立与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优化配置、公平分配的制度相适应的土地财税制度。     弊端5     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征地补偿不公正、征地程序不科学及救济程序的不合理,从而导致征地纠纷日益增多和征地腐败日益严重。     解决方案: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建立稳定的、与地方政府事权相匹配的地税体系,作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     征收  对话·揭秘     张千帆表示,现在国内土地政策出现问题的根源在于规划的实施过程,而重点则在于政府对土地的征收。因此,北大版《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方案主要围绕农村土地的规划、征收进行。     规划  规划过程纳入民众参与     FW:为什么说根源在于规划?     张千帆: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政府的规划往往是单方面制定的,由政府部门和少数几个专家说了算,过程中缺乏当地民众的参与。因此,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民众的权利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是出现矛盾和对立的根源。     FW:民众参与规划会有什么好处?     张千帆:如果一个规划的方案一开始就召开听证会,征求民意,民众的参与会让决策者拥有更加广阔的角度和视野。一旦绝大多数民众经过协商后同意并支持规划方案,规划的实施和监管也会事半功倍。     FW:既然民众参与有好处,那为什么会被排除在规划进程之外?     张千帆:原因很多,一方面是缺少相应的民众参与机制,另一方面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怕民众参与的过程导致政府行为缓慢。     FW:是否建议让民众参加到规划的决策过程中?     张千帆:此次修订方案,我们会提出相关的建议,但是否被采纳,还是要看政府的决策。     征收  公众利益别成“挡箭牌”     FW:为什么说“征收”是问题的重点?     张千帆: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是现在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界定非常模糊,造成了农村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过程需要经过国家征收这个环节。也就是说,一块农业用地要变成商业用地必须首先经过政府的征收,拿到政府手里,再进行商业开发。     FW:北大版的修改方案中有没有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做出解释?     张千帆:这次修改方案就针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做了相应的界定,并不一定全面,还有待讨论和改善:首先是有关国防和军事的建设,如军事基地建设。     第二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如三峡水利工程。     第三是危房改造,如超过使用年限的高危建筑,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的安全,危害自己也是破坏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哪怕你不愿意,政府也有权对你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     第四是政府执行有关公共利益的政策法规,如建设希望小学、养老院等。     补偿  市场起主导作用 政府做监管     FW:那这次北大版的修订方案中有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     张千帆: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怎样调整在城市化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如何做到对土地的公正补偿。     FW: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张千帆: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应处于监管者的地位,而不是作为主体。从“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让市场调控充分的发挥作用。     FW:可不可以举个例子?     张千帆:比如,一个开发商希望开发一块土地,在市场的作用下他就要和民众谈判,谈判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     如果当地民众要价太高或者通过临时建筑来增加赔偿金额,一旦超过开发商的限度,开发商自然就会选择开价少的土地。     政府只需要监管整个过程是否合法或者有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就好。政府拥有审批和监管的权力,在农村城市化的土地征收中应该是刹车而不是油门。     FW:那该如何做到公正补偿?市场上的价格将会有谁来决定?     张千帆: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政府的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市场价格的确定需要通过一个比较中立的评估机构,利益相关者都不能干涉评估过程。       上一篇: 《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前言——…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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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拆迁命案不绝,和谐社会无望!

2011年09月03日 11:14:07        9月2日,在中苑宾馆出席《法治政府建设与律师法律服务座谈会》一天,务了一天虚。会议安排我发言的题目是:律师在征地拆迁中为政府服务的经验总结。     20年了,中国律师这一领域的业务很难,难在政府不让律师介入,律师也不愿介入,而有的律师虽然有政府安排介入却水平不行难以介入。但是只要土地财政和现行的政绩观不彻底改变,拆迁将不息,血案将不止。          不幸又被我言中,回家又见网上传闻:武汉今天发生拆迁命案,拆迁的黑恶势力,持铁管打死打伤兄弟二人,其中一人十八岁,被打得脑浆并裂,传言已经死亡,另外一人年岁不详,腹部被捅穿,重伤在治。令人愤慨,具体情況有待核实。 http://t.cn/a3jKAI 。     网上的报道是真是假,有待媒体继续揭露。       另附今天的会议议程,会议是前天发我的邮箱的,但我昨晚十点还未收到。今天会后回家上网见到也照录如下:     法治政府建设与律师法律服务座谈会     会议议程     主办单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时间:2011年9月2日  9:00—17:00     地点:北京中苑饭店(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18号)  恒苑厅(二层)     开幕式                                               主持人:张岩     9:00——9:45     介绍与会来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于宁讲话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周继东讲话     北京市司法局          领导讲话     北京律师协会会长      张学兵讲话     9:45——10:00 合影       第一单元  政府法制建设与律师服务的综述                               上半场                                             主持人:应松年     10:00——10:15      周继东(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发言题目:北京市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提供的平台与政策概述     10:15——10:30     吕立秋(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发言题目:律师参与政府法治建设现状及展望     10:30——10:45     张水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言题目: 行政改革的政府与律师的关系     10:45——11:00     姜明安教授(北京大学教授)评议       下半场                                               主持人:张岩      11:00——11:15     陈曦(北京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     发言题目: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及问题     11:15——11:30     娄爱东(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发言题目:律师在证券监管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     11:30——11:45     王才亮(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发言题目:律师在征地拆迁中为政府服务的经验总结     11:45——12:00     余凌云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       午 餐                                                                             12:00——13:45    地点:四季厅     第二单元  政府参与民事行为及律师服务                               上半场                                             主持人:岳琴舫     14:00——14 :15                         青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司长)     发言题目:政府参与民商事行为类型综述     14:15——14:30                        朱树英(全国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主任)     发言题目:政府参与民商事行为的规则和边界     14:30——14:45                        谢惠定(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发言题目:完善的中介服务是政府民商事行为的保护     14:45——15:00                        马怀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评议       15:00——15:10  自由发言     茶歇                                                                                15:10——15:30     下半场                                              主持人:陈猛     15:30——15:45     袁雪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言题目:政府行政决策与律师服务     15:45——16:00     王文庚(北京市财政局 副处长 )     发言题目:政府采购法律问题与律师服务     16:00——16:15                        杨晓虹律师(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     发言题目:律师在公共危机中的作用     16:15——16:30                        熊文钊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教授)评议     会议闭幕                                                           16:30——16:40               上一篇: [转载]浅析中非希望工程事件《法…   下一篇: 法制日报对朔州“6.23”强拆血案… 阅读数(19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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