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刑法第八修

刑法第八修   《时代周报》 2010-09-02 01:34:52     第94期 http://www.time-weekly.com/show.php?contentid-9067.html 刑法的第八次修订,是对以往充满历史阶段特色的立法思想的一次校正。 8月28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修正案” ),终于“面世”了。   “此次除了修正具体罪名之外,还涉及刑法典总则的修正,其中包括刑罚种类的调整、死刑的减少以及刑罚幅度的适当调整等”,在参与刑法修正案专题研讨会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看来,此次修正“动作不小”。   本报记者 严友良 发自上海   本次刑法修正案初稿共46条,除取消走私文物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13项犯罪的死刑处罚外,同时还延长了生刑的刑期和调整了特别减刑制度。此外,修正案还就社会普遍关心的醉驾、欠薪、“打黑”、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作出了回应,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拖欠劳动者工资罪等新罪名,并对黑社会性质作出了规范化的界定和修改了非法采矿罪等。   “这次刑法修改肯定了很多学界的共识,表明中国刑法改革慢慢向合理的方向迈进。”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向时代周报表示,在刑法改革需要驶进“深水区”的当下,这个修正案首先值得肯定。   减少死刑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指出:“这次修正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曾长期在检察院工作、现任职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的王琳对时代周报分析了这次取消死刑的罪名:一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二是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针对部分经济犯罪;三是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可以解决的犯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毫无疑问,减少死刑是这次修正案最大的亮点。它不仅符合对死刑控制的国际潮流和趋势,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的尊重。”王琳说道。   因为涉及罪名较多,中国死刑设置一直为人所诟病。1997年《刑法》重获修订之后,中国死刑罪名多达68个,其中包括非暴力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走私文物等经济犯罪。   “将走私文物、贵金属、珍贵动物等列入死刑,等于变相地承认人的生命还不如大熊猫和恐龙化石。”曾代理过多起刑事案件、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对时代周报表示,不少死刑罪名设置不符合刑法的法律本意。   减少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还有国际压力的考虑。据了解,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中包括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   事实上,这次修正案首次对死刑实行“减法”也符合近年来中央关于刑法政策精神的调整。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死刑制度上“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此,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2010年5月,最高法院又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此举同样意在“少杀、慎杀”。   “75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一些经济性的犯罪从死刑名单中删除,这些彰显了刑法对生命权的尊重,表明中国死刑制度走到了十字路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对时代周报表明自己的态度。   加重生刑   单就刑罚来说,中国是典型的“生死两重天”。一方面是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司法中大量的罪行被判以极刑;另一方面则是不少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刑期过短。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调查,在中国死缓相当于有期徒刑14年以上、24年以下,平均执行18年;无期徒刑则相当于有期徒刑12年以上、22年以下,平均执行15年。   “目前,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最长刑期是20年,下面就是无期徒刑和死缓了。这意味着从无期徒刑可以一下子减到20年甚至是更短的刑期。”陈有西向时代周报表示,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不合理是失衡的主要原因。“实际刑期过短,造成了社会和司法机关对死刑的依赖,这又变相地带来了对死刑的挤压。实践中,存在大量司法机关害怕触犯众怒而将一些原本可能判处死缓的罪犯施以了极刑。”   为了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状,修正案做了两个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规定较长的最高刑期,并将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并罚后的最高总刑期从原来的20年延长至25年;二是修正案将严格适用减刑和假释制度,明确规定对不适用死刑和死缓的严重犯罪人限制适用减刑或者假释,且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不得低于20年。   不得不承认,学界和司法界对25年最长刑期是否合理有不少的争论。但是单就调整刑罚结构来说,他们多持肯定的态度。贺卫方教授就指出,“这个修正案杜绝恶性刑罚结构的行为值得赞赏,开了个好头”。   回应民生   在调整死刑制度、刑罚体系外,修正案还增加、修改了一些具体罪名。   草案说明中解释了增加、修改一些罪名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二是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修改了强迫劳动罪,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法定最高刑期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建议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降低其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除了上述三大类之外,修正案还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草案,同时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了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行的打击力度。   “‘醉驾’、‘飙车’和‘欠薪’等入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回应民生问题,但是我不得不说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争议。”贺卫方教授对时代周报指出,“用刑法的形式回应民意,背后还是‘重刑主义’的思想作祟,结果可能并不利于民生问题的真正解决。”   相比于“醉驾”入刑,“欠薪”入罪引起的争议更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欠薪现象在有的地方比较突出,这条规定意在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但是在不少律师和学者看来,这个规定不过是想用“法律的白条”解决“工资的白条”,并不能达到解决农民工“被欠薪”的问题。   王琳结合草案规定“恶意欠薪”的两类行为—一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逃避支付”做了说明。在他看来,“欠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资方认账,但就是不支付;一种资方不认账,所以不支付。他指出,前者根本用不着增加“恶意欠薪罪”,直接定“诈骗罪”就行了,而出现后一种情况,即是劳资双方的纠纷。此时需要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是法院的裁定或判决,如果资方仍不支付,现行刑法上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完全能够强制资方执行。   刑改未来   据相关人士透露,修正案草案原本计划于10月初次审议。之所以提前到8月23日,是因为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中,要求在今年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刑法修正案是重要的一环。如果修正案按照先前计划于10月份初审,今年很难审议通过,而将初审提前到8月,则预计10月份会通过二审,年底就有望审议通过。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颁布的,1997年为了改变因为“严打”导致刑法典分散杂乱的情况,对《刑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此后又进行了七次修正。前七次修改的数量分别为8处、1处、8处、8处、3处、20处、14处。 除了规模超过前七次之外,这一次内容也更为深入。前七次主要涉及的是具体罪名的修正,而这一次正如草案说明总结那样,不仅要求调整刑罚结构,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完善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还要求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   在专家和学者看来,修正案还体现了学界和司法界在死刑制度和合理化科学化刑法体系方面不少的共识,指明了中国刑法改革以后的方向。“这个修正案传递了一些信号,譬如刑法基本价值观的变化、法治传统的回归。事实上,死刑的减少、刑罚幅度的适当调整,充分表明中国刑法改革不再局限于具体的细节,开始突入体制,进入‘深水区’了。”贺卫方对时代周报强调。   至于中国刑法改革下一步,贺卫方指出,首先仍是对死刑罪名实行“减法”,最终减少到只涉及少数严重的暴力犯罪上。   “其次是遏制‘重刑主义’的苗头,政府有责任让人们感受到人道主义的存在。”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贺卫方还举了一个例子,一次他和一个英国学者聊天,说到一个中国人因为入室盗窃而被判7年有期徒刑时,后者“顿时目瞪口呆了”。   “再次,则是要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透明。”贺卫方教授也意识到这些目标的实现不会是一帆风顺。“一方面是观念上,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头脑中的‘重刑主义’思想很难一时扭转过来;另一方面则是实践上,‘严打’、‘打黑’、‘扫黄’等运动式执法严重影响了整个司法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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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隆重举行凯原楼(教学行政大楼)启用典礼

北大法学院隆重举行凯原楼(教学行政大楼)启用典礼                       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教学行政大楼)启用典礼   又是一个金秋的九月,又是个装满收获的季节。2010年9月11日上午10:00,北大法学院在新法学楼宽敞明亮、堂皇典雅的报告大厅隆重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教学行政大楼)启用典礼”。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教授,美国廖凯原基金会主席、北京大学名誉校董廖凯原先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春,凯原楼设计师 Filippo Gabbiani先生,北京中联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史维学先生出席了典礼仪式;北京大学党委书记闵维方教授,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教授,北京大学校长助理、北大教育基金会秘书长邓娅,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张守文教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洪积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工学院院长陈十一教授、政府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傅军教授等部分院系的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等兄弟院校代表,法学院校友、师生代表一同出席了庆典仪式。仪式由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教授主持。                            罗豪才教授亲切接见廖凯原先生                            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教授主持仪式                             参加典礼的部分嘉宾、师生   北京大学党委书记闵维方教授首先致辞。闵书记首先代表北京大学向廖凯原先生和支持北大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真诚的感谢。闵书记高度赞扬了社会力量参与高等院校发展建设的慈善之举,认为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闵书记希望法学院以此为契机,继续坚持开放办学,深化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律精英人才的培养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北京大学党委书记闵维方教授致辞   随后,法学院校友代表李洪积律师和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分别致辞。李洪积校友深情回顾了自己在北大法学院的学生时期,畅谈了对学院发展的感受,表达了北大校友对学院和学校的美好祝福。张守文院长首先对廖凯原先生的慷慨捐赠和支持北大发展的杰出校友、社会各界人士表示感谢,并表示凯原楼的启用,使法学院教师的教学条件和办公条件大为改善,法学院将精心管理、有效使用这座大楼,绝不辜负各界的期望;法学院也将努力在教学管理、人才培养方面不断取得更丰硕的成果,以回报廖先生、各位嘉宾和校友对法学院的支持。                            法学院校友代表李洪积律师致辞                             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讲话   致辞结束后,汪建成副院长邀请出席典礼的罗豪才副主席、廖凯原先生、闵维方书记、吴志攀常务副校长一同走上主席台,共同点亮水晶灯,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教学行政大楼)”的正式启用揭幕。                 罗豪才副主席、廖凯原先生、闵维方书记、吴志攀常务副校长共同点亮水晶灯   揭幕仪式结束后,廖凯原先生发表了《探寻中式法治和德治》的主题演讲。他在讲话中表示,中国的法家思想和道家思想非常深刻,对今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以法治国,追求互利双赢的和谐。他希望法学院能对中国古代商鞅以来的法家思想和当今的中国社会进行卓越的研究,以此更好地推动中国法律研究,以利中国和世界的发展。演讲结束后,廖凯原先生还与参加庆典仪式的在场学生进行了问答互动。                              廖凯原先生发表主题演讲                       张守文院长代表法学院向廖凯原先生赠送纪念品   演讲互动结束后,张守文院长代表法学院向廖凯原先生赠送了纪念品。纪念品是经过精心装裱的具有浓厚的现代与古典气息的凯原楼图案,并由法学院在校学生亲手书写“君子毓德、积善垂仁、凯风时雨、沐泽九原”十六个字。纪念品既蕴含着法学院全体师生对廖凯原先生的敬意谢意,也是作为一种历史的见证留存,表达了北大法学院愿意永久珍藏与廖凯原先生之间的深厚情谊。赠送仪式结束后,出席典礼的领导嘉宾、师生一同参观了新法学楼。                         出席典礼的领导嘉宾一同参观新法学楼                            出席典礼的领导、嘉宾和教师代表合影   廖凯原先生是出生在印尼的美籍华裔,为美国私人企业“国际软件屋”创办人兼主席。2006年,其公司被福布斯杂志排名为全美第167位最大的私人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20亿美元。廖凯原热心于慈善事业,他是“世界经济论坛”的赞助人、“美国亚洲协会”董事以及“博鳌亚洲论坛” 2005年海南年会的主要赞助商之一。2006年12月廖凯原基金会捐赠6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法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其中3100万元用于法学院教学行政大楼的建设。正是得益于廖凯原先生的慷慨捐赠、鼎力支持,才有了眼前这座气势恢宏、精致华丽的新法学楼。                                         (校友会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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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恶警猥亵而死少女,生命只值六万元?

 点评:一个年仅十六岁的青春少女,被恶警猥亵跳楼身亡后,政法委表示有条件地给六万元,并且还要火化尸体才能再谈赔偿。看了这个新闻,让人感到无比的愤怒。两个恶警猥亵少女跳楼身亡,应由他们个人拿钱进行赔偿,政法委怎么成了赔偿主体?政法委的钱来自财政,也是纳税人的钱。难道要纳税人为他们的罪恶来买单吗?                               转自: http://news.163.com/10/0923/05/6H89STNJ00014AED.html                       少女遭警察猥亵跳楼身亡 官方拟有条件赔6万元    核心提示:湖南凤凰县警方通报称,9月4日,16岁少女邱某在凤凰古城一酒店遭多人猥亵后,从房间逃离跳楼身亡。经查,两名警察涉案。据邱某家人介绍,凤凰县政法委一负责人接待他们时称,准备给他们安葬费及部分赔偿金6万元,并且要先火化再谈赔偿,其父亲和哥哥没有接受。    荆楚网9月23日报道 20日,湖南凤凰县公安局一则公告,正面披露了一起湖北16岁少女殒命凤凰古城的大致经过。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相关采访,试图还原事件的前因后果…… 烈女跳楼震惊凤凰古城 9月4日下午7时许,凤凰县天下凤凰大酒店,一名16岁的湖北女孩跳楼摔死在地上,引起很多人围观。一时间,这起少女跳楼事件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 面对大家的各种猜测,凤凰县警方在16天后才发出“凤凰县9.4案件事实真相”一文。全文如下: 9月4日下午7时许,凤凰县天下凤凰大酒店发生一起女青年跳楼死亡事件。事件发生后,凤凰县公安局迅速组织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同时展开调查走访。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事件应该受理为刑事案件办理。9月5日,县公安局成立“9·4”专案组展开侦查,9月8日案件已成功侦破,林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现将案件情况公布如下: 2010年9月4日,邱某和朋友侯某、林某、杨某从吉首来到凤凰县游玩。4人到凤凰后,由林某在凤凰的朋友安排一起吃了午饭,席间几人喝了酒。饭后,邱某、侯某、林某、杨某、韩某、隆某、王某等7人一起到“万紫千红”KTV包厢唱歌,到包厢后韩某邀约朋友龚某、徐某一起来玩。在唱歌过程中,杨某及隆某先行离开。邱某与候某等人在包厢内继续喝酒,而后,由林某等几人将邱某、侯某送到天下凤凰大酒店9楼开了四间房休息。在房中,韩某等人多次猥亵邱某并欲与其发生关系,邱某从房间逃离后,从9楼走廊边的窗户跳下,当场死亡。经查,死者基本情况:邱某,女,16岁,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浮屠镇人。 本案涉案人员林某(男,40岁,凤凰县竿子坪乡人,在竿子坪修车)、王某(男,34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交车司机)、韩某(男,34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交车司机)、龚某(男,32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徐某(男,32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协警),已涉嫌犯罪。9月8日,凤凰县公安局依法对林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凤凰县政法委组织相关部门正在有序处理善后工作。 凤凰县公安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 少女辍学打工供姐上学 跳楼的少女邱阿红(化名)是阳新县浮屠镇人。昨晚9时许,记者赶到阳新县浮屠镇,打听到阿红所在的村子没有直接通往镇上的道路,记者只好驱车10多公里到达荆头山农场,通过村村通公路一直走到尽头,被一小河拦住。阿红的父亲打来电话,他告诉记者,因水较深,无法直接到达家中,让记者呆在原地不动,他们蹚水过来与记者见面。 当晚,阿红的父母、哥哥三人与记者见面,悲痛的表情中,饱含着无奈与无助。 尽管连日来早已哭干了眼睛,但说起16岁的女儿阿红,一家人禁不住又痛哭起来。父亲今年49岁,阿红还有三个姐和一个哥哥,她在家里是老幺,大姐二姐均已出嫁,哥哥今年大学毕业,在深圳工作。三姐成绩优秀,去年考上阳新县一中。 母亲曹阿姨含泪介绍,小女儿从小乖巧听话,还未成年便已懂事,每次放学回到家里,总是在父母身边忙前忙后。 去年读初二的阿红见三姐学习成绩优秀,看到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想替日渐老去的父母减轻负担,便自己辍学回家,准备打工挣钱资助姐姐上学。今年过年后,正月初九,阿红就随老乡一起到温州一家服装厂打工。 曹阿姨说,阿红8月份还给她打了电话,说她已积攒了2000元钱,并打算寄回来给三姐当学费。8月24日,她又打电话告诉家里,因同事湖南妹子丽丽要送10岁的弟弟回家上学,约她帮忙一起送,并给她买好了到湖南的车票。 在电话中,曹阿姨劝女儿不要去,但阿红碍于好朋友面子,最后还是去了,母亲叮嘱她注意安全,少玩几天便返厂上班。女儿满口答应,但谁知这竟是一条不归路。 一个电话传来女儿噩耗 9月6日下午,阿红的父母正在劳作,一个陌生来电传来噩耗:小女儿在凤凰县出事了。 这个电话是凤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打来的,对方告诉他们,阿红在凤凰受到侵犯跳楼身亡,让他们赶到凤凰处理后事。“当时一听便懵了!”母亲曹阿姨说,本来女儿辍学父母就感到亏欠她许多,现在她在外面又丢了性命,这让父母如何交待?说罢,一家三口失声痛哭。 9月8日,父亲和哥哥乘火车赶到凤凰,民警告诉他们,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起来。 监控录像中,阿红是被男人背进酒店的 到了凤凰后,知情人向他们透露了一些情况:阿红的同事丽丽与她将弟弟送回家后,9月4日,她们从吉首返回凤凰县游玩。当天下午2时许,丽丽的一朋友杨某请她们吃饭。 在吃饭途中,杨打个电话,约了一姓林的男子。姓林的来了后,又打电话叫来民警龚某、协警徐某、公交司机韩某等,杨某又请他们到附近一KTV唱歌。 据知情人介绍:在唱歌中,他们让阿红和丽丽各喝了一杯酒,之后,阿红便不省人事,丽丽稍强一些,但也几成醉状。 之后,他们将丽丽和阿红送到凤凰县天下凤凰大酒店休息。据该酒店监控录像显示,当日下午5时57分,阿红被韩某背进电梯,丽丽被另一男子扶着,一共有5男2女,他们在9楼开了4间房。 据了解,进房后,韩某欲强暴丽丽,被丽丽以上厕所为由借机逃出。丽丽感到不妙,便找服务员求救,希望能救阿红。但监控录像显示,直到阿红出事前,9楼一直没有服务员出现。 当日下午6时43分,阿红从房间里跑了出来,神色慌张,但是,后面跟了两男子,又将她拉回房间。 没过多久,丽丽听到酒店外比较吵闹,她预感不妙,便跑出去一看,好友阿红倒在血泊之中。 家人还在等待警方检验结果 据介绍,到了凤凰后,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负责人接待了他们,并介绍了案情,该县政法委一负责人也接待了他们,准备给他们安葬费及部分赔偿金6万元,并且要先火化再谈赔偿,阿红的父亲和哥哥没有接受。 为了替女儿维权,他们在当地请了律师,并付了律师费2万元。食宿几天,跑来跑去又花了1万余元。“这些钱都是借来的!”阿红的父亲介绍,今年洪水将承包的28亩鱼塘淹没,投入的鱼苗全部跑光,直接损失4万多元。这对于农户来说,“简直是致命打击!” 他们要求尸检,检查阿红在KTV喝的酒里有没有被下什么药。直到8日,当地警方才送检。 现在,因所借来的钱花光,他们只好于21日下午回到老家,等待警方的检验结果。 (本文来源: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作者:周鹏 肖庆军 尚冰 常妍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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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保安公司:建截访黑监狱,收政府的佣金

   今天的《南方都市报》刊发一篇与“保安”有关的新闻稿件——“北京保安公司建截访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佣金”。此前,《财经网》等媒体也作过报道,只是内容没有《南方都市报》全面。     在我的印象中,保安公司只会干些帮单位看车、看门、守金库、维持秩序之类的事情,从来没有想过保安公司还会建截访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之事。     看了《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后,我突然想起了自己的当事人——福建省石狮市人大代表李联炮的遭遇,他曾经就享受过“元鼎护送”的高规格待遇。    今年3月9日,李联炮与福运渔628船十几个遇难家属同车来北京,福建有关部门认定他们是进京非法上访,当他们乘坐的长途车刚到北京丰台区木墀园汽车站停下,就遭到一伙人不明身份的人截访并被强行带走。后来,他们又被押上标上“元鼎护送”挂北京牌照的汽车上,与其他上访人员一道被谴送回老家。     李联炮回到石狮市后,当地公安机关以他“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作出治安拘留决定。事后,李联炮向石狮市人民政府复议,复议被维持后,7月1日,他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今三个月了,案件还没有开庭呢!    李联炮在起诉状中提到:2010年3月10日凌晨一点,原告和遇难者家属被押上一辆标有“元鼎护送”挂北京牌照的汽车上,同车的还有安徽四名上访人员、福建南安三名上访人员。一路上,由10名佩带“特勤”标识武装人员看管。押送原告等人的车辆,从北京出发经过安徽回到福建。2010年3月11日下午四时左右,原告与“福远渔628”特大海难事故的遇难者家属先是被他们送到石狮市公务大楼,稍停片刻,被押送到了锦尚镇人民政府。然后,又被押到锦尚镇派出所。锦尚镇党委副书记洪健承与北京来的押送人员作了交接手续,并付给这些人员押送费用人民币6400元/人。      一辆车大概能押送二十个人,每人费用高达6400元,这可是高规格护送“待遇”呀!    每年进京上访的人很多,地方政府想把上访者护送回去,这是一个很大的市场,任何公司摊上这种好生意,不发大财哪才怪呢!难怪国家每年的维稳费用,都要超过军费开支了。    北京是中国首都,宣称是“首善之区”。现在出了这样的保安公司,管理机关是否也有责任呢?   附1:《南方都市报》文章太长,请看报道的链接: http://news.jcrb.com/jxsw/201009/t20100924_448160.html     附2: 与“访民”同车进京遭拘留,人大代表状告公安违法 (李联炮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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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书案拷问执法者理性与良知

                       追问渭南书案:体制内你仍有选择                                    王 琳     在被渭南警方拘留39天之后,谢朝平回到了他北京的家。但这并不是谢朝平的自由。在法律上,谢朝平仍是一宗“非法经营案”的嫌疑人,只不过,警方对他的强制措施由“拘留”改成了“取保候审”。促使警方为谢办理取保的关键,在于警方报捕谢朝平未被批准。渭南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给出的理由是,“证据不足”。   仅就媒体披露的新闻事实来分析,警方以“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及拘留,同样证据不足。且不说作为“火花”杂志增刊的《大迁徙》并不是“非法出版物”,就算《大迁徙》非法出版了,查处这一行为的也是新闻出版机构;就算《大迁徙》也“非法经营”了,主体也是出版方,而不是作者。   问题就在:警方为何要冒天下之大不韪,对这样一个漏洞百出且明显证据不足的“非法经营”个案,强行立案并展开“跨省抓捕”?在全国舆论一边倒地质疑警方违法时,渭南警方全无招架之功,而只能长时间沉默。沉默的背后,是否有难言之隐尚不得而知。也许可以合理怀疑:渭南警方违背法律常识对一位作者展开跨省追捕,乃是奉命所为。至于何人所命,还有待媒体的调查或有关方面的主动公开了。   事实上,警方奉上命而为,行违法之举,虽能一时讨好幕后人物,但从多起“因言获罪”的善后来观察,最早被幕后之手抛弃的,也往往是冲在一线的警察。而在世俗的仕途黯淡之外,作为执行人更要接受道德和良知的折磨。   当然,网上也不乏为唯权不唯法者辩护的声音。我们应该承认,在强大的、现实的权力威胁面前,要保持良知并不容易。但这并不能为执法违法者脱责。同样身陷“司法地方化”这一体制之弊中的渭南临渭区检察院,就用“依法不批捕”为当地警方上了一课。这恰恰说明,即便在体制之中,执法者也是有选择的。   不妨看看东德一桩刑案:柏林墙推倒后,一位前东德警察因曾开枪杀死翻墙奔向西德的青年而被指控。其辩护律师认为,开枪是服从和执行当时政府法令和上级指令,罪不在己。但法官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即只开枪而故意不打中),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   对于执法者而言,也同样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超越法治和伦理的底线。用伤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投名状”,来保住自己的官帽,注定要付出精神上的成本。在这个“自媒体时代”,为某幕后人士背书,欺凌弱小、侵害私权,其代价已非一套基层警察的制服所能承担。   期待所有的执法者和司法者,往后遇到“以权压法”时,能像渭南检方那样,秉持良知、有所选择。当然,我们更希望能够尽可能让执法者及司法者在作出依法办案这一选择时,少一些顾虑,多一些保障。   就在一个多月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规定,要求“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一规定虽非治本之策,但也让基层检察院在对抗地方不当干扰时,可以从容地将枪口抬高一厘米———也就是“报上级检察院审批”。此举适逢其时,值得鼓掌。   其实体制之内,执法者和司法者都是有选择的。对体制之弊,决策者们同样也有选择空间。 http://nf.nfdaily.cn/nfzm/content/2010-09/24/content_161507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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