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修
 《时代周报》2010-09-02
01:34:52
    第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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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第八次修订,是对以往充满历史阶段特色的立法思想的一次校正。

8月28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修正案” ),终于“面世”了。

 

“此次除了修正具体罪名之外,还涉及刑法典总则的修正,其中包括刑罚种类的调整、死刑的减少以及刑罚幅度的适当调整等”,在参与刑法修正案专题研讨会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看来,此次修正“动作不小”。

 

本报记者 严友良 发自上海

 

本次刑法修正案初稿共46条,除取消走私文物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13项犯罪的死刑处罚外,同时还延长了生刑的刑期和调整了特别减刑制度。此外,修正案还就社会普遍关心的醉驾、欠薪、“打黑”、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作出了回应,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拖欠劳动者工资罪等新罪名,并对黑社会性质作出了规范化的界定和修改了非法采矿罪等。

 

“这次刑法修改肯定了很多学界的共识,表明中国刑法改革慢慢向合理的方向迈进。”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向时代周报表示,在刑法改革需要驶进“深水区”的当下,这个修正案首先值得肯定。

 

减少死刑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指出:“这次修正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曾长期在检察院工作、现任职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的王琳对时代周报分析了这次取消死刑的罪名:一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二是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针对部分经济犯罪;三是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可以解决的犯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毫无疑问,减少死刑是这次修正案最大的亮点。它不仅符合对死刑控制的国际潮流和趋势,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的尊重。”王琳说道。

 

因为涉及罪名较多,中国死刑设置一直为人所诟病。1997年《刑法》重获修订之后,中国死刑罪名多达68个,其中包括非暴力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走私文物等经济犯罪。

 

“将走私文物、贵金属、珍贵动物等列入死刑,等于变相地承认人的生命还不如大熊猫和恐龙化石。”曾代理过多起刑事案件、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对时代周报表示,不少死刑罪名设置不符合刑法的法律本意。

 

减少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还有国际压力的考虑。据了解,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中包括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

 

事实上,这次修正案首次对死刑实行“减法”也符合近年来中央关于刑法政策精神的调整。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死刑制度上“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此,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2010年5月,最高法院又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此举同样意在“少杀、慎杀”。

 

“75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一些经济性的犯罪从死刑名单中删除,这些彰显了刑法对生命权的尊重,表明中国死刑制度走到了十字路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对时代周报表明自己的态度。

 

加重生刑

 

单就刑罚来说,中国是典型的“生死两重天”。一方面是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司法中大量的罪行被判以极刑;另一方面则是不少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刑期过短。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调查,在中国死缓相当于有期徒刑14年以上、24年以下,平均执行18年;无期徒刑则相当于有期徒刑12年以上、22年以下,平均执行15年。

 

“目前,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最长刑期是20年,下面就是无期徒刑和死缓了。这意味着从无期徒刑可以一下子减到20年甚至是更短的刑期。”陈有西向时代周报表示,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不合理是失衡的主要原因。“实际刑期过短,造成了社会和司法机关对死刑的依赖,这又变相地带来了对死刑的挤压。实践中,存在大量司法机关害怕触犯众怒而将一些原本可能判处死缓的罪犯施以了极刑。”

 

为了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状,修正案做了两个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规定较长的最高刑期,并将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并罚后的最高总刑期从原来的20年延长至25年;二是修正案将严格适用减刑和假释制度,明确规定对不适用死刑和死缓的严重犯罪人限制适用减刑或者假释,且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不得低于20年。

 

不得不承认,学界和司法界对25年最长刑期是否合理有不少的争论。但是单就调整刑罚结构来说,他们多持肯定的态度。贺卫方教授就指出,“这个修正案杜绝恶性刑罚结构的行为值得赞赏,开了个好头”。

 

回应民生

 

在调整死刑制度、刑罚体系外,修正案还增加、修改了一些具体罪名。

 

草案说明中解释了增加、修改一些罪名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二是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修改了强迫劳动罪,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法定最高刑期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建议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降低其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除了上述三大类之外,修正案还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草案,同时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了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行的打击力度。

 

“‘醉驾’、‘飙车’和‘欠薪’等入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回应民生问题,但是我不得不说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争议。”贺卫方教授对时代周报指出,“用刑法的形式回应民意,背后还是‘重刑主义’的思想作祟,结果可能并不利于民生问题的真正解决。”

 

相比于“醉驾”入刑,“欠薪”入罪引起的争议更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欠薪现象在有的地方比较突出,这条规定意在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但是在不少律师和学者看来,这个规定不过是想用“法律的白条”解决“工资的白条”,并不能达到解决农民工“被欠薪”的问题。

 

王琳结合草案规定“恶意欠薪”的两类行为—一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逃避支付”做了说明。在他看来,“欠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资方认账,但就是不支付;一种资方不认账,所以不支付。他指出,前者根本用不着增加“恶意欠薪罪”,直接定“诈骗罪”就行了,而出现后一种情况,即是劳资双方的纠纷。此时需要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是法院的裁定或判决,如果资方仍不支付,现行刑法上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完全能够强制资方执行。

 

刑改未来

 

据相关人士透露,修正案草案原本计划于10月初次审议。之所以提前到8月23日,是因为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中,要求在今年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刑法修正案是重要的一环。如果修正案按照先前计划于10月份初审,今年很难审议通过,而将初审提前到8月,则预计10月份会通过二审,年底就有望审议通过。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颁布的,1997年为了改变因为“严打”导致刑法典分散杂乱的情况,对《刑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此后又进行了七次修正。前七次修改的数量分别为8处、1处、8处、8处、3处、20处、14处。

除了规模超过前七次之外,这一次内容也更为深入。前七次主要涉及的是具体罪名的修正,而这一次正如草案说明总结那样,不仅要求调整刑罚结构,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完善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还要求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

 

在专家和学者看来,修正案还体现了学界和司法界在死刑制度和合理化科学化刑法体系方面不少的共识,指明了中国刑法改革以后的方向。“这个修正案传递了一些信号,譬如刑法基本价值观的变化、法治传统的回归。事实上,死刑的减少、刑罚幅度的适当调整,充分表明中国刑法改革不再局限于具体的细节,开始突入体制,进入‘深水区’了。”贺卫方对时代周报强调。

 

至于中国刑法改革下一步,贺卫方指出,首先仍是对死刑罪名实行“减法”,最终减少到只涉及少数严重的暴力犯罪上。

 

“其次是遏制‘重刑主义’的苗头,政府有责任让人们感受到人道主义的存在。”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贺卫方还举了一个例子,一次他和一个英国学者聊天,说到一个中国人因为入室盗窃而被判7年有期徒刑时,后者“顿时目瞪口呆了”。

 

“再次,则是要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透明。”贺卫方教授也意识到这些目标的实现不会是一帆风顺。“一方面是观念上,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头脑中的‘重刑主义’思想很难一时扭转过来;另一方面则是实践上,‘严打’、‘打黑’、‘扫黄’等运动式执法严重影响了整个司法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