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T编者按:本文为摘要,欲读原文请点击原文链接。

贺卫方(1960年7月17日-),山东牟平人,网名守门老鹤。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1982),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1985),1996-1997年在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2005年宣布从2006年起停招法律史专业硕士生,以示不满硕士招生体制的各种弊端。2008年7月离开北大,赴浙江大学。2008年12月10日,贺卫方和303位中国各界知识分子共同签署《零八宪章》,呼吁中国实行民主宪政。2009年3月,贺卫方赴新疆石河子大学支教。2011年1月,回归北京大学。
他多次批评中国的宪政和司法制度滞後以及学术界的不良风气,引起激烈的社会讨论。他一直倡导中国要走宪政民主之路,2001年第一期《中国青年》把他列为“将影响21世纪中国的100个青年人”之一,2011年度美国《外交政策》“全球百大思想家”之一。
2017年贺卫方的新浪微博被禁言、部落格不许更新、微信公众号被封。其个人微信帐号于2019年中共建政70周年庆前夕被永久封号。

2008年9月下旬,路透中文网采访了贺卫方教授,就中国司法改革进行十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面临的挑战等社会热点话题进行了对话。以下是此次采访的摘要。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算起,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多年,回顾这十多年来的历史,我们取得的成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角色和功能有了很大程度的关心和一定程度的理解,比如司法在解决社会纠纷,解决各种类型的冲突时应该担负怎样的角色,为什麽市场经济和一个合理的司法制度具有紧密的关联,为什麽人权保护离不开独立的司法制度。

其次,我国在司法官员选任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97,98年,我自己不断呼吁法官的选任制度必须改变。尤其是转业的军官直接到法院做法官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实质性改变。必须承认,还有些个别人有通道不经过司法考试进入法院。但总体来说,事情已经得到很大改观。2001年我们确立了全国司法考试,这是非常实质性的改变。

第三点成就是法官的独立性的问题。在法院内部管理制度方面,是否能让司法机构具有本身的权力结构特性,而不是行政机构,这是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之一。行政机构是首长负责制,而在法院,每个法官进行决策时,不是由领导来决策,而是他本人在法庭上面对当事人和证人,听取双方的辩论,判断证据是否可以采纳。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机构不是一个行政系统,它要求法官独立地对自己裁判的案件行使权力,并承担责任。这样一个观念这些年来比较多的得到了法律职业群体的理解,有一定的进展,但这个领域进展不是很大,因为官本位的文化,以及法院内部形成的“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氛围很难改变。这不仅仅是一个制度问题,还是一个文化问题。

现在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了,最高法院院长发表讲话,副院长就要谈学习讲话的体会,省高级法院的院长也要人人过关。其实是一种特别行政化甚至超行政化的做法,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进行观念和体制上的改造。

第四就是司法行为模式的改变。法官行使权力的过程特点是要保持中立。而要保持中立,就必须要保持一种消极性,不能过分积极地行使权力,否则的话,就必然会让人产生怀疑,法官是否有自己的利益在里头。但是我们过去司法界倡导的观念是一种服务意识,比方说过去是为土改服务,为反右派服务,为大跃进服务,没有任何消极的观念,而是完全相反。所以近些年,大家越来越意识到司法权力行使过程应该保持消极性,法官坐堂问案,不能主动上门揽案。

过去我们的观点都认为西方国家那种司法公正是虚伪的。我们的司法不过是一种工具,实现党的追求,党的利益,党的目标的一种工具,这是我们过去所说的社会主义司法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司法改革在今天又走到一个十字路口,面临着一直困难的格局。

在成就之外,目前司法改革也面临很多障碍。

我们《宪法》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实际上我们在整个司法权力的架构方面,让司法在财政、人事方面受控于地方党政。法院和检察院必须服从同级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同级的政府,以及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它实际上是一个地方化的设计。谁来当院长,谁当检察长,法院和检察院的财政来源,全部都操纵在地方权势手里。

这样的体制在十几年的司法改革中一点也没有动。虽然过去这些年大家在呼吁,可遗憾的是,有些案件,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完全无法做到公正。地方的政法委员会经常对一些重大或敏感案件进行提前协调,把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公安部门的首长,甚至律师等召集在一块,在审理之前进行协调,基本上审判之前已经判决了,先判後审,後边就变成走过场。

这样的体制使得许多的事情地方领导人可以一手遮天。我们没有办法去打开一个通道,让某一种权力及时有效地去揭露地方权势集团或官员们要掩饰的东西。像最近的奶粉事件,湖北的高莺莺事件,周正龙事件,有人去向当地法院诉讼,但是每每无功而返,造成真相长期被掩饰,司法权完全无法对某种邪恶的行为、公然的犯罪进行有效制裁,原因就是这样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

那么,中国司法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如何走向独立呢?从不同国家的法制历史来看,一个国家真正成为一个法治国家,还是由于社会中多元的利益或社会阶层能够达到一种比较均衡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需要有一种中立的裁判员。

我们的国家的问题在于,两千多年传统社会基本上都呈现出两极化的构造,一边是权力不受法律制约的皇帝及其庞大的官僚集团,一边是浩如烟海的原子化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这样的社会结构不具有多元化,缺少中间力量。

我们后来经历了一个比较特殊的阶段,即将近60年的社会主义社会。从早期马克思主义的视野观察,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逐渐弱化国家乃至消灭国家的社会形态,最後把所有由国家行使的权利交还给社会,叫“社会主义”原因正在于此。但从列宁时代开始,社会主义变成不断倡导国家权力至高无上,社会主义逐渐变成国家主义,尤其是共产党的政治哲学里特别强调党的唯一正当性。党真理在握,是所有社会规律的发现者,是所有真理的发现者和发布者,其他的任何个人、组织都不许有这样的正当性。这有点像是政教合一,世俗的政府的权力和精神控制权力合二为一,合在一个政党身上,这样一个政党无所不能,其他任何的利益组成比如说行会,比如说律师协会,都没有任何独立的前提。这样的哲学到现在还是我们官方意识形态最基本的核心。

而中国“中产阶级”的兴起并不意味着传统社会格局发生改变,向多元化发展。因为中国只能说“中产的人”在兴起,而不是“中产阶级”在兴起。我们说一个阶级和一个阶层的话,我们会说它有一个组织化的力量,而不仅仅是一种零散的、毫无组织化关联的个别化的存在。而政府对于任何独立进行组织活动的,都是要设法加以控制。这是现在面临的很大的困难。

说了这麽多,我的结论是,终极性地看,一个国家能够形成法治,能够建立司法独立的体制,是一个社会结构演变的结果,而不大可能孤立地由法律界的努力来完成。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很好的司法制度的话,老百姓的冤情不能够及时得到伸张,正义不能够实现,老百姓只好去上访。但最高层能够解决的问题,即便有心解决,也是少之又少,这就需要考虑如何能真正让社会矛盾及时得到化解。

能够使矛盾得到解决的最基本前提,就是独立的司法体系。独立并不见得一定会公正,但没有独立,就一定没有公正。所谓的独立性就是能够让法官依照法律的规范对案件进行平衡的裁判,司法的过程不仅是纠纷的解决过程,也是规则的不断确立的过程,让人民对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一种预期,可以知道什么事情是非法的,什么事情是合法的。即便难以完美,但总是比冤情不断积累、仇恨不断加剧要好得多。

大致上一个司法健康的国家,能够让绝大部分司法案件得到相对公正的解决。人民可以安心地从事自己的工作,签订了合同也不会担心将来出现了纠纷的话,法官会依照你是不是本地人来解释这个它的合法或非法,到医院输血的时候不会担心医院把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输给你,否则这样的医院将受到司法致命的打击。

所以,归根到底,我们希望庙堂之上的大人先生们,能够变得更聪明些,能够读一点书,观察人类社会的不同经历体验给我们的启发,让中国的社会变革,能够少走一些弯路,因为一百多年来我们弯路已经走得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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