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新闻传播法专家质疑渭南“书”案

       “书”案质疑  新闻传播法专家、前香港树仁大学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  魏永征   有友人向我通报作家谢朝平因发表纪实文学《大迁徙》而遭渭南公安以涉嫌“非法经营”拘捕一案的信息。近日身体欠佳,三天两头跑医院,与现实未免有些脱节。经阅读相关资料,特别是《南方都市报》《渭南书案调查》一文,对案件轮廓基本有所了解,觉得漏洞颇多,大可质疑。 http://blog.sina.com.cn/zhouze 一、没有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第225条规定的一条罪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顾名思义,非法经营,行为人客观上要有经营活动,主观上要有牟利目的,由于此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势必侵害正常的市场秩序,乃此项犯罪的侵犯客体。该条一共列举了三项非法经营活动。 非法出版怎么会同非法经营挂上钩的呢?这是出于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进行非法出版活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此解释规定了有法律禁止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和没有违禁内容的非法出版物两种情况,对后一种情况规定为:“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第(三)项原文是:“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出版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例时有发生。例有2007年下半年,重庆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重庆德林传媒有限公司查获了一特大非法报刊经营窝点,现场收缴45个品种、涉嫌非法报刊共计7万余份(册),经过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有31个品种属非法报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重庆德林传媒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40万元;该案主犯潘江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彭琴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报道,谢朝平的行为,是经山西《火花》杂志社审核通过,将《大迁徙》在《火花》增刊上发表,自己承担印刷费,承诺不做广告不卖钱,只用来赠阅和交流,印了一万本,并未进入市场,既无经营,自无扰乱,何来非法? 也许警方会说,行为人今天没有销售,不等于明天不会销售,我们是先发制人。那么请注意上述“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出版构成犯罪必须具备“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警方没有举出谢朝平作品中有淫秽、反动等法律禁止的内容)。何谓“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警方既已出拳,那么就请举出谢朝平“非法经营”的数额来看看,是否到达了这个水平? 二、合法出版单位的“非法出版物” 新闻报导表明:《大迁徙》的出版人并非谢朝平,而是《火花》杂志社。《火花》杂志社是国家批准设立的合法出版单位,杂志社决定以增刊形式发表《大迁徙》,问题是没有履行增刊报批手续,那么这是非法出版物吗? 目前对“非法出版物”存在着泛化理解,以为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出版行为和出版物都可以列为非法出版。其实“非法出版物”早有定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该文件明确列出非法出版物的形式有7种:1.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5.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7.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此外,合法出版单位如果出版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也是非法出版物。时过二十年,至今未見有新的规定取代这个定义。 杂志即期刊,是有固定名称、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连续出版物。杂志可不可以在原来周期之外出增刊,在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中并无规定,这意味着杂志社可以自主决定。也许主管部门发现这是个漏洞,所以由新闻出版署在上世纪末以通知的形式要求杂志社出版增刊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出版部门报批。但是2001年《出版管理条例》仍然没有涉及。2005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许可的规定第325项设立了期刊增刊审批,据此,新闻出版总署的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34条就增刊审批作出了规定,此规定肯定了杂志出版增刊的合法性,但是有数额(每年不得多于两次)和程序(报所在地省级出版部门审批)的限制。《火花》杂志未经审批以增刊形式发表《大迁徙》违反了部门规章的这条规定。但是,这样的增刊仍然是合法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并不属于前述六部门文件非法出版物的定义及其划定的7种非法出版物的范围,也没有人指出其中有淫秽、反动的内容,所以不能算作非法出版物。 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以“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为标题的。也就是说,只有将非法出版物投入经营活动,才有可能按刑事案件处罚。非法出版物既然不存在,何来非法经营犯罪?何来刑事案件? 《火花》杂志的违章行为,是应该承担一定行政责任的,但是这与谢朝平无关,他只是杂志社的供稿人或者是作品版权的授权人,他的行为只是以作者身份向杂志社提供稿件,经后者审核同意以增刊发表。再说处罚杂志社的只能是杂志社所在地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而不是任何地方的公安部门,更没有理由列为刑事侦查的案件。 三、下一步会怎么样? 说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既然如此漏洞百出,警方却先把他捉起来再说,据说将会有正式信息发布,但至今未见,由此可以想见警方的尴尬。眼下至少可以指出以下不利后果: 首先,免费推广《大迁徙》。此举惊世骇俗,网上纷纷流传,《大迁徙》一“书”自此名扬天下。很多原先不知道此书的人,也都想找来看看。在数字媒体时代,要以权力禁止一本书一篇文章的流传,谈何容易。《大迁徙》在网上可以轻易找到,在电子书中也有收录。社会心理规律表明,权力越是要禁止一项言论,民众越是会质疑权力此举的合理性,倾向被禁言论的真确性,这样,对相关言论内容(如果存在缺失的话)的任何澄清、辩解都将无法收效。弄权者连这样的前景都看不清楚,如何坐稳这把交椅? 其次,暴露警方执法的低水平。警方或其他执法部门要调查《大迁徙》,是可以的。但是轻易采取“进京抓人”的极端措施,在程序上也问题多多。说是刑事拘留,并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说是逮捕,据报道检察部门表示从未批准过,不知警方如何把此举说圆了? 其三,开创以警力直接壓制言論又一新例。近年來,一些地方直接動用警力處理言論問題,自以為可以便捷快速、收立竿見影之效,常見的就是以誹謗罪抓人罚人。此类现象遭到舆论的普遍谴责,指出是对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公然挑战,也是对党和政府倡导的保护公民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公然挑战。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严肃批评了这种现象,指出批评政府官员不是诽谤,作出以诽谤罪抓捕必须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决定。这次渭南警方又出了新花样,名目不同,但是直接以警力压制言论的性质是相同的,必定会受到舆论的密切关注。 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拭目以待。 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1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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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卢跃刚致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的信,观照谢朝平

    昨天与报告文学作家、中国青年报资深记者卢跃刚喝咖啡,聊谢朝平的案件,聊报告文学。老卢说到报告文学的沦落,颇为伤感。为了报告文学的体面,老卢曾拒绝领取改革开放三十年三十篇优秀报告文学奖。 现将卢跃刚就拒绝领取改革开放三十年三十篇优秀报告文学奖致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的信,转发于此,以观照报告文学作家像谢朝平这样说真话,反映民众疾苦,是多么有难能可贵!                     卢跃刚:致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的信   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各位会长、理事: 说实话,我作为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理事,给你们写这封信我有点犹豫,大家都是熟人、朋友、同仁,话说轻说重了都不是,但是兹事体大,据我所知,长期以来,中国文学界评奖没有原则,已成痼疾,不能不说。 前不久我接到学会的电话通知,说我1993年发表在《当代》上的报告文学《以人民的名义》经专家评选,获得改革开放三十年三十篇优秀报告文学奖,不久将会在《文艺报》上公布获奖名单。我得知,这次报告文学评奖活动规模宏大,涵盖了1978年至2008年三十年中国大陆发表的所有报告文学,获奖的三十篇报告文学代表了新时期报告文学的最高成就。 同时我被告知,”可以理解的原因”,新时期报告文学最重要的两位作家刘宾雁、苏晓康的作品不在这次评奖之列。因此我有疑问:如果剔除了刘宾雁、苏晓康,三十年报告文学的历史是完整的和真实、客观的吗?获奖作品能代表三十年报告文学的”最高成就”吗?这不是买椟还珠? 请看刘宾雁的作品:《人妖之间》、《第二种忠诚》、《千秋功罪》…… 再看苏晓康的作品:《阴阳大裂变》、《神圣忧思路》、《洪荒启示录》、《乌托邦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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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非法经营”是侵犯公民自由的借口

“非法经营”是侵犯公民自由的借口 2010年09月09日 16:02 财经网   张千帆/文    继2008年辽宁西丰县“最牛县委书记”下令进京抓记者之后,陕西渭南公安近日又上演了进京抓作家的“牛戏”。今年8月19日,几名来自陕西渭南的便衣警察带走了报告文学《大迁徙》的作者谢朝平,罪名是“涉嫌非法经营”。 所谓“非法经营”,是指谢朝平与《火花》杂志社达成协议,以增刊方式印了一万册《大迁徙》,而增刊没有事先上报审批。此前,渭南市文化稽查队已经以“杂志属非法出版物”为由,没收了几千册《大迁徙》;库区各县市政府还派出公安、乡镇干部和文化稽查队员,从移民家里搜走《大迁徙》增刊,并扣压了4600册运回的“非法出版物”。 要说谢朝平“非法经营”,显然是无稽之谈,因为“经营”的目的必然是赢利,而谢朝平只是出于一个记者和作家的正义感,应渭南当地移民的请求写了反映他们境遇的《大迁徙》,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收了任何人的钱款。事实上,为了争取作品的出版,谢朝平自己掏了五万元印刷费。即便因为程序瑕疵而构成“非法经营”,违规主体也是杂志社而非作者,因为申报审批是杂志社的义务,作者本人是无法履行这一义务的。在缺乏任何赢利目的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显然不成立,渭南警方对谢朝平的拘留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任意侵犯。 渭南警方不仅侵犯了谢朝平的人身自由,而且也侵犯了他和众多移民的言论自由以及公众的知情权。渭南之所以对谢朝平大动干戈,“非法经营”的指控之外,是对《大迁徙》的封杀。后者客观记录了三门峡库区几十万移民的历史,揭露了当地官员挪用移民安置款、占用移民土地、造成大量移民上访等问题。既然关涉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官员个人的“乌纱帽”,谢朝平遭拘捕、《大迁徙》遭没收因而由此发生。但是,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享有的言论与出版自由。 事实上,宪法第35条规定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发生在渭南的所有这一切,进而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和谐稳定。如果公民失去了抗议政府违法的言论自由,如果任何揭露地方官员腐败的报道或出版物都将受到封杀、相关记者或作家都将以莫须有的罪名遭到迫害,这些错误却得不到纠正,那么地方政府官员则将更加肆无忌惮地滥用公权力并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社会不公,冤假错案、流离失所、民不聊生将伴随着贪污腐败遍布全国各地,“上访”大军源源不断,群体性冲突此起彼伏。 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功能正在于及时揭露地方问题,以利中央尽早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治,进而从源头上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并增强体制合法性。 由此可见,保障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实质远比具体的出版程序重要。按目前规定,《火花》杂志社出版增刊或许确实存在未报上级审批的程序瑕疵,但是这点程序瑕疵并不能被用来否定出版《大迁徙》本身的合法性,更不能为无理拘押谢朝平的违法行为提供正当性。事实上,宪法言论自由意味着出版应被假定合法,压制出版才是不合法的,除非能够以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出版物确实包含违法内容。 渭南方面利用出版程序瑕疵达到压制言论的真实目的,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如果纵容这种表面合法、实质违宪的伎俩,后果将不堪设想;一旦任何地方政府都可以动用公权力在全国各地抓人,则不仅作者的基本人身自由遭受侵犯,言论和出版自由失去保障,而政府亦将和全国人民一起,被屏蔽于集体无意识的危险状态之中。 张千帆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http://finance.ifeng.com/opinion/zjgc/20100909/26049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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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律师就作家谢朝平被跨省抓捕案答记者问

    就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跨省抓捕这一司法事件,全国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作为谢朝平的律师,不断有媒体记者向本人提出采访要求,并给本人发来采访提纲。鉴于时间和精力,无法对记者们的问题一一回答,现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统一回答如下:   1、记者:请您先还原一下整个事件。  周泽:事件的基本概况是,谢朝平在做记者期间,采访过渭南的三门峡移民问题,了解到三门峡库区移民遭遇的诸多苦难,以及渭南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侵占移民安置土地等问题,写了上万字的长篇调查报告,已经由《方圆法治》杂志上版了,结果被渭南地方宣传部门“公关”掉,被撤版。之后,谢朝平应移民之请,决定为移民著史,反映他们的疾苦,反思国家决策的科学性,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腐败,历时三年,多次自费前往渭南采访,收集大量资料,写出了长达35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通过《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自费出版后,谢将载有自己著作《大迁徙》的《火花》增刊运往渭南,分发给董生鑫、马连保两名移民代表及渭南市移民局工会主席李万民,准备由他们提供给供给请求自己写著史的广大移民收藏、阅读。杂志在6月 26 日晚 9 时许运抵渭南,刚分发给李万民、董生鑫和马连保,次日凌晨李万民、董生鑫处存放的杂志即受到查抄,马连保处存放的杂志也于 8 月 27 日被查抄。 8 月 19 日,谢被从北京的家中被渭南警方带走, 20 日凌晨被拘留,公安告知的涉嫌罪名是“非法经营”,但律师及家属至今没有看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   2、记者:有关部门将《大迁徙》定性为“非法出版物”有何依据?您觉得是否合理? 周泽:我注意到,山西省新闻出版管理局 2010 年 6 月 28 日给渭南方面出具有一个《出版物鉴定书》中提到,陕西省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提请对出版物《火花杂志 2010 年增刊——大迁徙》进行鉴定,“简要案情”是“群众举报查获”,“鉴定结论”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以上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我觉得将以《火花》杂志 2010 年增刊形式出版的《大迁徙》定性为非法出版物,完全没有道理:《大迁徙》是由具有正式刊号的《火花》杂志社的负责人接受谢朝平作家的投稿后,经过杂志社审稿程序进行审读,确认符合发表要求,不违法,决定由《火花》杂志以增刊的形式出版的,是合法出版物。当然,我注意到,有媒体报道说《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发表出版《大迁徙》没有经过报批。但这根本不影响《火花杂志 2010 年增刊——大迁徙》的合法性,最多是杂志社存在出版程序上的违规而已,责任也不在作者谢朝平。   3、新闻出版部门对一期杂志、一部图书所进行的是否“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山西新闻出版部门将《大迁徙》一书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对渭南警方的执法有什么影响? 周泽:对一期杂志、一部图书所进行的是否“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技术鉴定。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一部图书、一期杂志属于非法出版物,相当于作出一个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决定,需要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辩解,并告知相对人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不服该决定的救济渠道!山西省新闻出版部门所作的《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属“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作为一个对作者谢朝平及 及以 《火花》 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的 《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没有对作者谢朝平及《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进行调查,听取陈述和申辩, 也未告知谢朝平及《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应有的权利,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不具有合法性。而且,根据《火花》杂志山西本部出具的“2010年,我刊从未申请出版任何增刊,陕西省渭南市新闻出版局查处的查处的《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一书,与我社无关”的说明,认定《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属“非法出版物”与事实不符!作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谢朝平及《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山西省新闻出版部门所作的《出版物鉴定书》。 诉讼证据的三大特征之一,就是合法性。对山西省新闻出版部门出具不具有合法性的《出版物鉴定书》,不能作为渭南警方认定谢朝平“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   4 、记者:警方立案追诉谢朝平的“非法经营罪”是否成立?为什么? 周泽:我不知道,警方以非法经营罪追诉作家谢朝平的“事实”,除了其写书、出书并将载有《大迁徙》一文的《火花》增刊运到渭南分发给移民代表及重要的当事人李万民这一行为,是否还有其他,比如非法经营外汇、证券、电信业务,倒卖许可证、非法传销、贩卖私盐等。如果就是写书、出书、发行书这个事,我认为他们追诉谢朝平的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行为人在主观需有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而谢朝平作为一个记者、作家,其采访、写作、出书以及发行载有自己作品的杂志,是一个完整的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而其作品反映民众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截留、挪用移民、救灾资金、侵占移民安置土地等腐败问题,则是作者本人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权利的具体体现。这显然不是营利性质的经营行为,更不是非法经营行为;从谢朝平采访、写作和自费出版、发行作品的过程来看,其根本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更不用说,其作品通过合法的期刊予以发表,属合法出版物,其予以发行,完全是不属于印刷、出版、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且,其行为没有,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更谈不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必须强调的是,一个记者、一个作家,将自己反映民众疾苦、揭露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作品予以出版,向他人发行,无论其是否通过合法印刷、出版机构印刷、出版,也无论其是否有营利的目的及是否获得利益,都不能以非法经营追责。因为,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使,对等的义务是不得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而无其他。权利人有权通过任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无需问其目的(是否为了营利)!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即使在方式上有缺陷,也应为该公民权利的正当性所包容,否则就可能根本损及该公民权利本身,违背法律的目的。   5 、记者:在这整个事件中,有哪些地方让您觉得违反常理?    周泽:首先是对《火花》 2010 年增刊——《大迁徙》的“及时”查抄违背常理。《火花》杂志增刊 6 月 26 日晚上 9 点多才运抵渭南, 6 月 27 日凌晨,渭南的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就以“疑似非法出版物”予以查抄,他们是如何获知这批《火花》增刊发运情况的?是否一直在监听作者与其采访对象——移民代表及移民局干部李万民的通信?由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请山西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火花》增刊的出版物鉴定书所述“简要案情”是“群众举报”?哪个“群众”那么先知先觉,在杂志一运到渭南就知道是“非法出版物”从而以高度的觉悟举报了?      其次,对谢朝平的抓捕过程违背常理。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逮捕决定,应通过当地公安部门。作为检察日报记者的谢朝平与其妻子多年来一直居住在石景山区的检察日报社附近,渭南民警抓捕谢朝平,理应通过其住所地的公安部门,即石景山公安分局及其辖区派出所,但此次协助渭南警方抓捕谢的却是朝阳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而且是直接将人带到朝阳分局进行审讯。渭南警方是不信任石景山区的公安部门还是朝阳分局的民警在办人情案?另据了解,谢在 8 月 19 日被抓捕之前就已被渭南警方实施“网上追逃”,其根本没有逃过,“网上追逃”从何说起?“网上追逃”实为变相通缉,检察机关至今未对谢作出批捕决定,渭南警方凭什么对其“网上追逃”? 其三、渭南警方拘留谢朝平后长期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不合情理。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一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期限可延长至 30 日,谢朝平作家并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理应最迟在 7 日之内提请检察机关批捕,但却至今未提请检察机关批捕。   6 、记者:警方在处理这个事情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或不当的地方?     周泽:将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的行为,当成犯罪来追究,这是根本的违法。而作为律师的我在要求会见时,警方坚持要派人陪同,进行监视并对本人会见过程录相,这也违背了律师法的规定,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7 、记者:有说法称此次事件中抓捕谢朝平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您怎么看?     周泽:对于任何一个事件,人们都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去解读。但人的行为目的只有行为人才能确知。行为人之外的人,只能分析、猜测。我认为渭南抓捕谢朝平,目的在于彻底禁绝被定性为非法出版物的《火花》增刊发行流通,掩盖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腐败问题。同时,恫吓其他试图为移民说话、揭露渭南问题的记者、作家。   8 、记者:您认为本案中是否有公权滥用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周泽:将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的行为,当成犯罪来追究,这本身就是滥用公权。而新闻出版部门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不过是适用法律性质的行政行为,而不是由专门技术人员作出专业技术鉴定,根本不属于司法鉴定意义的鉴定,却以鉴定之名作出,将一本涉及作者重大权益的书籍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却完全无视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实际上也是滥权行为!   9 、记者:“最近记者被迫害的事时有发生,记者俨然成为了一个高危职业”,通过这个案件,您怎么看待这句话?    周泽:记者在一个国家的受尊重程度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成正比。记者在一个国家成为高危职业,是这个国家的悲哀。   10 、记者:谢朝平事件跟仇子明、李万明的经历有什么共同点? 周泽:都是因言获罪。   1 1 、记者:谢朝平秉持了一个记者的良知和道义,反而受到如此对待,这是否可以被定义为新时代的文字狱?     周泽:在谢朝平著书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渭南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乃至陕西某些部门官员腐败行为的背景下,查抄其图书,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无论渭南警方以什么罪名,都难以摆脱以言治罪,制造文字狱的质疑!   1 2 、记者:以刑事手段来对付一个记者、作家的正常表达,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 周泽:以刑事手段对付记者、作家,是对公众知情权,及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的粗暴践踏,是对人类理性和良知的粗暴践踏。这将可能产生寒蝉效应,让记者、作家不敢批判和揭露腐败,反映大众疾苦。其结果是,社会的不公平与非正义,以及种种邪恶,被遮掩,民主、法治、人权等人类文明的进步受到阻滞。   1 3 、记者:作为谢朝平的律师,你对于谢朝平案是否有什么顾虑,比如自己的安全什么的?     周泽:我自己的安全倒无所谓。我所顾虑的是,谢朝平的作品反映了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的疾苦,以及渭南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乃至陕西省某些政府部门官员的腐败问题,渭南乃至陕西的司法部门对谢朝平案的办理,能否做到公正?!而在目前舆论一边倒的谴责声中,陕西省及渭南有关部门无动于衷,也让我为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与公众为敌的“强硬”作派感到忧虑。   附:谢朝平的妻子李琼所写的情况说明   关于谢朝平写书出书被抓的情况反映   谢朝平,四川人, 1977 年参加工作,当过教师和纪检干部, 2005 年 8 月从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退休,同年 10 月在朋友的推荐下受聘于《检察日报》做记者至 2010 年 6 月由于身体的原因辞职准备回川。 谢朝平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字工作,写教案、写经验教材、写先进人物,还写了近 200 万字的小说、通讯和报告文学,在《南方周末》、《检察日报》、《知音》、《民主与法制》、《检察风云》等报刊、杂志登载,中篇小说《蛛网》被多家媒体转载。报告文学《王保长告状》、《山城,治安队总长把“保护伞”撑在黑社会的赌场上》、《刑警队长被黑帮送进冤狱》等十多篇作品在全国获奖。三十三万字的纪实文学《罪恶家族》在大众文艺社出版后深受读者的喜爱并被人盗印和在网上盗卖。在检察日报《方圆法制》杂志社做记者期间也写了不少优秀稿件,多次被作为封面文章登载,其中也包括揭露陕西渭南个别地方政府官员侵吞、截留移民资金的腐败行为的文章《 655 次举报》。 2006 年 6 月该稿件作为封面文章已排版并准备印刷时,被渭南市女宣传部长带队的“灭火队”灭掉了。正是这次采访经历让谢朝平见证了移民的困难和无助,揭露腐败的同时也和渭南官方结下了冤仇。 作为一名正直而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谢朝平再也不能平静。他放不下那些无助的移民,他多希望国家能拨云见雾不被地方政府所蒙蔽,为移民解决实际问题,免除他们那一次次徒劳的上访,让库区百姓生活安宁、国家稳定。期间,很多移民朋友要求谢朝平能帮助他们把那段真实而悲壮的历史记录下来,让他们的子孙后代记住他们的那段历史。由此,谢朝平三年来多次冒着危险往返库区采访。 2007 年正月初五,新年的鞭炮声还在此起彼伏的响着,他却冒着纷纷扬扬的大雪,坐着农用三轮车到了移民家。刚进屋不久就有人来报信,说外面来了辆车,车上坐着好几人在移民门口监视着呢。当时移民们劝谢朝平赶紧走,别被人逮去了。谢朝平任坚持采访,最后在多个移民朋友的掩护下悄悄从后门离开。三年中,他掌握了大量详实的资料,并集中借鉴和引用了大量国内各大媒体、报刊、中央电视台曾经的报道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移民的关怀政策、抚慰批示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最后完成了《大迁徙》一稿的写作。稿件以上世纪五十年代黄河大移民为背景,记录了那段真实的历史,揭示了违背自然规律、科技滞后就会吃亏,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才能发展的主题,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了历史依据。稿件中事实清楚准确,没有反党、反社会和煽动移民的言论。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揭露了一些渭南地方官员违背移民政策,贪污腐败现象。由此而触怒了渭南一些大权在握的人,他们对谢朝平恨之入骨,千方百计罗织“罪名”。稿件中内容详实、写作严谨,在无缝可叮的情况下,不得已以“非法售书”的罪名对谢朝平实行了报复性的执法。 2010年 8 月 19 日下午五点过,我们在家像往常一样做好晚饭准备吃饭时,一伙人突然以“查户口”的名义敲开门闯入我家,摁住谢朝平并强行拷上手铐就往外拖,我(谢妻)和谢朝平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厉声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才说是警察,是渭南临渭分局的王鹏等人和北京朝阳分局的陈旭等七八个警察。之前谢朝平在自己家中穿着短裤在电脑前整理资料,警察推他走时我坚持要给他穿上长裤。一警察凶巴巴的吼到:“把她一起带走,她包庇。”我质问他们什么叫包庇,现在国家提倡文明执法,谢朝平没有违法乱纪,现在还不能证明他有罪,他也是执法二十多年的检察官,到哪里也该把衣服穿整齐。谢朝平也据理力争,说“我没干违法的事,你们这样干以后怎么交待”。接着就是长达两三个小时的抄家,连女人的内衣内裤也不放过。由于他们下狠手,把谢朝平拷得很紧,谢朝平疼痛难忍,我三次请求他们给谢朝平松一点点,期间一个有良知的北京警察说“哦,老谢一文人,早知道就不用像对付小偷流氓那样费这么大劲了。”翻箱倒柜两三个小时后于晚上八点多钟带走了谢朝平及笔记本电脑一台、录音笔一只、 U 盘两三个以及几大包书稿资料。(带走的物品均未打收条)。临走时,朝阳分局警察陈旭留下了他的姓名和电话,并让我放心,说没多大事,他们会严格执法。 《大迁徙》一稿是经过《火花》杂志社 2010 年 5 月 21 日审批同意以增刊的形式出版的,并有准印文件佐证,对于作者谢朝平来说是合法出版。杂志出版后, 2010 年 6 月 26 日运到渭南还没等赠送到移民的手上就于 6 月 27 日凌晨一点被查封。 2010年 6 月底听说临渭公安分局派人到山西(《火花》杂志是山西文联主办的刊物,分上下半期,上半期月刊在山西办,下半期在北京办)《火花》杂志社调查,山西方面说不知道并出了函件,让北京《火花》杂志社停刊作为处理,后临渭公安分局又找到北京《火花》杂志社,并以杂志社名义写了个证明说他们也不知道,让杂志社盖个章。杂志社负责人说“我们出了准印函件的,不能盖这个章。”最后警察说“我要回渭南开拘传证过来把社长带回渭南见我们书记”。 7 月警察二上北京,又到杂志社调查。 8 月杂志社顶不住压力,给谢朝平说为了让临渭公安分局的警察早点走, 8 月 15 日过来补签一个只准印 500 份的协议。谢朝平觉得杂志社停刊了,损失也不小,觉得过意不去就违心的签了。 8 月 17 日杂志社又送来一个紧急通知,落款为 2010 年 5 月 25 日。这次没让签字只是送达。大致内容是:经杂志社研究决定收回此前准印壹万份左右的文件,同意准印 500 份等等。面对这样的通知,谢朝平给来人说“今天都 8 月 17 号了,书都印出来早被别人收了,你们现在出个 5 月份的通知有什么用呢?”而后杂志社就没人联系谢朝平。 8 月 19 日渭南公安就来人把谢朝平抓走了。抓走谢朝平时,在我的反复追问抓人的原因下,临渭公安分局的警察才说是涉嫌“非法售书”罪。 《大迁徙》一稿是受广大移民要求,记录那段移民的历史,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段历史,与移民的约定就是赠送,没有临渭公安分局所说的“非法售书”。看到那些无助的移民,谢朝平只想帮助没有索取。时至今日谢朝平没收过任何人一分钱,从杂志在渭南被查封到谢朝平被铐走,没有任何人向他调查和了解情况。杂志是一个合法出版社出版的,我们不知“非法售书”的事实和依据在哪里?在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就强行给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扣上“非法售书”的罪名,并作为抓捕的理由,正应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渭南市临渭公安分局以法律的名义对一个讲真话的作者实施报复性的执法,是对法律的践踏和亵渎!                                             情况说明人:李琼                                          2010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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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朝平案已经被提请检察院批捕,目前未批

  昨日( 9 月 12 日)抵渭南。计划今日会见谢朝平,然后从渭南出发到郑州,为滕汉昱的受教育权案,通过河南电视台说法。 根据上次会见的经验,今日上午先到临渭区公安分局,找法制科“批准”会见。科长冯林不在。孟副科长联系了一番,让我出示委托手续及会见手续,在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上批注:“请治安大队‘专案组’接洽,安排专人陪同会见”后,让我直接联系办案人员。 联系不上之前联系过的办案人员朱福利,专案组还有什么人也不知道,问孟副科长怎么办。他问上次是怎么联系的。我说上次是法制科冯林科长给联系安排的,让孟给联系办案人员,协调安排会见事。孟让我留下电话,他联系好后打电话给我。 在临渭分局大厅游荡了半天,去法制科问了三次,都没有结果。第三次去问时,孟副科长已不在了。办公室一女同志说孟开会去了。期间,我找了治安大队,问谁是专案组的,都说不知道。打第一次陪同会见的王希强副局长的电话 N 次,运气不好,总是在通话中;找局长,不在。又多次打朱福利的电话,都被告知拨打的电话关机了。(早上打过一次朱的电话,开着机,未接。昨天到渭南的路上,给朱发过短信,表示今天要会见,其未回。) 一楼值班的民警见我来过多次,知道是为谢朝平的案件,不易,让另一民警带我去找值班局领导张书记。张书记说,不了解案件情况,他不管案件的事,让我找法制科和指挥中心。法制科找过了,找指挥中心。第一次要求会见时见过的指挥中心主任,热情,但表示无法提供帮助,说让我去找一下市局,谢的案件影响很大,市局已经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工作组在处理。 找市局。大门值班民警联系办公室,一民警下来接待。听了我要求会见遇到的麻烦,接待的办公室人员说有民警因公牺牲,局领导全参加告别仪式去了,他会把我反映的情况,及时反映给分管领导,让我等消息。 决定去检察院了解一下,是否收到临渭公安分局的提请批捕申请,以及是否作出批捕决定。 来到临渭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一女办公人员坐工作台后,台前两人,一个是第二次陪同我会见的临渭分局许(或徐)姓警官,另一人不认识。工作台上,放着一摞案卷材料,案卷封面显示,是“谢朝平”案的材料。看来,临渭公安分局已经将谢朝平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 问女工作人员,谢朝平的案件是否批捕,回说没有批捕。 问许(徐)姓民警,法制科让我联系专案组人员安排会见,打老朱电话,说是关机了,我会见的事怎么办。与许(徐)姓民警一起的人,说自己就是老朱。我说今天运气咋这么好呢,竟然遇到了那么长时间想见一直没见到的朱警官,问其怎么我发短信不回,打电话不接。他说让我不要跟他个人打电话,让找法制科,得往程序上走。我说今天为会见的事找过法制科了,法制科让我找他的。他说让我等着,安排好给我打电话。我说下午的票都买好了,要去郑州,让尽快给安排会见。他说我这边的事都没办好,怎么能安排其他事呢。我说这边的事办不好,怪他们,让他务必给我把会见的事安排好,上午不行,一午一定要安排。他说让我回住处等他电话。(不知道等待中的电话几时到,暂未安排他事。) 对于被拘留的人,如果不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理应最迟在 7 天之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临渭公安分局在对作家谢朝平拘留后的第 25 天,总算将谢朝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了! 临渭区检察院会对谢朝平批捕吗?谢朝平真的会被批捕吗?作家写书、出书,发行自己的书,犯“非法经营罪”? (继续等待安排会见的电话。下午如果仍不能会见,准备再去有关部门上个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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