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监视居住三个月,李天天律师恢复自由

   5月26日晚,从网上看到李天天律师“住院”经过文章,我立即拨打了她的手机,没想到这次终于给拨通了。    李天天告诉我,二月十九日晚她被带走后, 21 日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对她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只是口头上告知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可在书面决定书上并没有写上涉嫌什么罪名,也没有写明监视居住期限,指定居所是在一家四星级酒店。李天天说,住了一段时间后,自己要求换一个低档酒店,没想到的是,换到低档酒店后,房间里竟然没有窗户,白天也不让她走出房间一步。     五月二十四日,监视居住时间已超期五天,警方解除了强制措施,她从上海飞回新疆老家。她说,在二月十九日晚被强行带走前,就向男朋友有过交待,如出不来就找我做律师。在她被监视居住期间,她也向警方提出请我做律师要求,但没有得到警方的同意,警察质问她,为何要求北京律师,而不请上海律师?     李天天律师被带走后,她男朋友给我打来了电话,随即,我给他们辖区派出所打电话查询,接电话警察说没有一个叫李天天的人被带到派出所。后来,我在微博上发了寻找李天天下落的消息。消息被网友转发1400次时,新浪管理员就删了帖文。过了一段时间,我在微博上重发了这个消息。帖子转到1400多次后,4月2日下午,我被警方带走传唤十个小时,指控我发帖寻找李天天涉嫌寻衅滋事。    认识李天天律师是在上海杨佳袭警案中,当时,我们北京几个律师去了上海,她就跑来与我们见了面,并见了杨佳的父亲。此后,除了偶尔有电话联系,我们再也没有见过面。    上海警方追问了李天天与我、与某艺术家、与某大学老师交往情况。让他们大失所望的是,没有获得有价值的消息。因为李天天在网上谈论的“花”帖,纯粹是“无组织无纪律”的个人行为,哪会有藏在背后主谋呀,他们真是神经太过敏了。    李天天告诉我,她被带走后已作好了坐牢心理准备。她还与人家开玩笑说,总不可能判十一年以上,超过哪个叫刘什么波的人吧?    在今年春天被带走的人中,李天天是唯一一名女律师。    上海李天天律师,“被失踪”了吗?  (2011-3-6 11:16:00) 寻了什么衅,滋的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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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劲松:选一个“挥舞法律斧头”的人做代表

“法律在我手中就象是一把斧头,当我把它打磨得锋芒毕露时,我就开始挥舞它。”                                                                                          ——郝劲松。 竞选人简介:       竞选人大代表宣言:       一位前辈告诉我成功的真正意义——让这个世界比你发现的好一些。当前我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贫富两极分化,社会分配不公,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就业率大幅下降,诚信缺失、道德沦丧、司法腐败,我们看到很多不公平所导致的结果,于是很多人抱怨法律的软弱,抱怨人大是橡皮图章,他们不再相信法律,他们不抱任何热情地对待人大代表选举,但是那些心中的愤懑和牢骚帮不了我们,同时也不会使这个社会更安全。我们应该扪心自问:法律和人大目前的状况是不是和我们每个人有关?我们有没有为改变这种状况而做过什么?我常常可以感受到那些来自底层人民的痛苦,那些伤心,以及他们在生活中所经历的孤独,他们找不到人诉说,没有人愿意聆听他们的诉求。在我难过的日子中,在我最艰难的战斗中,是那些底层人民苦难的痛感一直支撑着我,因为我知道或许我是一个可以聆听他们的人,或许我能帮助他们改变什么,或许我能成为他们的代表。尽管我的很多案件败诉了,但是我没有停止努力,我坚信每一次冲击都会留下痕迹,每一次起诉都会对不法现象产生震慑!我相信我们每一个人,都会以自己的方式——不论是付出我们的时间,金钱,还是知识,都有责任为公共利益而服务,有责任为公平而奋斗!为正义而奋斗!为良知和真相而奋斗!       有人说,如果你希望这个世界有所改变,你自己就要去做那个改变世界的人。我们认为:民主不分大小,民主不分老幼,民主人人有责!民主法治决不是一句空话,它需要实实在在的建设,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具体的努力。四九年毛泽东宣布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现如今的中国,我们需要每一个公民个体的站立——独立人格的站立,独立法治意识,独立权利意识,独立民主意识的站立!我们信仰法治天下!我们相信,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中国必将成为民主与法治的国家。我们运用体制变革的策略探讨现行的公民参与政治的空间,我们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并试图用法律实现自己的目标,我们认为通过法律可以促使政府改变不合理的公共政策,我们用法律来发出自己的声音。        纵观历史长河,民主与法治的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目前的中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转型期,法律的威严正在形成,每一个有正义感的中国公民都应该有所作为,用法律来维护公共利益是我们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希望我们能生活在一个给每个人同等生存机会的国家,无论性别、年龄,无论出生、背景,无论种族、学历,法治犹如上帝之磨,尽管慢却不停地转,为了心中的信仰,为了法治的天空,我们矗立神州,高举法治的旗幡!我们的面前是重重险阻,而我们背后,是无数双手为我们支撑。建设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我们需要更多公民的加入:一百人,一万人,一千万人,一亿人……积沙成塔,积水成江!我们坚信:持续滴落的水可以穿透石头,我们终将获得宪法赋予我们的那个世界,让我们共同努力,做法治天空下的中国人!郝劲松期待您的支持!       人大代表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人大代表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桥梁与纽带,请投出您神圣的一票,选一个敢为人民说话的人。       另选他人投票细节:       在这次竞选中,郝劲松获得政法选区31位选民的提名推荐,成为初步候选人,然而由于某些原因未能成为正式候选人(政法选区有两个正式候选人,选出一个代表),但是您仍然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郝劲松一票。具体步骤如下: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郝劲松的名字,并且在姓名下面的方框内画“○”(不画“○”不计得票),并在两名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全部画“×”。在填写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如果只写姓名,没有画“○”的,或者在两名正式候选人姓名下面的方框内没有画“×”,就会使得最后被选的人数多于规定的应选代表人数,这些情况都会让选票成为废票,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画票后应认真检查。请各位选民积极领取自己的选民证,(选民证已开始发放)在11月8号早7:00-24:00之间,在投票地点凭选民证换取正式选票后投票。 具体承诺:       如能当选代表      1、将招募志愿者开通人民代表热线。      2、每周设立接待日收集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选民报告工作情况,接受选民监督。      3、义务为选民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4、提交人大代表议案。                                                                                                     郝劲松 20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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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的今天

    一年前的今天,即2010年5月22日晚,我从北京出发飞往美国华盛顿,参加为期三周的“国际访问者计划”。在美国期间,我先后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司法部、国务院(即外交部)、得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奥斯汀地方法院、波特兰地方法院、乔治华盛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得克萨斯州大学等机构访问。两次走进警察局,跟随警察巡逻,三进地方监狱。遗憾的是,此次没有安排去律师协会,不过我去了类似于中国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律师交流,还到了一位律师家中共进晚餐,在法学院访问时与兼职律师作过交流。     这是我第一次走出国门,虽然访问时间不长,但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附专题博文: 访美见闻录 (14)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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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大学里还有“怪教授”吗?

刘桂明按语:     这是一组很有意思的文章,但对照现实,我们不禁想到,在我们的大学里还有多少类似的”怪教授”?类似于陈寅恪、钱钟书这样的“怪教授”为什么不再出现?千篇一律的课题与论文,千人一面的风格与讲法,已经成了当今高等院校的通病。是否可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看一个大学是否兼容并包,必须要看其拥有多少怪教授?                   那些“怪教授”们                         作者:刘健       曲阜师范大学,一所僻处乡下,名声不显的大学,曾在动荡不已的年代收容了一批隐士一般的学者。在20多年以前,我因采访需要,曾与其中古怪透顶的几位有过来往。 公认“最怪的教授”叫陶愚川,他也是当时该校学术地位最高的教授。其实,大家说他学术地位高也只是估摸着说,除在北师大任教的一位上世纪30年代留美同学毛礼锐之外,陶与学术界同仁从无联系,甚至跟他本校、本系的同事都不来往,平时大概三天都说不了一句话。     我认识他的时候,他已经73岁了,每天穿一身灰不溜秋的衣服,踽踽独行于图书馆、食堂、宿舍之间,不跟任何人废话。路遇的师生都恭而敬之地看着他,也没人敢冒昧地上前跟他搭话。事实上,在我为了走近陶先生而先后采访的十多位该校教师中,声称自己曾经有幸跟他说过话的,只有一个人!     没人知道他为什么终身不娶,只有关于他年轻时痴情的传说。没人知道他是一贯不爱说话,还是因为家庭背景而不敢说话。他的大哥陶百川,抗战时期曾任国民党中央日报社长,1977年至2002年去世前一直在台湾挂名“总统府国策顾问”。     陶先生在1936年至1938年先后留学于日本早稻田大学和美国密歇根大学,获教育学硕士学位。1949年前,曾任国立湖南师范学院、中山大学教授,大夏大学(现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主任。     从上世纪50年代来到这所学校,直至“文革”结束,他几乎没教过一天专业课,多半时间在外文系教英语。但他却一直没断了搞自己的专业研究。“文革”前有段时间他辞职回了老家浙江农村,仍然数次请生产队开介绍信去杭州的图书馆查资料,用小学生作业本写出了几卷手稿,一本正经地交给公社党委。后来回到学校又重写,写成约9卷300万字,郑重交给校革委会。当时谁也不把这个古怪老头儿费尽心血的手稿当回事,随手就给丢了。然后他就再从第一页开始重写。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皇皇3巨册《中国教育史比较研究》面世,震动了教育史学界,获得全国首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他是全校工资最高的教师,但每个月除留下几十元生活费以外,其余全部上交给校党委。书出版以后有四五千块钱的稿费,他也交给了校党委。上交没有任何动机,拒绝没有任何可能。     学校领导开明,采取了最合适的方式来对待这位怪人,那就是——悄悄地照顾他,不打扰他。在他居住的专家楼里,破格安排了一位年轻职工做他的邻居,每天去看看他是否需要帮助。这位孤单的老人因之能够活到86岁高龄才谢世。     曲阜师大的老师说:“你要是早一两年到我们学校采访,还能见到一位比陶愚川教授还古怪的庄上峰教授。”     据说,这位庄先生与陶差不多是同期的留美生,后来也与陶差不多同期在外文系教书。其父是前清翰林,曾在孔府做清客,实际上给末代衍圣公孔德成当私塾先生。所以庄上峰从小生活在孔府,跟孔氏直系后裔们一起玩儿大。     庄先生的太太是他年轻时从妓院里赎出来的,两人相濡以沫,共同度过了最艰难的年代。太太去世以后,庄先生迅速衰老,每天夜里12点以后围着宿舍楼一圈圈走,脚底板在地上拖动的声音深夜里让很多邻居难以入眠。大家可怜这个孤独的老头儿,从没人提意见。如是一年多,油尽灯枯。     庄与陶不同。陶先生对“窗外事”是真不议论也真不关心,而庄先生却是非常关心,私下面对放心的朋友时也真敢议论。据与他交好的李毅夫副教授跟我讲,在上世纪60年代初,庄先生就跟他谈到“刘少奇要完”,在九大之前又早就预言过“林彪要完”。谁说书生就一定不明世事?庄先生真神人也。     庄先生述而不作,不曾有学术专著流传。但让人大吃一惊的是,他去世后,学校整理其遗物,竟发现了一部长篇小说手稿,名《雷霆时代》,极端写实地描述了上个世纪30年代他在青岛山东大学的老同事们的生活——闻一多如何追班里的女学生,以及梁实秋、老舍、游国恩等教授如何如何,稍加揣度全都能对上号。因为太写实了,出版社不敢原样照出,删掉了三分之二,剩下的也就意思不大了。     与陶、庄相比,书法家包备五教授就一点都称不上“怪”了,虽然他也邪门儿得可以。本校的老先生们都说“包老师的字太好了”,但他只是教书,从不参加各级书协的任何活动,没进过专业“圈子”。据说,他生平坚持只参加一种书法展——本校教师书展。     有一年,山东省政协主席托学校向这位省政协委员要字,吃了瘪。他跟学校领导说:“领导的话有时说完就完了,你们不用太认真。他要是真喜欢我的字,还会再开口的,到那时再说。”     但曲阜乡下一位素不相识的农村老头儿,请同村一位在学校当临时工的青年领着上门索书,却能手到擒来。包备五不单痛痛快快地写了一幅岳飞《满江红》,而且担心他没钱好好裱糊,还亲自动手给装裱起来。“他肯定是真喜欢才来要的,所以必须认真对待。”包先生对我解释。     学校一位不认识的勤杂工,有一天突然敲包先生家门,忐忑不安地说,他妻子生了急病,多亏附近一家驻军医院抢救脱离了危险。他不知该怎么感谢大夫才好,客套半天,人家提出“想要包老师一幅字”。包先生一听是帮忙治病的事,二话没有,铺纸就写。     还有前面提到的李毅夫副教授。上世纪30年代的留美经济学硕士,自50年代到80年代跳过3次系,教过中国历史,教过英语,将近60岁时又改研古汉语音韵学——“终于跟政治彻底无关了!”样样都曾做出很好的成绩,但也因为变来变去,只能以副教授头衔退休。老人家是真正的乐天派。“文革”期间曾以“特嫌”被红卫兵扭送监狱,竟然因此跟监狱长成了朋友,上世纪80年代两人都退休后还时常互相串门儿。     有这么一群怪才栖居,使这座校园内部充盈着“郁郁乎文哉”的气息,使外面的人看校园有点“深不可测”的敬畏。     这些“怪教授”们,如果不是在大学校园,社会上还有哪儿能够让他们容身?而如果一所大学连一个“怪教授”都留不住、容不下,全是些“正常人”,又将是多么寂寞、多么俗不可耐!曾经,很多大学校园都流传过与“怪教授”有关的故事,可惜新版本的故事已经越来越少了——“课题”、“基地”、“工程”、“项目”的规整之下,怪人如今在校园里很不好待啦。 本文来源于磐安教育:中国青年报         那些英国大学里的怪教授们 2010年08月24日09:16       文汇报              怪教授们   英国大学吸引着全世界的学生,当然也吸引着全世界的老师,在我留英期间,系里的教授来自世界各地,他们风格不同,却大多与学生打成一片,谈及学术时又异常公私分明。   日本教授有板有眼    日本教授:学术派掌门有板有眼   先说说A教授,日本人,典型的80年代日本人打扮——暗色西装、永远的中分头,说话缓慢而有条理。他非常喜欢中国的文化,也会说一点简单的中文。教授为人随和,私下里我们经常讨论新闻,偶尔也会八卦一下当地的明星和趣事。不过,一旦教起书来,他总是一板一眼非常认真。   直到现在我还记得他的第一堂课,他告诉我们,在他很小的时候他就拥有了梦想,而要实现梦想就必须把书读好。他是个有目标就会全力去做的人,当年为了取得美国的博士学位,图书馆一关门,他就跑到24小时营业的麦当劳里安营扎寨,连夜苦读。     A教授是个典型的学术派老师,他鼓励国际学生多看各类关于金融的新闻杂志,这样不仅能提高阅读能力,更能巩固专业知识。相对于其他教授,他所给我们开的书单永远是最长的。他对学生的要求、期望很高,分数卡得很严。一个执着的日本教授,貌似把在座的同学都当成当年他自己了。 英国教授教书是副业    英国教授:金融才子教书是副业   再有就是B教授,英国本地人,虽已年过半百,可是风采依旧,夏天是PAUL SMITH条纹衬衫,秋天则是BURBERRY风衣,上课永远提着他那把黑色长柄伞。B教授的课幽默却实在,在欢笑中让你不费力地记住了知识。   而其实真正让人佩服的是他的工作经历。他曾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众多大银行的顾问,更拥有自己的金融咨询公司。来做老师完全是因为兴趣,也正因为是跳行,他的课才与众不同,没有那么枯燥。 在他的课上,学生可以听到最近的金融事件,教授会结合我们所学的知识,娓娓道来。B教授平时也很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活跃性,只要你有想法,都可以在他的课上提出,并得到他的答复。当然,并不是每次都能得到答案,犯难时,他就会幽默大发,说道:Please,I’mnot genius Einstein.I don’t have so big a cerebrum like him。(拜托,我不是天才爱因斯坦,我不像他有那么大的脑袋。) 新西兰教授    新西兰教授:想来中国卖猕猴桃   最后说说教管理方向的C教授,他来自新西兰。这个教授颇具才华,以前主修的是法律,有律师执照,但由于很喜欢商科,就重新读了一个学位来从事教育。   C教授的家族在新西兰有个农场和果园,经常向我们推销他家乡的特产。他还风趣地说,新西兰一元一斤的猕猴桃卖到中国,包装成礼盒变成了300元一盒,一盒才22个,“我真想不当老师,去中国卖猕猴桃!”他说,这就是法律允许认可的商机。他还会邀请一大早到教室抢前排座位的学生去他家BBQ,他认为这是对他上课质量的认可。 无论是哪位教授,其实都是非常公私分明的老师,无论和学生私下关系如何,他们对待学术问题都是一样严肃和认真,不会因为私下的不愉快便给你FAIL(不及格),对于学生的出色表现,也绝不会吝惜褒奖之词。   人生匆匆,可用来学习的时间更是匆匆。有幸遇见这些风格迥异的教授,除了获取知识,也懂得了更宝贵的东西。有时遇到挫折我就会想起B教授,鼓励自己:Idont have Einstein’s brain!(我可没有爱因斯坦的大脑!)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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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监视居住”问题

    我在5月21日写过《有一种强制措施,叫“监视居住”》博文。文章主要内容是引用法律和部门规章中监视居住的规定,没有谈及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现再写一篇博文,谈谈这方面的问题。文章中所谈的主要问题,引用的是别人调研结论,不是我在执业中发现,千万不能“对号入座”。                                  再谈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被监视居住者的人身自由限制到何种程度?被监视居住者到底有多大的活动范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按照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时,活动范围只能在住处或指定居所。 但何为住处、居所,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解释。     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解释是,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但是,这个解释仍然不大明确。     如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在某小区有一套住房,其活动是限制在住房内,还是包括小区在内范围。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除了在房屋内活动外,是否还可以走出房门到小区内活动。     给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住处”,在农村可理解为被监视居住人居住的村庄,在城市可界定为被监视居住人居住的小区;“居所”则为居住的房屋及庭院。     也有观点认为,既要考虑到案件侦查、审判的需要,保证能及时予以控制;同时又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被传讯时间以外的正常工作、学习及生活的方便。因此应理解为被监视居住人的居住地和工作、学习地之间。如何界定,应当慎重。因为范围过宽,不利于监视;太窄,又等于变相拘禁。     我以为,对住处和居所不能作狭隘理解。被监视居住人不可能整天在屋子里不走出房门,应当有一个活动的范围和空间。如果活动空间仅限于屋子里,这等于是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监视居住最长期限是6个月,在这么长的期限内,不让被监视居住人走出房门,严厉程度不亚于把人送进看守所羁押。监视居住的立法本意,是部分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不同于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强制措施。    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存在很多问题,但主要问题以下几个方面:     一、滥用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侦查机关在适用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将检察机关以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捕,应作撤案处理的案件转为了监视居住。有的还搞“以监代侦”,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监视居住;也有的把监视居住作为处理因民事纠纷导致轻伤害案件的手段;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由于法外权力的干预,过多地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二、监视场所不合法,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监视居住的场所是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对无固定住处的,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有的执行机关会把监视居住场所设在“宾客”、“酒店”、“招待所”、“地下室”、“办案点”、“保安公司”、“行政拘留所”等地。有的侦查机关规定,被监视居住人不得会见任何人,并在其住所安装监控设备进行监视。也有侦查机关规定,共同居住人或聘请的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要经过批准。     还有的侦查机关对无固定住处的或者虽有住处,但住处离办案机关较远的,一般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到“监视居住点”执行。将犯罪嫌疑人送到指定的监视居住点进行监视,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拘禁。监视居住场所不合法,导致羁押或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严重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三、执法主体不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具体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由于警力紧张等原因,往往把监视居住交给一些协警员、联防队员执行。在人员不够的特殊情况下,到社会上临时聘请一些人员交付其执行等现象仍然存在;还有些侦查机关委托发案单位或者下属的保安公司执行;还有委托村委会监视的,使监视居住徒有形式。由于这些人在法律上没有取得执法主体资格,因而没有执法权,其活动也是不合法的。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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