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徐昕:2011:中国法制史上平凡的一年

有关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引发民众的普遍担扰;有关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极易演变为变相羁押,是明显的倒退;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力度不足;期待已久的“沉默权”未能规定;延长部分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刑讯逼供的列举情形不增反减,实为放松对(变相)刑讯逼供的监管等。总体上,草案的人权保护远小于公权扩张的力度,与刑诉法限制公权力、保护人权、维护自由的宗旨相悖,甚至被指为“公安机关的全面胜利”。多年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案不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刑辩风险大,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等,已是刑事诉讼制度难以根治的顽疾。关键原因在于刑诉法立法目标错位,强调惩治犯罪,而轻视了人权保护和权力制约。故借修法之机,刑诉法应明确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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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江平:中国法治面临的困境与突破——对中国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

江平:中国法治面临的困境与突破——对中国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 进入专题 : 法治 法制建设    ● 江平 ( 进入专栏 )        市场自由、市场秩序和法制建设的缺位          在我看来,自由和秩序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永恒主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知道,无论对于一个社会,或者是对于一个市场来说,法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解决自由和秩序的问题。     自由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动力,同样如果我们的市场经济没有自由的话,就失去前进的动力。记得我第一次到德国去,了解到德国有一个《反卡特尔法》(《反垄断法》),当时觉得很奇怪,因为马列主义教给我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帝国主义是垄断的资本主义。那么帝国主义怎么不保护垄断,还要反垄断呢?我就问德国同行,他们说,道理很简单,西方的市场经济,核心的动力就是自由竞争,如果没有竞争,就没有前进的动力,所以无论是国家垄断也好,私人垄断也好,只要违背自由竞争的原则,一律都要反对。我们提倡的最重要的规律,就是竞争自由,这是最根本的原则。     秩序则是一个关乎安全的问题。我们生活的社会,如果人身没有安全保障,市场没有安全保障,那就意味着脱离了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因此我觉得,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就是两个保障,一个是保障自由,一个是保障秩序。这应该是很重要的两个准则。     从我国的状况来看,应该说我们在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建设方面,均存在欠缺。这和西方国家不太一样。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建基于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学,经历了成熟的自由竞争的历程,所以当后来经济危机来临的时候,人们发现自由过度了,于是出现了凯恩斯主义,出现了国家调控市场的手段。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过来的,原是自由缺乏,也可以说,我们的市场一开始就面临着双重缺乏:第一种缺乏就是,没有西方那种发达的成熟的市场自由,或者说我们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原始积累中的暴发户式的自由;另外一种缺乏就是,我们的市场并不是全面开放的,很多交易活动还处在国家严格控制下。在美国经济危机出现的时候,中国人有点沾沾自喜,认为我们之所以避免了金融危机,是因为幸亏我们没有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其实,如果我们要是按照成熟的市场经济标准来衡量的话,我们还是一个很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如期货、期权,及我们刚刚起步的股指期货,都是在国家严格控制下的市场交易。所以有人说中国的市场经济,大概也只是一个电动自行车时代的市场经济,或者是刚刚发展为小汽车时代的市场经济,我们还没有进人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在保障市场自由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     但是相比之下,我们在市场秩序建设方面欠缺更多。可以说,我们国家在相当一段长时间之内,注意到了市场自由方面的立法,但是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我们现在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在内的一些法律,在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还比较欠缺。市场秩序的欠缺突出表现在信用欠缺方面。最近很多媒体刊登了中国18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被停牌或者摘牌的丑闻,[1]表明我们的企业中存在的虚假现象和诚信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我记得当时谈到企业上市,都用包装这个词。所谓包装上市,就是把企业本来亏损的部分篡改成盈利,这明显是一种欺骗的行为。我们在美国上市的部分企业,更是下大力气在包装上市上,甚至连美国的会计公司都感觉很为难,如果不给中国公司包装上市,那就没有市场,如果要有自己的市场,就必须冒违反商业道德的风险。所以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可以说,做假账在中国的企业界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难怪朱铭基同志为国家会计学院题写的校训是“不做假账”,当时人们都觉得很惊讶。以此直截了当的白活“不做假账”作为国家会计学院的校训,恰恰说明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企业失信在其他方面也表现出来,如伪劣产品、欺诈行为横行,在中国市场上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在世界上数一数二,但是中国的市场秩序的表现在世界很靠后。中国市场经济混乱的情况给中国丢了很大的脸,包括上文说到的18家上市公司在美国被停牌和摘牌,中国的商品在世界上的信誉蒙受损失。现在当然好一些了,但是这些问题依然很严重,函待解决。     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法制建设所要解决的目标,一个是给市场充分的自由,一个是给市场安稳的秩序。如果这两个目标没有做到,就表明我们的法制建设,离我们所要实现的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     毋庸置疑,自由和秩序是一个矛盾的两面。如果我们过分强调自由,没有秩序,那就会缺乏安稳的保障;反过来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了秩序,忽略了自由,也会形成一个有了秩序,但是没有自由,没有动力,没有活力的局面。在自由和秩序这一对矛盾里面,应该说自由主要是通过私法来保障的。     我们知道,法律上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虽然现在有些人认为公法和私法界限已经相对弱化了,但是基本的划分仍然存在。私法讲的是私法自治,在私法领域,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来作主,决定自己的权利如何行使。而市场秩序就涉及到公法的范畴了,公法的范畴就含有管理和强制的概念。举例来说,我们国家刚开始起草的《信托法》包含了私法的内容,也包含了公法的内容,也就是说钊言托法》草稿不仅包括了信托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信托财产的地位,还要包括信托公司怎么成立,信托业怎么管理,信托的风险怎么回避等问题。可是后来我们在制订过程中发现,作为私法的《信托法》比较好写,但是涉及到信托业的管理的公法就比较复杂。所以当初帮助我们制定召言托法》的日本专家,主张应该将《信托法》中的私法和公法分开写。我们不得不接受日本专家的建议。最后,《信托法》起草的时候,由于信托的公法拿不出来,所以我们出台了纯私法性质的《信托法》。但是问题也出来了,不久前在一次信托业研讨会上,大家深深感到,信托产业光有私法还不行,虽然有国务院的一些命令、一些规定,但是没有公法,就没有办法保障信托业安全的实施。所以从这点来说,立法的时候很重要的是一个配套。我们立了《信托法》,但是我们没有《信托业法》,也没有《税法》。信托业怎么上税?没有规定,也没有规定国家设立信托公司的要求,信托公司设立有哪些条件?它的保证金在运转的过程中怎么能够保证安全?这些都没有。     应该说,一个国家从侧重市场自由到市场自由与秩序并重这个局面的形成,要经历三个阶段。最早的阶段主要是通过《民法》保障市场的自由,但是同时也捎带讲讲市场秩序的问题。随便举买卖关系为例。过去的时候也有欺诈,但是最早的时候,对待欺诈的办法是采取一个原则,就是让买者小合,谁买东西谁要小心,如果认为对方欺骗你,是因为你不了解买卖的规则。但是后来逐渐发现这个规则不对了,不能仅仅要求买者小合,还需要追究卖者的欺诈行为,所以规定了对于欺诈的一些措施。德国《民法典》里面有个帝王条款,比如诚信就是《合同法》里面的帝王条款,买卖双方订合同,首先要根据诚信原则,不诚信怎么行?这些应该基本上是在民事规范里面解决的。     第二个阶段,解决在《商法》里面出现的新问题。我们拿最典型的《证券法》为例,《证券法》是解决商事规则里面最重要的法律。但是我们把《证券法》写在商法里面,而台湾地区的法律,把它列在行政规范里面,这是一个公法范畴。因为在《证券法》里面,不仅要保证证券交易双方的自由,而且还要解决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止交易过程中的欺诈。我们后来的商法里面,很多采用了这样的办法来解决。     最后一个阶段,应该说是经济法的体系出现了。以美国为例,美国1890年通过了《榭尔曼法》,该法就是以反垄断著称,本来两个企业合并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但是现在就不行了,如果两家很大的企业相互兼并,就会损害别人,因为侵吞了过多的市场份额,会把别人的市场挤掉。所以在这一点上,法律要做特殊的规定。这就是我们常常说的,作为经济法出现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还包括《反欺诈》等等这样的法律。     虽然这三个阶段之间并不是截然不同的划分,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它们之间有一些内在的联系,说明法律越来越重视对市场秩序的保护,从原来将对于秩序的保护作为《民法》里面一个小部分,到后来商法里面把秩序作为很重要的部分,乃至于到最后在经济法里面把秩序作为最核心的东西提出来,甚至国外把《反垄断法》看作经济领域中的宪法,就是这个道理。           警惕国家权力过度干预市场          国家权力干预市场,应该说在当今世界不是什么新鲜的问题,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西方国家,都要采取国家权力来干预市场。我想这邑是我们现在对于市场所采取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针。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当前来说是一个最大公约数,这是经济学界不论左派、右派,保守的、开放的,人人都可以接受的目标。但是具体怎么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存在分歧。当年香港有一家大企业在大陆设立了一个奖,奖励老一代经济学人中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最后评出四位,今天还健在的一位是刘国光,一位是吴敬琏。吴敬琏对我说,在人民大会堂颁发奖金的时候,两个人说话的着重点不一样。刘国光认为既然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就是国家调控,过去削弱了国家调控,是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正确方针办事。而吴敬琏的讲话恰好相反,着重点在市场经济,认为国家干预太多了这两位学人的分歧非常有代表性,他俩的分歧也让我们考,在解决国家和市场关系方面,国家究竟起多大的用?在多大范围里起到作用?这应该是需要讨论的非常要的问题。     市场自由,更多的是从市场准人、资源分配方面来考虑,那么,国家在这些方面不应该过多干预,国家不能过多介入到资源分配、市场准人。今年6月23日出版的《法制日报》刊载了一则消息,整个标题非常醒目,《浙江国有资本全面进军农贸市场》。我看了这个消息很吃惊,多年来已经很少看到这样的消息了。浙江的传统是私营经济比较发达,而现在浙江国有资本要全面进军农贸市场,其理由就是现在农贸市场太混乱,农贸市场里面私有企业占的比重太大,欺诈现象、虚假伪劣产品较多,甚至有毒的一些农产品都进人市场了,所以政府认为体制不顺,产权太复杂。但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恰恰强调应该在农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给予私营企业更大的自由啊!怎么现在变成国有资本要全面掌握这个市场了呢?所以我很担心,我们现在是不是又出现了重新回到计划经济的苗头如果再拿今年南方很多省份缺电的例子来说,更可感觉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我们现在很多地方企业出现了开三停一,甚至每周停工两天的现象。那么怎么解除电荒难题呢?又看到报纸上登了一条消息,说现在为解决电荒,发改委对设立火电厂的请求加快审批。这个问题我也感触很深,等到已经缺电很严重的时候,我们发改委加快审批了,等我们加快审批的火电厂建成的时候,可能电能又富余了。我们在计划经济时代出现过的一些现象,却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时代愈演愈烈。完全靠审批来解决发电问题,这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我们常常讲,一个发电厂能否上马建设,在国家发改委也就是由一个处、一个局来审批。一个省缺电需要盖发电厂,这个省自己不能决定,还要经过发改委的一个处级单位来批准,不批准就不能建。由一个处级干部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来审批一些项目,它所造成的恶果是非常明显的。所以从这点来说,我们的市场自由,现在面临着更大的倒退,原因是国家加强了审批,又恢复了某些项目的审批制度。     其实,我们国家原先在颁布《行政许可法》的时候,有个很好的愿望,即市场经济能够解决的问题,尽量由市场自己去解决,市场自己不能解决的,尽量由社会组织去解决,只有市场不能解决,社会组织也不好解决的问题,才由国家来审批。所以在这三个序列中,国家审批是放在第三位,对市场不好解决,社会也不好解决的难题,才动用国家的力量。而现在,国家审批的力量越来越大。世界经济危机发生之后,政府有关机构通过了多个关于重要产业部门行政控制的批准文件,包括造船、钢铁等等一些产业,凡是不达标,都要淘汰或整顿。这样一来,等于变相加强了政府控制的力量,它所产生的负面效果,值得我们反思。     我们观察市场的秩序,也会发现这个问题。当初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有一本很重要的法律叫《产品质量法》,是在七届全国人大的时候立法的。立这个法的过程中讨论了国家到底用什么样的手段来控制产品质量的问题。当时我们参考了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和我们《产品质量法》的用意差不多,都是以保障产品质量为目标,但是采用的手段却恰恰相反:美国的法律是用产品责任来推动产品的质量,就是说除了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的像药品、食品这样的产品,其他的都可以生产,但你生产了假冒伪劣产品,用户受害了,用户来调查,你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我们的《产品质量法》主要则用行政手段来加强管理,而不是民事手段。     还有知识产权问题,1995年我在美国讲学的时候,美国的律师问我为什么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受到这么多的侵犯?我当时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比较晚,没有像美国、英国这样比较早就有知识产权的法律,也没有来得及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个很完整的执法机构。没有想到美国的律师马上反问,按照你这样的说法,中国得建立一个多么庞大的政府啊?这个问题,我发现自己确实上当了,如果中国每个法律通过以后,都要有从中央到地方单独设立一整套执法机构,我们确实会变成一个庞大得不得了的政府。所以对于我们来说,如何完善立法的手段,也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应跟上时代潮流          法治和人治,是中国面临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在我看来,中国法治面临一个倒退的局面。过去我常常说中国的法治是有进步有退步,但是总体来说是进两步退一步,还是在前进,但是我可以说,最近我们是退两步进一步了,我们是退为主了。这是一个很可怕的现象。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存下去,那我们的法治就很危险。     我想大家可能很关心李庄案[2],在聚会上我就常常关心这个问题。我关注李庄案,并不是因为李庄个人,我跟李庄并不认识,对他本人没有多大的好感。但是为了担当律师的职责,我个人觉得有必要站出来表明我的观点。     李庄案是一个法治倒退的现象,尤其是在后来补加的漏罪案件里面,体现得尤其充分。李庄判罪,是因为他犯了伪证罪,但是事实上很难辨别和确定伪证罪。什么叫伪证?如果伪证是书面的证据,比如造了一个假身份证或者一个假公文,那还好说。但口供里的伪证就麻烦了,口说无凭,你怎么来确定呢?李庄在他原来担任律师的案子的一审里,他所辩护的龚刚模在公安局里面的口供是刑讯逼供,后来他说李庄唆使他翻供,这有问题了。因为李庄会见龚刚模的时候,公安人员都在场,公安人员在场之下龚说什么大家都听见,难道使一个眼色就让人翻供,这有点牵强。时隔一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缘由是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其他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原来有一个人,听说李庄被抓起来了,就出来说李庄也唆使他翻供了。这个人是吸毒犯,心理状态并不稳定,另外案件中举报人到底是借钱,还是投资,这些事实都弄不太清楚。所以最后重庆市检察院撤诉了。撤诉是完全正确的。这里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确实没有很确切的证据。如果一个人说李庄唆使其翻供,起码应该把证人传唤到庭上,这是非常必要的。现在证人并没有来,就以他的检举信作为起诉依据,那是很可笑的事情。     李庄案突出地反映了当下中国司法制度里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司法制度无法起到保护律师的作用。我这么说并不等于说律师就不能被判刑,而是说对律师判刑要特别谨慎。他要是做了伪证,确实有书面伪证,还好说,如果完全以口头的证据,必须要对证人在法庭上审问,允许控辩双方做交叉询问。这个交叉询问很重要,因为检方提的问题和辩护人所提的问题,能够暴露出证人作证的真伪情况。如果我们的律师都处在这种状态下,这个国家还有什么民主可言呢?如果律师时刻感觉到是在刑事责任的危险下来进行一些辩护的话,那怎么行呢?     有人好几次问我,李庄漏罪案撤诉究竟是法律的原因,还是政治的原因?我说我不太了解,但是我个人认为,李庄漏罪案撤诉既是法律的胜利,也是群众舆论支持的胜利。因为从法律来看,漏洞太大,如果检察院再继续这种办法,那么它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政治方面的原因有没有?我觉得也有。这次对李庄漏罪案再次提起诉讼,在许多人的心目中绝对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感觉。     一个人已经判刑了,你又要在他的身上加一点罪那还不容易吗。所以这次针对李庄漏罪案提起诉讼,应该说失去了民心,失去了律师界的民心,失去了法律界的民心,也失去了中国许多普普通通老百姓的心。     为什么对一个普普通通的律师穷追不舍,抓住不放,非要置之死地?这就不合适。我觉得作为中国的政治家要思考这个问题。           正确理解“两论”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今天在基层官员中,有两个口号喊得特别响亮,也最容易被歪曲。一个是稳定压倒一切论;一个是中国情况特殊论。这就是我所说的“两论”。我觉得在中国国情下,要注意其对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这“两论”的提出,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也容易在实际工作中被误用和歪曲。如稳定压倒一切论,如果不稳定,还谈什么改革?谈什么发展?所以稳定要压倒一切,有一定道理。中国情况特殊论,应该说,哪一个国家情况不特殊啊?哪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情况。但是提出这两个题目,不仅有特定的环境,有特定的所指,而且这个“两论”提出来,对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有很大的影响。我们应当正确理解这两者的关系。     值得重视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难以清晰界定什么是稳定。我们没有‘稳定法”,没有给稳定作出一个界限,什么情况是破坏稳定,这些我们都不清楚。我们是否稳定都是由当地的党政机关一把手来决定。因为你们想一想,提出稳定压倒一切,马上有一个现实的问题,谁来确定是稳定还是不稳定呢?或者谁来决定它是妨碍了稳定呢?关于谁来确定妨碍稳定,我们现在既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任何其他明确的界限。可以说,稳定不稳定全然取决于地方党政一把手,现在不仅是市长,就是县委书记、县长,也可以决定这个地方的某些行为是不是妨碍了稳定。所以,笼统谈“稳定压倒一切”,有可能导致人治的问题。     拿深圳这个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来说,最近要举办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为了维护大运会的安全,深圳市政府部门公布了一个办法,这个办法就是在深圳市对社会治安有高度危险的人进行严格的控制。按照他们的分类办法,一共有7类共8万人属于可能对社会有危害的人。深圳市政府部门规定他们不能在深圳居住,勒令他们搬走。那么深圳市把这8万人推到哪里去呢?这8万人肯定不愿意回乡,无非是到周边城市去。那么周边城市的安全怎么办?果然周围的东莞、惠州等城市,马上反应很强烈,群起效仿,也要制定相应的规定,他们的理由是,这些人如果到东莞和惠州来的话,我们的危险谁来管啊?照此逻辑,中国就太危险了。     深圳市开了一个不好的头,办法出来后,舆论哗然,反对声一片。深圳市政府推出的这一措施,从根本上违反了忱澎的基本原则。忱法》讲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户籍原因就歧视人家。但是我们现在呢?说得夸张一些就有点类似印度的贱民政策,或者古代罗马的人格减等的制度,就是把人分成三六九等,而不是把所有人当作平等的公民来对待。这是影响到我们人权保障的一个根本问题。     然而我看到一个消息,虽然反对声很大,深圳市的副市长兼公安局长表示这个制度还要坚持实行。深圳的理由是稳定压倒一切,认为这8万人影响稳定,必须离开深圳。可是深圳市有关官员如何来判断这些人是否影响稳定?主要还是人治因素在起主要作用。我们要反思的是,如果我们通过人治确定什么是稳定,什么是不稳定,甚至一个地方政府负责人,一个公安局长就能确定是稳定还是不稳定,那中国是不是又走向了人治的道路?又退向了人治?这是一个很可怕的现象。     问题是,更糟糕的还在后面,对中国来说,最先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地方却实行了最落后的办法,那么我们有什么办法制止他们呢?我们能够用宪法的手段去抵制它吗?很困难。我们没有宪法诉讼,我们也没法提起诉讼。我们顶多仿效原来的三个博士对于孙志刚案件那样上书常委会。国务院如果明智一点,可能自己就把收容审查条例给撤销了,但是如果政府不明智呢,我们并没有救济手段来制止这种行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确实需要解决宪法诉讼在内的一系列问题。     报纸上还登过这样的消息,有个地方法院,对案件已经做了判决,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遭到地方政府的抵制,当地政府以影响“稳定”为由,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自己是依法判决,而且判决已经生效。可是县里面领导人说,很多居民有反对的声音,不同意执行,以这部分人的反对作为理由来干预法院执行。这不是以“稳定”来压倒法治吗?行政权力假借稳定压倒一切之名,公然干预司法,这种情况在基层政权并不鲜见。依法执行判决本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但是现在一个判决都不能执行,这还叫什么法治国家!稳定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再说中国情况特殊论。中国情况当然特殊,但哪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不特殊呢?连一个澳门特别行政区情况也特殊,澳门地区也有自己的一些法律,也不是和世界其他地方都一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情况也特殊,但是它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以我们要看到,我们所讲的法律,包含三个层次:法律既是一个制度,又是一个方法,更是一个理念。     作为一个制度来说,当然每个国家会有不同的法制。中国的法制绝对有一些中国特殊的规定,比如中国的土地政策就很特殊。外国有土地承包责任制吗?外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吗?没有!所以从具体制度来说,中国有中国的特殊情况。但是法律作为方法,应该有共同性。作为方法来说,分析一个法律问题,要采集证据,以事实为依据,并判定它的证据如何,这是很明确的。美国人爱讲方法,到美国学习法律,课堂讨论完了之后,你问老师的看法是什么,老师说我没看法,我教你的只是方法。因为方法是制度的深层基础。法律制度随着时代的变化,会随时发生变化;而方法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从某种意义来说,学习方法比学习制度更重要。     不要忘了,法制还有一个共同的理念。它是世界各国发展到现在,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我们可以说,中国是特殊的,和世界各国不一样,但是今天我们采纳的是法律作为一个秩序,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规则,法律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规则,规则就有共通性。我想自由也好,民主也好,人权也好,公平正义也好,都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一个法律如果不能维护公平正义还叫什么法律啊,如果我们自由人权都不讲的话,还叫什么法律啊。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说,我们一定要看到法律有很多的共性,而这些共性是不能够被个别所抹杀,而且也不能以强调一个国家自己所特有的民族特点而把共性抹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作为理念,它就离不开自由、民主、人权和正义、公平。正如温家宝总理最近在英国皇家学院演讲中所说的那样,未来的中国,将是一个充分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国家。中国的未来要充分实现民主和法治,这已经表明了我们的前进方向,所以依法治国应该是不容置疑的。          【注释】     [1]2011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连续爆出财务丑闻,施累中国概念股股价大跌。从ZOn年3月到5月两个多月间,已经有18家中国公司被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停牌,4家企业被勒令退市。     [2]2009年12月12日,因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步嫌伪证罪,时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律师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构捕;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处1年零6个月刑期。ZOn年4月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4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庄不起诉,并向李庄宣布了该决定。 进入 江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法制建设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理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7878.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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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1年影响法治的几大事件和人物

作者: 辣眼时评  |  评论(0)  | 标签: 盘点 , 2011 , 法治 , 药家鑫 , 李刚 , 李阳 , 高晓松 , 小悦悦 即将过去的2011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值得记忆的一年,因为经过6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在这一年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外,诸多的人物 和事件留下了浓重的印迹——这一年,扶起跌倒老人成了一个法律难题;这一年,一个叫悦悦的小女孩离我们而去;这一年,不断有人在违法犯罪后公然“拼 爹”……这一年,新中国的刑法第一次消减死刑罪名;这一年,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年,几多贪官污吏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我们在悲喜之余,或许能够更加懂得如何去获得公平正义,如何去维护法治精神。   “法治”不是靠宣传就能达成的,而是要靠你我每一个人都有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实践,唯此,我们才能一步步更加靠近法治……   争议多的几大案——   NO1:天价过路费案   河南禹州农民时建峰为逃避过路费,拿着两套假的军车牌照营运,8个月内共计通行2362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 处时建峰无期徒刑。其后,时建峰自曝是为弟弟顶罪,其弟时军峰随之自首。2011年1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 布对负责此案的4名责任人进行问责。   点评:时建锋一定不会想到,自己的案子会把四位法官“拖下水”,还引起了公众对天价过路费的愤怒和追问。尽管案件伴随着法院问责、案件再审等程序淡出了公众视野,但高速公路收费却“依然故我”。   套军牌躲过路费,时家兄弟的行为当罚。但依照一审法院认定的“8个月获利20余万元,应缴过路费368万元”一算,如果不逃过路费,时家兄弟简直是在给收费站打工,而且还越打越亏。如果守法一定亏,违法或许赢,谁会心甘情愿地守法?   NO2: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2010年10月20日晚,药家鑫驾车与一骑车女子相撞,事后这位学生娃将伤者连刺8刀致其死亡。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院以故意杀人 罪判处药家鑫死刑,陕西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此后,药父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药家鑫案受害者家属代理人张显。   点评:药家鑫案从被媒体报道到死刑执行,对于该如何判决,一直纷争不断。   案件审理过程中,甚至出现了罕见的“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法院直接向旁听人员发问: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药家鑫死后,药父在微博上公开致歉,并表示“药家鑫从一个懂事的孩子,优秀的学生,到一念之差犯下杀人罪,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平时管教孩 子过于严厉,令孩子在犯错之后害怕面对,不懂处理,最终酿成大罪。”事件对被害人张妙一家来说是惨剧,对药家鑫一家来说也是悲剧。药父的这段话,或许值得 大家思考,面对同样的情况,我们能不能正确处理?   NO3:许云鹤案   2009年10月21日,天津车主许云鹤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行驶,遇到正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护栏的王老太倒地受伤。许云鹤称是下车搀扶王老太,而王老太则称,被许云鹤撞倒。二人发生争议。   2011年6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10万余元。判决理由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 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由于没有有效的人证、物证,到底是撞人还是扶人,案情扑朔迷离……   点评:如果没有此前的彭宇案,许云鹤案或许不会这么“红”;如果没有此后众多跌倒没人敢扶的老人,许云鹤案或许也不会被推向风口浪尖。到底是撞人还是 扶人,只有案件当事人心里明白。寄望法院来“还原真相”,是为难法官。但法官“知难而进”,以似是而非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依据,无视倒地者违法翻越护栏的 行为作出判决,无疑是人们无法接受判决的重要原因。   缺乏良知,是法律很难惩罚的,但司法者至少应该在手执法槌时尽力呵护良知,而不是作出可能戕害善意的判断。   NO4:李昌奎案   残忍杀害19岁少女及其3岁弟弟的李昌奎,2010年7月15日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然 而,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以相同罪名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家属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满,开始申诉。此结果引起网民热议,有人甚至直接将此案称为“赛家鑫”案。   8月22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9月29日,经最高法院核准,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点评:李昌奎案再审被改判死刑是依法改判,还是迫于民意的“网络审判”?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为何还要判处死刑?该案的改判是否会引起“翻案风”……一个因邻里纠纷产生的案件,引来了诸多关于司法领域深层次问题的质疑。   李昌奎死或者不死,该案结果迥异的一二审判决已经在人们心中产生了疑惑;而不论裁判者承认与否,激烈的民意必然影响了该案最后的走向。   法院如何保证司法公证?法官如何更加中立而超脱?李昌奎案告诉我们,这不仅仅是法院和法官自己的事情。   NO5:徐文被砍案   2011年9月15日下午4点多,一名就诊男子在北京同仁医院将耳鼻咽喉科主任徐文砍伤。徐文被行凶者连砍17刀,倒在血泊中,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行凶男子逃离约2小时后被抓获。   据介绍,目前徐文治疗的重点,是尽一切可能恢复其肢体功能。徐文本人表示,对她来说最大的安慰莫过于再重新回到手术台上。   点评:当“治与被治”的医患关系转换成“砍与被砍”的行凶者与被害人关系时,简单地呼唤健全卫生法治或提倡医患互信,显得那么苍白无力。   徐大夫的遭遇令人心痛。但抛开个案来看,医患关系早已变得“步步惊心”——患者时时担心大夫给自己开大单,大夫刻刻防着成为医疗纠纷的被告……以药养医是公开的秘密,更是导致医患彼此不信任最重要的原因。   徐文事件后,卫生部发言人公开表示,“医院是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场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改善医疗执业环境,保证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是啊,医院是看病就医的场所,卫生部是不是应该为净化这样的场所来点实际行动?   躲不开的几重门——   NO1:“李刚门”   曾经因一句至今也不明来源的“我爸是李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2011年1月30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并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驶。   点评:“李刚门”之所以引起公众的愤怒,或许不是因为李启铭醉酒驾驶的罪大恶极,而是案件涉嫌特权的干预。大家憎恨和担心的是特权,以及特权带来的司法不公。   尽管“他爸是李刚”的李启铭还是被判了6年有期徒刑,然而,让人忧虑的是,“李刚门”冷了,类似事件又热了。“我爸是县长”、“我爸是国法”、“我爸是村长”……高调“拼爹”的丑恶事件此起彼伏地进入公众视野。   到底是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到底有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众多的“我爸是××”中,难免让人心生疑惑。   NO2:“艳照门”   2011年8月初,网络曝出河南汝阳县人大某主任上演“艳照门”,发帖人帖出四张照片,照片中男子全身赤裸与一女子身体接触。   洛阳市纪检委随后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经查,确定网帖中的当事人为汝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田汉文。此后,田汉文因“艳照门”事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的其它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很快,昆明也曝出官员“艳照门”——该市发改委副科级干部成某聚众淫乱。9日成某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同日,当地警方发布消息称,成某被勾引淫乱遭偷拍……   点评:官员陷“艳照门”,不仅刺激着公众神经,也令“官员的私德底线何在”成为喧嚣背后一个发人深省的话题。   还值得注意的是,当汝阳和昆明两地官员的“艳照”初现网络之时,两人所属单位都采取了不承认是“自己人”的态度。但事件末了,“传闻”还是被证实了。   不论当事人此后如何被问责,事件反映出的官员个体道德沦丧与他们所在单位的急于否认,着实让群众失望了一把。   NO3:“十重门”   5月8日,故宫博物院发生窃案,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斋宫临时展出的7件展品失窃。由此打开了故宫今年遭遇的第一重“失窃门”。   5月11日,北京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部分展品被追回。5月13日,故宫博物院有关负责人来到北京市公安局赠送锦旗。但是,一面写着“撼祖国 强盛,卫京都泰安”的锦旗引发“错字门”事件;此后,又传闻建福宫成为富豪会所的“会所门”;8月1日,故宫向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上报了宋代哥窑瓷器精品 的损失情况,发生了“哥窑门”;再后来是瞒报门、屏风门、封口门、拍卖门、古籍门、逃税门……   点评:从“失窃门”到“封口门”,故宫今年的“门”真是这道关了那道开,好不热闹。   当这道道“大门”被打开之后,人们惊讶地发现,在国人心目中如此神圣的故宫,日常管理竟存在那么多问题。   故宫博物院郑欣淼院长事后承认,“十重门”暴露了故宫平时的管理工作存在诸多缺陷、漏洞和不到位,向公众诚恳致歉。并承诺打破故宫的封闭状态, 与外界建立常态的沟通机制,保证公开透明。然而,道歉与反思容易,怕只怕发现了违法违规者却不问责,更怕“批评接受,行动照旧”。   NO4:“家暴门”   2011年8月30日,李阳在家中对其美籍妻子李金实施家暴,致李金额头、耳部、腿部等多处严重受伤。事后李金在微博上披露李阳的家暴行为,事件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10月,李金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起诉书中,李金称李阳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其与妻子李金没有感情,与李金结婚只是为了研究美国家庭教育而做的一个实验,三个女儿只是实验品。此种说法更是让李金的感情受到极大伤害。同时,李阳曾多次对李金实施家庭暴力。   点评:李阳“家暴门”的曝光,引来了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我国的家暴现象非常严重——全国妇联有关调查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有近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对于遭遇家暴的受害者,不少“专家”的建议都是及时就医留证据、及时报警或者是向相关机构求助。然而,现实是不尽如人意的。目前,我国没有专门 的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而很多被施暴者害怕“家丑外扬”,再加上一些地方的公安和相关机构不爱管这样的“家务事”,导致家暴不断升级。或许,要解决这一问 题,除了完善立法,让相关部门承担起更多的职责,更要帮助受害者克服不愿开口的“心理关”。   NO5:“电梯门”   7月5日,由京港地铁公司运营的北京地铁4号线,发生重大电梯故障事件,造成1死、3重伤、27人轻伤的结果。事故电梯由奥的斯提供。2010年12月深圳地铁电梯故障事件,使用的电梯也是由奥的斯生产。   北京市质监局11月25日发布消息,“7·5”北京地铁四号线自动扶梯事故调查工作结案,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罚款总计50万元人民币。   点评:如果不是“7·5”北京地铁四号线自动扶梯事故,我们从不曾知道原来天天乘坐的绿色环保地铁中隐藏着如此巨大的安全隐患。尽管奥的斯因此被罚, 承认自身存在问题,甚至声称,奥的斯中国公司已经制定并实施彻底的整改方案,但经历过这一事件的人心中对自动扶梯的隐忧很难短期消除。   更让人关心的,是整个地铁运营的安全。除了自动扶梯,地铁信号系统出错,导致了上海地铁追尾事故。没有屏蔽门还导致北京不止一次出现自杀者跳下地铁的悲剧……   地铁还能再安全、更安全一点吗?   影响大的几部法——   NO1:新“拆迁条例”   经过3年多反复调研,40多次座谈会,2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5章35条4000多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例》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外,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点评:《条例》的制定,“动静”极大,国务院法制办甚至“罕见”地两次针对该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拆”被认为是该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还被认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加大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然而,现实的问题常常“触不及防”。新《条例》刚满半岁的今年8月,新华社记者就报道一些地方“以拆违名义拆迁架空新拆迁条例”。看来,对于“拆迁”这个带有太多利益的事情来说,新的条例刚出生就又“滞后”了。   NO2:刑法修正案八   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获表决通过。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醉驾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买卖人体器官等被定为犯罪;降 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食品安全渎职罪;加大打黑力度;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从宽规定;明 确规定社区矫正……   点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修改非常大,涉及条文有50条之多。一方面,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比如取消了 部分犯罪的死刑,规范了被判处死缓的人减刑、假释后的实际执行期限,调整了数罪并罚的刑期,同时又体现人道的精神,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一些刑罚规定进行 了调整,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使我们国家刑罚的结构更趋合理。   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例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等。   NO3:个人所得税法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此外,新法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 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此外,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 力度。   来自财政部的统计显示,新的个税法实施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由此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有大约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不论数字如何显示,每个纳税人缴多少个税自己心里明白。负担轻重,也不是统计数字能改变的。   近年来,物价快速上涨是不争的事实,随之而来的生活成本也不断攀高。通过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为中低收入者减负的呼声此起彼伏。   此次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与一些中低收入人群希望的5000元尚有差距,但还是比草案二审稿中的3000元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无论如何,最高立法机关“果断”将起征点定在3500元,确实让更多的人得到了实惠。   NO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在离婚案件中,一方 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新规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热烈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北京、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先后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案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   点评:不论多少专家学者出来“澄清”或“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依然带来了各地房产证“加名”热潮,南京地税还对婚前房产证加名行为进行了契税征收,大有“趁火打劫”之势。但即便要缴税,也丝毫阻挡不了夫妻加名的急切,仿佛害怕有朝一日净身出户。   司法解释的制定,本来是“辅佐”法律具体实施的。如果在方便判案的同时,新规还带来了人们对婚姻态度的改变,恐怕是规则制定者没有预料到也不希望看到的。   NO5:刑诉法第二次修改   8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草案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等言辞证据应当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强迫夫妻父子间当庭“大义灭亲”、对特定案件证人采取保护措施、法律援助对象扩大、进一步保护刑辩律师执业权利。   点评:在一个追求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的社会,法律首先需要钳制的,应该是公权力,其次才是危及社会的犯罪分子。   一个显见的认知是,个体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仅限于点状的威胁,而公权力一旦脱缰,其对社会的辐射性危害则远甚于个人。只有在程序上加强对公权力的规制,避免公权脱缰疯狂恣意,公平正义才可能最终顺着法治的轨道前行。   忘不了的几个人——   NO1: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   1月26号,于建嵘创建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此后“微博打拐”引起广泛关注。   NO2:许宗衡(深圳市原市长)   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NO3:高晓松(著名音乐人)   5月9日,10时50分,高晓松在北京市东城区驾车与前车追尾,造成四车连撞,4人轻伤,后被警方带走。5月17日,法院对高晓松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NO4:小悦悦(一个曾经生活在佛山的2岁小姑娘)   2011年10月13日,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2011年10月21日,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NO5:罗亚平(辽宁省抚顺市女贪官)   11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罗亚平被依法执行死刑。罗亚平曾被称为“土地奶奶”,因为她只是科级干部,但贪污受贿金额惊人,该案曾被评价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贪污案件。 ⊙ 不一样的眼光,不一样的评论,欢迎来到辣眼时评。http://bbs.voc.com.cn/forum-76-1.html ⊙ 全文链接:http://bbs.voc.com.cn/topic-3853685-1-1.html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辣眼时评的最新更新: 像保卫中南海一样守护校园,传媒保安何错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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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俞可平: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

俞可平: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 进入专题 : 依法治国 依法治党    ● 俞可平 ( 进入专栏 )       中共中央最近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是依法治党的一个重大举措。邓小平同志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说过,“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据此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依法治党,也很难依法治国。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掌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核心权力的唯一执政党,党的领导干部是公共权力的掌握者。治国必先治党,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     依法治党,就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通过党的各项具体制度来保证国家的宪法和党章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最高行为准则。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根据这一论断,“依法治党”的“法”可以界定为两大类,一类即是国家的法律,首先是国家的宪法;另一类即是党的规章制度,首先是党章。     依法治党,首先就是依照宪法和党章治理党内事务和规范党政关系。国家的法律和党内的法规,从根本上说应当是统一的。党规党法不仅用来规范党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法等到切实的执行。按照依法治党的要求,在处理政务和党务的过程中,党的各种政策和文件,党员领导干部的指示和讲话,相对于国法和党法而言处于次要的地位,它们本身也不得有背于国法和党法。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正确目标。依法治党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实现上述三者统一的重要关键。党的领导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有利于人民民主的领导,不按照法律和党章,党的领导和管理就会失去准则。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使党的执政方式和管理方式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恰恰是党在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巩固领导地位的基本途径。     依法治党有利于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法治国家首先要有法治意识,作为当代中国的政治领导核心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尤其重要。从处理党内事务开始培养党员和党组织的法治意识,对他们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有着直接的意义。     依法治党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革开放后,我们开始推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引入使我国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它促使整个政治上层建筑或迟或早发生相应的变化。党和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主要依靠命令的和行政的手段,而必须依靠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因此,党的执政方式由命令的手段转变为法律的手段,直接关系到党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依法治党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是党的十六大确立的我国社会的长远战略目标。政治文明即是人类政治的进步状态,其实质性的内容就是民主与法治。党不仅是政治文明的领导者和建设者,也应当是民主和法治的表率。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已经成为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途径。通过依法治党带动依法治国,也应当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途径。     依法治党也有利于推进党内民主。党的十六大把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作为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战略路线,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发展党内民主又做出了重大部署。国内外政治发展的经验证明,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政治。国家的民主如此,党内的民主也同样如此。如果说,没有依法治国就不可能有国家的民主,那么可以说,没有依法治党就难有真正的党内民主。     依法治党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也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一种治理模式。依法治党是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长远目标的不可或缺的基础环节。因此,确立依法治党的理念和目标,需要我们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建立和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努力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依法治党是一种治理模式的转变,它对我们的执政方式和政治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会形成不少新的挑战。要实现依法治党,就要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自己必须带头遵守法律,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党领导政府和人民进行立法和执法,如果党组织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那么,国家的法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威。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根本主张。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上就是维护自己的执政权威,增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     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党带头遵守法律的一个前提,就是党组织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即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都必须受法律的节制,执政党也不例外。如果党组织可以在法律框架之外活动,那么,即使再强调依法治国,我们至多可以有法制,但不会有法治。     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国家法律对各种政治主体的基本制约,就是要求任何其他政治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都必须服从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因此,各级党组织应当以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准则,要以符合和遵守国家法律为前提,来制定和审视各种党的各种政策、文件、指示、规定和决议。在党组织的政策规定与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时,必须使党的政策规定服从于国家的法律,坚决按照法律的要求纠正不合法的各种党的政策文件。     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党章》的要求处理党组织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关系。合理的权力分工是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的政治安排,党组织主要通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来发挥领导作用,而不能直接取代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去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以党代政,包揽一切,只会削弱党的领导,损害党的执政能力。     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党的法规。党内法规是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党章是党内生活的最高准则。党的各种法规代表了全党的意志,体现了党的执政经验,是实现党的最高宗旨的规程。党章和党内法规也反映了党的执政要求,凝聚了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互为补充,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对于党员来说,遵守党章和党的其他法规,既是政治义务,也是法治精神在党内生活中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自觉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权威,坚决抵制各种违犯党章和党内法规的错误言行。     要下决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文山会海”现象。会议、文件、政策、讲话、批示、指示、决议等是政务管理和党务管理的必要手段。但是,如果过分依靠会议、文件和领导的讲话,形成“文山会海”,那就会大大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和管理能力,增大党管理政务和党务的成本。更严重的是,依政策、会议和讲话来管理政务和党务,归根结蒂是一种人治,而不是法治。这与党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要努力完善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首先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备。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合理,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就不会有理想的效果。因此,要特别重视党和国家的法规制定工作,一定要确立一整套科学的、民主的立法和决策程序,确保每一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成为“良法”,即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和正义。要善于吸取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仅在国家立法活动中,在党内法规制定中也应当全面推行行之有效的公示制度、听证制度、评估制度和责任制度。使党的各种法规既充分反映党心民心,代表绝大多数党员的意愿,又充分体现实际的需要,顺应时代的潮流 ; 既包含党的根本宗旨,又具备现实的可行性 ; 既从根本上与国家的法律相一致,又突出党务管理的特殊要求。     要加强党员的法治教育,增强党员的法治意识,培养党员的法治精神。在党校教学、党员培训、干部考核、理论宣传中,要突出法治精神,使国法党法教育成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将法治素养成为考核党员和党员干部是否合格的一个基本指标。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方式。要带头尊重国法党法,带头做到在法律人人平等,在党章面前人人平等。要牢固确立在国家事务中“宪法至上”和在党内事务中“党章至上”的观念,坚决破除“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的谜思,努力在全党范围内营造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 进入 俞可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依法治国 依法治党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评论 > 天益政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7297.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习日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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