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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陈良:没有民主法治的社会——我读《水浒》

陈良:没有民主法治的社会——我读《水浒》 进入专题 : 法治 理性 水浒    ● 陈良       1975年秋,我在一所乡村中学读初一,正遇上一场轰轰烈烈的评《水浒》批宋江运动。坦率地说,那时候我尚未阅读《水浒》原著,估计班上绝大多数同学也没有读过。尽管如此,我们照样响应上面的号召,积极参与评《水浒》批宋江。通过老师讲述和翻阅报刊,我们对《水浒》多少有一点了解。通过摘抄、拼凑及断章取义,我们居然能够口诛笔伐,煞有介事地写起评《水浒》的作文,把宋江、卢俊义等人狠狠地批判。     回头反思,初中生参与那场运动似乎很荒唐。不过,那年头就是那样,只要上面掀起一场运动,下面马上跟着起哄。当我还是小学生的时候,根本没有接触孔孟书籍,却照样跟着“批林批孔”。随着社会开放进步,我们可以不受“运动”支配,能够自由阅读,独立思考;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畅谈或书写自己的阅读心得。今天,当我面对《水浒》的时候,感觉它是一道独特的风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水浒故事在南宋开始流传于民间,宋元之间便有《大宋宣和遗事》的话本,记述宋江等三十六人的事迹。元代以后,部分水浒故事改编为杂剧,走上戏曲舞台。元末明初,历经市井传说、话本演义、文人改写和杂剧发展,最终由施耐庵或施耐庵与罗贯中加工整理,形成了完整的长篇巨制——《水浒》。自成书问世以来,人们对《水浒》爱不释手,赞不绝口。那么,这部书到底好在哪里?有人觉得它叙事技巧高超,为里面精彩纷呈的传奇故事而叫好;有人赞叹它擅长人物刻画,欣赏它栩栩如生地描绘了众多的英雄好汉;有人肯定它的思想内容,将它看作歌颂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革命史诗。一代伟人毛泽东曾经指出:“《水浒》这部书,好就好在投降。做反面教材,使人民都知道投降派。”依我看,《水浒》这部书好就好在表现,好就好在准确地表现了世道人心。或者说,它不仅真实地表现了中国宋代的社会结构及其运行状态,而且生动地表现了各阶层人物的性格及其命运。     毫无疑问,《水浒》是一部伟大的长篇小说,是中国古典文学的一座丰碑,是先辈们留下的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份遗产弥足珍贵,因为它是我们民族性格、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的标本,仔细解读它,可以获得非常丰富的文化信息。在肯定这份遗产珍贵的同时,我感觉它也是我们生命之中不能承受之轻,尽管书中人物早已离开这个世界,可是他们的灵魂却能转世再生,在不同时期以相似的方式演出相似的人间悲剧。也许,这便是历代封建王朝走不出历史周期的根本原因。从这个意义讲,《水浒》的确是一部悲剧小说,它所描写的主要人物大多是悲剧性人物,它所展现的北宋末期更是一个悲剧性时代,它的惨痛结局——两个皇帝成为俘虏、半壁江山被金人占领,是宋人永远无法治愈的伤痛,也是值得后人永久反思的历史课题。     近代以来,我们民族一直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西方文明的冲击,使我们意识到我们不能按照过去生存的方式生存下去;现代文明的到来,使我们越来越渴望与现代文明接轨,但对现代的渴望并不能使现实变得现代。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全面结束了封建专制制度在体制上的运行,但是人们的思想意识尚未完全摆脱封建时代的阴影,依然自觉或不自觉地阻碍现代化进程。在意识形态上我们接受了最先进最现代的文明成果——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想占领了公开话语的制高点,我们的说法(话语系统)具有了浓厚的现代色彩,可是我们的活法(生活方式)还不够现代,“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马克思语),使我们的活法往往是古代的,甚至是封建的。这种“说法”与“活法”的不一致,是现代代进程中必须面对并加以解决的问题。我国学者解思忠先生认为,人的现代化,并不意味着“会电脑,会英语,会开车,会跳舞”,更不意味着过上享受物质文明的时尚生活,关键在于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即价值尺度、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情感方式等文化心理方面的现代化。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说得好:“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上都转变为现代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中的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某种与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之为现代化的国家。”“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的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法,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当然,我们不能苛求水浒人物具有现代性的人格和心理,但是深刻领悟水浒人物的文化意义,可以使我们得到有益的启迪。     在水浒人物生活的时代,社会上便流行一首民谣:“打破筒(童贯),泼了菜(蔡京),便是人们好世界。”这首民谣,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情绪和民众心声,人们希望扫除蔡京、童贯、高俅和杨戬等一伙佞臣,能使天下兴旺清明,百姓幸福安定。民众的愿望无疑是美好的,而历史总是那么冷酷无情,即使蔡京、童贯等人被逐出朝廷,也无法挽救大宋灭亡的命运。问题的关键是,今天赶走了蔡京、童贯等权臣,明天还会有类似蔡京、童贯式的人物把持朝政。究其原因,封建专制体制是的总病根,只要有这种体制存在,就很难避免水浒悲剧的发生。解读那一首民谣,会使人情不自禁地联想起萨特的一句名言——他人就是地狱。封建专制体制,不仅使社会变成人间地狱,而且使人不成其为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沦为他人的地狱或陷阱。对于天下百姓来说,蔡京、童贯、高俅和杨戬等人就是地狱,这些人掌握国家权力,他们对外卑躬屈膝委曲求全,对内敲诈勒索残酷压迫,使人间变成了活地狱。与此同时,生活在地狱中的人们,也往往是他人的地狱。很明显,高衙内就是林冲的地狱,他导致林冲走投无路,不得不上梁山;牛二就是市民的地狱,他横行于街头巷尾,欺负善良市民;李鬼就是路人的地狱,他假冒李逵拦路打劫,掠夺他人的钱财;此外,对于宋江和卢俊义来说,黄文炳、李固之流更是可怕的陷阱,卑鄙的告密和出卖,几乎断送他们的性命。     也许有人认为,只有恶人才是他人的地狱。其实不然,梁山泊好汉固然是好汉,但未必不是他人的地狱。坦率地说,曾经备受推崇的李逵就是很多人的地狱。在江州劫法场的时候,他一排排地砍下去,有多少市民成为板斧下的冤魂?攻打祝家庄的时候,他将扈太公一家老小赶尽杀绝,这难道也是彻底革命的英勇壮举?为了帮狄太公家捉鬼(其实捉奸),居然把人家女儿与奸夫一起打死;为了逼朱仝上山,竟然杀害一个四岁的小衙内,这样的李逵,难道不是狄氏女和小衙内的地狱?武松是了不起的英雄,在他血溅鸳鸯楼的时候,也不免滥杀无辜;吴用是富有谋略的智者,卢俊义家破人亡和小衙内惨遭杀害,与他的阴毒计谋脱不了关系;还有,孙二娘夫妻在十字坡开黑店卖人肉馒头,周通与李忠在桃花山一带杀人越货,他们的所作所为难道不是制造坑人的陷阱?对此,有人可能不以为然。按照比较流行的说法,梁山好汉起义是一场农民革命。既然是革命,就要流血牺牲,就要付出代价。问题在于,那些好汉未必是真正的革命者,即使是革命的行动,也只能针对应当革命的对象,而不能漠视他人的生存权利,更不能随意滥杀无辜者。翻阅《水浒》,我们不难发现,那个时代给不少好汉带来了悲剧,而他们也给别人带来了悲剧,人与人之间似乎走不出他人即地狱的怪圈。当然,梁山泊好汉相处是融洽的,他们一起“替天行道”,追求一种不劳而获的生活:“论秤分金银,异样穿绸棉;成瓮吃酒,大块吃肉,如何不快活?”假如梁山好汉果真杀到东京去,夺取了大宋的政权,能够创造政治清明的太平盛世么?假如他们励精图治,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创造短暂的繁荣昌盛是可能的;然而,只要他们继续沿用封建专制体制,最终无法摆脱“其兴也勃,其衰也忽”的历史周期。     今天,我们的理想是推进现代化并构建和谐社会。现代化也好,和谐社会也好,都离不开现代性。没有现代性,就没有现代化,就没有和谐社会。那么现代性的精髓是什么?中外学者普遍认为,民主精神、法治精神、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构成了现代性的核心价值。仔细翻阅《水浒》,很难找到具有现代意义的价值观念,也许这正是水浒时代和水浒人物的悲剧性原因。在封建专制社会,民众没有任何民主权利,国家权力由帝王及其官僚集团掌握。“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身为帝王,就是至高无上的真龙天子,国家成为他个人的家天下,他的王权是神圣不可约束的;他可以随心所欲,依照个人的偏好决定国家大事。拿宋徽宋来说,他可以因为高俅陪自己踢毬玩得开心,而任命高俅出任统领禁军的太尉;他可以因为蔡京、童贯投其所好,而让他俩担当宰相和枢密使;他可以为了贪图个人享乐,下令兴建规模宏大而又劳民伤财的艮岳。与此同时,像蔡京、童贯及高俅这些把持朝政的权臣,他们可以运用不受约束的权力,培植自己的亲信,结党营私,贪赃枉法。至于那些地方官,他们也是一个地方的“土皇帝”,既是当地的最高立法官兼司法官,又是当地最高行政长官兼税务官;他们也可以不受监督,凭借个人的是非恩怨,处理地方事务;徇私舞弊,鱼肉百姓,对他们来说是家常便饭。所有这些,都是缺乏民主的灾难。     没有民主,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法治状态。尽管水浒时代的北宋王朝也有一系列法律制度,但本质上还是一个人治社会。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社会有无法律,而在于法律由谁来制定,为谁而制定,法律是否有效实施,在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法治是以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治国,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人治则以掌权者的意志治国,法律主要用来约束被统治者,而当权者则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封建专制社会,皇帝具有当然立法权,他说话就是圣旨,圣旨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皇帝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皇权超越法权,不仅在皇帝自己的意识中视为当然,而且在社会各阶层的观念中也认为理所当然。对于皇帝来说,朕即是法律,法律为我所用,违我即违法。对于统治集团内的官僚来说,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他们拥有很大的自由裁决权,可以根据个人恩怨和利益得失,随意进行裁决。高俅新任殿帅府太尉,所有下级干部都来参拜,唯有八十万禁军教头王进因病没到堂,高太尉便认定他“抗拒官府”,下令抓来治罪;高衙内看上了林冲的妻子,他的帮凶就设计陷害林冲,诱使林冲带刀误闯白虎堂,使林冲背上行刺上司的罪名,落入法网不能自拔;裴宣因为秉公执法,得罪了贪滥的知府大人,就被借故刺配沙门岛。在《水浒》里面,不管发生了什么案件,人们很少按照按程序和规则出牌,很少借助正当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更多的时候,他们是凭借哥们义气和金银贿赂来“摆平”,这两招不管用了,就只好诉诸暴力,用拳头来说话。宋江为了哥们义气,特地给晁盖通风报信,算是知法犯法;朱仝、雷横在追捕晁盖或宋江的时候,他们只是装模作样虚晃一枪,有意让哥们逃跑;即使像林冲这样的英雄好汉,在发配沧州的时候,为了回避一百杀威棒的猛打,也不得不拿出银子贿赂差拨;为了营救卢俊义,梁山泊好汉不惜出重金收买看守牢房的蔡氏兄弟。诸如此类事件,在《水浒》里俯拾即是。掌握生杀大权的官员,可以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手握杀威棒的差拨,也能够玩弄花招,生财有道。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很早就孕育了近代主要法律制度和民主政治的萌芽,法治精神很早就成为社会共同崇尚的精神品格。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不公正地判处死刑,本来他完全有机会逃亡,但他以“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为由,拒绝逃亡,慨然赴死。苏格拉底以自己的死向后世展现一种崇高精神:服从自己所认同的法律制度是公民的基本道德义务。     人文精神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以人为本,主要体现为关爱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尊严、唤起人的良知、追求人性自由和心灵完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人文角度检查水浒人物,我们发现林冲、鲁智深、杨志、裴宣和燕青等好汉具有健全人格与高尚品德,他们身上闪灼人性的光辉。但在水浒时代的天空,他们不仅寥若晨星,而且容易被封建专制的黑洞吞没。严格地说,大多数水浒人物身上都不具备人文精神,正是这种精神的缺失,使他们成为他人的地狱。贪官污吏且不说,就说梁山泊好汉吧。除了朱仝为小衙内被杀感到伤痛与愧疚外,许多好汉对他人的生命缺乏最起码的尊重。武松在鸳鸯楼赶尽杀绝之后,居然没有丝毫自责,似乎觉得属于正当报复与合理防卫;李逵在江州劫法场“只顾砍人,一斧一个,排头儿砍将去……”他只感觉爽快,像小孩打电子游戏一样快乐;李逵也学雷锋做好事,帮人家捉鬼,却把人家女儿杀了,还觉得自己做得干净利索;在孙二娘眼里,过路人如同菜牛,可以随意宰杀,做人肉馒头卖;董平在东平府受攻之际向程太守提亲,遭到婉言拒绝,日后投向梁山泊,竟将程家老小满门抄斩;周通在桃花山一带,带领一批小喽罗以杀人越货作为谋生的方式,心里只有强盗逻辑……陀思妥耶夫斯基《罪与罚》中的拉斯科乐尼科夫在杀人之后,受到内心的折磨与惩罚,表明他的良知尚未泯灭。在水浒人物那里,我们看不到他们的自我反省和忏悔,看不到他们悲天悯人的博爱情怀。作为人类的半边天——女人,在《水浒》里受到严重歧视,几乎没有把女人当人看。像白秀英、李巧儿、潘巧云、潘金莲和阎婆惜等色艺双佳的女人,几乎都被写成“红颜祸水”式的人物,死在梁山好汉手里似乎罪有应得。其实,她们(潘金莲除外)尽管犯有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从当时的法律上讲也没构成死罪,假如那些好汉稍微具备一点绅士风度或骑士精神,她们也不致于香消玉殒。当然,像鲁智深这样为受欺负的弱女子打抱不平的英雄也不乏其人,但总体上看,水浒人物的妇女观与人文精神背道而驰,是可鄙而不足取的。对他人的生命尤其是女性缺乏最起码的尊重与关爱,这样的好汉能够“替天行道,保境安民”么?!民间有一句名言:“少不读水浒,老不看三国”。我猜想,大概因为《水浒》里充满非理性暴力,读它可能误人子弟,所以少儿不宜;《三国演义》里充满了权谋与诡计,如果让老年人学习借鉴了,可能变得老奸巨猾,还是不读为好。     尼采认为,人是尚未定型的动物。这话怎么理解?应该说,从猿猴变成人之后,人类的身体就算定型了,除了肤色、身高和体重有些差异,人体的形状几乎固定不变;自人体定型以来,人类再不必担心屁股长出大尾巴,更不必担心长出大象的鼻子或兔子的耳朵。不过,从人是灵肉兼备的动物看,我们的心灵还没有定型,我们的心灵还不够完美,距离最高之善还很遥远。苏格拉底曾经说过:人应当追求更美好的生活,远过于生活本身。今天我们推进现代化并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追求更美好的生活。然而,实现现代化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在于建构我们的灵魂,使我们的心灵更加丰富与完善。《水浒》所处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可是水浒人物作为古老民族的灵魂标本,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面镜子。借助这面镜子,我们可以超越时空与水浒人物对话,在感受他们心路历程的同时,寻找我们的心灵传承了他们的哪些文化基因。从现代意义上看,有益的文化基因应当继续传承,有害的文化基因必须彻底清除。这样,我们可以不断地修整自己的心灵,使我们成为真正的现代人。只有实现国民的现代化,我们的国家才能成为真正民主文明富强和谐的现代国家。    进入专题: 法治 理性 水浒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评论 > 天益书评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6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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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国家

2011年11月19日 20:15:19   今年3月的“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这意味着执政党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历程,不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政治体制改革上也已经有了重大进展。按照改革开放以来全党设定的立法目标和计划,已经基本上完成了“有法可依”的任务。法律是上层建筑,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一套科学文明的法律规范的建成,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但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不等于法治国家形成。“有法可依”,离“有法必依”,法治实现,还有很大的距离。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目前的法律体系还呈现阶段性特点,有待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同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执法中问题很多;司法不公、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的现象非常严重,完备法律体系,具体落实法律规定,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今后中国法治建设的两大任务,一是法律的适用;二是法律的完善。     法律适用的问题,目前问题还有很多,主要出现了如下的问题:     一、“大法授权,小法收权”、“法律授权,文件收权”现象经常发生。     很多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没有真正落实,法律成了一种宣传口号,甚至是法律上有的实践中却是坚决不做和坚决不能做的。这方面主要是宪法和民权保护的法律条文的搁置和虚化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得不到真正的执行。“大法授权,小法收权”的现象很普遍,“法律授权,文件收权”的现象经常发生。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民的房产不被任意拆迁损害的权利,屡被侵犯。     二、执法中出现的法律被曲解现象。     中国的不少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按立法本意得到完整全面的贯彻,反而成了用法律工具进行违法社会管理的工具,即执法和司法中的异化现象。不少良好的立法规定,在实际执法效果上却变成了支持强势公权,损害民权的工具。比较严重的领域,甚至有经济刑法司法中对民营经济的损害,土地法司法和行政执法中也存在强制拆迁损害公民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现象,信访法规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群众的正当诉求权和法律救济权。一些法律原则被有关部门曲解,保护民权的立法目的在现实中违背了初衷。     三、执法的队伍素质不适应,徒法不足以自行。     中国立了数百个法律,制订了数万个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但是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的培养教育还是有所欠缺,现实中存在着部分不是忠于法律,坚持法律至上,而是忠于权力,甚至强调权力至上的现象。在一部分司法人员之中,坚决捍卫法律尊严的司法精神没有完全树立。     四、实践执法中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     由于法律体系的建立,特别是伴随市场经济发育的经济刑法的法网的严密,使公权力对社会的治理,有了法律工具。中国刑法基本上两年一修,97刑法后,目前已经修订八次,增加了上百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名。在规律市场违法行为的同时,也使一些企业经济行为,很容易落入法网,大量的行政违法,民商事违约、违法的行为,被作为犯罪打击。近年来,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还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这已经损害了中国自由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育。     五、司法公信力面临挑战。     三十年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时期,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我国司法的公信力面临下降的风险是,群众上访大军不断增加。止访维稳压力越来越大,一定程度上说明人民群众已经对于地方司法缺乏足够信赖。     六、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建立法律体系,本来是想把行政权力向法庭转移,让司法以公开公平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得到司法救济,讨回公平。但是近年来,权力的膨胀势头比较迅猛,一些法院权威性不足,甚至被矮化,权大于法在某些地方成了普遍情况。这些现象,体现了法律适用方面的一些问题,这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另一个重点,就是法律的完善问题。我们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开始了我们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这些年除了不断立法,就是不断修法。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正案,刑法进行了八次修正案,几乎两三年一次;知识产权法都是新立的,也都进行了数次修订;三大程序法,现在都在进行全面修订。     法律是要适应经济基础的,也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真实场景的。改革开放早期,我们的思想观念,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技术,同三十年后的今天相比,都有很大的变化,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目前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因此,我们面临着一个很纠结的现象:一些刚出台的法律,很快就落后于现实了,一些立法观念,在它通过时就已经是落后的,不能保障社会发展进步,反而是阻碍和破坏社会进步的。因此,对已经建成的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深化,进行修订,是必然的。     这方面的任务,主要体现在进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求和新型的自由市场秩序建立相配套的法律完善上。我们的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都要从进一步保护公民权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护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科学文明社会的形成的目的,进行更大步伐的修订。从这个角度上说,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没有停止其发育的步伐,而是要进一步加快更新。     ( 第一财经日报 2011年11月15日 ) 上一篇: 刑辩律师正在成为“濒危物种”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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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欢迎律师同仁积极参加“律师与法治政府论坛”

2011年11月15日 17:12:02          这次在深圳中级法院开庭后,绕道广州呆了一晚,办了两件事。一是两年没有见 @落魄书生周筱赟 得聚一下。二是和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富杰碰了头,为全国有关律师下月到羊城从化温泉,共商国是的活动打前站。何律师作为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负责人为了筹备这次会议作了大量工作。而且广东作为国内政治、经济相对活跃的省区,成为这次会议的所在地也十分适宜。我十分欢迎广大律师积极报名参加“律师与法治政府论坛” http://www.acla.org.cn/pages/2011-10-13/s62301.html     附会议通知如下: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1999年3月载入我国宪法,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继出台,国务院也先后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通知》、《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如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是广大律师不容回避的问题。为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诚邀广大律师,相聚羊城从化温泉,共商国是。欢迎广大律师积极报名参加“律师与法治政府论坛”并撰写论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承办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律师协会、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协办单位: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二、会议时间       2011年12月24日。12月23日全天报到。        三、会议地点       广东温泉宾馆       地 址:从化市(广州市辖)温泉镇温泉东路112号        四、主 题       律师与法治政府        五、会议规模       本届论坛会议规模为150人左右,参会人员为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各地从事行政法律业务的律师。对会议议题感性趣的律师可报名参会,会议将邀请著名行政法专家学者、行政官员和法院法官等参会。        六、会议费用       本届论坛免收会议注册费。参会人员交通、住宿费(标准间每天260元,豪华间每天350元)自理,会议期间用餐由会议承担。        七、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从即日起接受报名,报名截止到2011年12月15日。       (二)报名方式       报名表请登陆中国律师网(www.acla.org.cn)下载,参会人员的报名表,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到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       (三)报名联系方式       地 址: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3号汇美大厦2303单元)       邮 件:hefj@hjmlawyer.com;huxb@hjmlawyer.com       联系人:何富杰,胡?倍       电 话:020-87556610       传 真:020-87556687        八、论文选题       1、如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2、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有何作用       3、政府为什么要购买律师法律服务       4、阻碍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5、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前景       6、法治政府建设的地方探索       7、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思考和建议       论文截稿确定为2011年12月10日。请各位律师在截稿日前将论文发至上述会务组接收邮件的邮箱。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上一篇: 对小产权房坚持打压是福少祸多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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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飚 | 这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吗?或者,是法治国家

2011年11月12日 04:33:24 我感觉英国,也许发达国家都是,存在a strange culture that makes thing difficult,也许叫官僚主义,也许叫缺乏利益驱动的平庸主义,总之,中国人的闯劲,常常会在此受到严重挫折。有时候考虑到这些国家的很多人,蜷缩在福利制度的羽翼下,我觉得是这些国家历史的报应,以至于我失去了一些同情心。     最近碰到两个例子:一个不到200镑数据活,在英国top20的大学找不到合适的人干,推荐一个外国学生做,需要填写表格,检查护照状态;3镑钱的试验费用,需要收到钱的学生,填写3页纸的收条(打印费,可能要超过3镑了),还需要国民保险号码。这个算是大政府的一个表现吗? 上一篇: 英国的收入水平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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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让历史告诉未来:中国法治的百年回顾与前瞻

让历史告诉未来:中国法治的百年回顾与前瞻 作者:高汉成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11-10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10 13:49:18 阅读量:2次   一   蓦然回首,辛亥革命发生一百周年了。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历史和现实一直是互动的。100年前的这场革命,仍然在以某种方式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思维。对历史问题的认识不一致,是因为对现实问题的理解有偏差。同样,正是因为现实的需要,历史的形象才会一再改变。否则便无法解释:为什么今年会有如此隆重且大张旗鼓的纪念活动?对历史的纪念,是因为我们对现实有所关心,对未来有所期许。   今天中国的现实,是历史形成的。今天的进步和成就,他(它)们有功;今天的不幸和苦难,他(它)们也脱不了干系。对中国历史上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应该采取这样一分为二的态度来认识和评价。所以说,所谓“纪念”者,其实是个中性词。传统意义上纯粹“歌功颂德”式的纪念,其实是不足取的,也是有害的。   拂去岁月的浮云,在这历史的拐弯处,我们应该摆上什么样的祭品呢?   二   辛亥革命为中国法治的现代发展打开了广阔的空间。   辛亥革命作为一场政治革命,带给中国历史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帝制时代的终结和民国时代的开始。从“君权神授”、“朕即国家”到“主权在民”,这当然是政治理念的重大变化。中国人开始明白,下跪并不是膝盖骨的天然功能。1916年段祺瑞之所以不支持袁世凯复辟,据传最直接的理由就是不想给袁世凯下跪而希望继续“平起平坐”。段祺瑞等可以拥护袁世凯把“民国大总统”的权力扩大到近似皇帝的程度,但就是不能接受“洪宪皇帝”的名号。从此以后,中国再强势的政治人物(溥仪例外),也不再奢求“皇帝”的宝座,而是谦卑的自称为“人民的公仆”。   这当然是历史的不小进步。在民主政体的大格局下,一切关于“君上大权”、官吏“等级特权”的规定都被扫尽了历史的垃圾堆,法律名章确认的是“主权在民”、“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法治政府”、“限权政府”等等体现现代法治理念的规定。就中国法律体系自身而言,自1901-1911年晚清法律改革起,传统法律体系解体,中国法律开始了近代化进程。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央政权更迭频繁,法律近代化进程时断时续。1927年南京政府建立后,加快了法律近代化步伐,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为主干的六法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以近代法律理念为指导、具有近代法律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最终确立,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得以初步完成。   可以说,没有辛亥革命,就没有中华民国,没有“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和政治架构,中国现代法治发展的广阔空间就不可能存在。   三   频繁的“革命”阻碍了中国现代法治的发展。   民国开始后不久,曾经热心参加辛亥革命的部分人士就悲哀地发现,“民国只剩下了一块招牌”。“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二次革命”、“国民革命”、“工农革命”、“资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革命”…二十世纪是民主革命的世纪。结果是,“君主”没了,“民主”却迟迟没有实现。一百年来,这是一个令无数“革命者”感到尴尬并在晚年不断反省的问题,原因何在呢?   我的看法是,部分原因在于革命者只追求“民主”而忽视了“法治”。在现代政治制度运作中,民主与法治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主义”,法治是民主的保障,而且法治应当先行。比如,现代民主政治大多体现为政党政治,而政党政治的精髓应该是政党在法治的轨道上、在代表民意的议会内部的博弈和妥协。辛亥革命将筹备多年的君主立宪毁于一旦后,却始终未能建立起议会内部政党政治的正常秩序,党派之间常常武力对峙、兵戎相见,信奉“枪杆子里出政权”。而获得胜利的政党在取得政权后,由于失去了其他政党的制衡,议会政治就变成了政党专制。于是,民主成了空中楼阁,法治也就荡然无存。中国现代法治的基本目标,一是在国家层面落实“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二则在个人层面实现国家对个人法定权利和自由的充分保护。一百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两个方面做得都不太成功。   法治的实现,需要一个国家长时间的和平、稳定环境,辛亥革命后一百年的历史告诉我们,动辄“抄家伙”的政治革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需要另一场革命,即“法治革命”。   四   在民主国家之前,我们首先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   法治是一个历史概念,其核心内涵就是依法治国。凡是法律在事实上成为一个治理国家、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调控手段时,我们大致可以称之为“法治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法治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如君主专制下的法治、君主立宪下的法治和民主共和下的法治。但不管是那种法治形态,其基本的要求就是法律得到普遍地遵行,其主要表现就是各种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否则,人治盛行、权力泛滥,法律成了摆设,那无论如何也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依此标准衡量,中国曾经有过法治的时代。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第一次系统阐发了中国的法治思想,其后在秦国和秦朝所推行的变法改制也是中国第一次法治实践。但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德主刑辅”、“出礼而入刑”,法治思想开始沦为儒家礼治思想的附庸。以后随着君主专制的加强,到了宋元明清时期,主张君主也应守法的观念已经成了主流文化的禁忌。这说明,在儒家“以德治国”思想和君主专制思想的双重打压下,法治思想不是中国漫长历史长河中的文化主流。因此,说中国传统社会不是法治社会,这大致也不能算错。   考虑到中国两千年君主专制和法律儒家化的悠久历史,现代民主法治思想欲在中国转化为制度并产生良好的运转效果,将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并注定要经历一个艰辛的历程。因此,我们必须承认法治是一个历史概念,有其历史的阶段性。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和实践与起源于西方的近现代法治概念并非是水火不相容的东西,我们应该善于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吸取法治建设的养分。否则,只承认法治起源于西方,排斥法治的“本土资源”,“法律移植”如何能够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   就中国法律变迁而言,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成功依赖于法哲学的逻辑和法历史学的逻辑的有机统一。中国百年以来的法律变革,呈现的是法律传统的失落和外国法律在中国的水土不服。在显性的法律形式层面传统法律基本被抛弃殆尽,政治家和法律家们更倾向于全盘接受西方法律;而在隐性的实质层面,继受而来的西方法律在很多方面难以适应中国的社会现实,传统的价值观和调控方式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一百多年的法律变革进程中,有两个根本性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法律现代化事业:一是如何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把数千年积淀下来的法律经验转变为现代法治的资源;二是在继受外国法律的过程中,如何避免简单的拿来,真正实现“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的本土化”。其中的经验教训是:一、从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到一般的平民百姓,全社会必须有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得到遵守,违法必须得到追究,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础免疫力,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底线;二、法律不能成为政治的工具。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法律的制定既不能为了对外宣传的粉饰,也不能成为对内政治斗争的工具,法治中国本身就是目的;三、面对着复杂的社会现实,必须区分法治的理想与现实。我们当然必须有法治的理想和系统解决问题的方案,但同时必须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设计解决问题的步骤,一步一个脚印,才能实现法治的最终目标。   因此,中国的法治革命,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最低目标,第二步才是把法律全面民主化、民权化的现代“法治国”的最高目标。“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分清敌友”,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敌人,就是“人治”。辛亥革命一百年来,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虽然在理论领域早有了定论,但在实践领域却迟迟得不到很好地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只要承认“依法治国”,都是我们的朋友和同志。大家齐心合力,先把“权力”之虎驱赶进“法律”之笼。只有把一切权力约束在法律的范围内,中国的法治才可能有实质性的进步。   五   中国法治革命的成功,首先仰赖于法律人的法治精神和牺牲精神。   回顾中国的历史,有那么一批严格执法的“清官”和“循吏”。他们办案,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甚至连皇帝也不惜冒犯。如汉文帝时期廷尉张释之审理有人不慎惊了皇帝车驾的案子,仅仅按律处以罚金。面对着皇帝愤怒的质问,张释之说到“法律是皇帝与天下臣民共同要遵守的。现在,法律是如此规定的,另行加重处罚,会使老百姓不相信法律。当初拿获此人时,您要是下令立即处死,也就罢了。如今既然交廷尉审问,就应当依法办事。廷尉,是天下公平的象征,不公平,天下执法者就会任意从轻从重地执行法律。那样,老百姓还以什么为依据呢?请陛下认真考虑”[②]。这掷地有声的话,直说得汉文帝点头,“廷尉的判决是对的”。唐高宗时候的狄仁杰,因反对皇帝将误砍昭陵柏树的武卫大将军处死,也对皇帝说过类似的话[③],最终皇帝也采纳了他的意见。直接冒犯皇帝,通常是十分危险的事情。然而这些“清官”和“循吏”,宁可牺牲自己的官爵、地位、荣誉、前途乃至生命,也要尽到执法的责任。皇帝时代“清官”和“循吏”对法律的捍卫意识和法治精神,难道不值得民主共和时代的法律人省思和学习?   [高汉成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邮编:100720,邮箱:gaohancheng2003@163.com,联系方式:13691446506]   [①] 这本是京内某报纪念辛亥革命的约稿,不意写好发出后栏目编辑打来电话表示不能发的歉意,我表示理解并易作它稿。现刊发于网络,以作纪念。   [②]《史记·张释之列传》: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③] 《旧唐书·狄仁杰传》:明主可以理夺,忠臣不可以威惧。今陛下不纳臣言,瞑目之后,羞见释之、辛毗于地下。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罪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万姓何所措其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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