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

茅于轼:政策应更多帮穷人 而不是中等收入者

茅于轼: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我们的相关统计是不是可靠,这很难说。但是有一点我觉得大家能达成一致,那就是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来源主要是城乡差距。从各方面都能看出来,农村人口平均收入跟城市人口的平均收入相差好几倍。   而所谓的国际警戒线,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甚至警戒线是不一样的,没有一个统一的警戒线,有些国家受宗教、文化、历史传统影响,收入差距不是很大,而有些国家传统上是一个很公平的社会,但差距变得很大。   我国收入差距主要原因就是市场造成的,计划经济的时候,没有这么大的收入差距;其次是非市场的原因,包括贪污、腐败、走私、贩毒等各式各样的犯罪,这些在国内都是非常突出的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的问题很严重,由于不正当的手段得到的灰色收入,这是构成收入差距的一个方面,但是这个究竟有多少,是无法统计的。人家不会告诉你,他贪污拿了多少钱。   其他国家的市场比较完善,我们国家市场有许多的特权在里面起作用,还有国企的垄断,这些非市场因素造成收入差距拉大。    税收难调收入差距    NBD: 收入分配改革面临的阻力主要是什么?    茅于轼: 现在的问题是,市场之外存在两个力量:一个是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民间的力量。现在市场方面的力量非常不够,政府的力量是靠税收、公共财政来体现。从税收来讲,我们的税务部门不掌握有钱人的收入,没法征税。   发达国家的税务部门有多年的资料积累,大体上知道纳税人的情况,而且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资料积累的程度不够,现在开始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也只是个申报,也没办法检查报的对不对,哪怕报的全是真的,也基本上没办法征他的税。通过税收来调整收入差距在发达国家是有效的,在我们国家是无效的,因为税务部门不知道你的收入是多少,他怎么能调节呢?   所以,政府的作用是非常不够的,民间的力量同样不够,政府不希望民间来做收入分配的事,希望政府自己来做。民间做的事,政府虽然没说不允许,但也不太鼓励。政府鼓励的是,你拿钱给我,我来做。如果政府和民间两方面的力量都不行,这就造成收入分配的问题一直解决不下来。    需调整公共政策    NBD: 在改革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中,政府该如何调整各利益方?    茅于轼: 政府能做的就是征税,还有公共财政。现在中国的公共财政也有很大问题,中国的钱不是用来帮助最穷的人,而是用来帮助所谓的中低收入者。而在我看来,用老百姓交的钱来帮助中低收入者,实际上是帮助中等收入者,帮助他们来提高收入,最穷的人根本享受不上。所以说,收入差距现在扩大,政府的公共政策有问题,特别是住房问题。有很多公共政策只帮助了中等收入的人,这是不合理的。大家帮大家,不是大家帮穷人,这是错误的。我们现在缺乏一个公共讨论的平台,有这样的平台才能够有效地比较不同的看法。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联系。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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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文摘二篇:来自陈志武和王志安二先生

陈先生的文章,介绍了文明社会劳资双方的契约常识;王先生的文章,是我一直在想,却没有想得这么清楚,也就没能整理出来的想法,所以很感谢他。 陈志武先生论罢工(根据陈志武先生微博整理) 2010年06月02日 南方网   工会、罢工违背市场经济原则吗?没有。市场原则在于自由选择与契约自由。在就业市场,劳资都有选择自由,有权终结交易,谈判价格,企业可通过并购扩大谈判势力,工人可组织工会增加其势力。而如果公司可并购重组,但工人不能自由结会、罢工,等于剥夺工人的契约自由权。禁止结会罢工反而违背市场原则。   工人是可离职,但那是最极端选择,罢工、谈判是对双方更为温和的途径。罢工是集体违约吗?不是,现代国家的法律都保障罢工权利,亦即,当企业雇人时,每份契约中都自然包含了工人的罢工权,这是与工人发生雇用交易时双方知道的。故罢工没违约。   罢工跟暴力连在一起,那是对罢工的误解。我在美国看到那么多罢工,但基本都没有暴力,所以,两者不是一回事。罢工权不需要写进合约,因为这是法律保障的。   其一,在过去100年尤其是过去30年,公司并购越来越广泛,行业集中度总体上升很多,使各行业公司的控制权增加。如果在这一趋势的同时不允许员工组织工会并有权罢工,员工方就相对越来越劣势。企业组织发生变化后,劳动方应该有结社权。   第二,许多实证研究都是基于美国的数据。我们知道,在美国工人权利的保障形式和方式很多,包括社会保障体系和失业保险等,即使没有工会和罢工权,也可通过辞职,找到别的工作。如果实在不行,还能找民主党议员帮忙。——我的意思,那些实证结果是整个体系内生的,但不能说明罢工权不重要。   我也参与过管理企业,不容易,没有哪个企业愿意面对罢工、面对工会。但,我们同时也该意识到员工也有他们的权利,必须尊重。在美国的多数州,就业是employment at will,意指雇主跟一般员工不用、也不会签劳动合同,雇主有权随意解雇人。听起来可怕,但据我所知没有企业那样滥用权力,因为如果企业还想做下去,管理者必然意识到:如果他们随意解雇人,其他员工会感到不安而提前另找工作的。所以,高人权的社会里,雇主跟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博弈,包括员工罢工和组织工会权利。最后形成的局面是多数人没必要加入工会,因为有罢工和工会等威慑。 王志安:支撑高房价的购买力来自哪里南方都市报 2010-06-04 近两个月来,房地产调控政策密集出台,调控的手段不可谓不严厉,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房屋的成交量虽有显著下降,但成交价降幅却不明显,有些地方的房价甚至依然在小幅攀升。许多认为房价高的人可能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过去两年飙涨的房价,都是自由交易的结果,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讲,房价其实是消费者的购买力推高的。这似乎不符合常识,但却是经济学的基本规律。而另一个有说服力的数字是,2009年全年房地产消费额为6万亿元,占到全年消费总额的50%以上,但居民的储蓄率并没有降低。任志强说中国人的钱都藏在炕头里,此话虽是戏言,但这个数字清楚地表明民间在房地产市场购买力的强大。以上的分析表明,中国人的收入被统计数字低估了,这是房地产市场价格疯涨告诉我们的事实。因为收入统计非常容易作假,但消费却从来不会骗人。但接下来的问题是,房地产市场强大的购买力来自哪里? 早有主张房价虚高的人指出,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房价和工资的收入比已经远远偏离国际平均标准,但这个数据没有多少说服力。因为工资收入没有纳入城市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股票收益、债权收益、艺术品投资和房地产增值都没有计算在内,单说房地产增值,目前全社会财产总值大约为100万亿,其中房地产价值大约为60万亿,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这几年房价的上涨。虽然多数居民的房产不会变现,但同样可以部分转化为购买力。但这恐怕还不能全部解释房地产市场的飙升。 从全世界范围看,各国的国民收入都有一些无法统计的部分,其中绝大部分是非法产业,例如贩毒、走私等行业,它们虽然不合法,但同样在创造着收入。此外,加上在经济生活中无法统计或漏掉的一部分,就构成了隐性G DP。国际上一般估算,隐性G D P大约占到一个国家统计G D P的3%到5%。前些年,有位经济学者曾经对中国的隐性G D P做过深入研究。其研究表明,中国的隐性G DP占整个统计G DP的比例相当高,每年大约有4万亿元人民币。 此外,由于国内税收体制的不完善,企业和个人偷逃税款的情况也相当普遍。譬如我们每天手机都会收到提供发票的短信,这是一个庞大的地下产业。这些发票最终掩盖了部分企业的真实收入。而城市居民从事的兼职产业,直接用现金付酬的也相当普遍,这其中相当一部分,也没有体现到收入统计表当中。 最后一部分,就是政府官员的灰色收入。文强被抓之后,在他家池塘里搜出两千万元现金,这都是文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的贿赂,但这些收入,显然不可能被列入正常的收入统计。当然,像文强这样的干部也仅仅是个例。这些腐败的官员都是事发之后才发现有大量的非法财产,而不是因为被发现有非法财产而东窗事发。 综观上述隐性财富收入逻辑,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所有隐性G D P的收入流向,多数集中在社会较有权势的群体。文强为“黑社会”提供“保护伞”就是很好的例子。这样看来,虽然我们整个国民的收入被低估了,但仔细观察,事实是原本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被严重低估了。低收入阶层收入被低估的部分,主要集中在涉黄产业里的小姐们、非法产业里的底层马仔,以及零散的难以统计的低端服务业从业者的收入。如果上述分析成立,这说明我们国家现在贫富分化的程度,要远远高于统计数字的水平。这也能部分解释,为什么官方公布的基尼系数尚未突破警戒线,但社会冲突频繁发生的事实。 行文至此,前文提出的问题答案自然揭晓。中国房地产市场强大的购买力,来源于城市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以及隐性产业创造的灰色收入,这是目前支撑中国少数大城市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基础。因为这些城市本身就是财富聚集的地方,而房地产市场又是一个非常好的藏匿财富和洗钱的市场,同时还能兼顾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刚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安徽省黄山市园林管理局原局长耿晓军,花了2216万买了38套房产,就是最好的一个佐证。理财有方的耿局长也让我们明白,为什么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房屋保有税如此之难了,因为征税的基础,就在于首先要弄清每位公民持有几套房产,这无疑将会使大量的隐性财富曝光。这对于许多人来说,实在太可怕了。但隐性的财富不曝光,灰色收入不根治,房地产的价格下降,难!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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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连发四文探讨社会财富分配

近年来我国政府、企业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居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也有扩大的趋势。如何做大居民收入蛋糕,缩小贫富差距,已成为全社会热切关注的焦点。从这期开始,本版将连续推出“社会财富怎么分”系列报道,围绕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紧迫性、建立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建设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社会等话题进行深入探究,希望读者朋友们也来参与讨论。 ――编者 社会财富怎么分④ 负担沉重的“中间阶层” 很多中等收入者并不认为他们属于“中等收入群体” 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的陈先生,前几天刚收到税务部门寄来的2009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虽然平时对每月缴多少税都有数,但一看到去年近2万元的纳税额,他的心里还是感觉有些异样。 他告诉记者,在北京打拼已经10多年了,目前月收入超过1万元,加上妻子一年五六万的收入,家庭年收入在20万元左右。听起来这个数字相当不错,但他却觉得每天都被压得喘不过气来:每月五六千的房贷月供,孩子的教育,老人的赡养,不断上涨的生活成本……手头很少宽松。自己和妻子每年缴的个人所得税,加起来在2.5万元左右,对全家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是调整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社会学观点,中间阶层的壮大,使原来对立的贫富两极变成了一个连续性的排列,这就让每一名社会成员看到拾级而上的希望,有助于缓和贫富差距造成的社会对立情绪。通常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结构,其稳定性要远高于“哑铃型”或“金字塔型”结构。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如同陈先生一样,很多中等收入者并不认为他们属于“中等收入群体”。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就存着相互矛盾的观点。一方面,尽管近年来个税起征点一再提高,但很多人仍然觉得税负太重,要求提高起征点的呼声不绝于耳;另一方面,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绝大多数工薪阶层并不用缴纳个税,与国外相比,我国的个税缴纳群体所占比例要小很多。 专家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矛盾,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收入调节方向和力度上的问题有关。比如对于生计费用的扣除,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系数、家庭总收入、物价上升等因素对个人开支的影响。在计征办法上,实行分项课征,造成所得来源渠道多和隐蔽性强、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渠道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正是由于这样的税负不公平,才导致很多中等收入者觉得个税负担沉重。 税收是否存在“逆调节” 过重的负担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制约了员工的收入增长 在长期从事收入分配研究的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 博客 )看来,不仅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杠杆在很多时候对收入分配都是“逆向”调节的作用。 “这首先表现在中小企业的税负过重。”周天勇分析,企业需要承担的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但据他了解,在很多地方,对于小企业都采取按营业收入的13%“包税”,过重的负担挤占了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制约了企业员工的收入增长、福利增长。 由于小企业一般是劳动密集型居多,其发展对于改善分配格局、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具有很大意义。周天勇说,通过分析比较可以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每千人口拥有的小企业数量多少,与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成反比,数量越多,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越小,中等收入的人口也就较多。反之,数量越少,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越大。 相比较而言,由于财产税的空缺,富人承担的税负与其纳税能力相比,就显得很轻。“目前,房产税、遗产税都还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方面,高收入者也可以通过很多方式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因此,越富的人积累得越多,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没有得到体现。” 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也没有得到体现。周天勇说,在国外,对于电信企业使用的空间频道资源都会征税,我们在这方面是空白,本该属于国家的税收变成了相关电信企业的利润,也成了这些行业畸高收入的一个来源。煤炭等矿产资源近些年来已经成为暴富的源头,税收在这方面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橄榄型”社会怎么建 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是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关键 我们离“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还有多远? 有测算显示,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存在着较高的收入分配不均等,以及比较大的城乡收入差距。2009年收入低于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群比例高达62%。这部分低收入人群主要在农村,占农村总人口的85%左右。因此,中国现在的居民收入分布结构,类似于一个宽底座的金字塔,与“橄榄型”收入分布还有不小的距离。 针对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我国前几年提出了“提低、扩中、调高”的思路。周天勇认为,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是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关键。而中低收入者绝大多数是主要依靠劳动获得收入,因此“提低”最重要就是扩大就业。与直接“给钱”、让利相比,让低收入者安居乐业,收入快速增长,才是更加可持续的方式。 周天勇说,“扩中”则需要大力鼓励创业,发展能增加中等收入人口和能增加就业的小企业,以改善创造和分配财富的结构,让更多“小老板”成为中等收入者的有生力量。 专家认为,政府在二次分配方面也应该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发挥财税政策的收入转移作用,确保财政的公共性和满足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有关方面的发展目标。通过加大二次分配领域的调控力度,将公共支出和基本公共服务的重点,逐步转向城市低收入者和广大农民,更好地满足人们这方面的需求。 就“限高”而言,要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例如,加强针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适时开征物业税、遗产税等主要由高收入者承担的新税种,鼓励高收入者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等。同时,要调整不合理的高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打击非法收入。 在税收杠杆中,消费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也应当得到重视。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税目,但对一些新出现的高档消费项目如高档娱乐设施,健身类、保健类设施,高档住宅仍未列入征税范围。有专家建议,应当对消费税税目和征收范围进行适时适当调整,增强其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 (本文来源: 人民网 )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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