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

自由亚洲 | 张起被喝茶国保谈饶文蔚案 秦永敏妻申述结婚生育权利(图)

重庆泛蓝联盟成员张起被当地国保请喝茶,期间国保谈到饶文蔚被重判,透露当局会纠正薄熙来时代的一些案件。而湖北秦永敏和王喜凤办理结婚证书受当局百般刁难至今未成,致使王喜凤怀孕无法取得准生证被迫做人流,当局对王喜凤争取结婚权利一事,周二又上门找谈话被拒。此外,广东省维权访民陈凤强被刑事拘留39天未放,访民前往看守所要人。 重庆泛蓝联盟负责人张起周二下午三点到五点被当地国保请喝茶,期间,国保主要谈到因在网上发表文章而被以“颠覆罪”判刑12年的重庆巫山县前政法委书记饶文蔚的案子。 本台日前曾报道,08年被当局以颠覆罪判刑四年,今年五月出狱的张起对记者谈及他在狱中与前巫山县政法委书记饶文蔚在狱中接触的情况,本周二下午六点多他对本台表示,当天警方的谈话另有含义:就是一个在剥权期例行的一个谈话,重点还是饶文蔚的事,他们的一个意思就是说,饶文蔚这个事我(国保)个人觉得判重了,包括他们内部讨论也觉得饶文蔚这个事判重了。第二,这个事情也曝光到这个程度了,希望接下来给他们一个更大的空间。第三层意思就是说,有些话透露出来这个意思了,重庆有一批薄熙来时代的冤案和错案可能会得到一些纠正,他们是有计划的,有准备的,希望能给一个比较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环境去处理这个案子,这是他们的表态。 张起还说,不知道国保这样的表态是胡温要搞政治体制改革,或者说张德江要对薄熙来在重庆犯下的一些错误和积累的一些冤案进行纠正这样大背景下的表态,还是国保为了平息这个事态而进行的私人性的表态,有待进一步观察。 而湖北异见人士秦永敏和王喜凤夫妇的结婚证依然被警方重重阻扰,至今没有办成,并仍说他们是非法同居,因此,王喜凤在怀孕的情况下也无法取得准生证,日前做了人工流产还没恢复,周二上午,四名国保又上门找王喜凤到派出所谈话,被她拒绝。 王喜凤当天下午对本台表示:今天上午十点钟听到敲门声,来了四个国保说要找王喜凤,请她到派出所去谈一谈,我说我没有犯法,是合法公民,我凭什么要和他们配合?我就把自己反锁在里面,不出去,再把我逼急了我就跳楼自杀,我就一直在卧室里呆着,没有出去,那四个国保和秦老师一直在客厅里争辩着,12点的时候他们看我不出去就走了。 据悉,警察找上门应该与王喜凤刚刚在网上发出的第十二号结婚通报有关,其中叙述了武汉和王喜凤户口所在地山西浑源当局在处理他们结婚证上的百般阻挠,控诉了当局剥夺他们的基本结婚权利,甚至生育权利。 王喜凤说:他们一次又一次说,你们没有法律上的结婚证,你们不是夫妻,是非法同居,是情人啊什么的,结婚证都拿不到,还能拿到准生证吗?还能把孩子生下来吗,孩子生下来都是非法的,只能打掉,没有办法,我现在身子还特别虚弱。 王喜凤说,警察还会再来她家骚扰,希望外界关注事件,给他们应有的结婚和生育的权利。 而在北京,八名访民周二下午一点到丰台区看守所要求释放已被刑事拘留了39天的伤残军人陈风强,有工作人员表示,陈风强放不了,他的哥哥要求见案件预审官,但直到晚六点多还没见到。 到场的访民马波对本台表示:那里头人告诉了,说他已经犯罪了,可能要给他判刑,通知什么都没有,他哥哥坚持要见一下预审官,说五点他(预审官)会出来,到现在人还没有出来。常理要是到日子不放转回当地就没啥事,如果说到日子没有放,也没有转回家,不是劳动教养就是判刑。 6月15日陈风强等维权人士到北京市治安总队申请“七一”游行,由于北京市治安总队收了申请不出收据,事后往往推说没有收到的习惯,陈风强就当场拍照留下证据,因此, 6月30日被北京丰台区公安分局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刑事拘留。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方媛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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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百科>第二十八期:生育权

    <七星百科>第二十八期:   生育权     本词条在以下文章中被使用 (1)七星百科:《 计划生育制度 》 (2)七星说法:《 婚姻法解释三的试解读 》     词条简介   生育权,或者称生育权利, 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目录   1、生育权的定义 2、生育权的性质 3、生育权的内容 beidou 3.1、生育决定权 beidoubeidou 3.2、生育时间、数量、方式的选择权 beidoubeidou 3.3、生育知情权生育知情权 4、生育权的行使 beidou 4.1、婚内生育权的行使 beidoubeidou 4.11、妻子生育权的行使 beidoubeidou 4.12、丈夫生育权的行使 beidou 4.2、非婚生育权的行使 5、生育权的法律保障 6、生育权的法律限制 7、参考文献 8、延伸阅读     1、生育权的定义   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联合国在1984年和1994年分别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宣言》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要》对上述概念又进行了重申,并将生育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生育权的性质   当今学界对生育权的本质属性主要有两种的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身份权,是男女双方基于合法的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有学者认为:“属于自由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应该是人格权,而不是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因此无配偶者也应该享有生育权,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该有充分的理由。”另有学者还从反面否定了生育权是身份权,认为“它剥夺了那些无配偶者或者丧失配偶的人延续后代的正当权利;它无法对越来越多的男性提供精子给精子银行的现象做出法理上的解释;它无法就夫妻之间在是否生育问题上发生法律纠纷时做出合理判断。因此,生育权应该属于人格权”。     3、生育权的内容   3.1、 生育决定权 ,即决定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 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最能体现生育自由的实质。 不生育的权利是通过避孕、堕胎和绝育等方式来实现的。对于避孕,从各国的立法来看,都认为是安全、有效、能够负担和可接受的方法。对于堕胎,各国因政治、宗教、文化等多种因素而在立法上态度不同。不少国家禁止堕胎,因为他们认为胎儿是人,享有生命权,堕胎无异于杀人;一些国家允许有限制地堕胎,因为妇女的人身安全应得到优先保护。对于绝育,个人申请绝育的,是行使不生育权利的一种体现;国家规定绝育的则是国家对生育权行使的一些限制。   3.2、 生育时间、数量、方式的选择权 即决定何时生育、生育子女数量以及采取何种方式生育的权利。其中决定生育数量的权利在我国应考虑国家的人口政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   3.3、 生育知情权生育知情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对与自身生育相关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知晓的权利。生育知情权是一项基础性权利,其实现情况直接影响到其他生育权的行使和实现。生育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一般为生育关系伙伴、医疗卫生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等。生育关系伙伴应将自身身体和生理情况、生育意愿、生育机能、避孕节育方式等等怀孕、生育及节育状况告知对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将相关医学检查结果、医院相关处置措施及其风险、医生建议等医疗单位应知或应作出的有关生育的信息告知怀孕、生育、节育者及其生育伙伴。政府相关部门应将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生育主体。     4、生育权的行使   4.1、婚内生育权的行使 婚内生育权的行使,必须要在夫妻之间形成合意,这是因为生育行为需要夫妻双方协力才能完成。 4.1.1、妻子生育权的行使 一般而言,因为丈夫在生育的过程中承担的义务较少,有生殖能力的丈夫只要在适当的时候与妻子进行性生活就可以使妻子受孕,但也并不排除丈夫因为不愿意承担对孩子的扶养义务等诸多原因而拒绝生育,所以对妻子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1)经过与丈夫的充分沟通,征得丈夫的同意,在丈夫的协力下行使生育权;(2)如果丈夫没有精子,或者不愿意提供精子,妻子在征得丈夫的同意下,可以采用捐赠者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 异质人工授精& 来生育子女,这种情况通常会伴随对孩子的扶养、对财产分割等夫妻之间的协议。(3)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行不通,妻子不能容忍没有子女的情况,还可以通过结束现有的婚姻关系,缔结新的婚姻而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4.1.2 丈夫生育权的行使 (1)经过与妻子的充分沟通,征得妻子的同意,在妻子的协力下完成生育行为。 (2) 如果妻子由于生理的原因不能生育,比如为治疗子宫肌瘤而切除子宫,而其又有扶养子女的愿望,可以在妻子的同意下,夫妻双方提供精子、卵子,在形成受精卵以后,置入妻子以外女性的子宫,由妻子以外的女性代为孕育,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代孕母。当然代孕母与夫妻双方之间存在孕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在妻子不同意提供卵子的情况下,征得妻子的同意,利用丈夫的精子和妻子以外女性的卵子,通过对妻子以外的女性进行人工授精,由妻子以外的女性作为人工生殖过程中的孕者,代为生育子女。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可行,丈夫不能容忍没有孩子的夫妻生活,则妻子不愿生育可以作为丈夫提起诉讼离婚的理由。丈夫可以通过另行缔结婚姻关系在新婚妻子的协力下行使生育权。   4.2、非婚生育权的行使 女性非婚生育权的行使已得到地方性法规的认可,并且社会精子库的建立也为其行使权利创造了物质条件。 由于男性生理结构的限制,其生育权的行使一定要借助女性的帮助,所以其非婚生育权的行使也只有一个途径,就是通过代孕母的协助。在男性非婚生育的情形下,如果其确实无婚姻的希望或无婚姻的打算,其为人父的权利不能被剥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代孕母生育子女所产生的亲子关系做出规定,法律就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代孕母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现在还是过去,都是一种确实的存在,与其限制,还不如建立一些辅助的制度,有效避免因代孕产生的法律问题。比如规定提供代孕的人限制为单身女性。 一旦受亲子关系的影响,在未婚男女之间有了缔结婚姻的愿望,能更进一步稳定两性关系。 一位单身女性只能提供一次代孕,以防止产生伦理危机,当然,就我国目前,计谋生育还是一项基本国策,晚婚晚育还不断为婚姻家庭所提倡,未婚生育还只是小范围有限制的一种冲破,男性非婚生育权的行使并没有作为一个引起重视的话题。     5、生育权的法律保障   生育权在我国立法上得以明示确立,始自1992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此前的立法中没有生育权一说。当然这只能被认为此前我们将生育权是默示为自然权利而对待的。相对而言默示的权利具有模糊性,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生育权的规定,则显然是比较全面、明确、富有时代性和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相接轨的。作为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首先宣示了它的正当性和神圣性,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是对长期以来在自然法义上存在的生育权得以在制定法上实现原则转换,其意义绝不是抽象原则性的,而是有现实针对性的。因为违背这一原则,侵犯公民生育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诸如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等。有关立法同时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表明公民又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或权利,从而使对生育权的规定更加全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就生育权之下的获得生育信息、手段、教育、知情选择权,健康和安全保障权以及请求法律保护权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6、生育权的法律限制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对生育权限制或者干预性的规定体现出刚柔相济的特点。从柔性角度来看,规定了许多倡导性规范,如该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第二个孩子。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决定。”而根据授权地方立法,有的地方立法还许可生三个孩子,这里对生育数量所作的是一种倡导性和多样性的规定。该法对违反规定行使生育权的公民规定了交纳社会抚养费的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等。     7、参考文献   1、 生育权概念 2、《生育权之权利解析》,李忠,《中国商界》2010年第8期 3、《关于生育权的再思考》,刘莹,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4、《论生育权的法律保障、限制与宽容———兼论独身女性生育权》,王子龙,甘肃高师学报2009年3月     8、延伸阅读   1、《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章节,费孝通 2、《生育,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马慧娟,中国律师199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生育权     (编辑:曹海舰,责编:董宸)     来自 北斗网 旗下连接七星百科栏目   关注七星百科   如果你喜欢七星百科的话,可以采用以下的方式关注我们: 关注 瓢虫君 、 瓢虫妹 关注 北斗网 、 北斗网新浪微博 更多 七星百科词条     您可能也喜欢: <天权>食于闽南 <天权>现代诗两首(二):第二天日出 <天权>生之欢 <天权>毛姆,你懂的 <天权>真相 无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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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梁中堂:自由生育权是一个不容讨论的问题

作者: 杨支柱    2011-09-28 17:59 星期三 晴         梁中堂            笔者上篇博文《公共政策中没有计划生育的位置》在9月15日粘贴以后,可能因为集中编辑了联合国等国际社会的一些公约中关于自由生育属于基本人权的条款,不到两天就被屏蔽了。我觉得还是管理网络的官员少见多怪。从朱镕基到温家宝,中央政府都越来越用正面的认识理解人权概念了,最基层的那些官员却还继续把人权问题当作不准许谈论的话题话题。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在京会见出席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的外方代表时表示,人权是具有世界普遍意义的重大问题,中国愿在人权领域与世界各国平等对话、加强合作,在完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这该是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权问题的认识史上的一次大飞跃。      人权,即作为人应该具有的基本权利。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人权概念来自于自然法,强调其与生俱来的特点,要求国家在法律上明确承认和保护,以便使得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与所有认识论范畴一致的是,人权观念也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是指包括个人的生存、名誉、信仰、言论、结社和财产等方面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权一方面因为国家体制问题,另一方面是斯大林对马克思的误读,过去的所谓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排斥现代人权这一历史范畴的。1948年,联合国48个成员国就《世界人权宣言》举行投票的时候,前苏联率领当时的社会主义阵营的8个国家和南非投了弃权票。因为受苏联的影响,很长时期以来,我们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对待以人权观念为核心的自由、平等等一系列观念也一直都持抵制甚至于否定的态度。以前苏联为主导的所谓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在有关自由、平等和人权等理论问题上的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在实践上也给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建设造成很大的误导和损害。自由、平等和人权都曾经是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旗帜,也因为经过资产阶级的张扬才使得自由和平等在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发展,所以,把这一系列范畴与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相联系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不错,作为历史的范畴,自由、平等、博爱和人权等等范畴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在今天,自由既不是真正和全面的自由,平等也不是事实上的平等。但是,这种局限性是因为社会发展水平从而属于历史发展条件的制约形成的,并不是这些范畴自身的局限。相反,这一历史局限性总是通过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突破和超越,从而使自由、平等和人权等范畴的具体内容不断得以提升,并且通过分享的人群不断扩大而逐渐丰富、扩充和丰满起来。先进阶级和革命政党对其批判的目的不该是否定和抛弃它们,而应是承认、接受和推进它们,通过改造社会和推动历史的发展丰富它们,使自由和平等的旗帜进一步得到张扬,博爱和人权的理念在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不断得到扩张。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很大程度来说就是通过自由、平等和人权这一组范畴的内涵越来越越丰富,惠及的人民越来越多,从而逐步逼近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状态。所以,马克思就不只是对这一组范畴的局限性给予批判,而且在更多的场合还论证了它们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我曾经在《论改革和改变现行的计划生育制度》一文中指出,人权观念不仅是马克思理论宝库的重要内容,而且是马克思首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关系中推导并论证了平等观念的客观性,为人权理念的产生做出了合理的解释。(http://liangzhongtang.blog.163.com/blog/static/1094265082007814104416883/)虽然我们还不能说因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现时代的有关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等历史范畴的廓清,然后才有了20世纪国际人权事业的大发展,但是,至少说明马克思早在现代人权事业大发展之前就对人权理论进行了许多具有开拓性的阐释和研究。马克思不仅没有一般性地反对人权理念,而且对人类正确理解它还颇具贡献。      人权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强调这一法学范畴具有无比的神圣性。所谓神圣,就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不许可来自任何方面的侵犯。人权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准则,尊重人权是每一个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做人的底线。因为,现代人权是以历史发展到排斥人生而就有高低贵贱之分的社会特权和以人人平等为前提的,它承认每一个人都具有同一的和相同的质,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基本权利。如同一件商品的价值需要通过别的商品才可以体现一样,一个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也是通过别人的神圣性和不可剥夺性来反映的。对别的人的人权的尊重,正是对自己的尊重。一个社会如果有部分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其他所有的人也绝对不会是生活在安全的环境里。一些人在某些方面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一定是另外的人在另外的方面和另外的问题上的权利得到了剥夺。一个令个别人失去安全感的社会,一定也是全社会都无法获得安全感的社会。所以,人权是现代国家的基础,保护人权是每一个现代国家的主要职责。人权,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不容讨论的、必须由政府公权力予以竭力保护的问题。一个国家必须致力于建设一种足以保护每一位国民基本人权的制度,而无论他(她)的地位何等卑微,也无论其如何穷困潦倒或者疾病缠身。中外近现代史上无数的事实说明,特别是我国10年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说明,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建立起一个足以在平时能够保护每一位普通公民的人权制度,那么,它在某种条件或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无力保障包括国家元首在内的那些处在国家权力机关的人们的安全。一个强大的现代文明国家不仅在于它有能力保护普通国民的基本人权不受来自于民间的侵犯,更在于绝对不允许公权力对他们的伤害。致力保护国民基本人权不受伤害,是现代国家政治上层建筑的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国家的文明和法制发展程度的标示或界碑。      30年前,当“一胎化”生育政策刚刚出台的时候,我就听到美国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个声音说中国的计划生育好,另一个说不好。其中说不好的就是借人权问题说事。因为自己的孤陋寡闻,一直相信那种宣传,即世界反华势力用心不良,希望中国永远落后,害怕我们发展起来,就制造出人权理论用以反对我们的计划生育。随着我国与世界越来越多的交往,过去无法得到的一些文献相继被翻译成中文,才发现问题不是这样。读者已经看到笔者重新编辑在一起的国际公约,不是我们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实行了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后,国际社会为了针对我们才制造出计划生育违犯人权的一些理论和言论,而是在我们之前很久,从40年代末期的联合国宪章和50、60年代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开始,生育权属于人权的条文就已经出现了。这样,事情就成了是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违犯了早就存在的国际公约。因为我们受到过去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对人权理念持反感和排斥的态度,对国际社会的认识还是存在很大的盲区。历史进入20世纪以后,特别是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以后,国际人权事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如果对现代人权理念缺少足够的认识,就根本无法正确理解现代国际关系。现代人权理念已经成为一个落后国家走向世界和融入国际社会,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绝对迈不过去的桥梁和阶梯。      国际社会把自由生育权当作基本人权,这没有什么不可以理解。因为,在现代人权领域内,生育权是一个远比财产所有权等等权利更拥有无比优先的法学范畴。财产权是属于生命个体以外的社会关系赋予的一种社会权利,而生育则直接与一个个生命体内在的生理能力和生命现象紧密相连。如果说人权来自于自然法,那么生育行为则完全属于一种自然性质,更显示其具有的不可剥夺性。所以,因为人权具有不容讨论的性质,那么,公民的自由生育权就更是一个不容讨论的问题。      我国计划生育的无数事实说明,如果不维护国民的自由生育权,受到伤害不仅是群众,而且也还有政府自身。在曾经的一篇文章里,我用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伟、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郝建秀和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万里的讲话证明,作家莫言在《蛙》里所写的那些因农民超生而推墙扒房、追赶怀孕妇女以致死伤人命,都是真实发生的事情。有人说,这些事情是由于基层干部执法水平低造成的,也是领导要求予以改正的。还有人说,这样的问题在其他所有部门都可能发生,甚至在西方发达国家也难免。这是混淆了发展阶段性和技术性、方法性问题,与政策性、制度性两种不同性质问题的界线。      30年来,我很少批评基层干部的所谓作风和方法问题。因为我知道,大凡那些出问题的地方,往往都是由基层干部认真执行政策,积极工作造成的。譬如曾经出现过的给即将结婚的处女上环的怪现象,经常性地出现要怀第一胎的妇女做人工流产的不合情理的事情,其原因就在于本单位的生育指标少。如果基层干部不认真对待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指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表面应付一下,哪里会有这些事情发生?还有,强制实行孕检,强制实施人工流产,以及追找计划外怀孕的孕妇,也都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还有,不断发生的大月份引产,以及引产前給胎儿注射毒针,也都是基层干部认真工作的结果。所谓的大月份,干部往往都是从其刚怀孕时就开始做工作了,一直做到现在8、9个月了才勉强松口愿意跟上干部去做流产的。您说,现在是该做不该做?不做,不仅这个生下来完不成今年的计划,而且按照计划外对待收缴罚款时她(他)还会说“我同意人工流产,是你们不给我做”。如此下去,其他的人纷纷效仿,还有计划生育政策吗?既然大月份引产,往往引下来的又都是有生命的活婴。引产个活婴,同样超生,倒不如允许其正常的生育。这样,听起来令人发指的给胎儿注射毒针的事情就发生了。如果基层干部不认真做工作,哪有这些事!还有,在农村的计划生育管理中,普遍有对接近40岁的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妇女要求实行结扎手术的。许多人都会对此感到不可理喻,认为这个年龄的妇女在以前生育旺盛的年龄段里都没有生多胎,现在即将退出生育年龄了,为什么还要人家绝育?这是因为,要生育多胎的,特别是农村中已经生育过两个女孩后还想要生育一个男孩的,就在这个人群中。在此之前,有不少的妇女一直在等待解除和放宽政策后再生育一个,直到现在政策还未有松动,再等下去自己已经没有生育能力了,不能再等了。所以,在一些地方,这个年龄段的妇女可能是最危险的群体。不错,她们中绝大多数可能真的是不准备再生了。但是,其中确实也有一些人是一定要再生的。您如何能区分她们?为工作计,只有全部结扎才保险。还有,为什么会出现连坐?计划外怀孕应该做人流、绝育对象应该来结扎,却找不到了,怎么办?只好把她的公婆或者娘家亲属拉来“办学习班”。既然集中在乡镇,总得让他们白天吃饭、喝水,晚上睡觉吧?如果不付费,没有一点压力,人家照常不理睬。所以,要求参加“办班”的人每天还需要交100或者若干元,应该解决的问题一天不解决,就不允许她的亲属回去。参加办班的农民就像没有支付能力的人坐在计程车上一样,要交的费用随着时间的延长不断地在增加,一直到心理承受不起的情况下,想办法把自己该做手术的人喊回来。所谓私设“土牢”的事情就是这样产生的。还有,为什么“有的地方出现过用野蛮的办法,抄家、封门、砸锅、扒房子、毁坏庄稼、牵走牲畜,破坏群众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甚至围村突击,拉人游街、变相监禁群众、株连亲属、乡邻等”?因为该做结扎或人流手术的对象找不到,计划生育罚款收缴不上来。在农村,过日子虽然一家一户不一样,但在执行政策方面攀比心理却很强。如果有一个可以例外,后面就都会如此。因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对立和僵持。干部在这个时候退下来,这项工作就等于放弃了。逼迫得没办法,只好“拔蛮”。可见,出现这些问题,首先都是干部认真工作的结果。有人说基层干部水平低,工作方法有问题。实际上,我们的干部在建国前就已经有了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解放后又经过土改运动、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一个运动接着一个运动,基层政府和农村干部在群众工作方面一个个都是行家里手。只是计划生育政策本身就和群众的利益直接冲突,与现代国家的其他法规相互矛盾和对立,才导致了干部要么不认真,而认真工作了就会出问题。这是政策和制度造成的,不是干部的工作方法问题。要消除基层政府和群中的社会摩擦,就必须改变计划生育制度和取消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归还民众的自由生育权。       2011年9月2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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