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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公民政治参与的宪法解析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5 次 更新时间: 2013-01-06 09:24:41 任进:公民政治参与的宪法解析 进入专题 : 公民政治参与    ● 任进        【摘要】国家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这是民主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和本质特征;公民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化的具体表现。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众将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政治,表达利益诉求。为了落实宪法的规定和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要研究建立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现代民主;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      党的十八大指出,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并提出坚持完善人大制度、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任务。党的十八大的重大理论观点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出多方面的要求。   实际上,我国1982年宪法对公民政治参与本来就有规定,不仅明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肯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企业事业组织的民主管理制度等,并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一、公民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      民主的是一种政治理念,更是一种国家形态。民主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这是民主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和本质特征;此外,人民应有充分的权利获取政治信息、充分表达意见;政府通过制度安排,了解人民对公共事务的意见和诉求,并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确保人民意愿的实现。   公民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化的具体表现。所谓公民政治参与,是指公民通过法定或非法定方式表达意见或利益诉求并实现各自利益的一个重要机制。在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情况下,对国家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致性的强调,压抑了公民意见和利益诉求的表达,公民不是为了某种具体的利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而往往出于政治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公民个人产生各自的表达诉求。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通过协商沟通意见,让各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有利于政府政策能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体现各方的利益。   公民参与有利于科学决策。政府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乃至国家兴衰存亡。政府决策要科学,必须遵循民主的决策程序包括,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相关公民的意见。公民参与政治,可以使政府决策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基础。   公民政治参与有利于增进平等。公民政治参与,直接关系到个人之间经济政治利益的平衡,并影响个人利益格局的调整。亨廷顿认为:“较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常常导致国民产品更平等的分配。”[1]公民政治参与能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顾及各方特殊性和少数人的权益,有利于确保平等。   为保障公民政治参与,各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直接和间接参与政治的形式。由于社会结构日益复杂,事务分工细密,让社会全体成员都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和修正比较困难,因此,代议性政府应运而生,即公民不是亲自而是选举代表或议员行使利益诉求表达权或选举政府官员管理国家和社会。有些国家,在实行代议性政府制度的同时,也采取某种直接的民主形式,如除选举代表或议员外,公民还可行使复决与罢免、创制权、公民投票权等。如《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中规定,除由居民选举产生议会和首长(自治团体),通过他们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外,居民自身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查请求权,解散议会请求权,对首长、议员和其他公务员的解职请求权,居民诉讼,请求制定、废改条例权,居民投票等。有关地方自治的国际公约,如《欧洲地方自治宪章》将地方政府就规划和决策过程在适当时间、以适当方式与当地居民进行协商,作为地方自治的内容之一。   在我国,公民除了有权选举人大代表并经人大选举和决定政府官员之外,还可以依法选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此外,我国还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以及政协的协商民主形式以及其他民主形式;1982年宪法对公民政治参与也有明文或隐含的规定。      二、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有途径      旧中国长期实行封建专制制度。1911年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孙中山先生提出实行三民主义并力主地方自治,他在《五权宪法》中,认为直接民权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四种,强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并在《建国大纲》第七条中作了列举。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都对公民的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以及地方自治,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旧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并没有真正实现。   对此,毛泽东批判说,“中国是有缺点的,而且是很大的缺点,这种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2]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人民民主十分重视,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奠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新中国的法统,[3]也开创并发展了人民民主的新实践。毛泽东曾深刻指出:“人民必须有权管理上层建筑。我们不能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享有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权利。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就没有工作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等”。[4]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共同纲领的制定,是我国协商式民主的标志性事件。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选举法》,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并规定了选民对代表的撤换权;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我国的四部宪法都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82年宪法在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时,对公民政治参与作了明确肯定;宪法序言还肯定了作为协商民主重要制度载体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民主和公民政治参与,也作了规定。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民可以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提出异议,可以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依法监督选举投票,对不称职的代表依法罢免等等。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而信访是公民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这五项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机关处理。   根据宪法、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居民和村民有权选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按照《立法法》第90条第2款,公民如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认公民如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向国务院或省级地方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还将征求意见作为国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的必经程序。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讨论决定、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的行政决策程序。根据《价格法》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此外,特殊群体的政治参与也有重要意义。如《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妇女权益法保护法》第9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一些国家机关在行使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过程中,积极探索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和形式。2007年国务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进而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几年来,在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的采用,扩大了立法公开性和公民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度;有的还公开征集立法项目。2006年《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和2008年通过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提供依据,具有示范性意义。   有的地方如采用旁听人大会议、市民评议政府及工作部门、选民听取人大代表述职、选民评议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等形式,加强公民参与监督工作或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力度。      三、更加丰富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和形式      虽然我国在推动公民政治参与方面积累了经验,但由于公民政治参与受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由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格局发生深刻的变化,市场化、国际化、城市化的发展,使公众利益深刻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政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加突出。   目前,人民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公共事务所依之法还不健全;某些重大项目的决策没有经过相关公民群体的参与;有的地方政府不重视公众参与,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有的地方发生市民反对环境污染项目、司机集体停运等,说明公民政治参与要有序进行,也说明我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方面的不足和制度缺失。建立健全公民意见表达机制、建立必要的民主形式、畅通法定的利益诉求渠道,有利于公民依法、理性、有序的政治参与。   应当指出,虽然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并规定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但长期以来,人们对宪法理解不够全面,即使已经认识到除人大选举民主外还有协商民主,但对宪法关于政治参与的规定重视不够,公众参与的立法滞后,有些流于形式,公民参与政治的领域不够广泛、参与程度不够深、参与积极性不够高;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的程序不规范。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众将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政治,表达利益诉求。为了落实宪法的规定和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要研究建立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法律机制。   首先,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明确除人大选举和票决民主、政党或政协协商民主这两大民主形式外,我国还有参与式民主,从而把公民政治参与作为“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来看待,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体现社会各方的利益,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要积极探索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和形式,如扩大公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甚至可以试点在有些地方试行政府行政首长由选民直接选举;扩大公民对立法、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完善罢免制度,并对有些特别重大事项试点进行公民投票。   再次,要通过立法切实落实“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宪法规定;在国家立法出台前,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不抵触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地方立法,并推动全国性立法的早日出台,逐步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   最后,要更加重视发挥民主集中制在权力运行中的作用,将人大选举和票决民主、政党和政协协商民主和公民参与式民主结合起来,找准三者有机统一的契合点,特别是要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质量和对政治决策的影响力,不断总结经验,创造性地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研究员。      【注释】   [1]亨廷顿?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华夏出版社,1989,21.   [2]毛泽东.会见中外记者西北参观团的讲话(1944年6月12日)(J).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   [3]张晋藩.纪念辛亥革命百年的几点感悟(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04   [4]叶剑英.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J).1978-03-05.    进入专题: 公民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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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湖北省孝感市违法征收居民房屋

(维权网信息员何文雅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北省孝感市为建设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违法征收房屋:欺骗85岁抗战离休干部在空白协议书上署名、名为公共利益实为个人利益、不依法公告征收决定、中断居民水电气、破坏有线电视与电信设施和下水道、以强拆相威胁,逼迫住户搬迁,市、省两级法院却不接受居民的行政诉讼。 据当地维权人士李卫平告知:湖北省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位于该市人民广场与后湖公园之间。该地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生活方便,闹中取静,是市中心黄金宝地,为近百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的家园,我父亲(该市抗战离休干部,85岁)的住房也在此地。为建设该工程,孝感市政府决定征收原居民房屋。由于我父亲在外地养老,特全权委托我(有书面委托书)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 2012年初以来,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多人多次上门,要求与我洽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但由于孝感市政府至今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来人也拒绝出具孝感市政府对他们的委托授权证明,不仅房屋征收程序不合法,而且洽谈者身份不适格,与其协商明显违法,故虽然我完全支持孝感市的城市发展与建设,却没有与他们进行非法洽商,而是请他们向其上级转达两合法要求: 一、孝感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告其房屋征收决定; 二、孝感市人民政府改派身份适格人员前来接谈。 作为成年人,我们都知道协议书怎么签:两造先达成一致,接着将商定的内容形成文字,然后署名画押,而绝不会还没谈好合作条件并形诸文字先署名,否则就如同给对方开具了空白支票,将被其予取予求,极为被动、不利,甚至可能权益尽失。由此可见,任何人都不会在还没有商定合作条件并形诸文字前自觉自愿于协议书上署名,只有受到欺骗、恐吓才会那么做。对于标准化协议书而言,尽管上面已印有诸多内容,但那都不是协商的对象,真正需要协商并达成一致且必须填写的是协议书上的留白之处,故签署标准化协议的程序是先填写所有留白之处再署名,而非相反,更不能只有署名而必须填写的留白之处保持原貌,否则,就没有协议内容,就是空白协议书,署名就是在受到欺骗、恐吓情况下签的,就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该协议书连形式要件都不具备,更仅就形式而言就极不公平、极不正义,严重侵害了法律守护的底线与终极价值,故是非法协议,毫无法律效力。 2012年2月下旬,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方定平副主任与孙萍女士专程赴我父亲养老处,利用他身在异地,不明拆迁实情与相关事宜,花言巧语、威胁利诱、百般欺骗:说在职人员不签协议要停职、下岗,离退休人员不签协议将停发工资,不报销医药费,又谎称房子是我父亲的,只有他署名协议才有效(其实我已经接受我父亲的全权委托,以我的名义签署协议同样有效),如果我父亲不署名,其回去不好交差,还要再来,他是老革命、老党员、老领导,又是长辈,一定要同情、支持晚辈云云,竭力装可怜,大肆利用我父亲的本分、淳朴与善良,坚持要他在必须先填写留白之处却没有填写的标准化协议书上署名,又保证将我父亲署名的空白协议书交给我,留白之处与我协商且由我填写,若我不填写,协议书就是废纸一张等等,终于如愿以偿。但回到孝感后,他们却变了脸:别说将我父亲署名的空白协议书交给我,就连看都没让我看一眼,更对我谎称我父亲已经签署协议,要求我2012年3月10日前搬迁,完全违背了他们在上海时对我父亲的承诺,酿出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欺诈欺负老年人、为非作歹、欺压良善的恶性事件,对全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将“孝文化”确立为立市之本的孝感可谓莫大的讽刺。 我虽然经历良多,但象对自己的服务对象、比其父母还年长者不择手段这样令人发指、人神共愤的邪恶、悖逆之事还真没听说过,更遑论亲眼见到,不由异常震惊,怒火中烧。我不禁要问,方定平副主任与孙萍女士有没有父母?是不是人生父母养的?有没有良知、人伦?是老干部服务者还是欺骗者?德、廉、耻何在?亏不亏心?披没披人皮?难道就不怕天谴?!更让人无法容忍的是,方定平副主任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觉得自己从此掌握了主动权,大功告成指日可待,洋洋得意以致忘形——对我疯狂地挥舞手臂,穷凶极恶地叫嚣:“你告,你告,你告……”的确,他可以利用那份其视为至宝的既不具有程序合法性也不具有实质与形式合法性的我父亲署名的空白协议书要挟我,逼我就范,甚至伪造协议内容,以法律的名义强迫我接受非法协议。但即使他有万般鬼蜮伎俩,如意算盘也注定要落空。这到不是因为我有多大的本事,而是因为我是一名敢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尊严及法律法规、公平、正义牺牲自己生命的勇士,更是因为他极为无知,是个十足的法盲,所有那一切都是其一厢情愿,是他头脑不清醒,不,是极端糊涂状态下的妄想,不仅是做梦,而且是白日梦,黄粱美梦。 经过此事,我对他们的人品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不再相信其所谓“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说辞,对其如此努力、积极、不择手段更是大惑不解,遂认真研究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的详情,结果发现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多有违法,不由大吃一惊,下面结合此后的违法征收房屋行为向广大网友做一大致介绍。 一、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八条都明文规定,房屋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向社会公示的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规划方案表明,征收房屋拆除后地下将建商场与停车场(详情见www.xgsghj.gov.cn/upimg/Articleimages/20091231g.jpg),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建设和后湖公园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编的《人民广场二期工程建设基本情况简介》也明文表示:“地下建商城及停车场”。无论商城还是停车场都是商业机构,都有具体的所有人、受益人,而与大众无关,故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是为了个人利益的需要,而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孝感市人民政府的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可以想见,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会振振有词,给出一大堆貌似合理的借口为自己辩护,竭力否认其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即便它说破天,哪怕所有住户都搬迁了,也无法改变铁的事实:征收房屋拆除后地下将建商业建筑,设立商业机构,所有人、受益人均为特定个人,而非公众,因此尽管地上有公共绿地,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的实质仍是商业开发(开发商为购买这块黄金宝地花费了巨资,具体数目不得而知,一说有三亿之多。这已足见该工程是商业开发,是为了个人的商业利益而非为了公共利益),故该房屋征收决定绝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个人利益的需要,更不存在“确需征收房屋的”必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确实违法; 二、房屋征收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个人的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但孝感市人民政府至今不对其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明显违法。 可以预见,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会编出一箩筐貌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辩解,拼命否认其房屋征收程序违法。但即便它“麻子跳伞,天花乱坠”,哪怕所有住户都搬迁了,也掩盖不了铁打的事实:其没有依法公告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也没有免除这一法定义务的合法理由,可见孝感市人民政府在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程序上确实违法; 三、破坏道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违反规定中断……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道路却基本损毁,严重侵害了该地居民的通行权——基本人权之一,可见毁路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可以断言,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会找出一大堆貌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辩解,竭力撇清其与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道路损毁的关系,甚至干脆否认破坏该地道路违法。但铁板钉钉的事实是,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道路已基本损毁,该地居民的通行权已经并正在且将继续遭到侵害,故哪怕它能将铁树说开花,破坏该地道路也违反了法律。至于该违法行为何以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答案非常简单:有权机关或指使或允许或默许该违法行为,无视、放任甚至保护该违法行为。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既不敢也无必要在朗朗乾坤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更不可能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侵害迟迟不予排除,尤其不可能的是,违法人事后不仅不战战兢兢,惊恐万状,不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反而趾高气扬,洋洋得意,逍遥法外。可见,破坏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道路确实违法,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最高行政权力机关,难辞其责、其咎; 四、中断供水违法 2012年10月5日8:40分左右,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输水管道遭到人为破坏,自来水供应中断。此前,该地不时无故停水。 自来水供应是当代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无此便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故中断供水侵犯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而生存权与发展权更是基本人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可见中断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供水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可以肯定,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会罗列一大堆貌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辩解,全力撇清其与破坏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输水管道、中断供水的干系,甚至干脆否认中断该地供水违法。但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中断供水侵犯了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哪怕它能将太阳说得从南边升起来,中断该地居民的供水也违反了法律。至于该违法行为何以会在朗朗乾坤发生?答案非常简单:有权机关或指使或允许或默许该违法行为,无视、放任甚至保护该违法行为。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既不敢也无必要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更不可能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侵害迟迟不予排除,尤其不可能的是,违法人事后不仅不战战兢兢,惊恐万状,不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反而趾高气扬,洋洋得意,逍遥法外。可见,中断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的供水确实违法,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最高行政权力机关,难辞其责、其咎。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 2012年11月19日中午,我正在看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的《新闻30分》,突然电视信号没有了,遂上楼查看,结果发现有线电视分线盒遭到人为破坏,包括我家在内的多个用户的馈线也被剪断了,不由大惊失色,气愤填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指使或教唆者是该罪共犯。 当然,孝感市人民政府必定有无数条言之凿凿的理由,证明自己对此并不知情,更没有指使、教唆哪怕暗示犯罪嫌疑人从事该违法活动。这是可信的。但换一个角度看,如果没有有权机关或指使或允许或默许该犯罪行为,怎么会有组织和个人愿意并敢于在朗朗乾坤明目张胆地违法犯罪呢?!天下还没有胆大妄为到如此地步或者说如此愚蠢的人!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对发生在治下的犯罪活动难辞其责、其咎。 万幸的是,有线电视网络维护人员及时修复了线路,我得以收看了晚上七点的《新闻联播》。当看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是那么忙碌操劳,那么亲民爱民,了解到政府的新计划、新方针是那么惠民便民,我国取得的最新建设成就是那么辉煌,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等各方面形势一片大好,综合国力蒸蒸日上,而外国的政治、经济、治安却一团糟,人民饥寒交迫,生活在水深火热与恐惧之中,我心中油然而生巨大的幸福感、自豪感和幸运感,不由万分激动,就决心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壮丽事业中去,争取早日建成小康社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奋斗终身。真不明白那些人为什么不愿让我聆听来自中央的声音?为什么不愿让我知道中央的大政方针?为什么不愿让我了解祖国日新月异的大好形势?为什么要割断我与中央的精神联系?为什么不想让我与中央保持一致?难道多一个人团结在中央周围会让他们失去什么?难道多一个人参与国家建设会损害他们的利益?难道多一个人加入浩浩荡荡的民族复兴大军会破坏他们的计划?他们怕什么呢?!他们的计划又是什么呢?!我不知道,因而万分忧心,又十分担心类似破坏以后会越来越频繁,甚至干脆断电,彻底堵死我了解中央指示、精神与国家进步发展信息的途径。但我并不惧怕,更未气馁,反而信心百倍,勇气大增。因为,我将该行径翻过来覆过去,从上看到下,又从下看到上,仔细研究了一番,越看越不象政府作为! 六、中断电力供应违法 2012年11月26日,我向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孝感市人民政府为建设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违法征收市民房屋,原指望反映的前述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至少违法征收房屋的气焰有所收敛,违法征收房屋的行径到此为止,不料却事与愿违——时间仅仅过去了一天,投诉里中断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电力供应的预言便不幸成为现实,违法征收房屋的气焰越发嚣张,违法征收房屋的恶行愈演愈烈。 2012年11月27日,孝感市电力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到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张贴停电通知,称“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广场二期工程指挥部的紧急通知,将对化冶院内供电线路改造迁移,并将停止供电。特此通知。” 稍加分析,就可发现这份停电通知至少有两处违法违规。首先,“供电线路改造迁移”是否需要和如何做是技术问题,应该由专业人士来判断、决定,是电力公司的专有权力。但“化冶院内”“供电线路改造迁移”的决定却是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广场二期工程指挥部”做出的,而非电力公司根据专业理由独立做出的,可见毫无必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通知没有说“供电线路改造迁移”到何处,需要多长时间,何时恢复供电,可见电力公司根本没有改造迁移供电线路的计划,更没有恢复供电的打算,只是要断电罢了,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我原以为电力公司会光明正大来断电,没想到2012年11月27日深更半夜,他们偷偷摸摸剪断了供电线路。2012年11月28日,我与孝感市电力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要求恢复电力供应。95598服务热线接线生表示:他们断电是配合政府工作。我说你们的职责是供电,不是断电,而且中断供电是违法行为。因此,你们不是配合工作,而是配合违法,自己也因此违法。她遂狡辩称:化冶院内供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所以要断电。我说那就应该消除隐患,保障供电与安全,而非断电。这就好比人病了是将其送医院救治,而非拉出去枪毙。由这一细节可以看出,孝感市电力公司停电通知里所谓“供电线路改造迁移”的理由纯粹是无稽之谈。 那天,我度过了第一个无电的夜晚:四周黑漆漆的,伸手不见五指,不由感慨“真黑呵!”心情无限悲凉,就想一死了之,但转念一想,毕竟还有空气,天亮后还有阳光,这些谁也拿不走,才稍感安慰,遂再次向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2012年11月30日上午,孝感市电力公司城区供电所李主任一行四人来到我家。李主任表示:断电没有道理,十分歉疚,又说他们也不愿意,是应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指挥部的要求做的,并称其领导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将尽快恢复供电,请我理解云云。给人以有关部门反对恢复供电的联想。我要求他们立即恢复供电。因为,首先,供电是他们的职责,是其专有权力,无须与任何人协调。如果我要求他们恢复供水,协调说到能成立;其次,即便他们要与有关部门处理好关系,也应该先恢复供电,再做对方工作,而不能等到对方同意再恢复供电;再次,只要接上断头,就能恢复供电。我半小时就能做到,相信专业人士会做得更快更好。这里只有意愿问题,不存在任何客观困难;又次,我所在的这栋楼西头拆迁队入住的一楼已至少于2012年11月29日恢复了供电(最近没有看见灯光),反到是我们正式居民没有电,真正是岂有此理;最后,加害方要求受害方理解不妥。 沟通后,李主任一行离去,再无下文。现在,断电已达34天,却既未见电力公司对“化冶院内供电线路”进行迁移,更未见其对之进行改造。因此,“供电线路改造迁移”只是借口,目的是既非法中断供电,又给其披上合法外衣,让以违反规定中断供电迫使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搬迁的非法行为合法化。目前,我所在的这栋楼东头施工队入住的一楼、四楼有电,一楼还有水,说明相关部门就是要以断电断水等非法方式逼迫居民搬迁。 电力供应是当代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无此便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故中断供电侵犯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知情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而生存权、发展权与知情权更是基本人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可见中断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电力供应,迫使该地居民搬迁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可以肯定,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会罗列一大堆貌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辩解,全力撇清其与中断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供电的干系,甚至干脆否认中断该地供电违法。但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中断供电侵犯了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知情权,违反规定中断供电是以非法方式迫使该地居民搬迁,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哪怕它能将太阳说得围绕地球转,中断该地居民的供电也违反了法律。至于该违法行为何以会发生?答案非常简单:有权机关或指使或允许或默许该违法行为,无视、放任甚至保护该违法行为。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既不敢也无必要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更不可能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侵害迟迟不予排除,尤其不可能的是,违法人不仅不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反而有恃无恐,理直气壮,逍遥法外。可见,中断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供电确实违法,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最高行政权力机关,难辞其责、其咎。 七、以野蛮拆迁相威胁违法 2012年12月6日上午,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李科长、孙萍女士对我说:月内市政府要进行强拆;下午,该单位一位不知姓名、职务的女士称,法律规定如果只剩下最后一家,可以想拆就拆,说拆就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法治国家,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侵犯。随意拆除个人房屋是公然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系严重的刑事犯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做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见强制拆除个人房屋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但到了他们嘴里居然变成了随心所欲。他们公然编造法律法规,混淆视听,扰乱人心,不仅侵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且破坏了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显然违法,是否犯罪还请专业人士指教。 第二次世界大战正酣时,为修建军用机场,英国政府决定征收某地民房。绝大多数人家都如期搬迁,但其中一户却拒不搬迁,导致机场没法开工建设。户主因此受到几乎所有居民和媒体的一致谴责,但丘吉尔却说:我们和德国人打仗就是为了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如果拆了他的家,那我们为什么要打仗?在血雨腥风、急如星火的战争年代,在国家、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英国人仍坚守法、理、德、情不动摇,绝不便宜行事,突破底线,难怪其能转危为安,赢得最后胜利。七十多年过去了,人类文明程度又有了极大的提高,但孝感市一些官员却还在为特定个人的商业利益对居民以野蛮拆迁相威胁,还赶不上当年的英国人,岂不哀哉!其中差距真是不可以道理计! 八、诉诸司法杳无音信 我一再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恢复供水、供电,将我父亲署名的没有填写协商内容的丧权辱格的非法空白协议书全部交给我销毁,以挽回我全家些许尊严。但他们却连如此卑微的请求也不接受,坚决不恢复供水、供电,坚持要我承认那份非法空白协议是合法生效协议。按理,既然是合法生效协议,当事人或其全权代理人也应该持有一份,但他们却始终不给我父亲(当事人)或我(当事人的全权代理人)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既然房屋征收部门认为那份非法无效的空白协议合法有效,就应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我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但他们不仅没有这样做,而且从未提及,并对我多次提出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要求置之不理。由此可见,他们自己也明白那份协议在空白处没有填写之前并非合法生效协议,其坚持既无道理,更无法理。 2012年10月9日,我代表我父亲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孝感市人民政府立即履行其法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义务。该院本应依法在七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却逾期多日没有音信,反而将诉讼信息告知被告。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方定平副主任立即打电话给我父亲,威胁说要我承担法律责任。不知他何德何能,居然能让依法提起诉讼的我承担法律责任,实在是可笑之至!我遂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2年12月17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一般性规定,但针对不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更为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该规定针对的正是我目前的状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应依法受理我的诉讼,但其却连诉状都不收。我再三强调自己向其提起诉讼的上述法律依据,其也不为所动,却又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只是重复“我们一般不受理行政诉讼的一审案件”。因此,我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相关法官违法,并敦请两最高院督促相关法院依法受理我代表我父亲提起的行政诉讼。希望这次能及时得到合法回应,否则就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无法无天,没法活了! 九、中断电信通讯违法 2012年12月29日中午,我回到家,想打个电话,但拿起话筒,却没有信号,就出门查看,结果发现我这栋楼的电信线路被剪断了,遂立即向10000号申告。湖北10000号客服人员表示,将马上通知孝感电信,让他们尽快修复通讯线路。 电信通讯是当代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无此便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故中断电信通讯侵犯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指使或教唆者是该罪共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而生存权与发展权更是基本人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可见中断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电信通讯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可以肯定,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会罗列一大堆貌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辩解,全力撇清其与中断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电信通讯的干系,甚至干脆否认中断该地电信通讯违法。但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中断电信通讯侵犯了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哪怕它能将鱼说得游上岸来,中断该地居民的电信通讯也违反了法律。至于该违法行为何以会在朗朗乾坤发生?答案非常简单:有权机关或指使或允许或默许该违法行为,无视、放任甚至保护该违法行为。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既不敢也无必要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违法犯罪,更不可能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可见,中断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电信通讯确实违法,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对发生在治下的犯罪活动难辞其责、其咎。 第二天下午,孝感电信修复了通讯线路,我十分高兴,但随即发生的一件事又让我的心情回到冰点:拆迁队打断了我家的下水道,卫生间再也无法使用。尽管房屋还属我家所有,但其基本功能已经丧失殆尽。 现在,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无水无电无天然气无互联网无有线电视无下水道,居民生存状况极为悲惨,但相信有关方面还将雪上加霜:中断道路通行。当然,迫使住户搬迁的招数还有部分拆除建筑,降低尚未搬迁户房屋的安全系数,让其生命与财产时刻处于危险之中,及指使社会闲散人员砸玻璃或门甚至直接上门威胁乃至动用暴力。我坚信这一切终究会到来,让我们拭目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的根本大法,国家存在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保障、调整自然人、法人权益的重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滥权行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保护经营者与用户权益及规范经营者和用户行为的法律。它们,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存续、人民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的前提与保证,必须和其他法律一道在我国全境得到严格遵守,但在今天的孝感市至少在我生活的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却屡遭践踏,怎么会这样呢?孝感市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以致出现了威胁民众福祉、社会和谐安定、国家生存的万分危险、恐怖的宪法、法律失效现象呢?老实讲,我也不清楚,恐怕很多人都不知道,但以下几种情况应该在可能的原因之列:一、孝感独立了;二、孝感升格为特区了;三、孝感发生了叛乱。但仔细一想,又不尽然。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当今世界已没有哪个国家胆敢公然中断和平、守法公民的供水、供电,破坏其广播电视设施与电信设施,毁坏其通行道路,侵害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知情权与通行权等基本人权,威胁要侵犯其财产权,不理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因为,此等作为太过恶毒、下作、卑劣,会让当局失去执政的道义合法性,令统治岌岌可危,得不偿失。因此,如果孝感独立了,该国政权一定会尊重其国民的基本人权,以赢得统治的道义合法性,巩固其政权,而绝不会反其道而行之,自毁执政基础,故看起来不象;要说孝感升格为了特区,有特殊区情,可以另搞一套,那也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是?!怎么能够视宪法如粪土,弃而不顾呢?!因而看起来也不象;那是孝感发生了叛乱?如果真是这样,公然践踏宪法、更不用说下位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就丝毫不足为奇了,我也就无话可说了。 但必须指出,不论是什么原因,无法可循、有法不循都是最可怕的事情。哲人说,最坏的法律也比没有法律好。因为,前者毕竟还有规则可循,多少总还有些道义,有些保障,而无法可循、有法不循,起作用的将是丛林法则——弱肉强食,而且肆无忌惮,再也没有任何公平正义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会失去安全感,无所措手足,进而丧失对国家、法律和执政党的信任、信心,导致政府的统治基础极大削弱,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从根本上动摇,社会和谐与稳定丧失殆尽,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出现社会秩序崩溃、政局大动荡、政权更迭的毁灭性后果。因此,不能不说,孝感市目前发生的一切十分凶险、可怕,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否则必将蔓延开来,危及无数仁人志士奋斗牺牲、数代国家领袖呕心沥血、全国各族人民含辛茹苦才建立起来的宏伟大业,甚至使其毁于一旦。相信但凡真正希望中国繁荣强盛的人,真正希望中国发展稳定的人,真正希望中国进步和谐的人都会决然奋起,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发生在孝感市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与之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因为,这不仅是在挽救党和国家、民族,更是在拯救他们自己与亲人、朋友,故是每一个真正的中国人责无旁贷的最基本的义务。 前期,中央依法果断、严厉处置了“谷王”等违法犯罪分子,再次彰显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绝不允许有“特殊公民,特殊党员”,相信也绝不会允许有特殊的地方政府。法治最基本的特点是程序正义。因为,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有实质正义,故程序与手段违法,目的也决不会高尚。因此,即便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操作,而绝不能公然违法,肆意妄为。俗话说,歪江湖还讲正道理,故孝感市人民政府作为堂堂一级地方政权,更应该以理服人,依法行政,而绝不能忘记了政府前面的“人民”二字,以权吓人、压人、害人,更不能为所欲为,仗势欺人,违法行政,尽显权力的跋扈、冷血、无理与无德。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又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我个人认为,中央所以在如此重大的场合、如此重要的历史文献中以如此严厉的口吻大力强调、倡导法治,是基于以下原因:一、六十余年的执政历史经验表明,凡是较为注重依法施政的时期,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步就相对较快,人民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就相对高,而凡是轻视法治、忽视法治乃至践踏法治的时期,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就停滞甚至倒退,人民对党和政府就有怨言;二、近年来,一些领导人急功近利,为追逐政绩,完全抛开法律的约束,大拆大建,大搞“土地财政”,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与冲突。问题发生后,他们又不考虑其产生的原因和法律规定,简单地试图以高压手段“维稳”,引发出更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上述提法特别是后一提法表明,最高决策层对因拆迁、环境、城管、警民和征税等造成的官民矛盾深化的现实高度重视和深入、细致的把握,及对所有官员依法行政的殷切希望,值得所有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特别注意。否则,其工作必定会干扰中央的战略部署,必然会与中央的基本意图和大政方针相背离,而且越是努力越是南辕北辙,严重时甚至会置中央于极端被动的境地,极大地损害中央的权威与公信力,造成极其巨大的政治与社会危害。 自孝感市人民政府开始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工作以来,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活质量便每况愈下,终于惨不忍睹:无水无电无天然气无电视无网络无下水道,还要受野蛮拆迁的威胁,而向中纪委、国家信访局投诉,问题不仅迟迟得不到解决,相反违法征收房屋的恶行愈演愈烈,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违法不予回应与不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既不讲法,也不讲理,更不讲德与情,这是要将人逼得走投无路、不得不步陈胜吴广的后尘呵!具体操作者到底想干什么,是何居心?!我虽然不知道这一切是谁干的,却知道其手掌巨大无比——从房屋征收决定到房屋征收程序,从水电路到法院,无处不在其阴影之下,而且从孝感伸到了省里,真可谓只手遮天。我不禁要问,孝感是老百姓的,还是不法官僚的?!他们凭什么强迫数百原居民为几个人甚至个别人的商业利益牺牲、让路,向其输送利益?!又凭什么让我们的生活退回到史前状态,使我们饱受煎熬,度日如年,生不如死?是谁在给其撑腰,让其敢于肆意给我们制造痛苦,如此不人道地折磨我们,公然侵害我们的生存权、发展权、知情权等基本人权与尊严?!是谁?到底是谁?!他们怎么就如此胆大妄为?! 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明明是为了几个人甚至个别人的商业利益,却被贴上为了公共利益的标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明规定了房屋征收程序,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却偏偏不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明规定,不得采取中断水电气等非法方式迫使居民搬迁,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却偏偏要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明规定了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却就是要以违法的野蛮拆迁相威胁。他们大张旗鼓、不择手段地违法征收公民房屋,已经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这究竟是为了什么?是什么使得他们如此肆无忌惮,不计后果?恐怕绝不能简单地以目无法纪、胆大包天来解释吧?!这里面究竟还有些什么?值得深究!作为个人,我没有渠道了解内幕,但有权机关只要愿意,完全可以查个水落石出。这里只有主观意愿问题,不存在任何客观困难。我在盼望着,相信不少已经被迫搬迁的居民也在盼望着。 诚然,上述所有的违法行径只是落在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头上,其他人并未身受其害,但任何置身事外者却绝不能因此暗自庆幸,甚至幸灾乐祸。因为,不法行为从来都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也不是针对某一群人的,而是针对所有人的。这就好像家里有虱子,总有一天它会爬进你的被窝一样。因此,我们决不能因为暂时不是受害者而麻木不仁、高枕无忧,对违法行径视若无睹、隔岸观火、听之任之、不闻不问,而要理直气壮地积极与其进行最坚决的斗争。我又想起了那位德国牧师在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的话:他们抓犹太人时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他们抓共产党人时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员;他们抓天主教徒时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当他们来抓我时也没有人替我说话。这段痛彻心扉的反思清楚地表明,社会实际上是一张硕大无比的网,每个人都是其中一个节点,彼此相联,利益相通,故任何一个人遭到损害,受到伤害的就绝不仅仅是他本人,实质上是每一个人,整个社会,并且若不能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更将蔓延开来,逐次直接加于其余人。因此,面对不法,必须在第一时间群起而攻之,将其扼杀在摇篮里。否则,所有人都会成为其牺牲品。 最后,我想说的是,违法行为最怕见阳光,不法者总是千方百计捂盖子,生怕违法行径被大众所知,故维权者一定要反其道而行之——想方设法揭盖子,竭尽全力让侵权行为曝光。在这个过程中,维权者必定会遇到许多困难,但哪怕千难万险也一定要无所畏惧、坚持不懈,即使遭到违法者甚至其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的威胁哪怕暴力,也绝不退缩。因为,恐惧不仅无助于解决任何问题,相反越恐惧麻烦越多危险越大,越无法解决问题,而越勇敢越公开越安全,越有可能解决问题。 我衷心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从今后,所有官员都不敢甚至不愿违法征收公民房屋,哪怕挂羊头卖狗肉、打擦边球的事都不干;我衷心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从今后,任何胆敢违法征收公民房屋的官员都会被绳之以法;我衷心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从今后,任何房屋被征收人再也不用过哪怕一天没有电水气等现代生存条件的非人生活;我衷心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从今后,任何房屋被征收人再也不会受到非法的野蛮拆迁的威胁,生活在恐惧之中。对此,一定会有人万分悲观地说,我们势单力薄,而违法势力十分强大,与其斗争不可能取得胜利,别做梦了!而我要说,请千万不要妄自菲薄,请相信我们自己,请相信团结一心的力量!我们的目的无比正确、高尚、正义,我们的行为对民族、社会、国家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只要我们持之以恒,哪怕每人每天只做一点努力,假以时日,就必定能达到目的! 我们肯定能做到,一定会成功! 李卫平 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 联系电话:0712——2830165 补记:2012年12月14日上午近12点,我将本文初稿电邮给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李科长,请其转给有关部门与个人,核对文中事实。2012年12月18日下午,李科长、孙萍女士来到我家,说文中有诸多内容与事实不符,但仔细一听大都是对事实的不同看法,而非事实有误。例如,对于征收房屋拆除后地下将建商场与停车场这一事实,我认为这表明该房屋征收是为了个人商业利益的需要,他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部分则是强词夺理、空口无凭。例如,他说他曾看到过孝感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公告,却没有任何证据(我作为利益相关人都没有看到,他居然看到了,这究竟算哪门子公告?!)。另一部分是理解错误。例如,我说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道路基本损毁,他却理解为对公路的破坏。总之,文中事实无误。 在孝感市委组织部石部长的大力推动下,我再三要求的就我父亲署名的空白协议书的听证会得以在2012年12月21日上午于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我与部分相关单位与会。会上,该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娄金顺表示,我父亲署名的不是空白协议。诚然,那是一份标准化协议,上面已经印有诸多内容,但那都不是协商的对象,真正需要协商并达成一致且必须填写的是协议书上的留白之处,故签署标准化协议的程序是先填写所有留白之处再署名,而非相反,更不能只有署名而必须填写的留白之处保持着原状,否则,就没有协议内容,就是空白协议。而我父亲署名的协议书正是在这些必须填写之处保持着空白的原貌,这不是空白协议又是什么呢?!我父亲在发现自己受骗后,书面声明其在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的署名无效。面对铁的事实,娄金顺主任却官气熏天、蛮横跋扈、强词夺理:那是我的一面之词;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给该市市政府的有关我的信访件的情况说明的红头公文就在我手上,上面明文记载着他们捏造事实,对我大肆攻击、诬蔑、丑化,面对白纸黑字,娄金顺主任却气急败坏地抵赖:“我不认呐!”公然否认这份文件的真实性,真“勇敢”呵!难怪他要违反石部长与我的约定,不邀请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人员参会。否则,他将在更大范围丢丑,丑行将传播得更快更广更远,最终全市机关皆知。 对很多人而言,2012年最大的丑剧、闹剧是“薄王”事件,但对我来说,娄金顺主任的表演更生动、更有趣、更精彩,堪称本年度最大的黑色幽默。说老实话,面对娄金顺主任的上述言行,我整个人都糊涂了,大脑一片空白,只是暗自哀叹自己命不好,遇到了一个村长。但过后一琢磨,发现该想法极为不妥。因为,若说他是个村长,恐怕很多村长都会觉得自己受了侮辱,坚决不答应。俗话说,歪江湖还讲正道理,但娄金顺主任的表现还赶不上个混混,“杯具”?喜剧?闹剧还是丑剧?!请广大网友定夺。 尽管娄金顺主任自以为才高八斗、学富五车、满腹经纶、雄辩滔滔、博闻强记,对这个也不服气,对那个也不买账,但事实表明其极为无能:市广播电视局包保数十户人家的搬迁,任务早已经全部完成,市经委包保数十户人家的搬迁,任务也全部完成,而他仅包保两户人家的搬迁,却直到2012年12月27日才搬走一家;又自以为怀才不遇,对没有受到重用对领导心生怨望,在听证会上扬言:“我还不想搞了,要退休。”公然要挟组织。但事实表明其连目前的职务都不胜任。这一切再次表明哲人的下述论断完全正确、无比英明:智慧与德性是统一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娄金顺主任喜欢耍小聪明、搞小动作、玩小把戏。明明说好上午十点开会,他却安排其下属欺骗我,说是开会时间提前了,让我早早到场,恭候其“大驾”,摆足了架子,试图激怒我,让我失态、犯错,以一举击败我,至少扰乱我的心神,让我发挥失常,在辩论中压倒我;开会时,他安排我坐在沙发上,其他人都坐在椅子上,居高临下俯视我,试图从心理上摄服我,影响我正常发挥,进而在辩论中获胜。 2012年12月24日上午近12点,我将本文二稿电邮给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李科长,下午2点30分左右,又将本文二稿拷贝给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王主任,请两人转给有关部门与个人,核对文中事实,并请他们及时以电邮指出不准确之处,以便我订正。但直至发贴时为止,我没有收到其电邮,表明其默认了文中事实。 李卫平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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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 民众对政府的“行政保密”拥有怎样的知情权

民众对政府的“行政保密”拥有怎样的知情权 徐 贲   据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 )报道, 2012 年早些时候,美国总统奥巴马已签署秘密指令,授权中情局( CIA )等机构支援叙利亚反对派推翻巴沙尔政权。美国媒体报道这项“国家机密”,除了提及美方人员正与中东盟友合作等行动和提供“非杀伤性援助”外,未见涉及这些行动的具体内容。 美国媒体既有责任保守国家秘密,又有义务不让这一秘密本身成为秘密,这体现了美国人在政府和国家权力应该如何“行政公开”问题上的一些公共伦理共识。 在美国,在对内和对外事务的“公开性”( publicity )上存在着双重标准,民众对于对外事务的“保密”远比对内事务的要能理解和接受。这是因为,对内事务涉及美国的公民,而公民本身是一种具有排外性的身份,公民的权利、福利都是特别保留给“自己人”享受的。在美国,民众普遍认为政府无权秘密监视公民的行踪、交往通讯、以族裔划分为目标的监视等等。但他们对中央情报局在世界其他地方的类似行为则抱理解的态度。美国政府在“秘密行动”问题上,尊重美国公民的权利超过外国人,这不一定是出于政治家们的伦理考量,而是因为美国公民手上有选票,而外国人则没有。 在国内事务中政府行为要充分公开、透明,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政府事实上不可能在所有的事务上都做到公开而没有秘密。政府的行为常常会有不公开的合理理由,需要行政保密( administrative secrecy ),例如,政府的某些政策可能是尝试性的,充分透明会使尝试阶段的政策夭折,而且,有时候政策或决定提前曝光,就会失去“冲击效用”,削弱行政的有效性。 因此,在许多具体的事情上,民众要求政府行为公开,与其说是一种绝对的政治要求,不如说是一项原则性的伦理准则。对公开的政治要求会由于具体情况而因事而异,但是,对公开的伦理要求则是一个普遍、根本的原则。因此,如果政府在某一件事情上实行保密,它必须告诉公众保密的理由是什么,而政府为其秘密行为提出的理由必须是可以在社会中公开谈论的。政府有权对某些事情保密,但它无权对它保密行为的理由实行保密。 在一个重视个人隐私的社会里,会有一些保密行为。对这些行为,也同样必须贯彻保密行为的理由不得保密这一原则。例如,医生为病人的病情保密,律师为委托人的私人信息保密,但保密的理由却是公众有权知道的,也是可以公开讨论的。公众的知情权不涉及病人或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但他们有权知道医生和律师在保密问题上的伦理立场与理由。因此,不对保密的理由进行保密,这应该在民主国家里成为一个同时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起作用的公共伦理原则。 在不民主的国家里,政府有许多事情都对民众保密,不仅如此,它还不告诉民众为什么这些事情需要保密。它的态度是,我不告诉你,这就是理由,你不需要知道别的理由。在民主国家里,政府可以对民众说,我不告诉你,但它不能对民众说,你不需要知道理由。需要不需要理由得由民众而不是政府说了算,而民众如果不是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他们是会要求一个理由的。 政府不告诉民众保密的理由,经常是因为没有一个放得上桌面的理由。政府不是一个抽象的感念,政府是由官员来代表的。和民众一样,官员是有个人利益的普通人,他们对一些事情保密,常常是因为他们的利益与民众的并不一致,他们不愿意让民众看到这种利益的不一致,所有就把一些实情当作“秘密”隐藏和保护起来。 英国 19 世纪改革家和废奴主义者亨利 · 沃德 · 比彻( Henry Ward Beecher ) 说过,“知道一个人有秘密,就已经知道了这个秘密的一半”。民众并不是傻子,他们知道当官的有秘密,就已经知道了这些秘密的一半,他们坚持要知道的是秘密的另一半。例如,民众要求官员公开他们的收入和财产,官员不肯照办,民众不是不知道为什么。就算官员有理由对自己的收入保密,但这个理由本身却不应该是秘密的。 在官员收入公开的问题上,民众有二个方面的知情权。第一,知道他们的收入情况,第二,在他们不愿公开的情况下,知道他们保密的伦理理由是什么。一个好的制度会满足民众第一个方面的知情权(第二个方面也就自动不成问题了),一个次好的制度中至少会尊重民众第二个方面的知情权。如果一个制度对民众这两个方面的知情权全都置之不理,那就一定不是一个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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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强调满足群众知情权

防谣言乱党 周永康强调满足群众知情权 全国政法宣传工作会议22日在上海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致信强调,要满足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促进政法事业发展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新贡献。(据人民日报) 眼下京城谣言四起,周永康书记提出的满足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知情权合适合宜,十分必要。满足群众的知情权不仅仅适用于政法工作,对于其他各项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满足群众的知情权是给真实信息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在信息繁杂的网络时代,群众对杂乱的信息缺乏辨别真伪的能力,但同时他们也期望事情的真相能够尽早浮出水面。例如,关于保定252医院发现非典病例的谣言传出后,这一信息在网上迅速传播,人们将信将疑,希望院方或者权威部门能够给公众一个准确的说法,两天后,卫生部发出消息辟谣,这一事件才得以平息。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对于控制事态发展的重要作用。 满足群众的知情权也是在给政府自身减压。随着网络、通讯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非常之快,任何一个看似不起眼的小事都可能在瞬间被放大,引得人心惶惶。满足群众的知情权,让真相呈现在群众面前,一切虚假言论便会不攻自破,一切对政府不利的压力也会烟消云散。 周永康书记提出,要满足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知情权是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基础所在,只有群众知情才有表达的可能,才有参与和监督的热情。 周永康书记已经提出了满足群众知情权的要求,但是要想真正的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还需强化内功、练好外功。一方面要保证自身正,只有自身正才有敢于公开事实真相的底气,才能使公开的真相具有说服力;另一方面要畅通信息公开渠道,让群众在第一时间得到事情的真相,不放马后炮,不给流言蜚语以可乘之机。(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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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锡进:谣言倒逼不出国家进步(附网友评论)

胡锡进:我知道,官方信息有些跟不上社会的需求,给谣言制造了一些机会。谣言=事件的重要性×它的“模糊性”。但我反对“谣言倒逼真相”、“谣言倒逼改革”的“谣言合理论”。不应让谣言成为中国的“新政治轴心”。事实上,谣言在世界各国历史上的总体负面作用是压倒性的。谣言倒逼不出国家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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