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 | 应当承认“外来人口”的租户权
2011年08月17日 22:13:18 原则上,租户权是一种契约权利,由租户和房主自行决定。但前提是国家不排除你租房住或盖棚户的各种选择。但我国并不是这样,我们这里是外来人不能拥有自己的棚户。国家强制,对租户的不利后果比房主违约严重得多,当然政府应当承担责任,支付补偿。 走遍全世界,我觉得那些发达国家对穷人都非常照顾,富人反而怨声载道。 住棚户只是市民权利 随着民众的社会不公平感增强,对改革的质疑可能增多,这是过去的改革方式造成的结果之一。 茅于轼先生曾说,现在大家收入都提高了,基本生活都有了保证,享受上的差别可能反而小了。我理解他的意思,但这是两个问题,一是不平等到底有多厉害,这不能只凭感觉,要凭严格的社会科学统计手段。 中国学者到印度,飞机降落时,看到密密麻麻全是贫民窟,住五星级宾馆,外面就是贫民窟。孟买号称“亚洲最大”的贫民窟达拉维位于市区地理中心,东邻豪华金融区,西临高质量的海滩。中国没有这样的现象。 两三年前,有人说我想建立贫民窟,我从来没有这样的意思。只是,不能给穷人以更好的福利前,对他们自己解决问题的那些办法,最好更宽容。 中国一直不承认有贫民窟,但1949年到现在,一直有棚户区。这不就是贫民窟吗?有市民身份的人住在棚户里,国家不能无条件把你赶走,所有棚户区改造,对户籍居民都要安置或补偿。假如棚户是你的,要拆,就得给赔偿,这是国际惯例。如果是户籍居民,政府要安置,肯定比现在好,才能把你弄走,不可能把有户籍的人赶到大街上去。 现在拆迁,对房主的态度比以前客气,至少补偿比以前高了。尤其在最发达城市,土地财政收入高,有些地方拆迁补偿已经高得惊人,甚至有人靠被拆迁致富。 但这是对本地户籍的人而言。城中村、胡同与棚户区,住的都是外地人,拆迁再进步,对于他们来讲还是无条件驱逐,对房主赔偿是高一点,有的地方,通过查证,赶走外地人,来对房主施压,因为城中村就靠租给外来人赚钱。所以,外来人住棚户,没任何保障,随便就可赶走。 2005年有几位人口学学者做过一个外来人居住调查,得出一个很奇怪的结论。世界各国的贫民窟都是大量外来新移民的居所,他说只有中国奇怪。外来人口住在贫民窟的比例,要比本地户籍人口还低。 为什么?一是他们讲的贫民窟是按照联合国人居署的标准,标准比较高,只要居住密度达到一定程度,家庭内没有单用的自来水和卫生间都叫贫民窟。按照这个标准,该学者说当时(他的资料是2000年的)城镇户籍居民中有39%住在贫民窟,外来人口反而只有百分之二十几。而外来人口中,大部分都是以单身打工者的身份住在宿舍或工棚,作为非家庭居所,不列入贫民窟的统计行列。世界各国的贫民窟都是作为家庭居住类型统计的,集体宿舍与工棚当然不算。 其次,即使住在贫民窟,有个研究说,也有46%属于非法居住,根本不可能进入官方统计数据。在上海申请暂住证,要有相对固定的住处,租房的话人均不得低于7平米。否则连暂住证都不可能办。按照统计,当时上海的外来打工者中真正能租房子住的只有40%,其中又有一半达不到7平米的标准,是“非法”居住者,办不了暂住证也不进入官方统计。 把这两拨人除外,外来打工者中住贫民窟的比户籍居民当然要少了。可这能说明什么呢? 自搭棚户不能做户主 印度、柬埔寨比中国更穷,印度基尼系数比中国低,柬埔寨的基尼系数据说比中国高,这些国家都有很多外来人住的棚户,这些棚户搞改造,都得给他们补偿。柬埔寨人均GDP只有中国1/4,但拆棚户居民的棚子,每个人要给8500美元。 只补助户主,这点跟中国一样。区别在于,他们的户主可以是外来人,而中国的棚户户主不可能是外来人,外来人不可能自搭棚户,只能是租户。深圳很多打工者在关外农村,就租一块地皮然后在上面盖棚户,但仍然算租户。租户会被任意赶走,也得不到补偿。 印度、柬埔寨的贫困阶层多是贫民窟的房主,可以盖棚户,基本上没有贫民窟租户的问题,穷人可以形成合法建筑群、外来人社区。国家也承认这种社区,把他们赶走得支付代价。 中国一些城市把外地人逼得无路可走,不给廉租房,商品房买不起,自己盖又绝不允许,租别人的,随便可以赶走。 这非常糟糕。中国传统文化注重面子,假如中国真比一般发展中国家更在乎面子,城市很漂亮,对脏乱差和治安有超前要求,想达到欧洲水平(其实是“超欧洲”水平),不允许打工者自己解决居住、安家问题,国家又不提供廉租房。那好,我认为这也算有理由,可这得由政府来埋单。把他们赶走,应当支付相当于印度和柬埔寨支付的那些代价,这就是承认租户权。 租户权本是民事权利,但我国应例外 租户权在他们国家是种民事权利,不需用公法规定。租户的权利完全取决于跟房主的租约。房主违约让你走,给什么补偿,就看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自由放任的体制下,房主可以随便让你走,国家理论上可以不干预。当然,发达国家盛行照顾穷人,正如理论上应当是自由的雇佣关系在当代往往也要考虑劳工权益一样,在欧洲福利国家,穷人租户遇到这种情况,国家有时也要给保障的。 尽管如此,原则上,租户权应当说还是一种契约权利,由租户和房主自行决定。但前提是国家不排除你租房住或盖棚户的各种选择。假如外来打工者可以自己盖棚户,嫌棚户不好或不想盖,愿意去租棚户,选择当租户是你的自由,国家自然不需要管。 但我国并不是这样,我们这里是外来人不能拥有自己的棚户。 台湾曾有规定,房主如果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给一定补偿,比如给两个月的房租,让他去别的地方租房子。 两个月的房租,这种补偿可以比较小,为什么?一户房主违约把租户赶走,租户很容易在周边条件比较类似的地方租到房子。但政府驱赶一大片地区的住户,情况就不一样了。这意味着这个“低档社区”从此消失,外来租户不可能再租到同样条件的房子,必须跑到很远,生活质量会受到很大影响,包括找工作等。如果他仍想在这个地方租,就要付出高得多的房租。 显然,这并不是一种民事结果,并不是房主违约,而是国家强制。而且,对租户不利的后果比房主违约严重得多,当然政府应当承担责任,支付补偿。 如果我国的状况比印度或柬埔寨好——我觉得也应该比他们好,人均GDP比他们高那么多嘛——那就应当承认外来穷人拥有这种权利。你可以不允许他们盖棚户,但由此造成的代价政府不能让这些穷人埋单。在印度和柬埔寨,穷人可以不需要公法意义上的租户权,因为他们可以成为棚户户主,把他们赶走就得给补偿。 穷人的圈地运动 怎么才能让政府承认外来穷人的租户权?最大的一个条件是,社会要形成共识,不能让这些人没地可去。而且一旦待下来,就得承认他们的权利。 我把印度贫民窟分成好几种,一种像达拉维那种,是外来移民盖的,经典意义上的贫民窟。原来就有块地可以盖棚户,有的是专门划的,有的本来就是没被利用的工地,又没有明确所有权,那些人就可以在那里住。 谈不上合法,政府没有允许他们这样做,但一开始也没有强硬地把他们赶走,这些人越来越多,政府也就承认了。政府承认的标志,就是给他们提供下水道、电、自来水等市政服务。政府认可他们有权利住在这里,他们就是房主。 有的是政府一直要驱赶他们,他们赖着不走,社会舆论基本上都同情他们。是政府控制公地更重要,还是穷人有地方住更重要?印度、拉美普遍是这样,熬上几年就成了既成事实,他们最后取得胜利了。 前几年在厄瓜多尔的首都基多,我就亲眼看到,一片空地,他们拉起一个铁丝网,就是所谓穷人的圈地运动。 有些国家更厉害,就连私屋,只要里面没人住,都可以闯进去。前年我在意大利罗马,看到专门有个“无家可居者组织”。很多人也不是真的无家可居,只是住得不好。哪里有废弃的空屋,他们就可以闯进去住,贴张纸,说自己无家可归,就住了。如果政府要拆,就要打官司。 德国也是这样,要拆迁改造一片地方,首先要跟房主谈妥,合理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房主如果同意了,还得解决租户的问题,租户也同意搬走了,政府必须马上在几个小时内把房子拆掉。时间一长,消息走漏,马上有一帮声称自己是无家可归的人跑到里面住就麻烦了,又赶不走他们了。 在这些国家,很多人买房子投资,四五年没人住,就会遇到这种问题。有些富人小区有门卫有警察,闯进去比较困难,能够闯进去的一般都是那些比较衰落的街区,准备改造,人已经陆陆续续搬走了。当然,穷人住进去的前提,是不能搞破坏。假如本来有围墙,你把围墙打掉,那就成了犯罪。 我在那里专门问过,德国的吉普赛人到处流浪,也不是本国人,都是罗马尼亚等巴尔干那些国家来的,并没有加入德籍,按道理更不应受保护。但他们到了德国,经常跑到公园搭帐篷,把他们赶走一定要支付代价。比如几年前在柏林郊区,给300欧元他们就走了,然后跑到另外一个城市(比如汉堡)的公园又搭棚,那个城市又给300欧元,他们就靠这个为生。 走遍全世界,我觉得那些发达国家对穷人都非常照顾,富人反而怨声载道。 (作者口述,戴志勇整理,经作者修订补充) (发表于 2011年05月20日 南方周末) 上一篇: 对贫民“犁庭扫穴”何时休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61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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