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要让国人无立锥之地?
真要让国人无立锥之地? 童大焕—2011年1月16日星期日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最近作出了“土地期满后出让人无偿收回”的霸悍规定。这样的规定史无前例。《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这一规定最早出现在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即去年9月。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如出让面积3.56万平方米的罗店新镇A1-3商住地块。 我只能用“骇人听闻”四个字来形容读到此消息的感受。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如果这个规定最终得以实行,那么我可以肯定,届时城市民众与政府的冲突将远甚于今日广大农民在征地中与政府的冲突。这样的规定既不是在为政府造福,更不是在为民众造福,而是在为子孙后代造孽,埋下灾祸与动荡的种子。 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陷民于无恒产者无恒心的境地,导致他们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然后施以严刑竣法,等于勾陷百姓。因此贤明的君主一定对民众 恭俭有礼,尤其是征收赋税,一定要有节制。 古今中外,没有一个政府敢于不征求民众意见就自己立一张“纸据”,将民众的财产据为己有。尤其是在房屋这个安身立命的基础问题上,从来都是民众可以在公共的土地上盖房,然后一代代修缮完美、传承下去,多数政府都会承认既成事实,承认其合法性。这是千秋万代的人类生存法则和政治理性法则,因为,先有民然后才有国、才有政府,民可以千日无君,君不可一日无民。因此,孟子又说,民为贵,社稷(国家)次之,君(政府)为轻。 而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的强悍规定,无疑是在逆人类文明潮流而动,在以卵击石般高估政府的权力和力量。想想看,几十年后,城市中大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开始到期,但是那上面的房屋,依然住着数以亿计的人口,那时政府将土地无偿收回,而若不给地上的房屋以合理的补偿,将置公民的居住与财产权利于何种境地?人们会乖乖地搬出来住到大街上、接受别人安排的无立锥之地的命运吗?除非那时的政府给所有民众头脑里植上了一切服从命令听指挥的芯片! “土地期满无偿收回”规定,还与国家现行法律相冲突。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显而易见,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住宅用地到期的结果是“有偿”还是“无偿”,但前提都明确是“自动续期”,而不是“收回”。对于商业用地和综合用地,了也是以“续期”为宗旨。虽然按物权法规定可以约定不动产的归属,但这个约定,是前人替后人约定,万一综合用地上居住的后人没有能力履行无偿自动搬出的约定,这个约定还是会归于无效。同时,其依据,也是“法律或行政法规”,而不是随便一级政府的某个文件。 就算最早1987年出让的住宅地块,按70年年限计算,距离土地使用权到期还有46年;50年期的综合用地,则还有26年;40年到期的商业用地,还有16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文明法则,土地期满无偿收回的规定最多也只能从新出让的明文规定的土地算起,到执行至少也是40年以后的事情了。相信后人的智慧与理性一定能够战胜对物欲、权力的无尽迷信与贪婪,改变如此非理性的疯狂规定,给子孙后代一个更美好的预期。到时,在到期土地上开征物业税,也许是解决居民财富永恒持有和传承、政府获得持续稳定税收的两全之策。 (作者为信孚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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