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 | 无从观察的不幸发展
( 五常按:本文是《制度的选择》第一章《经济学的缺环》的第四节。 ) 我今天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不幸发展,源于一九六八年我在芝加哥大学推敲合约的选择时,举棋不定,引进了「卸责」(或偷懒),一个无从观察的变量。后来一九六九年发表的关于合约选择的文章,其中有两段话写来大费思量: 「 任何合约组合着不同物主,牵涉到洽商费用之外,还有监管投入与分配收入的费用。这些费用加起来是交易费用,分成合约的交易费用看来要比固定租金合约或工资合约的为高。佃农分成,除了分成率的议定及履行的监管,还有土地与非土地的投入比率需要决定,种植的选择需要洽商。……固定租金或工资合约呢?租金或工资决定了,只需合约的其中一方就可以决定土地或非土地的投入与种植的选择。还有,佃农分成是基于产出的真实的量,地主必须监察实际的产量为何。这样,议订合约条款与监管行为,分成合约的交易费用会比固定租金或工资合约的为高。 「 固定租金与工资合约的交易费用排列则显得不明确。土地或大或小的监管费用应该比劳动力的监管费用为低。这是说,卸责( shirking )或偷懒的行为,在工资合约及分成合约均存在,监管费用不菲。另一方面,虽然卸责的行为在固定租金合约下不严重,土地与其他土地附带着的资产的维护,地主的监察费用会比分成或工资合约为高。这样衡量,为了节省交易费用,分成合约永远不会被采用。为什么会有分成合约呢? 」 据我所知,卸责或偷懒等话题,这是第一次在经济文章中出现,而我在该文补加了一个长注脚,把 shirking 带到件工合约、餐馆付小费等合约去。后来这篇文章被认为是触发了委托/代理理论( principal-agent theory )的发展。 一九六八年阿尔钦造访芝大,师徒蓦地相逢,倾谈的时间当然多了。午餐时我跟阿师研讨卸责这个问题,举出当时困扰着我的抬石下山的例子:两个人抬石下山,合作一起抬每次的量大于两个人分开抬加起来的量。但合作抬石,甲会把重量推到乙那边去,乙亦会把重量推到甲那边,结果是每次二人合作抬得的总量会高于二人分开抬的总量(因为不这样他们不会合作),但会低于二人合作不卸责的总量。有卸责行为,二人合作的总量从何而定呢? 广西纤夫惹来麻烦 一九七○年,多伦多大学的 John Mc Manus 到我西雅图的家小住。他正在用我的卸责思维写公司理论,我向他举出二战逃难时在广西见到的纤夫在岸上拉船,有人持着鞭子监管纤夫的例子。当时母亲对我说,持着鞭子的人是纤夫们雇用的。一九七一年,我的想法改变了,认为卸责无从观察,以之推出的假说无从验证。跟着科斯问我对卸责怎样看。我说想法改变了,认为这概念不管用。我可不知道, Mc Manus 的公司文章寄到科斯主篇的学报。后来该文延迟到一九七五年才在《加拿大经济学报》发表。其实不管作者是谁,我不会反对发表该文。 广西纤夫的例子后来在新制度经济学大行其道。 Mc Manus 说是我的, M. Jensen 与 W. Meckling 一九七六年发表的公司理论说是 Mc Manus 的,再后来一位澳洲教授竟然用我的名字为题,批评纤夫雇用持鞭者之说不对。其实麻烦的地方不是错,而是不可能错,于是无从验证,没有解释用场:卸责或偷懒无从观察,而法律的定义不论,究竟是谁雇用谁只有天晓得。当年香港大学要聘请新校长,同事问我意见,我说希望新来的知道是我们雇用他,不是他雇用我们。是说笑,但有谁可以证实我说的不对呢? 卸责、敲诈、机会主义 一九七二年,阿尔钦与德姆塞茨合作,以卸责为主题发表的一篇关于经济组织或公司为何出现的文章,说合作大家有利,但卸责的行为需要监管,有监管功能的公司组织于是出现。该文是最大名的《美国经济学报》发表过的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文章。我不同意他们的分析,认为卸责无从观察,以之作为基础的假说因而无从验证。一九七八年, B. Klein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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