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

斯伟江 | 关于小河法院没有黎案管辖权的函

2012年06月07日 15:40:10 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       本人系贵院审理的黎庆洪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三被告黎猛的辩护人,经研究,发现贵院确实没有该案的管辖权。理由如下:   一, 79 年刑诉法规定的中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给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已经在 96 年修订现行刑诉法时删除。依据现行法律,贵阳中院无权将自己审理的案子指定贵院审理。   79 年刑诉法第 18 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 96 刑诉法修订时,将该内容删除。对此全国人大有专门的解释。因此,该案如系贵阳中院将自己管辖指定给下级法院,肯定是违法的。   二,按照刑诉法的管辖规定,本案应该在开阳县法院管辖,贵阳中院可以下裁定给开阳县法院,指定小河法院管辖,但是,显然,该案从未由开阳县检察院起诉,开阳法院也从未受理过。贵阳中院也从未有该裁定。   本案起诉书指控黎案所有的涉嫌行为地,都在开阳县,按照刑诉法第 24 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侦查结束后,如发现非贵阳中院管辖,应该交由开阳县公安局移送开阳县检察院起诉到开阳县法院,如贵阳中院要指定管辖,应该依据刑诉法第 26 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开阳法院受理本案后,贵阳中院依上述法条指定到小河法院管辖。但是,本案显然没有 1 ,开阳法院受理, 2 ,贵阳中院指定管辖裁定书。   三,根据法院告知的情况,并无贵阳中院指定函,只是说系小河检察院直接起诉到小河法院,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辩护人询问法官后得知,该案无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事实,仅仅就是小河检察院直接起诉到小河法院。辩护人认为,小河检察院对该案并无审查起诉的权力。小河法院也无审判管辖权。   综上,黎庆红、黎崇刚,黎猛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目前,贵院确实没有管辖权。希望贵院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由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当然,贵院如仍强行开庭,辩护人只能参与,但是,明知程序违法而强行推进,是一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此致   黎猛的辩护人:斯伟江 20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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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转载]我也不理解李庄当时为什么要认罪

刘桂明按语:       张思之先生是一位很谦和、又谦虚、更谦卑的长者。对于《中国律师》杂志来说,他是创始人,我是难以望其项背的晚生。张先生说他不是大师,其实他就是大师。别的不说,就说他对李庄当时为什么要认罪的看法,更加证明了他是一位站得高、看得远的大师。       对于李庄个人,我也不做评论。尽管因为他的出现,使我们在西安举办的“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被停办,但我不能因此而责怪他;尽管他出来之后也曾几次约我见面,但我总是无法抹去他当时认罪的阴影;尽管我也听到过不少律师夸奖他对法条的熟悉能力,但我还是无法将它与英雄形象连接在一起。       所以,我与张思之先生一样,我也不理解李庄当时为什么要认罪,我也认为李庄应该写一封“告全国律师书”,我也赞成李庄案件对中国律师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还是张思之先生一言中的 :“我为什么要认罪?你说你是老百姓,你经不住那个压力,不懂法律,认了,能谅解。你是个律师啊,你没有罪,在那样的压力面前,你就屈从了,就认罪了,为什么要这样做?我为什么要认?我的错误在哪里?我对全国律师应该讲清楚。”       读到张思之先生这篇谈话,我震撼了,我震动了,我感动了。       于是,就将这篇张思之先生在第二期《律师文摘》沙龙的谈话贴到了这个空间,让我们一起来思考一下:我们如何做人?我们如何做律师?我们如何做学问? (谢中华摄,下同) 沙龙全景。 李庄应该写一封《告全国律师书》 —2012年5月23日下午在第二期“《律师文摘》沙龙”的谈话 张思之       我想讲讲“李庄案”。因为这里面与我要表达的思想是有联系的。我必须说明一下,我今天讲的是“李庄案”,不是李庄这个人,李庄这个人我不做任何评价,我只是讲这个案子。这个案子当然会涉及到人,那是另外一回事。这是其一。其二,我讲的有关的实际情况,我个人负责。因为我讲的实际情况都是与我有关的,都是我所直接参与的,我对它负责。其三,我想说一下,我跟朋友们在一起是无话不讲的,咱们作为聊天,谈谈这个案子。这个案子里面有些事情,我是怎么想的,我做一些介绍。   我涉及这个案子是一审结束,二审还没有开始。在这个过程里,通过不同的渠道,找到我,希望我来做二审。因为我这个人有个毛病,我知道自己无能,所以遇到大事,我总愿意听听朋友们的意见。也正好赶上那天有个聚会,孙国栋主编也在,夏霖律师也在,我们李律师也在,我当时都听了他们的意见。在这个过程里,李庄一审的第一律师叫高子程,高给我打电话说,我现在重庆机场,我马上要飞回北京,第一件事情是要见你,谈“李庄案”二审的代理问题。我说为什么要谈这个问题?因为在我看来,一审的两个律师的辩护挺到位的,还是不错的。他说,“陈有西律师表示不愿意做了,李庄和家属也愿意换人。”我当时听了这个话之后,有点震动,因为我对它的真实性怀疑,我也不能说不是真的,我和陈有西不认识。我当时的判断是,有可能陈有西不愿意做了要退出来,这个可能性存在,但是依我当时的认识,我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二审不能再换律师了,不能换人,因为当时舆论上已经把我们律师骂得一塌糊涂,臭不可闻了。在这个背景下二审又换律师,你们律师究竟要干什么?对社会的舆论非常不好。   所以我就委托了夏霖律师的另外一个助手夏楠,我说你给我想想办法找陈有西。夏楠很快就通过他的渠道,把陈有西的电话找到了。就在我家里,当时夏霖也在场,跟陈有西通话,我就问他两个问题。一个问题,你是不是的确表示二审你不介入了?他说不是,至于说为什么,我别的话就不需要讲了。第二个问题,我说我跟你讲清楚我的观点,我说无论如何你们两个一个都不能撤,不能换人。他说,“高跟我讲,说你可能介入。如果你介入,我愿意给你跑腿。如果你认为是三个人不好办,那这样,你跟高两个人上法庭,我做媒体的工作。咱们三个人合作来搞。”我说不可以,因为最重要之点就是不能再换人,也不能再加人,就是你们二位最合适。这是我们当时谈完的。换句话讲就是我的态度。   其实我的内心世界怎么样的?我内心世界,非常坦率地讲,当时我动摇了,我觉得作为北京的一个律师,让人家这样无缘无故给收拾得这么惨,那也太过分了。我们是责无旁贷的,我们也应该上一线去,我也愿意去。好像当时夏霖和孙主编,他们也觉得去有去的好处,也是这么个思想。还有一些朋友也鼓动我去,但是我觉得从各方面权衡一下,以不去为好,还是不能去,我就下定决心不去了。后来高回来,我就跟高讲了全过程,高说,“明天李庄的夫人要来见你,你见不见?”我说不见,因为我不去,见人家没有任何意义。他说,不,她是流着眼泪跟他讲的,无论如何想办法要见你一见。我当时心里想既然是这样的话,咱们还是应该见一见吧。我说那好吧,你就来吧。   高跟我讲,他的夫人准备好了律师费,明天一起给你带过来。我说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告诉她,明天她不要来了,你自己来,我们再商量一下这个案子究竟怎么办好。第二天,高确实是他自己来的,李庄夫人没有来。高来了之后,跟我讲了一些情况。从他给我讲的那些情况里,我已经察觉到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在思想上动摇了。所谓思想上动摇了就是说愿意认某些东西了,或者咱们说句通俗话,有所屈服了吧。因为这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我们就不好做什么了。然后高就给了我一份委托书,这份委托书是李签字的,委托我作为他的辩护人,我拒收了。我告诉他,我跟陈有西通话了,陈有西明确表示,他并没有愿意退,因此还是你们二位去办。高又跟我讲了一些他在监狱里面最后跟李庄见面谈的一些东西。这个细节意义不大,我就不讲了。   他回去之后又给我来了个电话,说把你的意见告诉李庄夫人,李夫人表示一定要见你一下。既然她一定要见我,我说我这里最近的地方是崇文门饭店,崇文门饭店里面有个咖啡厅,在里面喝茶好了。这样李庄夫人带着公子一起来见的我,我就把我所有的考虑都如实地告诉了她。而且我跟她讲,如果以后你在这个案子里遇到困难,你再找我也不迟。这就是一二审之间,所谓的我是不是已经去了重庆,或者是怎么样,全过程大概就是这样。   中间案子的情况诸位比我了解得多,我就不讲了。总之,二审的时候,被告人、当事人在法庭的表现,诸位可能记得比我还清楚,我也不讲了,我只是讲我的感情,我当时是愤怒了。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不能够用流氓的手段对付一个流氓,不可以这样子。可能正不压邪,但是我们不能以邪对邪,绝对不可以。在任何情况之下,在法律上做那样丑陋的表演,绝对不是律师干的事情,不能允许。这是我的一个最基本的认识。当然我对这个案件的发展全过程就比较关注。   简单地讲,尽管当时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演那么恶劣,那么恶心,我还是认为重庆的做法,重庆借着打黑,而且以伪证罪来搞律师,不是很愚蠢,是很反动,很反动,不可以这样子搞。这是我的第一个认识。第二个认识,重庆一定会这样搞,不是李庄,他也会搞王庄,也会搞张庄,李庄为什么撞上?我有我的分析,这个没有时间讲了。我只是想说什么呢?尽管重庆的做法是这样的反动,这样的恶劣,但是作为律师,你的对策并不比重庆的做法好到哪里去。   因此二审结束之后,有一次跟《律师文摘》孙主编在一起聊天,主编就问到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而且提到李庄出来之后怎么弄?我这个人是愿意胡说八道的,也容易信口开河。我就跟主编讲,我要是李庄啊,我觉得我没有出路,但是还有一个办法,我可以写一封“告全国律师书”,我要讲清楚在那样的背景下,我为什么犯了那样一些错误,而那些错误我要纠正。哪些错误?       第一,我为什么要认罪? 你说你是老百姓,你经不住那个压力,不懂法律,认了,能谅解。你是个律师啊,你没有罪,在那样的压力面前,你就屈从了,就认罪了,为什么要这样做?我为什么要认?我的错误在哪里?我对全国律师应该讲清楚。是不是这个道理?这是第一点。    第二,我在那个背景下,我为什么要同重庆的官方勾结起来愚弄司法机关? 一个判缓刑,一个放人嘛。这是他们勾结的最核心的问题。为什么要这样做?重庆的官方在任何情况之下,都没有资格进入看守所,你有什么资格来?我如果是李庄的话,我会把他轰出去,请回,谁让你来的?你没有资格。因为那个时候,我李庄只属于当时的高级法院,只属于二审,他凭什么可以来?而且还要跟我谈条件。我为什么屈从了?我为什么和他达成协议了?我为什么特别赞成这个缓刑?做律师的人都知道啊,缓刑对于律师来讲也是毁灭性的啊,死缓也是死刑啊。因为你承认是缓刑,就等于承认你有罪,你这个执照就没有了,你再做律师的可能性一点也没有了,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第三,特别重要的是为什么在法院上演出那样一场闹剧。 你的两个律师都在那讲你无罪,讲得清清楚楚,你却说,“不,我有罪。”没过两分钟,翻过来你又认了,你又反了,为什么有这样的变化,有这样的曲折?我的想法是什么?都错在哪里?我讲清楚,我对全国律师有个交代。人都会犯错误,我也会犯错误。你们要允许我犯错误,我愿意改正。我写这样一封《告全国律师书》,也有可能会求得全国律师的谅解,今后堂堂正正地做人,做不了律师,我做个人还是可以的,是不是?这个建议受到了主编的表扬。   李庄很快就出来了,他出来就非要见我,我不见,我说没有必要。他说,我跟你谈几分钟可以吗?我说,谈几分钟可以。他来了之后,我很简单,开门见山,我说你肯定知道我有这么个建议,我这个建议我坚持,我认为对你来讲是惟一的出路。但是他跟我讲的,和我的这个建议相距十万八千里。他说,哎呦,张老师,我在监狱里面,人们都认为我是英雄啊。我当时还真是一番善意,我说,你可能关在里面了解的情况不多。我建议你的公子,我也相信你的公子会把这一年多以来,外界关于你的案子的一些反应资料都给你整理下来了,你看看,仔细研究研究,你就应该知道,你给我们的律师制度带来多么多么恶劣的影响!你可不是英雄啊,你对律师来讲,你是有过之人,你是有罪之人,我说的这点,你必须认识到。他说,哎呀,我没想到,差距这么大。我说,我不敢讲我的想法深思熟虑,但我认为是惟一的出路。他说,那这样吧,我就按照你的意见办。今天是星期五,我回去就写,写完之后给你送来,请你过目,请你裁夺。我说我给你讲清楚,写不写是你自己的事。如果你愿意写,写完之后你愿意给我看,我可以看一下。至于说裁夺,我告诉你,绝无此事,我连一个字都不会动它,因为这是你李庄的东西,又不是我认罪,我改什么,这不太莫名其妙了吗?但是我心里非常清楚,他不会写,我太清楚了,他绝对不会写。   我没有估计错误,到现在写了吗?到现在这些问题他认了吗?如果我讲的这三个问题都不存在,我看错了,那我承认。       我觉得我讲的都是实际情况嘛,我没有看错,是不是?但是人家坚持自己的意见,我有什么话讲呢?所以归根结底,我觉得太愚蠢了,缺乏政治智慧。       很多人都讲,包括我们的一些法律人士都讲,李庄是多么多么有才的一个律师,是多么多么好的一个辩才。“狮虎豹”之说现在不是有了嘛,李庄像狮子一样,斯伟江是老虎,杨学林是豹子,狮虎豹合演了一出戏。我们还是要讲,律师应该办我们自己的事嘛。       所以归根结底,也许我的话不应该讲,我们作为一个人呢,真的,不可以把自己看得太高,觉得自己充满了智慧,多么多么地了不起。这种错误,我也犯过,我年轻的时候也有点自负,觉得还可以嘛。其实两个字,狗屁,真的。只有老老实实地办点事,规规矩矩地读点书,才是正道。 文章来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da9153010153m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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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血拆来临,有没有救世主?谁是救世主?

周末,在家爬格子。17点零6分,两个短信打乱了我的思维。谨照录如下: “王律师你好!我是南京市六合区的一个普通农民。我们这里也快要上演血色拆迁了,我们这里官商勾结,征地在这里没有任何批文的情况下,强行把我们的良田推平围起来,把自留地都推平了,来和我们谈拆迁,给我们900多一平方,我们不同意拆迁,就动用社会黑势力晚上来吓我们,当地官员对我们说,如果我们不拆,就强拆,强拆后即使我们自杀自焚都没有用,闹不羸,我的妈妈吓的整天在家心里恍惚惚,浑身发抖,我们种地无地,上岗无岗,就业无业,我们老百姓靠什么生存,如今我们面临强拆,难道没人帮帮我们弱势群体,难道非得等出现恶性事件才有人替我们伸冤” 读后我回复:“同情。但无法帮助。您们为什么不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对方回信:“我们弱势群体面临几难选择,我们说说不过政府,打打不过黑社会,请律师,我们付不起费用,我们该怎么维权,我们该怎么办?难道这么大的中国,就没有人替我们说话,伸张正义吗?如果强拆我家房子,我爸爸说准备了汽油,自焚,我真不知该怎么办?我们真不想走这一步,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走到这一步,唉,救救我们吧” 我立即再回:“自焚不是正当防卫。” 一个小时,对方无消息,我也陷入沉思,中国拆迁自焚第一人翁彪就是2003年事发南京。我的确不知如何帮对方。 上网,搜出国际歌,悲壮又几分苍凉! 朋友们!你们说怎么帮那个似乎绝望的南京市六合区的农民? 血拆来临,有没有救世主?谁是救世主?我深深的知道,我不是! 《国际歌》中文版歌词(完整)   第一段:   起来,饥寒交迫的奴隶!   起来,全世界受苦的人!   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   要为真理而斗争!   旧世界打个落花流水,   奴隶们起来,起来!   不要说我们一无所有,   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第二段: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   也不靠神仙皇帝!   要创造人类的幸福,   全靠我们自己!   我们要夺回劳动果实,   让思想冲破牢笼!   快把那炉火烧得通红,   趁热打铁才会成功!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第三段:   压迫的国家、空洞的法律,   苛捐杂税榨穷苦;   富人无义务独逍遥。   穷人的权利只是空话,   受够了护佑下的沉沦。   平等需要新的法律,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平等!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第四段:   矿井和铁路的帝王,   在神坛上奇丑无比。   他们除了劳动,   还抢夺过什么呢?   在他们的保险箱里,   劳动的创造一无所有!   从剥削者的手里,   他们只是讨回血债。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第五段:   国王用烟雾来迷惑我们,   我们要联合向暴君开战。   让战士们在军队里罢工,   停止镇压,离开暴力机器。   如果他们坚持护卫敌人,   让我们英勇牺牲;   他们将会知道我们的子弹,   会射向我们自己的将军。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第六段:   是谁创造了人类世界?   是我们劳动群众!   一切归劳动者所有,   哪能容得寄生虫?!   最可恨那些毒蛇猛兽,   吃尽了我们的血肉!   一旦将它们消灭干净,   鲜红的太阳照遍全球!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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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我为什么认为张波不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

2012年06月06日 14:41:51           5月17日,德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张波带队对一违法建筑行为依法进行制止时,被农妇张全秀当场刺伤,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政府对张波的后事以高调处理,5月18日,德江县委确认张波因公殉职,对家属进行了安抚,并号召全县干部群众向他学习。近日,国土部长徐绍史也就此作出批示:“我对张波同志在执法中不幸殉职感到震惊和悲痛,请省厅向张波同志家属转达问候,并做好善后。同时,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凶手。”于是对张波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工作进入了程序。但是,我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     我为什么认为张波不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主要理由是:     革命烈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在人民革命斗争、保卫祖国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者的尊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0年10月15日《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凡辛亥革命以来,确系为革命及抗日而阵亡和死难的人员,称为烈士。   同年12月11日,内务部发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革命工作人员在对敌斗争中牺牲者或因公牺牲者,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均称烈士。1980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重新发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符合规定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   其中第五项的适用范围,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为烈士外,其它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       然而,贵州德江县国土执法大队副队长张波带队制止对违法建筑的行为本身就是一起行政违法事件。从媒体的以下报道看,虽然政府定性是因公殉职。但我们以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为据,就可以发现该制止行为没有依法进行。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里的”有权制止”应当理解为语言上的劝阻,而非使用暴力。因为对建房者发生肢体冲突和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这种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只有人民警察才能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执法人员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     对此,有的城市管理人员会发问,那违法建筑怎么办呢?我说很简单,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张波和他的同事的 执法活动没有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必要。如果不重视其中的教训,老是发生执法人员任意执法的事,血案还要发生。这样以生命换取的违法行政的教训的确太惨重了!     有人可能认为,我的上述意见对于死者是残酷的,但是为了减少更多的血案发生,我只能这样的实话实说。我们在选择依法治国的道路后,就必须限制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张波成为烈士,那就是鼓励更多的违法行政和血拆发生。怎么办?我相信民政部会有正确地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张波是制度的牺牲品。       其次,从媒体采访的情况看,张全秀同样值得同情。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张全秀几年前买下这小块地准备建房,但因迟迟得不到审批,决定不经审批就修房,为此投入毕生积蓄近10万元。而其买地建房,几年却不能获批,原因则是当地的官僚主义作风盛行下的行政不作为。       解决民众的住房困难是政府的责任,但是我们看到张全秀在案发前被官员和执法人员的三次呵斥与欺凌,却没有看到人民政府的公仆的关心。假如当地能有官员没有忘记共产党人的责任,给张全秀一点点人性关怀,这个惨案就可能避免。从这个意义上,张全秀和张波双方都是当地官僚主义的牺牲品。血案的发生原因之一是当地政府的官僚主义。所以我对部长以及相关领导官官相护,只字不提官僚主义这个问题是有所不满的。依法执政和以人为本不能仅仅是口号。这个问题上将表现执政党的道德追求和价值取向。       近些年来,国土资源系统成为土地财政的操刀手,其权利不断扩大,而缺少监督。据一些来京上访者反映,国土资源部的信访接待态度是各部门中最差的。也有人说,国土系统的官员腐败也是最严重的。那已经是题外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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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但愿她不是高莺莺第二!

2012年06月06日 14:41:54             中国江苏网6月4日讯美女歌手遍体鳞伤医院救治,深夜莫名坠楼导致脑死亡。昨天上午,其父亲张先生致记者,称女儿有可能在跳楼前遭到多人强暴。读完后我想到十年前的高莺莺案,想到为女申冤的高天虎、陈学荣夫妇。如今网络的发展,是否会使张氏父女避免当年高莺莺的命运呢?     附当年的高案: 我们能让杜建平.高莺莺安息吗?   我为什么要为高天虎作无罪辩护?   高天虎夫妇对高莺莺非正常死亡一案的《复查申请书》 莺莺8周年记 http://cailiang329.blog.sohu.com/146012878.html http://news.sina.com.cn/s/2012-06-04/111724532126.shtml  中国江苏网6月4日讯美女歌手遍体鳞伤医院救治,深夜莫名坠楼导致脑死亡。这条消息经江南时报报道后,引起国内外多家媒体的关注。昨天,美女歌手娜娜(化名)家人致电本报,称发现重要案情,娜娜跳楼前曾遭到多人强暴……   江南时报记者 江南   [家属投诉]   美女歌手疑遭轮奸   昨天上午,娜娜的父亲张先生致电本报,称女儿有可能在跳楼前遭到多人强暴。   据张先生介绍,在医生宣布娜娜脑死亡以来,他们家仍旧没有放弃治疗。虽然现在脑积液已经外溢,但他们还是准备为她做换血透析,并希望奇迹出现。   就在前天,他们在给娜娜擦洗身体的时候,发现娜娜的下身青紫肿大,根据医生的判断,有可能遭到多人暴力性侵。   为了证实他们的判断,张先生给记者提供了一份有江北人民医院提供的病情简介。在这份病情简介上,其中明确指出“会阴部青紫肿胀”等相关情况。   “我已经多次咨询了医生,医生明确表示,这种情况绝对不是坠楼摔伤,从伤情上来看,有可能是遭到强奸所致,从伤势来看有可能是多人轮奸所致!”张先生说,根据这种情况判断,娜娜在大厂医院那三天里,病房里其他病人被驱赶,里面只有娜娜和那帮人在一起,从她身上的伤痕来看,那伙人做出轮奸的行为完全有可能。   娜娜的妈妈也哭着告诉记者,根据这种情况,女儿坠楼的原因更加明显,“我认为,这是有人为了毁灭证据,杀人灭口!”   [闺蜜认为]   隐私处伤情不正常   根据采访记者了解,娜娜和“煤老板”李某在最初接触中应该还是有些感情的,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发生这种恶性事件呢?   就此记者再次和娜娜的闺蜜林小姐取得了联系。   林小姐告诉记者,娜娜住进江北人民医院后,她也去看过几次,从她隐私部位的伤情来看,非常不正常。因为自己不是医护人员,不知道这种青紫肿胀是不是受到性侵,但是她觉得是不正常的。   林小姐说,她虽然和娜娜是非常好的朋友,但是与李某也就见过几次面,从短暂的接触中,她觉得李某是有些问题。从他威胁娜娜的家人和殴打娜娜的那种惨绝人寰的手段来看,发生这样的事情是有可能的。   “当然,我们只是猜测,最终娜娜隐私部位的伤情是怎么来的,还有待医生和警方的最终判断。”林小姐说。   [专家认为]   不能直接判断性侵   从江北医院提供的那份病情描述,能不能判断娜娜是被人强奸了呢?该院的有关医护人员表示,目前警方已经介入,他们不便接受采访,具体情况可以和警方取得联系。   记者随即采访了南京一名妇产科专家刘主任。刘主任告诉记者,“会阴部青紫肿胀”可能是遭到性侵,但有些非性侵也会导致这样的情况,比如意外伤害、打架斗殴等,具体情况需要法医鉴定后方能得出结论。   据娜娜的家人介绍,他们发现这个情况后,也立即向警方做了汇报,警方也对此进行了调查,结果如何现在还没有消息。   [外地媒体]   调查情况遭到殴打   就在美女歌手神秘坠楼受到全国媒体关注的时候,前天在大厂医院又发生了一件蹊跷的事情,三名来自四川的媒体记者,在该院调查情况时,遭到了不明身份的人殴打。   据介绍,被打的是四川一家电视台法制节目的记者,当时他们跟随娜娜的家人一起去大厂医院进行采访,刚到门口就被几个不明身份的人殴打,所带设备也遭到破坏。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和其中一名李姓记者取得联系,他说,当时他们刚到医院,正准备采访的时候,就遇到了那伙人,为了防止受到伤害和保护设备,他们见势不妙就躲进了汽车,但是那伙人仍旧不放过,还将他们所乘的汽车砸坏,李某受了点轻伤,设备也受损。为了安全起见,他们一边报警一边中断采访迅速离开。“如果我们不赶紧离开,那后果将不堪设想”,提到当时的情况,该记者仍心有余悸。   据了解,此案警方仍在调查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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