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

丁金坤 | 吴英的律师无用论

2012年06月22日 22:13:41 吴英因非法集资,被判死刑,律师界、经济学家等大声疾呼“经济犯罪,罪不至死”,民意汹涌之下,最高法院发回浙江高院重审,最后判吴英死缓,于是大家松了一口气。可是事后,吴英认为,能够发回重审,和自己争取的关联很大,“律师真的没什么用,请哪个都一样”。这话说的人寒心,但也不必为此伤心。因为:其一、吴英是在监狱里说这个话,她已被关了几年了,与外界几乎隔绝,她的想法基本就是管教干警的想法,而体制内的一直在分化、离间律师,无论律师怎么做,都是不会被认同的。其二、当前环境下,律师的作用的确是有限的。在吴英案中,律师的作用表现在,在法律上为吴英做了罪轻辩护,另一方面揭露事实,引起舆论的重视。但因中国司法不独立,权力大于法律,法律无力,律师再有理,作用都是有限的,最终决定案件的还是权力,而不是法律。所以说,中国只是一个有法律的社会,远非法治社会,吴英虚化律师,固然偏颇,但也可以解读出中国法律的工具性,而不是公器。是故,吴英其论不足怪,律师要清醒认识到,法治之路漫漫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须知,从民国到现在,从国外到国内,从台湾、香港到大陆,律师作为民间力量,都是在困厄中抗辩公权,维护民权中成长的。所以,不必吴英报恩,为法治呼吁,是律师推动社会应该做的,也不必担心被误会,历史会证明法治是正确的。 上一篇: 小心醉驾免刑中的猫腻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王才亮 | 法官当慎行,茂港之严得。

2012年06月22日 13:10:09     据南都报道:,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原院长严得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民事枉法裁判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作出一审宣判,严得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又一个法官贪腐的典型暴露在世人的面前。虽然严得贪腐的金额比较此前披露的行政机关的官员不是太大,但其罪状可以说是五毒俱全。有贪污罪(756万余元),受贿罪(378万余元),挪用公款罪(911万余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其中的纵容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活动的行为更是危害极大。严得作为法律人,应当知道其行为的后果,走到今天,钱有何用?然而,严得不是倒下的法院院长第一个,更不会是最后一个。权力很好玩,若与金钱勾结,必然成为祸根。         附南方都市报报道:       贪贿挪用公款逾2000万         据悉,本案由广东省高级法院指定江门市中级法院管辖。2011年11月庭审时,由于严得因健康问题押于广州一医院,开庭地址也由江门移至广州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1-2009年,严得在任茂名市水东开发区法院筹备组组长、水东开发区法院院长、茂港区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伙同他人套取法院公款、指使财会人员向其本人及其妻子的银行账户中存入现金及报销私人发票、侵吞案件保证金等形式,贪污款项共计756万余元;任职期间,严得在干部任用、工程承建、案件执行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共计378万余元;2007-  2008年间,严得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先后五次挪用单位公款用于经营活动,款项共计911万余元,事后将上述款项归还。         此外,2006年,严得在明知当事人从事组织人员违法放贷谋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办理了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纵容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活动。另外,严得在任茂名市茂港区法院院长期间,还帮助他人制造虚假民事诉讼,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五罪并罚判处死缓         法院认为,严得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本单位财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及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放高利贷,还支持、纵容其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利用职务便利,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江门中院以贪污罪判处严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严得犯罪所得的财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严得:摇头叹气当庭称上诉         据介绍,昨日法官在宣读判决书时,头发花白的严得神情憔悴、目光呆滞,还不住地摇头叹气。宣判后,严得在陈述时称判决书部分事实认定不符,并当场表示要上诉。         此前庭审中,严得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金额不准确,对部分犯罪资金往来的事实和方式不予承认,否认其帮助他人制造虚假诉讼,称自己对案件办理并不知情,是由具体承办人操作,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事实属实。         南都记者杨秀伟  通讯员黄磊 (来源:南方都市报)

阅读更多

周泽 | 张磊律师:贵阳记(十二)

                              张磊律师:贵阳记(十二) 昨晚,何菊健家属为其新委托的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王耀刚律师抵达贵阳。何菊健的另一位新的辩护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不日将抵贵阳参与辩护。 今天一开庭,法庭首先答复王耀刚律师提出要求法定的十天辩护准备期限的问题,曰庭审已经进行,涉及多人安排,涉及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不能再全案延期审理,律师的辩护准备工作,法庭将会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和方便,充分保障辩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辩护人如有发问经法庭允许之后,可以保障。王律师表示,在辩护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同意法庭的安排。 何某某在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时,说,在他被在老虎凳上反铐拉吊时,潘某某进来,“提示”他黎庆洪有钱、是他及其他人的隐形老大,他被吊得受不了,就按潘某某的意思说了,而后,潘某某说,要把他的那一份笔录“拿去给‘大脑壳’看”。 对于公诉人一再拿出原始讯问笔录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杨金柱律师说,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哪一个没有在原始讯问笔录上签字捺印?我再一次说,在追诉刑讯逼供犯罪的时候,原始讯问笔录恰恰正是刑讯逼供的证据。 王耀刚律师以他曾在公安机关从事多年法律文书检验且具有文书检验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士的眼光,认为看守所体检表上民警的签字是他人冒签,不具有真实性,提请法庭进行文书鉴定。法庭不置可否。 针对法庭应当如何判断采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据,以判断控方是否完成了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没有客观证据,只有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现在是一方说他打了我,一方说我没打,这都是言词证据,无法判断,所以,杨金柱律师郑重建议首先在贵阳小河法院的法庭上为中国刑事审判开创一个发誓赌咒程序,让被告人和侦查人员双方当庭对质赌咒,看谁赌咒赌得狠、赌得毒,让头上三尺之神明来判断。。。。刹那时,我依稀恍忽起来,我们时光穿梭回到中世纪了吗?回到史前了?这还是在21世纪吗?这真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超级冷笑话。 朱明勇律师在杨金柱说了之后,也说建议赌咒,被审判长制止,而后第二轮发言中,朱明勇律师说,修正赌咒的这个说法,这个说法可能容易引起人们对司法倒退的“误解”,应该用法官的自由心证这个词,老朱接着举了一个例子,说他在海南某地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检察官要求被告人跪地赌咒说要是受贿全家死光,然后被告人跪地赌咒,然后,被告人对检察官说,你也要跪地赌咒你要是受贿全家死光,结果,检察官不敢。 兰某的辩护律师说,潘某某本身就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被指控黑社会的保护伞,那么,他对于其“保护”的“黑社会成员”所作的笔录,怎么能够作为呈堂证供?而潘某某,其身份一会儿是贵阳市公安局“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模范民警,一会儿又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以涉嫌诈骗被刑拘,以包庇黑社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三罪受控),其人格何其分裂也。 公诉人多次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讯问多长时间,所以,2小时,8小时,11小时,24小时,36小时,都不能说是违法。还说,朱明勇律师要求至少参照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那只是劳动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只依照刑事诉讼法办案,“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那是不是审讯结束之后还得向嫌疑人支付报酬?这很荒谬”。对此,朱明勇律师说检察机关办案,不但要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还要遵守劳动法,而且中国所有的法律都必须要遵守。对公诉人的此说法,我回复:公诉人是在颠倒常识,法律固然没有规定不能连续审讯多长时间,但是法律之上有常识,法律没有规定人吃饭喝水睡觉,那人是不是不吃饭喝水睡觉了?故意以让人感到痛苦的连续审讯时长就不符合常识,不符合人道,就是刑讯逼供,公诉人说到了荒谬,这个词很好,公诉人今天举出的这些证据用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是一千倍的荒谬。 今天庭审到快中午时,才知道法庭昨天休庭后为何单独留下了杨金柱律师和公诉人,原来是法庭从贵阳市第四医院(贵阳市骨科医院)请了三位“骨科”医生,来对黎庆洪自述受刑逼供致伤的手上的伤进行鉴定,“用手摸了摸、挠了挠黎庆洪的手臂”,然后,今天出具了一份专家咨询意见,说黎庆洪“右上肢‘神经’损伤没有依据”。辩护人要求传咨询专家出庭,不支持,辩护人对专家咨询意见作出了强烈的质疑:骨科医生如何能够对神经损伤作出鉴定?并且认为法庭这样进行咨询不符合法律规定。结果,法庭上出现了公诉人为合议庭辩护的局面。 结果,对黎庆洪“右腋神经、肌皮神经轻度损害遗留右肩关节轻度活动受限”的司法鉴定结论视而不见,法庭认为被告人辩护人没有证据证明黎庆洪受刑讯逼供受伤,公诉人已经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存在。故对其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驳回。周泽律师难抑悲愤,当庭痛呼:可耻啊!可耻! 下午一开庭,黎庆洪要求立即终止审判,要求重新组成合议庭,因为,他认为法庭对于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不公平,是“顺合议庭者,放,逆合议庭者,关”,而且,合议庭在休庭期间做被告人的工作,要求被告人不要回答律师的提问,要看合议庭的手势说话,等等,“这些都是有事实依据的”,黎庆洪说。法庭对此不予理会。周泽律师提出这是黎庆洪基于新的理由提出的新的回避申请,审判长直接以不符合刑诉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当庭驳回。 下午开始举证质证。 公诉人欲证实的第一个事实,是“同心会”的成立。证据为十三个被告人的多份供述和三位证人的证言。 各辩护人就同心会的成员构成、成立目的、组织形式、从事活动、存在时间等方面发表质证意见:一帮有正当职业的大货车司机为了相互帮助提供货源信息松散的喝了一顿酒,约定每人每月交费30元用于相互帮助,之后谁家生丧娶嫁相互冲喜祝贺,谁家有困难有急事借会费使用,谁家有事相互帮忙,没有任何组织名义的活动,存在一年左右时间就自然解散。公诉人没有一份证据证明同心会就是黑恶性质的组织。 朱明勇律师关于公诉人所举证据合法性的质证意见:公诉人所举的第一组证据全部都是非法证据。因为原案已经撤诉,所以原来侦查的所有证据,在本案当中,不能作为证据再行出示。而原案撤诉之后,没有新的证据出现,不能再行侦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只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没有法律规定检察院在撤诉后,还可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没有法律依据所作的侦查活动,都是非法的,所形成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 仅“同心会”成立这一个事实,控辩双方一轮举证质证,就用了整整四个小时。杨金柱律师说“举证质证起码需要三个星期”。朱明勇律师说,本案从开始侦查到现在已经有四年多了,侦查工作花了很能多时间,法庭审理也应当仔细的把所有事实都查清楚,不能为了急于完成庭审程序而走过场,那样是对被告人不负责任,也是对法律不负责任。 庭审应是法律庄重的仪式,每一个身在其中的人,都是这个仪式的一部分。我们全身心的投入其中,不是为了去完成一个结局早定的流程。 下午五时三十分,法庭宣布休庭三天,下周一继续开庭。审判长祝大家节日愉快,还单独祝周泽律师的小孩健康成长。 黎庆洪被带离时,再次向辩护席鞠躬致谢:“谢谢各位有良知的律师。(包括贵州本地律师)” 出法庭的过道里,遇到黎猛被押离,黎猛抬头笑一笑对我说,张律师祝你节日快乐。我一时竟没有反应过来,望着他被押走的背影,心中默然的对他说:蒙难的人,也祝你节日快乐。 外面下起了小雨,雨中,被告人的家属一排排地驻立在警戒线外,翘首望亲人。几百名警察,几十辆警车,呼啸着远去,被告人与家人们,远远的挥手致意。 休庭后有法院领导来与周泽老朱聊天,说辩护就是一个工作,不要太投入,把自己给陷进去了。周泽律师说,如果把辩护仅仅当成是糊弄当事人、糊弄法律的“一个工作”,那就真是无良律师了。 在回宾馆的车上,老杨引中山先生语勉我:世界潮流,浩浩荡荡。 2012年6月21日,贵阳

阅读更多

周泽 | [转载]贵阳记(十一)

贵阳记(十一) 晨起时,看到阳光透过窗户穿射进来,一缕一缕的金黄。第一次见到贵阳的阳光,温暖、清新。而远山却还在阴蒙之中。 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公诉人的第一份证据,往往是原始讯问笔录,上面有被告人的签字捺印,用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我倒认为,这原始讯问笔录,恰恰可以用来证明被告人受到了刑讯逼供:如果不是被逼供,为何被告人会在虚假的笔录上签字捺印?(这种虚假,有不少是会被最后的判决书直接确证的)。 鉴于公诉人在一本正经的一份一份地出具、宣读办案人员自书无刑讯的情况说明、看守所民警的证明、无体表伤的体检表,所以,为了对公诉人负责,也为了对法庭负责,我也一本正经的、一份一份的、详细全面的、从形式到内容、再到证明力的——质证。 被告人任某说手脚都被铐在老虎凳上,审判长说是铐在审讯椅上是吗?任某马上说,是老虎凳。审判长说任某没有当庭提供刑讯逼供的证据和线索,所以驳回。任某插话说:“我长这么大从来没有进过公安局,他们像对杀人犯一样把我手脚都铐起来,全身一丝不能动,然后问我是不是花梨帮的,我说不是,又问我是不是同心会的,我说不是,他们就说你这死儿子这也不是那也不是,老子磨都要把你磨成是,我都被他们磨得“着”不住了,就说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请问审判长这算不算刑讯逼供?”审判长以实际行动回答了他:驳回。 被告人梁某某指认被刑讯逼供所做的笔录,“由于交接工作失误”,笔录丢失。所以公诉人不出示这一份笔录,所以,审判长宣布不排了,直接将梁某某带下去。我提请法庭注意,前次询问梁某某时,梁某某当庭陈述他被刑讯逼供吊伤,手上至今仍有伤痕,当时审判长说休庭后组织控辩双方查看,但是至今仍未查看。审判长说梁某某说受到刑讯逼供的那份笔录公诉人不在庭上出示,所以,不需要再查看梁某某的伤痕,梁某某可以庭后向检察机关反映其被刑讯逼供的事情。 一位贵州的辩护律师说,本案作为如此重大的案件,侦办的都是贵阳甚至贵州的精英警力,贵州虽然作为边远省份,但是安装录像设备的财力还是有的,为何没有进行同步录像?而且,他在贵阳市中级法院参加的很多庭审,都有当庭播放审讯录相。 蔡某以涉嫌赌博罪被抓,但是第一次讯问笔录却无赌博内容,而通篇是“花梨帮”的内容。蔡某说他被贵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提讯时,问:认识黎庆洪不?答不认识,问何菊健你认识不?答认识,问蒙某某你认识不?答不认识。“他们就打我,说你老哥你都不认识?如果不是他们打我,我不会说我是花梨帮的”。蔡某说当时回看守所给他体检的是杨某医生,但是今天法庭上出具证明的却是查某某医生。 今天上午出现的两份《情况说明》中出现了“讯问结束后,保证被讯问人有睡眠、饮食、户外活动时间”的内容,我当庭指出,从此文义,可知,在“讯问结束以前”,是不保证有睡眠、饮食、户外活动时间的,而多长时间才“讯问结束”?被告人当庭说他被连续讯问了很长很长的时间。 一位贵州律师说,侦查人员书写的情况说明说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其本身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所要查明的事实,所以自书材料不能证明无刑讯逼供。是啊,怎么能够用本身就是需要查明的对象的事实来证明要查明的事实呢?二者又还是同一的。这真是个逻辑悖论。 关于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问题,我在强调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之后,说: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可以不被遵守,那我们今天还在这里干什么?后来再说此问题时,我还加了一句,如果法律可以不被遵守,那么我们今天在这里,就会显得非常的荒诞。 鉴于多位公诉人与我就刑诉法第48条证据形式,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公诉人应当提请法庭通知其他证人出庭作证”的法条文义、法理、目的、精神进行了多轮辩论,审判长说现在主要是对公诉人证据的质证,如果控辩双方有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有兴趣的,可以在休庭之后自行探讨。下午针对杨金柱律师与公诉人辩论刑诉法第六十四条“二十四小时”的问题,审判长对控辩双方做出了同样的建议。 提上方某某之后,其言没有说被刑讯逼供,审判长直接就说“可能是本庭书记员记录有误”,就将此人带下。我查看我的庭审记录之后提醒审判长:被告人是非专业人士,可能并不理解刑讯逼供这个词的全部意义及其外延,我的庭审记录上记有方某当庭陈述的是“在冬天,用空调一会儿冷风吹一会儿热风吹”,这也是刑讯逼供,请审判长查阅庭审记录,并对方某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审查。审判长说:被告人已经当庭说了自己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不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审查。 下午,前看守所民警李某某押上来之后,他说自己只是说了被四天四夜连续审讯,没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其辩护人说自己也不认为有刑讯逼供,也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所以认为今天把李某某提到法庭是法庭依职权的调查,而不是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申请。因此,审判长说因为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申请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所以,不对其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让法警将李某某带下法庭。此时杨金柱律师要求以黎庆洪的辩护人的身份提出对李某某的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审判长开始没有搭理杨金柱律师,认为只有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才有权利提出排除申请。此时杨金柱律师站起来举手要求发言(按老杨以前与审判长的告知,站起来举手要求发言代表问题非常严重,一定要让他讲话),审判长准许杨金柱律师发言,杨金柱律师说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不申请,他作为黎庆洪的辩护人申请,因为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申请证言排除,因为被告人的供述对其自身是“被告人供述”,但是对于其他的相关被告人,是“证言”,所以他可以申请排除。审判长对此未予回应。 梅某某,自述冬天被用电风扇吹,其辩护人也没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也说不再排除。就此问题,杨金柱律师再次站起来要求发言,之后,说,冬天十一月份的贵阳,用冷风扇吹一天,不是刑讯逼供?! 下午,陆某某到庭后,原来口中的“老虎凳”变成了专业的“审讯椅”,而且,6月11日当庭说过的脚上至今仍有伤,短短九天之后,变成没有伤了。经过一再查证,其明确原来陈述的致伤的“夹脚”不是一踩一夹的松紧式“夹子”夹的,而是一个用于固定人体脚的半开合铁环夹伤的。在杨金柱律师的要求下,审控辩三方对陆某某的脚进行了查验,在受伤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十个月之后,其双脚背面趾骨处尚有明显点状痕迹(黄豆大小)。据其陈述,当时被夹至片状脱皮,并持续夹二十余小时,中间上了一次厕所,回来后继续原位夹住固定。其辩护人估算,当时套夹应造成了8平方厘米左右的脱皮。 即便如此,审判长宣布“经过合议,驳回”。审判长此话音一落,杨金柱律师当庭大呼:“悲哀啊!辩护人感到悲哀,这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如此的铁证如山,都不能排除,悲哀啊!中国法律的悲哀。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被强奸的。” 对于杨金柱律师发为中国法律的哀号,审判长三次要求杨金柱律师注意控制情绪。“控制情绪,控制情绪,控制情绪”,你可知道,那是一位对法律抱有真诚信仰,对中国前途怀有理性期待的人,在看到法律被强奸、法治被践踏之后,愤懑的一声悲啸,哀唱的一曲挽歌? 2012年6月20日,贵阳

阅读更多

张千帆 | 没有“谣言”的世界比谣言更可怕

2012年06月20日 13:08:10        近日,《经济观察报》根据从相关部委、铁路建设系统及相关大型国有企业的高层等多个消息渠道,报道铁道部正在谋划成立“三大集团”,分别为投资、建设、运营集团公司。对此,铁道部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此报道纯属造谣,铁道部有关人员将到该报社了解相关情况,并对其谣言可能造成的后果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韩旭:“铁道部否认成立三大集团,专家称政企分开尚遥远”,《京华时报》2012年6月18日)言下之意,铁道部甚或为不实报道起诉《经济观察报》。     显而易见,新闻媒体有法律和道德义务保证报道属实。和私人言论不同,媒体承载着为社会大众提供真实信息的职责,而真实信息对于指导社会行为的理性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经济观察报》报道的拆分铁道部纯属子虚乌有,那么以讹传讹显然会误导大众。如果确系失实报道并给铁道部或某个具体的受害人造成损失,那么《经济观察报》就需要承担不实报道的法律后果。     然而,上述论断虽然听起来天经地义,却是以存在可见的“法律后果”为前提。譬如,如果不实报道损害了当事人的私人名誉,那么媒体显然要予以赔偿。但是有些不实报道虽然可能产生谣言并给当事人或机构带来某些不便,却未必产生足够严重的后果,以至要求法律惩戒。在我看来,《经济观察报》报道的消息就属于这一类。即便是“假新闻”,它除了可能造成一时的思维混乱之外,究竟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什么危害呢?难道铁道部“名誉”受损了吗?或者铁道部的“市值”因此而“跳水”了?这些问题似乎都不存在。也许是我缺乏常识或想象,但是我确实看不到这则报道产生了什么值得追究的不良后果。既然如此,即便它确实是“谣言”,“依法追究责任”的前提也不成立。     更重要的是,现行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和出版自由,而这项自由显然也适用于新闻媒体。事实上,正是因为媒体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使命,因而它不仅承担客观报道的义务,而且享有特殊的宪法权利保障。尤其是媒体对于监督政府、披露信息并防止公权滥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即便报道不实,政府或官员也往往只能忍着,因为假如动辄便要“依法追究责任”不实报道,那么即便消息属实,媒体也很可能害怕官司缠身、举证艰难而不敢报道。政府一“牛”,媒体一怕,公共利益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因此,宪法有必要“部分豁免”媒体对政府造谣的法律责任。例如媒体诽谤私人是要承担正常法律责任的,但如果媒体对官员发布了不实信息,那么只有在证明肇事者存在“实际恶意”的前提下才能追究媒体责任,以免对言论自由造成“冷缩效应”。这一标准早已成为各国通例,并且也为中国所接受。对于政府机构,则更无所谓“名誉”一说。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它必须无条件接受公众舆论监督,无论报道属实与否。     事实上,不实报道根本无损政府一根毫毛,因为政府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受害者,只能等着“被诽谤”、“被造谣”;政府有自己的新闻发言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渠道发布信息澄清谣言。我看铁道部澄清“谣言”后毫发无损,即为明证。恰好相反,一旦谣言澄清,名誉受损最惨重的正是造谣媒体自己。如果铁道部拆分说最终被证明是空穴来风,那么《经济观察报》的信誉必然受到不利影响,而仅此即足以惩戒不规范的报道行为。     如果说行动中的人们必然会磕磕碰碰,而绝大部分龃龉是靠人们私下自动化解而非对簿公堂,那么言论的碰撞也最好在你来我往的唇枪舌剑中自动化解,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让法律介入。当冲突的一方是政府部门的时候,尤其要慎用公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威,即便是以法律的名义。要知道,就和一个没有细菌的世界比细菌更可怕一样,一个没有谣言的世界也比谣言更可怕。     上一篇: 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困惑与消…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八月之声(2024)

【网络民议】“房屋养老金不要老百姓直接出钱,可不可以理解为‘要老百姓间接出钱’呢?”

【翻车现场】“从厉害了我的国,到砸锅卖铁,一路征程一路高歌”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浏览器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