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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十 | 没有加害者的历史

作者: 張鐵志  |  评论(2)  | 标签: 时事观点 最近,台湾立法委员段宜康质询现在担任文建会主委的龙应台台湾应该如何面对那段威权歷史,这段完整质询稿在微博上被热烈转发。 段宜康问说,这些政治受难者「是被加害、迫害的!请问加害者是谁?你能不能告诉我,这个事件、这段歷史总应有个最高负责者应负起这个责任吧?不论这是那个人下令、默许或坐享其成,请问是谁要负起最后、最大的责任?」 龙应台的回答是,这是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她无法回答个人责任问题。 段宜康接著说,当这个结构是那个个人造成或领导时,那当然就是个人的问题!所以,今天我们遇到一个最弔诡也最悲哀的一个现状就是:我们所面对的过去这一段歷史,是一个加害者神隱的歷史,是一个加害者缺席的歷史!我们所谓的歷史正义、道歉或者是转型正义,是没有加害者的歷史!」 这確实是台湾民主的一个弔诡。正如龙应台在著名文章「请用文明来说服我」中写著,「仓惶渡海的国民党是一个对自己完全失去信心的统治者,对自己没有信心的统治者往往只能以强权治国,风吹草动,匪谍无所不在,左派的信仰者固然被整肃,不是信仰者也在杯弓蛇影中被诬陷、被监禁、被枪毙、被剥夺公民人权。」根据统计,在五○年代的白色恐怖时期,军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有29407 件,受难人大概有14 万,司法院受理的政治案件达6、7 万件。这些政治犯有的是实际上的政治异议者,不论是台共、台独份子或是只是反对国民党的,还有许多是冤案、错案。如果將受难者的家属与亲人算进去,受到政治迫害所影响的有数十万人,相对於全台湾的人口这是非常可怕的数字。 龙应台强调威权体制下的政治迫害是一个结构性问题,但这並不能免除我们去思考个人的政治责任。的確,一个独裁体制具有许多沉默的帮凶,如哈维尔所说,我们每一个人,无论是发號施令的、服从的、支持的、甚至袖手旁观的,都直接间接支持了威权统治。对於接受命令来执行迫害人权的人员该负起多少政治与道德政治责任,容或有爭议,但是对於政治领导人,尤其是长期掌握与垄断政治权力的统治者,却不能迴避应该承担的歷史评价。 在许多国家都有审判威权时期的独裁者侵犯人权的法律责任;在德国统一之后, 则通过〈除垢法〉(Lustration Law), 规定曾经在威权政府中任职於情治系统或特务机构的情治人员、线民,或前共產党某个层级之上的党工,5年之內不得在政府、学术部门、公营企业中担任某个层级以上的职位。在有的国家,如波兰、智利和巴西,反对派在民主转型过程中会和威权统治集团达成协议在民主化之后不就人权迫害提追诉法律责任,以让统治者愿意放弃放弃政治权力。在另外的国家如南非和阿根廷,虽然没有追诉法律责任,但成立「真相和解委员会」来釐清威权统治者的道德责任, 加害者必须完整交代其罪行,来获得法律上的豁免。 台湾是在民主化之后,开始初步推动歷史的反省,並且立法通过补偿二二八事件与白色恐怖受难者。官方虽然有补偿,过去几任总统也会对受难者道歉,但是我们既没有如其他国家一样有「真相与和解报告」,也没有对谁是加害者或者对於当时统治的国民党的责任去建立起一个社会共识,更遑论法律责任。因此有人认为蒋介石是十恶不赦的独裁者,有人认为是保卫台湾的伟人。 但无论如何,如果我们不去慢慢形成对歷史是非的裁判,不去釐清那段幽暗歷史中哪些行为是国家暴力和对人权的压迫,那么我们该如何在当前共同的政治社群建构一套民主的规范性判准,又如何真正做到永远不再犯这些错误?正如南非的屠图主教曾提醒那些主张「往前看」的人说:「不经审视的过去、不被承认的过去,將具有强大力量回到现在,继续如鬼魂般纠缠我们。」 (华尔街日报中文网专栏)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2 个评论 張鐵志的最新更新: 马英九为何创下史上最低民调 / 2012-06-08 12:36 / 评论数( 4 ) 革命在他方 / 2012-06-05 16:34 / 评论数( 2 ) 達明一派與香港的焦慮 / 2012-05-09 10:48 / 评论数( 1 ) 从修伦港宣言到佔领华尔街 / 2012-04-25 17:24 / 评论数( 1 ) 乔治欧威尔在缅甸 / 2012-04-10 11:14 / 评论数(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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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嚏图卦20120608】这是夸大狂妄人捏造的谣言,用来遮掩我们的羞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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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前一小时 广东一考生跳楼身亡】“我走了,对不起!当我满怀信心地去参加高考时,有个人却突然闯进我的世界,所以不得不选择……”、“对不起,爸妈,哥,你们要好好活着!我走了!我喜欢的是××,而不是××”。高考第一天,湛江廉江市一名高三复读男生从宿舍楼跳下,留下字条。 【4】央行:降息0.2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降息可以促进公民投资,活跃经济,保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分供应,发挥货币政策在支持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许小年 :制约投资的既不是贷款,也不是利率,而是能够赢利的投资机会。真实利率本来就是负的,减息后更低,资金流出银行体系,增加通胀压力,储蓄者和工薪阶层是最大的输家。不改革,单靠财政和货币政策,恐怕过不了这一关。 @谢百三 :央行突然宣布了降息的消息,6月8号开始实行.这对全世界都会产生震动,因为别的国家都没有降息.但是我们的利率仍然比美国高很多.这次降息说明中国经济的下滑和不景气引起了高度的关注和深深的忧虑,但仅此一举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采取各种综合的措施来振兴经济。 【为什么别的国家都没有降息?】 @任志强 :他们不开十八大 【5】我国今年将向阿富汗提供1.5亿元无偿援助 中国与阿富汗今日发表联合宣言,称当前国际地区形势正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为共同应对挑战、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双方决定建立中阿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方宣布,2012年中国政府将向阿方提供1.5亿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http://t.cn/zOF0eqR 【6】人民日报:空气质量标准容不得冲动和浪漫 人民日报6月7日发表署名为“钟声”的评论文章,文章称,“中国环境质量状况同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是明显的。在PM2.5等环保标准方面,还只能同较低水平的国际标准接轨。”称发展“需要理性成熟的国民心态,容不得一丝一毫的冲动和浪漫。” @喷嚏网铂程 :国家拥有的资源十分有限,三公消费和公务员不交社保没有一丝一毫的冲动和浪漫,需要理性成熟的屁民在理想和现实间寻找平衡的清醒意识。 【7】美报:纪检人员发现张曙光在美豪宅 美国《洛杉矶时报》 6月6日的报道说,当中国的反腐败调查人员开始调查中国的高铁项目时,他们发现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美国的洛杉矶郡拥有一座有五间卧室、五个浴室的地中海式住宅,这所住房是张曙光9年前花84万美元购买的,而他当时的月工资仅合365美元。 报道说,在张曙光事发前他的妻子和女儿都已移居美国,调查人员怀疑张曙光打算一看事情不妙就逃离中国去国外与妻女会和。 【8】这就是我们的农民群众,境界高啊 【河南农民称不交税惭愧 被省委书记赞境界高】6月7日,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在扶贫工作调研座谈会上表示,村民对他感叹称“过去俺农民种粮交税还能为国家做点贡献,现在啥税也不交了,国家还给补贴,俺心里很惭愧。”卢展工赞叹说,“这就是我们的农民群众,境界高啊。” 【9】网络“新政”出台 全面实名制来了 工信部7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除微博外,论坛、博客等也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网站必须记录自己及用户所发布的信息,保存6个月;网站需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新华网 【10】同学在我面前炫耀他的工资单 看完我瞬间内牛满面 6月7日晚间,有网贴称根据中国石化6月份的工资条,两名任职董事会秘书的人员,月薪均高达3万元以上。两名员工应是中石化内部普通机关人员。据一中国石化内部员工透露,中石化内部确有陈革其人,但是对于陈革的薪酬情况,却不清楚。据工资单显示该秘书差旅报销一个月就8600元,资深屌丝伤不起啊!!! 8日早晨6时12分,北京市回龙观某加油站,有人想加满93号汽油,加油工人提醒:“明天会降5-6毛,少加点吧”。据多家机构监测数据,目前国际油价三地变化率已高达-9.0%,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窗口已打开,最快9日凌晨国内成品油价格将下调。 【11】意外怀上第二胎 根据政策,夫妻双方皆为独生子女的可生二胎。一对北京夫妇意外怀上第二胎。为了办生育证,在老家和北京来回奔波盖了30多个红章,复印资料达50多页。在备齐所有材料后,计生办还要求找10位邻居开座谈会,寻求生二胎意见,在邻居同意下才能生。等拿到生育证时,肚子里的胎儿已有七个月。(北京晚报) 【12】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现在才知道,北京不这样 @张建民-微博 :孩子要上幼儿园,因非京籍,要交2万元赞助费。来京之前,只知道《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现在才知道,北京不这样。强烈要求,北京市政府正式发布公告,明确告知拟来京人士,外地户籍居民在京只尽平等义务,并不享受平等权利,并退还因没尽告知义务,导致我在京期间误交的所有税费。 【13】三岁女童失足,无名英雄阳台手托相助 广州东圃怡东苑小区,一个独自在家的女童失足从四楼阳台跌下,被花架夹住头部而不至往下跌落。这时有一陌生男青年自告奋勇从三楼阳台爬出,一 手抓住防盗网钢管,一手托住女孩的双脚使其呼吸不至受阻。在15分钟警察到场后该男青年不辞而别。 【14】个人受委屈可以忍受,民族的荣誉和自尊一点都不能受玷污 @甘肃省教育厅 :【公告】经核实,甘肃农业大学校方并未邀请加藤嘉一到学校作报告或讲座。获悉此事后,学校高度重视,经调查,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微博协会通过网络,邀请加藤嘉一来学校访问交流。目前学校领导已坚决制止,取消邀请! @邪恶董卓 :行政干涉学术,这就是中国出不了大师的根本原因 @甘肃省教育厅 : 回复 @邪恶董卓 :个人受委屈可以忍受,民族的荣誉和自尊一点都不能受玷污,这应该是中国人的底线。 @北京晚报 : 甘肃V5支持,底线绝不退让 甘肃省教育厅 : 感谢网友对我们做法的支持和肯定。一直以来,加藤嘉一公开质疑南京大屠杀的真实事实,并要求中国人反思为什么被屠杀。同时,加藤嘉一还鼓吹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甘肃致力于营造开放、自由的文化学术环境,但对否认事实真相、不敢直面历史、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人不欢迎。 【15】“致命铁片”已锁定 6月7日,无锡警方称造成“最美司机”吴斌身亡的“致命铁片”来源已锁定,是江西宜春一辆大货车。该车制动毂已换掉,司机称还不知“闯祸”。目前警方正对该车制动毂进行技术鉴定。警方称大货车司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要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判断。 视频中与“最美司机”吴斌所开大巴擦肩而过的红色大货车 大货车制动毂 【16】汤灿被判15年?助理予以否认 昨日有网友微博爆料称,歌手汤灿因涉嫌贪污被判15年。有记者联系汤灿的助理王小姐,对方听到消息后一再强调:假的!是否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权?“王小姐以十分微弱且极其疲惫声音回复:现在不方便讲话,随即挂断电话” 汤灿《 幸福万年长 》: http://t.cn/Sc1itv 【17】江苏屌丝考生误将作文《忧与爱》看成《性与爱》,史上最牛作文霸气产生! 百度你知道太多了 毫无PS痕迹~~ @秋叶语录 :一页PPT告诉你:2012年高考语文作文题之普通青年、文艺青年和二逼青年版(查看大图清晰版)。 大图: http://ww2.sinaimg.cn/large/4c4cee11tw1dtqfttst6sj.jpg 【18】意大利国家队,你们确定是去踢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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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反右运动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焚书坑儒的开始 @薛蛮子 : #历史上的今天# 1957/6/8,中共中央发出毛泽东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反右运动开始。本是"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鸣放",成了"引蛇出洞"的"阳谋"。据统计,全国共划右派552877人。自此中共重新以政治挂帅,激烈左倾。之后的"大跃进",也无人再敢言非。 这个荒唐透顶的反右运动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焚书坑儒的开始,五十多万中华民族的精英被打成所谓右派,被批判被劳改被流放,几乎所有中国知识界的精华就被整肃,到了文革,这个可耻的焚书坑儒发展到了极致。禁止人的思想言论自由,导致了绝对的不可置疑的极权。 【28】魏地拉 @济善园之三慎斋 :【魏地拉】1976年-81年阿根廷军政府独裁者,执政期间有10000-30000人被杀或失踪,50万人流亡国外,无数人被关押并虐待。80年魏地拉成为首位访华的阿根廷总统,《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称其“坚持不干涉别国内政,在捍卫拉美和世界的正义与和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1985年魏地拉以反人类罪被判处终身监禁 冬眠熊_李伟东 : 再此说明实况:1、反右时打右派及右倾共300多万人,基本剿灭民国培养的一代知识精英,很多人被迫害致死,有幸获平反的只是残存的55万人,这一冤案至今未获彻底平反;2、文革被直接迫害死也超过三百万;3、朝战是金胖发动的,造成我方伤亡近百万;4、79越战是为了挽救史上最恐怖的柬共而"围魏救赵" 【29】高考房 2012年6月6日,上海第一中学附近的一家宾馆,董正(音,图左)在母亲的陪同下复习迎考。教育部数据显示,2012年高考全国报名总数915万人,普通高校招生计划685万人。不少学生家长在考区附近租下高考房,希望孩子能在良好环境下完成考试。 【30】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 @何帆 : #布雷耶大法官清华演讲# 美最高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妙语连珠,回顾历史,阐释法理,纵论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详答现场学生各种尖锐提问,槽点无数,精彩程度不输于其哈佛前同事迈克尔·桑德尔的正义课。讲座内容收入新书《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豆瓣: http://t.cn/zOmZO0t )视频: http://t.cn/zOkeP7v  感谢字幕组大神 @颠覆欧屁屁 为演讲视频配上准确、生动的中文字幕。 【31】这是夸大狂妄人捏造的谣言,用来遮掩我们的羞脸的 @雾满拦江 :胡适说:人常说东方文明是精神的文明,西方文明是物质的文明。这是夸大狂妄人捏造的谣言,用来遮掩我们的羞脸的。一切文明都有物质和精神的两部分:材料是物质的,而运用材料的心思才智都是精神的。器物越完备复杂,精神的因子越多。我们不能坐在舢板船上自夸精神文明,而嘲笑五万吨大汽船是物质文明。 【32】哪里会有人喜欢孤独,不过是不喜欢失望。 ——村上春树 http://t.cn/zOF2zFA  ( @喷嚏意图 ) 余华 :环保部回应美国使馆自行监测和发布空气质量信息(PM2.5)时说:“不能干涉内政。”…… 只要空气来到中国,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   【今晚23:30欧洲杯开幕式+揭幕战!】 2012欧洲杯主题歌 We Say Euro   来源: 喷嚏网 综合编辑 友情提示:请各位河蟹评论。道理你懂的 喷嚏新浪围脖: http://weibo.com/dapentizk   、 @喷嚏意图 (新浪)、  喷嚏意图 (腾讯) 喷嚏官方淘宝店: http://shop58267249.taobao.com/ 广告联系:dapenti#dapenti.com (# 换成 @) 喷嚏电影频道(beta): http://www.dapenti.com/v/index.html 打喷嚏链接: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62568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天网络精华尽在【 喷嚏图卦 】        喷嚏网官方新浪围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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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MyMedia | 经济学人:“不要抱怨你无法改变的事情”

Jun 2nd 2012 |  SHANGHAI  | from the print edition 农民工子弟注定有着不同于上海当地孩子的成长道路。他们可以接受当地的中小学教育,却很难享受高中教育。与父辈相比,他们已经可以接受更好的教育和社会保障,然而他们的社会地位以及受教育水平只能让他们选择站在流水线前组装的工作,而不是坐在大学教室里读书。 THE greatest wave of voluntary migration in human history transformed China’s cities, and the global economy, in a single generation. It has also created a huge task for those cities, by raising the expectations of the next generation of migrants from the countryside, and of second-generation migrant children. They have grown up in cities in which neither the jobs nor the education offered them have improved much. This matters because the next generation of migrants has already arrived in staggering numbers. Shanghai’s migrant population almost trebled between 2000 and 2010, to 9m of the municipality’s 23m people. Nearly 60% of Shanghai’s 7.5m or so 20-to-34-year-olds are migr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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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陈志武:为什么年轻妈妈挑洗发露时只认泡泡多的

陈志武:为什么年轻妈妈挑洗发露时只认泡泡多的 进入专题 : 信息不对称    ● 陈志武 ( 进入专栏 )       泡沫剂对清洗头发没任何作用,真正起作用的化学剂不产泡泡。那些对洗发无用的泡沫剂是一种浪费,但问题是,为什么妈妈们只认泡泡的多少,而不是对洗头发真正有用的化学剂呢?          泡泡的作用          强生公司成立于1886年,在全球各地生产销售洗发露、化妆品、止痛药等多种日用品和医药品,其市值超过1700亿美元。早在1985年,这家美国最大的医药日用品公司就进入中国,成立合资公司并生产销售适合中国市场偏好的产品。     不久前,强生公司的高管在耶鲁讲过这样的故事:1990年代,他们在中国做了大规模市场调查,问年轻的妈妈:在给宝宝挑洗发露时最看重什么?根据什么判断哪家洗发露好?结果,年轻妈妈们都以洗发露产生的泡泡来判断:泡泡多的洗发露就是好的。看到中国市场跟其他市场的这个差别后,他们就在销往中国的洗发露里多加泡沫剂。此后,销售当然大增。     其实,泡沫剂对清洗头发没任何作用,真正起作用的化学剂不产泡泡。所以,从社会角度看,那些对洗发无用的泡沫剂是一种浪费,因为它不起作用、只浪费资源。但问题是,为什么妈妈们只认泡泡的多少,而不是对洗头发真正有用的化学剂呢?     关键在于真正清洗头发的化学剂是一般人看不到的,在洗发过程中也不产生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也就是说,只有洗发露公司的化学工程师知道什么对清洗头发最重要,知道他们的洗发露产品中是否有管用的东西,但妈妈们不知道,给宝宝洗头发时妈妈看不见发挥作用的化学剂,她们喜欢依赖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来判断产品的好坏。按照经济学的术语讲,在工程师和妈妈们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减少这种信息不对称给市场交易带来的障碍、避免信息不对称妨碍销售,厂商工程师与产品设计师们必须找到调和手段,找到替代的东西或方式,使得交易双方尽可能有沟通的基础。     因此,泡沫剂就成了洗发露的重要中介,调和清洗化学剂本身的无形带来的障碍。这样,洗发露中既有必要的洗发剂,同时又有妈妈们喜欢看到的泡泡,让她们心里踏实。两方都得以满足。     虽然泡沫剂是一种浪费,但这是社会为洗发化学剂的无形所付出的必要代价,或说是信息不对称的代价。          广告与品牌的功能          在生活中、商业世界里,我们会处处碰到无形无色无味的东西或服务,这些无形无色无味的特征给市场交易带来挑战,定价难,交易双方容易失望,市场也容易失灵。好在现实中人们想方设法找到调和中介,去尽量消除买卖两方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障碍。之前我们谈到的“教育”就是如此,中学、大学教育至今难以办好,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教育是无形的,教育的好坏难以定价。这里,我们还可看几个例子。     许多所谓“高科技”也是如此。因为高科技具有高深的专业性、前沿性,所以,能够评价其好坏的人自然很少很少,更不是普通大众消费者所能弄懂搞清的。虽然专家们可以说一项技术是多么多么好,但老百姓可能不知所云。怎么办呢?     大家熟悉的英特尔公司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英特尔以微型电脑芯片改变了世界,改变了人类生活。但问题是,尽管电脑芯片是电脑的心脏,也是有形有样的实实在在东西,可是体积很小很小,即使一般人看到了,也无从判断其好坏,更何况电脑芯片不是最下游产品,一般消费者看不到,是只装在电脑里边的东西。那么,既然不能依靠有形特征来告诉消费者英特尔产品的价值,靠什么来可信地传递“价值”信息、降低消费者跟电脑专家间的信息不对称呢?     英特尔选择的是通过广告即品牌形象广告再造其产品,将产品从实往虚的方向转型。从一开始,英特尔的广告语就是“Intel Inside” (“内置英特尔”,或“有英特尔在里面”),要求每台装有英特尔芯片的电脑外壳贴上“有英特尔在里面”的醒目标志,并且在电视广告中,通过神秘的音乐强化英特尔芯片的“神秘性”和“高深莫测性”,这样,在大众消费者心里,慢慢建立“看到‘有英特尔在里面’标志就看到质量、看到最高科技”的感觉。经过品牌形象广告努力,英特尔成功地把其芯片转型成行业的标准,只要是“有英特尔在里面”消费者就放心,就相信是最好了。     因此,品牌形象广告是一种调和消费者跟科技专家间信息不对称的方式。当然,在寻找调和信息不对称的品牌广告时,并非所有公司都成功,像英特尔多年的竞争对手AMD就没成功过。而且,正因为这种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为许多劣质产品商提供了通过包装、通过形象广告冒充优质的空间。也因为这一原因,在产品制造商跟消费者间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的行业里,创业成功的难度越大。          作为安慰剂的棒棒糖          生活中,另一个常见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病人跟医生。特别是,当病人是还不会讲话的幼儿时,我们又看到医疗提供方(医生)、受益方(幼儿)、付费方(父母)是完全不同人的交易局面。这里,医生到底是否称职,对幼儿病人的诊断是否正确,所开出的药方是否专业,用药量是否合适,用药时间安排是否合理,等等,这些都是一般父母没法判断的,因为他们可能没有医学知识,更没专业训练,所以,这些要付费的父母无法对医生的服务做定价。而作为收益方的幼儿病人连话还不会讲,即使他得到的是一流医生和一流服务,也无法告知父母。最终要付钱的父母该怎么办呢?医生又如何得到应该有的报酬,让自己和医院有继续做下去的激励呢?     医生跟病人、跟付费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医疗服务很难组织的核心原因。这个话题我们接下来会慢慢谈,但有一点在这里可以先说。在美国的儿童医院里,因为不管有病没病,幼儿要定期去医院检查,很多时候医生不会发现什么问题,所以没必要开任何药。但是,对于特别在意并总是忧虑的父母来说,当看到医生检查完而又没开什么药时,他们怎么知道医生是称职的,或者说他们怎么保证医生的“没问题”诊断是对的?而且,对许多父母而言,他们付了钱让子女看病,如果最后空手而归,会感到付了钱但似乎没得到什么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的服务也是无形无味无色的,特别在幼儿没任何病情时医生又不开任何药,那么,如何减少交钱的父母和医生间的信息不对称?许多美国儿童医生的办公室里,总是有很多糖。等医生看完幼儿后,总会给他几块糖,外加一两件玩具。     这些糖和玩具虽小,却是非常“实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这种“实”性让幼儿和其父母感到付完钱后还有“具体”的收获,而不是空手而归,心里就更为踏实。     也就是说,这些糖和玩具起到调和付钱父母跟医生间信息不对称的效果,使医疗服务这种无形交换得以继续,减少医疗市场失灵的概率。信息不对称在人际交往、人际交换中处处存在,带来许多挑战,但,人类社会始终在摸索、寻求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办法!      进入 陈志武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信息不对称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经济学 > 经济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4088.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南方周末,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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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苏力: 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88 次 更新时间: 2012-06-05 11:15:52 苏力: 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 进入专题 : 嫖宿幼女 强奸 犯罪构成 法律理论    ● 苏力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定强奸之司法解释的法理和潜在实践后果。论文论证了这一解释有悖于法理、人情,违背了保护14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有可能带来不可欲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犯罪非法行为;从中国当代国家机关的分权惯例和制度权能来看,这一解释有越权违法的嫌疑。论文的另一部分从这一司法解释的问题切入提出了中司法解释中的公共政策、理论背景及其限度的问题,并对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提出某种适度的质疑。          一.          2003年元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的题名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此解释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1     这个解释的要点很简单,但正如所有的媒体都关注的,要点在于后半句;因此照录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这个批复能够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据他说,此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负责人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这类主观性强、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给予从重处罚的原则。“长期以来,只要行为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该负责人指出,刑法的这一规定缺乏“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不符合刑法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该负责人说,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还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该负责人同时强调,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不知”。对于批复中的“明知”,他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予以分析。我将首先论证,这一解释错误的,不仅这一解释理论违背法理,而且违背保护14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事实上有可能带来不可欲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犯罪非法行为;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青少年保护法》以及国家机关的分权惯例和制度权能,这一解释有越权违法的嫌疑。但是本文的另一部分重点则对支持这一解释的公认的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提出某种适度的质疑。所谓适度,我是说,目前公认的犯罪构成理论只是在司法审理中分析判断特定的主要犯罪行为的一种便利的工具,是非常有用的;但是它并不是普遍正确的因此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一类行为是否犯罪是一个立法的判断,是基于多重考虑因素的一个判断,因此在司法审判中更重要的是要对事实和政策因素敏感,而不能把人们创造出来的理论本身当作事实本身,因而陷入理论的桎梏。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是对法学界的教条主义理论思维方式和方法论的一种批判。也是鉴于这一思路,本文还对如何处理这一解释的问题提出一些也许是建设性的意见。          二.          保护幼女和少女是任何一个有起码良知的负责任的父母的愿望之一,因此也是当今世界任何国家的基本公共政策之一。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儿童的规定以及根据宪法精神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也同样体现了这一公共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以及刑法的358至360条规定中有关幼女的一些规定都大致可以视为这一公共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但“奸淫”是什么意思。无论是从上下文,从明示排斥默示的解释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学著作的通常解释来看,奸淫的意思都是排除了“强迫”或“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构成强奸罪必要条件,“以强奸论”更明确了这一点。换言之,“以……论”这种说法说的就是按照强奸论罪和处罚,尽管它本身未必是本来意义上的强奸。用学术的话来说,这是一种“法定强奸”。     因此问题不是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是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特别是在行为男子不知道女子年龄是否已经14岁的情况下,这样认定犯罪是否合理?或者说在确实不知道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其意思表达为非自愿,因此仍然惩罚行为男子是否合理呢?     也许我们首先可以看看其他社会的做法,尽管这并不具有决定意义。我的研究发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只要是同法定意思表示年龄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性(或男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法定强奸,3但实践上都注意到或规定了,仅凭受害人一人的言词不得定罪。4在这里所谓受害人的自愿与否其实没有法律意义。51950年美国佐治亚州的一个判例就明确指出法定强奸“在适用于女性实际同意或默许下的性交行为,之所以认定其为强奸就是因为该女性未到法定的意思表示年龄”;6并且这些话如今仍然是该州2002年法典的组成部分(官方注释)。而法定年龄的界定是由立法者断然确定的界定一个人可以同意同另一个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法律时间。7在美国大多数法域,甚至,即使案件涉及的所有父母和孩子都反对提起诉讼,国家也仍然可以提起法定强奸的指控;事实上起诉与这个孩子是否同意无关。事实上,在一个判例中,法院声明:意思表示的法定年龄是为了“……违背年轻女孩之意志的方式保护年轻女孩”(to protect younggirls against themselves)。8     也许,对于许多法学家或法律人来说,这已经足够了。但是,我从来都不认为,国外如何,我们就应当如何;国外的任何经验都必须经过我们的思考和经验的验证,因为国外的哪怕是最通行的做法也都有可能出错。事实上,一些中国法学家就认为或可能认为,国外的这种做法是“客观归罪”,不符合我们现在流行的犯罪构成理论;而且目前中国主流的犯罪构成理论倾向于拒绝(或根本不讨论)“客观归罪”或刑法上的“严格责任”的。9但是检验对错不能是“我们的理论”或是主流理论,而应当是社会实践。坚持我在其他地方表达过的观点,一种做法越是广泛和长期采纳,越有可能有道理;因此重要的是要看看这种做法有没有道理。     我认为这是道理的。但是我不想说这是人民的意志的体现之类的大话,说法官和学者不应当把自己的道德观念强加于人民或立法机关之上之类的命题。我要考察的是实质性的道理。     从英美国家的法律史上看,支持有关法定强奸之法律有两个基本理由。第一个理由是需要给予年轻女孩严格的保护。第二个理由是被告犯法定强奸的犯罪意图可以从他有意干这些道德上或法律上不当的行为中推断出来。10更进一步看,法定强奸之罪的历史要表明,从古代开始,法律就对于那些被认为是年龄太小而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女性予以特别的保护。因此在美国的法律一直都被视为一种严格责任。11     因此,尽管近代以来各国刑法一般都更多强调犯罪人要有主观的恶意,12但主观意图这并非一切犯罪构成之要件。犯罪说到底是一种社会鉴于应保护利益对一些行为的判断,并且这个社会有权力在必要时要求行为人履行一种很高的甚至的严格责任,包括运用刑事惩罚,以便实现这一判断。而所谓法定强奸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刑法中事实上都有这种刑法上严格责任,甚至比这更为严格的责任要求。例如防卫过当,或者某些带来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例如渎职罪,例如重大事故罪,无论他们自己主观意图如何,精神状态如何,只要特殊的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未达到相关法律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责任要求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只要是立法者认为这相对说来更为有效保护了其力求保护的社会利益。注意,这里的有效并不是或主要不是执法上的更为省事,更为迅疾;而是如同波斯纳所言,“对严格责任之犯罪,诸如法定强奸,予以惩罚会有所收益;这种惩罚之威胁会促使潜在违法者更好绕开受到保护的那一类人,因此也就更安全地保护了这类人。”13在法定强奸案中,国家正是通过提高了对潜在违法者对于这些社会认为应当受特殊保护群体的特别责任要求,提升了他这类活动的价格,因此把保护这类人的责任部分地分配给那些可能同十四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哪怕是幼女主动要求的性关系的人身上。     并且,这种责任并不是很大,因为,即使今天的女孩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成熟比较早,看上去比较成熟,但是第一,成年女子和十四岁以下的少女一般都还是有区别的,由于基因的因素,我不相信目前某些人们所说的少女的发育期会越来越提前的所谓“预测”(而且即使身体早熟,并不意味着心智已经成熟)。事实上,在我看来,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了“十四岁”而不像大多数国家的“十六岁”甚或“十八岁”,就已经给潜在的违法者留下了一个我们这个社会大致可以接受的回旋余地了。换言之,就这个社会的公共政策而言,甚至是反对成年男子同十六岁甚至十八岁左右少女发生性关系的,但是为了防止对潜在违法者要求了过高乃至可能无法承担,因此为了法律便于遵守这一法治的美德,才把这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降到了14岁,这是一种可以法律的必要的保险机制。     这个责任不过重的另一方面表现为实际操作也很方便,成本不高,特别是在今天。例如潜在的违法者在发生哪怕是双方自愿的性关系之际,至少应主动询问一下对方的真实年龄,并获得某种确证(例如出示一下某种证件,例如学生证、身份证——当然这也许修改《身份证条例》的年龄限制——之类的身份证明)。这并不是一个非常重的责任要求。当然,我也不排除幼女也可能有欺骗的动机,但是只要问了、看了证件之后“上当受骗”,那么这一行为至少在法庭上可以作为一个辩护情节提出来,法官可以而且我想一般也会在判刑时予以考虑的因素的。而如果一个男子在同一位陌生的非常年轻的女性发生性这种人类最亲密的关系时,如果连这一点责任都不愿负,那么他就只能如同尼采所说的那样,作为“一小片不负责任的命运”,活该如此了。所有时代的法律都会要求并激励人们负责,因为这是法治能够得以真正实现的基础;现代个人主义并不鼓励自我中心主义处处耍滑头的小市民,而是强调塑造自我努力和责任自负的现代公民。     甚至,我们也可以质疑上述的分析,因为这个法律史有可能是一种“他史”(history),也许我过分强调了这个责任对男性不重,而没有看到这里也许有男权主义的因素。也许我们同样应当把女性的情感、心理和生理要求也考虑进来,看一看这种要求是否对女性是否过重。我并不那么传统,认为在性的问题上,女性没有欲望,没有要求,也不笼统地认为这些欲望是不正当的、下流的。甚至我愿意承认,某些青春期少女甚至可能会很主动,很强烈。因此,当我们的刑法施加这种对男子的要求和潜在制裁时也必须考虑是否会间接地对她们的欲望构成了不正当的过重负担。     我认为仍然不是。第一,强烈的欲望本身有可能是但并不必然是正当性的来源,尽管可能是来源之一(这是一些片面强调所谓“自然权利”的理论家的最大问题)。正如一个人有对金钱或地位或异性的强烈欲望,甚至是非同寻常的强烈,就自然而然使得这一欲望有了合法性。“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一种并非仅仅是隐喻的意义上,在这里也是适用的。事实上,我相信,会有一些14岁以下的幼女可能强烈希望得到很多钱,喜欢购物,喜欢化妆,甚至喜欢吸毒,但是我们这个社会甚或任何社会、或者他们的父母即使是有经济能力提供也都会予以某种限制,而不是听之任之。甚至,我想肯定会有一些18岁以下的青年人也希望甚至渴望参加公民投票或是成为公职候选人,而我们的法律也并没有因此就允许他们参加公民选举或成为公职候选人。因此,我们也就必须注意法律的一个特点,它必须以某种一般的方式来处理一个常规性问题,而不是所有问题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样就会事实上没有法律(这一点因此是对最高法院政策研究室负责人的所谓“区别对待”的一种反驳,但在此不展开讨论)。     第三,尽管可能不排除有个别的例外,生物学的发现,女性一般来说性欲要比男性弱,在性上更少主动。14青春期女孩会有一见钟情,甚至也有性欲,许多研究都表明,他们更多表现为浪漫的性幻想(波斯纳称之为“情色”),而不是赤裸裸的肉体关系,15尤其是对一个萍水相逢转瞬即逝乃至连自己的年龄都不关心却愿意即刻愿意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陌生男子。我将在下一节再分析这样的男子更可能是什么样的人,但是我可以说,如果不是有其他因素,这样的男子绝不会是14岁以下的女孩的性欲对象。     因此,我可以结论说,即使由于对男性的潜在刑罚威胁而令一位14岁以下的幼女的一时的性欲望没有满足,对这位女孩并不是一种沉重的不适当的负担。这也并不构成对她的不适当的性压抑(想一想,这辈子又有谁没有过或多或少的性压抑的经验,失恋、单相思、冷漠甚至偶尔的甚或长期的离别等?),因此不构成对她的自由的一种不恰当的限制或侵犯!     第五,必须指出,尽管被简单化了,这里所涉及的利益可能还不只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两个人,因为还有这位幼女的父母以及其他亲人。尽管也许今天的一些高度个人主义的学者认为14岁以下的幼女也应当算做独立的个体,其意思表示应当成立,但是,至少我国的法律,并且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不是这么规定的,因此,我且不说这个利益有多重,但至少也是司法中应予以认真考虑的利益之一。     当然,细心的人可能会指出我前面列举的那些“严格责任”犯罪,都有严重后果,而在假定为“自愿”的甚至可能会被某些被告或律师描述为“两情相悦”的同十四岁以下幼女的性关系,似乎没有什么严重后果,相反可能是双方都满意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也留下了这一伏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但即使如此,这一批复仍然是有问题的。因为,首先,在这方面是否有严重后果不是法官确定的责任;这一后果已经为立法者在立法时作为一个立法事实确定下来了;而且立法机关这个判断也是有一定根据的。至少有国内外部分研究表明,同幼女发生性关系,哪怕是自愿的,也可能产生长远的心理和生理影响。16尽管这些研究的可靠性如何,坦白的说,我自己也有所怀疑,因此我并不轻信;但是,如果说完全没有怀疑,我也很怀疑——学者的不轻信应当是前后一致的,而不应是机会主义的。     重要的一点是,至少到目前为止的,至少绝大多数作了父母的中国人、包括制定了这一批复的最高法院审委会的所有委员们,我相信都不会有谁真的认为一个14岁的幼女于一位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真的是没有人影响的。注意我的着重号,我说的不是口头上为了表示某种“思想开放”或是为了某种公共关系而做出的姿态,而是准备据此行动的。我承认,这也许只是一种禁忌而已,但是即使是禁忌,我也说过,哪怕是对学者来说,正确的态度也不是不理睬,而是要通过理性的研究来使之转化。17而对于法官来说,对这种绝大多数人的信念,即使是错误的、无稽之谈,也必须予以适当的尊重,因为这就是作为法律运作之前提条件之一的一个社会事实。18     即使假定这方面的证据完全相等,那么从司法上看,法官的选择也应当是另信其有,而不信其无。这可能有两个好处。其一,法官的责任更多不是作为社会观念改革的尖兵,而是维持社会平衡的平衡轮。其次,即使“过犹不及”,即使坚持或废除严格责任的利弊完全相等,根据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卡尼曼诺夫的实证究得出的前瞻理论成果来看,19人们也更情愿保持已有的利益,而不要肯定会得到同样的利益,即使我们不考虑这里还可能有现货和期货的差别。     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有争议的经验问题上,依据一般的法理和国外的司法实践,法官一定要接受(must accept)立法机关的判断,而不是将自己凌驾于立法机关之上。20这样做的道理在于法官没有比立法机关更好的途径,也没有更高的合法性去对这种争议的经验问题作出判断,相反立法机关至少有这种政策选择上的合法性。因此,我们的刑法以及各国刑法一直都是将这一危害作为一个立法事实予以认定的(否则为什么要立这个法,要单独列这个罪),而并没有将这一问题留给法院或法官来斟酌决定。     就此,我们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至少改变了在这一刑法条款的两点,一是把严格责任的法定强奸擅自改变为某种程度的过错责任,其次是把“自愿”这一同法定年龄相联系的立法推定擅自改变为一个司法上的事实判断。这两者都僭越了立法权,并且通过把规则改变为标准,最高法院扩大了司法的裁量权,扩大了法官、律师的发挥作用的范围。     尽管最高法院政策研究室的负责人强调了“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不知”,这一限定可能目前对这一解释的后果有所限制,但也没有改变这一现实,留下了一个很大的缺口,且不说这里的证据是由被告一方提供的,因此证据的获得就一定会与可支配的资金以及律师的能力(这两者有关联关系的)有很大关系。更重要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已经准备在下一站接力了!          三.          这一解释还有更大的问题。     上面的分析还更多是在理论层面,但是,法律是要适用的,因此,我们可以也必须考察一下,这样一个批复一旦付诸实践,可能的后果是什么?而对这种后果的考察,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目前社会的现状,考虑到其中可能隐含的重大社会问题。     我们首先必须考虑一下,在中国目前的社会中,那些“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性都可能或更可能是些什么人?     我想一旦提出这个问题之后,任何对当前中国社会现状有所了解的人都会指向某些社会群体中的极少数人。如果是有当下的直接或间接的财物或金钱交换涉入的,这些男性很可能一些有钱或有势的人,例如国企或私企老板、外商、富有的国外或境外游客,还可能有腐败的政府官员。如果没有直接的或变相的金钱或财物交换的,这些男性则更可能是一些著名的球星、影星、歌星或其他的有社会影响的男子。事实上,只有这样一些人才有可能事实上可能在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且大都可能是在一种色情或变相的色情服务的环境下发生。     我并不是对这一群体有偏见。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下,还有哪些可能的人群是否可能同14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如果是完全的非有钱有势有地位的陌生人,我们无法想象一个14以下的幼女会与之一见钟情,当即自愿发生性关系;而如果发生性关系,强奸的可能性更大。第二种情况,则可能是利用父女(包括继父女关系)、师生、邻居成年男子与幼女之间的信任关系发生双方自愿的性关系。由于信任关系之建立总是需要时间,因此不可能不了解少女的年龄。第三种则是,同班或同校或同一街区的大致同龄的少男幼女的相爱导致自愿发生性关系,但这也不可能存在不了解幼女年龄的问题。     于是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一司法解释一旦付诸实践的严重后果。它事实上将选择性地将这个社会最为唾弃且最无法容忍的一种同幼女的性关系豁免了。而这种豁免客观上主要是因为这些男性的在这个社会中具有的特殊的权势,他们可以以各种方式更容易诱使少女“自愿”,而且他们也更可能“确实不知”少女的年龄。而其他与幼女发生自愿性关系的人则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豁免。特别应当注意到的是,在这里少男幼女之间的相对说来更为纯洁的双方自愿的性冲动,则由于他们肯定了解对方年龄,在这样的解释中,反倒有很大可能受到强奸罪的惩罚。     而且我们还应当更现实地看到,前一类人由于有钱有势,实际上更有能力雇佣好的、更多的律师为之辩护,也更可能有效地利用司法程序的保护。于是,我们可以判断,而一定能够看到,这一看似一般性的法则的实际使用结果是有强大的选择性的。而这样的法律的适用效果至少是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     如果我们锁定这个最可能因这一司法解释而豁免法定强奸罪的潜在群体,我们就会发现这一司法解释有更大的危险。并非不可能涉想的是这样一种情况,或采取种种事先的安排有意“确实不知道”与之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幼女的年龄。一位要人,无论他是腐败的政府官员还是一位外商老板,如果他的下属,或有求于他的地方官员,或其他什么人,知道他有某种邪恶的喜好(我说邪恶,并没有背离我的学术中立的立场,是因为我只能属于这种信念的群体,正像我只能说希特勒是邪恶一样),就可能替他妥善安排好这种“自愿”的性关系,而有意不告知他这个幼女的年龄。或者一位球星或影星的经纪人也会安排这样的自愿的追星族幼女同有这种邪恶偏好的影星或球星发生这种性关系。甚至这些男子会单独对下属或经纪人做出这种口头指示,但只要他有意不了解具体某位幼女的年龄,只要没有人可以拿出超出一个人说有一个人说没有的证据,那么这些邪恶的男子就会屡屡得逞。     分析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个看上去一个纯技术的司法解释一旦使用起来其实隐含了一种极端的社会不公正,不仅是违背了法治所允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实上更可能借助这一解释创造了一种法律上的不平等。如果真正作为法律坚持下去,很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如果迫于社会矛盾,对不同的人选择性适用这一解释,则可能破坏法治,失去法律的可预期性。事实上,尽管一些法学报刊杂志、一些法学界人士为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开唱赞歌之际,网上已有少数网友几乎完全是凭直觉指出了这一司法解释的潜在问题,质疑说“人们不禁要问,这是在为什么人立法”;21“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司法解释对犯罪有利,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有害,对整个社会有弊无利。……这一司法解释却在替犯罪开脱”。22     这样的言辞也许有点过分了。因为,尽管我相信导致这一批复之发生的那个案件绝不会是一个普通人的案件,我也相信在这个最终惊动了最高院审委会的案件也一定有许多法律人、法学家甚至法官上下其手,但我相信最高人民法院还不至于有这样的意图。但是,至少就其实际后果或可能的预期而言,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假如我上面的分析是有道理的话——这种质疑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这至少是一个严重损害最高法院自身公正合法形象的司法解释;同时,这一解释也是对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智力和法律知识的一种羞辱。     这样一个司法解释也不利于我们社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所追求的司法制度的建设。因为这个解释还具有这样一个作用,用经济学的话语来说,它具有“造租”的功能。我们知道,相对而言,规则是比较难变动的,而标准则由于允许了裁量权的介入则相对比较灵活。23因此,律师一般都更倾向于更能发挥自身作用的标准。因此,这一解释就为某些特定类型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一个新的富矿,律师可以在“确实不知”或“确知”以及修改后的“自愿”等法律概念之证明或反驳上大做文章。不仅如此,这条规则的变动,也还可能为某些检察官选择性地在更早阶段不提起指控,为某些法官选择性地作出无罪判决创造了某些根据;因此有可能成为一个滥用检察和审判中不可避免的裁量权,乃至腐败的一些新的可能。这对于最高法院近年来的追求的公平与效率两个目标都是不那么吻合的,当然,倘若这两个目标不只是一种口号或公关的话。     也许我太不信任我们的法官、检察官了?也许我太低估了律师的良心了?是的。制度的设计常常只是为了防止最坏的结果,因此才有了法律的“恶人”理论。我倒是真诚希望我的这些分析是杞人忧天,希望历史证明我是错误的;并且能向被怀疑的人道歉。但即使没有这些灵魂腐败或唯利是图的人,我也还要指出,这一规则的改变至少也还会在这类案件中大大增加检察院的指控责任,当然不仅仅是智力的,更是财政的。只要想一想只要是一位法定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坚持称自己确实不知道幼女的年龄,而检察院要承担起证明犯罪嫌疑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责任,这必定会比仅仅证明他同一位幼女发生了性关系这一点耗费检察院(实际最终是纳税人)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24面对这种可能是禁止性费用,按照价格理论,我相信会有更多的检察院可能会从一开始就放弃起诉的努力。而倒霉的是我们的一些孩子,这些孩子的父母,是我们这个社会。          四(省略)          五(省略)          六.          我懂得,并且一贯坚持,学术论文不是提具体建议的地方。但是笔下的这个问题实在是迫使我必须违规,尽管还达不到“紧急避险”的程度。鉴于司法解释的错误以及实践起来的潜在不公正,我的建议是如下之一:     一. 最高检察院对这一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提起审判监督,要求最高法院再次审理,做出决定,由最高法院自己推翻这一决定,纠正这一错误,重新确立司法的尊严;     二. 援引有关香港基本法第24和第22条有关居港权的先例,25由适当部门(例如检察院)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326条第2款做出效力相当于立法的立法解释;     三. 在今年三月或下一界全国人大会议上,由全国人大委员针对这一问题制定新的立法提案,并予以辩论通过(包括肯定和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     尽管言词比较犀利,但是上面的分析,特别是对最高法院,我还是有意节制的。节制并不是为了公关,而是我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包括全国各级法院可能事实上在奸淫幼女案或事实上的“嫖宿幼女案”中都遇到一些非常棘手的案件,而且,我国刑法对这类处罚相当重(最高可达死刑),26因此实践起来很难。这些问题都是现实的问题,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上的问题颇多。但即使如此,我认为不能以放弃对幼女的部分法律保护来追求其他也许同样值得追求甚至是保护的利益。因此,我的建议是,在坚持刑法的第236条的法定强奸之司法实践的同时,修改刑法的相关条文,对即使有铁证如山的证据证明是双方自愿同十四岁以下幼女的性行为也仍以强奸论,但无须从重处罚。          注释:          1 参见,《法制日报》2003年1月24日,页2。     2 由于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至少其中的一些条款实际上应当可以视为宪法性的法律;至少在美国这类问题是作为宪法问题的,例如议论多年的关于妇女平权就是以宪法修正案提出的,其他许多例如老人、残疾人、少数族裔以及同性恋的某些案件都属于宪法性案件。当然,我并不认为美国就是标准,而只是以此作为一个参考。     3 原准备提交一个完全的附录,但由于资料大多,既可能浪费杂志篇幅,而且真正关心的人也不会多。因此,我在此作一简单概括。不很准确但最新的统计是,在有相关资料的200多个法域中,法定强奸的意思表示年龄为16岁以上的有154个法域(包括日本、印度、以色列、俄罗斯、美国的几乎所有的州、英国、瑞士、澳大利亚、南非、越南、卢旺达),14或15岁的有41个(包括中国、新加坡、波兰、罗马尼亚、法国、德国等),意思表示年龄在13—12岁只有12个(布基内法索、智利、韩国、朝鲜、圭亚那、巴纳圭、尼日利亚、墨西哥、西班牙等)。虽然没有进行统计分析,这一年龄看起来与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似乎没有关联关系,甚至与社会目前的性习俗也没有多大关系,可能与传统习俗有关。有关各国的法定强奸的意思表示年龄的英文资料,可参看http://www.ageofconsent.com/ageofconsent.htm,最后访问2003-2-9。     4 例如,Official Code of Georgia Annotated, Copyright c2002 by TheState of Georgia,§ 16-6-3。又请看,美国The Model Penal Code, §213.2-3。     5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定强奸”的界定为:“同不到意思表示年龄(各州不同,16、17或18岁)的女性的非法性关系。不要求政府证明这一性关系没有这位女性的同意,因为她是结论性地被假定由于其年幼而没有表示同意的能力。”Black’s LawDictionary, abridged fifth ed. West Publishing Co., 1983, 734;《牛津法律挚友》的相关界定是:“同年龄16岁以下的的性关系,即使有她的同意,尽管不是强奸,也是犯罪”。David M. 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Clarendon Press, 1980,1031.     6 Strickland v. State, 207 Ga. 284, 61 S.E.2d 118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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