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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埃塞尔去世: 联合国默哀悼念《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者、法国人权卫士埃塞尔

  联合国人权高专皮莱当天发表声明,对埃塞尔逝世表示悲痛。埃塞尔是人权领域的一位巨擘,他为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所作的工作已经足以为他在世界历史上赢得一席荣耀之地,但他继续不懈努力,在步入90岁高龄之后仍在致力于促进人权,为世界人权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博科娃也发表声明指出,埃塞尔是20世界最伟大的人权倡导者、也是联合国事业最坚定的支持者之一,他的力量和远见卓识将激励所有人继续前进。 斯特凡•埃塞尔1917年10月20日生于德国柏林,拥有犹太血统,7岁时随家人定居法国。他在1941年法国被德国占领期间加入抵抗组织,后被“盖世 太保”逮捕并关入集中营,多次遭受酷刑。二战以后,他曾在1946至1950年间和1970年至72年间为联合国工作,并参与起草了《世界人权宣言》。此 外,他还曾负责法国外交部的人权与社会事务,及担任法国常驻日内瓦代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法国代表团团长等职。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世界人权宣言》内容: 序言 鉴于 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 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 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 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 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 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 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 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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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看待公平——于建嵘对话联合国驻华机构特聘专家及官员

以权利看待公平——于建嵘对话联合国驻华机构特聘专家及官员 进入专题 : 贫富差距 权利均等化 社会公平 民主制度    ● 于建嵘 ( 进入专栏 )        编者按: 2012 年 7 月 10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教授在北京东书房与来访的联合国驻华办事处特聘专家简·范德穆尔特勒( JanVandemoortele) 博士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UNICEF) 驻中国办事处儿童社会政策处处长毕儒博( Bill Bikales)先生就民主、权利、公平等问题进行了交谈。谈话内容经访问学者刘刚博士整理并请于建嵘教授审阅后,由本刊“阅江论坛”栏目独家刊发,以飨读者。      摘要:贫富差距的加大,其根源在于社会机会的不公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要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模式,必须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制度,使社会权利朝着均等化方向发展,并通过完善民主制度来提供改变政策的可能性,防范不合理的政府和最坏的结果。   关键词: 贫富差距; 权利均等化; 社会公平; 民主制度      于建嵘教授: 欢迎你们来北京东书房访问。为简·范德穆尔特勒博士这次访问,联合国驻华机构多次来信来电具体落实,今天终于见面了。   联合国驻华办事处特聘专家简·范德穆尔特勒( Jan Vandemoortele) 博士( 以下简称: 联合国特聘专家) :特别高兴来您的家中,谢谢您的接待。很高兴看到您自己还做一些艺术品,其实我的妻子也是一个艺术家,很有缘。   于建嵘教授: 太好了。这是我在远郊的一个工作室,主要是存放研究资料和创作油画的地方。   联合国特聘专家:   这次主要是应联合国驻华办事处,特别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邀请,到中国来帮助一些专家学者更清晰地运用均等化的手段,为国家未来的发展做一些思考和规划。因为我们知道中国目前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那么在均等化和公平方面中国将何去何从呢?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社会政策处处长毕儒博( Bill Bikales) 先生( 以下简称: 联合国儿基会官员) : 我认为均等化和公平还是有区别的。   于建嵘教授: 对,是有区别的。   联合国特聘专家:这次来主要是想听一下您的高见。如果中国能够长期保持快速发展,并且能够让人民分享快速发展的成果,您认为,中国在贫富差距或者收入分配不均上的历程是怎么样的?   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解决办法?   于建嵘教授:当前中国的很多问题到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阶段,贫富差距方面存在的问题是需要解决的。但是,中国的不公平,主要不是财富分配的不公平,第一是社会机会的不公平。也就是说,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和流动不公平是最大的问题,这个不公平可能比起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带来的问题更加严重。第二,中国民众的基本权利可能更容易遭受侵害。比如,你有一栋房子,地方政府的一些官员可以强制拆掉。这也是中国目前的问题之一。也就是说,一方面是阶层流动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这两个问题远远超过了财富分配不公平带来的问题。所以,我们在思考中国的问题时,不能只简单地看到贫富差距问题,其实贫富差距只是问题的一方面。中国社会最大的不公平是阶层流动机会的不公平,其次是基本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联合国儿基会官员: 也就是说,贫富差距只是一个表现形式而已。   于建嵘教授: 对,不公平最大的问题是处于底层的民众没有上升的空间。   联合国特聘专家:我特别同意您这个观点。在全球其他国家也有越来越严重的贫富差距,阶层间的流动也变得越来越不可能。实际上,贫富差距和社会流动性是息息相关的。有证据显示:如果我们能够减少贫富差距,一个国家阶层间的社会流动性就能够改善。您认为,这是未来中国发展的一个方向吗?   还是说由于中国基本人权保护的缺失,我们将会在这方面遇到一些挑战或者困难?   于建嵘教授:是的,全世界都可能发生因贫富差距造成阶层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但在中国也许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是对未来的预期更具有不确定性。我认为研究中国的问题和国外的问题应有所区别,我们对自己的未来缺乏一个合理的预期,无法预测将来会在我身上发生什么事情,不是我做好做不好的问题,而是取决于外部环境。联合国儿基会官员:我们儿童基金会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下属机构,能够做的事情也很有限。每个国家都是联合国的成员,中国也是,而且还是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   于建嵘教授:当然。但我认为,联合国有很多宣言和公约,比如《联合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等等,您又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工作,可以帮助我们把有关儿童的问题处理好。我们以中国的街头流浪儿童问题为例,您觉得在美国允许这种情况存在吗?西方其他国家允许吗?在美国,如果有儿童在街头流浪乞讨,是不是有人会举报? 家长在法律上要不要承担责任? 警察会过去处理吗?   联合国儿基会官员: 我是美国人,他是比利时人。在美国,像您说的这种街头乞讨流浪的儿童很少。   于建嵘教授: 因为这是个权利问题,所以,我建议要从权利的角度去认识这个问题。事实上,许多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不管家长再怎么贫穷,也不能让儿童去乞讨。这是国家的责任、家长的责任、社会的责任。所以,我刚才提出,中国的很多问题应该从权利的角度来思考。对于儿童乞讨,我坚决反对。我认为,所有的乞讨儿童都必须解救。您作为联合国派至中国的专家,更应该在中国宣传权利观念。   联合国特聘专家: 谈到权利的话,我们应该区分两种权利。一种是公民的权利和政治的权利,这一方面中国或许可以做得更好些;另外一种是社会的权利和经济的权利。在我们谈到的机会平等这个问题上,必须承认,中国在一些方面做得还是可以的,甚至可以说是挺不错的。比如说,九年义务教育,就是部分地保证了人们的社会权利。在其他国家,这个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所以,我们必须在政治的自由、公民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经济的自由方面做出区分并寻找一个平衡点。目前,中国在政治自由、公民自由方面可以说做得还不是特别多,但是在社会经济自由这个领域,我们如何通过像九年义务教育这样的政策来改善机会的公平呢?刚才您也提到了,在人权领域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中一个就是机会的平等。因为联合国机构在中国的主要宗旨就是促进社会、经济方面的自由和机会平等,我们在这些方面该如何开展一些工作?   于建嵘教授:我很同意您刚才提到的观点,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是有所区分的,但是二者之间也有联系。没有很好的政治上的权利作为基础,我们很难制定出一个公平的社会政策。如果民众没办法表达,就没办法制约权力拥有者。或者我们就单纯从社会权利的角度来讲,中国做得还远远不够。比如您刚才提到的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就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由谁来承担这个“义务”?义务教育的费用并不是完全由国家来承担,而是分不同地域、由不同层级的政府来承担。原来一般是由乡镇一级政府来承担义务教育的费用,现在是由县一级政府来承担。在中国,每个县的发展是不均衡的,所以,平等性的义务教育是不可能产生的。无论从人力资源如师资力量,还是从社会财富资源如教育经费来衡量,都是不一样的。我建议您到中国最贫困的地方去看一看当地的孩子在怎样的环境中学习。我最近在组织北京的志愿者到四川的大凉山支教,因为那里有些地方没有很好的教师,也没有很好的学校。   联合国儿基会官员: 我去过那里。   于建嵘教授:我想表达的意思,不是说中国社会没有发展,实际上是有很大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是不均衡的,不但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不均衡,而且其中的社会权利在不同阶层、不同人群、不同地区间也是不均衡的。所以,我认为要推进中国社会权利的发展,就必须使之朝着均等化的方向发展。正如您刚才提到的,均等化和公平有所区别,但是我认为现在均等化更为重要,也就是作为一个公民所拥有权利的均等化,因为中国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差异性太大,比如,在一些贫困地区,很多孩子上学非常艰难,还有很多孩子是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要推进机会平等的工作,必须首先确立权利的概念———基本权利平等的概念。这是基本的原则,也是基本的人权。这一点如果能在中国普及,让中国的官员、学者都认识到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或许意义更大、更重要。   联合国儿基会官员:我们对于留守儿童和流动到城市的儿童也都非常关注。我认为,真正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出路在城市,父母要到城市打工的话,他们应该带着孩子。为什么他们不带孩子?   就是因为那儿的条件不好,上学的条件也不好,享受医疗服务的条件也不好。这是主要的原因,当然不是唯一的原因。   于建嵘教授:外出务工人员到城市会感到生活成本很高,不适应,这是一个方面的原因。此外,还有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制度准入问题,即允许他们进入城市,这个可能也很重要,因为很多外出务工人员的孩子不能在打工地正常入学,不能参加高考。为何如此?还是我前面那个观点,中国的地方政府是分割的,九年义务教育不是由国家统一来承担。假如经费是由国家统一按相同的标准支付的,规定孩子不管在什么地方入学都可以享受到国家统一标准的教育经费支出,比如,你是北京的到天津去,这笔经费跟着到天津去,你是广东的到了北京,这笔钱也跟着到北京,那么就不存在异地入学难的问题了。现在的问题是,教育经费由地方政府分级负责,假如你是四川人到北京来,要北京市政府掏钱,北京人当然不同意,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以,一个国家均等化的义务教育,应该是全民的义务教育,而不是县一级的义务教育。   联合国儿基会官员: 我觉得解决这个问题,从技术性的角度来看,其实不怎么难。   于建嵘教授: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这类问题的解决在技术上已经没有任何问题。   联合国儿基会官员: 那主要的障碍是什么?   于建嵘教授:是国家相关的政策。我前面讲到,九年义务教育以县级财政支出为主,而各个县的财政状况是不一样的。您作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官员,可以呼吁并解决这个问题。这是社会政策问题。许多研究中国问题的人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即中国政治的分割性和社会的分割性。相同层级的每个地方政府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异。这一点你如果不了解,就会以为中国各地都是一样的,实际上却不是。我刚才讲的这个问题解决起来也很简单,那就是由国家财政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我早些年向一些人如李昌平等提出过教育券的设想。假如能这样做的话,你到任何地方去上学,都由国家给你一笔钱,而不是由地方政府给钱,那还有什么问题呢?   联合国特聘专家:其实,中国目前的九年义务教育在筹资方式和财政拨款模式上跟美国没有太多的区别。虽然我是一个欧洲人,但是,我在纽约也生活了很多年。在美国,教育拨款也是通过地方政府公共拨款来进行的,所以产生了很多不平等的问题。当然,我们也希望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因为教育归根到底将会为这个地方的发展做贡献,但是教育资金的来源和支出还是应该经过中央政府的统筹安排,这样才能保证每个孩子都能够获得相同金额的教育资金。实际上,中国目前学到的是美国的经验和模式。中国其实应该借鉴一下其他国家的模式,从而使其所实施的筹资方式和财政拨款模式能够帮助解决教育系统中根本的不平等这样一个难题。不然的话,我们将不能够打破贫困的代际传播。我希望您能同意我的这个观点。   于建嵘教授: 我非常同意! 您这个观点比他( 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官员)的观点要先进。因为他是从美国来的,美国有些东西是不能学的。我到过法国,他们还是比较侧重于全民的教育。中国的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差异性很大,而且有些地方政府的法治观念更差。中国的地方官员具有很大的私自的处置权力,他可以把建学校的钱拿去买小车、建大的办公楼。在中国,假如一位官员拿钱去建学校则是一种道德高尚的行为,是要受表扬的,而在有些国家这只是一种必须要做的行为。总之,我特别同意您刚才讲的这个观点,应该把这个观点在中国好好讲一讲,最好到中南海去讲。   联合国特聘专家: 谈到公民与社会的权利,我们曾经沿袭了很多古代哲人的思想,其中丘吉尔就说:“民主是各种统治手段中最差的一种”,而两千五百多年前古希腊哲人柏拉图说:“民主是各种统治手段中第二差的一种,第一差的是集权主义。”今天回首,柏拉图的观点还是有一点道理的。柏拉图说,在民主社会,人们会因为民主体制而养成不良的饮食习惯。人们会受食物外表吸引吃些不健康的东西,比如今天的麦当劳等等。这是柏拉图对民主表面与本质区别的看法。   当我再次阅读哲人的书籍并审视今天的世界,让我想到了近几个月来的两个事情。(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 于建嵘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贫富差距 权利均等化 社会公平 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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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联合国聚焦叙利亚朝鲜人权

日内瓦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今后四个星期里将审议全球发生的严重和系统性的践踏人权行为,包括酷刑折磨、任意拘禁和“被失踪”。人权理事会的主要年度会议在日内瓦召开。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开幕之际,联合国大会主席耶雷米奇呼吁立即结束叙利亚的血腥冲突。   他提到,叙利亚的内战夺去了7万多人的生命,造成86万多人逃离祖国,几百万人在国内流离失所。他说,叙利亚20%的人口缺乏燃油、电力和电话以及稳定的食物和饮水来源。   他说:“我希望强调我对当今时代最可怕的人道悲剧仍在持续不断的极大担忧……快两年了,国际社会仍然没有能够制止这场杀戮。立即停止敌对行动应该是我们最首要的当务之急。   耶雷米奇说,目前有坐视暴力自生自灭的危险,他警告说,苦难最深重的仍将是平民百姓。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同意这一评估。她说,犯下国际罪行而逍遥法外的现象必须停止。但是皮莱指出,安理会未能结束叙利亚的冲突,也没有把这一案例提交国际刑事法庭。   她说:“两个重大局势—2008年的达尔富尔问题和2011年的利比亚问题都已提交。但在叙利亚问题上,虽然本公署一再报告有普遍或系统性的犯罪和侵权问题,但安理会迄今为止一直未能提交。”   叙利亚的盟友俄罗斯和中国封杀了向总统阿萨德施压以结束叙利亚暴力的安理会决议。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在朝鲜问题上可能运气会好一些。她争取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支持一项对朝鲜发生的强奸、酷刑和其它践踏人权问题的指称展开调查的决议。   日内瓦的观察人士说,这项决议可能有史以来第一次获得通过。这是因为朝鲜的坚强盟友中国以及经常和中国做为一个集团投票的俄罗斯和古巴今年都不是人权理事会成员。 fullrs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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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菲律宾继续单方面寻求联合国仲裁南海纠纷

马尼拉 — 菲律宾表示,尽管北京表示拒绝接受,但是仍将继续就同中国的南中国海主权纠纷寻求国际仲裁。菲律宾当局表示,他们不需要中国的同意,可以单独把这个问题提交联合国仲裁。 菲律宾外交部官员说,根据菲中都签署的1982年联合国条约,马尼拉可以单独把这个问题提交联合国仲裁。菲律宾外交部负责海洋事务的助理部长阿苏克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出的国际仲裁是有约束力的。 *菲律宾:中国对几乎整个南中国海的领土要求非法* 阿苏克说,“这个程序已经启动,是不可以打断的。中国的行动不能影响这个程序的完成,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这个程序是不可以打断或者干预的。” 菲律宾在仲裁申请书中说,中国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岸线以外370公里专属经济区的条款,而且,中国数百年来对几乎整个南中国海提出的领土要求是非法的。 *中国:仲裁申请存在“事实错误” * 星期二,中国驻马尼拉大使把申请仲裁的通知退回给菲律宾。接着,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说,仲裁申请存在“事实错误”。他还说,仲裁要求违反了十个东盟国家同中国达成的自行解决领土纠纷的协议。 洪磊说,“菲律宾方面的有关做法不仅违背了这一共识,而且在历史和法律方面也有许多的错误,还包含了对中方的不实指责。中方完全不能接受。我们希望菲律宾方面恪守承诺,不要采取使事件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 *专家称仲裁必然失败* 但是,仲裁是否能实现呢?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海洋法及政策中心的麦伦•诺迪奎斯特教授说,这种局面“很奇怪”。 他说:“首先,仲裁必然失败,因为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仲裁结果就无法执行。试想,一个国家如果不想由第三方来解决某种纠纷,它怎么会认为自己受这个它根本没有参与的决定所约束呢?” 不过,诺迪奎斯特还说,菲律宾的仲裁要求也不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越南、台湾、马来西亚和文莱也对这个资源丰富的地区提出主权要求。 他说:“这个要求达到了一个目的,那就是使这个问题引起注意,另外还可以对菲律宾政府政治上更有利。它可以说:‘瞧,我们可是为和平解决争端努力了,是你们不配合。’” 近年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的谴责中国进入菲律宾专属经济区的外交照会越来越多。而且,菲律宾还和这个区域的国家打造外交联盟来加强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地位。军事上弱小的菲律宾还延长了和美国的共同防御条约。美国在密切注意这个地区的事态发展。 美国海军太平洋舰队的情报官詹姆斯•法奈尔上校上个月直言不讳地谈到了中国在东亚和东南亚海域越来越频繁的活动。 法奈尔在加州一次防务会议上说,中国的海监部门是“不间断的骚扰他国主权的组织”。 *美军情报官称中国立场无理* 他说,关于中国沿海大陆架是没有纠纷的,那么中国的立场等于是说:“属于我的是我的,属于你的咱们来谈判。” 他说,美国在这场领土纠纷中保持中立,而中国应该发挥保障东亚海上安全的作用。 中国一直反对菲律宾把主权纠纷国际化的任何举动,经常说,中菲两国都应该一对一接触,为这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而努力。 fullrs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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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联合国特使:缅甸人权持续恶劣

曼谷 — 人权组织和分析人士说,国际社会应该重视联合国人权特使金塔纳有关缅甸持续侵犯人权的警告。金塔纳最近刚刚访问了缅甸。 联合国人权特使金塔纳结束了对缅甸的5天访问后表示,缅甸正朝正确的方向进步,但是他呼吁有关各方采取紧急行动,制止缅甸目前对人权的侵犯行为。 金塔纳在缅甸会见了一些前政治犯以及仍然被关押在仰光永盛监狱的政治犯,并和缅甸高级政府官员以及反对派领袖昂山素季举行了会谈。 金塔纳还视察了西部的诺开邦。自从去年穆斯林和佛教徒在那里发生暴力冲突,导致数十人丧生以来,12万人仍然流离失所。 人权组织东盟替代网络(Alternative ASEAN Network)的发言人斯托瑟德说,金塔纳在初步报告中指出,缅甸在人权问题上进步不大,也没有处理长期以来对军队有罪不罚的现象。 斯托瑟德说: “金塔纳的访问清楚地了解到,缅甸的重大人权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希望金塔纳的访问能对国际社会发出令人深省的警告,国际社会对缅甸的改革一直过于乐观。” 金塔纳还访问了克钦邦,最近克钦武装和缅甸政府军在那里发生严重冲突。金塔纳说,他对停火谈判取得的进展感到鼓舞,但是对有关缅甸政府随意逮捕和折磨涉嫌参加反政府武装的克钦人的消息表示担忧。 他呼吁缅甸政府军队和非政府武装组织遵守有关人权和人道的国际法。 国际法学家委员负责东南亚事务的代表扎瓦基说,金塔纳访问诺开邦和克钦邦是一件好事,缅甸政府应该处理金塔纳提出的范围广泛的问题。 扎瓦基说:“他能够以联合国特使的身份进入那里很重要,因为他描述的情况明显与缅甸政府的说法不同。来自缅甸的说法是,一切都在改变,而且是越来越好,而那两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却是越变越糟。” 人权观察亚洲部主任罗伯逊说,缅甸唯一的进步是允许国际红新月会和红十字会进入缅甸监狱。他说,缅甸当局努力削弱联合国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人的工作,而缅甸政府的所做所为还不足以让联合国重要成员国认为可以取消联合国特使对缅甸人权的监督。 罗伯逊说:“目前十分明显,缅甸政府还远远不能让国际社会考虑放松对缅甸的压力,不管是欧盟、北美,还是日本。” 下个月,金塔纳将向联合国递交缅甸人权状况的正式报告。 fullrs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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